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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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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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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面镜子,能够让我们看到自己的不足,并督促自己做出改进。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有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结构。下面是一些有价值的议论文范例,供大家阅读和学习讨论的方法和技巧。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一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登记:

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人变更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变更户籍类型需提供)。

停、续保手续:

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见底下附件)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如需退保的须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二

答: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社会保险法》,对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作了规定,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本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以下称《通知》)。

2、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办法参保?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5、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从事灵活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答:根据2001年,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相关规定,此次《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答: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单乙方)。

因乙方为超龄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参保对象或个人已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法再为其参保。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劳动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至,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工性质和形式:乙方通过公开招聘录用后,实行聘用制,随聘随用。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任务(见用工单位考核表);。

2、按照有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对乙方实行奖惩;。

3、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

4、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

2、享有休息,休假并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3、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讲究职业道德。

四、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二)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劳动时间内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每月元,支付时间为下月初。

五、意外保险:因乙方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了防止工伤意外,特为乙方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一份,保额赔付万元左右。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条件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用工单位裁员乙方被退回;。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聘用期限届满后,不能续聘的。

(二)在下列条件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限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合同期届满,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四

(鄂劳社文[2003]189号)。

时间:2003-12-2709:39作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来源: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条规定进行补缴。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六、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七、参保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缴费。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十、对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以及不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其中: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发。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九条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藉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的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调整。

相关办事单位。

湖北省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查询。

查询方式:

1、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

2、拨打湖北社保热线:12333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华银大厦18楼。

邮编:430071。

厅长信箱:

信息中心电子信箱:hbldbz@。

信访电子信箱:hblbxf@。

网址:http:///。

(企业退休)。

(鄂劳社办[2002]255号)。

各省直属统筹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精神,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分选择了保留在省直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省直个人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到地税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做好这类人员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续保对象和办法。

(一)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企业工作,并随单位参加了原行业统筹,但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省直个人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始凭证、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等相关资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本人参加行业统筹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视同;参加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本着自愿原则,按现在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三)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过,在中省企业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或行业企业实行行业统筹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凡自愿在省直个人窗口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申请参保的,其缴费时间应从本人申报参保的当月开始,原则上不得往前补缴。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依照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1990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的养老保险费,1989年底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与中省或行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不能在省直个人窗口申报参保。其中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

二、关于退休条件。

(一)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原女干部或者原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后,才能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曾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患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统一办法计发,不享受行业过渡办法。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并将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下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省直续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省直续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四、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一)省直续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代理机构填写好退休条件审批表后,携带职工档案和在省统筹办续保缴费的有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批准退休后,省统筹办按照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予以一次性支付。

(三)省统筹办从省直续保人员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考资料。

养老保险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起草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州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全省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办理省直接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和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核手续;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并办理省属和中央在鄂单位相关人员的审批手续;办理全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相关办事单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武汉市水果湖路8号。

湖北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五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未满60周岁、女16-未满55周岁),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打工人员、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二、参保手续。

2、本人携带填写好的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近期免冠照片2张(一寸彩色)。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合同。续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关系证明、医疗保险卡。

3、以上年全市职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9%的缴费比例缴纳一年的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金50元,同时缴纳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50元。

4、自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领取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因本人填表原因、填表错误导致医保卡制作错误的,需重新缴纳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4.9%=747.48],加大额医疗补助50元,共计797.48。

四、相关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参保人自缴费之日起,九个月后开始享受缴费期间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及相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的待遇及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待遇。

2、缴费期满没有继续缴费的即停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但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3、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视为自动退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7年。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六

一、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有两种缴纳办法:

(一)在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档案的人员(干部身份)与每月5号—20号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的人才交流中心(市人才、省人才、或其他机构)办理开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张;

4、一寸彩色照片3张(咨询时说不用,但最好准备着);

5、人事代理合同(若人事代理合同丢失,则携带身份证至原所在地补办);

(二)在人才交流中心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工人身份)与每月5号—20号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办事大厅(陇海路伏牛路交叉口东北角)办理开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张;

4、一寸彩色照片3张(有可能用不到,但最好准备着);

5、人事代理合同(若人事代理合同丢失,则携带身份证至原所在地补办);

二、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有一种缴纳办法:与每月5号—20号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办事大厅(陇海路伏牛路交叉口东北角)办理开户:

1、养老保险查询单(携带个人身份证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纳机构打印);

2、个人身份证原件。

3、原单位个人医保卡。

三、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个人承担20%,缴纳基数根据郑州市社平工资由自己选择。

2、医疗保险个人承担5.6%,缴纳基数根据郑州市社平工资由自己选择。

四、办理及生效日期

2、办理完所有手续后次月开始扣费;

五、扣费方式。

办理个人邮政银行储蓄卡,实行代扣代缴。

六、备注:以上所指均为郑州市社保。

2013.10.09。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七

核心内容: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这些人员如果在天津市就职应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条件?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规定,2014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最早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最早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

按照《2014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3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

7、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答:对于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八

一、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个体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前,只要有参保愿望和缴费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如何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申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或《暂住证》)及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重特病医疗统筹。

三、如何缴费?

根据昆明市目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年缴费金额=上昆明市职工平均工资×费率+重特病统筹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10%和6%两个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年龄超过45岁的费率加一个百分点、超过55岁的费率增加两百分点。

其中:重特病统筹费=上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6%+12元。

四、享受的待遇: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地以外发生的费用,除急诊抢救或经批准转外就医的,其余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选择费率10%: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依《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

3、选择费率6%:在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个人帐户按昆明市上职工平均工资与云南省企业平均养老金的平均数的4.5%划入。

4、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一年后,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年限变化的,按入院时所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结算。

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停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续保:中断缴费两年以内的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但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补缴后方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新参保办理。

3、补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以续保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原选定费率补缴。

2010年04月06日16:45发布人:刘晨。

一、适用范围:(昆明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相关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

2、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3、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因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人员。

4、1984年供销社系统根据中发〔1982〕1号、国发〔1983〕21号进行全面改革时在册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干部身份的职工。

5、1984年供销社系统全面改革前参加人民军队、全面改革后转业安置到供销社系统式作的复转军人。

二、如何参保。

自谋职业人员应当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接续手续,原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办理参保手续。

自谋职业人员可选择个人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手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原单位出具的《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登记失业时领取的《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如何缴费。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10%和6%两个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费率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其中:重特病统筹费=上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0.6%+12元。

四、享受的待遇:

1、选择费率10%:建立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依《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

2、选择费率6%:在未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住院、“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抢救等统筹支付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后,个人帐户按其月养老金的4.5%划入;没有养老金的,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4.5%划入。

五、自谋职业人员达到什么条件方可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低于30年(其中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可视作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以上两条必须同时达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缴费年限是否超过30年,仍需继续缴费直至年龄达到。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不足30年的,应在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之前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统一以退休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费率为6%,补缴不补划个人帐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停保:自谋职业参保人员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2、续保:中断缴费两年以内的可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但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特病统筹费,补缴后方可恢复医疗保险待遇,但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3、补缴:自谋人员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中2002年12月31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补缴。

补缴以续保时执行的昆明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人原选定费率补缴。不愿意补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办理。

4、自谋人员因再次就业改变参保方式,后又多次失业的,只要医疗保险缴费未中断,仍可按自谋职业方式接续医保关系。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九

从2013年4月1日起,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运行和管理。

(1)参保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属区县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医保处参保的,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城区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医保处或武陵区医保处参保。

(4)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等三项条件,缴费年限不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

(1)财政补贴。对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暂定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财政补贴基数的6%;对其他年龄段人员,财政补贴基数的3%。

(2)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且在自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以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1、参保申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属于原市属企业改制人员需携带破产买断证明书),到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窗口19号台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核实身份信息。

别返回21号台和19号台确认缴费参保。

3、发放证件。参保对象在缴费180天后,可到二楼窗口19号台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在参保前三个月内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可当即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并轨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再单建统筹,并入城镇职工医保一体运行和管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统一账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其他经办管理事宜。

二、规范参保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参保的,继续在武陵区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本级或武陵区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超过缴费期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4、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常劳社发【2004】15号、16号文件涉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每年缴费工作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当期享受补贴参保对象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补贴额划入财政专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满上述条件的,在退休之前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缴费基数为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明确医疗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上述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实际缴费9个月,此后按自然年度缴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十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配套政策,对城镇社会医疗保险运行八年来在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在政策上作了相应的规定,是2001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政策汇总。《细则》共分九章六十七条,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工大病医疗等三种医疗保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强制参加职工医保规定。

《细则》中明确规定: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省级养老统筹的在宁单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8年底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目前仍未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2008年底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2008年底前仍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规定的社会保险基数代扣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三)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基数进行预征缴。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帐户,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就业转失业人员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后,就业转失业人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其重新就业时,在新录用单位续办参保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待遇。

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可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期满后,本人如不继续缴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关系接续。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各统筹地区间流动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调离本市,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职工从外地调入本市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六)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月划账金额低于5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50元/月;70周岁以上退休(职)人员月划账金额低于60元的,补足到6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月划账金额低于70元的,补足到70元/月。

(七)职工缴费年限不足补缴问题。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的,应以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双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补缴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当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3、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凡不足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在退休时以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补足所差最长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从其最后一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

(九)骗取门特待遇的处理。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半年内申请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并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十)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5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下同)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职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8%,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4%,个人支付6%。退休(职)人员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患有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人员因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补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十一)居民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实行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费用,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

2、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具体病种和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3、住院待遇。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400元、300元;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650元、400元。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65%、70%;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60%、65%。

参保学生儿童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因门诊大病病种或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4、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十二)参保登记。

已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同时办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十三)参保费率。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原则上为全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对建筑行业(含装饰、装潢)以工程项目为单元计缴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暂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3‰计缴,并视情况不定期调整。

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为农民工代缴。

农民工终止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关系后,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不予退还。

(十四)骗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处理。

与用人单位新建劳动关系、在参保后三个月内申请享受农民工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认其参保前已患有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追回损失,并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十五)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

1、农民工门诊大病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参保农民工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2、参保农民工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在一个自然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3、在一个自然内,累计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含),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内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医疗费用的80%补助。

四、险种转接。

(十六)同时符合两种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

1、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当居民医保的,在按规定缴纳当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时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原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每满一个自然可计算为居民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一年。

2、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等待期内仍可享受当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转为随同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正式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仍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毕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6个月等待期。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转为职工医保或政府其他保障形式的,所缴费用不再退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3、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缴费年限暂不作为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年限。

4、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居民医保参保费不办理退费手续,并入居民医保基金,保险关系自行中止。

(十七)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服务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其个人自付比例和支付上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目录,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十一

从2013年4月1日起,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和《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6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运行和管理。

(1)参保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参保地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所属区县市医保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医保处参保的,继续在原参保地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市城区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医保处或武陵区医保处参保。

(4)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5)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等三项条件,缴费年限不足的,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

(1)财政补贴。对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实行财政补贴。暂定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财政补贴基数的6%;对其他年龄段人员,财政补贴基数的3%。

(2)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且在自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以参保缴费基数为标准,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有哪些程序?

1、参保申报。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彩照两张(属于原市属企业改制人员需携带破产买断证明书),到市人社局西院二楼医保窗口19号台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核实身份信息。

别返回21号台和19号台确认缴费参保。

3、发放证件。参保对象在缴费180天后,可到二楼窗口19号台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在参保前三个月内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可当即领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卡,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2013年4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精神,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并轨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再单建统筹,并入城镇职工医保一体运行和管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统一账户,处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及其他经办管理事宜。

二、规范参保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原市城区市属以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人员,已在武陵区参保的,继续在武陵区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在市本级或武陵区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以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按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3月。超过缴费期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4、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市直改制企业臵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常劳社发【2004】15号、16号文件涉及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费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每年缴费工作完成后,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当期享受补贴参保对象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应补贴额划入财政专户。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200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龄档案为依据),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费需继续缴纳),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满上述条件的,在退休之前一次性缴足规定的年限,缴费基数为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间不划入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明确医疗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住院、特殊门诊、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特检特治等享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完全相同的待遇。

新参加医疗保险和中断参保后复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上述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照本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逐月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为:45(含)岁以下人员2.7%;46岁至退休年龄人员3.2%;退休人员3.4%。

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实际缴费9个月,此后按自然缴费)。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十二

就业协议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以下本网小篇提供就业人员就业协议书阅读。

甲方(雇主)。

名称:单位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身份证号:

户口地址:所属办事处:

常住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工作期限: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工作任务:乙方在岗位,担任工作。

三、劳动报酬:工资及计算方式:支付时间:

四、福利待遇: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处理和赔偿。

五、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乙方应服从甲方正常的生产(工作)安排,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数量、质量指标。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由乙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意见后,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甲方负责人(盖章):乙方:

年1月1日年1月1日。

社区居委会意见(盖章):

城镇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篇十三

(武劳社〔2004〕6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在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三)按本办法参保或续保后间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内再次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后再次续保的,在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四)对补缴额征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按本办法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补缴的缴费指数应按补缴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对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调整“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公示内容。今后,国家、省及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5日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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