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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范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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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范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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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一

原告:xx,男,2001年1月1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x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_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_(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2008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_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第一中级*法院。

原告人:超变态。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或非规范*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_是[温度裂缝_,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据_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第四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_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_作为定案的[事实_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_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法院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_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据`质*_。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质*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其违法犯罪的重要*据。(*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_[告知_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_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据_。[国家对假*、奶粉、牛奶、松花*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_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_。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书。根据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_[条例_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_,[2002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_,[2003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_,[判定为温度裂缝_,[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_。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_,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_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_,[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_。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02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可以随时质*、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_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_,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_和其提供的[*据_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_,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_,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据*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_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_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_,[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_。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_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_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甘肃省高级*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原告:缪桂芳地址: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电话:*****。

被告:仪征市**地址:*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费高云职务:仪征市**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十一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仪征市*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9月28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二

科达经营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章某等11人与被告黄某均系该企业股东。黄某于1997年至1999年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黄某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局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0659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050.05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69.67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

原告章某等认为,科达经营部作为享受区政府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因被告违法经营导致24709.05元税款无法返还,并被处滞罚款5869.67元,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科达经营部损失30578.72元。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xx年2月生,农民,住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一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房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义刚,镇长。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被上诉人的野蛮暴力强拆行为已经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上诉人节衣缩食为翻建房屋耗时几个月已经几乎倾尽家财,被却被上诉人滥用职权动用机械几小时所强行破坏殆尽,如此野蛮行径,不仅为和谐社会政府应当树立的良好为民服务形象所相悖,也与法治社会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格格不入。

1.起诉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其工作人员振振有辞,对上诉人冷眼相向,双方对薄公堂完全系万般无奈。

2.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辩称上诉人翻建房屋无合法手续系违法行为,其系制止,但是通过法庭审理查明,完全系被上诉人颠倒黑白、无理的狡辩,何为象征性的制止?上诉人代理人在庭审业已提出,即便为行政处罚,也当遵循适度原则,但是被上诉人是把上诉人一家拦住,动用推土机强行破坏,完全系野蛮暴力的故意破坏行为,上诉人为此将向检察机关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及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破坏现场,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录像及照片,且原审法院也予以采纳了。

3.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仍旧寄予能以协调解决赔偿问题,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爱理不睬,丝毫未有一点赔偿意愿。

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客观事实,损失包括被强拆房屋的水泥、砖头、沙子、钢筋等原料及建筑人员工资、租赁钢结构的租金,该笔经济损失是普通农民家庭所难以承受的,得到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

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有事实证据。

就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进行野蛮暴力强拆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财产损毁结果的现场录像、照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且通过被告的答辩中提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制止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就已经能够证明该损坏系被上诉人所为,且在开庭之前原审法官亲自去上诉人家的现场确认过了破坏的惨烈程度。上诉人提供的录像、照片能够还原现场遭破坏的情形。综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财产损失有事实依据。

三、程序上,原审法院法官未行使释明权。

在原审中,上诉人提出财产损坏的事实,被上诉人也予以默认,但是赔偿的数额是上诉人大体估算的。原审法院在庭审中也未向上诉人释明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损害的价格及如果不鉴定的不利后果。常理上原审法院应当主动征询双方的意思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原审法院一方面未向上诉人提出确定损害的精确数额的证据,而且上诉人在起诉中也注明要求万元系粗略的大体估算,至于损失到底多少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另一方面,原审法院也未主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要求赔偿的`数额,未提出实质的辩驳理由,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中被上诉人一直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狡辩,与此同时对自己的破坏行为也予以了默认,但是对上诉人的要求的赔偿损失却未提出实质性的辩驳意见。其等同于默认了上诉人提出的赔偿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但是匪夷所思的是原审法院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五、从公平正义角度,因上诉人行政违法造成上诉人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因上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致使上诉人遭受了巨大经济是客观真实的,但是为何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到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仍振振有辞、拒绝赔偿?本来一介草民的上诉人与法律赋予行使权力的被上诉人房山镇人民政府地位就是不平等,在被上诉人给被管理者的上诉人造成了损失却拒绝赔偿,该行为与情理所不容,与法律所相悖。上诉人认为,本次xxx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审法院因种种原因未确定赔偿数额,希望二审法院能从公平正义角度判令被上诉人对其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从社会和谐角度,案结事未了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上诉人未得到赔偿对于法院案子了结了,但对上诉人来讲拿到的仅为一纸空文,该赔偿只能寄希望于二审法院。同时希望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综上,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四

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成立于,股东为施允生、王国兴、张育林等五人。9月,张育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淑君。

4月8日,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向佳德公司递交《申请书》,称他们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对外拖欠大量债务,故此四申请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204月20日,佳德公司函复四名股东,称查阅公司资料涉及较多法律问题,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依法予以处理。

在佳德公司复函之前,四申请人于年4月14日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佳德公司的会计账簿、议事录、契约书、通信、纳税申报书等(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所有公司资料。同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庭审过程中,佳德公司辩称:其从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鉴于四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故请求驳回其要求查阅、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五

我单位(集体)现委托_______________(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集体)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集体)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集体)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六

杨子江。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3801)。

案情摘要。

广州市a灯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自行研制的蝴蝶形路灯灯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6月6日获得授权。2005年4月12日,南京市b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按中标价与江苏省s市建设局签署xxx路路灯工程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生产88组10米双臂路灯,灯头为蝴蝶形,施工地点在s市的xxx路,合同价共86万元。2005年8月28日,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本公司专利许可情况下,生产使用其蝴蝶形路灯灯头,并在s市的xxx路安装88组共176个。后a公司与b公司就路灯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一事进行协商未果,a公司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请求:

1、确认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

4、b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费用。

b公司答辩:

2、s市的xxx路安装蝴蝶形灯头与a公司专利产品存在外观设计差异;

3、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侵权与本公司无关,不存在侵权问题,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b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据保全、侵权判定、诉讼中止、损失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案例逐一分析。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路灯的外观设计主要有灯杆的造型,挑臂的弧型设计,灯具外壳整体的形状、各面弯曲的弧线形,灯罩的形状等,但在侵权纠纷中应以设计要部作为侵权判定的重点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灯具外壳整体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即蝴蝶形路灯灯头。

a公司的蝴蝶形灯头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经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并在其专利有效期限内交纳了专利年费,故该专利有效,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实施的专利是有效的;

2、有特定的实施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5、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并在xxx路安装了侵犯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b公司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a公司产品,只是从其他厂家购买来安装,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侵权,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说明,故对b公司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观设计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权利保护范围过窄,对于权利人不利,权利保护范围过宽,可能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对公众不利,所以说,对其权利范围进行限定非常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只有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就是说,图片或照片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本案中要保护的就是a公司设计的,外观形状为蝴蝶形的路灯灯头。

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到s市建设局和招标采购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取得调查笔录、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灯具样品等证据。s市招标采购中心提供了一个b公司在xxx路上安装的路灯样品(此样品为b公司在装灯之初提供给s市招标采购中心的),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拍下照片。同时对xxx路两侧的路灯进行拍照取证,发现在灯杆底部的手孔门上标有“b公司制造”、“合格证”字样,且留有地址和联系电话。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判定外观设计侵权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

2、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判断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去衡量比对对象的异同。

3、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应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对比的重点放在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

由于路灯的特殊性,本案中,将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进行要部特征对比和设计整体综合判断,应以过路行人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结果发现,涉案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蝴蝶形灯头整体近似。

b公司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处理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涉案产品的上盖表面有两条规则的线条,而a公司的专利产品没有。我们认为,最能引起过路行人注意的主要部位,不是上盖表有无两条规则的线条,而是灯头的整体外形。因此,b公司产品外观设计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两者的整体近似。

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虽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但b公司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也未递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条件。b公司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时间,将给a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b公司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1、以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所得作为损失的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以专利权人因侵权遭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b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润。因此,对于a公司遭受的损失,将根据b公司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生产销售起始时间、销售数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七

甲公司是成立于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4月8日,甲公司股东李某、吴某、孙某、王某(以下简称“四股东”)向甲公司递交申请书,称其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其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准备于20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

年4月20日,甲公司函复四股东:“本公司已于2010年4月8日收到……《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对于《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所述事项,因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我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甲公司复函之前,2010年4月14日,四股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甲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上述所有公司资料。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八

证监会公布了对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拉开了st东盛(600771)投资者漫长的诉讼历程。

据了解,st东盛违规事项包括,至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向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事项,截至9月30日提供资金余额约15.9亿元;至20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截至年9月30日对外担保余额11.1亿元;以及2003至2006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多笔银行借款事项。

行政处罚公告后,全国各地三十余名投资者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提请至今仍无结果。上海一名律师,“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关于st东盛的诉讼一直被延期处理。”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九

上周,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宋一欣律师所在的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在本报刊登了《律师征集委托启事》,向尚未提出诉讼咨询和委托意向的圣方科技和嘉宝实业的投资者征集委托。这也是最高院《通知》发布以来,第一家正式刊登征集委托启事的律师事务所。

这里,我们请宋一欣律师就证券民事赔偿今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谈谈看法,希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帮助。

---编者。

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计算虚假陈述人可得利益,要求其用全部可得利益加以赔偿,实际上这种方法计算了投资者的间接损失;另一种是计算直接损失,不管虚假陈述人的可得利益是多少,只计算由于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即价差或亏损额。

按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只能采取计算直接损失的方式,而不像国外不但可以计算虚假陈述人的可得利益,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如何计算价差,一般观点认为,由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案件,故应当剔除其它因素,只计算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即可。

但我认为,一旦进入案件审理程序,必然会涉及计算方法问题,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必然会提出,投资者亏损或价差不单是因为虚假陈述造成,还可能是因为自身操作和判断的失误、供求关系或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股价正常波动、股市的周期性规律等等因素造成的。虽然,这些观点需要被告方举证,但由此产生的法庭辩论是不能回避的。

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不是讨论是否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人损害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而是讨论是否存在投资者受损失的事实、因果关系的程度和影响、计算方法的公平性、投资者应得赔偿额范围及其扣除等。对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对此,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上市公司的状况作出判断,因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必须是有可执行的财产,否则意义不大。但是,从破产的角度看,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案件也是有价值的,按照破产程序,债权清算的程序先于股权清算的程序,投资者通过诉讼,由法院确定亏损额即将投资损失转化成债权,那么在破产时,得到清偿的机会就比较多一点。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只能向上市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中介机构求偿。求偿和赔偿中,必然会涉及其他善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而不单单是违法违规者的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是相配套的。在我国,如果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并对相关财产加以执行,必然会催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关联企业及其他人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而可以行使诉权的公司又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该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起诉股东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民事赔偿案件中,公司拿出财产向投资者作了赔偿,然后,依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善意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违法违规者追索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

6月18日,有线宽频宣布,暂时中止收购网易的计划;20日,网易也表示“谈判已被终止”。一场广受瞩目的互联网收购大戏就此黯然收场。是什么原因导致双方并购谈判破裂?虚增收入惹麻烦——并购戏演砸了!据参与谈判的人士表示,分歧主要产生在网易的“误报合同”问题上。虽然丁磊表示与此没有必然联系,但有线宽频公司担心网易涉嫌披露虚假财务报告,很可能在美国面临股东们的集体诉讼,因而在最后一刻延缓了收购网易的计划。5月初,网易曾推迟了公布今年一季度的财务报告。据称网易在做公司内部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雇员有虚报合同之嫌,数额在100万美元左右。虚报合同的目的很显然,实现虚增收入使财务报表更好看。最初,网易估计“误报”仅会影响到今年第一财季的报告。到了6月12日,网易再次发布公告,称“误报合同”的负面影响比原先估计的要大,甚至影响到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由此,公司准备扩大调查范围,并集中调查价值300万美元的误报合同。丁磊表示,误报合同是公司内部首先发现并予以公布的,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估计将于7月份结束调查。误报合同将导致网易财务报告有作假之嫌。有线宽频担心这方面的潜在诉讼,以及有可能遭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于是要求在收购合约上加入“如果网易去年的收入总额有问题,香港有线宽频可以进行相关诉讼”的条款。网易方面没有同意这种要求,最终谈判破裂。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一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新发明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高空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种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特殊分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等对媒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作了一些规定,明确侵犯人格权和侵犯着作权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对被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下达的《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运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报刊社要对发表的稿件,负责审查核实。

笔者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和有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研究发现,从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媒介侵权案件中,并没有将媒介侵权行为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原告作举证责任分配。有适用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有以推定过程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还有以无过错责任划分原被告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由原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2.由被告对报道严重失实承担举证责任;3.适用无过错责任;4.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大量的由被告承担“没有过错”举证责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二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的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8月1日至8月10日,章某某在上诉人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202月24日,hf公司与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章某某应遵守hf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hf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得转让hf公司的业务;hf公司支付给章某某的工资包括每月100元的保密费,即竞业禁止补偿;在离职后两年内,章某某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开办业务相同的公司,否则章某某应退还保密费并赔偿给hf公司信息损失费元。

201月31日和201月21日,hf公司与章某某就完成年和年的销售指标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章某某完成销售额为300万元,纯利润为41万元;章某某的个人提成为每个季度回收纯利润的1,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在年底完成个人纯利润指标时发放等。2008年4月25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一季度个人提成款6700元。2008年8月6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二季度个人提成款4975元。2008年12月12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三季度个人提成款7950元。

2008年9月3日,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成立,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贤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3日至2008年12月9日,fg公司五次向hf公司购买产品。章某某代表fg公司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hf公司、章某某、fg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hf公司与章某某在年8月19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显示,双方存在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行为,hf公司有权选择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章某某、fg公司的答辩意见,其认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之一是hf公司不具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又称未披露过的信息专用权,是hf公司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判断章某某、fg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hf公司是否拥有商业秘密关系其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经营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只有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特定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才属商业秘密。根据hf公司的起诉状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hf公司认为章某某、fg公司构成侵权的主要事实理由是章某某将其掌握的hf公司客户资料、销售信息泄露给fg公司,而fg公司利用该信息从hf公司处获得产品并转出卖给hf公司的客户。hf公司并没有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说明并举证证明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使得难以圈定hf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在缺乏具体的商业秘密权利内容这一参照物的情形下,章某某、fg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比对得出结论。因此,hf公司要求章某某、fg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hf公司既然选择了侵权之诉,那么涉案竞业禁止补偿金返还和相应的信息费赔偿必须以hf公司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在hf公司不能说明并举证证明其具有商业秘密权利内容的情形下,其要求返还竞业禁止补偿金5400元和赔偿信息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样应予驳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hf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hf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对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所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等资料具有实用性,能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上诉人是一家以代理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公司,其拥有的一切客户资料、销售信息均为成立以来长年积累而成。公司的收益是通过这些客户资料和销售信息而经营所得,故当被上诉人将公司的经营信息及客户信息恶意透露给fg公司时,势必造成上诉人订单明显减少甚至没有,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这充分证明这些客户资料、销售信息等资料具有实用性,能给上诉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其次,上诉人拥有的客户资料、销售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同时,上诉人制定了具体的保密措施,使得这些客户资料、销售信息具有不为外人知悉的属性。综上所述,上诉人所主张的客户资料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原审认定其不属于商业秘密明显错误,故请求:撤销(2009)杭西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章某某、fg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对此,法院认为,hf公司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指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即hf公司须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章某某、fg公司擅自披露或使用了该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但一方面,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导致无法确定hf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涵及保护范围,进而不能判定其所主张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另一方面,hf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均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十分常见,但两者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权利人能够根据案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主张权利的保护。在以上诸多要素中,由于两类诉讼在“构成要件”上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到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归责原则,对权利人的影响最大,并将直接影响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诉讼结果。

侵权之诉。对于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我国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员工不正当的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2)损害事实的存在。即由于员工不正当行为的存在,给企业造成了现实的或者潜在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对于其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可见,由于商业秘密的隐蔽性,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在相对隐蔽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对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尤其是主观上的过错提供相应的证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无法对上述证据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的案件也十分常见。因此,在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权利人应当对其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估量,在确有可靠的证据时,再提起侵权之诉。

违约之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本法规定接触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相对于侵权之诉来说,违约之诉在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责任的构成要容易得多。一般来说,一项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一般有以下三个要件:(1)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这就需要权利人对主张保护的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以及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提供相应的证据;(2)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定有有效地保密协议或者含有保密协议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提出违约之诉的基础;(3)员工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即员工实施了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hf公司选择以侵权之诉进行商业秘密权的维护,就必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证明责任原则对当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由于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均有所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将达到事半功倍的诉讼效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规定:“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在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之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竞合时,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本案中,hf公司指控的章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顾hf公司有权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提起侵权之诉,无需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也是实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本案中,hf公司控章某某、fg公司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有承担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存在之举证责任。但本案中hf公司既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章某某、fg公司存在将产品出售给其所主张的客户,实施了其所称的侵犯经营信息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hf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侵权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hf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工业园,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司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6、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商标在-_______________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_______________,其中一件是_______________,侵犯了原告第_______________号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_________________“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二零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四

肯德尔法律集团已于6日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雅虎提起集体诉讼。这一法律集团在公告中称,凡在今年4月19日到5月13日之间买入了雅虎股票的股东,都可在这项集体诉讼案中取得原告身份。

据悉,雅虎今年5月10日透露,该公司此前在一项战略合作计划中曾向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美元,而这笔投资很可能已经因阿里巴巴集团向首席执行官马云转移支付宝所有权一事而受到严重损害。雅虎今年5月15日又宣布,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正在进行富有成效的谈判,以及时解决同支付宝相关的未决事宜,这项谈判符合所有股东的利益”。此间媒体报道称,阿里巴巴集团在支付宝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获得了4600万美元,而分析师对支付宝的估值为50亿美元。

肯德尔法律集团提起的这项集体诉讼称,雅虎最晚在今年3月31日就被告知支付宝所有权转移一事,而此次转移大幅降低了雅虎对阿里巴巴集团所进行投资的价值。集体原告称,在发生上述事件后,雅虎没能制定相应市场战略,以恢复雅虎在阿里巴巴集团投资的价值。集体原告还认为,雅虎事先已了解到,中国监管部门有关外资所有权的规定最早在就有可能发生变化,根据新变化,雅虎或阿里巴巴必须剥离支付宝,但雅虎却没有制定相应的应对计划以保护公司的投资。由于雅虎未能及时披露与此相关信息或故意发布误导股东的声明,导致雅虎股价在上述时间段中被人为抬高。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五

摘要:如果充分利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律中的相关规定,google公司完全可以在不屏蔽存在的搜索引擎都将无法继续生存了。显然,这样的结果并不合乎情理。互联网的内容浩如烟海,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还无法做到识别正版和盗版网页,如果强行要求搜索引擎只能提供完全合法的网页作为搜索结果,势必大大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侵犯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这就是著名的互联网版权避风港规定。

问题二:哪些情况下,google的搜索结果中含有侵犯著作权的网页构成侵权?

在前文所述的案件中,google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链接而被起诉的。版权避风港的法律原理是不知者不罪,当搜索服务提供商不知道自己的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网页的链接时,其显然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当别人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搜索结果中存在侵权链接时,其如果不进行删除链接,显然就是在帮助侵权网站侵权了。

答:前文所述案例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就笔者的经验看,依据相关的新闻所介绍的内容,本案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争议,法院未必会判决其竞争对手的网站构成侵权,或许google也是因此才没有删除其竞争对手的网页链接。但也正因google没有删除链接,其才被作为连带责任被告卷入了此诉讼。google的困扰是,其经常会遭遇类似情形,如果不删除争议链接,可能被卷入诉讼,既费时费力又有损公司形象,如果删除,则可能对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同时还会损害用户体验,影响其核心竞争力。

笔者建议包括搜索服务提供商以后收到此类存疑的侵权通知时,可以利用我国法律中相关的“反通知”规定解决此问题。操作方法如下:google如果收到版权人的侵权通知,告知其某链接侵权,应当将通知转送争议链接指向网站的经营者,在本案中,就是原告的竞争对手。如果其收到google的通知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向google提供其网站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和反对屏蔽通知的,google只需将该通知送达版权人,就无需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原告的竞争对手的反对屏蔽通知就被称为反通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反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版权人无权再次要求google在其搜索结果中继续屏蔽此网站的链接,从而也就避免了诉讼。

此方法对于类似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适用,此次案件中,如果google按照笔者的建议操作,可能其就不会卷入此诉讼了。

来自:/。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六

原告:孟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李某某,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大连长兴岛某花卉有限公司厂房动迁,该公司获得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企业动迁指挥部支付厂房安置补偿款7450899元,企业不动产设施搬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714906元,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上述款项为被告李某某非法占有,为此,原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动迁款9957902.50元;责令被告说明企业工人工资补偿款135000元的分配情况及下落;责令被告交出企业会计账册、印鉴,依法对对合伙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分担债务分配盈余。被告李某某辩称,公司盈余分配不是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决定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是股东会,且法定责任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楼顶侵权集体诉讼状篇十七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h县国土资源局h政土字(2010)99号。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2009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h县*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 日。

原告: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_,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2012]第003号***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9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名居住地非贵阳的*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被告于2012年9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12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2年9月8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_。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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