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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怎么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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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怎么写(五篇)
2023-01-17 18:38:02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一

(一)扩面情况。

截止目前,72129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中:22093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8036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运行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目前, 基金收入824万元,基金支出2607.8万元,当期基金赤字1783.8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137.8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目前,基金收入500万元,上级补助资金尚未到位。支出943万元,当期赤字44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390万元。

(一)努力实现全民医保。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抓、部门协作、基层操作、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思路,全面开展扩面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年初,县委、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工作列入了民生工程进行目标管理,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年底进行目标考核,整体推进居民医保工作。二是加强宣传。进一步加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求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用人单位,务必参加城镇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同时,进一步引导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加强基金征收。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把医保基金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征收工作。一是增强缴费意识。积极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增强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意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规范缴费基数。财政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工资加津贴的60%为标准预算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预算外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加强实地稽核。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各参保单位开展稽核工作,对查出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法予以征收。20xx年实地稽核参保单位15家,发现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11家,依法补缴210余万元。

(三)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定点医院是医保基金支出的源头,为监管好源头,杜绝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把关。第一,严把入院关,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以住院代替门诊等违规行为。第二,把好治疗关,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防止基金浪费。第三,把好"三个目录"执行关,严防基金流失。二是建章立制。今年针对康复治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康复治疗管理的通知》,有效防止了小病大养的现象。三是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法律法规,采取面对面的方式授课。20xx年,到县医院、中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开展学习教育,发放医保政策宣传手册20xx余份,进一步增强了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防范于未然。四是加强监督。通过到县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5起,挽回基金损失20余万元,有效遏止了冒名顶替、违规带药、过度检查、过度医疗、不合理收费、串换药品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全面开展即时结算。一是践行群众路线,方便群众就医购药。为进一步扩大即时结算工作,20xx年,我局在原来已实施即时结算的4家医疗机构基础之上扩大到现在10家。同时,还将即时结算工作扩大县外,将重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为异地即时结算单位,把xx市四川荣泰堂药房有限公司作为异地医保ic卡刷卡单位,初步解决了异地住院和ic卡异地无法使用的实际问题。二是落实上级要求,推行"一卡通"。今年6月,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全面开展全省医保"一卡通"工作。第一、积极按照省市要求与原软件开发公司进行了数据移植的谈判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软件开发公司愿意按照xx市人社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为推行"一卡通"奠定了基础。第二、全面采集异地就医人员基础信息和社会保障卡申领信息。我局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及时召开了参保单位采集信息的培训会,各参保单位已按时将所采集的信息资料报送完毕,共收到信息采集表1016份。

(五)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完善内控制度。坚持岗位轮换,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实现各业务、各环节的全程监控,阳光运行。在基金支出上,做到严格把关,转变以往事后监督为事中或事前监督,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二是提升服务质量。坚持"三优文明窗口"的建设标准严格要求职工,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杯开水暖心、一片真诚服务、一句祝福相送)提升服务质量,打造"阳光医保、亲情服务"的办事环境,让广大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扎实开展群众路线。全面建立便民制度。一是建立银行代扣制。针对居民每年医保参保交费不方便的突出问题,我局与金融部门联系,实行银行代扣,参保群众只需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参保费用,签订代缴协议,只要参保人员的账户余额充足,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完成参保手续,群众再也不用跑冤枉路。二是建立打卡直发制。针对本县参保居民在外地住院费用审核报销及费用领取时间长、职工在外地住院费用报销划拨到单位领取不方便等突出问题,我局全部实行银行打卡直发,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了外地住院费用报销周期。三是建立简易审批制。针对参保群众办理帕金森氏病、红斑狼疮、精神病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续办程序繁琐的突出问题,一律简化办理程序,参保群众每年3月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局年审登记,1分钟之内即可办理完毕;因病或行动不便的参保群众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由医保局工作人员上门复查;对长期居住在成都的老年群众由开江驻蓉老年人协会统一进行年审登记,汇总后报送县医保局,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赤字严重。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结余赤字1087.81万元,赤字统筹基金系违规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予以垫付,一旦个人账户基金垫付完,基金将无法运转,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无法保障。

(二)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参保意思淡薄。经统计,截止20xx年底,仍有卫生系统的乡镇医院、大型煤炭企业及其它规模以上企业等10多家单位未参保基本医疗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三)小病大养、外出就诊情况仍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参保人员对医疗需求的标准过高,本应在门诊治疗的常见小病,确要进行住院治疗;能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解决的,非要转到县外甚至到更大的医院进行治疗,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浪费外地大医院的医疗资源。

(四)对医疗机构的违规诊疗行为监管未完全到位。由于人手不足,经费短缺,监督手段落后,加之懂临床的专业技术人才少,无法及时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尤其是外地就医的行为无法监管,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二

为全面做好20__年的医保工作,圆满完成新一年度的目标任务,区医保办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在全面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探讨,制定20__年工作计划: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一)抓好宣传工作,为圆满完成新一年度的居民医保目标任务夯实基础。结合居民医保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统筹规划,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新一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不断创新宣传手段,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三个提前”,即提前着手,提前宣传,提前发动,在参保期开始前,做好一切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网站、来信来访咨询、宣传手册、宣传栏以及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学校上门讲解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力争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覆盖面。一是加强养老与医保联动,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进一步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我们将积极协调联系区职介,在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引导参保人积极参职工医保,确保只要入养老,就入职工医保。二是加强与市区各部门联系,努力完成我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清欠任务。积极联系市医保办个人账户处,对我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个人信息及缴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之后协调区财政局,争取在年底前圆满完成我区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费300万的清欠任务。

(三)做到两个“重视”,促进工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一是重审查,确保工伤证据扎实有效。牢固树立严、谨、细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查每一份工伤待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报表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医疗费原始发票真实,就诊医院、用药范围符合规定。二是重调查,确保工伤事实清楚明白。严格企业申报增减制度,同时加强对企业工伤部门的监管力度。向享受定期待遇人员发出一份《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慰问信一封,及时了解定期待遇享受人员的近况,确保定期待遇享受人员正确、真实,从而加大对社会发放人员的审查和监督力度,避免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二、以“温馨医保”为载体,开展“岗位明星”评比活动

20__年为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我区医保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完成,我们以“温馨医保”品牌服务活动为载体,开展了具有特色的“岗位明星”评比活动。

(一)加强自身建设,争当医保工作“全面手”。围绕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医保政策等方面,对所有工作人员不定期的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其中不仅包括经办范围内的知识,还将延伸到整个医保办四个业务领域,确保每位在岗工作人员都是“全面手”。遇到前来咨询业务的参保人,对所有涉及医保的问题都能对答如流,使前来办事的群众能少跑腿、多办事。

(二)创新服务意识,完善工作方法。

根据工作时间安排,开展各式各样的服务活动,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1、订制医保宣传政策小册子;2、定期召开民情调查员信息收集会;3、在居民参保期开始前,开展上门“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活动。4、成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小组,采用座谈会、现场交流或培训班的方式,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伤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

(三)规范信息宣传制度,普及医保惠民政策。制定信息宣传制度,每季度每名工作人员至少撰写2篇信息、通讯等。使每位工作人员能够不仅干的好、说的好,还要写的好,把我们取得的成绩宣传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医保的惠民政策,宣传我们的便民服务。

(四)落实评比制度,人人争当“岗位明星”。年底将针对每位工作人员这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取得的业务成绩,报送的信息数量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嘉奖。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三

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20xx年度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学年度(20xx年9月至20xx年8月)因患病或意外伤害等发生的一切门诊、住院治疗费用均不属于学生居民医保待遇范围。

学校:铜陵学院

班级:20xx级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1班

姓名:

学号:

身份证号:

本人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20xx年9月12日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四

20__年在我院领导重视下,按照医保中心的工作精神,我院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医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院医保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宣传力度大

为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保管理持续发展,院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了组织领导。建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业务院长具体抓的医保工作。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医保工作管理,重点负责本科医保制度具体实施。

为使广大职工对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掌握,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学习活动,召开全院职工会议,讲解医保政策,利用会议形式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举办医保知识培训、发放宣传资料、闭卷考试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医保日常工作的运作能力。

二、措施得力,规章制度严

为使医保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院印发了医保病人住院须知,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配置了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接受群从监督。全面推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对医保帐目实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使住院病人明明白白消费。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医保管理制度和处罚条例,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从入院登记、住院治疗、出院三个环节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医院职工开展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受到病人好评。

为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医院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制订了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即访政策宣传,征求病友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查有无冒名顶替的现象,查住院病人有无二证一卡,对不符合住院要求的病人一律不予收住。加强对科室收费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今年我院未出现差错事故,全院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保险制度给我院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我院分管院长不定期在晨会上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反馈医保中心的有关医疗质量和违规通报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

医保调整基数申请书简短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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