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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草原确权申请书范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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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草原确权申请书范文(模板10篇)
2023-11-24 00:52:14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我们的经历和思考的一种呈现。在写总结时,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概括。在下面将呈现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总结示例,以供大家参考。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10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请人: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王**,女,1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址:乐安县********。联系电话:137****.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为:东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事实与理由:

为了发展乐安经济,******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拍卖“五荒”精神,将坐落于****镇敬老院和****镇林场屋背的荒山拍卖给申请人永久所有,双方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荒山拍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坑,南至鳌溪镇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

现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xxx,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xx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贵州xxx县人,住xx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

被申请人(方)xx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尾巴龙组,典型代表:xxx、xxx。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将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张家地横路以上林地确权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x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东瓜凹小箐头承包面积约为244.5亩荒山。其四至界线以林权证为准,申请人承包后按照林业部门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于20xx年实行林业改革,申请人也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办理,在当年10月9日领取由x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当地遭受火灾,申请人所承包的林区全部被烧毁,被火烧毁后申请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向林业部门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申请人在进行更新造林时,被申请方无事生端进行干扰,以此林地是他们组的荒山,没有任何依据,在我承包以来他们组没有任何人对此区域进行过管理。被申请方在进行干扰时态度恶劣,当事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结果是不但没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一十七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人民领导提出申请,盼贵人民领导尽快给以解决确权为谢!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11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五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我县决定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草原承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按照2014年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县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深化草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广大农牧民承包草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化德。

(二)总体目标。

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要遵循“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户认可”的原则,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快推进确权承包工作,及时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确权要求全部到户,但针对局部草原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实行联户承包,但亩数、户数、到户数量必须清晰,确权确股不确地,建立健全草原确权电子档案和信息平台,强化监督管理。

(三)基本原则。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对草原权属有纠纷、证账地不符、四至界限不清的问题,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对非牧人员占用的草原不予确权;领导干部严禁占用草场;对已经征用并签订补偿协议、得到相应补偿的,从草场面积中扣除;杜绝“一地双证”(既有草原承包证又有林权证),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确权,只能“一地一证”。

1、坚持社会稳定原则。保障广大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尊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意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草原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原则。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村委会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前提下,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进行确权承包。

3、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原则。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关键。要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充分了解草原确权承包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特别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作用。村委会的草原确权承包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界线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牧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4、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原则。各地区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

总结。

成功经验,及时发现梳理问题,并找到解决办法。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

5、坚持实行区域分级负责原则。乡镇、村委会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县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村委会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明确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落实主体是关键,各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6、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草原分部情况,全面开展草原权属、面积、类别和等级方面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在进行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严禁把草牧场当成“四荒”处理。凡把草牧场误定为“四荒”承包、出租、拍卖的,必须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重新按草原进行承包。

二、工作范围和任务。

(一)工作范围。

全县各乡村及城郊区的草原。

(二)工作任务。

1、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集体草原所有权情况和农牧(林)场国有草原使用权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对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者补发。

2、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乡村,在坚持原有草原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草原地块不变,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界线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并将勘测后经农户认可的“四至”界线和面积填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

3、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草原所有权证书、草原使用权证书、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经营合同等进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和信息平台。

三、

工作时间和基本步骤。

(一)工作时间。

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将于于2015年7月正式启动;7月底前,编制上报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方案;2016年10月初全面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2016年10月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进行总结并自验,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基本步骤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镇组成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筹集经费、制定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确权承包工作组,协助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调解决或依法解决。

(2)制定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3)宣传动员。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讲清开展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开展培训。为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县乡要派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和市组织的相关培训;市、县两级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前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草原所有和使用权台帐、登记簿、方位图及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入村入户调查。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非法承包流转等基本信息,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林权证书等情况。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10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草场进行测量,获得承包草场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草场地块图形。并标注草场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草场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草场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草场地籍图,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6)建立登记表。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乡镇汇总,根据乡镇上报的资料,由县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根据数字、影像、图。

表和文字资料,建立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

(8)建立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要求,由县、乡镇、村民委员会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9)完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实际,依照草原确权承包数据资料内容,适时对草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进行完善。自治区统一印制草原所有权证书和草原使用权证书;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制定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统一印制并组织换发,旧证书收回,并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声明作废。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确定。

(10)督导检查。县政府要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县乡两级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市派出指导组适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草场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3.总结验收阶段。

查看解决和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其他地区开展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提供样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牧民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县直有关部门、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督促指导、县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政策指导、评估验收和日常协调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把化解草原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证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作为工作职责和目标,经得起历史检验,令群众满意,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矛盾问题,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合力,共同完成做好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草原确权承包工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和乡镇要大力宣传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莫_杰,六十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团,五十八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群,五十五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_维,四十七岁,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_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_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_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_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_ _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__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_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_ _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_ _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_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_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_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_杰等四兄弟与_ _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_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 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_ _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_ _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依法对位于x村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八

2015年xx财政局、xx农委以xxx号和xxx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下达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xx万元。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概况。

按照xxxx有关文件要求,2016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市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市共有耕地xx万亩,2014年和2015年确权面积xx万亩,2016年计划确权面积xx万亩。

二、工作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宣传培训、资料清查收集、经营权证书印制、底图制作、土地测绘、权属调查、公示审核、登记颁证、总结验收、归类存档、建立数据库等。

三、资金使用方案。

查田勘界:采取“图解加实测”方式进行,此项工作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测绘技术公司,由测绘技术公司完成资料收集、底图制作、权属调查、土地测绘、公示审核、登记颁证、归类存档等工作。每亩需18元测绘费用,确权xx万亩,计划使用财政资金xx万元。具体使用资金数额按招标采购价格和实际测绘的耕地面积计算。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该项目在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全市每个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土地确权实施小组。乡镇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村的土地确权工作,各村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土地确权工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把耕地确权到户,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测绘和数据库建设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各测绘公司的工作要经过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档案资料要经过市档案局的验收合格后转交市档案局保存,外测图片和确权的数据资料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系统要求,要录入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草原确权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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