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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 关于道路安装护栏的报告(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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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 关于道路安装护栏的报告(8篇)
2023-01-17 17:58:10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修好公路滑坡路基,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量及内容

1、乙方负责修建公路滑坡路基堡坎。

2、乙方负责清除公路沉降处石头。

3、乙方负责维修路段的填方。

二、工程质量及要求

1、乙方将维修路段山体滑坡的土石方全部清除,并留有护坡。

2、乙方负责修建堡坎,清除路边塌方,完善侧沟,填平路面。

三、工程造价

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堡坎修建按每立方米290元结算,工程造价待维修后计算。

四、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结束,经甲、乙双方组织验收,工程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五、安全责任

乙方施工要注意安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合同未尽事宜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x乡 x村通村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施工项目、内容

按照本工程建设内容以及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路段总长度为 公里,路宽度4米,厚20厘米砂石路面。

二、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按照设计 公里,工程造价元,承包给乙方实施。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三、工程质量要求及铺筑工艺

1、乙方要严格按砂石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按《砂石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2、乙方必须接收甲方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若有违反者,视为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的工程程序进行规范施工,最终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施工期限

本工程工期从20x年6月18日至20x年07月18日完工,工程竣工后由区减负办;区税改办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为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权相互监督本合同第一条款的履行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乙方须听从指挥,接受监督和检查。

3、质检人员对工程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坚持原则,随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甲方根据工程需要为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甲方的义务

①甲方有义务负责协调现场有关问题。

②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款在减负办拨付后拨付乙方)。

6、乙方的义务

①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工期、施工等工作,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竣工后,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②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规范的程序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停工。

③乙方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各种安全措施,教育施工人员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因工程的需要,确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的方可变更,单方不得变更合同。

2、合同的解除

①开工通知书发出三日内乙方迟迟不动工的;

②乙方在修建过程中不按合同和质量要求施工的; ③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甲方责令限期整改,而没有整改的;

④工程完工后,超过保修期和付清工程款后合同自行解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订附加合同,签订的附加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三

20xx年12月12日至20xx年12月16日

鄂东大道

路基部分实训,虽然不是真正的工作,但却是我工作生涯的一个最低起点,也是过度到工作人士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经阶段。当我第一天到工地时,面对这工作的环境显的是那么的无助,但工程类的实训似乎都是这样的,只有亲身体会才会懂,同时也会让你受益匪浅。通过相关的资料和现场的观摩等让我更加了解公路路基部分的施工。

路基施工是实现理想设计方案的重要过程,路基施工是检验设计合理性的手段。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一)施工时应实现的基本要求:

1、路基的位置、标高、断面尺寸、材料规格及压实或砌筑等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保证路基良好的使用性能。

2、根据条件,选择适用的施工方法,合理的调配和使用劳力、机具与材料,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建筑成本和确保工程质量。

3、路基施工的各项工作要紧密配合,路基工程同其它工程也要相互协调,并服从整个道路施工组织与计划的统一安排,以便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

4、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总之,为实现优质、经济、快速、安全的要求,必须重视施工技术与组织管理。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准备、技术准备、物质准备工作。

(三)施工要点

1.路基处理:

该路段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处理办法就是换填法。就是将上面100公分路床范围内的多余的土全部挖掉,然后分层回填上100公分的砂、砂石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回填砂石是要把里面的大石块清除。这样做可以防止因雨水下渗和重物碾压导致的路基下沉、断面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回填时要分层回填,每次回填50公分,分2次回填。

对于湿陷性黄土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冲击碾压,二是强夯法。另外,对结构层的处理。由于湿陷性黄土对结构层会有很大的影响,处理方法就是先把基坑开挖,然后用机械进行强夯,保证结构物安全。

对于路堤的处理,用碾压夯实法。提高稳定性。方法是先原

地面进行碾压,用灌沙法测密实度。压实是应注意:相邻两次的轮迹应重叠轮宽的三分之一,保持压实均匀,不漏压,对于压不到的边角,应辅以人力或小型机具夯实。压实全过程中,经常检查含水量和密实度,以达到符合规定压实度的要求。

2、填挖方案

填挖方案— —沿路基深度或宽度的施工顺序。

方案的选择依据:当地自然情况、工程量大小和分布、施工机具的性能及施工要求等条件。

(1)路堤的填筑应注意的问题。路堤基底(地基与堤身的接触部分)的处理;填料选择:填料要求强度高、水稳性好、压缩性小、便于施工压实以及运距短的土、石材料;填土压实-保证质量的关键。

(2)填筑规则。不同性质的土要分层铺筑;各类土层的安排,应考虑路基工作条件;透水性较小的土填在下层时,其顶面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以保证上层透水土有排水出路;保证水分蒸发和排除,路堤不宜被透水性差的土层封闭;上下两部分填料的颗粒尺寸相差较大时,其间应加设由砂石等材料铺成的反滤层,以防止细颗粒土挤入石块间的空隙中,引起路堤沉陷;相邻两段用不同类土填筑的路堤,应力求采用斜面连接,以免交接处产生明显的不均匀变形(差异沉陷)。

(3)路基填料

规范规定了对路基填料应有条件的选用。对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给了量化的标准,采用cbr值表征路基土的强度,引入了路床的概念。对上路床的的填料提出了限制的条件,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面底以下0-30cm的路床填料cbr值应大于8,下路床及其下面的填土,也都给出相应的规定值。 当路基填料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强度时,应采取掺合粗粒料、或换填、或用石灰等稳定材料处理,并不规定对其它等级公路铺筑高级路面时,也要采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规定值。

(四)路基压实

路基压实工作是施工过程中一个重要工序,也是提高强度与稳定性的有效的经济的根本技术措施。

目的:通过对路基进行认真的压实使土基获得一定的密实度,以提高其强度与稳定性。

1、机具选择与操作

压实机具大致有碾压式、夯击式和振动式。不同压实机具,适用于不同土质及不同土层厚度等条件。

对于砂性土:振动式较好、夯击式次之、碾压式较差。 对于粘性土:碾压式或夯击式较好,振动式较差甚至无效。 压实方法: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先边缘后中间(超高路段,先低后高)。

2、压实次数

压实机具重复作用下,土层压实变形的累积过程服从对数规律。

也即,初次作用的压实变形大,随后压实变形随作用次数的增加而迅速降低。一般,可采用“薄层少压”的办法,也即减薄层厚,仅用少数几遍就达到要求压实度。这种方法可收到很经济的效果。

3、压实土层的湿度

施工时,土的天然湿度不可能总是拾好等于最佳值。这时,必须采取措施,或者改变土的天然湿度,或者改变压实方法,使压实工作能经济有效地进行。实际进行压实时,的湿度允许比最佳值大或小1%~2%。

(五)、路基路面排水

水是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因素,许多路基病害是由水的侵蚀造成的,另外,从保护环境、不损害当地农田水利设施考虑,也必须做好路基排水,形成排水系统,并与地区排水规划相协调。在路基施工中,应重视施工排水,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患,给路基、路面施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地面排水

最通常采用的地面排水设施是边沟、截水沟、跌水、急流槽以及地表的排水管。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排水沟渠,一般都要求铺砌防护。普遍采用浆砌片石加固、而水泥混凝土预制板块也开始广泛应用。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四

氯盐类融雪剂(氯化钠、氯化钙、氯化镁等)和工业盐同属一个氯盐家族,在国外通称作"化冰盐"。国外使用最早、用量最大的是氯化钠。我国早期同样使用氯化钠,20xx年后,也采用氯化钙、氯化镁为主体的融雪剂。它们本来同属"化冰盐"类,在道路上实施播撒氯盐融雪剂除冰作业,虽然能快速融冰化雪,但也有危害。

1、氯盐融雪剂粒粗且呈不规则形,播撒在高速公路路面桥面上,被过往高速公路的车辆碾压,与路面桥面摩擦,对路面造成一定的损伤,随着使用时间增长和用量增加,路面将呈现坑塘病害;

2、氯盐融雪剂的家族氯化钠、氯化钙腐蚀金属,在使用后,会在路面上留下少量的重金属离子,这些重金属离子深入路面间隙,给路面保养留下了隐患,它的损坏将比其他路面要快,造成路面不平整,凹凸坑洼,严重的致使道路段出现路基下沉现象;从裂缝和间隙渗入桥板内部,会在钢筋周围形成水囊,水溶液中的重金属便会对钢筋表面的钝化膜进行破坏,钝化膜破坏后,钢筋很快会生锈膨胀,体积增大带来的膨胀力造成桥板开裂,最后造成桥板的损坏,减少使用年限;

3、氯盐融雪剂融化后产生的污染物会顺雨水流入河沟,未经处理也是一种严重水污染,随着大量氯盐渗透地表,会严重污染地表水;

4、氯盐融雪剂细粒粘在过往车辆轮胎上,从而飞溅在车辆底部,对轮胎及底盘也会加速损坏;

5、道路使用大量氯盐融雪剂,对道路两旁大面积绿色植被造成破坏,形成地区环境污染。

有机类融雪剂(如机场、铁道常用的),也称为非氯盐类融雪剂,主要有乙酸镁钙和尿素两种。虽然腐蚀、污染影响相对小一些,但也不是没有影响,更因价格高很多(比氯盐),可能很难大量、大面积使用。

从上述对氯盐类融雪剂的不完全认识中可以看出,氯盐类融雪剂不仅不环保,而且其腐蚀危害性十分突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巨大的,足以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外、特别是美国,支持和反对使用"化冰盐"两大派的激烈争论仍在继续,结果是一方面"化冰盐"还需有限制地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必须正视其巨大的负面影响,采取战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和经济损失。

对于氯盐融雪剂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腐蚀破坏的危害,人们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因为氯盐融雪剂的负面影响也同样需要一个时间反映的过程,对桥梁路面等等的破坏在一两年之内,人们用肉眼是看不到的。但在国外,有好多国家和地区这些危害已经得到证实。例如上世纪70年代后期,因使用氯盐融雪剂,美国的桥梁半数以上受到腐蚀破坏,安全成了问题;修复费是建桥费的4倍,间接损失是直接损失的10倍,氯盐(化冰盐是重要组成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4%(相当于美国的国防开支)!这一系列的惊人数字,已经说明使用"化冰盐"所造成的"盐害"。《中国青年报》20xx年2月14日由记者李新玲、通讯员张志顺撰写的《融雪盐水危害路桥寿命》一文中写到:"天津建成仅10多年的立交桥,桥梁边梁大面积碱化,梁头及帽梁混凝土出现裂缝并剥落,使钢筋外露、锈蚀,桥梁墩柱严重损坏,而一些新建不足5年的道路则出现大面积"龟裂",造成这些损害的罪魁祸手就是冬季融雪的盐水。"

我们国家在正处于高速公路修建的高峰期,20xx年—20xx年间,每年有近万公里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这些高速公路南连北接,倘若几年都遇到"华夏大地江河一片白",还没有好的方法除冰保通,都在播撒氯盐融雪剂,那么高速公路的修建速度就会变成腐蚀速度,听到的都是高速公路每年以多少公里的速度在高速腐蚀。当然大家同样也会有一个疑问:难道就没有防止"盐害"的办法了吗?

对于"盐的危害",目前世界各国没有好的方法处治,它就像一个无形的"杀手",只要使用就会被刺伤。随着人们认识的加强,世界各国都加紧了对防止和减少"化冰盐"负面影响的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为防止融雪后的盐水渗入地下或污染地表水(避免腐蚀地下管道和破坏地表植被),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采取"汇集盐水"的方法,在城市的路、桥旁铺设专用管道,用以收集融雪后的盐水,最终引流到污水处理厂,这无疑是一个好方法,但需要总体谋略与规划,成本过高,不适宜高速公路的运用。

结合多年的养护经验和对盐害"的认识,我们认为:在播撒氯盐类融雪剂前对桥梁的伸缩缝和路面明显裂纹处采取铺设麻片等有效保护措施,减少"化冰盐"的渗透,减轻道路的损坏;在道路、桥梁比较容易收集"盐水"的地方,修建"盐水"沉淀池,待事后处理;待天气变晴后,要采取用撒水车对路面桥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减少重金属离子存留在路面、桥梁上;在冬节结束后,要采取对路面、桥梁,特别是桥梁伸缩缝有效的检验方法,检测金属离子渗透情况,检测到已发生负面影响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扩散。同时缩短桥梁的日常维护检测时间。

通过上述措施处理后,可减缓盐的腐蚀速度,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盐的腐蚀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一方面在努力寻求减小"化冰盐"负面影响的方法,研究性能价格可行的新型融雪成分;另一方面,也在大力发展其他除冰雪方法,包括机械、人工、热能等方法。在除冰雪方法方面的突破之举,都是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的重大贡献。归纳世界各国在无修路前期准备的情况下的除冰雪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播撒融雪剂

这是通过在路面上撒布化学药剂来降低冰雪融点,使冰雪融化,进而清除积雪和积冰的方法。该方法是国际上较常用的一种路面除冰雪的手段。国内外常用的融冰雪剂主要是盐类。

绝大多数的盐类融雪剂产品都存在腐蚀性,易腐蚀破坏道路结构和机动车辆,还会对土壤、水体和大气等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那么在没有其他好的办法或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采取播撒氯盐类融雪剂时,我们必须制定腐蚀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限量使用氯盐类融雪剂,不得多撒、乱撒,强化管理。在播撒后及时采取疏导收集含盐水和清水边道等措施。

近年来人们不断开发环保型融雪剂,具有无毒性和无腐蚀性的特点,如生物降解型融雪剂等,可以起到较好的效果,建议城市道路使用。

2、人工清除法

这种方法对冰雪清除较彻底,但效率低,费用高,作业时影响车辆通行及行车安全,不能长时间作业,适用于雪量较小时或重点难点路段的冰雪清除。

3、播撒砂石材料

在冰雪路面上播撒一定粒径的砂石材料,如砂、石屑、炉灰、煤渣和砂盐混合料等,能提高冰雪路面的摩擦

系数。由于碎石的存在,一方面使冰雪层的冻结强度不均匀,另一方面,砂石在冰雪层的运动使得雪不易压实,达到了抗滑的目的。由于砂石材料既经济又环保,该方法在欧洲应用非常广泛。

但大量播撒砂石,对路面会造成损害,对沿线环境也会造成污染,而且笨重,不建议使用。

4、机械清除方法

该方法分为机械铲冰雪和机械吹雪两类。机械铲冰雪适合于雪量较大、结冰之前大面积清除作业。机械吹雪适用于未经碾压过的厚度较薄的路面积雪,通常只适用于机场等便于管理的较小范围的除雪,全国高速公路如果普遍购置使用,必然造成资金大量积压,机械闲置,方法虽好,但不理想。

5、热力融冰雪方法

此种方法利用热水、地热、燃气、电等产生的热量使冰雪融化,如喷洒热水法、发热电缆法等。

但这些方法往往耗能较大,且融化的雪水进入路面结构时会将路表的灰尘等杂质带入,在路面结构内部积存,进而堵塞孔隙,致使排水不畅,影响雪水的排除。

在高速公路抗冰保通的过程中,人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抗冰保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使过往车辆安全通行,而不是铲除冰雪。除冰雪只是抗冰保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通过咨询养护专家和到网上查询,还有一种对付冰雪的办法:给车轮安装防滑链。这种防滑链也可称为老的防滑"轮套",一般都是金属制成物,对高速公路路面损伤比较大,损伤后难以修复,且成本过高、笨重,不易携带。研究一种新型"轮套",让它既保持防滑链的防滑作用,成本又低又环保又便于携带的"轮套"取代防滑链的思考就呈现在了我们的面前。

经过思考,新型"轮套"采用农作物剑麻、柱麻、棉花等原料制成链绳,加入改性沥青,运用防滑链制作原理,制造出具有弹性的像似车轮圆状的"轮套",它本身采用原料农作物剑麻、柱麻、棉花都有抗滑的作用,加入橡胶和砂石,改性沥青能有效保持形状的稳定,同时具有韧性和弹性;麻绳能增加摩擦阻力,起到止滑垫的作用。

这种"轮套"目前正在申报研究试验之中,一旦研制成功,国家每年冬季就不用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冰保通;也不用播撒大量的氯盐类融雪剂促使冰雪融化。只要车辆装上"轮套",既能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又能有效地缓解当前"盐害"的蔓延。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五

农村公路作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关系一个地方政治、经济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近几年公路事业的蓬勃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干线公路相比,农村公路依然相对滞后。我省启动治超工作以来,通过各项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强化治超活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虽得到了明显遏制,但给农村公路路政(治超)带来了新的课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治超)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村民的出行创造更加安全、更加和谐的交通环境,谈一粗浅的看法。

农村公路治超所面临的形势

近几年,随着干线公路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愈演愈烈。农村公路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基础设施,超限车辆的恣意横行使技术标准较低的农村公路的路产损害严重,地方经济发展与农村公路管理之间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商品流通越来越频繁,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逃避公路部门的执法检查,出现了“不走大路走小道”、“不走省道走县道”的现象,使农村公路管养的路段由于超限运输车辆的绕道行驶,严重破坏路面结构层,极大地缩短了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给建设标准相对较低的农村公路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二是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与路政管理相对滞后的矛盾,特别是执法手段不够的问题亟待解决。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授予路政执法机构的(治超)执法手段有限,对于违法行为只能警告、劝返、罚款、卸载或消除违法行为等。由于没有强制权,对在农村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制止。

三是农村公路路政(治超)任务繁重。由于农村公路具有分布广、线路长特点,加之路政管理人员普遍较少、经费装备严重不足,两者矛盾十分突出,以致农村公路的路政治超工作难以到位。

四是治超经费与装备严重不足。就我市而言,截止07年底已通县道1682公里、乡镇路2709公里、通村路6406.3公里,难以投入更大的精力对农村公路进行有效的路政巡查与管理。由于对公路的巡查密度低,不能随时掌握路面动态和路产情况,难以对路产路权实施有效的监控与保护。

五是受局部利益影响到当地政府对治超工作的支持力度。我市在强化治超期间,根据国、省治超精神对农村公路实施以堵为主的方针,在临渭区、华阴、白水等部分县(市、区)采取设立s弯道、龙门架等限宽、限高设施,有效地限制了大型超限车辆驶入农村公路,但也严重影响了当地农副产品的外运。个别地方政府不支持,群众不满意,破坏限制设施现象时有发生。

六是区域内短途超限车辆成为农村公路的治超新难点。当地运输业户以“游击战”形式与治超人员玩捉迷藏,躲避检查,闯关逃检、暴力抗法等现象依然存在。

七是农用车辆超限界定标准难于执行。面对农用车辆,车型复杂,改装车多,许多车辆不装载也超限等现象,有些部门和车主钻政策空隙,导致车主上访,社会不安,使治超工作进退两难。

八是治超外部环境不容乐观。从近几年治超的经验来看,短途运输车主和源头企业主大都与有权者和社会闲杂人员联手,涉及到各个“特权”部门和行业,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威胁治超单位的领导和治超人员,有的雇用黑恶势力殴打执法人员,使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时常受阻。

农村公路治超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加,严重危害公路及公路桥梁的现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努力探索治超有效途径。

一是尽快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机制。将路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拨款,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系,避免执法中出现趋利性,以保证执法人员必需的经费,确保农村公路路政(治超)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加强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以法治路的观念,摒弃“靠山吃山,靠路吃路”的短视行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带头做爱路护路的模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因地制宜,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是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级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多形式的方式,适时开展治超专项治理活动,不断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赢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加强源头管理。充分发挥路政、运政、交警、计重收费、治超“五位一体”联动治超机制,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货物源头监管、车辆的现场处理与责任倒查机制等,力求把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消灭在源头。

五是创新农村公路治超模式。采取静态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方式,配备流动巡查车辆,加大巡查与治理力度,在重要的农村公路上设置治理超限运输卸货点(流动点),采取就地卸货,只卸不罚的办法。或根据实际工作现状,在一些重要农村公路上设置劝阻站或防护墩等,以保证治超盲区路段路产完好。

六是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治超)的立法。针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要对现行的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进行认真清理,防止在路政执法中出现无法可依或部门条款互相撞车的现象发生。

七是坚持教育,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路政执法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考核与评议。以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为载体,推动行风建设,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办案水平,培养和练就一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风纪严明,诚实守信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此外,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时,应提高公路桥梁的荷载设计,以满足农村市场大吨位运输的需要,为当地乡镇发展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基础设施保证。

总之,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是一项难度大、任务艰巨复杂的长期工程,是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一件大事,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任重而道远,来不得丝毫的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加强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推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利用更好地发挥农村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长效治理机制,突出源头治理,巩固路面治超,维护治超工作的良好秩序,是保护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对推动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长期而深远的意义。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

    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桥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挖沙、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机构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路面护栏改造申请书范本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建其 ,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l、工程名称:

2、工程范围:

第二条 承包方式和工程价款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过。

2、工程总价款:按工程施工标准,以万元/公里进行全包干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辅材费、设备费、配件费、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费、运输费、协调费、堆土场费、坍塌土方运费、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劳动保护费、有关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其它与该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在内);款约 米,全长约 公里,大约总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工程款支付方式:款项由甲方按合同签订的帐户分次付款,签订合同之日施工队进入场地后3天支付合同15%的款项,计人民币万元(大写),当施工队进场施工后,每完成2公里经甲方验收后支付乙方所完成工程款的80%,所有道路施工验收完毕后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第三条 工期

该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给甲方待验收的时间为: 年 月 日。本工期未包含因天气原因而影响的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

1、修复并加深、加宽排水沟,更换或增加排水涵管。

2、部分路段需要砌筑挡土墙,防止雨水天道路受到冲毁下陷。

3、路面清理洒水,摊铺碎石嵌缝找平,混合料(碎石、风化岩碎石、就近山体取材铺设20cm经过反复碾压后最终厚度不低于15cm(中间稍高防止路面积水)。

第五条 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一切施工的安全措施和设施。

2、乙方若出现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施工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若需对道路线路进行变更,必须由甲方出具书面《道路施工变更通知书》,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第七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给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按时支付工程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组织施工队伍,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乙方负责协调一切村民事务。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道路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将受质量保证期的约束。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本工程以山东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技术要求和甲方施工方案要求等作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

2、本工程质量要求:验收达到优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完成道路工程,每延期一天,将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管理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但合同变更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欲终止合同时,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乙方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2、本合同内容手工填写或手工改写无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账 号:

合同签署时间:

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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