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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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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优质9篇)
2023-11-13 15:47:57    小编:ZTFB

有时候我们需要提前做一些准备来应对未知的情况。总结时应注意思路连贯,避免跑题或离题。总结范文的风格和内容因人而异,选择适合自己的写作模板。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一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申请人:刘洪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08。

电话:13621044942。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洪涛。

20xx-11-3。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二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xx439。联系电话:15095xx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相关阅读】。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诉讼处分,是检察机关常用的终结诉讼程序的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3条第(一)项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项都把不起诉决定列人赔偿案件受案范围,不起诉决定书即是违法确认文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可以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不起诉决定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一定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情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赔偿请求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三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男,汉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x439。联系电话:15095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xx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xx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x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xxx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11-3。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四

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_,男,汉族,20_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_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03_x439。联系电话:15095_x583。

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20_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_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x于20_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_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3、王x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x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申请人:xuexila。

20_年x月x日。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五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六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字第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__件(名称)。

4.证人_____位:_______________。

: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七

xx市xx区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区国家税务局地址: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申请执行机关(签章)x月x日。

使用说明。

一、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

(一)本申请书抬头填写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二)正文第一段填写申请理由,申请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1.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3.已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名称、字号)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名称、字号)的判决(裁定)。

(三)“根据规定”横线处依照不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四)“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文书名称、字号。

(五)文书字轨设为“强申”,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强申”。

四、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装入卷宗。

注释:

一、文书设立的法律依据。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权力,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同时也保留了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权力,即经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因此,设立本文书。

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由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依税务机关申请而发生的。具备了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自动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税务机关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仅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

三、制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法定前提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法定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被处罚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在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内,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期限内,税务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仅限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而对于征收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八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地址。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月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__件(名称)。

不起诉的申请书汇总篇九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不起诉决定书,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附:

1.原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书证_________份(名称)。

3.物证_________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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