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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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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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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一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3.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4.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1.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2.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3.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1.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2.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5.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6.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1.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三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和奖励等级设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确定,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奖励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设置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个等级。

(二)重大贡献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一项,可以空缺。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量不超过。

20。

项。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法人或区属事业单位。

(二)承担并完成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区,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推荐的候选项目应是近二年以来已通过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各项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巨大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镇级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完成人填写统一格式的项目申报书,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及科技专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侯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评审年度根据候选项目学科构成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家评审组的设立方案。

(二)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卫生等领域,其中以工业类为主,一般情况下设立综合评审组负责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

(三)若工业类项目以外的某一领域的候选项目数量超。

10。

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设置该领域的学科(专业)评审组,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区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一)受理项目的考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项目材料审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承担单位的注册地属和纳税的地属、项目是否纳入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等情况进行考查,并将通过考查的项目作为候选项目提交给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候选项目的初评。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根据《阳东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分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打分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综合得分确定其获奖等次,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组初评的候选项目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总评,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区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或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候选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30。

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存在异议的拟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在区产业技术研发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1999。

08。

号)同时废止。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五

(三)有利于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科技援助与经济援助相结合的目标,提升我国科技国际化水平。

第十一条申报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师资力量和满足培训需要的设施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下达下年度技术培训班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申请书》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审核。

(三)组织推荐部门正式行文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司批准培训班立项后,与培训班承办单位签订《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工作合同书》。

第四章培训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可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资助方式。培训班的经费拨付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资助是指为适当扩大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的影响力,对曾长期连续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项目且已经积累较好培训基础的企业类申请单位以仅拨付部分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国际合作司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培训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训班进行核算的重要依据。培训班承办单位如擅自变更培训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费用由培训班承办单位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培训班经费原则上实行预算包干和一次性支付承办费用。国际合作司依据培训班工作合同书拨付经费。所拨付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六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七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进一步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按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及市外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专家库内的专家根据行业和领域分为若干专业组。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相结合的方式。合格者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聘书。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参加安全检查及安全许可审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八)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下执行公务;。

(二)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对其工作内容负责;。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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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

合同。

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技术合同相关登记办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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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的招标(本办法中特指:邀请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设立招标评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公司各类招标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 公司综合办公室承担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委员会各项具体业务的召集、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招标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提出招标申请(见附件1),报组织招标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四)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向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或《招标初评汇总表》(附件2);

(七)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八)负责本部门中标合同的执行和检查;

(九)负责对本部门招标工作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工程土建、安装分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设备材料、工程机具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建设项目的勘察、调试、保产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4.物流、保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或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

(三)研发装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脑耗材、图纸等,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日常维修、物业、建筑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临时性的大宗釆购,计划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汽车年釆购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

(七)员工保险等。

第七条 凡在上述第六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各釆购部门采取议标的方式操作(原则上不少于3家),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釆取定向议标方式操作,议标过程参照招标流程执行: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三)对于上级单位有要求需要从集团内部单位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应邀请两家以上集团内部单 位参与招标或议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招标釆购部门分工:

(二)设计管理部负责项目设计分包的采购;

(三)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保险服务的采购;

(四)物流部负责项目物流服务的采购;

(五)工程服务部负责项目调试服务、保产服务的采购;

(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各类保险服务的采购;

(七)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车辆等的采购;

(八)党群工作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维修,物业等服务或产品的采购;

(九)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程服务部、物流部、采购部、项目管理部应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具体的采购和分包流程进行规定。

第四章 招标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由负责招标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内容、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定向议标)、拟邀请投标单位、标段划分、招标工作组成员等,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技术部分可由有关设计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商务部分由负责招标部门或由费控部门协助编写并签字确认。招标文件经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逐级签字审批后,方可对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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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二)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五)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七)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实施管理,规范培训班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推荐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班是指科技部组织的为受援国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技术人员短期培训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办班形式以国内办班为主,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也可赴政治经济稳定的有关发展中国家举办培训班。

第三条培训班的目的是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积极落实领导人承诺,充分体现政府间科技合作特点及科技援外特色;紧密围绕科技援外的整体部署,促进我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人文交流;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培养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传授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配合我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计划、重点科技援外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积极宣传和展示我国科技发展的成就、水平和经验,促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走出去。

第四条在项目实施中,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司)作为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培训班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培训班实行培训承办单位总承包制。国际合作司依据与培训承办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培训班的主办单位为国际合作司。其主要职责:

(四)指导培训班承办单位处理和解决培训班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培训班承办单位履行培训班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

(六)组织对培训班进行质量和履约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培训班立项和选定培训班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培训班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

(二)协助培训班承办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并负责与培训工作有关的对内、外的联络工作;。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跟踪、调查、评估培训班的实施效果;。

(四)负责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的统计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网上管理系统;。

(六)编写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效果报告。

第八条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归口管理的培训班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理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办班事宜;。

(四)协助国际合作司和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监督本部门、本地区培训班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培训班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五)组织实施培训班,安排教学、外出考察和实习活动,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学员人身、财物和食品卫生安全;。

(七)报送培训班相关材料。

第三章培训班的立项。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      附则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并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

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章培训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是:(一)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培训内容参照《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指导手册》;(二)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三)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

第九条   培训应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可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项技术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同行指导、自学、查房、病例讨论、技术观摩等形式举办各类院内培训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远程教育教学手段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应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接受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在职培训要求: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学分授予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第四章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面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开展的培训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五章培训的登记与考核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组织院外培训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形式和参加人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学习证明。院内培训活动及自学内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登记和考核。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临床技能考核、临床审查指导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将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的经济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第六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县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

30000。

元、

15000。

元、

8000。

元。

40000。

元。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镇级站所完成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推荐;

(二)县直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市属驻平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各种有关材料,并确保推荐材料完整、真实、可靠。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15。

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

15。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2012。

21。

号)同时废止。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技术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

为更好地在公司内提供生产技术支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技术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技术人员的价值创造过程及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通过此评价合理地进行价值分配,保障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效性,推动本部门及员工工作绩效的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量化指标为主衡量本部门员工工作绩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部员工。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通过稽核、评审各个岗位员工能否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值班运维工作,以及是否按时完成相关的操作记录等,建立各岗位绩效考核评估考核池(考核池指岗位的绩效考核项目,项目会按各岗位工作要求逐步调整,扩大)。

2、技术部门各个岗位的员工按照本岗位的值班运维工作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相关操作记录按照二类技术指引要求进行填写,各个考核池的划分和考核内容与要求如下:

(1)每日值班表由技术部经理或者岳俊提前发布,抄送稽核岗。值班运维涉及的记录表由岳俊负责统一修订,通知。

(2)值班运维人员考核池(徐俊杰、岳俊、王振华)

定期记录内容与要求:

a、行情人数交易统计(1.3.2.3),交易所接入流量每月日峰值统计相关记录(1.3.2.4),网上交易流量每月日峰值统计相关记录(1.3.2.8),由王振华记录整理,每个月第一周之内向稽核岗提交上个月的记录。

b、日常值班记录(1.5.1.2),交易巡检记录(1.5.2.1),根据每日值班表安排,由当日值班操作人负责填写记录表,复核人复核后,于第二天提交至稽核岗,最后由王振华收订。

c、备份记录(1.6.1.5),备份介质记录(1.6.1.6),备份数据恢复验证记录(1.6.1.7),备份数据转储记录(1.6.1.7),补丁更新记录(1.4.2.1)由徐俊杰操作记录,王振华复核,每个月第一周之内向稽核岗提交上个月的记录。

d、营业部补丁更新记录(1.8.1.5),营业部运行情况报告(1.8.1.7),营业部应急演练报告(1.8.2.4),以及源深路总部的`运维情况报告由王振华收集,原则上每个月第一周内向稽核岗提交上个月的记录,但是营业部的记录允许适当延迟。

e、应急演练记录(期货公司组织)(1.7.4.4)由岳俊每季度发起一次,演练完成后,3天内向稽核岗提交本次演练的记录。

不定期记录内容与要求:

f、关键操作记录(1.5.2.5)非核心的变更操作,由具体的操作人完成,并在3天内向稽核岗提交记录。

g、生产环境故障报告(1.5.2.7),根据每日值班表由当日值班操作人完成并在3天内向稽核岗提交报告,故障要区分是责任故障还是非责任故障,非责任故障的报告要附第三方故障报告(第三方故障报告可以适当延迟提交,但是责任区分在主报告中要体现)。

h、操作间进出记录(1.5.3.1),托管机房进出记录(1.5.3.1),在发生本门外人员进出时,根据每日值班表,由值班操作人做好记录,稽核岗确认有记录。

i、系统变更记录(1.7.1.2、1.7.1.3),使用生产环境进行测试记录(1.7.1.7、1.7.1.8)由技术部经理或岳俊发起,操作完成后,在3天内向稽核岗提交记录,如果有第三方报告,应一并提交。

j、应急演练记录(交易所组织)(1.7.4.2),由技术部经理或岳俊发起,操作完成后,在3天内向稽核岗提交记录,如果有第三方报告,应一并提交。

(2)源深路运维人员考核池(王俊杰)

按营业部要求,每天向稽核岗提交前一日的运维报告,每月第一周之内向稽核岗提交上个月的补丁升级报告、病毒检查报告。

(3)网站程序员考核池(朱斌)

网站安全及备份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防病毒、防木马、防篡改等),每月向稽核岗提交一次。

(4)稽核人员考核池(林大山)

稽核岗记录每位值班人员记录提交情况,评估是否按时,按要求提交记录。由技术部主管抽检或月检稽核岗职责履行情况,按稽核的完整性,严密性进行打分。

第五条  考核方法

1、技术部经理对本部门各员工的个人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2、每个月初,各个岗位员工有6分的初始考核分数,考核方法如下:

非稽核岗:

(1)如果在平时发生责任事故或故障,确定当日值班人员,操作人扣减1~2分,复核人扣减2~4分。

(2)平时没有责任事故或故障发生,但是出现记录不完整,或者延时提交,由稽核岗提醒,提醒后一个工作日内补齐,未及时补齐的扣减1分;同时,同一个员工在同一个项目上累计受到三次提醒,不管是否能及时补齐,也扣减1分。

稽核岗:

如果技术部经理检查发现,在考核池要求中因遗漏而导致应提交的记录未提交,或提交流程有误的,扣减稽核岗2~4分。

3、在每个月第一周之内,技术部经理考评技术部员工上个月的情况,通过第2点的扣减分,得到员工上个月的实际考评分数,作为发放上月绩效工资的依据。

4、每年一月上旬,汇总前一年员工各个月份的实际考评分,作为岗位奖金发放的评估标准之一。

5、每次考评结果由技术部经理审批生效。

第六条 考核结果等级与绩效工资

员工每个月的绩效工资与他的月考评分数挂钩, 每扣减1分,绩效工资就减少50元,一个月一共扣减多少分,该员工该月的实际绩效工资就是(初始绩效工资— 被扣减的考评分*50)。比如,如果某员工月绩效工资为300元,上个月被扣减了2分,则上个月他的绩效工资就是: 300—2*50 = 200 元。

第七条 绩效改进

考核后面谈为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就绩效改进与能力提升所进行的沟通,应做到:

1、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

2、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的意见;

3、讨论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书面绩效改进计划。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技术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技术部归入考核档案并负责保存。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总经理提出申诉,总经理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制订、解释及修订

本办法由技术部经理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十二条 实施

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字后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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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五

待人员只对应于技工等级,不属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畴)。会计(审计)类专业技术职称(助会、助审、会计师、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对应财务部、审计部从事会计、审计的管理人员。统计类专业技术职称(统计员、助统、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对应经营管理部从事统计岗位人员。政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政工员、助政、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对应党委、纪委、工会、党群工作部、共青团、宣传岗位的人员。档案类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员、助馆、馆员)对应总裁办档案室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岗位的人员。企业法律类专业技术职称(企业法律顾问)对应经营管理部及其它部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岗位的人员。翻译类专业技术职称(翻译、译审)对应从事外事和翻译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参见附表一):

第六条员级以下(含员级)升助理级必须在本公司现有职称任职满一。

年(含一年)以上;助理级升师级必须任职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师级升高级必须任职满三年(含)以上方有资格申报。公司对初次评聘各技术职称人数不设比例。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但有特殊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申报。

第七条破格申报。

对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但不够以上职称评定年限资格者,包括:独立(或作为主要人员)开发研制出新产品,并为公司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利润在100万元/年以上)者;提出技改等建议被采纳者,在等于或高于现有产出及质量的情况下,为公司降低成本在100万元/年以上者;毕业后未获评任何国家技术职称,但工作经验丰富,能力强,是部门工作的骨干,为公司作出其它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比例原则。

1.各级别职称人数应保持合理比例,高级师:师:助理师、员级以下的比例原则上应按此确定:1:4:5。

2.人力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应考虑各部门职称级别的人数比例。

第九条其它。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不能评定高一级任职资格,已评定人员中,经核实有上述问题的,应由专业评审小组撤消本次晋升资格。

第十一条评定标准。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六

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七

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3.制定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抢救;。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到上级机构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5.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8.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4.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6.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7.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职责与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的5、6、7、8条相同。

第十五条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

(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北京市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全市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

(三)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定期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

第十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不断学习掌握助产技术新知识、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产科医务人员查阅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

(二)符合《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核审批表》;。

(三)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

第二十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主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的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三十条开展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许可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开展有关的助产技术项目。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

第三十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助产技术服务应用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

2、规划全市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3、督察全市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情况;。

4、规划全市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

5、定期公布全市产科质量信息;。

6、对医疗保健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应用的许可、监督、管理、登记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审批、校验、发证、注销、变更;。

3、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急救和转诊工作;。

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家庭接生员的管理按京卫妇字[]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助产管理规定(试行)》和《北京市助产工作评估考核标准(补充部分)》、《关于对从事助产工作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八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员工专业技术能力的提高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

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司的职业提升提供明确的晋升通道,进而形成动态的、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提高公司内部职位晋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评定标准以专业技。

能为主,知识与综合能力为辅;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称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十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力量。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含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至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7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报请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本数)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等复印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直接组织的,应提交招标小组和工作秩序等资料;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内容不完整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核对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优选5个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出售的,应当在现售前30日内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内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收据,并按要求加以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业主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统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有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从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必须公开前予以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有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已否决不合格的投标,或确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采购中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和议标采购等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评标标准及重要信息和数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废标处理。初审不合格,不再进入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七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一)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标价对比表”,按投标价从低到高排列,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评委主任征求各评委意见后,评委对评标会签单签字确认,采购部门据此进行授标。“评标会签单”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九条 技术性较强或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投标人从商务、技术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打分。

(一)资格评审

在资格评审中,下列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投标,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1)投标人经营范围;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和相关业绩;

(4)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6)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

(7)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二)商务评审

(1)供货范围;

(2)交货时间和地点;

(3)投标价格、付款条件和方式;

(4)售后服务;

(5)适用法律和仲裁。

说明:对供货范围、适用法律和仲裁评审任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三)技术评审

(1)基本要求;

(2)加工、制造工艺;

(3)技术水平;

(4)加工能力;

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被拒绝,技术评审不合格者不再进入综合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评标采用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分别记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评分占60分,技术评分占40分。商务评分对投标人评标价格、资质水平、综合信誉、付款条件和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技术评分对投标人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加工、制造工艺、质量保证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五)最终评估分的确定

(1)商务评分平均值与技术评分的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按照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来确定预中标单位。

(3)商务评分表见附表一,技术评分表见附表二,评分汇总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中标的基本条件

(一)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二)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三)该投标人的报价对招标人最有利;

(四)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会签单。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会签单)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一般性项目的招标工作的决标,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特殊类项目的招标,因事实上选择一家中标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的情况,并依据评委会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决定最终的中标人。

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尽快签署书面合同。

评标委员会有责任解释投标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因评标委员会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采购部门或招标中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评标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除责令采购部门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评标办法技术范文怎么写篇二十

为使胎儿顺利娩出母体产道,于产前和产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照顾好产妇,认真观察产程,并指导其正确配合产程进展以及接生(接产)。

接生人员应避免将任何病源带入产道。开始接生前对产妇外阴按规定消毒,全部接生过程都需坚持无菌操作,应戴口罩、帽子和手套;根据母婴全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接生技术。第一产程(宫颈扩张期),医务人员应观察子宫收缩、胎心、宫颈扩张及先露下降的情况,注意血压,鼓励产妇少量多次进食、饮水,定时排尿,可给予温肥皂水灌肠。第二产程为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之间的时间,若宫口开全,而胎膜未破,可行人工破膜。正常头位分娩时,胎儿先露部为头,自然分娩多无困难,关键是保护会阴。宫口开全后,要指导产妇在宫缩时用迸气动作增加腹压,以助胎头下降和娩出,胎头下降至阴道外口时接产者应协助胎头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在子宫收缩间歇时缓慢地通过阴道口,胎肩娩出时也要注意保护会阴。胎儿先露部下降压迫骨盆底时,会阴充分扩张变薄,可利于胎儿通过,如果保护不当极易造成裂伤,会阴裂伤应及时修补。新生儿降生后,应及时用吸管吸净其口、鼻腔内的粘液,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此时新生儿开始啼哭,大声啼哭示呼吸道已畅通。消毒脐带后在距脐根0.5厘米处,用粗丝线结扎,于离脐根1厘米处剪断,以无菌纱布包盖后用脐带布包扎。第三产程为胎盘娩出期,此时应行胎盘助娩。胎儿娩出后,子宫体变硬呈球状,宫底升高,兼有少量阴道出血,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表示胎盘已剥离,助产者可用左手扶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助胎盘娩出。娩出后检查胎膜是否完整。

接生完毕尚需观察1~2小时,子宫收缩良好,阴道出血不多时,接生人员才能离开产妇。

若产程开始后进展缓慢,检查发现产道或产妇有异常情况,如产妇会阴较紧、患心脏病不宜用力、胎位异常等,可采用准备产道的手术(如会阴切开)、解决分娩的手术(如胎头吸引、产钳术、臀牵引)、改变胎极的手术(如内倒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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