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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地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主要负责人)号?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元)或按?执行。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_____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_____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社会_____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_____手续,社会_____费的负担按社会_____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_____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_____、产假、丧假等假期。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各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各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九、合同解除
(一)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三)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附:
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_____费;(2)_____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6、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7、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8、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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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日;
(二)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三)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企业对在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盖章)(签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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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
名称姓名
地址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主要负责人)号 码
联系人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无试用期,
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
。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 元)或按
执行。
(三)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博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施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施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九、合同解除
(一)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三)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劳动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1)加班工资;(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6、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7、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帐户。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醛
8、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9、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 , 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 不满半年的 , 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0、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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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被特区内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但公务员或者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对拒不补签的,劳动部门按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依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固定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又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每人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下列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双方协商修改后,双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
(三)员工死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第二十九条 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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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员工)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无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_____,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三)甲方每月__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停工(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并为滞留在单位的员工提供保障安全的避风场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为保障员工安全,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推迟上班(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已在室内工作的员工应做好安全防范,如果下班时预警信号仍在生效,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场所让员工暂避。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______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__________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__________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__________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__________
1、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民法典》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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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用样本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丙方)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 地址:湖北省公安县×镇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叶*华(乙方) 受让方:周-平(丁方)
地址:广东省紫金县紫金城镇号 地址:辽宁施 ×县××镇×号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__年2月11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甲方占6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60万元。乙方占4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40万元。现甲、乙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丙、丁双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方共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60%的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2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2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丁方。
2、丙、丁双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丙、丁双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丙、丁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四方签订,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生效,四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
转让方: 受让方:
20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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