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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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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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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思维的整合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头绪和思考。分析和评估自己的表现和成果,找到不足之处。下面是一些优秀总结的特点和规范,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一

省林业厅:

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已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备案。该项目系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规划需使用我县泥河镇泥河社区集体林地2.5083公顷。经审查,拟使用林地非国家、省级公益林地,不涉及退耕还林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审核通过,现随文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请予审核。

庐江县林业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二

依照《xxx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涉案地块属于林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态为故意,包含认知和意志两个方面的因素。在认知因素上,要求被告人明知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在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会以主观上不明知进行辩解,对此需要进行综合判断。按照《xxx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界限很明确,即使未就土地地类进行公示的情况下,村民也能够基于一般常识认识到土地是否属于农用地。本案中的涉案土地系林地,属于农用地。被告人赵石山供述“那块地属于农用地,以前都是杂草、树木等”,被告人王海杰供述“那块地地面坑坑洼洼,有桃树、枣树、核桃树和杂草等,一到夏天就上不去人了”,被告人杨建波供述“以前地貌坑坑洼洼、杂草丛生,有核桃树、枣树等”,足以证明三被告人对涉案土地原有林木植被的情况十分清楚,对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林地)的性质具有清晰的认识。在意志因素上,三被告人(尤其赵石山还是村委会主任)在明知相关事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未经审批,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在涉案地块上选地用于修建公墓,在此过程中,又以统一规划为由,决定将公墓周围土地发包给村民作为墓地永久性使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涉案土地用途为墓地使用的故意。

2.三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三被告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村委会名义在涉案土地上选址,并雇用机械、人工修建公益性墓地,已建成墓穴89座,部分已使用。二是三被告人擅自以统一规划为由,以村委会名义将上述公益性墓地周围的涉案土地向村民发包作为墓地永久性使用。村民在承包土地后,进一步实施了修建或进行墓葬行为,而基于传统观念及公序良俗的考虑,一旦实施了墓葬行为,再行恢复为林地的障碍极大。三是除部分土地系发包给村民由村民自行平整外,其余大部分土地系三被告人雇用机械、人工进行平整,并按照各户所需垒砌石头围墙后发包给村民,实施了毁占林地的行为。

涉案土地的用途是否被改变,需要综合进行认定,从在案证据看,涉案地块上确实属于该村的“义地”,长期以来西南道村死人后埋葬于涉案土地上,该土地上也确有部分老坟地存在。但考虑到森林植被具有自行恢复能力,且村民自发的墓葬行为具有零星、不规律的特点,并不会导致林地植被状况的大面积破坏,因而通常不会改变该地块系农用地(林地)的土地性质。案发前卫星照片也能够显示该地块的植被情况并未因村民自发的墓葬行为而破坏。但在三被告人将涉案土地统一规划为墓地、大规模施工并向村民发包、村民进一步施工后,涉案土地上墓地已建成,地面由砖石铺砌,石砌台阶路相连,并建设有水泥砖砌停车场,原有植被大面积破坏,林地的土地用途已被改变为墓地,面积达亩,根据《解释》的规定,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综上,三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三

28。

号)要求,市林业局研究决定。

准确掌握各类非法侵占林地项目占地类型、面积、地类、林种、项目实施单位、违法责任主体等情况。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排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清理排查房地产开发、土地流转、土地整理、输电线路、输油、输水管道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林业局决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各处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负责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等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市局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市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县(区)级林业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行动。

县(区)级林业部门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

“一张图”为依据,对区域内所有违法建设和未批先建的各类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项目,要全面抓好即知即改工作,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方案与时间安排,限期进行查处。

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督查组,分组分片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采取收集资料,听取汇报,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

2015。

1

5

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及统计汇总表(电子版)报市局森林资源管理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sqslzyglc。

)。

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区)总结基础上,对全市清理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市局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林业局上报。

各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迅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行动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效果要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破坏森林资源数量巨大,影响恶劣、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要予以曝光同时,要大力拓宽和畅通社会和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保持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和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清理排查绝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每个县(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要排查到位,不留死角,特别是对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要限期收回、恢复被损毁和被非法侵占的林地。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排查质量。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虚报、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查非法侵占林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杜绝行政处罚畸轻、以罚代刑的现象,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职务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违法责任追究到位。

各地对清理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加强林地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要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四

举报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村民。

举报事项: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建造牲畜养殖房。

事实理由:

尊敬的中央(楚雄州土地局)的领导你们好!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的村民。

我举报的事实理由是:

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5号(李大福,杨翠珠,周继顺,李金琼)一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占为己用,并在耕地上建造牲畜养殖房养猪,耕地大约有一亩,在没有任何政府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占用啦农村耕地并建造啦养殖场房长达两余年,经当地生产队劝说无效并强行霸占,(村集体管不了,不敢管)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强行霸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态度及其恶劣,现在养猪场恶臭熏天,养猪粪便直接排到河流,污染河道,对当地的空气,河流等产生啦极大的环境影响,修建的养殖房大约占用一亩地,有一层高,养殖房大约十多间,他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给村里面造成啦极大的影响,我希望中央相关部门能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农村非法占用耕地的这个问题,希望各位中央领导能及时严肃处理他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

基本农田必须是政府为交通道路等公益设施建设的用途的征用才是合法的,并且要符合xxx批准政府投资才能做为公益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支持从里面的任何项目,但是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村民家的这种无视国法,村规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至始至终都拿不出相关土地证明的批文,强行的霸占啦我村的农村公共耕地。

这种无视国法,村规非法占用土地是违法的。

对于国家的建设,我们农村大力支持。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是目前多数农民特别是年老体弱爸劳动力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对于农民来说,衣食之源社会生存之本,土地是农民的命脉产业,土地是农民最核心的问题,我们希望中央领导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村民家,针对他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这种非法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能让他们真心为我村村民着想,保证我村村民土地绝对公平公正。维护中央权威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我们相信中央领导会给我们农民合理的答复,我们希望政府各级领导能恢复集体土地,保证农村基本农田不被侵占。

谢谢中央领导!

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村村民致谢。

以下是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赵家组五号村民家非法占用农村耕地的真实证据:

2020年6月24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五

请求事项:

1、确认_____________山场(四至:东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2、确认_____________山场(四至:东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3、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份;

2、权属、权源证明文件_________份;

3、权属争议区域等到有关图表__________份。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六

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仲裁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王某西,男,汉族,现年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杰,男,汉族,现年约5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勇,男,汉族,现年约5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共同推荐代表人:王某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远,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第三人:王某齐,男,汉族,现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事项:

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管理使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远及第三人王某齐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也系亲兄弟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已故)生前共同承包有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该幅林地登记在祖父王世先名下,但长期以来均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在共同管理使用,并有当地村民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先后死亡后,该幅林地则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经营和管理使用。

xxxx年9月,申请人王某强因自家猪圈柱头损坏,从而到原来共同管理的山林中砍伐林木一根用于更换,可第三人王某齐却出面干涉,认为该幅林地归其自己和大哥王某远共同所有,并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申请人将该情况报告当地村委及林业管理员郭光华要求调查处理,当地村委经过调查后,于xxxx年2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并由林业管理员郭光华向双方交代了调查情况,明确该幅林地归大家共同所有。后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当地村委又于xxxx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最终未某够达成协议。xxxx年2月14日,当地村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随后,申请人向某某乡林业站了解情况,获悉桐梓县林业局已经于xxxx年向被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明确该幅林地系被申请人的林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以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并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无果。

综上,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某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当由某某乡人民政府处理。

为此,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处理。逾期,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致

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

共同申请人推荐代表人:王某强。

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

申请人:xx县。

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小组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县xx镇茶园村委会。

请求事项:确认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因被申请人无理对“竹山”进行逐步侵占,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属遭受侵害,特依法请求调处。

“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是不容争议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可以证实。

(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载明:

茶园对角,xxx,200亩,东:岭尖;南:口石壁;西:岭尖;北:口。

茶园上高,xxx,275亩,东:岭尖;南:横路;西:岭尖;北:岭尖。

茶园下高,xxx,275亩,东:岭尖;南:岭尖;西:岭尖;北:横路。

上述山权归xx公社大村大队所有。

二、申请人有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

xx镇大村村委会书面证明申请人所述上列事实全部“情况属实,请有关单位给予调解”,同时证明申请人洲上村民小组是真正的山林所有权人。

三、申请人有xx县人民法院“53年民三巡字第一七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

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上述争议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并且有明确的山权图。

四、申请人有王盛斗的“悔过保证书”可以证实。

1952年,王盛斗因为盗砍当时大村(现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王xx的林木,而在乡政府主任等监督下,立下“悔过保证书”,该“悔过保证书”可以体现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

五、申请人有王全生等证人可以证实。

王全生等证人对争议山场的历史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可以证实“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山林权属争议。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

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

xxxx年五月十五日。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20xx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20xx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20xx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20xx.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申请人:银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6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贸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市____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七

申请人:___,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___,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___之妻),务农。被申请人:___,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___,___,___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___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___、___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___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___、___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___、___、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年申请人之子___与被申请人___签订了“关于___与___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___收取了___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___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__)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___、___得知此事后,于20__年把___和___告上了法庭,___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___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___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___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___,情有可原。可是___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___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___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___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

20__年5月26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八

杨先生等10人是安徽省a县b镇x村的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均使用化名),其分别在村上有承包地,以种植果树为生。近期,有关部门打着废黄河治理工程项目的名义,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占地造成了杨先生等人的果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势必会影响果树年底的收成。想到这里,杨先生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给当地和杨先生10户一样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村民一个交代。几经周璇,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出来处理的幻想破灭后,杨先生等人决定前往北京,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张海东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两位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了杨先生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后,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本次占地确实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为此,2017年12月14日,两位拆迁律师通过ems快递向a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占用杨先生等人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但法定查处期限届满,国土资源局未给予任何回复。2018年4月6日,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后,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申请人申请查处事由不在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范畴以及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起诉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但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查处事项属于该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于是两位律师指导杨先生等10户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在法定限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

1、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是否是被违法占用?2、a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义务?3、a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书》不作为是否合法?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及合法文件的时候,强行占用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且从事后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未对“有关部门”的占地行为找到合法依据。两位拆迁律师还认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对明显不属于其法定职权管辖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但本案涉及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基于投诉、举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具有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负有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等义务,申请人享有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局负有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杨先生等人)的义务。同时a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遂判决a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杨先生等人;撤销a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法律法规】。

《xxx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九

省林业厅:

**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字〔**x3〕114号)批准。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x村镇部分林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黟县林业局编写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实地调查,该项目非法侵占x村镇集体林地面积0.1667公顷,均为防护林,属于退耕还林林地,无立木蓄积。

黟县林业局对拟使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作出了承诺和设计。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符合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区不在保护区范围,也不在特种用途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未发现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

针对项目违法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黟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查处(黟林x林罚决字〔**x5〕第5号),现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上报申请。

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处罚项目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我局拟同意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项目使用林地上报使用**市定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市林业局。

**x5年11月19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十

申请人:_×,_,__年_月_日生,_族,__人,农民,住____×。被申请人:__,_,_×岁,_族,__人,农民,住____×。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_×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_村_组_×_×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__×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__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_×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申请确权的理由:__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__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___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__,__×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_×__×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_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__和成员_×、_×、_×、_×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_×外,其他_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十二

8

25。

日至。

10。

30。

“查治联动、重点整治”为工作方针,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构建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美丽合浦。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毁坏林地、非法侵占林地等行为进行清理排查,按属地管理原则,重点清理排查房地产开发、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在排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为加强此次清理整治的组织领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县成立。

长:何锐宗。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利强。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黄裕宽。

县林业局局长。

陈俊光。

县国土局局长。

员:吴景安。

县国土局副局长,海洋局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杨朝杰。

县住建局副局长。

姚太申。

县水利局副局长。

许盛芳。

县林业局副局长。

陈钦鹏。

森林公安局局长。

沙田镇镇长。

周正洪。

山口镇镇长。

徐海东。

白沙镇镇长。

公馆镇镇长。

李光艺。

曲樟乡乡长。

廖文华。

闸口镇镇长。

常乐镇镇长。

石湾镇镇长。

陈海祥。

石康镇镇长。

陈振权。

廉州镇镇长。

庞大锋。

星岛湖乡乡长。

莫彬昌。

沙岗镇镇长。

吴福荣。

西场镇镇长。

李佳振。

党江镇镇长。

乌家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黄裕宽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陈钦鹏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次清理排查时间为。

8

25。

日至。

10。

30。

日,为期二个月。分。

3

个阶段进行:

对全县毁林开垦破坏林地和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各有关乡镇要组织专门队伍,逐级划片,采取“拉网式”清查

对清理排查出来的毁坏开垦破坏林地和非法侵占林地案件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罚,该补办手续的处罚后要限期补办手续,该停工的项目要坚决停工。在本次行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案件的,要成立专案组,排除阻力,集中力量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限期侦破结案。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职,要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做到铁面办铁案。

在清理排查的同时,及时做好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在新形势下,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林地保护管理的任务愈发艰巨,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愈发紧迫,不能有丝毫懈怠。各乡镇要充分认识严守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极其重要性,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强化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落实。

这次清理排查专项行动,要做到全面排查,坚决整治,查治并举,以治为主。要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排查房地产开发、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

各乡镇要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对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检法机关确保案件一查到底。对那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处理。

要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破坏森林资源数量巨大,影响恶劣、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要予以曝光。要大力宣传林地保护管理和保障生态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大力拓宽、畅通社会和群众参与此次专项行动的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打击破坏林地和森林资源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各乡镇要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检查指导。县林业局派检查组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按方案要求于

10。

30。

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林地侵占申请书简短篇十三

2014。

505。

号)和国家林业局和吉林省林业厅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依法清理排查和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依法清理和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切实提高林地保护管理成效,促进生态镇赉建设。

目标是解决林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林地资源的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利用。主要任务是清理排查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情况,严厉打击破坏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收回、恢复被损毁和非法侵占的林地,确保依法、依规、有序使用林地,坚决扭转林地遭受侵占和破坏的局面,切实维护林地资源安全。

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把莫莫格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有林场作为重点排查区域;清理排查的重点内容是在林地上实施建房、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非林业生产建设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情况。通过清理排查,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整治非法侵占林地问题,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本次专项行动从。

2014。

11。

27。

日开始,到。

2015。

1

10。

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启动专项行动做好准备。

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情况的清理排查。

1.

查清非法林地案件数量、面积、林木砍伐情况、责任人及依法查处情况;

2.

查清建设项目违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数量、面积、林木砍伐情况、责任人及依法查处情况;

3.

查清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案件数量、面积、林木砍伐情况、责任人及依法查处情况。清理排查工作要结合林地清收和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组织实施,清理排查结果中属于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纳入专项行动进行统计。清理排查结束后,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查找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在边清理排查边进行打击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的违法责任人依法集中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及时收回、恢复被损毁和非法侵占的林地,林地面积按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统计表进行统计。

1.

按省政府林地清收还林意见,收回被非法开垦耕种的林地,做到边清边收,应收尽收;

2.

3.

重点整治地方政府行为主导的侵占林地行为,对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为名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总结非法占用林地和擅自开垦等破坏林地的清理排查和依法查处情况,对存在和查处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护管理好林地资源。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监察、林业、国土、农业、畜牧、水利、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宣传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领导组织(见附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工作,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清理排查工作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行动顺利推进,收到预期成效。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宣传破坏林地的危害以及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的重大意义。对破坏森林资源数量巨大,影响恶劣,查处难度大的案件予以曝光,形成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的高压态势,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督查室、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将采取约谈和调控措施。

各地要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专项行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清理排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行为,不依法行使职责造成林地破坏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不报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案件、故意拖延查处时间和以法代刑等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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