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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范文(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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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范文(汇总12篇)
2023-11-21 06:11:52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能力,它帮我们记录生活中的点滴,提炼经验教训,不断进步。在写总结时,要注重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这是一篇精彩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读读吧。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一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为避免信贷市场状况恶化放大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即出现“小冲击、大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bemanke,gertler&gilchrist,1996),美联储采用逆周期的货币政策操作,自2008年开始连续推出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继美国之后,欧盟区域多国以及日本等经济体也纷纷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复苏。我国中央银行也增加了货币投放,2008-2010年货币供给(mz)年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

一、理论模型。

(一)模型构建。

tirole(2010)使用企业家模型验证了资产规模小、代理成本高的企业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本文在tirole企业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风险与货币时间价值两个因素,研究不同规模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研究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二)模型假定。

(1)企业与银行都是风险中性的,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均为无风险收益率i;。

(2}企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4)项目成功获得可验证收益r是投资i的函数,而且投资的边际报酬是正的,但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边际报酬递减。

(5)项目投资后第n期产生收益,债务合约在第n期到期,合约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二、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从企业微观角度对货币政策风险传导机制予以重新审视,将货币政策风险承担渠道理论从银行层而拓展至企业微观层而,使用模型证明了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以2003-2012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货币政策对企业的风险传导效应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风险敏感程度的差异,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宽松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促进作用,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的风险承担渠道在微观企业层而依然存在。

2.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大小取决于企业规模,即存在门限效应:小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强于大规模企业,因此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传导存在非对称性。

(二)启示。

1.货币政策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应纳入微观企业风险感知及响应的考量,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由金融系统拓展至实体经济领域,对企业实施逆周期的动态监管,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指导企业构建与货币政策相协调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能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在紧缩货币政策时期不过于保守,以维护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运行。

2.在经济衰退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在减少投资与产出的同时也放大了衰退的冲击作用,加速了经济的下行,加大了经济周期波动的幅度(bemanke,gertlerandgilchrist,1996)。为避免危机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政府可出台与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合的财政政策,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行政补贴,为中小企业的内生性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的全而监督与管理,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多个维度控制风险,严把风险管理的各道防线,从微观审慎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全而的协调与沟通。

3.经济下行时建议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是单纯依靠放松货币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增长。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二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本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使本人无力承担。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担,因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为票据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这种情况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票据代行与票据代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样适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当然由被代理人承担。尤其是在票据代行中,因为代行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而票据又是文义性证券,要求一个票据外之人来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故意欺骗相对人,这些情况在以下两条中讨论。

二、构成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

票据表见代行是指未经代行人授权而进行票据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行权,从而与之进行票据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担。在现实中,各国均为对票据表见代理、表见代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代理中遇到利益冲突,必然会面临是选择维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国一般都选择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代行也不例外。

票据表见代行的理论基础是“权利表见责任理论”,也就是法的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见形式,且当该表见形式与交易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律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与交易安全强制该交易发生外观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因为票据本身的文义性、要式性,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再成为票据所关注的,转而更加关注票据上表象的记载,因此,票据表见代行也就得以运转。

当构成票据表见代行时,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本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二是代行人则要事后承担票据外责任。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表见代行中的最大特点,因为表见代行中,本人并未实际授权,只是代行人凭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赖或者其他的“凭据”取得相对人的信任而为票据行为。可能有人觉得这样让本人承担责任十分不公,但实际上这是法律所导致的公平。首先,因为代行人手中握有“凭据”,相对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经授权的,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是己经取消授权,那么本人应该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正是你没有及时的通知可能的`相对人,存在过失,所以要由你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对类似情况要及时的尽到通知、督促的义务。其次,因为代行人不像票据伪造人一样,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凭据”,相对人毫无理由不去相信,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赖,确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须让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相对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是因为信赖本人的信誉与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让代行人承担票据责任,很可能使相对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从而日后不再与本人进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本人与代行人之间存在授权或者代理关系,本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的大小,通过民事手段来求得清偿,这样本人的权益也得以实现,代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表见代行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仅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且经常代替a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也信赖b能够代表公司签发票据b超越权限与m公司进行票据活动,实则是票据的表见代行,故而n公司请求a付款时,a必须无条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代行人未经授权而进行代行,且不构成表见代行时,被代行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法,承认票据代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未经授权的代行与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代行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见代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成为有效,未经授权的代行则通过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认成为有效,经追认,即成为有效代行,票据责任也应由被代行人承担。

三、构成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在这里,是指未经授权的名义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据权利、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则构成票据伪造。构成票据伪造时,对于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由于此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既非其亲自所为,又未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故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或票据外的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票据伪造人同样可以承担票据责任,在上文介绍手书签名的形式中,曾提到过关于用臆造的或是他人的名字签章的情况,一种处理的方式便是直接视为签章人自己的别名,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中正是伪造人将别人的姓名记载于票据之上,所以可视作伪造人自己的别名,由伪造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三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

2、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教育____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______%。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6、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7、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四

为把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将安全卫生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地位,特制定本办法。要求全体师生时刻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将按本制度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全方位的工作,当安全事故出现后,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及值周领导,是直接领导、安排、督查安全卫生的,若因其工作安排不周、督查不力或失职而造成的事故,应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三、各班班主任是全班学生的.组织和领导者,对学生的安全卫生工作要时时记在心上,抓在手上,经常对学生做安全卫生教育,若因工作不力或失职而造成事故,应按相关制度追究其必要责任。

四、值周教师、各科任教师,应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及范围内,向学生讲清相关的安全卫生常识,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要做出预料、防患措施及处理办法,若在教学中工作不力,方法不当或直接造成事故,应按相关制度追究其直接责任。

五、安全保卫人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因工作不力或失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

六、若事故正在发生或能预见将要发生,在现场或目击。

者不劝告、不制止和不上报情况的,要追究其不作为、失职责任。

七、学校所有工作人员,若因工作不力或失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主要责任。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五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

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做出。

涉及处理决。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__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六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分管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七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

2、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教育____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______%。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6、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7、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八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九

1、火灾:

(1)教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班主任责任。

(2)厨房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炊事员责任。

(3)办公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各办公室组长的责任。

2、盗窃:

(1)各办公室、教室门锁好,窗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总务主任、保卫人员、更夫的责任。

(2)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各办公室、各教室组长及保卫人员的责任。

(3)各种物品如:微机、实验室等,如发现盗窃情况,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保卫人员的责任。

(4)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主管人员和保卫人员责任。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xx年3月10日。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十一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六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第八条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第十二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xx—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民事诉讼责任追究书篇十二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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