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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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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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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是对知识的巩固和梳理,更是对自己多方面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选择适当的篇幅和形式,以便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想法。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相信您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写出一篇完美的总结。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一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 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 实地考察

4月上旬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

9月下旬

10月上旬

审批、办证 申报、完善材料 实地考察 审批、办证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二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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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 1

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2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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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四

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2019]13号)。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20日衡教字[2019]48号)。

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书面申请;。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

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申办者向区教文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第三项规定中的材料;。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察看现场,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4.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综合评议后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发给筹设或设立批准书。

5.筹备、试办阶段,从招生之日起,试办一年。试办一年后,由区教文体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评估,合格则发给正式设立批准书,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或停办。

6.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实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20xx年,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47起,20xx年上升到95起,增幅达到xx2.1%,占该局全年受理消费投诉总量的6%。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权、经营性质复杂等原因,导致该类经营服务行业的监管效果不佳。针对这一问题,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门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工商职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监管工作建议。

截止20xx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xx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xx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xx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长效网络监管平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规模小、时间短、分布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工商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备案登记资料为基础,依托网格式监管平台,建立起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下达巡查计划,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虚假培训内容,夸大师资力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四)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工商部门在拓展自身监管领域的同时,要探索走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如依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解决因参加培训产生的各种特殊消费纠纷;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严格其准入资格;依靠税务部门的稽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依靠物价部门的介入,规范起收费纷乱的现状;利用社区力量,及时反馈非法、违法培训班的信息,便于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取缔。只有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才能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对非法办学依法进行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申办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简介

3、资金有效证明

4、办学章程

5、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职责

6、校长(或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民办教育机构地址及规划方案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审

3、组织人员(专家)实地考察评议

4、报区教育局审批

5、颁发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可否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可否答复

六、收费标准:

七、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鸠江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鸠江区政府5楼5850251

一、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

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七

各镇(街道)教办、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进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这些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市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市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办学管理

务教育阶段国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

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严禁将招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新生入学前学校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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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八

摘要:民办高校的产权以及合理回报问题,是民办教育立法者、行政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所共同关注的核心焦点问题。依照《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_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厘清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与“财产权”制度是解决当前民办教育诸多问题与矛盾的基础,而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不能割裂。试图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探讨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政策与财产权制度的存在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民办高校;产权;合理回报。

一、民办高校产权问题。

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过程中,民办高校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使命越来越重,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中国民办高校的发展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在中国民办高校产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产权界定不周全、产权模糊和产权配置不当等造成的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等产权关系问题非常突出。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严重限制和束缚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困扰民办高校发展的制度瓶颈。只有彻底解决好这些问题,消除这些现象,才能保障中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1.民办高校产权的相关法规。关于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一些零散的规定。第一,根据“促进法”的第二章“学校的设立”规定,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因此和企业不同,收取学费后的办学结余不能作为举办者投资的增值。第二,“促进法”第五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中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所以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出资人在内都不能个人支配。第三,“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及第六章“扶持与奖励”中有以下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终止时,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民办高校产权存在不足。根据上述的规定,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不足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第一,民办高校财产权的归属不甚明确。“归属清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第一特征。由此派生“权责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在其第35条中规定、确认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但当法人财产权形成以后就必然涉及到产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它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民办高校举办者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是法人财产权,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因此,出资人一旦出资就不再拥有学校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有在学校终止时,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何在存续期间保持其控制权及安全性和对其投入的资产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即取得回报的权利;其二,当学校终止时,其财产的最终归属如何?第二,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因此它必须对自己经营的一切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它不可能像公办学校那样,最终民事责任事实上会由国家来“埋单”。更何况民办高校,若作为产业运作,它具有比其他行业更大的风险性,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入门槛相当高;二是同业竞争压力大,特别是和公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压力更大;三是社会公众对公办教育的信任度强。所以相对而言,使得民办高校在权利与责任不对应的状况更为凸显了。第三,出资人没有收益权的法律保障。“民促法实施条例”将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分为三类:捐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前两类当然没有收益权,最后一类是作为扶持与奖励拥有一种受管制的剩余索取权,而且各投资人又按什么比例去分配这份合理回报却没有相应规定。

3.明晰民办高校产权的建议。对现阶段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民办高校的产权应分类处理。捐赠的、积累的归学校,国家的归国有,而出资人的出资部分应归他个人。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这些资产归学校支配和使用,政府依法加强监管,控制办学资金流向,个人不能随意支配。学校终止时,在清偿债务后,应归还出资人的投入并应考虑在此期间资金贬值的补偿。(2)保障投资人的收益权,在税收上不必区分不要合理回报与要合理回报。不要合理回报的可以把这些合理回报继续投入学校,作为增资处理。(3)鼓励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各投资主体明晰产权,按产权比例分得合理回报。(4)民办高校产权容许转让或继承。(5)所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应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问题。

1.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立法现状。产权的两个核心问题:所有权和收益权在法律上都有障碍或者留下了空白。完善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政策和规范合理回报行为的基本前提是要依法准确完整地认识“合理回报”。《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_规定。”它是建立在确认了民办学校是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前提下,从教育发展需要和民办教育发展的中国国情出发,为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行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民办教育,而采取的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当然这种回报是有条件的,是有限制的。回报的提取程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它不同于企业的营利模式。因此,出资人依法取得了“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其学校性质与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同样是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它仍然应该享受优惠政策。《实施条例》第14条、第37条、第38条、第44条至第50条等对合理回报制度有所细化。

2.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运行状况。立法的本意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教育领域,然而,这项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巨大的政策尴尬。第一,在各地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都选择了“不要求合理回报”。第二,不少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董事长或校长又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有其他涉嫌经济问题的行为。其实,绝大多数出资人,都希望收回原始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权益,但大多数选择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究其原因在于,立法上把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三类,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又有所不一,且取得回报的条件并不宽松、程序并不简便,故而大多数出资人顾虑重重,担心其一旦选择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会影响其招生,会使其不能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其结果,实际上是鼓励民办学校规避法律法规,在经济回报问题上进行暗箱操作,从而使立法目的落空。

3.对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建议。由于“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面临着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困境,坚持“合理回报”的规定必然会对办学实践带来更大的混乱,因而笔者建议:(1)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以税收优惠和财政资助取代“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困境,试图通过模糊民办学校法律性质的做法来解决民办学校发展的问题,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从国外私立学校发展的经验来看,对私立学校进行扶持和资助,尤其是实行税收优惠及财政资助是国家促进私立学校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样,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民办学校为公益性机构,为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家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及财政资助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制度化就显得尤为重要。(2)完善公益性民办学校法人的治理机构及其财产、财务制度。中国公益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定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内部监督机制欠完善,为减少民办学校法人经营管理者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国家对学校的财产与财务制度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因而必须完善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进行监督的制度,具体而言:要求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定期审核,以减少投机取巧行为的发生;加强业务主管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学校财务的审计工作;将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更容易地查看有关学校的各种相关资料;明文规定学校工资福利的上限;明文规定学校行政费用的上限或收入用于其目的事业的下限等等。唯有如此,中国民办学校才能获得健全发展。(3)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不同法律调整。固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和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已经无法适应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并已经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制度障碍。应该认识到,对于公立学校而言,公益性是其内在法律性质,但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公益性则并非其必然的法律性质,而是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的结果。就学校的营利性质而言,上述两类办学从理论上分别归属于“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两种办学形式或两类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特征,遵循不同的内部管理体制及其法律治理方式,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另外,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相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竞争中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它们不用纳税,且还能享受政府的诸多优惠、资助和奖励。例如在美国,尽管私立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由决定学校是否采取非营利性组织,但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仍占有很大比例,在四年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中,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更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平均比重为80%~90%[1]。可见,允许营利性学校的合法存在,并不必然影响公益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相反,唯有从法律上理顺了两种不同类型办学的性质、治理机制和管理方式,并适用不同法律对其进行调整,中国民办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民办高校获取回报的核心就是,不断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收益,获取利润或回报,并享有产权。民办高校获取合理回报的保障中国的民办教育伴随着个体、民营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的。这种与经济发展的密切关联性,促使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市场经营意识和有效管理的理念。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初期,投资者、办学者注重的是民办高校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适应,重视办学经营的效益,学校内部的管理也主要是围绕办学经营的效益运转。相比较而言,内部经营管理属于影响民办高校回报的微观因素,政策法规则是从宏观上影响民办高校合理回报。而对有关民办高等教育获取回报与盈利基本问题的认识水准的高低,决定了民办高等教育回报与盈利政策的积极与消极的功用。民办高等教育盈利性(获取合理回报)与公益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它体现了民办高校办学经营活动中的功利主义、理性主义的教育思想和价值判断。从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提倡不同类型民办高校实现不同办学目的,完善办学目的的指向,有效保障民办高校和国家、社会各方的利益。民办高等教育获取合理回报和适度盈利政策,包括影响收入的学费政策和资助政策,影响民办高校支出的财务规制,投资办学的回报程度的调控。有关民办高等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盲目追求利润,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民办高校办学经营环境,提升民办高校的竞争实力和公益性,以此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扩展,促进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和产业的进步。

总之,民办高校的产权及合理回报问题,是影响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随着中国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及投资模式的多元化以及民办高校数量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合理界定产权、正确理解其收益和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规范并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地位与权能就越发显得重要和急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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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九

诚信教育的心理学问题燕国材(3)。

教育实践对脑科学新理论的检验及其分析(下)武杰(7)。

简论科学人文主义教育的地位张娜杨兆山(9)。

人文科学素质数寅的理论内涵及实施途径简论侯贵生龚水平王飞军(12)。

课堂师生互动差异的理性思考王芳(14)。

中学生学习环境认知及其评估童辉杰(17)。

主体教育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何奇(20)。

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的制度思考田友谊(22)。

中学生思想观念在经济全球化中的适应性研究李明汉(25)。

道德教育中的权威分析卢跃青(28)。

攻击性儿童的社会认知特点及教育干预魏晓娟(31)。

浅析学校中常用的两类惩罚对小学生心理的不同影响王呈祥(34)。

农村中小学素质教育实施现状与推进策略谭虎(37)。

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问题与思考程方生(41)。

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陈国庆(44)。

优化办学环境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步伐——泰和县民办教育发展的调查与思考肖经锦郭琼芳(47)。

高等学校人才开发投资风险及防范黄加文文元骏(50)。

如何解决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中未聘教师出口问题刁洪涛(53)。

学校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利弊分析吕贵珍(55)。

教育主体的和谐发展——解读新课程的人本价值取向夏心军(57)。

学生享有课程选择权的条件胡文亚任初明(60)。

新课程与教师角色转移探析何军华(61)。

教师应在课程改革中成长赵昌木(64)。

掌握课程标准优化化学教学王陈禄(67)。

高考生对高考相关问题的态度及体验陈勃欧pan(70)。

对江西省2002年中考数学试卷的一些认识蔡益民钟志勇(73)。

“学会学习”是“学改”的落脚点康涛姚小龙(76)。

论作文训练的定位刘重洪(78)。

“口诀识字”教学实验的再探索吴希有许国英(80)。

提高小学中间层学生语文学习效能的实验和探索葛月燕赵瑞德(81)。

小学生“开放性习作”指导策略研究席启之胡木桂肖蓉(84)。

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孙友田(87)。

化学创新教育的探索胡中兴(89)。

发挥音乐在塑造儿童健康人格中的作用刘丽涛(91)。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理论刊物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综述高传平(92)。

让孩子做高山张映春(94)。

孩子为什么哭着不上幼儿园羊子(94)。

追求生命的一种境界李梦云(95)。

“主动教育”的校本课程开发和学新(3)。

终身学习思想与基础教育改革陈俊珂(7)。

学校生活教育的疏离与回归—儿童的生活重负与消解段发明(9)。

怎样当好普通高中班主任周阿倩(13)。

自控型班级及其建设史湘琳(15)。

论新世纪的教育管理现代化_凡孙锦明(16)。

实施教育均衡发展策略创建教育公平竞争环境黄德祥(19)。

创建学校特色的条件分析江文高(21)。

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提高教育理论期刊的效益谭虎韦民(22)。

校长如何组织教育科研工作蒋有慧(30)。

中小学教育测量概要肖洪寿(32)。

教学中师生间的情感因素及其运用路海萍(35)。

灵活运用情感缩短师生间距离(37)。

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李春鸣(38)。

语文教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朱蕴丽肖小丽(40)。

语文学科研究生学习的原则黄福康(42)。

小学数学“探究建构型”课堂教学初探肖明(43)。

如何提高学生英语听力章波(45)。

教育的“无理而妙”陈明华秦志强(47)。

“易子教育”质疑余弓(47)。

慎用“聪明”奈学生(48)。

改变教师的思维王丽春(3)。

“专家型教师”辨析陈桂生(6)。

关于当代中国人格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研究曾红(8)。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环保教育高时良(11)。

普遍性与特殊性:全球化视野下道德教育的两个维度刘静(13)。

谈教师对学生的不当惩罚吴建成(15)。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反思与重构罗祖兵(18)。

多元智能课程开发探析杨南昌钟志贤(22)。

加强语文教学中的审美教育朱桃英(25)。

义务教育“以县为主”新体制的难点及对策尹玉玲(27)。

教学评价的误区与对策葛志豪黄胜(30)。

高考“高分落榜”原因剖析曹正龙唐人协肖光缝何平人(33)。

学习的不完全性与学习指导刘云生(35)。

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潘守理(38)。

教学决策与现代思维方式贾德斌(40)http://。

浅谈小学语文学习方式的转变唐如斌曾庆新(42)。

汉英颜色词文化内涵探析余英陆(44)。

教育局长,该是啥模样越人(47)。

考试创新赞戴忠明(48)。

爱生的学问欧阳慧(48)。

试论个性化教育的原则冯建军(3)。

也谈“智慧型教师”陈桂生(6)。

论后现代意蕴的课程目标观杨莉君(7)。

校本教研:教师自主如何成为可能辛继湘(10)。

农村初中学生辍学问题的调查研究肖洪寿林中虎赖忠茂赖新福唐俊成(13)。

营造以人为本的管理环境——浅论中学师资管理的动力系统黄秋兰(17)。

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中学的调查与思考蒋有慧(19)。

活用·活化·活动——谈《品德与生活》教改新体验吴希有(22)。

未来几年江西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量度测算与研究邓国光张翌鸣袁吉林(24)。

理论与实践孰轻孰重?——高职教育的两难困境及其超越李阳琇袁迅青(28)。

职业学校模块式教学改革初探李勇(30)。

关于幼儿好奇行为的质性研究粱运佳(31)。

重视幼儿教育打折现象花蓉(33)。

幼儿园区域活动的新思考左文玲(35)。

网络环境下小学语文读写一体化教学探索李莹(36)。

语文课堂气氛的几种影响因素肖北京(39)。

写作教学中观察能力的培养赖书坡王恭伟(41)。

高校外语教学改革策略探讨黄荃(43)。

《美国基础教育新视点》序谭虎(45)。

也谈“论文复制”黄行福(47)。

找准“心灵的焦距”秦志强陈明华(47)。

呵护张宿灵(48)。

个体知识及其教育的时代意义靖国平(3)。

非连续性教育:教育研究的新领城于凤银(7)。

知识经济呼唤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韩吉珍(11)。

当前学校教育中个体社会化的异化现象探析李敏(13)。

学校德育中品德量化的误区桂香(16)。

心育视野下教师的心理素质和教育能力李炳南陈家麟(18)。

对义务教育阶段名校转制的思考郑友训(20)。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十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一、看场地(培训机构300平米以上,幼儿园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标准化幼儿园);

二、校舍房屋质量鉴定书(结构设计总说明也可);

三、消防手续;

五、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八、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下发的筹设批准书;

九、筹设批准书;

十、筹设情况报告;

十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十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固定资产)验原件,复印件入档;

十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四、看场地设计布置改造情况;

十五、环境创设及各种规章制度上墙情况;

十六、填写《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表》;

十八、等上级部门发证。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2、社会团体办学;3、民主党派办学;4、公民个人办学;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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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臵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 — 2 —

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臵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臵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臵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臵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臵标准 — 3 — 1.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 4 —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 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 m2。

— 5 —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 6 —

— 7 —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 8 —

— 9 —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 10 —

— 11 —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

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 12 —

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十二

合同编号:

xx市xx区xx教育培训学校

劳动合同书

单位名称:

受聘人:

1

劳动合同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正式聘用期不得低于两年。

2、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其中试用期为自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时间及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除非有法定事由乙方应当服从。

工作时间及休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三、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具体见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甲乙双方依照甲方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在任何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五、服务期约定

双方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辞职。若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代完本学期的课方可提出辞职。代完本学期课程辞职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结清工资和保险手续。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9、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10、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1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1、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完成本学期代课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2、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未能完成本学期代课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支付工资,但乙方不享受甲方专职教师工资待遇,不享受补助、考核、奖金、假期工资专职教师待遇等。

3、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不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酬,同时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的3倍。

5、 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支付给乙方工资。满一个

月的按月支付;不满一个月的,按工作天数支付。

6、乙方在受聘期内,乙方不得私自传授他人,或在其他办学机构教授相关内容,更不准采用本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和经营活动,否则确定为乙方对甲方构成侵权,乙方须赔偿甲方人民币1万元,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7、乙方离开甲方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准从事甲方所拥有的教学项目及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活动,不准将其从事过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传授给其他人员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否则一经查实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0万元人民币,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0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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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十三

3、章程

4、任命报告

5、办学风险金协议书(民办协会、联系电话:65658102)

6、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或《出租屋租赁备案回执》

7、房屋质量检查报告(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8、房屋消防安全意见书(消防部门)

9、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10、核名通知书(民政局)

11、所在镇街负责人(一把手)签字同意的选址申请

注:凡材料中涉及的人员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是教师的还需教师资格者复印件;会计、出纳需提供从业资格证原件;如果学校要悬挂店招,需到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1、申办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4、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及经营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材料;

11、其他能够证明其办学能力的材料。

提交材料具体要求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年。

2、举办者证明材料要求

(3)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确定一方为主办者,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3、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证明文件要求

(1)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情况分别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并载明产权。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证明材料要求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理(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5、法人代表人证明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具有政治权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证明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7、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

8、教师证明材料要求

(4)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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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公示范文简短篇十四

第一条 名称:

第二条 地址:

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机构实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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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国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性质:

第四条 办学宗旨:本单位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川区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川区民政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区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如淄川区××路××号)

第七条 办学投资者(或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

(二)招生对象:

(三)开设专业:

(四)办学形式:

(五)办学层次:

(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每届三年;校董(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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