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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 如何向政府申请用地建设种植基地(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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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 如何向政府申请用地建设种植基地(六篇)
2023-01-17 18:29:28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一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

(一)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租房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8、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 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 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

(四)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租房合同规定索赔。

(五)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六)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学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贵阳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居室:____________;所在楼层层数/总数:____________。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囗房屋买卖合同/囗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囗姓名、囗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该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囗居住、囗商业、囗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应按照《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办证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租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按囗半年/囗年支付。付款方式:(囗现金/囗银行汇款),押______付______;签约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房租和押金。乙方需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二)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押金不能充抵房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停车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㈠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贵阳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㈡租赁期间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⒈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老化和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⒉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乙方不得转租房屋给他人,如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合同解除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⒈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日的;⒉交付该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⒊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⒈不接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日的;⒉擅自拆改变或损坏该房屋主体结构的;⒊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⒋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⒌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

⒈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剩余的租期内的租金和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不予退还。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彩取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三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安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种植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收购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菠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无公害食品标准。

(四)约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要求_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装物由____方提供,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_____________。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______________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菠菜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__元;甲方交付菠菜后,乙方应于菠菜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____%时,双方可对菠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____%的违约金。

(三)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__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五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129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鄂地税规〔20xx〕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xx〕43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收规定)对税收减免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减免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或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报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包括事先备案减免和事后备案减免两种。

第三条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其他减免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第四条凡税法规定涉及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含实施“先办后审”征管模式的税收减免事项),包括报批类税收减免的受理与审批、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受理与备案登记、税收减免的管理与监督以及税收减免的统计与资料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税收减免的审批或登记备案的审核确认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地方税收减免集体审议制度。

(一)设立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地方税务局(含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成立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二)主持人及会议实效。减免税审议会议由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

(三)税收减免税审议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称、列席人员名称、审议内容、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税收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税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七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交《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1)及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经按税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权限审批确认后由区局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5)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交《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5-2)或《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5-3)及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备案,经区局税务所、税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确认登记备案后,下达《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6)执行。上述表格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免费索取。

《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等。

第八条税收减免,实行受理与办理分离,即由区局减免税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区局税务所(含直属局征管处,下同)调查核实,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区局下达税收减免相关通知书(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准予备案通知书以《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代替)通知书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适用“先办后审”征管模式的税收减免事项,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受理窗口提请税收减免申请。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可让其即时享受税收减免,再由受理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对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资格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分别核算不清的,由区局按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所初核,税政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并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对纳税人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登记备案并下达《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对纳税人应事后备案而事后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申请的,或虽提请备案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所审核确认登记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减免税的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并统一使用市局制作的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税收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且明确了申请期限的,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税收减免工作职责。税务所应负责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事后备案减免的合法性审核由税务所负责);税政部门应负责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各级审批机关根据税务所和税政部门核实、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六条纳税人依照税收规定有权提出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工作。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减免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税收减免申请获批准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获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后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地方税收减免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将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审批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予以公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规范统一、公平公开、监督制约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税收减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事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开业日期、法人代表、税务登记时间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等;

(二)申请税收减免所属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三)申请税收减免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税收减免项目收入及申请减免税款;

(五)申请税收减免的有关说明;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税收减免备案类登记应直接向区局申请;纳税人税收报批类减免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向区局、市局提出申请;为简并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授权区局受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应向区局办税服务厅税收减免受理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税收减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职责:一是受理本局纳税人税收减免的报批、备案登记的申请;二是根据税务管辖范围分派税收减免办理任务;三是负责解答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监控税收减免流程中的办理情况及办结时间。

第二十五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处理流程:工作人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根据《报批类税收减免事项及附报资料》或《备案类税收减免事项及附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初审并上网登记,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报送的书面申请及报送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1)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2)或对实行“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交申请人,告知其税务机关已受理税收减免申请,“先办后审”的税收减免事项即日起可以享受减免;同时登记《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开具《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单》(见附件8)。次日内,通过减免税网上程序提交给相关税务所,并将申请资料一并流转。

(二)对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资料内容。

(三)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3)或《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4)交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上述文书应加盖区局减免税受理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报批类税收减免的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困难性报批类税收减免实行次年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一季内书面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新办企业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企业,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减免审批)。

第二十八条税务所在收到受理窗口转来的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纳税人申请材料内容调查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调查核实结果无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务所应出具由调查人员及所领导签名并盖有税务所公章的《税收减免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和所领导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税务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调查报告及其他申请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调查核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是否属实;

(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缴纳情况;

(四)申请税收减免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减免,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核审批权限和时限划分如下:

(一)审核审批权限划分

1、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批,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2、对报批类税减免年税额40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3、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初审,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签,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室。

4、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批,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

5、对报批类减免年税额80万元以上及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由相关税政管理处初审,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报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局长审签。

(二)审核审批时限

1、区局负责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市局负责审批的,自收到区局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减免,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办理。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和税政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见附件2-11),告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区局税政部门应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务所报来的纳税人税收减免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和税务所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审理和复核,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见附件4-2)或《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1),连同其他审核资料报送区局分管领导或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审批机关对税收减免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审批权限在区局税政部门的,经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税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7)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纳税人;

(二)审批权限在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的,经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政策法规部门制作《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见附件4-3),由审议人员、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并通知税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到纳税人;

(三)审批权限在市局的,由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区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四)审批权限在市局税政处的,由税政处审议后,制作《税收减免核准(审批)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次日送区局税政部门。

(五)审批权限在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的,由税政处初审,制作《税收减免审核意见书》,税政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市局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制作《税收减免审议会议纪要》,法规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签后,次日送税政处,由其送区局税政部门。

(六)区局税政部门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或《税收减免不准予通知书》送税务所,税务所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送达纳税人。

(七)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需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的,市局审核部门制作《减免税收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税政部门依据反馈通知单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备案类税收减免的审核与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事先备案的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执行税收减免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税种为当年的一季度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新办单位和享受一次性减免的单位、个人,在减免税执行前书面申请办理手续)向区局提请税收减免备案登记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应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先备案类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

第三十五条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应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日之前),将事后备案减免资料同时报送给区局减免税受理窗口申请备案,由受理窗口上网并将申请资料转主管税务所审核。对应事后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对纳税人申请备案登记税收减免,有权审核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决定。审核备案登记权限划分和办理时限如下:

(一)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由主管税务所审核备案登记,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事先备案类税收减免,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核备案登记,自收到税务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七条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请减免税备案登记申请时,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备案;并提交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应着重把握:

(一)纳税人申请适用的备案类税收减免政策是否适合;

(二)备案资料与税务管理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税管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认定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或认为报送资料不全的,应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出意见,税务所领导核准签出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以及申请资料中存在情况不清等问题的,税务所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实地核查后,税务所出具有调查人员签名的《税收减免调查报告》,税务所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对事先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应将《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和《税收减免调查报告》与纳税人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区局税政部门。

第四十条税政部门对税务所转来的备案资料审核确认属实,应即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6),通知书应当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送税务所,由税收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对事后备案类的税收减免,税务所可直接以《税收减免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代替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由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

对提请备案的税收减免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权审核部门应及时制作《税收减免备案不准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8),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送税务所,由税管员通知、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结报告或检查报告(需由分管税政局长审核确认的)代替减免税审核审批表的,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区局土地增值税清结报告或稽查部门的检查报告所及所附的土地增值税免税项目清算表(见附件9)下达《税收减免准予通知书》(见附件2-5)》,税管员应做好电子台帐登记统计管理。

第四十二条审核部门在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收申请资料时,若发现其资料不足以说明问题或数据不准确的,可要求纳税人重新补充资料,市局制作《税收减免资料审核问题反馈通知单》(见附件2-12),区局制作《税收减免审核(审批)中止通知书》(见附件2-9),并注明日期加盖减免税审批专用章,由税管员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税收减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按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实行集中受理、电脑管理、分级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监控。

区局在集中受理时必须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实行时时监控,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职责、程序、权限和时限完成登记、调查、审核、审批工作,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同步传递。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个体户的税费减免暂不进入减免税电子审批程序,但要进入电子台帐登记及统计报表核算平台。

第四十四条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应当按期如实进行减免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所报送减免税收的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和税管员、稽查人员应当对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年度税务清结、纳税清结评审、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案卷评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等工作对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检查、核实,税务清结报告、检查报告必须反映纳税人是否享受减免税情况,稽查报告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核实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应享受、已享受减免税金额等情况进行反映。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法定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按规定期限执行;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金额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减免税金额是否一致;

(四)享受报批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税收减免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五)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自行享受备案类税收减免,并对自行享受的减免税不进行申报的情况;

(六)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申报纳税;

(七)对市局减免税分类文件中未列举的减免事项,纳税人享受减免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在税收减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法终止其减免税资格:

(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应该继续享受税收减免的;

(二)税务机关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三)因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变化,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终止减免税事项的程序:税务所经调查核实报请区局批准,区局税政部门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10),由税管员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属于市局权限的减免,应同时报市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税务所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区局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税收减免审核审批采取谁审核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核审批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从以下方面完善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健全审核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对审批和备案登记情况进行跟踪、预警和反馈;

(二)建立税收减免资料评查制度,规范使用各类审核审批表格、文书等资料,加强管理;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税收减免审核备案、审批、执行等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四十九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对纳税人税收减免提请备案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问题;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税收减免决定;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税收减免决定;

(四)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人作出准予税收减免审批决定,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备案类税收减免提请人作出同意登记备案决定;

(五)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未及时受理和审核审批,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提请备案未及时登记,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审核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六)是否向纳税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落实了相关工作要求等;

(七)其他事项。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统计、档案与备案管理

第五十条税收减免受理窗口应建立《税收减免申请资料流转登记台帐》(见附件7-1);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至7-4)。

第五十一条税收减免金额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备案类税收减免已审核同意备案登记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报批类税收减免已审批但未发生的预计减免税额不纳入核算。

第五十二条区局及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台帐登记、统计数据;税务所应组织税收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每月(或季、期)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的减免税税额、年终各税清结《纳税人各税(费)清结表》中的相关减免税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2),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替代减免税审批表的,以清算报告或检查报告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困难性报批类减免数,以批准纳税人减免数额录入《税收减免台帐》;税政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减免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料登记《耕地占用税减免台帐》、《契税减免台帐》(见附件7-3),应根据个体税收减免资料登记《个体税收减免台帐》(见附件7-4),各单位应做好报表统计的汇集工作。

第五十三条报表统计工作。

(一)区局税政部门应根据税收减免统计台帐按减免税类别、税种编制税收减免统计报表(见附件7-5至7-15),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7-10至7-15)。

(二)区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报批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市局和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备案类税收减免资料由区局分户立卷归档;区局税收减免审核审批完整资料由区局税政部门立卷归档保存,以便接收检查。批准减免的相关文书必须存入纳税人当年的征管资料内。档案保管期限与征管资料同步。

第五十五条税收减免归档内容及具体装订规则另行发文。

第五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实行逐级备案制。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含)的减免,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办理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0日内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接到区局的减免税备案资料后的10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减免报备:

区局审批权限的,由税政科抄报市局税政处备案;市局审批权限,由税政处抄报省局备案。抄报时间于年度终了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审批机关报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备案)纳税人申请的税收减免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造成审批、备案登记错误的,或者企业既未申请办理减免或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未按规定组织税款入库且又逾期办理减免手续的的,应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履行减免税申报义务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税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收减免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减免决定的,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区局在办理税收减免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有关税政部门报告,由市局税政部门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如何写备案种植用地申请书汇总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放线、挖槽、下地桩、填埋、支架安装、相变、逆变基础、低压接线的施工。

2.工程计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

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_________________

暂定总价: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施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放线、挖槽、下地桩、填埋、支架安装、电板安装、相变、逆变基础、低压接线等工程。

工程结算价:_________________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

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2.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2.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2.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2.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2.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2.5除2.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2.6工期要求:_________________

1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3.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3.1本工程验收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3.2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_________________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3.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3.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5.总(分)包合同:_________________无

6.图纸:_________________

6.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6.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_________________

6.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

2

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6.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6.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7.甲方义务:_________________

7.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7.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3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7.4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7.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7.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7.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7.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7.9在开工之日起,甲方应按时供应所需的材料,不得因材料不到位所造成的误工和停工,如有因材料引起的停工天以上,应有甲方承担所造成乙方的损失,例如机械费用、民工工资。

8.乙方义务:_________________

8.1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8.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8.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8.4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8.5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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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便利。

9.安全施工与检查:_________________

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2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9.3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9.3.1不发生重伤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0人次以下。

9.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9.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9.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9.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9.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9.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9.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9.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9.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9.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9.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9.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9.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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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9.6.4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9.6.5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9.6.6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9.6.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9.6.8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9.6.9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9.6.10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6.11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9.6.12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9.6.13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9.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9.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9.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9.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9.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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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9.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9.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9.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9.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9.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9.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9.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9.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9.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9.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9.7.19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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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9.7.20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9.7.21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9.7.22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9.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9.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9.9.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9.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_________________

9.10.1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9.10.2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9.10.3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安全防护:_________________

1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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