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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 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图(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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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 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图(7篇)
2023-01-17 07:01:26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一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位于______ 区______路______号商铺作为商业用途使用(以下简称“该商铺”),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 。

第二条 租用的期限为________年,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商铺的租金总额:第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圆整);即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第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圆整);即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第________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圆整);即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月)。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1、租金交付期限:每月____日前交清当月租金。

2、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圆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该商铺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天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缴交,与甲方无关。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中止该合同,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两 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如期交纳租金。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3、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并正确使用该商铺及内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及有权追偿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4、为确保用电安全,乙方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单个电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调、冰箱除外);如需使用,须向供电部门申报增加用电负荷,待批准及缴交增容费后,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装修该商铺;如需装修,需经甲方同意,并一律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结构部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一点的规定,则乙方缴交保证金的期限顺延;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

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三点的规定,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保证金的3‰计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

第二款第三、四、五点,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缴交保证金之日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 表(签名):____________ 代 表(签名):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二

合作经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以下称“该企业”)合作经营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作经营内容。

第二条:根据出租方和甲方租赁合同第八条本商场可分租或整体转租和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及办公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间的精装修由乙方统一安排,及自行出资装修,动用房屋的结构和外部墙面须报甲方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施工。

第四条:合作期间的利益分配:该商铺的所得经营额,包括一楼的精品店,按总额度的交纳给甲方,作为场地经营费用,乙方保证每年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只交纳万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按总经营额度的计算,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剩下部分万元交给甲方。

第五条:其中一层和三层部分由甲方租给银行的商铺为银行的营业部和办公场地,总面积平方米,甲方每年收取的租金与乙方无关,此面积产生的水电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由银行承担,剩余一、二、三层总面积为平方米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物业公司的要求及时交纳,因交纳费用不及时所带来的其它纠纷有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经营的项目,但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保留甲方的名称及总的商场招牌,营业收入不管涉及多少收入网点甲乙双方共同派人监管,做到相互信任和公正公开透明;在经营期间,乙方与其他商家和股东发生的有关违法行为及产生的经济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甲方原因导致商铺不能继续经营或提前收回商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照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出合作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年不低于万元的场地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合作合同。

第八条:此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以后可以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三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铺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投资标的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号商铺,商铺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40%公摊面积),价格含公摊面积每平方一万两千八百元整。

二、出资比例

甲方首付出资_____元,占商铺总出资的50%;乙方首付出资_____元,占商铺总出资的50%,商铺余款____元需银行按揭,甲乙双方平均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每月8号之前乙方将当月按揭款的一半交与甲方,由甲方将当月按揭款全部交与银行,若乙方没有在约定期限(8号)之前交按揭款每迟延一天按揭款的全额的0.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三、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

1、商铺投资所取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转让价款等)

由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平均共享。

2、商铺投资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的装修费、物业费、

水电费、暖气费、各种税费等)由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平均分摊。

3、商铺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损失(包括因不可抗力遭遇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平均承担。

四、投资事务执行

1、商铺购买协议的购买方和商铺产权证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方,产权证下发后由甲方保管产权证以利于办理商铺日常事务。乙方有权随时查看、核实产权证,甲方应予配合。

2、双方委托甲方代表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商铺购买的相关手续及事务;

(2)商铺产权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事务;

(3)商铺出租与出售的相关手续及事务;

3、甲方在处理商铺事务时应及时与乙方沟通事务的进程与结果。

4.、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须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1)商铺出租的价格、时限等关键事项。

(2)商铺出售的价格、时限等关键事项。

五、投资的转让、出租及经营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自己持有的投资权益,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拟向第三方转让自己持有的投资权益,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3、商铺必须整体出租,不允许分开出租。

4、若商铺甲乙双方共同经营或一方经营,各种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六、违约责任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均应赔偿给对方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就乙方对 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活动,根据《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凤翔商厦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装修商铺

本合同装修场地位于____________内之______层______号商铺。

第二条 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自______起至______止。

第三条 装修押金

乙方进入场地装修前,需向商厦管理处缴纳装修抵押金______元,装修完成后,经商厦管理处确认无损坏、破坏商铺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后,一个月后无息退还装修抵押金予乙方。

第四条 装修条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商铺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核,乙方必须在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2、乙方所提出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要明确装饰部位、范围以及内容等详尽信息。

3、装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商厦及他人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5、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日应交纳违约金(日租的两倍) 元,租期不顺延。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五

甲方(出租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丙方(原承租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作为出租方将位于________大街________院楼室甲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前所盖的房屋平方米出租给乙方承租方。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大街________院楼室甲方拥有产权的房屋前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租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1、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合同签订日缴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返还给乙方。

2、第一年每月租金为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3、从第二年起,租金每月比上一年度增加________元(即第二年每月为________元,第三年每月为________元,第四年每月为________元,第五年每月为________元,按实际使用年月起止计算)。

4、经协商,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年租金分四期付款即租金按季度计算支付。付款期限约定如下:

每年第一期: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每年第二期: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每年第三期: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每年第四期: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1、物业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承租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部门交纳。

2、水电费:由承租方缴纳(水费________元/方,水表底数为度,电费________元/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装修及维修费: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房屋的装修由承租方负责。

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除此之外,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原因和不可抗力及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出租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其中包括承租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1、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对承租方的经营提供方便,协助承租方进行正常的开业经营。

1、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

2、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如果甲方将本合同标的房屋所依附的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房屋转移给第三方时,不管本合同标的房屋(即商铺)是否同时转移,该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和甲方都继续有效。甲方承诺向新的房产所有者声明本合同标的房屋(即商铺)由承租人承租的情况。甲方出卖本合同标的房屋及所依附的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房屋时,须在________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在遵守本合同各条款的条件下,乙方可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委托本合同外的第三方进行经营,甲方认可该第三方享有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若甲方或丙方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包括签署本合同之前和之后),又将本合同标的房屋出租给第三方,或者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都视为甲方或丙方构成违约,甲方或丙方除支付乙方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正常使用之日租金的________倍作为违约金外,应赔偿乙方为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出租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3、如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有关部门拆除或限制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甲方应退还相应期间的租金及全部押金。并在新建或能正常经营后继续履行本合同至租赁期满。新建或限制不能正常经营期间耽误的时间自动后延租期。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承租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甲方应根据情况免除房屋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丙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涉及本合同标的房屋的相关租赁协议全部解除,甲方与丙方因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丙方自行解决。

4、如出现甲方与丙方因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期间产生的第三方向乙方追索相关款项的情况,甲方、丙方承诺自行解决,如发生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垫付情况,乙方垫付后可向甲方、丙方任何一方进行追索。

5、乙方一次性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丙方交付厨房用具财产及对该房屋装修的对价。厨房用具财产清单见附件。如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支付的________元需退还给乙方。

本合同附件包括各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关房产证明、本合同涉及的甲方与丙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厨房财产清单及标的房屋内置装修及房屋外观照片等。

甲方(出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承租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大街________院楼室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原承租方)(签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六

发包方(甲方):公民身份号码:

承包方(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上列双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自愿就奶茶店承包经营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发包、乙方同意承包经营的惠州市惠城区博海奶茶店(下称奶茶店)位于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万科金域华庭4-103商铺。

该商铺由甲方出资装修、开办,现有设施、设备和物件详见附件:《博海奶茶店现有设施、设备和物件清单》。该清单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共同清点、制作并签名确认。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壹年,自20x年10月1日起至21020x年9月30日止。

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如期将奶茶店及原有设施、设备和物件交还给甲方。交还的店面和设施、设备和物件应当符合正常经营使用后的状态,否则,乙方应予据实赔偿。

期限届满,甲方仍需将该店面发包经营或转让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或受让的权利。但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违约或违法行为的,自动丧失前述优先承包或受让的权利。

期限届满,双方均同意继续由乙方承包经营奶茶店的,应另行签订合同;未另行签订合同,乙方继续承包经营奶茶店,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承包期限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承包金】奶茶店承包金每月______元,按月支付,由乙方在当月内支付当月的承包金给甲方。承包金为固定金额,在合同期限内不因经营状况等任何原因而有变动。

乙方拖欠承包金的,应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拖欠超过30日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经营范围】承包经营期间,奶茶店的经营范围按照奶茶店营业执照载明的并经行政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乙方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单位的批准。

第六条【税费和成本】承包经营期间,奶茶店的租金、水电费、税费、物业管理费、工人工资以及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其他一切成本、费用均由乙方单独承担。

乙方因拖欠前款费用导致有关人士、单位向甲方追索费用、追究责任的,甲方除可向乙方追偿外,还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损失和责任】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用工、纳税缴费等一切责任。

乙方承包经营行为造成他人或自身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承担了责任的,可以全额向乙方追偿。

乙方与其雇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乙方的承包经营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店面修缮与使用】承包经营期间,奶茶店内店面、设施、设备和物件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修缮。

乙方需对奶茶店进行重新或进一步装修的,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新添置的物件属乙方所有。

第九条【转包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包。 在承包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商铺渗水承诺协议书模板汇总七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成都a商城商铺事宜订立本《成都a商城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a商城”

1.3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4 “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商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5 “租赁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管理费” 指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整个a商城的正常运作,而对a商城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费,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该商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用冷水费、供热费费用。

1.7 “起租日”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1.8 “书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 “元” 指人民币元。

1.10 “‰” 指千分之一。

第二条 出租商铺

2.1 甲方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第 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承租面积(gla)约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gfa)约为 平方米。

(最终以成都市政府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承租面积(gla)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间。柱体面积包含在承租面积内,租户之间内墙按照一半墙体计算其面积,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墙体按照全部计算其面积。

2.4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与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户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通道、卫生间、电梯、电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临时限制。

2.5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年。

第三条 商铺用途

3.1 号商铺只供乙方作为 品牌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3.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权证》。

3.3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a商城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6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且保证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3.7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 号商铺是“ ”(英文为“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 乙方每月租金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营业额提成租金以每月总营业额(税前)为基数计算,面积均统一以gla计算。

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m2* 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 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 m2* m2),或当月总销售额(税前)的 %,两者以高者作为当月的租金。

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4.1.3 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如此时a商城尚未对外营业,则起租日为a商城对外营业之日)。

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

日基本租金额为该商铺承租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额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每月的营业额提成租金须于次月第15日前依据本合同第4.1.1条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乙方应于该月第15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营业额差异造成提成租金差异,于结算后的下月调整。

4.1.5 根据本合同第4.1.1条规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4.2 租赁保证金

4.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2 个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费及推广费数额的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4.2.2 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租赁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4.2.3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4.2.4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4.3 管理费

4.3.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45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免租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空调,则管理费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

4.3.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管理费。

日管理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管理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3.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晚上10:00时止。如乙方根据经营需要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积平方米计算。

4.4 推广费

4.4.1 甲方将不时为a商城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

4.4.2 推广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费,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计算方式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推广费。

日推广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乘以当月每平方米推广费除以该月实际天数的得数。

4.4.3 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a商城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届时协商确定。

4.5 水、电费

4.5.1 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a商城实际情况结合制定,乙方须自行负担每月的水、电费,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费通知单所约定的日期支付。

4.5.2 水、电费押金共计 元,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户 元/㎡,餐饮租户 元/㎡,按照建筑面积gfa计算)。

4.5.3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水、电费押金(不计利息)。

4.6 其他费用

4.6.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4.6.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7天内支付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

4.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其中管理费的发票可以由甲方或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开具发票主体由甲方确定)。根据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收款账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银行账号(人民币)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4.8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五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5.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5.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状况,该商铺交付状况以交接凭据所载为准,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当日),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交接凭据签署日期为准;如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则该商铺交付日为 年 月 日。

5.4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a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5.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5.6 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1月1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1月1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年1月1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1月1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10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15条中的规定。

第六条 免租装修期

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

6.2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以及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6.3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

6.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装修押金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60 元/平方米,装修垃圾运输费为该商铺建筑面积人民币 8 元/平方米。

6.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租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租赁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6.7 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当月基本租金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第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赁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免租装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租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

第七条 商铺装修

7.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7.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7.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7.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a商城结构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7.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7.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a商城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应聘用甲方推荐或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租户装修手册》,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进行装修,以确保装修安全。

7.3 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时,特别不得:

7.3.1 在该商铺或a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设施;

7.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7.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的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7.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也不得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7.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a商城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a商城其他商铺的使用人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a商城营业时间之内进行装修施工。

7.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7.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7.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7.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前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商铺修缮

8.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维修。

8.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8.3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8.4 租赁期间,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a商城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8.5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6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8.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8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8.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8.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第九条 经营条款

9.1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租用甲方提供的pos专用收银系统(下称“pos系统”) 台,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将租用该商铺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租金,租金金额以乙方前一个月的实际月租金为准,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应保证其pos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甲方可以对该数据进行核实。甲方核实时,乙方应配合并提供本商铺经营有关的账册及原始凭证等资料。

9.2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

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为10:00-22:00(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a商城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

9.3 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a商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6 乙方应确保该商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

第十条 转租、转让和续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10.2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10.2.1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10.2.2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10.2.3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10.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3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11.2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公众责任险不应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在保险单中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且粘贴交叉责任条款。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a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a商城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负责包括a商城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甲方得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业公司行使。物业公司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其行为代表甲方,乙方须与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12.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a商城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3 乙方须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2.4 不论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12.4.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a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4.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logo。

12.4.3 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4.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及物业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12.4.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物业公司认可人员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

12.4.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物业公司指定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4.7 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2.4.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4.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4.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a商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4.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a商城结构的任何部分,或a商城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a商城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12.4.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a商城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4.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12.4.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12.4.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4.16 乙方必须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4.17 乙方需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12.4.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4.19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12.4.20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a商城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12.4.2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a商城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但纯周期季节性的促销活动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12.4.22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者除外。

12.4.23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

12.4.24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2.4.25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4.26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4.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

12.4.28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4.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5.30 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

12.4.31 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4.32 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4.33 甲方须尽力保持a商城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调设施及其他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12.4.34 甲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向该商铺提供空调服务。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或物业公司申请并缴付相应的收费。

12.4.35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额外空调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责成物业公司向乙方提供该等空调服务。

12.4.36 乙方承租区域内的照明系统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区域与a商城公共部分交接的边界区域单独设置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边界区域的照明。

第十三条 商铺交还

13.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3.1.1 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5日内交还该商铺。

13.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3日内交还该商铺。

13.2 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13.2.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13.2.1.1 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交还时的状况应当与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的状况一致;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13.2.1.2 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

13.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3.3 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3.3.1 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3.3.2 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本合同第13.2条规定查验该商铺。

13.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

13.4 逾期交还的后果

13.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3.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3.4.1.1 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3.4.1.2 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

13.4.2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依照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最后一个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3.4.1条的规定收回该商铺。

13.5 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在撤场前应向甲方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如乙方系一般零售类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1万元;如乙方系美容美发、餐饮等特殊类型租户,商品质量保证金额度双方另行协商。如三个月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甲方将向乙方退还该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和提前终止的条件

14.1 变更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4.1.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4.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14.1.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4.1.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14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14.1.1.4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15天的。

14.1.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4.1.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4.1.3 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4.2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如下:

14.2.1 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出现下述情况,可解除本合同:

14.2.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4.2.1.2 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6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4.2.1.3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3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4.2.1.4 在租赁期间,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的。

14.2.1.5 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且超过30天的。

14.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4.2.2 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14.2.3 因提前终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15.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逾期交付商铺,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月月基本租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5.2 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5.3.1 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超过60日的。

15.3.2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的。

15.3.3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15.3.4 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15.3.5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5.3.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5.3.7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5.4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3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还租赁保证金,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如有)并赔偿损失,并在3日内迁离该商铺。

15.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5.6 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5.7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甲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乙方放弃追究对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5.8 乙方对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乙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乙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16.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及水、电、空调费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2‰支付滞纳金。

16.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仍未能于7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2‰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委托a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6.3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4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6.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商铺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16.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16.4.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16.4.4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16.4.5 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的达到30日。

16.4.6 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6.4.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执行而被查封。

16.4.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中断、停止其经营活动1天(含1天)以上的。

16.4.9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况。

16.5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6.4条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6.6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赋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的权利,并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的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标志。

16.7 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16.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一切律师费),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开支。

16.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宽恕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 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16.11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7条、第3.8条约定,不论甲方是否实际支出了赔偿或处罚款项,甲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向乙方追究相关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17.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

17.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8.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8.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8.4 甲乙双方之间的书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期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期限内回函,否则,视同同意函件内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1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19.1.2方式解决:

19.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 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2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19.3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0.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0.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0.4 甲方负责向成都市成华区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0.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两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0.6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0.7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0.8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税费负担

21.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21.2 租赁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21.3 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21.4 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二十二条 其他

22.1 甲方声明,本合同签署时,a商城包括该商铺尚未设置抵押,但甲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a商城及商铺进行抵押。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承租房屋抵押权状态。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在设定抵押权时无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如为抵押权登记需要,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22.2 甲方保留对a商城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3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更改a商城的名字,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22.3 租赁期间,甲方因合理变更、修缮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括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

22.4 甲方有权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本体的内外及室外空间设置广告及获取利益,但该等设置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2.5 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顶、车库、广场、通讯网络使用和获取收益。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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