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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 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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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 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范文(6篇)
2023-01-17 05:19:5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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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一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_____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_______________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_______________体检后,认为_______________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_______________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_______________生命。由_______________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_______________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_______________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_______________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_______________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_______________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_______________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_______________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_______________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_______________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__的大哥,可以保证_______________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二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xx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三

受托方(甲方):黑龙江华夏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方(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承担 项目策划设计任务,将由甲方完成项目策划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策划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本项目策划设计委托概况

(一)总体项目策划设计委托文号、日期年月日起至

(二)项目策划设计地点范围

(三)项目策划设计规模

1、项目定位;

2、项目概念策划设计描述;

3、项目总体策划设计;

4、核心项目具体规划设计。

(四)项目策划技术深度要求达到项目策划规范要求和国内先进水平

(五)预计工作日期及阶段划分

1、项目总体策划

(1)策划项目范围及规模

(2)工作时间安排(从取得基础资料之日起计)

①前期年月日现场调研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资料研究及初步方案研究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初步方案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②中期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初步方案修正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方案研究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中期方案调整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③后期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方案最后审定

④工作过程中将有多次汇报及评审会议,时间视工作进度确定时间,时间计入总的工作周期内。

2、核心项目具体策划

(1)策划用地范围及规模

(2)起始时间暂定从20 年 月 日起(具体时间视总体方案初步确定及基础资料提供日期开始计算)。

①前期调研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初步方案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②中期方案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③后期成果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

二、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三、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交以下策划设计成果

四、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策划设计费总额为(大写): 元。(元)

2、策划设计费按策划进度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后总额的 %,计(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项目策划设计费)。中期策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天内,乙方再支付 %,计(大写) 元元);甲方提交全部策划设计成果后 天内,乙方付清其余策划设计费,计(大写) 元(小写: 元)。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国家现行的策划设计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策划设计,根据乙方提出的技术深度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向乙方提交策划设计成果。

2、甲方对提交的策划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负责对策划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补充。

3、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双倍返定金;未收定金的,不予赔偿。

4、因甲方原因延误策划设计成果最终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甲方减收该项目策划设计费的 %,赔偿最高限为全部策划设计费。

5、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付策划设计成果后,参加有关组织的策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活动,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需增加的内容及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6、甲方满足项目相关方面需要的立项论证的相关材料及技术成果的提供。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委托策划设计任务时,必须向甲方明确策划设计要求和阶段划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供所需文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负责。乙方提交上述文件及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内,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策划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 天以上时,甲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策划设计成果时间。

2、乙方变更委托策划设计项目规模、技术深度要求或提交的文件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后又需作较大修改,导致甲方策划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乙方应按甲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向甲方支付策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甲方多支付相应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甲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设计成果不审定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实施,乙方均应支付应付的策划设计费。

4、乙方要求甲方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支付策划设计成果时,乙方应支付赶工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议。

5、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收集所需文件和资料,并支付所需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6、策划设计成果的设计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甲方支付的策划设计成果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7、乙方应为甲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六、合同终止

1、不可抗力指立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政策法规的变更等。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甲方终止本项目策划,不予退还乙方所付费用,所有方案归属权仍归甲方。

4、由于甲方原因中断本合同履行,甲方收回前期的策划成果,同时退还乙方所付费用

5、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6、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7、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进行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日 期: 日 期:

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网络招商页面策划。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任务

1.1 任务一:乙方对甲方 网络招商开展专项策划,编写招商页面主题文案;

1.2任务二: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招商页面主题文案,进行网页设计制作。

二、委托项目进度

2.1 第一阶段:编写策划文案

2.1.1 为期四个工作日,乙方通过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根据甲方市场推广需要,编写招商页面主题文案。

2.1.2 策划时间自甲方全额付款后,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资料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2.2 第二阶段:网页设计制作。

2.2.1  为期三个工作日,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招商页面主题文案和甲方ci规范的要求,进行网页设计制作。

2.2.2策划期自甲方联络人以书面形式对第一阶段的策划成果予以确认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

2.3 策划工作各阶段按程序顺延,但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交叉,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3.1  甲方须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指派一到两人作为项目联络人,负责配合乙方工作;

3.2 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之后的二个工作日,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方案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的指导性意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4.1 乙方须按计划进度完成各阶段策划任务,及时与甲方沟通并请甲方确认;在乙方提交各阶段成果之后的二个工作日,甲方若无确认回函,乙方可视为甲方对所提交的方案已确认;

4.2 乙方须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和标准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成果,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文案或平面设计进行修改的时间不计算在总体累计时间之内。

4.3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五、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580元整)。

5.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策划与设计制作费用。

5.3 赠送连锁中国()网站分类信息栏目分类下排位,广告形式为(图片/文字链)规格:;使用期限为20__年 月 日至20__年 月 日止,仅限于本项目制作的招商网页。

六、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6.1 乙方将其最终策划成果于项目结束之日正式转给甲方,所有未被接受的策划方案仍归属乙方;

6.2 乙方对策划成果保留其冠名权;

七、违约责任

7.1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乙方终止本项目策划,不予退还甲方所付费用;

7.2  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本合同履行,乙方收回前期的策划成果,同时退还甲方所付费用;

八、合同终止

8.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8.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8.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日

10.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0.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 地址: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日: 20__年 月    日 

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五

__________同志:

经审查,你户因存在(填序号)_______ 情形,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对你的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不予批准。特些通知:具有以下情形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4、家庭拥有正在使用贵重非生活必需消费品;

5、家庭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谋利的房产或不动产;6、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7、家庭成员吸毒、赌博且不思悔改;

8、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

9、其他原因:(此处注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年月日

2023年不予以执行申请书通用六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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