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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 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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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 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版(五篇)
2023-01-17 02:12:44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一

您好!

我叫xxx,是xxxx学院一名药学专业即将毕业的学生。能够得到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平台无疑是我的心愿。作为一名初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学生,我认为我最缺乏的是丰富的社会实践和工作经验,这或许让你犹豫不决我会虚心学习,积极工作,尽忠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在实际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

作为一名药学专业的大学生,我热爱我的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三年的学习生活中,我所学习的内容包括了从药学的基础知识到运用等许多方面。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我对这一领域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掌握。

我在xxx医院实习期间,在各个科室老师的带领下,认真学习,虚心请教。积极同带教老师相配合,尽量完善日常实习工作。现在我对住院药房,制剂室,药研室等的工作有了一定的经验,并从中学到不少的知识。在省医院实习的过程中我以踏实的工作作风,虚心向上的学习精神得到了带教老师们的肯定。

自荐书不是广告,也不是通行证。我真诚渴望我能为贵单位的明天奉献自己的青春热血,为贵单位繁荣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因为我相信,我有潜力期盼您的赐教!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但愿没有过多占用您的宝贵时间,恭候您的佳音。

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我期待着能为成为贵单位的一员!

推荐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二

2015年寒假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进行大学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活动,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即能够学到一些平时在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又能够增强实际动手本事。在此次活动参考主题中我选择了小主题中的圆“创业就业”梦(开展市场调查、企业实习、参加创业培训等活动)去医院见习,作为一个医学生去医院见习能够了解一些医院部门分工的基本常识以及一些医疗保健的基本常识,是对自我医生梦想的提前准备。我相信这样的见习不仅仅对以后的学习有必须帮忙,还能够增加人生阅历。

这次见习我选择了我所居住城市的一家公立中西医结合医院,我的专业是中西医结合临床方向,这家医院和我的专业很对口。虽然我这个仅有半年医学学习经历的学生只能做一些最基础的工作,但我还是很高兴。我怀着憧憬和激动的心境在正式见习前我自我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医院也对我进行了相关的培训,这工作的过程中,一些老员工告诉了我一些工作的经历和经验,让我在工作中尽量避免犯不必要的错误,我在很多科室工作,了解了一些专业术语和一些医生护士的日常工作。

我在医院见习的这些天做过很多不一样的工作,我在医院前台做过引导咨询工作,在中药配药室帮忙打过药粉,把熬好装袋的中药汤按编号分给对应的取药人,在医院定期的健康宣传日去做一些健康宣传等工作。第一次作为一名医院里的工作人员,我对我所接触的一切都感到很新鲜。这次医院见习对我的意义很大。见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东西。

经过医院简单的培训,我对医院的基本情景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医院的一位工作多年的护士给我讲述了医院的历史及现今发展规模和一些基本的管理模式,让我了解到了医院的发展潜力。我实习的这家医院在结构上和别的医院稍有不一样,一些医院输液室和诊断科室在一栋楼里,这座医院各诊断科室在一栋楼,住院部在另一东楼,输液室在诊断部的马路的对面。

听医院的一些医生说:很多年前输液室和诊断室在一栋楼里,之后因为流动输液的病人增加,医院为了尽可能让每个病人都能有位置输液,在诊断部的对面又改了一栋楼专门给病人输液用,病人需要在诊断部的一楼西药房取药再拿药去对面的输液部输液。

我刚开始实习的前几天,我的工作是在医院诊断部的前台做咨询工作,由于这所医院地处市中心,医疗设备和医疗条件有比较好所以周围乡镇的人来这看病的很多,很多人由于是第一次来,他们不明白各部门所在地,我的工作就是为他们做一些指引,告诉他们应当在哪儿买病例在哪儿挂号,告诉他们要去的诊室在哪或是输液点在哪,告诉他们医生值班表在哪。

由于是在冬季见习,每一天医院来的一部分人是抱着小孩看发烧感冒的年轻家长,有的孩子也许只是轻微的感冒,但我在那些年轻的家长脸上却看到了他们的慌张和焦急,我想也许是因为他们初为人父,人母,自我的孩子哪怕仅有一丝的病痛都很让他们感到不安;每当那些家长问我儿科诊室在哪,我会耐心的指给他们;有时候有一些年纪大的老人会独自来看病,我问他们为什么不让儿女陪同一齐来,很多老人都会这样回答我:“儿女工作忙,也要顾自我的家庭,不想成为他们的拖累。”

也许在很多老人心里不拖累儿女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帮忙。看着一些病人我真是感触良多,他们饱受着长年累月的病痛,让他们失去了脸上那一丝丝微笑,脸上的斑斑皱纹是岁月流淌的痕迹。有时候我只是告诉了一些来看病的人他们应当去哪看病,他们就会对我连声道谢,我想也许在人有病痛的时候别人的一个指引或是一个善意的微笑都会让他们心中感到温暖。

中西医结合部门是该医院近几年开设的一个新部门,中西医结合也算是一种新的还在不断探索中的医疗方式,虽然此刻社会上一些人对中西医结合有些偏见,但我认为这个行业也不乏前景。在这个部门实习的这些天我发现有时候来那里看中医的人不必须是专门为了看病,有些人是为了让医生根据自我的体质和季节开一些调理滋补的药物,有些人相信西药治标不治本,在西药疗程结束后会让中医再开一些能根治的中药配方。

该部门的针灸部每一天都有很多病人,很多病人有关节方面的疾病,在针灸科医生允许的情景下我还观摩了她为病人扎针的全过程,跟着她认了人体的一些穴位,这位医生告诉我随着针灸技术的不断创新,针灸用的针比起以前有了很多新型的种类,我见得针里我觉得比较特殊的一种是这种针在针尖处有一个孔,用来穿一种医用线,在治疗一些特殊疾病的时候,讲线刺入穴位。

虽然在这个部门见习并没有什么专业知识,但在见习的过程中我掌握了一些别的知识,比如:我跟着护士学中药打粉机的使用,中药熬汤器的使用,蜡疗仪的使用等,为了熟练掌握这些仪器的用法,我一边跟着护士一遍遍操作,一边在空闲时仔细阅读操作的流程图。每次的操作我都万分的细心生怕有一丝的疏忽。一位医生告诉我中药材室的很多中药都产自xx县、xx等地,中国xx县是“中国当归之乡”,xx县盛产当归、黄芪、红芪、党生等中药材238种。

我在这个部门见习的主要工作是用机器打中药粉、熬中药液还有整理好每一天做完蜡疗用的蜡块,将打好的药粉和煮好包装好的中药液对号入座给相应的来领取的人,这些工作看起来简单却需要细心,每次病人来取药时,我都会仔细核对他们给我的药单以防拿错。虽然有的时候要重复同样的工作十分累,但我一点也不觉得枯燥,从不熟练使用机器到熟练,看着干燥的中药植株变成不一样颜色的粉末,变成颜色浓重的汤剂,我觉得这个过程是在一点点磨练人的心境和意志。

短短的几十天见习转瞬即逝,虽然短却让我受益匪浅,我学到了很多,也感受到了很多,在见习中我看到了很多任何事明白了很多道理,也学到了很多平时在课本上学不到的经验和知识。

我想这次见习会成为我人生宝贵的经历。还记得刚开始见习,我异常激动,每一天都表现的很进取,每一天按时到医院,绝不迟到,守时既是尊重自我也是尊重别人。在医院的一切行为都遵守医院的人员行为守则。其实见习,也是锻炼把握机会自主学习的本事,也许你见习的工作并不能让你学到很多知识,但你如果主动虚心地向医务人员求教,还是能够学到很多知识的。这是十分重要的。

在医院里,进修生、博士生、研究生、刚毕业的实习生、见习生都很多,若你自我不进取主动地争取机会,根本就什么都学不到。当然,这也是有窍门的。比如:在有些科室实习的时候,有些病人来看病的时候,我会在一边听医生怎样询问病人病情,让病人去做什么样的化验,怎样经过病人的描述和一些化验结果确定出病人的病情,怎样开出医嘱。

在病房里,观察医生怎样慰问患者和家属,让他们尽量有一个乐观的心境去看待病情。也许由于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在医院我发现有很多患者对医生有着明显的不信任甚至是警惕,我想仅有医疗体系制度的完善,医生医德的提高,才能让患者放心就医。在医院的化验科有很多化验单的存根,根据这些存根我跟着化验师学会了看很多的'化验单,根据化验单确定患者的病情或是某项指标是否在正常的范围内。

此次见习我收获颇丰,总之我十分感激中西医结合医院愿意给我一个见习的机会,也十分感激给我带来帮忙的医务人员们。我坚信经过这十几天的见习,我从见习中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会使我终生受益,并会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带来有益的启迪和帮忙。

我会认真体会在见习中学到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这些东西将是我终生受益,我想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不仅仅要有好的医术,更要永远牢记“性命相托,生命所系”这句话,做一名医德高尚的医生。我期望我作为一名医学生能够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更好地展现自我的人生价值、实现自我的人生梦想。

推荐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三

们在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把生命之光再次点燃,有一种付出是用生命做代价,用生命呵护生命,显得高贵而又无比坚强亲爱的白衣天使们,你们圣洁而伟大的爱,让我们这个世界充满了阳光。

当初之所以选择护理这个专业,是因为南丁格尔说:“护士是没有翅膀的天使”,觉得这个职业很神圣很伟大。但近年来,听到越来越多的关于“护士态度”护士不受尊重“等等呼声,但我认为这是双方的,护士对待病人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病人是否尊重护士。

在工作中,一定要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如果你真的品格高尚、专业过硬、技术精湛,绝不会得不到尊重,我们为什么不做给大家看看,我们这个职业到底是不是值得尊重?我们这个群体到底是不是值得尊重?再看看现实,我们究竟怎么不被尊重呢?

有的说:“病人对我们不尊重”,可是问问自己,当病人一脸痛苦出现在你面前流露出期盼的目光,想得到你帮助的时候,你是否主动耐心负责的接待他?即使你的能力不能为他减轻痛苦,而你是否给予他一个善意的指点和亲切的安慰,使他稳定焦虑痛楚的心境?当不能适应新环境的病人失眠时,你是否以轻松的表情、温馨的微笑,去抚慰一颗无助的心灵?假如你对病人不理解,态度不各气,对病人大吼大叫,一味视病人为自己管理对象,那么病人能尊重你吗有时家属也会对我们不礼貌,但我们应该设身处地的为家属着想,他们能不为亲人的健康状况而担忧?假如你无视他们忧心重重的求助而只图我们工作的方便,简单生硬地拒他们于千里之外,换个角度,假如你是家属你试试看,你能有充分的耐心表现你的尊重吗?

不可否认,以上情况只是占少数,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只是靠先进的医疗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进一步改变服务理念,建立和谐统一的新型护患关系,落实优质的服务措施,将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将病人的需求想到首位,将病人的满意度提升到首位,是医院谋生存求发展的最佳举措,是达到护理品牌的必经之路。

在工作中,通过努力使以往“自己实施什么护理,患者接受什么护理”的服务变为“患者需要什么护理我们就护理什么”,人性化互动的服务是创造超过消费者期望值的创新服务,实行医院个性化护患沟通服务,推行实行宾馆式礼仪服务,实行家庭式温馨服务,提供“六个一服务”“一声问候、一个微笑、一杯热水、一张整洁的床铺、一次热情详细的入际介绍、一张便于咨询的连心卡”从而充分体现我院“以病人为中心”贯彻全员全程全面的优质服务理念。

同时我也相信任何一个愿意从事护理工作的人都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职业,即使你不是本着奉献而是因为某些个人原因选择了这个职业,那么既然你做了护士就应该尽量追求敬业的态度,完善自己的人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护士的职业情怀,我相信随着我们不断努力,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护士将成为人们生命中神圣的白衣天使。而我,而我呢?我将以的爱心和关心投入我的护理事业,沿着南丁格尔道路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四

20__年上半年医保科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与指导安排下,在各职能科室、站点大力支持帮助下,按照市医保处工作及我院实际工作要求,以参保患者为中心,认真开展各项医保工作,经过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全院上半年门诊统筹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门诊慢病结算费用总额医保支付医保住院结算人次,费用总额,医保支付总额,20__年医保住院支付定额910万元,医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现一并总结如下:

一、院领导重视医保,自身不断加强学习

为保障医保工作持续发展,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医院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分管院长负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安排医院医保工作,各站点、门诊主任为医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站点医保工作管理,同时指定各站点医保联系人,重点联系负责本站点门诊医保制度具体实施。自己作为医院医保科负责人,深知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运行,其与医院整体及职工、参保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自己不断加强医保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对医保工作正确的认识,在领导与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积极投身于医院医保工作中,敢于担当,任劳任怨,全力以赴。

二、加强政策落实,注重协调沟通

为使医院参保患者全面享受医保政策,为使广大职工对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掌握,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逐一印发至各站点、门诊,将医保相关动态新政策及时公布于医院内网,加强与各站点主任沟通,认真督促指导学习落实相关内容,结合绩效考核,检查落实医保政策学习实施工作。

医保工作与医院各项医疗业务统一相联,所有工作的开展落实离不开相关科室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药械科、办公室等其他相关科室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才使得全院医保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也着重加强与人社局医保处的工作联系,争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医院医保相关利益;上半年,医保处对我院各项医保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医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利用夜校时间,联系医保处来我院针对门诊统筹等相关医保政策的落实进行了全面讲解,更好保障了医保惠利报销政策在我院的推行,不断吸引医保患者来我院定点就医。

三、不断提升医保工作主动服务能力,各项医保业务有序运行

在医保工作中,加强与各站点主任沟通,全力主动为各站点一线做好医保服务,特别是在门诊慢病联网结算初期,不管工作多繁琐繁忙,每天都要去各站点解决理顺一线在实际操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天都要数次往返市医保处,联系对接各类工作,保障门诊慢病联网结算在我院各站点顺利运行,确实保障慢病参保人在我院及各站点正常就医诊疗;主动指导各站点进行门诊统筹、门诊慢病的签约宣传,不断下站点指导一线如何将医保“三个目录”与实际诊疗工作相结合,让临床一线人员了解掌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项目,重视医保政策在我院的具体实施与落实,提高医院医保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参保患者满意度;完成医院及所有站点医保定点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定点机构申报工作涉及的资料非常多,加班加点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进行准备予以申报,顺利取得定点资格并签订协议;顺利迎接完成市医保处20__年度医保考核、20__年度离休记账费用的稽核工作,同时配合市医保处做好了不定期的各种医保检查工作;积极联系相关业务部门、科室解决一系列医保相关的问题:如各站点pos机故障、医保地维结算系统故障、读卡器故障、医保网络运行故障等;主动解决了存在门诊统筹、慢病签约及结算、住院联网、项目维护等一系列问题,对站点一线存在的医保相关问题,能自己亲身去解决的,绝不推诿,全力以赴,保障站点、门诊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力投身于繁忙地一线业务工作中。

四、不断加强离休人员就医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医保超支费用

离休干部作为我院重点医疗医保服务对象,定点我院离休人员现有320余名,平均年龄在85岁以上,多种疾病缠于一身,医疗保障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人均医疗费用不断正常,不断加大了我院医疗费用垫支,所以保障离休人员的就医合理规范,提高其就医满意度尤为重要,加强对离休人员的走访与沟通,听取其就医建议及意见,根据工作实际,与各站点主任认真沟通,在医保政策允许范围内,灵活运用相关规定,规范诊疗,合理检查,严格离休干部大病例规范使用,规避违规项目的出现,最大程度保障离休干部就医需求,提高其就医满意度;通过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记账费用自查,对上半年门诊及住院中离休干部记账费用中出现的违规项目,及时与各站点主任沟通,提出了具体整改落实措施,认真督促整改,同时在医院信息科的支持帮助下,通过his系统杜绝严重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离休人员控制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认真审核并控制离休人员外转费用,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从其报销费用中扣除,全部由离休本人自负,保障医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医保最大程度的减少医保稽核支付费用扣减,全力保障医院整体利益。

五、注重医保卫生信用信息的完善及新农合工作宣传落实

按照人社局、卫生局的相关要求,加强医院卫生信用建设,将单位及所有医保定岗医师的档案信用信息全部录入山东省卫生信用网,制定医院卫生信用制度,加强定岗医师诊疗行为监督管理,提升卫生信用能力,我院被市人社局评为卫生信用b级单位,并给予我院全市优秀定岗医师名额一名;不断加强新农合新补助报销政策的宣传与落实,让更多的参合患者享受新农合惠利政策,我院也被市卫生局评为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

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自身在医保实际工作中存在学习能力还尤其不足,个人处理协调医保相关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医保工作创新的能力比较欠缺,还需要院领导、各科室主任及同志们的教导帮助与支持,在工作中付出,在工作中磨练,在工作中成长。

下半年工作打算及重点:

一、继续加强与市医保处及各相关科室工作的协调能力,运行执行好医保政策,保障医院整体利益;

二、下半年加大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病定点签约力度,促进医院整体业务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医保新业务学习,继续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实施力度,促进医保业务开展落实;

四、加大医保业务内部质控,特别是离休人员就医管理,制定完善离休人员管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控制不合理超支费用。

自己将在今后的医保工作中,认真学习,总结经验与不足,从细节入手,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更多更好地为站点一线、为参保人服务,为我院医保工作不断进步发展作出贡献。

推荐医院医保恢复申请书通用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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