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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 木材采伐指标申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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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 木材采伐指标申请(5篇)
2023-01-17 13:23:3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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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一

第一条托运人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需用__________型飞机__________架次运送______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人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人负担。货物因承运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二

财务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发货人联(报销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到达站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货物运费总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到达日期│通知│提货日期│交件人│收货人││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存根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关于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按照该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7.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8.本合同即为《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__〕98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__〕19号)所指的《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1.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北京市 。

2.采暖建筑规划用途:□ 公共建筑 □ 居住建筑

□ 其他: 。

3.采暖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 平方米,居住建筑 平方米。

4.热源建设型式:□ 外接热源 □ 自建热源 □ 其他: 。

5.热源种类:

□ 城市热力 □ 燃气锅炉 □ 燃煤锅炉 □ 其他: 。

6.建筑物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

7.室内采暖系统型式:

□ 散热器 □ 地板辐射采暖 □ 空调 □ 其他: 。

第二条 供热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约定供热计量方式如下:

1.在建筑热力入口、相应热力站应当安装热量表和流量调控装置。

2.热量结算方式:

公共建筑:采取楼栋计量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 热力站 □ 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

居住建筑:采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用热量的方式,以设置在建筑热力入口的热量表作为用热量结算点,以单栋楼为整体进行热量结算,建筑物内采用分户热计量技术进行热量分摊。

3.楼栋热量表类型 :

□ 超声波热量表 □ 电磁式热量表

□ 其他类型: ;

楼栋热量表安装在建筑热力入口专用表计小室中,专用表计小室设

置在:□ 建筑地下室 □ 建筑楼梯间

□ 其他位置: 。

4.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技术为:

□ 通断时间面积法:

通断执行器类型: 。

数据采集方式:□ 手抄表式 □ 远传式

□ 其他类型: 。

□ 散热器热分配计法:

热分配计类型:□ 蒸发式 □ 电子式 □ 电子远传式

□ 其他: 。

□ 户用热量表法:

户用热量表类型:□ 超声波热量表 □ 电磁式热量表

□ 其他类型: 。

□ 流量温度法。

如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对供热计量方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5.室温调控方式:

□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 地板辐射采暖恒温控制阀

□ 空调室温自动控制系统

□ 其他: 。

第三条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

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和安装,除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外,经双方协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及文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运行管理实际,本着计量精确、技术先进、方便使用和维护的原则,对供热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施工安装等方面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技术要求。

3.甲方应当对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复核。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一。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委托设计,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4.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确定采购方案并首次检定供热计量装置。乙方确定的采购方案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及首次检定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签订的进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全额支付货款。

5.乙方应当在签订进货采购合同之日起 日内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并对质量进行验收,保证所采购的热计量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要求。乙方应当将验收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供供热计量装置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乙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退货所产生的重新进货费用及损失。

6.乙方应当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进货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要求、供货时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7.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单位,乙方应当指导该安装单位进行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

8.甲方应当做好乙方与设计、安装、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甲方应当提前 日通知乙方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未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的,甲方不得组织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如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合格,乙方应当在《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二)和《供热计量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附件三)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不符合附件一中的技术要求的,甲乙双方不得通过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有关工程档案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自资料移交之日起,乙方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运行、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文件资料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拖欠支付各种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款 ‰的违约金。

3.供热计量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对建筑和供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满足供热计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不合格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安排供热计量装置进场或怠于履行其他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货款 ‰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组织)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正文、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四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内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部分或全部国内或国际航线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

第二条 甲方托运货物应当真实合法,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受托代理危险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运输的商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当正确无误地、真实地制作航空货运单(附件),其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出运地、始发港、运抵港、最终目的地、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要素,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交给乙方的运输标志必须有以下内容: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码(如:合同号、发票号等)、目的地名称、件数。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航空货运单的委托要求,及时办理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全部业务或其中的部分业务。

第六条 航空运输过程中,允许航空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甲方保证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货物品名和货物申明价值与实际交运货物品名和货物实际价值完全一致,并对所填航空货物运单及相关运输文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 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 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九条 甲方在货物出运中要求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方式,应在航班到达目的港前_________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甲方的此类要求应尽量满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对未能满足甲方此类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及相关服务费用的,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航班/日期除有特别约定外,是由乙方代表承运人承诺的货物承运航班与日期,未能履行而导致甲方因此受损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货物的运输费用的100%。

第十三条 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货物交付的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货物在乙方掌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但乙方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或者是由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因货物运输引起的任何索赔,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再给予乙方充分时间的基础上,在法定时效内向乙方书面报告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据,由乙方代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向航空承运人提出索赔,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此拖欠或暂扣运费。

第十六条 因甲方或甲方的法律关系人的原因而使乙方提出上述索赔要求的时间超出法定时效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调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经双方协商,可自行决定该合同的延长或终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民用木材指标申请书简短五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

设计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设计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竣工验收配合阶段的工作。为明确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义务,依据《_____》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包人要求及附件的内容。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序号

分项目名称

暂定建筑面积

设计阶段及内容

1

工程设计

第三条?发包人须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2

3

4

注:发包人所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的文字应为中文简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当地的相关法规。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有关事宜

1

2

3

4

说明:

2、设计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经发包人确认可顺延。

4、合同外设计文件的加晒、复印和制作按实际量结合下表单价计算_____。

规格

a0+

a0

a1+

a1

a2+

a2

a3

a4

单价(元/张)

3

2.5

2

1.2

1

0.8

0.4

0.3

5.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图纸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该阶段图纸完整电子文件一套,图形应为由autocad绘制的dwg格式。

6.施工图顺序编排应考虑项目分期施工或分为几个施工单位使用的需要。

7.施工图纸应统一为a1图幅。对于大面积楼层(如地下室底板、顶板),一层结构图可以多张图表示,图纸划分应与现场施工段划分一致。

8.图纸目录须包含“有效出图日期”,并与施工图图签内的出图日期吻合。

9.施工图进行修改时,应在图签的“图号”栏内添加修改版号(如“修a”),并同时修改图纸目录内的“图号”栏,目录的图纸版号应与施工图严格吻合。

第五条?设计费及支付进度

5.1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验收配合等)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计算:

b.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固定总价已包含设计费、人工费、发包人向设计人就本次项下设计有关工作的说明(详见发包人就本次项目招标补充文件内容)及咨询费用、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不可预见费等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设计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物价如何上涨,总价均不作任何调整。

5.2根据5.1约定,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

5.4设计费支付时间:

序号

付款阶段

占暂定总设计费比例

付款额

(万元)

付费时间

1

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签订本合同后?日内

2

提交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提交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3

完成_____施工图

提交_____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4

现场施工配合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5

其它及竣工验收配合

本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审核设计人付款申请报告后10日内支付。

6

合计

100%

5.6设计人在收取发包人每一笔设计费时,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直至设计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为止。

5.7本合同款项以现金/支票/转账形式支付。乙方银行帐号为: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六条?双方责任及义务

6.1?发包人责任及义务: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及义务: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并对其正确性、及时性、经济性、优化性负责,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资料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发包人约定的时间,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因设计人的错误,导致设计图纸及资料需进行更改时,设计人应当及时更改,不得据以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且提交图纸的日期不顺延。

6.2.7设计人应提供设计组成员名单及详细情况介绍给发包人,甲乙双方就设计人参与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达成一致后,设计人设计组成员名单及详细情况介绍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发包人有权根据各设计人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表现提出增加、更换要求,设计人应予以增加、更换,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增加任何费用,设计人在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时,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项目组设计成员。

6.2.8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交的资料文件发现有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改正。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设计人应妥善保管。

6.2.9设计人应按协议约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在设计图纸会审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协调和解决施工部门及其它部门(如发包人、监理部门、质监部门等)对施工图所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

6.2.10设计人应确保在接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出有关专业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提出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

6.2.11设计人应在本项目工程施工阶段,派出设计代表参加有关设计问题的专业会议和联络会议,对关键的、新的施工工艺进行指导施工,对某些关键部位,作出相应的现场检查落实;设计人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设计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各阶段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总体验收等工作,务求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和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

6.2.12设计人应按工程需要及发包人要求参与工程质量验收,负责本工程设计联络工作。

6.2.13设计人有义务指出施工单位技术上的缺点及对物料及机械的标准及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提出意见。

6.2.14设计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完成。

6.2.15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提供的系统配置清单产品应有至少三个或以上的同档次品牌可供选择。

6.2.16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

6.2.17设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扩散或转让发包人提交的图纸等技术资料。

6.2.18工程开工后,如发包人需要,则设计人应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到施工现场人数视工程进度而定,所发生费用均由设计人支付。

6.2.19施工图设计要求尽量不引用标准图,如确需引用,需向发包方提供标准图复印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7.2发包人单方面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设计人单方面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设计人需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并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7.3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设计人支付所欠设计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7.5设计人设计文件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应立即无条件进行修改、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按本合同第7.4条执行。

7.6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合同的总设计费金额相等。

7.7发包人按阶段付款,设计人只有在完成该阶段工作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_____可收取该阶段的设计费。如果因设计人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而造成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任一阶段的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该阶段及该阶段后其他阶段设计费发包人无需支付。

7.8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减少或更换已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成员(详见附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退还发包人全部的已付款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7.9设计人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发包人付清。

7.10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知识产权与保密

8.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成果及相关书面文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

8.2设计人因本项目所知悉或获得的一切发包人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及不合理使用。

第九条?其他

9.1?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2双方约定只有以下人员在以下规定范围内有签字权:

商务: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设计成果确认: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图纸交接:

姓名职务

发包人

设计人

9.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4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起诉方向发包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9.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章):?设计人(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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