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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模板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7:16:11 页码:7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模板8篇)
2023-11-20 17:16:1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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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本级的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办配合。

(二)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三)对于品种较为复杂、数量较大,涉及全区地县的项目验收工作,应由地县自行组织小组实施。

第七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必须分别函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并作为采购项目交货时间的依据。

(二)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但采购金额较小(100万元以下)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三人组成。

专家的选取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取办法进行,且专家人数应占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采购人代表必须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

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厂商或生产商认可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八)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无质量方面异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依据采购合同及有效凭证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否则,采购人还需出具验收报告。

(九)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采取有偿服务。原则上谁采购谁承担费用。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自行负担;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担,从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财政厅采购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按采购法所赋予各自的职责对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重点检查的办法,对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人职责:

(一)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二)采购人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向采购管理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财政厅拒付相关货款;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验收相关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详见附表)(略)。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办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赋予的职责,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各地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关办法。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22日。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二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政府采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县政府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隶属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指导思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财政预算编制车辆的保险项目。

(三)县五套班子召开的各类大型会议。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采购的其它项目。

政府采购运行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编报采购审批表,经所在乡及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局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交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需要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进入原各单位采购市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税收、产业、贸易、资信技术等条件,才具有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在政策允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县内企业进入。

(三)采购中心的采购一般应通过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具体招投标事务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有下列情况的,采购中心可采取其他相应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用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中心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中心应邀请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采购的用品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有法定供应商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一般应对几个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3、只有单个供应商或属于专利技术的用品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各类采购方式在评出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会同采购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用品,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自行供应,不得转包,违规单位一律不准投标。

采购中心办理工程采购应会同采购单位实行质量管理,制定项目检查程序及质量检验标准,并分阶段检查,供验收时参考。

采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定点保险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处理定点保险单位与投保

单位的业务往来,确保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设备、维修工程采购应限期验收。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县财政、采购单位、采购中心、供应商代表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采购经办人员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验收时应做验收记录,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分别在验收证明和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证。

采购中心应对车辆定点保险单位每年复审一次,对会议接待实行公开竞价,定点接待。

(七)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开支,由县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

采购资金的流转及结算

(一)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采购条件,用财政预算(含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县财政局将不再向采购单位拨付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的签约合同,将款划拨到采购中心专户,由采购中心通过专户直接支付。节省下来的资金,继续用于安排设备购置和工程项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划拨到采购中心专户,由采购中心按结算验收证明后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节省下来的资金退还采购单位。

(三)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中心出示的合同副本、结算验收证明书和调拨单入帐,并据此向县财政局编报年度决算;采购中心则应据实向县财政局编报收支情况表及说明书。

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一)相关的供应商对采购中心所选择的采购方法、确定的招标程序及执行招标、评标有关规定等方面有疑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二)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适当处理,质疑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投诉;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三)采购单位未按本方案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除县财政在当年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外,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采购招标人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依法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同时取消投标单位资格。

(五)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拥金或其他形式好处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与中标人相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造价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今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甘财采[2012]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年”活动(简称“活动”),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具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财政部“十二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甘肃省“十二五”财政改革发展目标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想、遵循遵法、透明、高效、实用原则,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健全具有***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二)具体目标。借鉴先进县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经验,完善我县政府采购相关配套制度,细化操作执行规程,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做到制度体系完备、结构合理、配套齐全,便于操作,实现“以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按制度采购”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及基本任务。

(一)主要内容。一是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使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制度执行。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三是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围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强农惠农富农财政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府采购项目落到实处。

(二)基本任务。一是完善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我们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人员工作职责》、《***政府采购申报程序》、《***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使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二是推进三项检查。抓好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检查;抓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抓好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应采尽采”情况的检查。三是搞好一项活动。开展《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及活动计划。

(二)自查阶段(5月至6月底)。各单位对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比对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有关自查统计系列报表(见附表1),撰写自查报告。县政府采购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三)抽查阶段(8月至9月)。我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要突出对存在以下情况单位的检查:一是近年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数为零或非常小的;二是资金节约率明显偏低的;三是可能存在涉嫌化整为零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四是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的。

(四)重点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重点检查县直各单位及各乡镇。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三项检查内容和自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制定以及落实情况。

(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制度落实年活动的开展情况;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情况等。做好活活动的组织验收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活动要求。

工作措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活动工作组要加强督促指导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升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共同营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良好环境。

(四)靠实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活动全过程,坚持边自查、边建设、边完善原则,切实形成体系完备、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制度体系。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四

一、成本核算不全面。

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许多医院的管理层缺乏成本核算意识,过多的注重业务收入,而对成本的控制心中无数;市场经济下,医院不但要融入一般市场活动中,还必须参与医疗服务这个特殊市场的竞争,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医院不仅应增收,还应厉行节约,通过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成本管理,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竞争力。

二、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医院根据财政部、卫生部的要求,每年都要编制部门预算。但由于过去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思想的影响,普遍存在对预算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编制预算时,重点加强预算支出的编制,首先保证基本支出的需要,如人员费用、公用费用(水、电、暖、药品、材料等的费用),保证医院发展费用,如设备购置、房屋修缮、人员培训等。在确定支出时要细化到每个科室,细化到每个项目。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提高全院职工对医院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预算教育,更新预算管理观念,树立全员参与预算管理的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挖掘潜力,开源节流,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医院预算管理制度。

三、内控制度不完善。

一些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存在较大的漏洞和隐患:一是没有建立重大财务事项会商和审批制度,投资决策随意性大;二是医院的管理者必须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预测、决策、控制、中的作用,有效调动财务人员的积极性;财务人员运用财务控制、财务规划的职能,约束、调节和规范财务活动,使医院的财务制度坚决的执行。三是规章制度未落实,财经秩序较乱,有的医院经费管理漏洞较多,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责任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设备、药品、材料付款审核审批制度,往往是使用部门报备,在不和财务部门核对的情况下随意付款,容易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等等,这些开支虽不是成本核算的直接耗费,但却是医院科室成本的间接核算内容。

四、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要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素质。为了确保医院更好的发展,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效能,必须持续提高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过硬的财会队伍。医院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管理观念滞后,创新意识不强;知识结构老化;业务能力不强,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长期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医院的财务建设和发展,在业务上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职称考试,通过职称考试选拔合格的会计人才,建立一支专业扎实、精通业务、上进性强、责任心强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以适应医院财务管理需要。例如我所在医院高级职称人员偏少、中级职称没有岗位,导致财务人员没有学习动力。其次,医院要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使他们的知识不断得以更新,技能持续得到提高,进行会计讲座,还应创造条件,鼓励财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供知识与技能保证,形成全员配合,共同在医院收入、支出的各项环节中提高医院财务管理。

五、强化医院财务监管。

随着医院经济的逐步市场化,网络信息化的加快,医院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也逐渐增大,如医院财务管理体制上有缺陷以及内控制度不完善,极可能造成会计舞弊、违纪违法的案件发生。医院后勤财务部门每年应对单位有偿服务经费收支管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费,收费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二是按规定使用票据,组织专人对票据存根进行不定期抽查。三是合理摊销成本费用:各行业对外有偿服务,必须按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摊销成本费用,不得扩大或缩小成本开支,更不得乱列成本。四是医院财务管理网络不断更新,网络技术给经费的使用、管理、分配带来了许多的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风险,计算机犯罪的隐秘性和危害性比手工操作更大。在医院财务管理网络的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工作岗位设定每个操作人员的权限,要求每个财务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五是建立财会岗位轮转机制,加强会计业务质量管理,提高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防范和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确保医院财务的安全。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较其他单位,医院财务管理有自身明显的特点。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以及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改革,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给医院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医院必须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最低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及时调整、完善医院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管理机制,搞好有偿服务,提高为伤病员服务的水平,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医院管理者面前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晓宏。医院财务管理问题和对策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xx。

[2]贾常荣。医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重庆医学,20xx。

[3]王靖楠。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设想。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xx。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五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在医疗补偿机制尚不完善的隋况下,为使医疗机构得以良性发展,医院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增强对医院整体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力。财务管理作为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了医院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医疗服务成本,走优质、高效、低耗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一、影响医院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影响因素。

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既要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发挥社会效益,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要自筹资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来保证医院的扩大发展。影响这个管理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有:从医院管理当局可控的因素看,一个是投资风险,一个是投资的报酬,医院要尽量降低风险提高报酬,而报酬率和风险,又是由医院的投资项目,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决定的。因此,这三个因素影响医院的价值。财务管理正是通过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政策来提高报酬率,降低风险,实现其目标。

二、财务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三个方面:第一,投资是指以收回现金并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出的现金流出。如,购买设备,建造医疗用房,增加新的医疗项目等。第二,筹资决策,筹资是指筹集资金,例如,取得借款,向职工借款,赊购,融资租赁等都属于筹资。筹资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所需的资金,包括在什么时候,向谁,筹集多少。第三,利润分配的决策,利润的分配。指在赚得的利润中,有多少作为效益上资发放给职上或责任人,有多少留在医院作为再投资或积累,过高的分配政策会影响医院的再投资能力,过低的分配政策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近而会影响医院的盈利水平。

三、从医院日常的基本做起,严格控制。

1、从源头上控制医疗成本,强化成本核算。

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就是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引入企业财务管理中成本管理的有效管理经验和方法,通过实施成本核算,对成本费用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和控制,达到降低医疗成本和医疗业务总费用的目的,从而降低医疗运行费用。为完善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将相关的费用、控制指标、服务效率指标纳入考核机制,各科室和部门对自己的费用支出管理和控制的效果会在成本核算的结果及考核上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样,各科室和部门对成本核算的费用支出项目内容及数量都会多方关注,主动采取措施控制费用、支出的发生,例如:对卫生材料耗用的管理要与医嘱、护理记录及旧清单相互核对,确保耗用量与实际工作量的相符,有效地减少了非工作因素的材料消耗,卫生材料作为医疗服务费用中最直接的组成部分,通过科室成本核算,科室管理的力度会大大加强,卫生材料的支出消耗率等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水电汽的耗用量及房屋的占用费记入科室成本,将以往占有和消耗资源的无偿性转变为有偿性,可以促使使用科室精打细算、合理和有效地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极大地调动广大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2、严把支出关,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

在重大项目建设上,为保证运行过程的规范,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到招标过程、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工程结算,都要有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对医院日常的设备器械及材料等方面的采购,要建立内部招标机制,首先根据科室提出的购置中请有相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可行性论证、主管院长审核,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招标程序,整个招标过程由主管院长主持,采购部门组织,参加科室包括中请科室、维修部门以及财务、审计、纪检,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机制上防范购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正之风,通过招标,可以大大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节约资金、减少支出,有利地促进医院的内部成本核算。

在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为医疗一线服务,通过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实现全天候的费用结算,建立财务与出院结算之间的收账确认模式,确保全部资金的及时回笼、到位。在积极组织收入的同时,合理安排支出,改变传统财务事后反映、核算的被动状况,通过对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核算和分析,加强对消耗性支出的控制。要坚持“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核算和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费用开支,消除虚增医疗费用的诱因,为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提供良好的基础。通过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和费用支出进行分析,动态掌握和控制医院的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医院决策及管理的全过程,并为其提供可靠的数字和核算依据。努力降低消耗性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地将资金使用安排和落实在医疗事业发展性支出上。

【参考文献】。

[1]刘恩峰:谈高校财务管理的新思路[j]。德州师专学报,20xx(6)。

[2]白燕:高校财务管理模式初探[j]。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xx(5)。

[3]曹明国:浅析知识经济时代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4)。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六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七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正确答案:a。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正确答案:b。

解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解析: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解析: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解析: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解析: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0.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正确答案:a。

11.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正确答案:b。

解析: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正确答案:b。

解析: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5.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可以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正确答案:b。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1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经评标委员会决定可以变更评标标准。

正确答案:b。

解析: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2部分单选题。

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d。

3.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下属情形应当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时间有:()。

d、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调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采购文件的时间正确答案:d。

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保证金正确的规定有:()。

b、只有公开招标才能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正确答案:c。

8.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提出回避申请。

b、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c、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

d、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2%。

正确答案:b。

b、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c、7日,15日。

d、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b。

1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发布于()。

a、国务院指定的媒体。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c、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14.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

a、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另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正确答案:b。

第3部分多选题。

b、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正确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正确答案:abcd。

6.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b、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d、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正确答案:abcd。

政府采购实施申请书篇八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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