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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 不予公开裁判文书申请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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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 不予公开裁判文书申请书(五篇)
2023-01-17 18:20:10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推荐)一

二、负责本村农民负担、农村资金、资产、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业统计等农村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核算单位收入、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四、审核本行政辖区各核算单位的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

五、协助委派会计开展工作。

六、组织“两审一办”工作会、每季度帐目结算工作并负责召集有关人员。

七、听取和收集干部群众对财务管理、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的意见和反映,并负责具体问题的处理。

八、为本辖区内的财务公开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

推荐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推荐)二

1、文书立卷

每年年初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首先要制订出当年可能形成文件的案卷类目,根据案卷类目做好平时的文件收集、分类工作。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以下特征逐项分开。

①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②分级别。将文件按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分成上级、同级、下级。对互相联系紧密的文件,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应放在一起。

③分机构。将文件按其产生或承办部门分开。

④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⑤分期限。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在文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文件各特征(问题、作者、时间、地区、文件名称、文件往来机关),分别组合成若干个案卷。拟写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正式确定下来后,根据卷内文件时间、重要程序、问题、作者、地区、文件名称、文书往来机关等具体情况系统排列。编写卷内文件的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拆除档案文件上的金属物,装订案卷;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年月、页数、件数、保管期限、案卷编号等。

2、档案管理

将档案库房的档案柜、架科学排列编号。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学习和掌握档案保护技术。库房要有防高温、防潮、防盗、防光、防尘等安全设施,避免灰尘、有害气体、微生物、虫、鼠等对档案的危害。

3、档案利用

准备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文件目录、资料卡片、档案资料存放索引、汇编有关文件、参考资料等,并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查阅、借阅有关文件,需经秘书长批准;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登记,然后在摘抄、复印件上注明出外、时间。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薄《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便存查。对借出的档案资料要按时收回入库。

4、档案统计

建立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档案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对归档文件确定其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经满20xx年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对会议形成的资料、市政协大事记、会议记录等也要立卷、归档、入馆。

推荐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推荐)三

区级机关各单位、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__年档案工作年度检查的通知》(余档〔20__〕15号)文件精神,区档案局于20__年10月对75家区级机关部门和区直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年检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对档案工作思想重视,档案业务不断规范,档案信息化稳步推进,档案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基本实现了各门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逐步成为各单位的一项日常基础性工作,为各单位中心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制度较好落实。各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切实将档案工作作为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把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对档案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做到档案工作与单位其他工作同步开展。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人员与经费得到必要的保障。

(二)注重收集,档案整理不断规范。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文件材料和特种载体档案的归档,得到进一步加强与重视,确保了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丰富了室藏档案资源。多数单位归档文件形成规范、签署完备,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整理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三)加大投入,档案信息化稳步推进。多数单位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投入必要的经费开展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建立了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各类专题数据库,实现了档案的信息化管理,26家单位成功创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4家单位成功创建示范数字档案室。同时,利用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对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确保了档案信息安全。

二、存在问题

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是档案收集还有差距。部分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档案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档案收集存在重文书档案、轻业务档案,重纸质档案、轻特种载体档案的现象。二是档案保管还有差距。部分单位因受条件制约,归档案文件未能实现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的统计、保管制度落实未能很好落实。三是档案员业务水平还有差距。少数单位因人事变动或档案员兼职过多,造成业务不够熟悉,存在档案形成不够规范,签章、移交等手续不够完备等现象;对大事记、组织沿革和全宗卷等材料的编制不够重视,影响了档案资料今后的开发利用。

三、建议和要求

(一)要规范档案业务建设。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加强除文书档案以外的其他各门类档案,特别是涉民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同时档案员要积极参加各类档案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二)要加强档案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档案安全工作,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始终把档案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大事抓实抓好,加强涉密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防止失泄密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档案数据库建设是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各单位要加快现有室藏档案的数字化进程,做好室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和档案多媒体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数字档案室创建目标。加快推进全区档案管理软件的安装使用,实现与oa平台的文档一体化和进馆文件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附:20__年档案工作年度检查情况通报

推荐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推荐)四

一、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参谋助手。

二、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上传下达有关会议、讲话及各种通知精神。

三、负责全村各类文书材料的起草、整理工作,上传下达有关材料、报告和各种通知精神

四、结转各种关系、函件、对本村的重大问题和决议、决定进行记载

五、做好各种会议记录。负责管理各种文书、财会档案、函件等相关资料。

六、负责本村统计调查工作,统计各种表册、数据、按时上报、下达、收集、汇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的上报各类报表。

七、负责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

八、配合村支部和村委会扎实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推荐文书不予公开申请书(推荐)五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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