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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域占用申请书(实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2:57:02 页码:9
最新水域占用申请书(实用9篇)
2023-11-20 12:57:02    小编:ZTFB

天文学是一门需要持之以恒长期学习的学科,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是后续深入学习的基础。总结要有重点、有深度,我们可以选择重要的事情进行分析和总结。总结的好坏不仅仅在于字数多少,更在于是否能够突出重点和抓住要点。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一

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水域的活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建设活动;。

(四)影响水质环境或者水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管理与保护调查评价制度,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进行评价。水域调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域面积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与保护信息系统,完善水域档案资料,提高水域管理与保护科学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域保护与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二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审批填埋水域、圈围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塘坝、围网(栏)养殖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兴建或者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变工程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置、界限、布局、结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查同意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占用水域期满未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继续占用水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延期占用水域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水域经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未按照占用水域承诺书承诺自行恢复水域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水域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指定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三

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农业区域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水产养殖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其水域调整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水域保护规划是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需要调整水域的,应当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过科学论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本省实行水域年度调查统计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域管理信息系统。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域调查统计方案。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调查统计方案对水域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调查统计事项和内容。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水域调查统计情况和动态监测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水域情况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章水域占用。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

(二)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按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第十三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四)建设项目占用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下列申报要求: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二)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后15日内,对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

(三)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本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申请,其批准程序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标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占用航道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航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

承诺书。

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

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

第二十三条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替代水域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的图纸和其他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占用水域补偿费必须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占用水域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施工工具、设备。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暂扣期限可以延长15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临时占用水域的,或者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未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恢复水域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水域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替代水域工程或者所采取的功能补救措施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合格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水域统计资料和有关数据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四

省林业厅:

**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字〔**x3〕114号)批准。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x村镇部分林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黟县林业局编写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实地调查,该项目非法侵占x村镇集体林地面积0.1667公顷,均为防护林,属于退耕还林林地,无立木蓄积。

黟县林业局对拟使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作出了承诺和设计。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符合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区不在保护区范围,也不在特种用途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未发现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

针对项目违法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黟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查处(黟林x林罚决字〔**x5〕第5号),现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上报申请。

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处罚项目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我局拟同意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项目使用林地上报使用**市定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市林业局。

**x5年11月19日。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五

本案执法主体合法,执法过程全记录,办案程序规范,注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责令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并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整改现场进行勘测复核,确保湖泊水域恢复原状。本案对本地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以下借鉴参考意义: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也有助于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以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武汉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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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等你哟~。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供稿。

审核:湖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六

省林业厅:

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已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备案。该项目系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规划需使用我县泥河镇泥河社区集体林地2.5083公顷。经审查,拟使用林地非国家、省级公益林地,不涉及退耕还林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审核通过,现随文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请予审核。

庐江县林业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人为造成水域面积减少或者缩窄河道(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断面所采取的恢复性工程措施或者功能性补救措施。

基本水面率,是指行政区域内按照流域和区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水域占用申请书篇九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其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

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如未实际减少水域面积、容量的,可以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兴建,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等效替代工程建设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包含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内容的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由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占用其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告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面积、工程量、工程施工设计和组织方案、概预算、功能性补救措施及其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权限与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申请;。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申请;。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前提出申请。

(一)占用水域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五)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改变工程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置、界限、布局、结构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3年内未实施的,该审批自行失效。3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竣工和投入使用。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包括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

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占用水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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