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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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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精选9篇)
2023-11-23 06:39:2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同时也是对未来的思考,它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和方向。深入挖掘思考,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转化为写一篇完美总结的动力。这些总结范文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思路,可以帮助我们撰写出更出色的总结。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一

为总结我县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做好下一阶段消防安全工作,9月30日上午,常山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总结暨第三季度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常务副县长夏建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县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

常务副县长夏建军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县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呈现“三好三弱”。

一是总体形势好,这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

二是消防工作基础好,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组织构建较完善;。

三是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好,群众对消防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我们仍要清楚的看到我县消防安全状况。

三是企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较薄弱,部分单位场所的消防自我管理意识仍然没有形成,这里体现了部分单位场所缺乏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麻痹大意,把经济利益摆在第一位,没有企业持续健康运作的长远之计和社会责任担当;加上消防安全知识的获取渠道广泛,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需求越来越高,总体消防安全逐年上升,但是部分群众因知识层次和接受能力,消防安全意识没有明显提高,对这部分人群的消防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措施。

下一步,各级各界要提高四种意识:一是首位意识,安全工作摆在首位,时时抓,要长抓不懈;二是法纪意识,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三是红线意识,无论是行政还是经营,应对时把握基本原则,规范运作,杜绝盲目随意;四是全民意识,安全工作要打“人民战争”,只有广泛发动社会各级各界力量,做到消防安全工作“群众参与、人人有责”,才能真正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最后,常务副县长夏建军对“十一”长假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抓好监管,开展好教育培训,各单位要自觉履行管理职责,切实保障我县“十一”期间消防安全。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二

引导语:消防部门会定期对一些基础公共设施进行消防检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消防部门一般监督检查什么,欢迎参考!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文第5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八、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三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準。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四

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切实做好xx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消防大队的大力指导下,我镇坚决贯彻《xxx消防法》,大力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工作,树立经济社会协调、安全、和谐发展的理念,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下面将我镇xx年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我镇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并以强有力的组织来保障。专门成立了以镇长为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消防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各村、企事业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分管。年初,我镇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颁发至各村、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增强了各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村、企事业单位,并实行隐患事故排查责任制,健全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活动日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我国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工作做得再好,也无法确保不发生消防火灾。因此火灾发生时,有没有扑救力量把火灾消灭在初期阶段就显得至关重要。我镇结合实际,一是在辖区范围内建立了群防群治队伍,完善村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构筑全民消防防控体系。二是督促辖区公共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升了企事业单位自救与互救能力。全镇共有消防灭火器50具,消防水袋4条,打火铁扫把5把。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意识;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火灾预防能力、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火场逃生能力;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三级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三会”。全年共张拉消防横幅8条,发放消防宣传知识5000余份,通过宣传普遍的提高了老百姓的防火防灾意识。

(四)、开展消防检查整治,遏制火灾事故萌芽。“隐患险于明火”,为努力做好防范工作,我镇在抓好消防宣传教育的同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检查。一是继续加大“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二是在元旦、春节、五一等节日期间,加大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着重对人员密集场所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行业进行检查整治。今年以来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今冬明春安全检查等各项检查中,共重点检查企业90家/次,发现问题49起,下发整改通知5份,对立即整改的要求企业立即完成整改;每月均开展村组干部、驻队干部走访入户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消防问题通过下放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群众及时完成整改。通过检查,整治了各类消防隐患,配备完善了消防设施,落实了消防责任制,提升了从业人员消防常识,努力把火灾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是农村消防存在问题较多。相对镇和各企事业单位而言,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消防投入少,消防基础设施比较匮乏,群众消防意识淡薄,随着农村生活发生变化,火灾隐患也随之增多,这是下一步消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个别企业还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消防工作,急功近利,漠视消防安全,没有把消防安全落到企业的规划、生产等环节。

一是要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全面推进全镇消防工作;二是要建立完善镇、村、企业三级消防管理长效机制;三是要树立人人为消防,消防为人人的全方位观念,全年提升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四是要全面提升全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五是要继续加强镇、村、企业的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五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準认定。

6、临时查封的情形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7、强制执行的情形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六

注意安全,确保安全。这是幼儿园一直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增强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儿童幸福健康的成长。根据巴彦淖尔县消防队领导的要求,在冬季来临之际,我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详细、彻底的自查。自检情况总结如下:

1、建立和完善组织:

消防安全负责人:xx(主任)。

消防安全经理:xx(副主任)。

2、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安全自检报告已经落实,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已经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人)和各责任人签署了《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书》。

3、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消防中心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4、幼儿园对整个园区的灭火器进行了全面检查,处置过期报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了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要求教师提高责任感,增强安全知识,切实认识儿童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根据上级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我园每天进行一次小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对幼儿园的所有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我们记录检查结果,并要求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杜绝死角,杜绝各种隐患。

1、我们的公园将消防安全纳入一天的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活动,通过主题活动加强教师和儿童的消防安全知识,还开展&ldquo消防安全演习。活动,老师和孩子知道如何在火灾发生时自救和逃生。比如《防火第119天的由来》“发生火灾怎么办?”我不碰危险的东西,“消防知识问答”等活动。公园领导和老师也组织孩子们进行实际的消防演习。&mdash&ldquoescape&rdquo孩子们是由老师从各种渠道组织起来的&ldquoescape&rdquo教师正在组织&ldquoescape&rdquo过程中,提醒孩子用毛巾捂住嘴,弯腰快速下楼梯到操场安全区。

2、在我们的公园里,我们为孩子们设立了一个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播放“防火自救”的光盘。教师还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学,向儿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同时邀请消防队消防员进行现场消防器材的练习,提高了大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掌握了一般消防器材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今后,我园将继续加强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不懈努力。为了提高儿童应对突发事件的生存能力,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全的教育环境。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七

为深入贯彻实施《xxx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按照xxx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就年至20xx年我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平安、平安亚运”为目标,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镇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对不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三旧”改造工程,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政府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镇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县政府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年,90%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取得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xx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

(三)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年,各镇积极推动村、社区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有条件的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各行政村、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社区、村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每个社区、村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八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消防监督检查申请书简短篇九

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工作中,每个人都要亲自经历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检查。身体有病了,要到医院进行体检;购买商品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还有卫生检查、环境监测检查等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检查,发现有无瑕疵和问题,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样,消防检查也是要通过这种手段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预防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

第一节。

一、消防检查的概念。

消防检查是指消防机构和社会各单位依法和有关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手段,是减少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的有力措施。它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依法进行的消防检查、监督管理活动和社会各单位内部自行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防火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社会团体和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活动的总和。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依法对社会团体和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3、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民遵守消防法律、(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旨在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安全检查活动。

注:这里所说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地方消防行政规章以及单位内部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消防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1、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

单位的消防安全布局是否合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到位,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防火间距、消防通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能否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是否到位等等。

2、及时发现被检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

3、及时纠正和处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4、为制定灭火作战计划提供依据;

5、为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提供依据。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1、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2、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3、保证本单位消防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三、消防检查的形式。

(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_73号有明确规定)。

注:_61号令出台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原来由公安机构的主动确定该为被动接受申报,并突出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意识(即隐患自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自主管理理念),为便于与61号令的接轨,在这种情况下,对36号令进行了修改,废除了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制度,规定了监督抽查制度,今后无论是对重点单位还是非重点单位都实行监督抽查,不再定期检查。同时,新设定了监督检查公告制度,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监督检查的结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2、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2001年5月17日_、国家经贸委、教育部、_、_、文化部、_、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十一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所列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它消防监督检查。

备注:新修改的规定把“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删去。

消防安全检查形式主要有:

1、有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每月对辖区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组织进行的每日消防安全巡查;

4、根据火灾多发季节和不同时期的火灾形势,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6、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开展的每季度对各单位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监察检查。

1、《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

2、《_消防法》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

4、其它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律依据。

1、《_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之规定;

2、_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二节。

一、消防检查的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的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它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9)重点防火部位的每日消防安全巡查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重点防火部位的每日消防安全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5)检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操作情况。

1)查阅资料;2)现场检查;3)向员工询问了解。第三节。

火灾隐患的整改。

一、火灾隐患的认定和分级。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

火灾隐患是指单位、场所、设备以及人们的行为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阻碍火灾扑救会造成损失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和条件。

(二)火灾隐患的认定。

火灾隐患是由物质危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欠构成的集合体。物质危险因素是指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存在的物质条件,如原材料、机器设备、加工对象、工具器具等所固有的危险性及潜在的破坏能量;管理缺欠是指人民在生活生产等活动中不妥当的行为和错误的操作等。物质危险因素和管理缺欠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火灾发生的物质基础,后着是发生火灾的激发条件。只有同时存在物质危险因素和管理缺欠,且管理缺欠作用于物质因素时,才能构成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受到激发才能转化为火灾。

因此,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来判断:

1、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危险性。

如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和进行明火作业等。

2、火灾发生时会增加人身、财产的危害。

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作用等。

3、火灾时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疏散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不能使用等。

(三)火灾隐患的一般表现形式。

1、消防管理方面。

1)单位领导未把消防管理纳入工作管理范围,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消防工作不闻不问;

2)没有建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虽建立了,确有章不循,留于形式等。

2、安全布局和建筑方面。

1)建(构)筑物安全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达不到要求,易造成火势的蔓延;

2)建(构)筑物结构和耐火等级与其用途不相适应,不符合规范要求;

3)疏散通道被堵,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等。

3、生产工艺流程方面。

3)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未按要求安装安全装置和控制措施;4)厂房、车间二合一等。

4、物资储运方面。

1)物品不按规定储存,混存混放;2)库房超量储存,无防火间距,堆放过密;

3)危险化学品库房不按要求安装防火防爆设备,线路不穿管保护,室内温度、湿度不加以控制等。

5、火源、电源方面。

1)火源(炉灶、烟囱)和热源(灯具、电热器具)靠近可燃构件或可燃物质;

2)电气设备和线路接触不牢,超负荷运行;

3)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有引发火灾的危险;4)未按要求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设备失效等。

二、火灾隐患的分级。

为了便于在工作中抓重点,兼一般,有效地整改火灾隐患,可将火灾隐患分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一)一般火灾隐患。

1、定义。

凡是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且会危及周围环境安全的状态和行为。

2、特征。

隐患的程度较轻、波及范围小,只需岗位操作人员或班组的力量就可解决的问题。

(二)重大火灾隐患。

1、定义。

凡有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

2、特征。

隐患的程度严重,危害范围大,需要单位整改或困难大无力整改,需要其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_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就火灾隐患明确了范围,凡属于此范围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有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三)集团公司火灾隐患分级。

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整改隐患所需经费多少、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照_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隐患评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实际,将火灾隐患分为a级隐患、b级隐患、c级隐患。

1、a级隐患。

1)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2)隐患整改难度大,所需费用多,历经时间长;3)依靠单位自身力量无能力解决。

2、b级隐患。

1)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2)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所需费用一般,短期内能够整改;3)依靠单位自身力量能够解决。

3、c级隐患。

1)凡是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问题;2)能够现场整改。

三、火灾隐患的整改。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和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和措施。因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现场整改的,隐患单位要不折不扣,坚持三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积极进行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或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要实行火灾隐患立案和销案制度。

四、火灾隐患整改复查。

精神,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工作。

(一)重大火灾隐患复查程序。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隐患单位应在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的单位处理意见栏里填写隐患整改情况,将原件反馈辖区派出所或保卫科;由派出所或保卫科指派专人到现场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将原件返回分局(处)防火检查科,由防火检查科依据复查意见到现场进行复查,认定火灾隐患按要求整改后,进行销案。

(二)一般火灾隐患复查程序。

见指派专人到现场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在消防隐患通知书第二联(既基层保卫科)的复查意见栏里签署复查意见返回分局(保卫处)防火检查科存档备查。

五、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

(一)会商解决。

对整改难度大,依靠单位自身无能力整改、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火灾隐患。

(二)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

(三)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四)对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第四节。

一、火灾的概念。

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二、火灾的分类。

(一)按燃烧物质的特性划分。

1、a类火灾(固体火灾)。

2、b类火灾(液体火灾、可熔化固体火灾)。

3、c类火灾(气体火灾)。

4、d类火灾(金属火灾)。

(二)按一次性损失大小划分。

1、特大火灾(死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损失财产一百万以上)。

2、重大火灾(死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损失财产五十万以上)。

3、一般火灾。

三、火灾的特点。

(一)人为因素比较突出;

(二)发生的次数多,范围广;

(三)产生的危害程度与经济发展成正比;

(四)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增多。

四、火灾发生的规律。

(一)具有社会性。

1、经济因素。

2、技术因素。

3、文化因素。

4、政治因素。

5、伦理道德因素。

(三)具有行业部位性。

五、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一)电气火灾。

(二)生活用火不慎。

(三)违反安全规定。

(四)吸烟。

(五)玩火。

(六)放火。

(七)自燃。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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