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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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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六篇)
2023-01-17 07:27:57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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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一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已由衢州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现决定对20xx-20xx年度项目的招标代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详见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

招标内容: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主要含国省道路面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安保、绿化工程、边坡处治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施工、监理招标等招标代理服务(含工程量清单复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投标控制价编制等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核发的暂定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具有类似的招标代理服务业绩和能力;

(2)近五年内(20xx年1月1日)至少完成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需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和中标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登记于投标人单位,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项目工作组人员:5人,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自20xx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下载招标文件(5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售后不退);投标申请人请于20xx年12月21日13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07办公室)现场交纳此次开标项目的席位费,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4.2 20xx-20xx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投标人在参与衢江区项目竞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江区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账号:注册或登录后可见注册或登录后可见319;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支行。资金到帐由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投标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20xx年12月20日的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以及交纳年金的,请于20xx年12月20日的16:00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往前顺延)携带投标保证金项目确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衢江区监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13办公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详见130*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超过上述时限未完成确认的投标人,一律视为放弃参与投标。(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联系人:郑朕)。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xx年12月 21日 13时30分。投标人应当于当日13时 00 分至 13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衢江区府前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东附属楼一楼第一开标厅)。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 324200

联 系 人: 夏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招标代理:浙江通衢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b栋12a

邮政编码: 324003

联 系 人: 钱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20xx年12月 10日

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证单位:(以下简称签证方)

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更好地按照公路规范施工,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三方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安西镇马牯山—热水村东坑小学(k0+000+k10+400)

二、工程地点:信丰县安西镇

三、工程承包范围:水泥路面硬化

四、合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施工规范路面规定执行。

2、根据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和签证单位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五、承包方式和义务

1、本工程按图纸设计施工,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水泥路面24.88万元/公里,砼路面标号c30,总工程量约10.4公里,以实际实做实收工程量核算总造价,砼路面建设包括:①18公分厚水泥砼路面层,宽度4。5米;②10公分厚水泥稳定层,宽5。0米;③路肩培土,两边宽各75公分;(甲方应协助乙方在路边就近提供土源)

2、甲方向乙技术交底并提供设计图纸,乙方应派出公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并按照规范施工,使工程达到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以上要求。

3、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派出人员协调好征地、料场等影响施工、交通、民事纠纷事宜。协助乙方办理用水用电手续,费用乙方自付。提供施工所需取料场及储料场、搅拌站场地,保证乙方免费取料。

六、施工期

1、工程有效施工期120天,开工日期20x年8月8日,竣工日期20x年11月30日。

2、乙方不得以无正当理由的任何方式延长工期或停止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剩余工程。在施工中因土地征用、民事纠纷、停水、停电、路桥等:不可预见因素,延误工期,延误一天则顺延一天并给予乙方停工补偿,但必须有甲方或鉴证方的签证。

七、工程技术、质量技术

本工程为路面工程,其技术力量除设计图纸有明确要求外,均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验收。经鉴证单位和甲方代表人员验收认可同意后,才能用于工程中,没有甲方或监理人员的同意,工程的任何部位均不得覆盖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不予以签证。因自然灾害所影响的路面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行工地,如经发现,甲方有权视情节约予处罚,乙方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出工地,其费用由乙方自负。

八、安全、环境保护、交通维护

1、乙方应做到安全生产,施工中发生的工伤及事故,甲方不负责,概由乙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避免用地范围外的任何损失和环境危害。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供电、邮电、通讯等各方面的公共设施的保护。

4、甲方应维护好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如确需封闭交通,应经双方和县交通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热水桥、桥梁已经出现裂缝,如因此桥梁而影响安全及停工,则由甲方负担。

九、施工管理及技术管理

1、鉴证单位依照交通部部颁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的各项要求和质量标准检查,合格后进行计量和验收。

2、鉴证单位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规范为依据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派监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监理。

3、监理人员有权随时对施工地段的任何部位进行抽检,在抽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

4、乙方应提供本工程的所有试验和施工检验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砼路面所需沙石均已定原产地供应,但需经交通部门察看检验认可后均可使用,如不能使用需往外地采购沙石,价格按实际增加.

5、对上述各项检查措施与管理办法,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予以拒绝,否则甲方有权将其全部工程收回,并处罚乙方工程造价2%违约金。

十、临时工程和设施、机械设施

在施工中,乙方所需任何临时工程设施(如工棚、材料、仓库等)在预算时包括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税金,乙方不得以任何何理由要求增加。

十一、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按进度计量,乙方应按施工要求做好项目所需试验资料和完成工程数量申请上报,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按甲方乡村公路要求评定标准初验合格后才能签证计量支付金额。

2、工程资金来源:(镇村共筹资金含上级交通部门补助)

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施工量计算,实做实收。

4、支付办法:乙方开工前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柒万元正,工程开工后每浇一公里,甲方付乙方工程款柒万元,依次类推,工程安成一半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如甲方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

5、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应付给乙方总工程款90%,半年内付乙方全部工程款。

6、乙方应在交通部门补助金中预留贰万元质量保证金。到20x年12月30日止全部退回保证金。但因自然灾害出现的问题乙方不负责。乙方到当地税务部门按工程款结算金额纳税后结算,按国家税率征收。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担保单位认可后达到一致,自愿签订,双方应遵循。

以上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负责人、鉴证单位各执一份,存档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三

委托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法律,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数量等

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内容将由甲方在每批货物发运前以货物运单或外运清单等书面形式予以详细规定。

货物运单或外运清单等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货物起运地点到达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承运货物的要求为甲方承担全国各地的整车、零担以及回程货物的公路运输。

2货物起运点:

3货物到达点:

第三条、运输价格及结算

1运输价格上海到常州120元/方(此单价已含托运货物的保险费),不足1个方按1个方计算,另收取提货费300元(单次提货大于5个方,免提货费),装卸费是5元/方。

2随着运输市场的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对价格协商,经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乙方应于当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业务结算清单,甲方应当于当月十日前完成核对工作。

4若结算清单核实无误,甲方应通知乙方开具运输行业统一发票;若有疑问,应由甲乙双方核实后再由乙方开具发票。

5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天内,按结算金额以转帐方式支付乙方运费。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安全、准时、优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保证其主体和运输工具具备合法的营运资格。

3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地点安排装车、卸车、并按照清单清点货物。

乙方承诺安全及时地把甲方委托货物交付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和收货地点,无货损和货缺。

4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所造成延误交货,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完成交货,需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签收或者加盖公章。

签收回单需在客户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传真给甲方。

正式签收回单可在月底结账时提供给甲方并作为甲方和乙方结算运输费用的凭证之一。

6运输价格作为合同附件与本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乙方因市场价格需要调整运输费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生效。

7乙方承诺在其运输过程中选用的车辆都是全封闭的箱式货车,乙方承诺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短缺、被盗抢、雨淋、破损、灭失、污染以及交通事故等问题出现的损失均由乙方按照甲方零售商业发票金额折算一定比例后赔偿给甲方。

具体赔偿比例如下:

按照零售额的80%赔偿。

8若乙方延误了送货,乙方每延误一天,按延误运输货物的运输费(运输费的计算按本合同第三条)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满一天视为一天,违约金的赔偿额不超过该车次的运输总额(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因非乙方导致的交通事故、交通严重堵塞等原因除外)。

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乙方必须在出现上述问题后12小时内通知到甲方。

若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到甲方,则乙方仍需承担相应的延迟交货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货物包装必须坚固能适应长途运输过程中的颠簸、震动。

甲方任何货物包装的改变,都必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委托货物。

2.甲方委托货物不属于易燃、易爆或者其它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

3.甲方需提前一天时间以传真、电话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承运任务,以便乙方安排车辆。

4.甲方负责提供准确的提货资料和清单给乙方。

5.甲方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收货人信息给乙方。

这包括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等。

6.货物发运中途甲方若提出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取消承运任务,将由甲方负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7.在出现运输货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商业发票协助乙方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8.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按照甲方“用友通”系统数据的重量和体积数为依据。

为方便计算沙发产品的体积/重量,沙发3人座位的按照单个1立方米;2.5人座位按照单个0.8立方米;2人座位按照单个0.7立方米;单人座位按照单个0.5立方米计算。

第六条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乙方每月的5日提供给甲方经过汇总的从上月1日起至30日的运输费用清单,甲方对此清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确认,乙方在甲方确认清单后出具公路运输发票。

乙方出具的运输发票应带抵扣联,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完成付款。

第七条货物验收标准

1.乙方提货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清单核对品名、数量以及包装数等。

乙方同时应严格检查甲方提供的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

若甲方提供的产品包装有破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新的包装产品,同时乙方有权拒收甲方所提供的不适应长途运输的包装产品。

若甲方所提供产品无完整的外包装,或者发现甲方产品包装已经破损且无法替换时,乙方须在托运单上明确注明,并经过甲方签字确认,由此造成该件货物的损坏,责任不在乙方。

2.乙方将货物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收货人进行验收时将以外包装是否有破损作为检验标准。

若外包装有损坏(包括包装表面有明显压痕),甲方收货人须打开包装验收货物是否有损坏,此情况下检验发现的货物损坏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内部产品发现的损坏,乙方不承担货损责任。

甲方收货验收后将在乙方的承运单上明确注明损坏情况,签收单作为定损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合同期限以及争议解决

1.合同期限: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止,如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经双方书面通知,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任何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乙方不得以扣留甲方委托货物,甲方不得以推迟已经确认的付款时间来处理双方的意见分歧。

若双方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合作双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运输报价单等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四

同志们

召开全县农村公路工作会议,主要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安排20xx年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动员项目乡镇、村以及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再鼓干劲,努力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再上新台阶。刚才,海青同志宣读了20xx年村道硬化工程项目计划》和《20xx年村道硬化工程实施方案》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20xx年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今天。也表彰了20xx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面,再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树立责任意识

对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农村公路是加快农村发展的基础和先导。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积极争取项目,落实资金,充分调动全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公路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20xx年,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争取专项资金达1.08亿元,完成了14个乡镇、26个村村道硬化工程371公里,受益农户超越10万人,12个乡镇19个村实施了通村水泥路项目,实施续建和新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7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02亿元。同时,狠抓道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县乡老旧油路破损、翻浆等病害投入268万元进行了整治,共整治翻浆6510平方米,补修路面3.36万平方米,维修边沟5600米,使农村公路建设真正提高了等级、上了档次;同时,认真开展了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确保了农村公路建养成果,全年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33.5%其中县道优良路率达44.5%全县农村公路更加平安便当疏通,有力的支撑了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此,代表县政府对受到惩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为我县公路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也要看到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肯定我县农村公路快速发展的同时。一是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仍然缺乏。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但由于主要依靠国家补助资金,投资渠道单一,资金制约矛盾突出。二是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矛盾突出。农村公路项目争取、建设、管理、养护职责不清,呈现了重建设、缺养护,重投资、轻效益的现象。三是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建设中,局部乡镇、村缺乏主人翁意识,群众提要求,讲条件,人为制造矛盾;个别乡镇、村在项目建设时缺乏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施工和进度。所以,必需抓住问题的根源,找准突破口,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落实措施,明确任务。确保村道硬化项目顺利实施

县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主动协调、汇报,今年。目前已争取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9866.1万元,主要是11个乡镇35个行政村村道硬化项目资金8129.2万元,建设里程401.2公里;7个乡镇10个村通村水泥路项目资金1551.9万元,建设里程51.7公里,以及老爷山桥项目资金185万元。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抓好今年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为实现“四纵三横”为主骨架的农村公路网和村级道路的全面硬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广泛宣传。既需要责任单位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村级公路建设,农民群众是主体。一定意义上讲,农村公路建设的成败,于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发动是否深入,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宣传发动是基础、前提、也是关键。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群众能够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同时,要把民主管理贯穿于村道建设过程中,疏通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真正让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成为群众民主管理的示范工程、乡风文明的标志工程、农民满意的爱心工程。

(二)多方筹资。要坚持“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社会参与”多元化筹资机制,群策群力,切实解决资金难题。一要依靠项目争取资金。目前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已经十分明确,要锲而不舍,盯住不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早日到位;已经列入计划,但投资没有完全落实的要多跑多汇报,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落实资金。二要广开筹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动员和鼓励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资修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三要认真抓好“一事一议”农民群众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农村公路建设的最大受益者。依据国家政策,运用“一事一议”方法是筹集局部建设资金和顺利推进公路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把农村公路建设的目的意义和鼓励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消除“等、靠、要”思想,增强主人翁意识,调动他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四要抓好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交通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科学安排建设资金,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批顺序,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乡镇、村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小组的作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利用率,对村道硬化资金使用情况一定要张榜公布,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严格管理。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质量管理要到位。现在群众对修路的质量十分关注。局部路段前边铺,后边补,群众意见很大。今后,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关。交通部门要成立技术指导组,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并参与全程质量监督,确保修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二是利息管理要到位。农村公路建设一定要从实际需求动身,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坚持就地取材,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把每一分钱都要用到刀刃上,能省则省,勤俭节约,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同时,公路建设中出现的腐败事件和个人,将严肃查处,毫不含糊。要通过严格的管理,真正把农村公路修成节约路、实用路、廉洁路。

(四)强化养护。加强在建公路周边环境整治,确保公路平安疏通。交通、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减少公路沿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严防借新农村建设规划之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随意搭建房屋或扩大宅基地院墙。公路沿线排水渠建设要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实施,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证农村公路平安疏通,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通力配合,加强领导。努力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

涉及面广,今年我县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分散。建设任务重,工期要求紧,必需强化县、乡、村责任体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乡、细化到村,形成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合力推进的新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交通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把项目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搞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项目实施乡镇要精心安排安排,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落实责任,负责做好砂石料备料和拆迁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主动为农村公路建设服务,真正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五

民工维权问题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公路投资公司、建设指挥部,年年加大整治力度,然而社会上拖欠民工工资、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总是存在。在公路建设领域,农民工已成为了公路建设的重要力量,民工维权、工资纠纷的调处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就拿国道213线小勐养至磨憨公路建项目来说,从20__年1月至今,各参建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已超过4万人次,民工维权事件就有多起。诸如"上访维权"、"堵门维权"及"威逼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说民工维权难,难在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减少管理成本、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故意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所导致。笔者认为,民工维权难不但有制度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施工单位用工机制的原因。

尽管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对此也是"三令五申",但现实中,民工仍难以达到全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承包负责人,俗称"包工头"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再由包工头雇用民工实施劳务,以至于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难以界定(如分不清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等)。同时,也造成劳动者无从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导致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管理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支持。出现这种结果,往往把责任完全归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出于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更为重要的因素是施工单位以包代管,而劳动者是因自身迫于生活压力或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是身居外乡,不占天时、地利、人和,从心理上存在胆怯,往往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以上这些当然也是造成民工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此外,由于各参建的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往往不是单一的劳务分包合同,还带有如砂石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使用等的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合同实际上只约定了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的权力义务关系,没有明确到每一个参建民工的权力义务的关系,事实上,民工是由包工头雇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包工头与项目部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均会导致民工无法拿到工资。而且,包工头只要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均会以为民工索要工资为名义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

20__年7月3日,__指挥部驻地来了11名民工,声称为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桥梁3队的民工,反映其从20__年2月至20__年6月一直未能领到工资。_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随即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先后向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全体诉求民工了解情况,并取得了相关资料。经调查,20__年2月,____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包工头邓某签订了《桥梁桩基开挖协议》。按协议约定:开挖桥梁桩基根据不同孔径与米计价,承包方式由乙方(劳务队)实行包工、包料(除业主统供)、包机械使用费的方式施工。乙方需先向甲方支付履约担保金20万元,并约定了工期目标及违约责任等。

该施工队于20__年2月20日进场施工,20__年6月20日,"项目部"以劳务队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生产任务为由决定更换施工队,终止与邓某签订的合同。由于合同终止导致桥梁施工队十一名民工无法拿到工资,包工头邓某本人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纠纷由此产生。

指挥部相关人员在事件的调查处理中,对上述11名民工身份的认定就出现了困难,施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名册上没有记录,而邓某提供的劳务人员名册可以查到,并与邓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工资是由邓某支付。调查人员不得不采取证人证言的方式取证,最后才确认其民工身份和在施工工地工作期间、担负的工种等情况。

____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如下的处决定。

一、根据指挥部的调查结果,认定提出诉求的十一名民工(包括包工头邓某)应认定为项目部有雇用关系的民工,依法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邓某等人的工资发放标准首先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__省西双版纳州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应参照项目部同类工种的工资标准妥善处理,具体标准由项目部与这十一名民工协商确定。

二、提请项目部接到本意见5个工作日后对此事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指挥部,逾期未能处理,指挥部将依据《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由指挥部直接发放上述民工的劳动报酬,并在计量工程款中扣回,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请项目部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____高速公路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劳务外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劳务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用工制度,对于自聘民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于与劳务承包负责人签订的集体劳

务承包合同,必须附有所有民工的签名与手印,并及时记录变更情况。项目部取得上报工资发放签名表,采取措施监督工资发放。

经指挥部的调查处理,上述民工拿到了合理的劳动报酬,对于包工头邓某与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纠纷已在事后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这件事的处理,我们认识到,指挥部作为项目法人与各参建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指挥部与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通过合同约定(包括管理权限),因此应进一步强化合同中约定的指挥部对于劳务分包及民工工资监管的权限,赋予项目法人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强制性的手段,如明确规定,拖欠民工工资应确定为严重违约行为,指挥部可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等。同时,指挥部应全面掌握合同段的用工情况,并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建立经常的联系机制,积极配合对各施工合同段的检查与调查,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提请劳动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手段。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规范劳务分包的行为,改变现行的施工单位用工机制,是维护农民工权利的重要一环。现行的民工用工机制有必要改变,民工个人必须要与用工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农民的利益才可得到有效保障,劳务纠纷的调处才不会面临复杂与困难的局面。但现在改变施工单位用工机制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就国道213线小勐养至磨憨公路建项目而言,全线22个土建施工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绝大部分是施工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再由包工头雇用民工进行劳务,且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单一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包工头所雇用的劳务队伍成员一般是老乡、亲友等,有的还是包工的合伙人,利益高度一至,抱团取暖,群体性强,这一特点经常被包工头利用,包工头只要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均会打着为民工索要工资为名义与施工单位纠缠。上述案例是一个较典型的事件。

对于施工单位为何不直按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而是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原因,除前面提到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少交税款及保险费用等非法目的,还存在其他巨大的经济利益因素,实际上是重大利益驱使所至。现实情况是,劳务队伍专业化的分工日趋明显,包工头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资金及专业机械设备,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隧道专业承包队伍、桥梁专业承包队伍等。施工单位与这些队伍签订有综合性质的《劳务分包合同》可以大大节约前期投入及管理成本。另外,由于工程施工计量固有的周期性与滞后性,包工头有一定的存量资金,可使在工程计量支付与民工工资支付发生矛盾中起到缓冲作用。这两点作用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意义重大。

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调整、规范施工单位、包工头、民工个人的权力义务关系。一要分离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与"物"为标的合同与劳务、技术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与机械使用租赁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与劳务承包队伍分别签订。要求施工单位要与每一名民工签订合同。与"物"权所有人签订物权合同。二要专门规定设置"民工工资支付周转基金",保持一定的额度",可由指挥部专户存储管理,施工单位申请列报支付,在计量支付时补充,必要时可增加合同预付款总额,把"民工工资支付周转基金"的基数包括进去,不对施工单位拨款,只作为施工单位的专项使用额度,强化项目业主对民工工资控制监管力度,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的缓冲机制。

在调处民工工资纠纷时应分离处理劳务工资纠纷与综合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的关系,首先解决工资纠纷,保护单纯性劳务民工,分化矛盾。

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因此,应从用工机制入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用工机制。我们相信,通过努力,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民工维权难的问题。

关于公路资格预审申请书(推荐)六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 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 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 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 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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