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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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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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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一

1、工程部是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2、各专业施工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员工管理负全部责任。

3、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准备工作的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逐项落实,形成施工准备情况汇报制度。

4、项目部负责全场性、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队、分包单位负责对承担工程和检验批的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项目部工程部汇报。

5、施工准备检查主要应落实必须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统筹安排施工人力、机械、材料等。对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道路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周密安排。专业施工单位应将安排结果填写jx012《施工准备情况报告》,书面向项目部汇报。

6、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理顺工作程序,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惩处违反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施工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和不服从管理的施工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流程和所需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三

为加强集团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管理,规范技改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工程费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改项目包括生产企业(不含试产、达标达产期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更新、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节能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控股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改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技改方案严谨、论证科学、程序到位、实施高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技改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企业要成立技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方案的拟定、预算编制、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其中控股企业技改规划立项、技改方案和预算,按授权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技改项目的技术管理,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技改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技改工程管理程序。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立项,拟定方案,组织考察,方案论证,编制预算,向董事会、集团公司申报技改项目,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实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报集团备案审查。

第七条。

依据国家、省、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以及当前影响生产、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因素,编制年度技改规划,并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安全、环保、健康、节能等政策。

第八条。

企业应拟定技改项目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技改必要性和可行性、技改目标、实施条件、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度安排等。

简单的设备更新项目,方案应包括当前设备技术性能现状、技改必要性、更新设备性能、技术要求、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

技改项目方案的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节能政策。

政策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设计的技改工程,企业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企业要及时组织技改方案论证,形成技术论证意见,参与论证人员签字确认。企业不具备条件时,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条。

全资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控股企业技改项目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向集团申报批复后组织实施。

政策规定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项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获得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向集团提交技改项目的请示,应附有技改项目方案、企业论证意见(含参与论证人员的签字)、董事会批准意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技改项目请示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三条。

企业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技改项目实施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人员组织方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进度安排,设备及材料计划,安全措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工资料管理等。

第十四条。

企业技改资金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有关制度严格管理。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须设立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政策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技改项目,应采用招投标形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技改项目质量监督验收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技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管理,并完善相关记录和报表。

集团公司重点技改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技改项目投入运行前,企业应对照设计文件、技改工程实施计划、验收标准或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完善有关记录。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初步验收整改措施到位、施工队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集团公司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集团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应有主管领导,技术和监督管理职能人员,企业二级单位领导和使用、维护人员参加,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运行情况、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工程决算资料等。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并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技改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四

一、固定资产包括:

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

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时间为一年以上的;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单价低于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批量物品。

二、一般用品包括:

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时间不到一年或容易损耗的.物品。

具体资产类别由总务处确定。

(二)采购、核报流程。

一、固定资产采购、核报流程(书面固定格式表)。

1.由使用部门(人)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申购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分管校长;

3.如决定新购的物品,总务处及时联系使用部门(人)共同进行市场询价;

4.较大购买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询价方案,主管财务校长最后确定落实;

6.财务根据以上单据核报。

二、一般用品(包括办公、体育、实验等消耗品)采购流程。

1.使用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3.使用部门(人)联系总务处共同进行市场询价采购,并做好用品采购耗用登记工作。

专项工程及维修、养护工程。

(一)专项工程与维修、养护工程范围。

(不含校内人员自行维修养护)。

一、专项工程包括:

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运行使用的固定资产购置;

房屋改扩建、水电、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供电、供水、道路、雨污水管道等工程项目。

二、维修、养护工程包括:

针对校园环境、器材设施的局部维修、维护、整修;

房屋建筑局部维修、整修;

校园绿化养护。

(二)执行、核报流程。

一、预算大(等)于10万元及1-10万的专项工程、维修项目。

2.批准专项工程/维修项目计划书报分管、主管校长审批;

3.造价预算聘请咨询服务公司进行预算估价,确定标底;

4.定项报学校工作例会讨论方案、具体落实安排等;

5.招标通过后的计划书由总务处联系咨询服务公司代理制作招标文件。大于(等于)1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市场公开招投标,按不低于3家单位分别报价、接近者中标的要求确定施工单位。

6.合同合同文本经学校组织会审通过后签订;

8.审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报出工程决算及相关资料,由总务处交审计事务所审定。

二、预算低于1万元的专项工程、零星维修项目。

1.由使用部门或总务处向主管校长请示批准;

2.由使用部门(人)及总务处多方比价后组织实施;

3.按次及时核报,不宜混合多项目同时结报。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xx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xx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所属各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xx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制定目标成本单价;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

定期汇总发布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

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五条子(分)公司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

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

监督检查并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劳务队伍比选、竞争性谈判工作;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合同、计价、结算等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劳务工程量收方确认、计价与结算;

完善合同台帐、计价台账等工作;

负责本标段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劳务队伍信誉评价与选择。

第七条劳务队伍信誉评价xx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实行信誉评价制度。信誉等级分为优、良、中、差。被评为“差”级的劳务队伍,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清理出公司劳务施工市场,不得再使用。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六

项目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你知道它的制度有关规则吗?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启动:批准一个项目或阶段,并且有意向往下进行的过程。

2.计划:制定并改进项目目标,从各种预备方案中选择最好的方案,以实现所承担项目的目标。

3.执行:协调人员和其他资源并实施项目计划。

4.控制:通过定期采集执行情况数据,确定实施情况与计划的差异,便于随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5.收尾:对项目的正式接收,达到项目有序的结束。

在企业中通常将组织的管理分成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运作管理;另一个就是项目管理。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一旦确定,他就需要运作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轮子来支撑。

运作管理解决组织的日常工作如何有效的运转,而项目管理。

理则帮助企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来成功实施企业的宏伟战略。从军事管理的角度出发,运作管理的作用是平日练兵;而项目管理的作用是通过更新装备、组建新兵种、组织实战演习,投入实际战斗来实质性地提升整个组织的作战能力;对于企业来讲未来发展的方向是通过运作管理为基础,以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逐步提升企业自身的价值。

现在在公司中我们经常谈到的两个字就是项目,比如:今天我又接了一个什么项目、我又是公司某项目的项目经理等。但如何确定一个合理、可行的项目;公司如何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管理机制,对于很多公司来说从未认真而仔细的思考过。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很难实行一套标准的项目管理办法的根本原因,也是我们为什么在项目管理上与发达国家产生巨大差距的核心问题。

所以如何建立起一套良好的项目管理机制是企业项目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标准。但如何建立起一套成功的项目管理制度是困扰企业发展的长期问题,在此,我总结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特别提出来供大家进行参考。

1、首先,企业要充分的认识到项目管理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而是企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在推行项目管理制度要牢记“系统”观念,做出的决定要从公司的整体出发进行考虑。

在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出版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20xx版中曾将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分为九大部分,其中将项目的整体管理、项目的进度管理、项目的成本管理列为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而将项目的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沟通管理、项目的风险管理和项目的采购管理列为项目管理的辅助过程。而后面提到的项目管理中的辅助过程往往现在已经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一个独立的管理内容,它所产生的作用是支持项目中的核心过程,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楚的看到项目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和企业的管理密不可分。

但要是项目管理方法与企业的现有管理制度产生了矛盾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呢?这就需要掌握一种平衡的原则,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和实际的状况,调整企业项目管理的两种思路:

a、以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各部门有自己的管理要求,用项目管理制度将这些管理制度联系起来,通常这种方法适用于企业管理制度已经成形的状况。

b、以项目管理需求为出发点,首先确定适宜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然后结合各部门的特点和项目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使两方面充分结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刚刚成立、并且急于想推行项目管理的新公司。

2、推行项目管理需要有循序渐进的思想。

怎样使项目管理机制在公司顺利而正常的运作这也是困扰公司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很多公司在制度推行的过程往往忽略了两个公司的基本问题:一个是企业文化;一个是公司的现状。

项目管理真正的形成一套标准是西方人所创建的,他的很多潜在的内容都是以西方人的价值观作为出发点。当他运用到中国的时候往往就会产生我们所谓的文化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适时的修正。我们很多企业推行项目管理制度时就是希望一步到位,制度一定下来就马上实施,这样的做法在很多的企业中是没法执行的。因为社会文化决定了西方是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而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集体主义的思想。自己单干或者不顾他人意见一意孤行是注定要失败的。

切记不要想以项目管理制度来牵动企业整体的管理制度,不要天真的以为项目管理制度的成功实施企业的诸多问题就能够解决,只能让项目管理作为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部分,多思考下企业处现在这个阶段应该用怎么一种制度去适应他,根据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说不定会起到一种事半功倍的效果。

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来推行项目管理可以说是一种合理而成功的办法。首先将项目管理推行的过程分为启动、计划、实施、控制和收尾五个阶段。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如:wbs、网络图等方法将列出几个里程碑,再进行余下几个过程的分析,制定一套合理的推行计划提交公司各部门进行讨论,各部门认可后即按照计划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工作,并适时地调整,逐步朝最终的目标迈进。

3、通过宣传、培训等方法加强全体员工的项目管理理念,让大家真正感觉到项目管理是一个好东西。

项目管理工作是需要全员参与的一项工作。成功的项目管理是管理层和执行层的有机的配合,充分发挥团队的巨大能量。参与项目管理人员掌握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项目管理的方法,并使他能融入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工作的效率。

通过宣传扩大项目管理在公司的影响,使员工都愿意去了解和学习项目管理知识,并把项目经理作为自己职业生涯规划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并朝着这个目标去努力奋斗。

项目管理是未来公司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它的核心思想是一种基于结果的过程管理,同现在很多公司所推行的目标管理不同,项目管理更强调的是一种过程的管理。他通过结果去分析过程从而能找到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现在的所谓的完全目标导向制。

它更重视团队合作,真正把团队合作作为公司的一种战略选择,把团队合作的理念同市场营销、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而不是一味的口头空谈团队合作。

它使公司的组织结构更加合理,更能对迅速的市场变化作出合理的反映。通过项目管理使组织的模式由原来的职能型逐步转变为现在的矩阵型,加强了公司间各部门的沟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推行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我的一点建议是自己工作中实际情况的一些总结,不足之处还希望各位专家同人多多提出意见,希望大家共同进步。

一、管理职责。

1、工程部是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检查、考核等工作。

2、各专业施工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员工管理负全部责任。

3、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准备工作的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逐项落实,形成施工准备情况汇报制度。

4、项目部负责全场性、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的检查,施工队、分包单位负责对承担工程和检验批的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项目部工程部汇报。

5、施工准备检查主要应落实必须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统筹安排施工人力、机械、材料等。对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道路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周密安排。专业施工单位应将安排结果填写jx012《施工准备情况报告》,书面向项目部汇报。

6、项目部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理顺工作程序,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惩处违反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施工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和不服从管理的施工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

合同。

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七

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项目工程结算支付的管理办法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

1建立支付风险评估机制。

1。针对公司造价结算任务的积压量,为了对应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期间,乙方单位申请支付的'高峰,缓解双方结算支付方面矛盾,造价管理部应对"已报未审"项目的结算进行全面整理,对结算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分析。

2。对各类结算进度状态下的结算任务进行分类管理,并与财务部门进行对接,提供节日支付额度建议并对支付风险提出评估意见。科学评估其结算款超支付风险,建立结算款支付风险预警机制。

序号分类定义内涵超付风险。

1二审完成项目甲乙双方往来帐目已明确,财务可直接支付o级。

2一审完成项目一审与二审的误差应在可控范围,超支付风险小b级。

3已报未审项目、正在一审项目a级。

3—1总价包干造价的不确定少,超支付风险小,但应注意工程类结算项目a1级。

3—2清单计价工程类结算工程量审核量大,有一定超支付风险a2级。

3—3定额计价造价的不确定性大,误差可控性差,应重点盘点评估a3级。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xx〕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第十三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备案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实施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xx〕17号)同时废止。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九

“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施工及中介服务的单位目录库。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100。

万元以内、中介服务费用估算在。

50。

万元以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除外)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

100。

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

50。

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五条。

区监察局对资源库建立以及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监察。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由区发改委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各专业库并负责监管。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类中介库组建,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市政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类施工、设计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造价咨询库组建。

政府各部门、平台公司依法委托的其他施工工程类别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组建相应专业库。

第七条。

原则。

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资源库组建按以下流程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一)区发改委会同各建库牵头单位制定建库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建库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法定程序结束后,各牵头部门与入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告之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建库牵头单位将各专业库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源库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随机选取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发改委批准。

第十条。

入库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本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报相关牵头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资源库原则上。

3

年为一期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选择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工程承包商选择。对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

10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

3

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

对工程预算在。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

1

家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进行排序使用。

(二)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

10。

万元—。

5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

3

家进行邀请招标。

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

1

家进行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要求进行排序使用。

(三)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

100。

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

50。

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若资源库中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入库单位入库后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人选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能力要求和入库投标时的承诺,并提前向相关牵头部门书面报告。人选更换后该单位两个月内自动失去被选择机会。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及在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必须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建库牵头单位建立入库单位诚信档案,并及时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入库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牵头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九条。

建立。

“黑名单”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外,立即清出资源库并记入“黑名单”,相关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

(一)工程施工承包商:

1

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2

通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中标的;

3

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的;

4

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

5

施工期间本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6

因自身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和延迟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

20%。

的;

7

8

9

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

1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入库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3

出具的专业报告或审查结论存在重大遗漏严重失实的;

4

5

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

第二十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警告: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在邀请招标或随机选择中受到项目单位邀请后不参加的;

(五)接受邀请后不参加投标的。

一年内两次被警告且拒不整改的入库单位,将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每年。

12。

15。

日前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库单位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在考核中应当征求项目单位对所选择和使用的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的意见,并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区发改委组织审核后予以公示。

年中入库单位被清出资源库后,相应牵头部门可以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单次增补数量在。

2

家(含。

2

家)以内的,可在原招标时的投标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单次增补数量在。

2

家以上的,应按原公开招标程序及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选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需向区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区监察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一)在工程承包商选择过程中有意提高条件设置门槛的;

(二)在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有意压低投资设置招标限价或合同价的;

(三)在中介服务收费中以明显低于市场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来确定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资源库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情况下仍无法选出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库外选择,但预算价或合同价不能改变且只能按原结算原则进行结算。

在资源库外选择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基本情况书面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和建库牵头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邀请招标及随机选择项目的基本情况网上公开,定期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和相应牵头部门报告资源库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库组建、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库监管使用及考核具体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入库单位的违规行为查处由各相关牵头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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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项目招标投标;

(六)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

(九)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

(十)区政府和区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联签。

第十五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较大变动;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区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

(二)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确定。

第九条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其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域保护规划,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海域(水域)资源,并严格执行规划、土地、海洋(水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迁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并依法做好土地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安排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并逐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机制和综合评价(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二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反映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实施进度报表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未按期完成,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稽察,并将稽察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并于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违法实施稽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七条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以及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点建设项目。

一、机场发展用地。

以故城军用机场(衡水机场)为基础规划建设衡水军民合用机场,位于故城县里老乡,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全部占用耕地。

二、铁路发展用地。

规划期间新建青太(青岛至太原)、邯黄(邯郸至黄骅港)、京九高铁(京衡段)三条铁路。青太客运专线途经武邑县、深州市、桃城区、景县4个县(市、区),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35公顷,占耕地22公顷;邯黄货运铁路途经枣强县、冀州市、桃城区、武邑县、阜城县5个县(市、区),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110公顷,占耕地70公顷。

三、公路发展用地。

1.高速公路用地。

新建大广(大庆至广州)公路,其中大麻森到邓家庄段为扩建工程,属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邢衡、衡港、任德、石津、衡昔、衡德高速公路及石黄高速公路深州至冀州连接线新建工程属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涉及桃城区、深州市、枣强县、景县、故城县、饶阳县、武邑县和阜城县8个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1660公顷,占耕地1050公顷。

2.干线公路用地。

新建富德公路、廊清公路、井千公路(武邑至前磨头段)、辛霞公路、武馆公路、宁宁公路、保定?衡水公路南延工程(前磨头至国道106段)、东大公路(x809)衡水市辖段、枣景公路枣强至龙华段、保衡公路安平绕城段项目、机场公路、邢衡公路、郑昔公路、段芦头?武城公路、新河?故城公路、富镇?故城公路、衡井公路至保衡公路段、深州至饶阳公路、阜城至武强公路、冀衡大道、新区四路、新桥新路、横一路、纵一路等,扩建国道307、衡德公路、正港公路、肃临线(国道307至衡水段)、宁武公路(s385)衡水市辖段、肃临公路大田庄互通至衡水市区段、中湖大道等干线公路,项目涉及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685公顷,占耕地440公顷。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三

(一)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包括符合合作要求的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施工能力(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施工机具、技术能力等)、综合评价(含合同履约、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行为的评价)等。

(二)子(分)公司对新进入的劳务队伍,必须先深入考察了解其主体资格、资质、施工业绩等,通过不同渠道核实其真实性,并对其进行信誉评价、岗前培训等,合格后子(分)公司填《劳务队伍入库申请评价表》上报xx公司,进入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

超过两年未考评的劳务队伍,清理出合格劳务库;

被清理出合格劳务库且未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的劳务队伍重新进入本公司时,按新进入队伍方式进入合格劳务库。

(四)xx公司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劳务队伍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加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可减分,需注明加(减)分值和原因,提交公司工程部汇总。

(五)xx公司工程部根据子(分)公司和部门考评情况评定劳务队伍信誉等级,更新、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六)评分在95分以上为优,信用好;

70分以下为差,信用较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

第八条劳务队伍有下列严重损害公司行为情形之一的,信誉等级直接评为差,进入《劳务队伍黑名单》,取消在xx公司的劳务作业资格:

(一)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等。

(二)现场施工能力不满足合同要求,经项目经理部书面要求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三)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项目经理部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合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煽动、组织工人堵工、闹事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让、转包、分包。

(六)发生合同纠纷,不服从调解,上诉到法院的。

(七)其他影响xx公司声誉的。

第九条劳务队伍的选择(一)子(分)公司选择劳务队伍必须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信誉评价为优级的,优先考虑。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班组可不在《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取,在不高于指导价的前提下,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1.零星的少量点工和零星运输。

2.整个项目施工期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xx万元。

3.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未达到xx万元。

(三)劳务总额大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从《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招标)确定。

(四)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万元小于xx万元,子(分)公司可在《子(分)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五)劳务总额大于(等于)xxx万元的,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六)xx工程、交安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绿化与景观工程、桥梁工程(含危桥改造与特大、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含维修)以及四新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子(分)公司必须在xx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班组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确定。

(七)应急、抢险项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直接从《合格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劳务队伍,并把结果报工程部备案。

(八)特殊工艺或较困难的工程,《合格劳务队伍库》内的队伍无法施工的,或需专业分包、整体分包的项目,由子(分)公司认真调查、分析后上报选择方案到工程部,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xx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子(分)公司实施,并把合同和结算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

(九)选择劳务队伍的资料应齐备(包括参与竞争的所有劳务队伍),一般要有邀请书(或招标公告)、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要求有投标函、报价单、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书等)、评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报告、子(分)公司批复的会议纪要、(比选、竞争性谈判及招标)中标(或中标结果)通知书等,并与劳务合同相符。

第四章劳务合同签订和执行管理。

第十条劳务合同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范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劳务分包人驻地负责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保险、税金、材料设备供应、劳务报酬、风险保证金、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劳务报酬标准和中间支付、最终支付方式、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供应、施工验收、施工配合、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可以租用劳务队伍的机械设备,但必须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金可以按计件或计时两种形式结算,同时必须严格按公司设备租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一)项目经理部根据比选、竞争性谈判或招标结果的中标通知书,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报子(分)公司审批。

(二)与劳务队伍协商后需增加专用或补充条款,如与原招标(或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有较大修改或冲突时,项目经理部必须报子(分)公司审核通过并报xx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后,再按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并及时更新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每季度把劳务队伍合同管理台帐上报至子(分)公司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四)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发现有合同到期的或尚未签订的要及时完善续签或补签工作。

第十二条劳务单价的确定。

如下发控制单价高于目标成本单价5%的,必须向公司工程部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下发。

在临建、将要施工段落包含的清单,在施工前必须先下发目标成本单价。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管控成本。

1.没有收到子(分)公司下发的管控指标,项目经理部禁止进行劳务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签订合同、劳务计价等工作,未下发控制单价的清单项目禁止施工。

2.如项目经理部的劳务分包单价超过子(分)公司下发的控制单价时,需向子(分)公司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合同的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劳务队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进行登记,检查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人员和设备是否与劳务合同条款相符。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审查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严禁无证上岗。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与劳务作业相关的协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为劳务队伍提供有利于施工开展的便利条件。

(四)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劳务合同规定办理已完成工程量收方确认、劳务计价、结算,切实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五)项目经理部及时对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如实填写评价结果,报子(分)公司审核。

(六)公司和子(分)公司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严格实行过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劳务收方计价与结算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收方,并于次月前完成计价工作。对劳务班组已完成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内验收,对有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工程不准收方计价。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验收合格次月前将合格工程的计价单签字完成并送各子(分)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要监督各项目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项目经理部支付劳务工资前,应对发放工资的班组进行公示,并监督工资发放过程,留存有关影像等资料。工人工资由银行代发的,以发放清单和凭据为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劳务作业结束的劳务队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劳务作业结束2个月内未办理结算,子(分)公司说明原因和处理方案报xx公司工程部备案,方案中必须列出数量和估算金额。

第六章劳务队伍考核第十七条xx公司对库内劳务队伍实行不定期检查,年终统一考评,检查考核结果由xx公司工程部汇总,年终统一填入《劳务队伍年终评价表》。

第七章其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四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__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由各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乡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非住宅类项目的管理,落实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是指用于工业、研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途的建设项目,包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及其他项目。

第三条开发区范围内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区投资促进、规划、建设、房屋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做好相应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住宅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促进、发展改革、房屋和土地、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核准、备案要求组织项目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第六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开发建设前,应向投资促进、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交设计草案,设计草案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七条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拟入区项目的产值、税收、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内容、设计草案、规划部门所提设计要求及限制条件等内容,并约定具体、可行的退出条款。

第八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应实行“双一千”原则,即单体设计最小单元和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均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建筑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三)除食堂和集中就餐的餐厅外,不得增设厨房;。

(四)严禁燃气管线敷设入办公单元(特殊工艺要求的`需单独报审),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条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平面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或有二次结构设计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提前办理审批手续,资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办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第十三条对于经批准同意分割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过程中,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开展其他形式宣传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并应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现场、销售现场的明显位置,向购房人明示下列信息:

(二)明确告知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信息,并特别告知项目水电气热不按住宅标准计费,且不享受户籍、入学等公共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项目规划用途。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出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工并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非住宅类项目的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验收规定以及立项批复、已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组织实施。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非住宅类项目销售宣传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非住宅类项目产权登记时,应在房产证中根据规划文件明确注明用地和建筑性质。

第十九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所有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合同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该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划部门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房屋土地部门按照土地合同、投资促进部门按照《入区协议》等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非住宅类项目的用地性质,社会管理、户籍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户籍、计生、民政、入学等公共服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类项目的水、电、气、热等价格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分类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按住宅标准计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单位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板通用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推动和激励各基层项目部施工质量提高,持续保持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全面开展创建优质工程,创建名牌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2)负责每年与项目部签订阶段创优目标责任书,督促项目创优;

(3)负责有关创优活动的文件审批、组织落实创优计划;

(2)指导创优项目达到进度、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参加创优工程阶段验收,检查、指导、监督创优项目;

(1)为创优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优协调管理工作;

(4)督促项目创建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和省级qc小组成果;

(3)指导督促创优项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和省级绿色示范工程。

(1)指导督促项目部创建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和bim奖;

负责每年接到一个具备创建鲁班奖的项目,为以下项目类型:(6万平方米以上医院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学校办公楼、6万平方米以上科研楼、3万平方米以上博物馆、3万座以上体育场、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1500座以上影剧院)。

(4)负责创优工程项目各类资料及影像的收集、整理、汇总。

(5)负责陕西省优质结构工程、陕西省文明工地、陕西省绿色示范工程、陕西省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验收通过;负责创优项目工程图纸的创优。

(项目经理部创优责任人如下:项目部经理、项目部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

5.0.1公司创优工程规模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宝鸡市优质(样板)主体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具体规模标准参见附件1、2、3。

5.0.2住宅工程原则不建议创建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6.0.1.1加大公司创优活动的力度,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公司创优项目申报程序,使公司创优活动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公司创优目标的实现。

6.0.1.2成立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组员:质量部经理;技术部经理;施工管理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及各项目部经理。

6.0.1.3公司成立创优项目评选专家库,有相关各部室和项目部经理成立,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抽调5人成立评选小组,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进行评价打分。

6.0.1.4创优的总体原则是:“符合条件的工程必须创优;创优工程一次成优。”公司开展创优活动,是以项目部为主体的活动行为,项目部要立足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总体水平,重在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实现一次成优;要创质量高、成本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

6.0.1.5符合条件的工程是指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的规模、数量或造价符合“创优”申报条件;其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符合各地政府管理部门的创优评审管理规定,具备合理工期和施工条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并且未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未出现渗漏现象、未出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及工程资料弄虚作假问题。

6.0.1.6创优活动分为优质工程和优秀项目经理,其中优质工程包括:省级优质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活动和成果;优秀项目经理活动,担任优质工程的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才有资格被推荐申报优秀项目经理。

6.0.1.7工程建设各单位、项目部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质工程、省优质工程、国优工程创建活动,项目部所有新建项目需最低达到市优质主体。

6.0.1.8优质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率应控制在公司经营部要求的范围内。

6.0.1.9创建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现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省市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预控有效,过程控制认真,质量验收严格。

6.0.1.10创优工程必须加强“十项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环保技术。

6.0.1.11创建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省级绿色示范工程、省级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qc成果、工法、专利等。

6.0.1.12对拟创优项目在长安杯奖评选前15个工作日由创优领导小组按照gb/t50375-20xx《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验收评分,通过验收后按照公司创优领导小组打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如下表:注:上述评分由专家组打分,打分占比为70分。其余30分由创优领导小组组长占10分,副组长占20分,总分100分。

6.0.2.1公司每年结合公司生产规模,公司总工程师制定年度创优工作计划,总经理与项目部签订工程质量阶段创优目标,各职能部室进行监督,项目部进行落实。把目标分解至项目部,列入经营承包责任书,作为考核项目部的主要指标。

6.0.2.2项目部应根据公司下达的目标计划,结合本项目部生产规模,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具体落实到项目,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指标,使工程创优目标得到落实。

6.0.2.3各工程项目部,应把《工程质量创优计划》于工程开工后基础施工阶段60天内报公司审批,并在质量部备案。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罚款20xx元,推迟10天后每天处罚1000元。

6.0.2.4对工程规模符合创省优、国优条件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在中标后及时把产品策划报公司技术部处,由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评审、策划,以策划创优目标为最终目标。确定创优目标后,由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成立创优工作小组,负责创优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6.0.3.1项目部应成立创优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创优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优质工程日常检查应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对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各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部位,系统检查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同时注意收集、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6.0.3.2公司成立相应的创优工作指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创优工作;质量部应定期收集当地创优的相关文件,形成清单,用于指导各项目部制定创优项目和计划以及申报工作,并经常就相关创优方面的信息进行沟通。

6.0.3.3质量部应对列入创优计划的项目建立档案,进行重点跟踪管理,全过程指导各项目创优计划的实施;对已向质量部报备的创优工程项目,质量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创优工程检查;阶段检查结果经总工程师确认并予以公布,未按期达到创优阶段目标的项目一次给予5000元处罚。

6.0.3.4各项目部最终达到创优目标后,公司对于项目部前面一切关于创优过程的处罚给予退还。

6.0.4.1申报创优工程首先必须符合当地“创建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的要求及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

6.0.4.2工程开工后(基础阶段),各项目部应经公司同意后,向当地评优主管机构申报备案参加市优质工程评审。

6.0.4.4优秀项目经理由办公室根据“各级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条件”的要求,在优质工程项目部经理及项目经理中选报相应人员。

7.0.1凡实现创优计划,对获得市、省部和国家级优质奖项的项目,公司将通过内部网站予以宣传表彰,并将获奖情况作为项目和个人业绩登记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优秀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7.0.2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公司予以一定的创优物质奖励;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奖罚如下:

上述奖励原则:奖金总额的40%奖励公司与项目所有参与创优责任人,参建单位的奖励则由项目部与其签订协议时,按工程总造价的占比进行分配;具体以项目部与参建项目部协议为准。

若创优工程因项目部原因未达到项目创优目标,低一级的如省级文明工地、省级优质工程不给予奖励。

7.0.2.1同一工程项目连续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称号者,按最高级别相应奖励办法计奖。

7.0.3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单位和相关项目部,在新的工程项目的任务分配方面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项目部和项目经理。

7.0.4对于已下达阶段创优任务的项目,未按公司要求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并上报公司质量部备案的、未完成创优任务的项目,公司将在内部网站上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部年终考核扣10分并按照奖罚措施进行罚款,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选优秀个人。根据公司奖罚原则,处罚项目部经理及创优人员按照处罚原则的15%比例处罚。

8.0.1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生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8.0.2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编制、解释、培训和修改。

8.0.3工程规模达不到国家、省、市级创建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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