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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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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5篇)
2023-01-17 22:59:34    小编:ZTFB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一

12月底前,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完成乡村道路专管员的招募,经培训后上岗到位。

到2020年底,乡村道路专管员覆盖率达到100%,爱路护路安全出行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100%,基本消除农村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公路沿线路产权管理保护。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规划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农村公路产产路权。实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爱路护路安全出行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加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三线三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路面常年保持整洁,边沟排水畅通。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三)大力推行乡村道路专管员。按“县统筹、镇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加强推进乡村道路专管员工作。县政府从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专管员所提供的服务,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

(四)加强联合执法监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执法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公路用地、偷盗损毁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私搭乱建等非法行为。

三、组织形式(一)分级设立路长。镇政府主要同志担任镇路长;

各行政村设立村路长,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逐步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

(二)成立路长办公室。镇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路长联席会议。路长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的镇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财政、派出所、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安全监督、扶贫、水务、林业、旅游、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镇路长办公室与现有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三)推广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根据辖区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确定我镇的乡村道路专管员数量为2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专职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日常工作由镇考核管理,原则上每名乡村道路专管员负责30-50公里乡村道路管理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养护监督等。乡村道路专管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般文字处理及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乡村道路专管员可优先选用公路建设养护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本地户籍人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待遇根据管养道路里程和管养考核情况确定。

四、工作职责(一)路长及乡村道路专管员职责1、乡镇路长:为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县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村路长:为本辖区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协助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

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和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3、乡村道路专管员:在乡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和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路长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定期组织召开村路长会议。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沿线的征迁、建设用地及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

在县执法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协助开展路产路权保护;

督导、评估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负责乡村道路专管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

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养机构解决县道管养问题。

(三)镇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1、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路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等。

2、镇财政局:负责落实路长制工作经费,协调县公管居合理简化农村公路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程序等。

3、镇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对行驶在农村公路上的客运车辆等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严厉打击破坏、偷盗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等。

4、镇国土办:负责协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对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公路项目用地,组织、指导用地单位依法申请确权登记等。

5、镇环保站:负责农村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加强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6、镇安监站: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率等。

7、镇农技站、扶贫办:负责整合惠农利民的相关政策和资金,助推农村公路建管护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等。

8、镇水利站:负责将过水桥涵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农村公路有机结合,并负责查处在跨河桥梁禁止采砂区域内的非法采砂作业等。

9、镇林业站:负责指导并提供相关政策,鼓励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宜林地区,结合农村公路绿化工作,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充分考虑空间的配置和季相变化,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灌木、花草等。

10、镇市容办: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和经费保障,每季度定期研究解决路长制工作推进的突出问题。

(二)部门联动,加强监督。镇路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履行公路管护相关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路产路权和公路路域环境的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公路管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严格督查,强化考核。建立健全路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级路长制推行工作纳入镇综合绩效管理考核范畴。加强对路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督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

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中华路北段西侧,郑州华鑫驾驶员培训学校内混凝土路面工程。

2、混凝土路面使用标准c20商砼,成品厚10cm±2cm。

二、 工程造价

混凝土地面包工包料单价¥37元/㎡,水电费用施工方自理,总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

三、 工程款拨付

混凝土地面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 %,剩余 %作为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保修期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及时免费维修,如施工方2天内维修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施工技术及质量

1、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甲方要求的标准和双方合同为依据。

2、地面施工工艺:①地面施工前平整、找平;②水泥、沙土掺合,地面压实;③混凝土地面洒水养护至达到使用条件;④混凝土地面切缝处理。

3、质量标准:合格

五、 工期

总工期: 天,合同签订 日内施工方应安排开工,如因不可抗力原 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出现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七、 双方责任

甲 方

1、 甲方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配合乙方进行施工。

2、 有权对乙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3、 甲方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乙 方

1、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工作,做好现场人员、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

2、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期间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八、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乙方违约

1.未按本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按 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向甲方赔偿项目总造价5%的违约金。

九、 其 他

1、 施工完毕后,验收未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甲方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后,甲方无息支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双方协商或另签补充协议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三

城市建设“既要重视行也要重视停”——以改革精神,解决广州都会区停车难题的建议

提案人:广州市政协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广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理由

一辆车平均有70%以上的时间处于停车状态。停车难、行车难,互为影响,都是都会区管理难题,更是重要民生事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州都会区停车难问题越加凸显,亟待解决。市政协城建委、提案委、部分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联合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市交委等职能部门及上海、南京、香港等地调研,提出建议如下。

一、停车难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现状。

1、广州停车难问题集中体现“一区两域”。“一区”指停车难问题主要体现在都会区(集中在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部分地区); “两域”指白天停车难矛盾集中在商业、办公、文化、学校、医院区域,晚上停车难矛盾集中在住宅区域。

2、停车难问题,已造成大量的占用道路资源停车和在道路上徘徊等停车,更成为阻塞交通、影响通行的重要原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激发民怨的重大民生问题。

3、20xx年初市政府成立了解决停车难问题领导小组,努力改善都会区停车难问题。20xx-20xx年新增泊位19万个,超额完成计划任务;20xx年新增泊位4.5万个,也超额完成计划任务,但停车泊位供需矛盾仍然很大。

(二)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只注重“行”而忽视“停”,停车设施从规划到投资与建设,从多种资源利用到服务与产业发展经营和收费,多个层面多个环节改革创新不足,造成泊车需求与泊位供给之间严重失衡。据统计,截止20xx年9月,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约248.1万辆,中小客车约180.7万辆(此数据不包含实际在广州停泊而非广州市籍车辆);而截止20xx年10月全市共有登记在册的经营性停车场共3473个,停车位62.9万个(此数据不包含非经营性停车泊位如私人产权停车位、临时利用各类道路、内街内巷、人行道、空地、城中村等难以纳入统计范畴的泊位)。据研究,一辆汽车所需泊位平均经验值约为1.3个;按大数原则,我市都会区的停车泊位需求缺口更加巨大。

1、交通设施规划、投资与建设改革创新不足,规划滞后、历史欠账突出,近20xx年基本没有财政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1)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停车场这一基础设施,未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住宅、办公楼的设计中,停车配建指标都低。如,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6〕85号),对自行车、汽车停放场(库)有了标准。其中住宅类仅对自行车提出要求,缺乏汽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导致老旧居住小区和商业区都无泊位规划、建设,停车问题主要靠路面临时停车解决。又如,20xx年版《广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中,住宅类的标准是:户均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0.2-0.3泊/户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位于80-120平方米之间的,按0.25-0.5泊位/户的标准配建。20xx年版《广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中,住宅类停车配建指标提高至0.5-0.8/100平方米建筑面积(a区)。直到20xx年7月1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才明确要求按1.2-1.8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

(2)停车规划长期与城市发展规划脱节。综合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有割裂情况,城市交通建设与城市用地发展不够协调;停车场在规划方面尤其在整体的布局规划方面不科学, 存在着结构性的矛盾;停车场选址不当而造成交通拥挤、环境变差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自然就导致停车建设的滞后。

(3)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欠账突出。如:在20xx年,《广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xx-20xx)》曾作为重大事项被提交至市人大审议,拟定在20xx年至20xx年间在原八区规划建设25个路外公共停车场,每年建设5个,共增加5290个泊位,其中20xx年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康王路、惠福东路、泮溪、爱群大厦、农林下路等5处公共停车场,新增泊位810个。但自从公布了20xx年5处新建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后,再无法搜索到后续新增公共停车场的地点和建设计划的相关信息。而5个在“拟定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几乎都没有建起来。

2、停车场收费体制改革创新不足,现行政府定价的标准既不反映投资建设成本,也不反映经营成本及管理需要,严重阻碍停车产业和城市服务的发展。

深化停车信息管理改革,以建设交通红绿灯的重要性和管理理念,继续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停车信息采集全覆盖、信息发布多手段的智能化交通和停车诱导系统和电子收费系统,提高泊位使用效率。

3、完善智能交通诱导系统,合理增加路面交通诱导设施布点密度并严禁挪作他用,实现停车服务各类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发布口径一致、实时自动录入集成、全域覆盖全市共享、实时动态的多手段发布,做到停车设施基本情况一键查询、使用情况一键查询、交通诱导信息一目了然。

4、将“羊城通”扩大到停车收费。建立“一卡通”电子收费管理系统,借鉴香港使用八达通或信用卡刷卡付费经验,实施停车场收费智能化,引进以电子收费卡运作的闸口控制系统、场(库)内车辆定位系统,通过刷卡实现车辆停放位置查找、缴费等服务功能,减少车辆在停车场(库)内停留及出入口排队等候时间,提高车位的周转率,减少路面停车的压力。

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路面硬化施工合同协议书怎么写五

建昌县城建局、市政管理处:

我们是建昌县镇北毛巾厂山上家属院的全体居民,我们想告诉你们,我们这里的约160米水泥路终于修好了,我们终于告别了出门一脚泥,进屋一地泥的日子。你们可知道,这是我们家属院数百户居民20多年的殷切期望呀!在这里我们要把在此修路的由姜老板带领的工程队的事迹告诉你们。

20__年7月19日,由姜老板带领的工程队进入毛巾厂家属院,姜老板便亲自指挥钩机司机挖下水道,他们不畏酷暑,为了居民的出行方便,起早贪黑,仅用两天的时间,便下完了地下管道,恢复了平坦的土路。

天有不测风云,几十年一遇的大雨将路面冲的沟沟坎坎,雨过天晴,地面泥泞,姜老板带领工程队便马上进入工地,开始撤土。你们知道,家属院的路是最难修的。众多居民只考虑自家的利益,给工程队出了好多难题,有时还对姜老板及施工人员出口大骂,可姜老板他们却忍受污辱与漫骂,耐心说明,科学解释,竟说出了按居民的要求修的贴心话,满足每一户居民的要求。使居民满意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8月28日,工程进入了铺水泥路面阶段,工程队为了保证路面质量,他们头顶烈日,冒着32度的'高温,中午不休息,每天连续工作13个多小时,任何人不喊苦,不叫累。老天爷总是不开眼,铺水泥路面的第三天,却突降大雨,当天铺好的路面被雨水冲破,第二天天刚睛,他们便对冲坏的路面进行了修补,完好如初。9月3日修路工程圆满完成。

在铺路面的过程中,众多居民抢砂浆,为自家。工程队蒙受损失,姜老板却不急不脑,不恨不怨,这充分体现了姜老板是一个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高尚的道德修养的德才兼备的领导人。通过紧张的施工建设,这里的烂泥路变成了宽敞、整洁、平坦的水泥路,在修路中,他们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不偷工,不减料,附近的居民非常满意,十分感激。

实践证明,姜老板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姜老板带领的工程队,是一支领导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队伍,是一支团结向上、扎实肯干的队伍,他们不怕吃苦,不怕劳累,雷厉风行,执着较真。是一支值得信赖的工程队。你们是伯乐,真的找到了千里马,希望姜老板的工程队能够得到更多更大的工程。

最后,我们全体居民对此工程队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祝城建局、市政管理处及姜老板的工程队的全体工作人员及家人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工作顺利、事业发达、阖家欢乐!

建昌县毛巾厂山上家属院全体居民

20__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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