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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 法院判决后私下协议(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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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 法院判决后私下协议(八篇)
2023-01-17 08:06:58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一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 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理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拖欠电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承担付款责任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移动电话通话费650元、偿付违约金429元及合同违约金15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作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 判 员 王文美

书 记 员 吴竞爽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并充分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现状,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三

述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本县渠江路66号。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三十一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50)民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判决认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___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__________发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四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剑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xx年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某诉称:20xx年7月6日,原告在松江区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客车撞击。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进行了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2、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700元、医疗费5,4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5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49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3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计143,360.7元(扣除强制保险120,500元后的余额),以及律师代理费7,500元,共计30,360.7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对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7月6日20时20分,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沿涞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淀浦河路涞亭南路口,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后载案外人万丽君)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损、原告和万丽君(原告之妻)受伤。事发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无责任。

肇事的苏ajc381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陈某某。20xx年1月12日被告陈某某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xx年11月30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进行鉴定,同年12月1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华政法医[20xx]残鉴字第74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t1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予以营养3个月、护理3个月和休息6个月。

本案原告系农业户口,20xx年4月13日在上海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在事故发生前在上海新燕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和上海燕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陈某某已付原告10,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鉴定书、户口簿、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被告陈某某已向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陈某某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查明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原告在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主张按本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元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原告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故其赔偿比例应为20%。据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06,700元(26,675元/年×20xx年×20%)。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该费用主要是原告购买腰托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购买腰托作为其辅助器具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月90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3个月,护理费应为2,7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原告仅提供了单位证明来证明其每月收入为1,915元,并称工资系现金发放,本院认为根据常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即使是现金发放均应制作清单计入财务帐册,原告未能提供工资发放的原始资料,仅凭单位的证明来证明其月收入状况依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酌情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认的休息时间6个月,误工费应为5,76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并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13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因治疗而花费医疗费5,371.20元(包括救护车费559元)。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原告的伤势,本院按照每月900元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3个月,营养费应为2,700元。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根据住院的天数14天,按照每天20元主张28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衣物损失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衣物损失费为2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本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5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原告实际产生鉴定费1,400元。

三、关于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赔付金额确定: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和案外人万丽君两人受伤,在本案审理中万丽君出具了承诺书确认放弃要求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责任。故在本案中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仍应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原告实际发生了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合计123,549元,属于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合计8,351.20元,属于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实际发生的物损费200元,属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被告某财保上海市分公司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制责任险限额之外的其他费用即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方某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总计118,551.2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赔偿原告方某某残疾赔偿金106,700元、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5,760元、交通费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医药费5,37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物损费2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3,500元,合计137,000.20元,扣除上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付款额,同时扣除其已付原告的10,000元,余款8,449元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某;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238.50元(已付),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某法院。

副 庭 长

三月四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五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保定市。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20_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六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

……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 年 ———— 月 —— 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七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人,系________________厂工人,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岁,汉族,_______________市人,系_____________厂工人,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__法院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乙方判令双方离婚;

3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

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______________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______________

三原审程序错误

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精选判决完的私下协议书如何写八

离婚民事上诉状(模板20__年)

---杜凯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区郡号楼单元**室。电话: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栋单元层*号。电话: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撤销(20xx)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康某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照每月*元,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元,并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价值。

四、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存款*元为上诉人个人财产,归上诉人所有。

五、请求法院判决黑色哈佛h6suv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支付上诉人*8元)。

六、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s66号车位的折价款*元(包括车位价值及增值部分)。

七、请求法院分割婚后财产包括戴尔电脑一台、空调扇一台、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价值*元。并判决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八、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康某起诉离婚,且被告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错误的。认定“感情破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且,上诉人并不是同意离婚,而是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回家,不让上诉人见孩子,上诉人甚至连自己的生活用品都不能回家拿,上诉人被逼无奈无路可走而同意离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愿。上诉人想将孩子问题、财产问题等协商处理好,再考虑离婚事宜。

二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康某某一直由康某的母亲帮助其二人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状态,孩子应由康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错误的。

上诉人之所以一审被迫表态同意离婚,都是为了尽早见到孩子。被上诉人在法院开庭后,觉得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本案在夫妻财产处理时存在严重问题,更谈不上照顾女方。现在又出现孩子判给男方,却实际由女方抚养的情况,严重侵犯女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法院认定“康某、刘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数额应为*元”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

从客观证据确定,婚后共还贷*元。应当按照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支付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因为本案并不符合婚后为一方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本案为婚前购买不动产)。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所以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同时,一审法院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没有处理,属于漏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一审法院认定,婚后共同存款为*元是错误的。一审没有将夫妻共同财产查全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当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所有银行卡存款情况,予以一并裁决。

......。

五、......。

六、本案被上诉人一方有出轨行为,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照顾上诉人一方。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出现严重不公平情况,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求,或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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