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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现金管理报告有哪些(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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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现金管理报告有哪些(四篇)
2023-01-17 16:17:43    小编:ZTFB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推荐)一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高炮师家属院高层1403室,建筑面积160平方米,户型: 3-2-2 ,楼层:14/18,朝向:南,精装修。房屋配套:水、电、暖气、天然气四通,门窗完好。厨房配天然气热水器、燃气灶、抽油烟机、厨柜(地柜、吊柜),2个卫生间配洁具2套(水池、洗漱柜、镜子)、淋浴房2、座便器2套,主卧阳台配好太太晾衣架1套。照明等基础设施齐全,出租给乙方作 租赁住宅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至 20xx 年 11月30日收回房屋。

注:租赁期满后,租赁合同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须提前 90 天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在 30 天内答复。如同意续租,则双方协商后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屋月租金第1至第3年为人民币 3000 元/月,第4至第6年为人民币 3300 元/月,。租金形式: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36000元(大写 叁万陆仟元整)。租金以现金方式每年结算一次,以后租赁费用乙方应在每年的11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该房屋冷水卡号: ,天燃气卡号: 0136481143 , 西安秦华 天燃气有限公司;电卡号: 为保证正常使用水电气及房屋,请按时交纳费用。

2、甲方出租前,结清之前的水电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物业费、水电气止度交接清单见附表。)

第五条、房屋押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伍仟元整,该押金作为保证金。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发生损坏房屋设施,拖欠水电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

第六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a、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有权掌握了解乙方的基本状况。

b、乙方权利与义务

1、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抵扣修复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2、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行处理。

3、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

4、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从事不道德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2、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违禁物品,损害公共利益的;从事不道德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3)、擅自进行装修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拖欠租金个月以上的。

乙方如发生以上第(1)、(2)、(3)条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止乙方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2% ,按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每月租金的_2%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如拖欠租金_2_个月以上,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

3、租赁期间,甲方如要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一次性赔偿乙方当年3个月的房租。

4、如乙方单方中途终止合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当年3个月的房租;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保证金,乙方租住不足一月的按全月租金计算。

第八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剩余租金及保证金退还乙方。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连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推荐)二

1.规范结账流程。

2.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特别是大宗顾客的服务,协助解决结账区顾客的问题。

3.负责控制现金差异和现金安全,分析现金差异,提出解决方案。

4.确保准确、安全地收回货款,填制各项销售报表,负责保存、分类归档,并安全送至财务部。

5.维持收银设备的正常运作,及时排除故障。

6.及时安排收银台数及收银通道的增减,保证员工工作效率。

7.及时解决收银台缺零,商品扫描错误等问题。

8.负责收银员现场管理及巡视工作,合理调度人力,控制人事成本。

9.传达部门经理的要求,协调店内各部门关系,共同达成部门目标。

10.负责每日组织收银员领取备用金和停业交款。

11.负责审查退货及优惠折让手续。

12.负责审査款台误操作及违规情况。

13.负责办公用品的领发。

14.做好财务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15.负责组织收银员例会与其他和收银相关的工作。

2023年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推荐)三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2023年现金管理行业分析报告范文(推荐)四

1、 总则

第一条 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

粘贴相应票据

财务预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系统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第二条 费用的报销期限。

? 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每周四前由各部门、各分公司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每周四总经理审批办理报销手续,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 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外地人员于每月5日前连同上月报销单据(以开票日期为准,日期范围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总部核销。

? 每次核销都必须附 “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每周只允许报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差旅费用报销不得跨月;未能按时将报销单据交回总部,则报销费用累计到下月,并接受当月的费用指标考核,若超过当月二十日上交,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 通信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及限额报销制。按照级别规定的限额报销,不足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第四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 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

2、 各项费用的报销制度

2.1 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八条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2.2 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九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应该对生产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系统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

第十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对于生产急需的物资,由各分公司负责人向公司材料部门提供物资需求申请函,由系统负责人根据公司仓库内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决定,待各分公司返还收到物资的回执单后,由材料部门相关负责人持申请函、回执单及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依据报销的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手人将手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入库单交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采取除预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购物资,在采购物资到厂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报价单、《物资入库验收单》以及购货发票,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同城采购要求采购人员自借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十五条 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门主管会计审核后,实报实销。

2.3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出差员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 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员工出差地点分为ⅰ类地区、ⅱ类地区,其中ⅰ类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及其他省会城市;ⅱ类地区是除ⅰ类地区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时,公司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可以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别可以乘坐软卧、硬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必须由总经理审批;一般员工出差可以乘坐硬卧、硬座,如必须乘坐飞机时需要有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及常务副总经理的出差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其他员工的出差补贴实行全额包干制,具体包干标准见下表(元/日):

第二十三条操作层员工与管理层员工一起出差时,由带班管理人员控制各项开销,不得超过按照人员的出差补贴标准,费用报销时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四条报销凭据必须是出差地实际发生的票据,费用包干部分凭发票报销(发票金额大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标准报销,发票金额小于费用包干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天数以离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补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包干,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操作层员工的出差补贴。

2.4 员工探亲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探亲,一律凭办公室批准的探亲申请表(见附件二)。探亲结束后,可以于探亲假休完回公司报到的五日之内,到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处填写《探亲报销单》,人事专员、财务会计审批后可以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探亲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请参考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2.5 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

第三十条 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

第三十一条 员工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需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部门经理确定报销限额,并上报总经办批准以后,给予定期报销。

2.6 员工通信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二条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部门经理通信费用最高限额是每个月600元;分公司经理及区域公司经理通信费最高限额是每个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员的报销标准由部门或分公司经理根据员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总经理批准后,报总经办备档留存实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额的报销,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

2.7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人员因公接待外单位人员,需要到外面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系统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记入部门招待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示部门经理同意,限额接待。

第三十七条 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2.8 其他福利费用报销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地招聘的应届大学生,自到公司报道之日起,5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路费及行李托运费。路费报销参考普通员工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卫生费、住房费等福利费用的报销参照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及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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