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大全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01:43:07 页码:10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大全19篇)
2023-11-21 01:43:07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有效地整理和概括信息的方式,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知识。总结需要简明扼要地表达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不冗长但又不失完整性。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一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二

1、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经营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经营、生活场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区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设有疏散标志。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经营产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7、严格执行用火安全制度,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点附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8、严格控制野外用火。不得随意丢弃烟蒂,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未经允许不得在景区内使用明火取暖、烧烤、篝火等。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三

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四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六无:

(1)无痰涕、纸屑

(2)无堵塞

(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

(5)无蛆蝇、臭味

(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

(1)墙壁、门窗净

(2)间隔净、无损坏

(3)便槽净

(4)地面、立面净

(5)蹲位净

(6)公厕周围净

三好:

(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五

1、旅游观光车由车队队长直接领导,统一调度,保证完成按送游客观光工作。

2、每天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制动、运转正常方可出车,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行驶。

3、发车前将车门关好,请游客坐稳座位,不准超员载客。

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安全行车制度。注意发动机运转情况有无异常声音及各种仪表盘是否正常,发现情况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行驶。

5、司机要按规定路线限速(40km/h)行驶,不准私自改线或延长时间。

6、恶劣天气和险要道路没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冒险行驶。

7、保持车辆整洁,达到优质服务、文明服务。

8、杜绝酒后开车。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六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七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

景区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好景区在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措施分为:

1、要做好宣传防火工作,利用广播、横额等,加强防火宣

传教育,禁止在景区内燃烧香烛、禁止庙内小卖部出售烟花炮竹或易燃易爆物品。

2、在雨季来临时段,认真做好对景区内的水库、道路两旁山坡、桥梁定期、维修保养以及加大对景区内道巡擦是否有危险,保障景区内的安全。

3、在秋季来临时段,对景区公路两旁杂草和防火界进行铲除杂草,避免山林火灾的发生。

4、为了加强对景区文物资源保护以及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庙内设立了7个执勤点确保了景区的安全。

特殊时段的安全处置制度

1、各自管辖的地段负责落实照明、安全、护线和各种警示牌、标语、指示牌、宣传标志等。

2、险段执勤人员做好个人路段责任。

3、视情实行单行线,指导游客按指定线路行走。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景区内各商业网点的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严格管理,保障安全,落实“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级安全责任制。

1、景区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工作责任心,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2、遵守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景区和社会秩序。

3、各门店对新吸收的“临工、帮工”等要结合本店的实际进行防火安全,治安防范教育。

4、严禁销售“七害”物品、严禁销售伪劣、过期变质及“三无商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5、严格使用电炉、电饭煲等非指定使用炉具,注意用电安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迁移或增设水电线路和电器,不得擅自搭建可燃物架等建筑物。

6、严禁在非指定范围门店出售,存放和燃放烟花炮竹,严禁存放有毒和腐蚀性的物品。

7、熟悉周围的环境,掌握店内物品存放情况和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并做好保管,懂得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增设电器,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用电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9、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店内的线路、电插座要经常检查,如有松动或损坏要及时报修人离开时即关灯、关电掣、封炉火、关水、关门窗。

10、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有接触不良,绝缘破损、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和发热等问题,必须立即通知电工维修或更换。

11、严格按景区规定执行,不得储存过多液化石油气瓶,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

12、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门店的防火安全情况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村进行检查,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检测。

13、禁止拒绝、违难消防、安全监督人员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景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14、在工作中发现险情隐患应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八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

第六条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景区性质、特点、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景区详细规划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执行。

第九条风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商业服务点的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保护地形地貌和植被,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环境容量控制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游览接待规模,按照控制规划接纳游览者。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三条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规模和民用住宅的建设,按照居民区规划做好风景区内常住人口的迁移。确需新建民用住宅的,应当在居住区内按照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原因确需翻建、改建的,应当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及安全、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已有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搬迁。

禁止在风景区的核心区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已设置的有关仓库、堆场应当依法限期搬迁。

第十五条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居住的寺院庵堂的改建、扩建,管理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活动。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风景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区内军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土地;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采集名贵稀有植物,损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四)采石、采沙;

(五)违法排放废气、废渣、废水,乱倒垃圾,乱放杂物;

(六)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

(七)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项目或兜售商品;

(八)在景物、树木上刻、划、涂、写或者晾晒衣物、钉挂和绑扎物件,攀折枝条;

(九)在明令禁止的池塘、河流、水库捕(钓)鱼、游泳、洗涤衣物等;

(十)经营性饲养或放养家畜家禽;

(十一)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引进或带入外来物种以及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十三)擅自设立主体雕像、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十四)危害文物安全,破坏其原有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文物、景点、景物拍摄电影、电视;

(十六)其他损坏景物、景观、文物、公共设施、环境等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在普陀山前山、中山、佛顶山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歌舞厅等设施。

第二十条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以风景名胜资源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以及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的治安、安全、消防、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管理设施,防止各类事故和违法案件的发生。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组织,采取防火措施,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张贴、张挂各类宣传品的;

(二)因施工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从事各项经营性活动的;

(三)修建坟墓的;

(四)其他应经批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机动车辆控制规划,控制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数量。机动车辆进入风景区从事营运,应当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进入风景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应当根据风景区统一划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除执法机关专用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进入风景区行驶。

第二十五条对风景区内的居民购置自备车辆实行必要的控制。具体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机动车控制规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下列在风景区内从事的活动:

(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施工;

(二)建设施工需要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迁移树木、修剪树枝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审批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内公管住房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出租私人住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文明、安全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地形地貌、景物、景观、林木、植被、水体和古建筑,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经批准搭建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物料临时堆放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恢复原貌。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在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文明经营。

第三十条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予以保障。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或搬迁的,由管理委员会代为拆除或搬迁,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三)项规定擅自设立主体雕像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及时清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为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机构执行外,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未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批准单位或个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活动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划规定进行景物、景观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的;

(二)未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环境容量要求进行管理,使风景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三)未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风景区内经营、安全秩序混乱,后果较严重的;

(四)在管理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川市有玉华宫、药王山等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行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的规划建设,必须服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把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同时要搞好宣传工作。

第六条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文物、环保、旅游、农林、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应在风景名胜外围,根据保持景观物色,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控制建设活动等需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划定保护范围。其规划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林业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必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保护,并在林区要设置防火设施。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要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鉴定的古树名木要悬挂标牌,并要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复壮措施,及时搞好松土、施肥、补洞、防止病虫和预防风雪、雷、雨等灾害的工作。

第十一条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及其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窟、寺庙、石刻等文物古迹属于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应对文物古迹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要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等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大兴土木和大规模地进行改变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都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按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后,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步伐。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个人都必须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环境,都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同意,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要做好文明浏览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

第二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由管辖的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浏览活动的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的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定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对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设置维护浏览秩序和治安专门人员,加强治安巡逻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破坏风景名胜区浏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建委负责组织我市行政区划内新的风景名胜评价、审定、升格报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

旅游安全包括旅游活动各环节中的安全现象,也包括旅游活动中涉及人、设备、环境等相关主体的安全现象;既包括旅游活动中安全观念与意识的培育、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安全管理手段的落实与执行等软件建设,也包括旅游活动中安全的防控、保障与管理等物质建设。

景区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每次具体事故原因的表现也多种多样,一般归纳为以下方面:

1、自然环境方面,如地震、火山爆发、塌陷、地裂、崩塌、滑坡、泥石流、暴雨、洪水、海啸、沙暴、尘暴、有毒气体污染、部分凶猛野生动物、有毒植物、昆虫、环境污染、核辐射、传染病等。

2、社会环境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来源于社会与管理灾害,包括战争、恐怖主义、社会动-乱、犯罪活动、火灾、旅游设施管理差错等引起的灾难或损害。

3、旅游者方面。当旅游者刻意追求高风险活动或处在过于放松状态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管理方面的失误。管理混乱也会造成安全事故。

(二)景区旅游安全机构

景区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总负责,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机构,全面领导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景区应设置专人、专门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备的安全保卫人员与景区的规模性质相适应。

(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

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2、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治安保卫制度;

5、重点文物或重要景观保管或保护制度;

6、值班、值勤制度; 

7、安全奖惩制度;

8、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2、事故报告制度;

13、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5、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6、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四)专职与流动安全保护人员

景区在游客集中和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安排布置专门负责安全保护的工作 人员;以水上游乐为主的旅游景区要设置巡视员、救护员,比例应较高。同时,还要配备与旅游区规模及性质相适应流动安全保护人员。

一、组织方式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权限内的景区创建、指导与检查评定工作。

根据景区资源特色、类型、市场定位等要素,应组建结构合理、知识互补的评定检查组。原则上,评定检查组应由来自行业、院校、企业三部分人员组成。在工作过程中,评定检查组人员应有合理分工,形成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工作职责。

二、工作流程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一项严肃的技术认证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开展工作:

步骤一:前期准备工作

接到指导、评定检查任务后,评定检查员应做好前期案头准备工作。

通过阅读《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对景区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形成初步的印象。

通过查阅相关材料,了解申报景区在全省、区域旅游产业布局中的地位、资源特色、市场影响力。

《旅游景区简况》一表中以下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1)“基本数据”中,接待人数、门票价格、营业收入三者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景区的市场吸引力;累计投入和年平均收入的关系反映出景区规划、建设的科学性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

(2)“旅游资源概述”的相关描述反映景区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和景观质量的水平。

(3)“发展概况”的相关内容反映景区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和可持续能力。

(4)“旅游活动”的相关内容反映景区的综合实力和开发状况。

步骤二:召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情况通报会”(首次会)

检查评定组到达景区后,应召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情况通报会”(首次会),通过听取景区创建工作的情况介绍,互动式提问等环节,深入了解景区资源类型与特色、开发建设、创建工作过程、管理思路、市场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状况、服务质量环境保护、未来发展战略等基本情况。

步骤三:现场检查工作

依据国家标准,通过实地检查,感受和体验景区旅游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质量,对景区质量等级建设工作形成总体的评价性意见。

步骤四:资料审核工作

评定检查组对景区各项管理制度、审批文件、达标证书、工作记录、培训记录、投诉及重大事故处理记录等文件、资料进行检查。

步骤五:意见汇总、评分工作

召开评定检查组内部工作会议,汇总每位评定检查员的意见、感受,形成一致性结论,并对照标准逐项评分。

步骤六:召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反馈会”(末次会)

召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反馈会”(末次会),按照分工,依据标准三个细则的相关要求,向景区反馈检查意见,并从提升产品质量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步骤七:撰写检查报告

委托专人,将景区检查评定情况撰写成“评定检查整改建议报告书”,上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三、工作方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应体现规范性、专业性、引导性和实效性的工作效能,为确保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发挥标准对景区质量建设的指导作用,在现场辅导和现场评定检查过程中,应认真领会标准的精髓和实质,力争将标准的每一项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检查动作,通过关注各个检查要点的情况,感知和体验景区硬件、软件所达到的专业化水平,对景区质量形成综合性评估意见。即是说,一系列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动作束”,构成评定工作的完整体系。

四、会议相关要求

4.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情况通报会(首次会)

4.1.1首次会议程

(1)会议由评定检查组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的人员组成情况;

(2)组长请创建景区负责人介绍景区方参会人员;

(3)景区负责人向评定检查通报景区的基本情况及创建工作的主要成绩

(4)各评定检查员就有关问题向景区方提问;

(5)组长向景区方阐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7)首次会结束。

4.1.2相关要求

(1)原则上,首次会应在现场检查前召开,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与末次会合并召开;

(2)评定检查员应按时集体进入会场参会;

(3)会议全过程严禁吸烟、接听电话和无故离会;

(4)认真倾听景区方的情况通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6)创建景区的情况汇报原则上要求采用ppt的方式,并备有文字材料;

(7)首次会原则上应控制在一小时的范围内。

4.1.3首次会所提问题的方向及所要达到的检查目的

(1)景区旅游资源情况:资源的类型组合、地域组合、配置组合、资源的系统地位、资源开发应用条件、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实施情况、景区形象定位、市场定位等。通过上述问题,主要对资源品质与发展战略进行了解。

(2)景区的基本经营情况:近两年内景区的营收总额、收入结构、门票价格、能耗情况、新的项目、新的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等。通过上述问题,主要是了解景区经营战略的完善情况、产品核心竞争力水平、专业化管理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

(3)景区市场开拓情况:近两年内景区总接待量、客源类型结构、市场营销策略和方式等。通过上述问题主要是了解景区的市场定位、类型细分与功能配置的合理性以及景区市场拓展的能力等。

(4)景区人力资源情况:景区组织结构及员工总数、员工的文化水平状况、专业资质及专业技能状况、员工流动情况、员工培训计划及相关投入等。通过上述问题主要了解景区经营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企业文化建设状况等。

(5)景区设施设备及安全情况:景区旅游交通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垃圾收集、转运预处理设施、特殊人群服务设施、紧急救护系统、安全探头、紧急广播、安全保卫及值更制度的落实情况等。通过上述问题主要了解景区日常管理的专业化保障能力。

4.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反馈会(末次会)

4.2.1末次会议程

(1)会议由评定检查组组长主持;

(3)组长做总结性发言,梳理、明确需要景区进行整改的详细建议;

(4)景区所在地负责人讲话;

(5)景区负责人表态性发言;

(6)组长宣布会议结束,感谢景区及所在地相关部门对评定检查工作的支持。

4.2.2相关要求

(1)每位评定检查员应高度重视发言的准备工作,应严格遵循标准的相关原则和要求,不得以自身好恶或以自身企业的标准为依据,发言应有侧重,言之成理,言之有据,切忌报流水帐。在提出意见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关的整改建议。

(2)发言应态度诚恳、积极、平等,语言使用应清晰、严谨,具有专业性;

(3)会议期间不得吸烟、接听电话、交头接耳或无故离开;

(4)情况反馈会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 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  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  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  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 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 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 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 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 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组织)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市两会福音堂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四、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五、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六、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七、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三

童年如一块发光的金子;童年如一盏明亮的灯火;童年如一对苍劲的翅膀。这是一个周末,我嬉闲的坐在床头,脑子里突然冒出了一个奇怪的念头:是观光车快,还是我的"宝马"快呢?我在床上抓耳挠腮,之后我决定去试一试,我骑着"宝马"来到公园,打算跟观光车一绝高下,不拼个你嬴我输,绝不罢休,我火气十足,等着观光车的到来,过了几分钟,又过了几分钟,又??我骑在"宝马"上不是打起了瞌睡,突然一声轰-轰-响过,我立马站直了腰,随时开跑,谁知,观光车似乎不感觉我的存在,一溜便走了几十米远,好似衣服拉开了一个大口子,我气愤地说:"趁人之危,算什么英雄,这个耍赖的`人,竟然抢我的道!"我不禁冷笑了两声,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追了上去,可刚起步,那辆光观车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怕什么,反正只会走一条道!"我不气馁的说,又骑着"宝马"迅速追了上去。

不知是过了多久,我便隐隐约约地看到了那辆观光车的影子,这使我兴奋极了,转身又加足了马力,乘胜追击了上去,"什么观光车,还没有我的"宝马"快呢,眼看就要追上,可我一不留神,听见了冰糖葫芦的叫喊声,我一嘴馋,便跳下了"宝马",把与观光车比赛的事情抛到了九霄云外。

一晃,十分钟过去了,我坐在石头上若无其事地吃着冰糖葫芦,忽然,一辆观光车飞奔过去,我恍然大悟,把单车当成摩托了,我想:都是两个轮胎,就少了一个发动机,我踩啊踩,又过了几分钟,我便把单车变摩托给忘了,还是自己的"宝马"好用,一气之下我又追了上去,我机灵一动,观光车只可以按规定路线跑,而我的"宝马"在这可以随心所欲,决定绕道行驶,哈哈!我一越,果然超过了他,不知过了多久,我们已经离终点不远了,但观光车依然比我快一些,我脑子里又冒出了一个"坏点子",我跳了下来,把吃奶的劲都用上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宝马"推向终点,观光车迅速地走,胜利边迅速的来了,我骑着"宝马"走在阳光小道上,愉快的回了家。

这件事让我无法忘怀!那个"宝马"也伴随我3年了,好吧!其实是一辆单车,但它在我心中永远是"宝马",成了我就不可冲刷掉的记忆。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四

1.1景区安全保卫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预防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1.2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1.3携带物品出入景区,应严格按照景区制定的《关于携带物品出入景区的管理办法》执行。

1.4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5严禁未经领导允许,徇私情将外来人员及车辆放入景区,更不允许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1.6安全保卫人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认真检查,以防有人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及其它财物。

1.7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领导汇报情况。

1.9安全保卫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当地派出所电话及景区主管领导的电话,出现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景区领导报告。

2.1工作标准。

2.1.1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2.1.2治安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铁面无私的品格,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军队作风。

2.1.3充分发挥“景区卫士”的职能,有效地保证景区的正常秩序,确保景区财物及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1.4及时制止不良事件的发生,有力打击不法分子。

2.1.5开园前、闭园后,对所辖区域进行检查。

2.1.6开园后在岗位上进行正常的值勤工作,并协助环卫人员搞好景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1.7协助市场管理部作好票房的押款工作。

2.1.8负责景区内外的夜间值勤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景区财产的安全。

2.1.9严格执行景区关于员工、车辆进出景区的规定,按景区规定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和业务往来人员进行检查。

2.1.10作好疏导工作,保证出入通道畅通无阻。

2.1.11严禁游客和无关人员进出员工通道。

2.1.12保持岗亭和大门清洁卫生。

2.1.13门卫应站姿端正,精神饱满,衣冠整洁,对待游客热情礼貌。

2.2开园期间的秩序维护和检查。

2.2.1保安人员上岗后,检查辖区内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报有关领导,并填报《维修单》报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2.2负责维护景区游览、表演场所的秩序。

2.2.3巡视辖区的治安情况,清理三无人员,留意票房、餐厅、商场、广场等场所的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

2.2.4对进出景区调度口的车辆应进行疏导指挥及查验,确保秩序井然。

2.2.5各辖区保安人员应制止炒卖转售门票、无证摊贩、乞讨等不良现象。

2.2.6保安人员每天协助市场管理部门作好押款工作。

2.3闭园期间的检查和守护。

2.3.1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立即报有关领导,并填写《报修单》报景区场务管理部门维修。

2.3.2闭园后,用文明礼貌的态度规劝游客离园。

2.3.3检查景区内各商场、餐厅、办公楼的安全状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2.3.4夜间巡视时,应密切留意和盘查可疑人员和闲杂人员,确保景区和承包租赁单位的财产、物资安全。

2.3.5加强各通道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查验。

2.4交接班。

2.4.1早班、中班、夜班及机动班应作好交接班工作。班前由领班安排岗位,交代任务,班后作简单工作小结。

2.4.2各班组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如接班人员未到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2.4.3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2.4.4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接的有关事项查点清楚。

2.4.5交班前,应将值班场所打扫干净。

2.4.6各领班每天应填写《保安值勤记录》,对班组值勤情况、处理的问题、交接班事项及违纪惩罚等填写清楚,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5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理。

2.5.1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时,负责人员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并赶赴现场处理。

2.5.2处理案件时,本着保护景区员工、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并注意维护景区的形象和声誉。

2.5.3向当事人和目击者了解事情的经过,作好笔录。

2.5.4负责人员填写《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记录表》,连同当事人和目击者的笔录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6检查与考核。

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对各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并填写《服务质量检查表》;

部门负责人对各岗位进行巡视抽查。

2.6.2检查时发现一般不合格,按景区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奖惩通知单》;

发现严重不合格,由负责人填写《不合格及纠正措施报告》逐级上报,并按要求整改处理。

3.1总则。

3.1.1爱岗敬业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基础;

认真负责是做好保安工作的前提;

依法执勤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依据;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做好保安工作的保证;

贯彻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规定,是每个保安人员的责任。

3.1.2保安人员执勤时要做到“五要”:要服装整洁、干净一致;

要仪容仪表严肃端庄;

要认真负责,保持警惕;

要文明礼貌;

要依法执勤,有礼有节。

3.1.3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六不”:不抽烟喝酒;

不串岗离岗;

不闲谈睡觉;

不操手插手;

不徇私舞弊;

不打人骂人、不与游客争吵。

3.1.4严格落实“八防”职责:防失火,防爆炸,防盗抢,防落水,放逃票,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

3.1.5实行区域值班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

3.1.6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1.7实行执勤日志制度,对执勤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重要电话、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上报、记录。

3.1.8凡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无证无票,不得进入;

货证不符,不得出门。

3.1.9门卫执勤时要保证准入车辆的通行,及时疏导大门交通,并经常清理景区大门附近的卫生。

3.1.10认真执勤,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正确回答游客的提问,严格盘查可疑人员、物品,遇有突发事件、抢劫、爆炸、打人行凶等暴力犯罪时,要敢于制止、抓捕,并进行正当防卫,合理合法使用保安权利。

遇有不正常或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请示,不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执勤人员要承担全部后果。

3.2.1保安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领花、领带、帽徽要严格按照规定缀钉、佩戴,保持着装严整。

3.2.2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系武装带、戴制式大沿帽、穿保安服。

3.2.3值勤时间以外及非因公外出,不得着保安制服。

3.2.4保安人员在训练、劳动时着迷彩服,不得穿保安服。

3.2.5保安服和迷彩服不得混穿,不得与便服混穿。

3.2.6保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否则视情节给予处罚。

3.3保安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3.3.1总则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是:遵守纪律,热爱人民、文明执勤,忠于职守、服从指挥,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英勇果敢、不畏艰险。

3.3.2遵守纪律、公正廉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景区的规章制度及保安的行业纪律,依法执勤,秉公办事,洁身自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3热爱人民、文明执勤要热爱、保护、服务于游客,执勤时要着制服,先敬礼后述事,尊重他人,体现良好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4忠于职守、服从指挥要保护游客的利益和景区的利益,要有责任感、事业心,提倡团队精神,服从工作需要,维护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5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要以景区为家,做景区人,热情周到耐心地为游客服务,保持良好的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3.3.6英勇果敢、不畏艰险遇突发事件要讲究策略,斗智斗勇,在紧要关头、关键时刻要无所畏惧,勇敢向前,展现良好的个人职业素质。

3.4保安员六条禁令为了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执勤保安的素质,特制定保安人员六条禁令如下:

3.4.1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吸烟、喝酒。

3.4.2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脱岗串岗。

3.4.3禁止保安人员无故旷工和私自调班。

3.4.4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别人攀谈。

3.4.5禁止保安人员贪污受贿,参与赌博。

3.4.6禁止保安人员打架斗殴,防卫过当。

凡是违反以上禁令3.4.1至3.4.4条者罚款处理,如累犯予以辞退;

违反3.4.5和3.4.6条者予以辞退。

3.5保安人员的纪律规定。

3.5.1服从命令,听从管理,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请示汇报,随时接受领导检查,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各行其事。

3.5.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保安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社会丑恶现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

3.5.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值勤时不睡觉、不喝酒、不干私活、不闲谈。认真做好责任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5.4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内部的机密,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事不说,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景区内部情况,不擅自把无关人员带入景区。

3.5.5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

3.5.6自觉遵守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私开单位和他人车辆,不准私自处理单位的各种废品。

3.5.7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肃端庄,讲理讲法,不刁难游客,不打人骂人,不包庇违法犯罪,不陷害好人,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

3.5.8团结同志,以诚待人,事事处处维护景区的良好形象。

3.6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3.6.1对讲机是景区配备给保安人员的工作用具,使用人员要爱惜使用,认真保管。

3.6.2对讲机要分配到人,专人使用,专人保管。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3.6.3对讲机不准借与保安以外的人员使用。

3.6.4对讲机从发配之日起,三年内景区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损坏自行维修。

3.6.5对讲机要爱惜使用,不要违规使用、操作。

3.6.6要建立对讲机交接使用记录。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五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三、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在景区门口设立防火检查站,提示游客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

四、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八、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讲解员在讲解时要随时提示游客严格遵守《消防法》,不准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更不准在景区内用明火野炊。

九、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四、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六

1、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台帐化,纳入档案工作。

2、各类安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落实。

3、台帐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

4、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帐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帐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工作。

6、台帐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管理员和台帐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学习他人经验,努力搞好安全台帐管理的改进工作。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七

a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八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渡沟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内容

2.1安全培训

2.1.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2.1.2对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2.1.3制定培训计划,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熟练掌握发生一般火情或重大火情时处置方法。

2.1.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1.5消防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2安全检查

2.2.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2.2安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区域进行防火检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2.2.3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后,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

2.2.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2.3安全疏散

2.3.1始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3.2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2.3.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2.4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2.4.2消防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4.2消防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定期做好消防检查,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

2.4.3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控制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2.4.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维修。

2.4.5发现火灾时,要及时启动消防预案。

2.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2.5.1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发现异常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5.2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县级消防安检管理部门负责。

2.5.3消防器材管理

2.5.3.1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普查换药。

2.5.3.2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5.3.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2.5.3.4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

2.6用电安全

2.6.1严禁随意撕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6.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景区电工负责。

2.6.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6.4禁止私用电饭锅、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景区观光车安全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升城市旅游形象,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荆州市区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营运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用于为旅游景区内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观光车辆。

第四条、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旅游景区内观光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景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观光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观光电动车由公安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观光车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经营企业或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观光电动车登记上牌时,应依法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观光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观光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c照以上(含c照)机动车驾驶证和旅游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第十一条、观光车必须在旅游景区内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靠。观光车行驶的具体线路及车辆停靠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设施完好,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标明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观光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强行拉客、随意甩客或违规行驶。

第十四条、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核定。观光车营运票据由经营企业或单位报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