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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 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模板(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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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 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模板(八篇)
2023-01-17 19:05:53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一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最核心的资源要素,企业的所有价值都需要透过员工来创造。企业之所以能够长久生存发展就是因为不断地有新员工作为宝贵的新鲜血液注入到企业中,因此,企业就应重视对新员工的培养,帮忙他们成长,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新员工培训是专门为新员工设计并实施的培训形式,在塑造企业的合格员工、传承企业文化、建设高绩效团队、赢得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依据多年的咨询服务实践,认为新员工培训方案务必“以人为本”,依据企业自身实际和新员工需求特征制定科学完善的新员工培训计划。透过总结归纳,认为企业在对新员工培训计划进行设计时,就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培训专家就应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分析培训的必要性,以及培训的目标和资料。需求分析是确定新员工培训计划的前提,也是培训评估的基础。培训需求可从三方面进行:

1,组织分析。依据企业的远景和使命,确定对员工的要求,以保证培训方案的设计理念贴合企业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要求。

2,工作分析。新员工到达理想的工作绩效所务必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潜力,如果已经有成熟的岗位说明书,能够直接参照书中对员工的要求。

3,差距分析。指将员工现有的水平与未来工作岗位对其技能、态度的要求进行比照,研究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确定需要哪方面的培训来提升员工的岗位胜任潜力。

培训总目标是整个新员工培训计划的设计依据,具有宏观、不可操作性的特点。典型的表述如透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帮忙新进员工了解和熟悉公司的一般状况,从而适应企业的各种环境,胜任新工作,使新员工在入职前对公司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认识并认同企业的事业及企业文化,坚定自己的职业选取,理解并理解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培训的具体目标是对总目标的分解和细化,具备可操作性。它一般包含了解企业的文化和经营理念、熟悉企业的各种通用的政策、规章制度;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和产品基础知识、明白岗位的基本要求;能熟练应用各种基本的工作技能等。

培训原则是对该方案在设计理念上的界定,常见的如以岗位时间锻炼为主,脱岗培训为辅,在实践中快速成长;针对不同类别的新员工制定不同的员工培训计划;培养过程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如本员工培训计划适用于某公司或某部门的新员工培养。

一般公司的职前培训在7—30天不等,少数大型公司的部分职位如销售则要2—3个月;到岗后的培训周期较长,会持续6个月—1年左右。

职前培训由企业总部统一安排,职责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或专门的培训中心;在岗锻炼期间,由员工所在业务部门负责;若跨部门锻炼,则有多个业务部门共同负责。

一般来说,新员工培训计划应包含知识、技能和其他素质方面的培训,他们需要与需求分析的结果相贴合,并与工作的要求相关。知识方面应包含企业的地理位置和工作环境、企业文化和企业经营理念、战略和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标志及由来、企业的发展历史阶段、产品和服务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需要增加对应的专业知识,如某公司的技术新员工需要在短时间内学习完10本专业相关图书并透过考试。技能方面应包含有效沟通、团队合作、时间管理、会议管理等通用技能。其他素质方面,主要指的是在价值观层面能认同企业的文化。此外,不同的培训层次有不同的资料重点,如企业层次的培训倾向于文化、政策等宏观层面,部门层次的培训倾向于部门结构职能、工作职责、关键绩效指标等。

培训方式通常包含如讲授法、演示法、案例法、讨论法、视听法、主角扮演法等,他们各具特色,在新员工入职培训中,要依据需要和可能,合理地选取采用。依据成人学习的规律,新员工入职培训就应尽量多采用学员参与度高的方式以提升培训效果。

培训资料及培训方法决定如何选取培训支持资源。一般应包含教室、会议室、工场、教材、笔记本、笔、模型、投影仪、电视、录像等,这些安排能让员工从不同的角度体会到企业的关怀,所以在设计时需要尽量思考员工的感受。

企业在实施新员工培训计划后,应采用必须的形式,把培训的效果用定性或定量的方式表示出来。

我们推荐企业使用在国内外应用最广的培训效果四级评价模型,这个模型将培训的效果分为四个层次:

1,反应层,在培训结束时,透过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培训后总体的反应和感受;

2,学习层,透过考试确定受训人员对原理、技能、态度等培训资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3,行为层,即行为改变,确定受训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行为的变化;

4,结果层,即产生的绩效,能够透过一些指标来衡量,如生产率、员工流动率、质量以及企业对客户的服务等。

企业在对新员工培训进行评估时要向第三、四层次的评估发展,因为只有最终的行为改变和绩效提升才能直观的说明培训的价值之所在。企业应注意,培训评估完成后,需要撰写培训评估报告,资料包含培训项目概况、培训结果、评估结果及改善推荐,以便不断地展现效果、总结经验和持续改善。

如何设计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开始一项新的工作对新员工来说是充满压力的,新员工常发现自己要在一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下与不熟悉的人一齐工作。为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成功,新员工务必学习新的工作方法、了解事实、做事的程序、公司对自己的期望以及公司的价值观。新员工也可能还会因为过低地估计了新的工作职责所带来的情绪影响和适应新环境的难度而感到吃惊。此外,新员工也许还需要放下一些在以前的工作环境中帮忙其取得成功的而并不适合新的工作环境的一些行事方法。

适应新组织的过程被称为组织社会化。社会化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新员工要想在新的工作环境中熟悉组织对自己的期望并被新组织的成员所接纳,需要花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成功的组织社会化对员工个人和组织都很重要,它将关系到新员工的满意度、绩效;投资在新员工身上的启动成本(如招聘、甄选、培训、员工到达工作熟练所需的时间);员工继续留任组织的可能性;替代离职员工的费用几个方面。

尽管组织社会化很重要,但一些组织在介绍新员工和帮忙新员工融入组织的工作却做得很少,迫使新员工只好靠自己摸索。一些员工虽然透过这种“自生自灭”式的学习适应了新的环境,但他们在入职的早期有可能经历焦虑和挫败感。因此,认识组织社会化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帮忙新员工在组织中顺利过渡是必要的。除了招聘阶段的现实性工作预览外,入职培训是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

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是为让新员工了解其即将从事的工作、即将与之共事的上级主管、同事以及组织的状况而设计的一项计划。该计划常常是在新员工同意加入某组织并为其效力后即开始实施。一般是新员工到岗的第一天开始。新员工到岗首日所受到的问候及待遇将给其留下深刻而长久的印象。然而,与着重于组织社会化的预备阶段的现实性工作预览不同的是,入职培训计划重视社会化过程的遭遇阶段,新员工在本阶段将会认识组织中的工作与生活状况。

1、减少新员工的压力和焦虑;

2、减少启动成本;

3、降低员工流动;

4、缩短新员工到达熟练精通程度的时间;

5、帮忙新员工学习组织的价值观、文化以及期望;

6、协助新员工获得适当的主角行为;

7、帮忙新员工适应工作群体和规范;

8、鼓励新员工构成用心的态度。

入职培训在各种规模的组织中都被广泛采用。不同的组织使用不同的入职培训方法。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入职培训就应遵守评估-设计-实施-评估的框架结构。组织代表应在培训之前进行培训资料和培训方法的精心评定。培训完成之后,再对其进行系统地评估,以评定培训项目的成功程度。

一般来说,入职培训计划应包含如下信息:公司的整体信息,通常由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员工带给;与工作紧密相关的信息,通常由新员工的直接上级主管带给;公司信息可包含公司总体概况、关键政策和程序、使命宣言、公司目标和战略,也包含薪酬、福利、安全和事故防止、员工关系以及各种物理设施。工作信息包含部门或工作小组的功能、工作职责和职责、政策、规则、程序、部门参观,以及部门成员介绍。

鉴于组织社会化的本质,组织就应清楚地向新员工传达组织对其的期望。就应向新员工讲明诸如工作职责、任务、报告关系、职责和绩效标准等。虽然有工作说明书,但一些重要的工作特征信息并没包含在内。因此,构成员工期望的要素,工作规则、工作条件、同事关系、客户关系、顾客关系等都应纳入讨论之列。

组织应让新员工从总体上了解组织的使命、目标、结构、文化、产品等关键要素。组织的使命宣言起着强化基本价值观和组织在行业和社会中的地位的作用。懂得使命重要性的员工更有可能产生贴合组织使命的行为。有的组织使用信条来传达核心使命并在公司政策和目标中加以强化。许多组织试图简化这些宣言而只透过正式文件,如员工手册和业务报告等来传达。

入职培训中还应向新员工解释清楚薪酬和福利政策。有些组织在入职培训中安排填写薪酬和福利表,以使员工明白他们就应得到的薪酬和已参加的福利计划。

引导新员工了解他们即将任职的部门以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各种不同的工作如何与整个部门相配合,以及各部门如何与整个组织相协调。培训中还应讨论工作流程、协调等事宜。最后,实际的工作场所布局也就应得到解释,包含办公日用品的存放、各种设施、紧急出口和其他十分规的特征。

在入职培训中,可使用各种媒体,包含讲课、录像、印制的材料、讨论等。电脑软件也可作为培训的方式之一。公司的内部电脑网络也可为新员工了解公司及人员带给很独特的机会。入职培训的时间依据状况而各异。从几小时到几天,甚至几个月不等。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二

尊敬的党组织:

我叫,男,汉族人,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xx市一个普通家庭,祖籍xx省xx市。1995年加入少先队,xx年加入共青团组织,并于xx年10月底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现就读于工商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06班。父亲,汉族人。党员。1963年3月1日出生,1980年高中毕业,就读于广播电视大学。聚卓家具公司职员。母亲,汉族人。群众。1963年12月20日出生,1980年高中毕业。欧普光学公司职员。

在我还没有上小学之前,我就开始懂得了中国共产党,因为从小父母就教育我,要时刻的记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让我们过上幸福的日子,虽然那我当时不大明白,但是我还是深深的记在脑海之中。

我出生在一个有着丰富革命传统的家庭中,家中的长辈中也有在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他们的英雄事迹在我幼年时已经印上了深深的烙印,并且影响到了我现在的为人、处事。

1994年9月至xx年6月,我就读于xx市通州区西集中心小学。由于成绩优秀,班级工作表现突出,我第一批加入了中国少先先锋队。记得每周一的升国旗仪式是我最激动的时刻,看着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心中油然而生了一种莫名的喜悦,与此同时那面鲜红的国旗也插在了我幼小的心灵中。她让我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有了一个准则,让我时刻保持自己的原则。

因为我知道鲜艳的五星红旗是许许多多革命先辈的鲜血染成的,没有他们为共和国做出的贡献就没有今天我们的美好生活,而红领巾则是五星红旗的一部分只有自己好好学习将来为共和国的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才能对的起千千万万的革命先辈。我在一年级时就开始担任班长,二年级时担任学校中队长,并且在五年级和六年级担任学习委员,由于在课外知识丰富,经常参加区里和市里的比赛。并且学校也经常对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组织我们观看爱国主义电影、清明节为烈士扫墓等等。我记忆最深的是我的一年级班主任陈老师,他是一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教师,他总是教导我们要想象革命先辈那样受人爱戴,就要从点滴的小事做起,他使我知道了任何事情都是由点滴的小事构成的。象石传祥并不是他做了多大的事情而是他把自己的小事做好了,这就是一种成功。还记得1999年的建国50周年的国庆大典,当一个个方阵通过天安门时我心潮澎湃,不仅是被他们的威武雄姿所打动,更主要的是因为我看到了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强大。这些都深深的影响到了我们对英雄的认识和建国的艰辛的认识。使我们以英雄为榜样,好好学习不辜负他们对我们的希望。只有我们努力学习去建设我们的祖国才能是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

xx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入xx市xx区西集中学,进入初中后我担任了连续三年的班级生活委员,刚开始我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认识只是停留在认为她只是比少先队更高一级的组织,但是通过老师和团委书记为我们的耐心讲解,我们知道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优秀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那时我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还只是停留在知道她是中国人民的坚强后盾,是她让中国人民过上了好日子,所以我要想加入中国共产党就要首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所以我在初中时严格要求自己,不管是任何事情都要求自己做的最好,这也成为了我为人处事的一个准则。在初一时我光荣的成为第一批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

成员。加入共青团后,在父亲的帮助下我着重加强了自己对中国共产党的学习,阅读了很多关于党史的著作,其中《地球的红飘带》是我读的第一本关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的著作。当父亲把书交给我时我就爱不释手,利用一周的时间就读完了,并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阅读了很多遍。通过它使我了解到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的艰辛,如何从建党时的57人发展到现在的6450万名党员。使我了解到中央红军如何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通过国民党军队的重重堵截进行25000里的伟大长征到达延安。使我了解到如何从刚开始长征的不到3万红军发展到现在的230万现代化军队。我相信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奇迹。

伴随着初中的美好回忆我进入了区重点高中xx中学,在xx年那个非典之夏我经历了人生的第一次挫折—中考的失利,在那一年的暑假中我每天都待在家中不肯出去,因为我的内心实在使不能平静下来。看着以前学习成绩相同的同学一个个高兴的拿到录取通知书,虽说好男儿有泪不轻弹但是我还是有好多次忍不住。父母看出了我内心中的不平衡,便对我进行了长期的开导,我是一个从不服输的人,我想是金子早晚会发光,我就不相信我会比别人差!

在高一的一年中我的生活是在教室、宿舍、食堂三点一线中进行的。在最后的期末考试中我已经是年级的第二名了。当我拿到成绩单时我兴奋不已,付出是会有回报的。在稳定成绩的同时我开始更深一步的接触党的更深一层,我在高中利用课余时间认真的学习并逐渐确立起了正确地人生观和世界观,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努力作一名共产主义战士,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祖国做贡献,为以后继续完成祖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准备,并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我在初中的认识党基础上开始逐步了解一些关于党的行政路线。我了解到很多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知识,我们党从成立以来,经历了两个重大变化,即从夺取政权到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从在受到外部封锁条件下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在对外开放条件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一个重大变化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完成的。在这个重大变化即将发生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党的工作重心必须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必须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把中国建设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任务,从而使我们党很好地应对了掌握国家政权所带来的考验。第二个重大变化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胜利完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党的工作重心由抓阶级斗争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十三大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我们党在实践中进行理论创新,形成了邓小平理论,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辉煌的成就让我对党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让我对党有了更深的向往,把成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了自己的目标。我知道党员的标准很高我不一定能够实现,但是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共产主义者,我坚持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虽然经历了很多的挫折和困难,但是这些丝毫没有动摇我的坚定信念。

xx年9月,我进入了工商大学,开始了我的大学生活。辛苦的军训过后,随后而来的就是学生会和社团招新这些让我们大一新生眼花缭乱的东西,我满怀热情地加入了商学院青志协外联部。在大学开始快两年的时间中,我参见了很多活动,包括良乡南关希望小学支教,构建爱心图书室……等等活动。在学生组织系统从一名小小的干事升为了商学院外联部部长,在工作的同时我还参加了校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我更深一层的了解到了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集体。入党的愿望也越来越热切。我认真的学习了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xx大”报告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主义所以必然代替资本主义,就在于它能最终创造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也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人阶级是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又是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起来的,因而工人阶级代表着当代最先进的社会生产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就必然忠实地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通过学习“三个代表”使我更加认为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这个先进集体的领导下才能走向复兴!在我升入大二的这段时间党召开了第17次代表大会,其中修正了部分党章,在新党章中重点强调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性。在坚持遵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xx大报告中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纳入党章,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的总原则。同时在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方面也做了进一步阐述,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战略方针。同时我也知道,我对党的认识仍较肤浅,需要不断学习与锻炼来提高自己。党组织考验我,帮助教育我,通过学习,我懂得了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懂得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国际上还比较落后,但是落后决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懂得我们的政治路线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坚持发展生产力,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学习,我对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路线都有了较深刻的了解;我们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具有铁的纪律的政党,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样的政党,前途一定是光明的。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才能振兴中华。党的事业是全人类最伟大的事业,它要求有最优秀的人才加入并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因此,我对党的前途更加充满信心,更加坚定了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信念和为之奋斗终身的决心,我的思想比以前更加成熟了,对党的认识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在这一主题之下,我国由受到外部封锁到走向对外开放,由实行计划经济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当中,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是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离开发展,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通过学习新党章,我通过新党章中对党员的要求对自己的优缺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我的优点如下:

1、兴趣广泛、知识丰富。我从小就是一个喜欢读书的人,所以涉猎的书籍丰富,军事类、自然类、历史地理类、名人自传类等,我通过看这些经典书籍极大的丰富了自己的知识水平,我觉得这些丰富的知识会帮助我更好的建设我们的祖国,为人民服务。在课余时间我不仅喜欢读书还喜欢体育运动,足球、篮球、排球都很熟悉,祖国的明天需要我们去建设而一个好的身体是必不可少的。

2,目标明确,思想先进。我能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从中汲取力量。我在思想上有了较大进步,信仰马列主义,并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学时代就给自己的人生定下了目标就是争取早日入党并且忠诚地信仰共产主义,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决心为了壮丽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这同样也是我的入党初衷。

3,有奉献精神,乐于助人,较早的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我喜欢帮助别人,不管是熟悉的人或是陌生人,我会在公交车上主动给老人和孕妇让座,看见地上有垃圾我也会把他们放进垃圾箱,比如在大一结束时我会主动给女生搬宿舍,因为我觉得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就应该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并且党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三

讲话

同志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件好事,也是从中央到省、市、县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既是一次动员会,又是一次培训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和实施工作。刚才,县人劳局长张爱军同志讲了很好的安排意见,县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的负责同志分别就发挥部门职能、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做好这项工作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消除疾病,保障健康,是每个人的渴求;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企盼。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县委、县政府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以来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向实现全民医保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特别振奋人心。

(一)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病有所医问题

件好事。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新举措。近年来,我县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截至目前,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9581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14.2万人,城镇低收入居民合作医疗参合7641人,三项医疗保险基本覆盖了全县城镇职工、农民、城镇低收入居民约90%以上的人口,保障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唯独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这些人一旦患病,特别是重病、大病,无疑问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的出现。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医疗保险体系中,弥补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上的“空白”,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做好的一件大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为经济发展营造稳定社会环境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论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构筑社会安全网,还是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至关重要”,国务院还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江西抚州、贵州遵义等79个大中城市先行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点,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决心。我省结

合工作实际,在认真调研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袁纯清省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我省“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安康市也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入2008年“民生八大工程”和“十件实事”内容,并于8月底召开了全市工作会议,要求各县区在本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从今天起也就正式启动了。对于这件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事关和谐稳定的大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三)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一件难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一件新鲜事物,其政策性很强,又以户为单位缴费,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参差不齐,要得到群众的接受、理解和认可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完善的套路可以照搬,只能边操作边完善方案,边推进边解决问题。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8年起,用五年时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力争到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其中,今年要全面完成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捆绑缴费任务,使全县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对筹资渠道、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实施步骤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县上已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同时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范围、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等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张局长刚才已经讲到,明天还将组织业务培训,这里我就不再细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吃透相关政策,熟悉业务流程,把握关键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摸底动员。初步摸底显示,我县城镇非从业人员约1.68万人,但还不是十分准确,尤其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还需要认真核查。会后,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时间和精力,逐户调查摸底,逐人建卡立档,切实做到应保对象不掉一户、不漏一人,并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进行分类汇总。要按照《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充分

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广泛深入的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广泛提高城镇居民的政策知晓率,增加互助共济和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意识,激发参保积极性,营造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的舆论氛围。

(二)登门入户征缴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件新鲜事物,城镇居民可能会与新农合政策进行比较,也难免会对筹资标准等产生异议,这些都是正常现象。要使广大居民全面了解掌握政策,需要有一个全面灌输、教育引导的过程。为此,在进行首批基金集中征缴时,需要登门入户、面对面地作好解释,使参保对象明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点和特点,消除疑虑,主动缴纳。同时要吸收借鉴新农合工作中由企业为参合农民代缴基金的办法,探索创新筹资机制,方便参保人员缴费,降低筹资成本。首批基金征缴只安排了一个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要抽调得力人员,领导挂帅,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阶段性突击,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最终都要在这里体现。医疗服务如何,直接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的积极性,关系到这项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

服务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努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要全面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医保政策培训,抓紧制定完善内部制度和便民措施,提高医疗水平和管理能力,保障参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四

同志们:

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总结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部署20xx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去年6月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全县上下思想认识统一,乡镇部门配合得力,主管部门管理到位,确保了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运行正常,基金风险可控,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中得到了实惠,为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医保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大多数居民的认可和肯定。一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全县已有24940名城镇居民参保,其中2470名参保人员享受了住院医药费报销政策,报销总金额480余万元,人均报销额达1943.3元,居民综合报销比例达到47%,较好地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二是探索并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建立了特殊慢性病门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和居民大病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了待遇标准。三是加强了城镇居民医保基础管理工作。今年以来,医疗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将大大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效率,方便广大参保者就医和用药;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保证了各项基金的安全运行。

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不高。宣传工作不够到位,乡镇和部门配合不够紧密,报销比例不高,导致广大居民对医保政策认识不足,参保积极性不高;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乡镇参保率与县政府要求和上级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三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如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人口参保问题,民政救助与医保政策挂勾问题,在校学生参保问题等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四是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步骤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

(一)深刻领会上级精神。

今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8月18日,全省医改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对全省医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9月15日,市政府召开医改工作会议,对全市医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医药体制和卫生体制多方面工作,这项改革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到20xx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

二是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今年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要达到80%,到20xx年,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近两年的主要任务是要做好城镇居民参保扩面、外来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要加大医保扩面和征缴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全员参保,应保尽保。

三是要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到20xx年,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要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20元);要逐步提高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用两到三年时间,将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60%;要建立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大额医疗保险办法;要探索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制度,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基金风险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五是不断改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要进一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市、县、乡镇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医保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探索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二)牢牢把握工作重点。

按照上级要求,下阶段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就是“扩面”和“提待”。我们要围绕这两个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扩面”,即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市政府要求,20xx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20xx年达到90%以上。目前我县的参保人数24940人,参保率仅66%,离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还差14个百分点,还需扩面7000多人。为确保实现市下达目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抓住医改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率。20xx年各乡镇城镇居民参保率必须达到90%,在校学生参保率达到100%。

2、“提待”,即努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在总结全县医保工作经验,结合全市医改精神和全县医保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居民医疗保险综合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县政府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对全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是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5.7万元,在现行基础上提高报销标准2.7万元,达到了全县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维持8万元不降低,居民参保患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由11万元提高到13.7万元。

二是逐步建立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制度。根据宜昌市门诊统筹办法及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居民门诊医疗统筹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秭归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秭政办发〔2009〕28号)执行到2009年12月底。

三是取消居民转出宜昌市外10%的自费部分。由于转出宜昌以外的居民患者都是大病和难治疾病,医疗费用相对较高,自费10%后按当地政策报销,增加了这部分居民的医疗负担,取消10%的自费比例后可提高外转患者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

四是提高城镇居民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城镇居民慢性病门诊对象主要是各种晚期癌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和晚期尿毒症患者,这些疾病都是重大疾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

五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甲类药品报销比例。对于城镇居民使用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乡镇、县级、市级医院原来的70%、60%、50%提高到75%、65%、55%。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迅速落实20xx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专班,确定专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医保政策指导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会宣传手段,向参保对象讲清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内容、参保办法及享受医保待遇的程序等,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家喻户晓。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各新闻单位以及各学校、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努力提高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和宣传发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参保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经办机构建设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地税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本着便民原则,负责足额征收医疗保险基金;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城镇低保对象的参保组织和医疗保险补助工作;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医疗保险补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按户籍性质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参保率达到100%;宣传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性质认定审查工作;卫生、物价、统计、食品药品监督、信用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狠抓督办落实。为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政府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抓好学校和社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按户籍性质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确保在校学生100%参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与各社区居委会和劳动服务站(所)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站(所)、村(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进度,并加强检查督办,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好基础。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建立日报制度,在参保登记阶段,每天下午4:00前将本区域参保情况报县劳动保障局,县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凡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政府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扎实做好20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五)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六

(一)突出党建引领,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2020年,章丘区医保局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对内,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纪律规矩,加强党员队伍管理,不断夯实政治基础;持续推行“三五”工作模式,开展“三亮三比”活动,提升服务效能。对外,扎实开展开展党组织、在职党员“双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举办知识讲座、健康义诊活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2020年,章丘区医保局积极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智慧医保服务等多项工作经验被《中国医疗保险》、“学习强国”、“人民日报客户端”等平台刊发推广,多项工作经验在济南市医保系统内推广,实际工作中多次收到群众的感谢信、表扬件和锦旗。

(二)强化执行力,惠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积极推动多项医保惠民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完成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让参保人享有与市区群众相同的待遇;将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持续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在我区的推广应用,丰富应用场景,逐步实现就医、取药的“无卡化”。截至目前,职工医保基金支出3.49亿元(统筹基金支出1.82亿元,个人账户金支出1.67亿元),其中职工医保住院现金报销464人次,统筹金支付386.6万元,门诊慢性病审核报销637人次,统筹金支付146.1万元,普通门诊统筹签约21886人次,统筹金支付640万元,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联网结算6196人次,统筹金支付36.64万元。居民医保住院统筹10.5万余人次,基金支付43815.7万余元,门诊慢性病统筹14.8万人次,基金报销4833万余元;门诊统筹106.7万人次,基金支付3463.4万余元;手工报销1629人次,基金支付649.7万余元。生育保险为全区6665人次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789.1万元。医保经办业务成效显著,有力保障了参保群众的医疗待遇全面落实。

(三)优化经办流程,服务效能不断提升。

以便民、为民为原则,区医保局持续进行流程再造。不断深化“互联网+医保”、“智慧医保”服务,利用互联网受理申办资料,减少群众纸质证明,各项业务均能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率先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任务;设立12家医保工作站,将门慢申请、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等多项业务下沉镇街;18个镇街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均实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利用信息化手段调取申请门慢待遇患者的病历资料,增设手机推送鉴定信息服务,切实落实让群众“只来一次,现场办结或网上办、零跑腿”的高效服务。

(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医保脱贫攻坚战

新冠疫情期间,章丘区医保局不等不靠,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为全区群众撑起医疗保障的保护伞;向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3150万元,协调上级部门预拨1428万元,确保了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无资金压力。复工复产期间,实施阶段性降低缴费比例,延缓缴费申报期,全年降费减费7000余万元。

全面落实医保扶贫政策,贫困人员免缴参保,发放精准扶贫护理券,实施“一站式”救助;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四比对一排查”及党员干部“遍访贫困户”活动,发放、张贴宣传画7000份,确保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医保待遇应享尽享;摸排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人员直接备案办理;对达不到办理门慢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主动调取系统数据,统一为该类人群办理居民“两病”门诊,切实减轻贫困人员经济负担。截止目前,全区17212名扶贫对象全部享受医保待遇,完成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硬任务,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11547人次,救助金额361.22万元,为1388名贫困人员办理了门诊慢性病待遇,为4920名贫困人员办理居民“两病”门诊备案。

(五)打击欺诈骗保,基金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多措并举,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大稽查稽核力度,成立案审委员会,规范办案流程;严格“五级联审制度”,主动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内审,成立“医保专家库”,让欺诈骗保无所遁形。2020年,共检查协议定点药店222家、定点医疗机构143家、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14家,暂停医保结算4家,解除协议1家,扣减、追回医保基金167.81万元。

(六)提升医保队伍素质,深化医保政策推广

坚持每周五下午召开“医保课堂”,定期举办“千人培训计划”,让每个人都成为医保的行家里手;启动医保“方桌会”、医保知识“六进”及“进门诊、进病房”活动,发放《医保政策问答》手册及医保知识宣传折页3万份;在《今日章丘》报开办“医保在线”专栏,录制“走进医保”栏目在章丘电视台播放,向全区90余万参保人全方位、多角度介绍医保政策,其网络点击量也高达100万人次;畅通信息渠道,开通医保热线,在微信公众号、医保app等开设局长信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保“两员”、服务对象的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医保工作更好的发展。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政治保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机关工作有序开展。抓住关键少数、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持续查找廉政风险,细化防控措施,打造干净担当的医保铁军。

(二)持续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提升营商环境。在“互联网+医保”上求突破,进一步完善医保体系,推动建立新型服务模式;持续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在全区649家农村卫生所安装扫码设备,完成医保电子凭证在我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的使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数据资源,开发医保“大脑”,发挥大数据分析、预警作用,打造不见面就医购药新模式;按国家局要求统一接入异地联网系统,实现参保人在全国范围内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丰富拓展医保app、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功能,深入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和不见面审批的深度和广度;在全区18个镇街的为民服务大厅设立医保工作站,与以前的医保办理窗口合二为一,承担医保办理的各项职能,切实做到打通医保为民服务的“最后一米”。

(三)织密基金监管网络,管好用好百姓“救命钱”。按照省医保局统一要求接入智慧监管软件及设备,实时监控各定点医院的医保政策落实情况,达到高效、全面,监管医保政策费用落实;巩固“五级联审制度”,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内审,多维度保障基金安全;发挥“百名医保专家库”作用,提升专业化稽核水平;用好中公网、移动稽核、指静脉等智慧监管平台,加大智慧监管和在线实时监管,织密医保基金监管网络。

(四)持续巩固扶贫脱贫攻坚成果。把握政策导向和政策标准,对符合医保扶贫、医疗救助人员实现一站式网上审核;建立医疗救助长效机制,与全区扶贫工作、乡村振兴战略紧密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七

根据《四川省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宜宾市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范化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风险,实施好我市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及自查自纠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以合法合规获取医疗保险基金,规范医疗机构管理,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推动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围绕“立行立改”和“健全机制”两个方面,对医保基金获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及时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

职责:积极履行整改和自查自纠主体责任,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建立台账,研究措施,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切实整改到位。同时,同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审计对照,梳理检查问题和风险,剖析问题原因,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强化管理,规范行为,防范问题发生。

根据2020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对2020年以来串换药品耗材、串换诊疗项目套取医保基金等十二个方面的医保基金使用风险点进行重点自查和整改:

1.串换药品耗材套取医保基金;

2.串换诊疗项目套取医保基金;

3.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

4.定点医疗机构诱导住院过度医疗;

5.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

6.公立医院违规线下采购高值耗材;

7.公立医院违规线下采购药品;

8.挂床等套取医保基金;

9.药品货款结算不及时(含国家集中带量采购);

10.虚开西药等骗取医保基金;

11.虚开诊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其他违规收费问题;

12.其他违规收费问题。

针对审计整改和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从纠正不规范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中,能够立行立改的,要采取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措施,马上进行整改;涉及体制机制或相关制度政策不完善的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不到位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具体整改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分2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xx副院长负责):清查摸排,立行立改阶段(2021年9月-10月)。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对照审计查出问题、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轻重缓急,在10月31日前,能整改的逐项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也要确定整改工作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如实填报问题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阶段(xx负责):完成整改,健全机制阶段(2021年11月-12月)。在12月31日前要对审计及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并认真分析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政策、机制、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手段,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审计整改工作,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违法违规获取基本医保基金的危害性,妨碍了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有效落实,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卫生院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加大惩戒力度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获取基本医保基金的行为,研究实施切实可行的惩戒手段和工作措施,充分利用正在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将基本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联合部署、协同推进。

(三)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xx副院长牵头,xx科长负责于2021年12月25日前报送审计整改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及健全机制有关情况。

精选纳入医保范围申请书通用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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