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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 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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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 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范本(三篇)
2023-01-17 05:40:14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推荐)一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推荐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推荐)二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

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推荐销毁涉密载体协议书(推荐)三

第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办公室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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