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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一
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是我院大学生开展各类校园科技、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学院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重要基地和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的主要阵地,也是展示我院学生学习成果和优秀作品的场所,是学院与企业加强联系的园地。为更好地发挥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活动功能和教育功能,把大学生活动中心建设成健康、文明、高雅的文化场馆,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好活动中心场馆,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学生活动中心所有学生活动场馆由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使用。
二、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的各种管理制度、规定和守则,由院团委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坚持健康有益的原则,学院各单位、各学生组织可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举办各类面向学生有意义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四、活动中心场馆各场馆使用安排上遵循院级活动优先,兼顾系、学生组织活动及其他活动原则。日常使用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安排,如遇活动时间冲突,使用单位应自行协调解决。
五、场馆借用和使用范围:
(一)会议室主要用于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和对外接待等;
(二)大多功能厅主要用于大型活动和重大会议等;
(三)小多功能厅主要用于小型晚会及学生文娱活动;
(四)活动室主要用于小型活动小型会议等。
(五)乐队排练室主要用于排练小型节目等。
六、使用审批程序:
(一)学院各单位、各学生组织举办大型活动至少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只接受2星期之内的场地借用申请,由举办该活动的牵头单位填写《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使用审批表》,并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认定签字盖章。填表完毕后提交院团委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使用审批表须说明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规模、活动主题、使用物品等,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后,由院团委做出具体安排。
(三)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不接受校外使用申请。如确需使用的校外单位,必须经院学生工作部同意,出具书面同意材料。
(四)暂不接受个人租借。
(五)以上所有流程须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完成。
七、使用要求:
(一)活动组织。
1、使用单位不得在活动中心场馆从事与申请举办的活动内容不符的活动,不得变相在活动中心场馆举办商业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活动,并视情节停止该单位对活动中心场馆的使用。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临时变更审批时的活动安排。
3、工作人员核对场馆使用内容、使用单位与《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使用审批表》内容一致后,方可使用。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场馆的使用。
4、使用单位每次活动必须指定一位现场负责教师,协助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工作人员指导、敦促参加活动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配合维持活动秩序,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5、使用单位举办活动最迟不得晚于22:30结束。
(二)设备使用。
1、爱护活动中心场馆现场的各种设备,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操作设备。
2、中心内部所有设备、物品,必须在活动中心场馆使用,非经允许借用严禁带出场外。使用完毕应及时与活动中心场馆工作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若丢失、非故障原因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3、在举行会议或晚会时,电池等易耗物品由使用单位负责,院团委不给予提供。
(三)安全管理。
1、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2、使用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高度重视活动安全,使用单位提前向院保卫部门备案,认真做好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3、认真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禁止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强化安全防火意识,爱护、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4、组织活动时注意用电安全,禁止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四)卫生保持。
1、自觉保持活动现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和杂物。严禁乱贴、乱钉、乱挂以及在墙体上打洞钻孔。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并尽量使用易于清理的材料布置场馆。
2、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清洁场馆,经活动中心场馆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场。
八、由于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资源有限,学生活动十分频繁,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用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活动中心场馆工作人员的工作,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停止使用等办法。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多功能厅管理细则
附件二:会议室、活动室、乐队排练室管理细则
附件三:大学生活动中心场馆使用审批表
一、会议、活动、演出等须提前申请,由院团委办公室统一审批安排。
二、进入多功能厅举办会议、活动、演出时,要讲文明、守纪律、守秩序。不要大声喧哗,语言举止得体,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三、多功能厅内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准吸烟、喝酒。观看活动、演出期间,不得携带零食。活动结束后,请打扫好卫生,并将桌椅等恢复原样。
四、请爱护公物。非中心音控人员请不要进入音控室操作灯光、音响设备。爱护地板、桌椅等,请不要在地板上拖拉物体。场馆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坏,按规定照价赔偿。
五、活动人员要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活动。对无理取闹者,工作人员有权劝其退场。
六、此管理细则解释权归院团委。
一、会议、活动等须提前申请,由院团委办公室统一审批安排。
二、进入会议室、活动室和乐队排练室举办会议、活动时,要讲文明、守纪律、守秩序。不要大声喧哗,语言举止得体。
三、会议室和活动室内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准吸烟、喝酒。观看活动、演出期间,不得携带零食。活动结束后,请打扫好卫生,并将桌椅等恢复原样。
四、请爱护公物。非中心音控人员请不要擅自操作灯光、音响设备。爱护桌椅等物品,场馆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坏,按规定照价赔偿。
五、活动人员要服从场馆工作人员的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活动。对无理取闹者,工作人员有权劝其退场。
六、此管理细则解释权归院团委。
为做好博览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博览会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展馆用电管理部门
博览会客户服务中心为博览会管理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专题展厅及参展企业,凡在布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1.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2. 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3. 电线须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扩套电线。禁止使用花线和铝芯线。
4.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5.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6. 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7. 筒灯、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8. 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9.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参展商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10. 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违反者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博览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11.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大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施工证办理点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2.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施工布展。
3. 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报审图组批准,但须留出宽 60mm的进入通道;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专题展厅、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博览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展览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保卫办备案。
(五)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安全供电构成隐患并进行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2. 博览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六)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1. 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出用电,须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于9月1日前报展览管理部审批同意,方能办理申请用电。由此而产生的值班费用由使用的参展商负担。
(七)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2. 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八)违章处理
1. 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2. 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3. 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4. 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不报多用者,博览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影响用电安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
5. 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博览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6. 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二
(三)场馆内专业场地的使用均需要向管理人员申请登记审批后,统一安排后方可使用;
(四)中心馆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
(五)中心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及乱扔果皮果壳等杂物;
(六)中心场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宠物、自行车等入内;
(八)提倡文明活动,馆内禁止出现争吵、斗殴等恶劣行为,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九)馆内人员自觉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严禁擅自开关电闸,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十)进入场馆后请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出现问题请及时与管理人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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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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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三
早晨7:00--9:30、晚间18:00—20: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天开放。
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馆。
1.到校活动人员按规定开放时间到学校体育场地活动。
2.到校活动人员必须在门卫室进行登记。
3.到校活动人员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服从管理者将取消到校活动资格。
4.凡来校参加活动的人员要爱护环境,禁止带宠物进入校园,禁止在活动场地内吃东西、抽烟,禁止乱扔垃圾。
5.校园监控全覆盖,请自觉爱护学校财物,损坏必须按价赔偿。
6.禁止有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和无行为能力者等不适合在公众场所运动的人员进入校园活动。
7.在学校体育场地活动期间,要注意安全,禁止从事不健康的、危险的活动,如若造成他人或自己受伤者,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学校修缮期间和恶劣天气情况下,学校活动场地停止对外开放。
9.遇学校有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等其他活动,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10.门卫室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参与锻炼人员填写好使用记录,并注意做好场地巡查工作。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四
为规范体育馆消防安全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体育馆(场)的隶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安全的领导为直接管理人,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岗位责任。
二、体育馆(场)的工作人员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紧急避险、会逃生。具体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体育馆(场)的防火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馆(场)内严禁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2、安全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3、设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四、体育馆(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及时维修、更换。改装、增设电气设备,须经消防干部审核,报防火负责人同意,由正式电工安装。
2、可移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在地面铺设软线,应有防护设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五、在体育馆(场)内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
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
防火安全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并由管理单位监督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管理单位加强检查、落实。
六、在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必须遵守馆(场)防火管理规定:
1、随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与火险有关的活动。
2、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增设巡逻、值班人员,加强巡逻、值班,确保安全。
4、活动结束后,对体育馆(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活动使用的电源。
七、开馆期间,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指示牌及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安装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要保证正常使用。
八、禁止在开馆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九、灯光、音响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十、闭馆前,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认真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十一、定期检查馆内消防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师生员工有权制止损坏、盗窃消防设施的行为。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四、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站人员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五
在本工程上实现我公司的承诺和我公司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对施工中的噪音、粉尘、运输遗撒、光污染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使整个施工过程的环境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追求'绿色施工',为北京环保作出贡献。
二、编制依据。
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招标文件),结合gb/t24001-2004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国家标准及本公司程序文件要求,编制该工程环境管理方案。
三、环境管理方针。
'全员环保意识,追求绿色施工,遵守法律法规,持续治理预防。'。
本方针是我公司向社会各界作出的承诺,是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工作总的宗旨和方向。
'全员环保意识':全体职工都应注重环境保护工作,学习、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意识。
'追求绿色施工':我公司的产品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减少及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遵守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建筑施工方面国家规定的相应法律法规条款,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款来规范我们的行为。
'持续治理预防':环境是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不断地发现不足,不断地改进环境管理体系,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
四、施工环境因素识别。
1、施工环境因素识别范围:是自承接工程始至完全撤出人员止,全过程中的所有活动。考虑三种状态(即正常、异常、紧急),和三种时态(即过去、现在、将来),从环境因素的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识别:。
向大气排放;。
向水系排放;。
土地污染;。
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
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
2、确定以上环境因素后,要定期进行评价,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发生频次;。
社区关注程度;。
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
资源消耗和可节约程度。
当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评价。
1)承接新项目或施工中发生较大的变化;。
2)法律法规、顾客及其它要求更新。
第二节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措施。
一、成立由工程经理部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每半月召开一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三、对进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环境保护、场纪场规等教育。
现场成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执法队',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并检查落实情况。屡次出现不符合应由责任人员查找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杜绝今后再发生。
对屡次出现不符合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据情节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六
1.坚持每天检查体育运动器械、户外运动器材和场地,并做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器械做封存警示,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组织维修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或器械。
2.教育学生爱护器材,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器材,教育学生发现器材安全问题及时向老师报告。
3.坚持体育器材领借制度,器材室所借出的器材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归还、验收。
4.借出的运动器材不允许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七
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通过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提升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第九条 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除上述场馆之外的其它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承担专业训练和竞赛任务等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开放的,可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
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突出体育赛事和群体活动的承载功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承接职业联赛,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应当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主体部分附属设施,包括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附属用房等,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
第十二条
鼓励体育场馆充分挖掘利用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无形资产开发,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拓宽营销渠道,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引入新型消费和服务模式,培育健身消费市场。
体育场馆应当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客户维护体系,有条件的场馆可建立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第十四条 利用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运营需要,配备专业运营团队,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岗位,完善运行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建立符合场馆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开展顾客服务满意度评价,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参与服务质量认证。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基础信息统计,加强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数据统计和分析,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所属房产出租、出借的,经营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场馆运营规划,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且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条体育场馆开展无形资产开发、房屋出租等经营,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并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相关协议涉及到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事项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及时制止擅自变更经营业态、擅自转租等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预算、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强能源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运营成本。
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场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场地等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工作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大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补贴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长效机制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办法,保障体育场馆正常运行。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目标和公共服务规范,开展运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运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经费安排、人员考核与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当从经济效益、经营业态、形象信誉、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国家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资产总额的相应权限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场馆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场馆设施总体使用情况;
(二)主要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调整情况;
(三)对外开放时间及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
(四)体育赛事活动及非体育类活动举办情况;
(五)商业经营开发情况;
(六)场馆无形资产开发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立体育场馆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
1、体育馆由体育教研组直接管理和安排使用。
2、师生进入体育馆必须穿运动鞋,爱护室内的设施,严禁穿皮鞋进入馆内。
3、学生必须整队、分组进入体育馆,服从老师的安排,不得擅自动用体育器材和馆内设施,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如擅自动用,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
4、定期打扫馆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不得在地板、墙壁上刻画,严禁在馆内吸烟。
5、按时开馆和闭馆,闭馆时需关好照明设备和门窗。
6、外单位人员使用体育馆,必须报校长批准。
清水塘学校体育馆使用制度
一、进馆规定:
1、没有经过管理人员的允许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体育馆活动。
2、进馆者不得穿钉子鞋,并且必须要把鞋底擦干净方可进馆。
3、进入体育馆的人员,必须穿胶鞋或旅游鞋。(其中不包括黑底鞋)
4、凡是入馆教师或学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馆内管理人员的忠告并爱护馆内的一切设施。
5、如损坏馆内的任何一件设施或器材,要按设施价格的两倍进行赔偿处理。
6、体育馆内只允许体操、武术、羽毛球其教学使用,且每次只供一个班,其它项目不准在馆内进行。
7、突发的雨雪天气要进入体育馆上课,必须要提前通知馆长方可进馆。
8、各运动队训练必须要在教练的组织下方可进馆训练。
二、卫生管理规定:
1、不得乱扔乱放杂物,不准乱倒各种垃圾,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使用完毕负责教师要按时负责清理干净。
3、借用租用体育馆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租用体育馆必须经校长批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借用租用体育馆中必须签安全公约和借用租用方承诺书,方可使用。
借用租用方要按场馆面积和小时计算,有偿使用。
清水塘学校体育馆工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确保教学训练按时正常进行。
2、按时搞好馆内和门前卫生,保证馆内整洁。
3、全面负责体育馆的安全工作。要经常检查馆内设备的使用情况,对自然损坏的设备,及时报请维修或处理。
4、配合教学训练,做好馆内器材设备的搬迁、安装与维修,做好场地的划分等工作。
5、有权要求入馆人员遵守管理制度,有权对违纪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做出罚款处理,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八
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运营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六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需要、消费特点和趋势,统筹规划运营定位、服务项目和经营内容,提高综合服务功能。
鼓励体育场馆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场馆闲置空间,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合理开展适用性改造,完善场地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
积极推进场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动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场馆活力。
鼓励采取参股、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种主体,以混合所有制等形式参与场馆运营。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通过连锁等模式扩大品牌输出、管理输出和资本输出,提升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第九条 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除上述场馆之外的其它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承担专业训练和竞赛任务等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开放的,可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
第十条 体育场馆应当突出体育赛事和群体活动的承载功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承接职业联赛,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
第十一条体育场馆应当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主体部分附属设施,包括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附属用房等,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
第十二条
鼓励体育场馆充分挖掘利用资源,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无形资产开发,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工商、市容、广告、安全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和变相发布国家工商和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的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 体育场馆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拓宽营销渠道,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引入新型消费和服务模式,培育健身消费市场。
体育场馆应当健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客户维护体系,有条件的场馆可建立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第十四条 利用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项目开放标准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运营需要,配备专业运营团队,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岗位,完善运行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完善员工培训体系,建立符合场馆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开展顾客服务满意度评价,及时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参与服务质量认证。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基础信息统计,加强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数据统计和分析,动态调整经营策略和服务方式。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第十九条
体育场馆所属房产出租、出借的,经营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场馆运营规划,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且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条体育场馆开展无形资产开发、房屋出租等经营,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并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相关协议涉及到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事项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监管,及时制止擅自变更经营业态、擅自转租等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运营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预算、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强能源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单位能耗,节约运营成本。
鼓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场馆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场馆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场地等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工作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大对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补贴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长效机制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办法,保障体育场馆正常运行。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目标和公共服务规范,开展运营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运营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财政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经费安排、人员考核与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当从经济效益、经营业态、形象信誉、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国家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资产总额的相应权限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将场馆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场馆设施总体使用情况;
(二)主要经营内容和服务项目调整情况;
(三)对外开放时间及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
(四)体育赛事活动及非体育类活动举办情况;
(五)商业经营开发情况;
(六)场馆无形资产开发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立体育场馆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学校要对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二、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前检查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四、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
五、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六、出现场地或器材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后勤分管领导,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学校体育卫生组负责人和学校校长。
八、组织召开全校学生运动会,必须提前将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活动方案、安全工作预案等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率和延长使用年限,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师生健身功能,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体育场馆包括室外篮球场和室内体育馆两部分。
2、进入体育场馆的所有人员禁止穿着尖锐的硬底鞋、高跟鞋等,禁止在场馆内吸烟和饮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确保场馆卫生清洁。
3、禁止一切机动车、滑板车、滑轮鞋和自行车停放在场馆范围内,禁止携带家禽、犬只进入场馆。
4、除专责人员和持证电工外,其他人员不能随意乱动总开关箱的电力设施,人离要关水、电,如遇场馆内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社区负责人。
5、爱护体育场馆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体育器材、座椅使用后自觉放回原位,固定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如有损坏,请照价赔偿。
7、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夜间(18:00以后)使用体育场馆的,必须要提前预约并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社区将收取200元/次(3小时内)的场馆维护费用(含水电费、清洁费等)。
8、体育场馆的保洁、水电、器材、开闭场馆等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员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设备损坏和资源浪费等现象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
9、使用人员如有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将会被列为黑名单,社区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10、社区体育场馆仅提供大众健身场地,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财务损失、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1、本管理制度自公示之日起执行,民乐社区拥有最终解释权利。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十
为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免费对外开放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费开放场所:室外网球场(一片),室外篮球场(四片),室外田径运动场塑胶跑道(标准400米8跑道),室外乒乓球台(六张),室外足球场(一片,保养期除外),室内体育馆羽毛球场(四片)。
二、对外开放时间:教学工作日:19:00-21:00;
四、使用免费体育场馆必须服从学校场馆管理员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管理条例及文明公约,不乱扔垃圾,爱护公物设施,不得破坏学校设施(凡有损坏者照价赔偿),不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否则将取消其场馆使用资格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活动期间个人安全责任自负、私人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六、室内球馆严禁吸烟,严禁穿高跟鞋、钉鞋、足球鞋或鞋底带金属的鞋进入室内球馆,严禁携带自行车、平衡车等与室内运动无关的设备进入室内球馆。
七、学校如有大型活动时,开放时间以实际公布为准。
八、本规定自2017年3月开始实施。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更好为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服务,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场馆管理,维护运行秩序,确保场馆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场馆开放时间,场馆开放的时间是:周一至周四晚间18:30——21:00,望大家准时离馆,非开馆时间没有特殊情况或领导批准,馆内不负责接待。
2、在馆内进行体育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爱护馆内设施和器材,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用力过激而损坏器械,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违章、随意操作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3、严禁穿皮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场地,以免损坏场地层面,必须穿运动鞋、旅游鞋。
4、严禁在馆内吸烟、携带易燃、易爆、油质物品进入场地,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不准在场馆内吃口香糖、泡泡糖、带皮、核和带包装的食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不准在场地内乱写乱画。
5、参加运动时,请大家轮流上场、互相谦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打斗等不文明的现象发生,并服从场馆管理人员安排。
6、场馆管理人员每天按规定清扫场地卫生,保持场馆清洁,搞好场地和器材的保养工作。关闭场馆前管理人员应检查场馆内是否有火源、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切断,并锁好门。
7、外来人员进入或借用场馆进行比赛或者训练,必须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不可擅自入内。未成年人禁止在体育场馆内参加运动,避免造成伤害,不服从管理者,造成伤害后果自负。
8、对违反上述规定,酿成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体育馆。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十二
一、学校体育馆由体育组派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教学、竞赛、训练使用。学生上课时间不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场馆。
二、学生集体使用体育馆时需提前一周预约由责任人安排使用时间,否则不予接待。
三、体育馆不对外开放,外来人员禁止入内。
四、学生上体育课时要求自带运动鞋,入馆时换鞋以保持馆内卫生整洁的环境。
五、体育馆内要卫生整洁,不许随地吐痰,扔纸屑杂物等。
六、体育馆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
七、每天下班责任人要认真检查体育馆内有无安全隐患,注意防火防盗。
八、与教学无关之事不得使用电炉子,违者重罚。
九、体育馆内严禁存放任何车辆。
十、责任人负责每天检查工作,做好检查登记工作,安排体育场馆卫生打扫工作,负责维护体育设施及器材;上课教师应督促学生注意卫生保洁工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十一、损坏体育设施、器械的当事人要按价赔偿;玩忽职守者一切后果自负,同时扣除情教师发展评价”考核分10分。
场馆预约管理制度篇十三
xxxx学院球类场地是学院开展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以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教学场所,为了更好地使用场馆,延长使用年限,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各类体育场馆者,应无条件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穿软底鞋或运动鞋。
三、进入场馆者自觉爱护场内的各类体育设施,严禁推拉、挪动体育设备,严禁在体育设备上晾晒衣物,严禁嬉戏打闹、依靠或冲撞四周围网。
四、严禁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啤酒瓶等杂物,严禁携带具有可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物品进入场馆。
五、严禁各类车辆进入,严禁携带宠物进入。
六、场地应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及运动队训练使用,上课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入场。无课期间,本校教职员工可凭有效证件进场活动。
七、场馆内禁止用锋利器物和硬物刺、划地面、墙壁,严禁在田径场地上挖、抓橡胶粒和石英砂,严禁故意掀翻草坪底部或破环性的拉扯草线、缝合接口处等,严禁用硬物、锐器等击打草坪。
八、学生上课、训练等需由体育教师带领入场,不得跨、钻、跳跃围栏(门)进入场地。严禁在跑道上踢足球,跑道上只允许进行田径及徒手类项目。严禁在草坪、跑道上进行标枪、铁饼、铅球、杠铃、哑铃等活动,投掷必须在投掷区进行。跑步时沿逆时针方向跑进,并请使用三、四、五、六跑道,内道尽量减少使用,以维护和提高内跑到的使用寿命。
九、各系、各部门使用场馆组织体育比赛,需提前一周向基础部提出申请,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要求使用。
十、经批准的各类比赛、集会在使用桌凳时,一定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管理人员查看批准后方可带入。
十一、场地周边均架设监控设备,请进入运动场地活动者应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服从管理。
十二、凡人为破坏橡胶场地或体育设施的,一律以平方米为单位(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或设备原有价格照价赔偿。
十三、学院乒羽中心对师生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16:20--19:20。
周末及节假日:14:30--17:30。
十四、田径及球类场地对师生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6:30--21:50。
周末及节假日:7:30--21:50。
凡遇雨雪天气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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