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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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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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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与感悟汇聚成了我成长的财富,该为此做一份总结了。写总结可以增加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帮助我们更好地应用所学。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一

1998。

44。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2016。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冀政办字〔。

2016。

97。

)

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

(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

(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

含劳务派遣机构。

)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

(

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七条。

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

30。

日内。

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基本医保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条。

市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由代办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保登记。县(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新增在职职工,职工退休、死亡、调入或调出本市,应使用网报服务平台,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和终止医保关系手续。

第十条。

常驻外地职工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常驻外地或异地安置就医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基本医保费的滞纳金;

(四)基本医保基金的利息;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保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

8%。

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2%。

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县(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0%。

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0%。

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70%。

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70%。

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基本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2006。

60。

号)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市市区。

2000。

6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

2005。

7

1

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

2000。

7

1

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

2000。

6

30。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

2000。

6

30。

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第十八条。

25。

年,男满。

30。

年,最低实际缴费。

10。

年。

第十九条。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第二十条。

10。

年的,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补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10。

年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

年和为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差额。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破产或关闭单位退休人员的医保事务,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保责任,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补缴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及滞纳金,负责管理医保事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不按时参保的,应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段期间,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医疗费不予报销。

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

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

)

参保后欠缴基本医保费在。

6

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时间超过。

6

个月的,补缴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本人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

35。

周岁以下的为。

0.5%。

(二)。

35。

周岁及以上至。

45。

周岁以下的为。

1%。

(三)。

45。

周岁及以上的为。

2%。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的。

6%。

划入。

市区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人社局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以本人实际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县(市)个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

70%。

70%。

的,以全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

70%。

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第二十八条。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次年。

7

1

日。

第二十九条。

预批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预批的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予以补划个人账户差额。不预批的,造成多缴纳基本医疗费或少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变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差额;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造成跨年度的,不予补划个人账户差额,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二)在协议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大病保险费;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预缴基本医保费的,由同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社会保障卡由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及时挂失;挂失前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基本医保关系终止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障卡和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因所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

3

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扣除个人账户、意外伤害保险费等部分后,其余作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由同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二)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

(三)危重抢救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四)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五)甲类传染病的门诊医疗费;

(六)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医疗费;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门诊医疗费;

(八)特殊规定药品门诊医疗费;

(九)住院医疗费;

(十)按规定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按病种类别分别管理。

(一)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

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80%。

;二级医疗机构。

70%。

;三级医疗机构。

60%。

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

1500。

元,退休人员为。

2500。

元。各县(市)可参考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90%。

;二级医疗机构。

85%。

;三级医疗机构。

80%。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

5000。

元。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90%。

4000。

元。

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和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500。

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统筹基金每例限额支付。

2000。

元。

(四)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规定药品门诊医疗费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按以下办法管理: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2%。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3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

200。

元,支付比例为。

90%。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700。

元,支付比例为。

8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900。

元,支付比例为。

83%。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

1200。

元,支付比例为。

8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

1500。

元,支付比例为。

76%。

(四)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

100。

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

3

个百分点。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六)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

(

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

12。

26。

日至当年的。

12。

25。

)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

25。

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10%。

(肾透析除外)。

5%。

使用单价在。

1000。

元及以下的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

5%。

;使用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

20%。

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支付限额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第四十二条。

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用药范围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职工基本医保实行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协议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药机构应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承办职工基本医保服务申请,经办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签订协议后报当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之间应签订医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协议医药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医保服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议医药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社会保障卡信息;严格执行职工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分级诊疗规定,做好上下转诊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医师信息、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审核、监管。

第五十条。

3

个工作日内报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备案。在本市以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由本人或亲属于。

5

个工作日内报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及相关证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证件,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

第五十二条。

参保职工普通病和慢性病病种门诊就医,可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包括普通病和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必须至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非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本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执行就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第五十三条。

县(市)参保职工转往参保地以外协议医疗机构,原则上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规定的最高级别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外就医的医疗机构,限定在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第五十四条。

市区参保职工转往市域外就医,应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手续,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医院原则上限定为三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第五十五条。

参保职工多次转外住院治疗应一次一备案。年度内患同种疾病转外就医需多次住院的,可持第一次转院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保的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对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常驻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已退休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职工使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就医,所用药品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五十八条。

参保职工在参保地协议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药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药机构结算。

第五十九条。

参保职工在本市非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市级经办机构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参保职工在市外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药机构就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

第六十一条。

经办机构按照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采用均值结算、病种结算、床日费用结算、人头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定时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同级经办机构制定,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十二条。

参保职工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结算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第六十三条。

参保职工出院结算时,协议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同级经办机构处理。

第六十四条。

95%。

拨付,其余。

5

%留作基本医保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视考核情况再予拨付。

第六十五条。

参保职工在市外未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在诊治终结后第二年度前六个月内,通过所在单位,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六十六条。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的,应按规定向同级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核准报销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拨付给本人。

第六十七条。

职工医保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市级统一的资源数据库和覆盖全市协议医药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药费;协议医药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基本医保费时,同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欠费职工列入止付名单,向各级协议医药机构传输信息;其有缴费义务职工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协议医疗机构仍应为其建立门诊或住院登记、病历、医疗消费明细等计算机信息,履行基本医保的有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建立内控制度。

第七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银行网点代收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在规定时限由银行转入同级基本医保基金收入户。

第七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制订及贯彻落实;负责职工基本医保政策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十二条。

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区)经办工作的指导、培训、评估和稽查。

第七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向经办机构划拨基本医保医疗费结算资金。

审计部门按计划对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实施审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合理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流程等其他工作。

发改、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按照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及时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五条。

协议医药机构按照政策规定承办医药服务、及时上传就医信息、配合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协议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药事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定点协议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

第七十八条。

经办机构负责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协议医药机构执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人社局、财政局报告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十条。

对认真执行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且医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协议医药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由同级基本医保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一条。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

〕第。

12。

)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按参保地原支付渠道及支付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具有支付限额的诊疗项目、特殊规定药品、病种、一次性物品,超过限额部分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均不予支付。

第八十四条。

执行。

第八十五条。

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17。

1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1。

12。

31。

日。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三

医保账户篇:

除了医保账户里钱会“增加”,持有并开通社保卡的童鞋们,五一假期之后还可以赶紧去看看自己社保卡金融账户里的钱。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划转上一医保年度(5月至2015年4月)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费用。

记者打听了一下,截止2015年5月1日零时,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大于100元,且2014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总额大于100元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统一划转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额度最多不超过个人缴费金额。

咱们还是以刚才提到的刘先生为例,以5000元为缴费基数的刘先生,身体不错,符合条件,五一后会看到自个的银行账户里,多出1200元现金。如果是没有领取社保卡的市民,这笔费用,则是在新年度领取社保卡次月初划转。

不过,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的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1%部分不属于划转范围。

余姚市、慈溪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办法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五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六

【最新医保政策资讯】广州市明确进一步扩大基层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基层首诊”。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政策仍在制定当中,争取今年三季度出台,明年实施。

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表示,目前政策仍在制定当中,由于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是门诊,所以考虑扩大报销比例的以门诊为主。据了解,目前门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有224家,而住院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有36家。

今年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明确,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处负责人表示,正在制定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中,已经有扩大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内容,目前政策文件仍在“走程序”。至于职工医保,也正在考虑在门诊统筹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

他表示,比例扩大多少目前仍未确定。按照目前政策,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比例中,基层医疗机构跟其他医疗机构相差20%,城镇居民医保差距更大,其中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有30%的差距,而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并不能门诊报销。

值得注意的是,社保机构跟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制度也会修订。现行的结算办法是制定的,修订后的思路是坚持总额控制,复合型结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都会有体现。据透露,新修订的结算办法估计会在本月内公开征求意见。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城镇职工医保协议书简短篇八

依据方案,省将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积极引导各大专院校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职业指导工作师资队伍。同时将职业指导列为大学教育的必修课,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政策、求职心理、择业技巧等教育,使每个学生在毕业前能够接受系统的职业指导。同时将把创业教育列入教学培训计划。

在就业援助方面,在高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通讯、交通和住宿费等。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专科毕业生继续升学读本科。在全省16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启动“双学位”教育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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