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通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6:06:26 页码:8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通用10篇)
2023-11-23 06:06:26    小编:ZTFB

人们通过阅读书籍可以开阔眼界,丰富知识。总结的撰写需要多次修改和润饰,以确保语言流畅、表达准确。这些总结范文是从各个领域中精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一

乙方:

为满足个人金穗贷记卡(信用卡)消费分期需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开展个人金穗贷记卡消费分期业务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为每位申请人提供个人金穗贷记卡消费分期的`金额不超过商品总价款的70%。

2、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分期费率由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甲方上级行规定的浮动权限确定。

4、如甲方上级行公布的分期条件发生变化,另行签订协议。

1、负责对分期客户借款资格进行前期调查、审查审批贷款以及贷款资金划转。

2、负责分期本息的核算。

3、负责按月向乙方提供欠款名单。

4、负责保管应保管的相关手续。

1、乙方同意为申请人在甲方分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担保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约定为准。

2、申请人须将所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乙方协助甲方先于该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3、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余额不低于 万元并不得低于乙方担保贷款余额的%,如保证金余额低于上述标准的,乙方应即时补足。

5、乙方担保的贷款任何一期还款额逾期时间超过 天,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扣收逾期本息。

6、乙方配合甲方对申请人进行分期资格调查。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单挂账事宜,达成以下协定:

一、乙方须出具有效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及授权签单人身份证影印件作为信用凭证。

二、乙方有关人士办理好签单挂账手续後,可在酒店各营业场所进行签单月结。

三、甲方财务部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的消费明细结帐通知单,乙方应於每月10日前来酒店结算,如逾期不付款,每天追收2%的滞纳金,如逾期30天仍不付款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签单挂账权,而无须另行发出通知,并保留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欠款结算。

四、乙方签单人或法人变更,需提前10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负责结算其已签单的消费款。

五、乙方遗失或被盗挂账信用卡,乙方须马上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乙方书面通知并承认後,由乙方缴纳换卡费30元,重新换领卡,因乙方延误通知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定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协定期满时,若同意顺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终止协定。

八、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在酒店消费之限额为元,超过限额乙方必须及时清付後方可继续享受签单挂账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随时调整乙方签单限额。

九、乙方如违反本协定之第三及第七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签单挂账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

请用正楷字填写下列各栏:

姓名:          职务:        签名式样:       卡号:

联系电话(办公室):          (住宅):        (手机):

姓名:          职务:        签名式样:       卡号:

联系电话(办公室):          (住宅):        (手机):

姓名:          职务:        签名式样:        卡号:

联系电话(办公室):          (住宅):        (手机):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代表盖章: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所指的地面活动(“有关活动”)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方的责任()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将校内的体育馆演出场地租与乙方,作为本次活动广州赛区的其中一个准决赛会场。如因校内主管部门需占用同一场地,则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知乙方,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逾期通知,则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负责活动当天的场地保安工作;

(3)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邀请的其它人于活动时间内在活动现场的舞台上进行表演;

(5)甲方负责提供独立的化妆间及公用化妆间各一个;

(6)甲方将提供一个独立的储物室供乙方存放活动物料;

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乙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三、乙方的责任。

(3)乙方邀请的。

第三方搭建或执行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协调工作;并确保搭建工作的安全,如产生不良隐患应及时排除解决;并对此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到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第二条所指服务的费用;

(5)乙方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全数支付了有关费用后,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

五、陈述和保证(。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该方有权及或得到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本合同在正式签署后对该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行使其权利和利益。

(3)该方已获得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条件以及采取履行本合同的一切其他行动。

(4)本合同的签署将不会导致该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法律。

六、违约责任(1)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的,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2)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七、终止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为止。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但第(e)款除外)要求对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关的赔付责任:(a)严重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b)进行清盘或类似行为;(c)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d)有关活动未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被有关部门中途下令停止举办;(e)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八、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民族文化产品的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代理商与技术合作商,代理产品为:甲方销售开发系列产品;。

参与甲方产品研发。

2、代理授权期限截止时,若乙方需要继续代理甲方产品,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写出书面申请,双方可重新签定《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

若乙方不需要继续代理甲方产品的,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终止产品代理合作的告知,甲乙双方进行财务清算,《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3、使用乙方名称的授权。

乙方作为本协议的区域代理商,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区域和约定的代理产品销售事宜中,以“贵州祺生民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从事合法商业活动,有权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从事各种形式的广告及宣传活动。

4、协议勉责。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5、申请代理方式。

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产品销售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乙方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6、甲方保留对本协议的解释权。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负责产品的市场宣传及行业推广工作,并定期向乙方发布有关活动的进展情况;。

12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产品的电子版资料及电子版宣传材料;。

13甲方应向乙方的销售工作提供必需的支持与指导;。

14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方获得应有的利益;。

16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竞争各方的动态调整产品的结构、价格及销售政策;。

17甲方鼓励乙方积极组织或参与甲方产品推广活动,并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乙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应积极主动向用户推荐甲方产品,维护甲方公司及产品的信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甲方公司及产品的信誉。

23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市场宣传、行业推广及促销等活动,努力开拓市场;。

24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甲方,并订立市场推进计划;。

25乙方在获得订单后或者现货订单,采取定收取定金方式或者全额付款方式支付甲方进货的结算价。

三、报价。

1、甲方应根据市场及竞争需要,及时调整报价,并及时向乙方发布。

2、甲方产品价格单中的“报价”为对外公开的产品价格;“销售价格”为产品销售终端客户成交价格;“代理价”为代理商从甲方进货的结算价。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报价原则,对最终用户的报价不得低于甲方报价单中“代理价”,对外公开报价必须采用甲方报价单中的“报价”。

4、乙方在使用产品参与竞标时,如需要可以凭招标文件向甲方申请特价。

甲方根据参与竞标各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批准特价申请,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在没有获得甲方书面价格批文的情况下,以低于代理价的价格参与竞标,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货或按正常价格供货,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订货、付款及货运。

1、甲方实行款到发货原则。

2、乙方须按要求逐项填写《产品定货单》,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甲方并通知甲方平台。

3、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产品定货单》中的用户信息一栏,以便甲方在产品售出后向用户提供及时的回访及服务,无用户信息的定单甲方视为无效定单。

4、付款:可采用现金、支票、电汇、信汇、汇票等方式,以款到甲方账号为准。

5、运输方式:以乙方订货单要求的方式为准,运费(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方式)由乙方负担。

6、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与货款一同支付。

如乙方未声明,则视为无保险。

7、验货: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产品破损,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乙方收货日期按实际收到货物的日期为准,乙方的验货标准同甲方与直接用户签订的验货标准保持一致。

五、市场支持及返点。

1、甲方不定期举办产品展示活动,并邀请展示活动所在地的授权代理商合作举办。

2、甲方在各地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宣传,包括对当地授权代理商的宣传。

3、返点参考附件《产品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无返点忽略。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如:甲方的《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产品报价单》、《产品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乙方的《产品销售代理商注册申请表》、《产品定货单》等,属于双方的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

如一方违规,另一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或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的效力,但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或负责人):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日期:

负责人: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订日期: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五

编号:

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特约商户):

联系电话:

地址:

为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合作的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甲方就乙方依法销售的放置于_________区(市)_______路(街)_______号的_______内的耐用商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有关名称界定。

本协议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是指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场所的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单价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的家庭耐用消费品或累计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数件家庭耐用消费品。

第四条 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并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保证在收妥消费者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与消费者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借款合同》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款项(包括贷款和客户的自付款)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指定开设的基本结算户内。

(三)甲方划转贷款资金后,应及时将自付款转账凭证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二联)传真给乙方,乙方据以发货。

(四)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消费者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第五条 乙方承诺。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贷款资料清单、贷款宣传资料等工作,配合甲方做好营销活动。

(二)乙方保证消费者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定地点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商品质量标准和商品销售的合法性。若消费者和乙方就购售的商品有争议,由消费者和乙方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三)消费者在持有甲方出具的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自付款转账回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及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乙方经核对转账回单与甲方传真一致后,为消费者办理提货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资金结算委托甲方办理。

(五)乙方保证将甲方发给消费者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个人耐用消费品的货款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耐用消费品销售政策、价格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 商业秘密。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x元;。

2、误工费:x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

4、陪护费:x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x元;。

6、残疾用具费:x元;。

7、丧葬费:x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

9、交通费:x元;。

10、住宿费:x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x元(不超过2人)。

合计:x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七

如何完善集团诉讼的适用,以便在消费者权益的争议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下文是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购货发票、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凭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发票等相关信息、凭证。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第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检举、投诉、申诉、提起诉讼,有权获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办者、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但约定或者承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作的宣传说明应当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第十四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商业广告、店堂告示、服务指南、购物凭证、互联网页面等含有下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选择调解、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五)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参展者、场地和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行政许可证照。

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购买条件、联系方式等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强制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标价外的费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凭证,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以收据、保修凭证等代替发票。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下列情形:

(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

(三)经营者逾期未履行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等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工作单位、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计量器具及有关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明细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不得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第二十八条美容、美发、保健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服务用品,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美容、美发、保健效果,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和包装。

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用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二)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三)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

(四)商品房。

买卖合同。

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房的,应当退房:

(二)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

(三)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妥房屋、土地权属手续。

经营者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义务。在包修责任期内,房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消费者装修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装修的项目、标准、价格、数量、质量、期限等内容,并保证装修质量,按时完工。由经营者提供装饰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装饰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等,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

经营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返工的,应当在重新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返工,返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住宅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按照规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

(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

(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

(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经营者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欺诈、隐瞒、诱导等行为。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三十五条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程、等级标准、价格等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转团、并团,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从事公路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和车型运送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绕道、改变线路、中途停运或者更换车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中途甩客。

从事航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者致使消费者不能准时出发或者正点到达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价格、期限等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出具载明加工或者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后,再作修理、加工。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责任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责任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责任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价格、时限、具体要求等提供服务,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造成洗染物遗失、损坏、串染色、污染、变形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作。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费用,并按照损坏或者丢失胶卷、底片价格的10倍予以赔偿。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制作费用,并按冲印、制作费用的3至5倍予以赔偿。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具有特殊价值的胶卷、底片、数据资料事先达成保价冲印、制作约定的,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1%;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条人才、劳务、婚姻、留学、房屋等中介服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约定以外的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事惊险性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和人员,并制定。

应急预案。

第四章行政保护。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信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听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反映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应当受理消费者申诉,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消费者的申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消费者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目录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责令经营者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和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成立消费者协会,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消费者协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域内设立消费者组织,在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在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设立消费者联络站,方便消费者投诉、咨询。

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所需的编制、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十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解。因故不能调解,确需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五条仲裁机构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消费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简便、快捷地处理消费纠纷。

第五十六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检验、检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受理申诉、投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鉴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结论。

鉴定、检验、检测费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鉴定、检验、检测费用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承担。

不能鉴定、检验、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向消费者告知应当告知的有关事项;。

(二)设定最低消费数额;。

(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作为商品的净含量;。

(五)不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

(六)未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七)不履行商品召回义务;。

(八)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九)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1倍的赔偿金: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份量不足的商品;。

(三)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采用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xx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经营者以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滂、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二)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

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即如何确定求偿主体呢?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中间商,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值得指出的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现象,在当前还时有发生: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而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时,售货员(甚至商场管理人员)还嚷着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仿佛理直气壮,其实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消费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让。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对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和固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义务。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其他情形的赔偿主体的确定。

(三)依法护权的必要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双方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本篇将在后面的条目中逐项予以介绍。

(四)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所谓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物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的经营者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但该方式由于缺乏国家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时很可能达不到目的,对此,消费者应有采用其他方式的准备。

(五)协商和解的注意事项。

消费者在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准备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准备好详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促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3)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像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他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借调导游人员长期合作协议(范本)。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需求的,应由甲方对乙方贷款导游人员可能是长期的,空调售后合作协议范本。在这一点上,甲方和乙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以下协议:

一、甲方,乙方贷款导游人员推荐免费聚会或提供导游人员的名字为甲方的选择,功能的完整的库填写“长期贷款指导人员名单、临时贷款可通过传真文件,证实形状(如附件)协议。

提供甲方,乙方应负责核查工作的导游人员选择资质。

三、贷款期限的管理和导游人员由甲方负责具体工作和安排借调导游人员长期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导游人员与集团工具导游人员从事工作的合法性、依从性和安全的责任。根据双方协议支付导游人员赔偿。

四、贷款期限甲方对个人的导游人员应当终止租借书面通知乙方并附上说明书(的原因),并设计了相应的终止,没有证据显示,如果终止租借给了导游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五、甲方有下列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的终止个人导游人员的关系:租借。

1,甲方导游人员安排工作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约定支付报酬;。

3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甲方应提高贷款导游人员另行额外数量的指导人员名册,长期贷款双方签署确认即可;临时租借传真的文件格式,并确认。

七,倘使没有乙方借调导游人员长期合作协议(范本),甲方关联公司导游人员使用,所有的法律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其他协议。

十、协议生效自签订之日,有效期为一年,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本协议的一方必须提前解除,事先通知后其他30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满,假如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的,该合同自动在晚上。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预存款用于甲方旗下酒店等消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双方:甲方:

乙方: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曹妃甸区新城大街200号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二、本合同有效期:

2016年1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

支付方式:

乙方将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

元预付款,此款项将全部用于在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旗下酒店等消费。付款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即为合同生效日。

四、双方权利与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餐饮、娱乐、住宿服务以及各项规范服务。

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取乙方总预存款的10%作为定金,如果在合同期内乙方要求退款,定金不退还。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将此预存款全部消费在甲方。否则,过期甲方将不退还预存款余款。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消费完预存款当日,若乙方未曾续款,即为此合同失效。

甲方保留对本协议的更改权利,所有更改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

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约定,内容需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条款内容。

五、乙方公司有效签单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司有效签单人及电话(1):

公司有效签单人及电话(2):

公司有效签单人及电话(3):

公司有效签单人及电话(4):

公司有效签单人及电话(5):

账单接收人姓名及电话:

六、乙方消费地点:

金鼎大酒店地址:新城大街200号电话:金鼎音乐广场。

沐青汤泉(唐海店)金鼎咖啡。

七、乙方享受优惠:

八、乙方预定程序:

所有的预订、预订变更需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销售经理。

电话。

或者消费地点的前台。

九、乙方消费程序:

在指定营业场所消费时,指定有效签单人的签字方可有效。否则,非指定有效签单人的签字无效。若为公司客人(不是有效签单人)预定,在预订时要注明为客人支付的具体项目,客人须为自付项目缴纳押金,将凭此向客人收取其它项目的费用。

上述内容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十、双方对账及结算方式:

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账单寄送至公司。每月28日为结算日,如双方无异议,上月的消费款将从预存款中扣除。十一、争议及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签署协议。如遇纠纷将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金鼎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曹妃甸区新城大街200号。

地址:电话:

电话:经办人:

经办人:运营总监:

负责人:

贵州省消费协议书篇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方便乙方在甲方消费事宜达成以下一致:

一、乙方在甲方签单挂账消费时,乙方应先行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消费预付款,然后甲方保证在三日内与乙方签定本协议,乙方即可在甲方自主经营的任何营业点签单消费,限额万元。

二、乙方在甲方签单挂账消费时,须向甲方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资信承诺书并指定为乙方在甲方消费签单人(如乙方更换指定签单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方可允许乙方指定消费签单人在甲方自主经营的任何营业点消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如乙方提供非法证件,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甲方消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财务指定负责与甲方结帐,并在收到甲方财务部送达的消费明细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给甲方(不可超过7个工作日)。如乙方对甲方财务送达的消费明细有异议,须于收到消费明细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财务部联系,逾期7日不回复,视同乙方认可消费帐目。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达的消费帐单和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付款。

六、乙方在甲方签单消费已达到其消费预付款的90%时,甲方财务部将通知乙方财务续交预付款万元。乙方消费签单超过其消费预付款总额时(即消费欠款),甲方有权以书面、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暂停乙方签单消费权,待帐款结清后再恢复乙方签单消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导致一切不利后果。

七、乙方违约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消费欠款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预付款的50%,除此而外,乙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形成补充条款作为合作的附件。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如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友好协商解决。

十、甲乙双方为方便联系,应及时告之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如一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履行告之义务,未尽此义务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开户行:

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指定签单人和资信承诺书。

xx大酒店:

为便于我单位在贵店的消费,兹指定:

签名。

正楷字。

职务。

手机号码。

单位电话。

证件号码。

备注:

1、在贵酒店消费挂帐签单有效,所签费用均由我单位认可并负责结算付款(如签单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单权时,我单位将书面通知贵酒店,其所发生之费用均由我单位负责)。

2、签单人签单必须是本人签字、签单,不得冒名顶替,否则,签单人和相关人员、挂账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xx大酒店有权核实签单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单人手迹是否一致。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日期: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