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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协议书(优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4:06:33 页码:9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优质17篇)
2023-11-20 14:06:33    小编:ZTFB

健康是我们最重要的财富,但如何保持健康在现代社会中却是一个挑战。阅读时可以做好标记,方便后续的复习和查找。以下是成功者总结的创新思维和创业技巧,一起来分享经验吧。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一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文档为doc格式。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以下简称“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经向本所申请,并获批准,可以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在华设有总代表处的,应当由总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二章、特别会员的申请。

第五条、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满一年;(二)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三)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四)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成为特别会员,须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一)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同意由该代表处作为申请主体的授权书;(二)代表处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申请书;(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批准设立证书;(四)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五)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公司章程;(六)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对代表处以特别会员身份从事的有关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附相应中文译本,如两文本有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本所受理上述申请文件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代表处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基本情况表。申请者应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个月内填好并将其交送本所。

第八条、本所收到以上表格材料后,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接纳其申请的决定。同意接纳的,本所发给批复;不同意接纳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文件。

第九条、特别会员应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为联络人,专司与本所的联络工作,负责处理特别会员、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本所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特别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列席本所会员大会;(二)向本所提出相关建议;(三)接受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特别会员除享有以上权利外,不享受本所会员的其他权利。

[1][2]。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三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自愿成为广东塑料交易所的交易商。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xxgb本)》(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细则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认可由乙方制订的《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及文件的所有规定,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该《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和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双方认为,《交易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中赋予广东塑料交易所的权力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须,甲方对此进行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电子交易席位及其它有关交易交割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和仓单。

第四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乙方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妥善保存、保密。

第五条甲方应指定办理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交易员),并对代理人(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及后果。

第六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如果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为控制交易风险,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如调整分期付款比例、调整涨跌限幅、调整交易时间、限制席位订货量、限制交易权限等。

第八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第八、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在交易过程中,甲方与其交易商发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解决,乙方提供相关协助。

第十二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可根据情况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进行修订,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通过交易平台(因特网)向甲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或辅助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发送,甲方可通过交易平台下载等方式获得。甲方向乙方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协议所指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本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文本一式两份。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进入广东塑料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之时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四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物料等工作。

第二部分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日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部分委托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代理部分为本合同约定一年的项目广告设计及制作、活动策划案执行。

1.物料制作包括:围墙喷绘、指示牌、展板、挂板、挂图、旗帜、横幅制作安装等。

2.活动策划及执行包括:项目开盘庆典、客户联谊会、交房会、节日晚会、各种周末推广活动等。

第四部分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二、策划代理费付款时间:策划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的30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5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代理费。

三、部分项目价格见附件。

第五部分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设计与活动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活动策划及执行情况分析。

二、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的署名权。

第六部分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代理过程中广告物料制作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1.各种广告设计、条幅设计、喷绘广告、写真广告、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安装发布等费用。

2.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策划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3.活动策划及执行费用: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由甲方与乙方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乙方付款。

三、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广告设计与活动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六、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七部分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_。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八部分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战争、地震等发生时自动中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出现重大失误甲方有权中止合约。

3.合同期满后,合同内容自动失效。

4.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委托之项目须继续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项目工作,在相同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签约。

二、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活动。

四、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若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五、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______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六、在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期间,若乙方未能完成预定的活动策划及执行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由于乙方在活动策划及执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外界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八、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署名权。非经甲、乙双方许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_________活动策划及执行代理”等有关或同类字样。

九、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10天内决定。

第九部分其他事宜。

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正文共3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十条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第四章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二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保税交割仓库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提货。

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保税交割仓库在对保税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保税标准仓单进口报关手续的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货物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十五条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

(一)买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以当月该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进行货款结算。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和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期转现保税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三)以上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期货品种,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十七条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发票流程。

(一)客户开发票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

(二)卖方期货公司会员或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开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会员或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客户;。

(五)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七

_____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____元,交割月份____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

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

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

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

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

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

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

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中国上海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八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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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九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xx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

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要怎样写呢本篇文章具体介绍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的格式,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包括的具体内容及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的事项等,具体内容如下:

20__年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以上上海离婚协议书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上海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统一格式)。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上海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一

对于“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业,才有资格进行保值、交割,对于一般个人,只能选择投机。

选择“保值”的企业法人,允许进入交割月,进入交割月后可以选择平仓,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现货。以“玉米0901”为例,允许到1月份时,选择平仓、或交割、或提取现货。当然也可以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但交割或提取现货只能到交割月时进行,不能提前进行。

选择“投机”的个人投资者,以“玉米0901”为例,则必须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投机”者没有资格等到期时提取现货。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三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2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所现有43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8月19日起施行。本所207月5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科创板证券)。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四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蚵?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指定交易。

3.2.1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__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荐人)(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上海交易所协议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其股票应当暂停上市。本所处理暂停上市有关事项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已成事实,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3.本所自该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对该公司是否实行暂停上市做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有关操作事宜如下:

2.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开市时间内进行转让委托申报;

3.申报价格幅度在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以内的,为有效申报;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

5.成交当日向交易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7.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七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法定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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