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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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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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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一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的全体员工。

第2条 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激励员工围绕月度和年度经营业绩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为员工薪酬的发放以及职位的晋升提供依据,同时为员工工作改进和工作重点指明方向。

第3条 考核原则

1.务实、适用原则。

2.效益导向与职责导向相结合原则。

3.科学合理原则。

4.多角度考核原则。

第4条 考核周期

对员工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的时间为下月的5日开始7日结束。年度考核周期与公司级绩效考核周期一致。

第5条 考核的组织

生产车间员工考核由生产车间全面组织实施,由分管副总负责考核结果的评议和审核。考核工作的组织整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审核后的考核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6条 考核程序

1.考核前3天,人力资源部通知考核人员准备考核资料,并发放考核要求和说明。

2.各考核人于考核日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送交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将考核资料汇总整理出考核结果,报分管副总审核。

4.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

5.人力资源部汇总最终考核结果并据此计算月度薪酬。

第7条 考核申诉

被考评者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或不清楚,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部询问,若仍有异议,可

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内容包括申诉事项和理由。由人力资源部转呈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进行仲裁处理。考核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8条 考核的基本依据

主要考核依据为各生产车间的月度计划和员工的岗位职责。

第2章 月度考核

第9条 考核要素

月度考核要素为生产部月度计划完成、岗位职责。不同的工作职位对应不同的考核权重,员工具体的权重参见“生产部员工月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生产部员工月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生产部员工月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第10条 考核指标、权重和标准 1.计划完成要素 (1)考核指标

每月28日前由车间主任根据每月生产、安装计划确定下月度的关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是可量化的,如成本、产量、费用、质量指标等(需要确认),由此组成生产车间月度计划完成考核如下表所示。

生产部员工月度计划完成考核表

生产车间员工月度计划完成考核表

实际完成

100

标准

考核分值

考核得分

说明:考核得分

权重100

(2)指标权重

当月由各车间主任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本月工作重点,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由分管副总进行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

2.岗位职责要素 (1)考核指标

根据每一岗位的职务说明书中的职责转化为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2)指标权重

由直接上级根据每一岗位职责的重要程度确定。 3. 工作态度要素 (1)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纪律性四项组成。 (2)指标权重

不同的职位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由各车间主任分配不同的权重。 第11条 考核标准

计划完成以月计划目标为标准,岗位职责以职位说明书中的工作标准为依据。定性指标标准又分为a、b、c、d四个级别,如下表所示。

指标标准等级表

第12条 考核主体和权重

对岗位职责由直接上级考核,工作态度由直接上级和同级根据员工考核表进行考核,如下表所示。

生产车间员工月度考核表

岗位职责考核分值为直接上级评分,工作态度考核分值为直接上级和同级评分的加权平均值,直接上级的分值和同级评分的平均值各占50%。

2.个人考核系数计算公式

个人考核分值=(月度工作分值×权重+岗位职责分值×权重+工作态度分值×权重)/100 将月度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生产部根据分值的大小将员工考核结果分成三个等级,前20%为优秀,后10%为不合格,中间70%为合格,小数取整。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级的依据,即将月度考核系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连续3次不合格的员工给予辞退。

第3章 年度考核

第15条 考核要素和权重

年度考核要素为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同的工作职位对应不同的考核权重,员工具体的权重参见生产部员工年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生产部员工年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生产部员工年度考核要素权重表

第16条 考核指标、权重和标准 1.工作能力要素 (1)考核指标

车间主任的'工作能力指标为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计划能力和专业技能。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工作能力指标为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和专业技能。以上指标生产部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指标权重

主要考核指标为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和纪律性。 (2)指标权重

由经理确定各岗位的四项指标的权重。 第17条 考核标准。

将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考核标准分别参照“工作能力考核标准表”和“工作态度考核标准表”,每项指标标准分为a、b、c、d四个级别。

工作能力考核标准表

工作态度考核标准表

第19条 指标计算方法 1.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计算

1.年度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总结,作为员工年度评奖、职位调整的依据。 2.作为年终奖金的发放依据。

第四章 其他

第22条 本绩效考核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23条 本绩效考核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考核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车间的班组建设,提高班组长的素质,全面评价班组长的工作绩效,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员工的薪资调整、教育培训、晋升等提供准确、客观的依据,特制定车间班组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

绩效考核制度作为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企业所有员工都要遵守执行。将生产车间班组长考核设为季度考核。

(三)定量化与定性化相结合

考核评价结束后,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门相关领导应及时与被考核者进行沟通,将考评结果告知被考核者。

在反馈考评结果的同时,应当向被考评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出今后努力方向的参考意见等,并认真听取被考核者的意见或建议,共同制订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三、绩效考核小组成员

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绩效考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成员包括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后勤主管、生产车间主管、各区域跟单专员。

五、考核周期

对生产车间班组长的考核,在绩效考核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季度考核的时间一般是下一个季度开始第一个月的1~10日进行。

六、生产车间班组长绩效季度考核内容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二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2、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条款进行考核。

3、考核步骤

3.1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配送中心主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2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及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3.3每年初配送中心主任与各部门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层层签定责任状。

3.4每季度末,由办公室按照责任状的条款,对各部门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5公司每年年底,按上级有关考核标准及责任状的有关条款,对各部门进行考核,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各部门按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对本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相应的考核。

3.6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及处罚。

3.7对职工的考核,由所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考核时间与部门考核同步进行。

4、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

4.1考核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配送中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4.2考核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配送中心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法等。

4.3考核办法

4.3.1按岗位安全责任的大小制定的安全奖励基数。配送中心按照安全责任奖惩考核细则,逐项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配送中心安全责任奖惩考核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奖惩考核办法。

4.3.2每季度末,由办公室按照安全责任奖惩考核内容,对各部门本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检查。

4.3.4各级考核结果作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的发放依据,安全责任奖按季度发放。

4.4考核内容及方法

4.4.1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配送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当季安全责任奖。

4.4.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4.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4.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配送中心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4.2处罚

4.4.2.1管理处罚

4.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季度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网络,各部门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配送中心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和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会议,又不请假者。

i、安全会议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10分/人。

4.4.2.1.2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季度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或不严格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

b、本部门人员在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一名疑似职业病的。

c、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或外来施工单位不服从安全管理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d、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不按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f、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g、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h、不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

j、设备上不按规定配齐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的。

k、各运行岗位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的。

l、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m、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4.4.2.2违反规定、规程、制度的处罚

4.4.2.2.1安全作业

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物流中心《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各项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违反其中一项者,扣除该部门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违规造成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4.4.2.2.2劳动防护用品

a、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配送中心的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标准不全的,扣有关责任人5分,并责令立即整改。

b、劳动防护用品应从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购进后,必须经过综合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c、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标准、按时发放。

因不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季度安全责任奖。

d、不按规范要求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扣5分/人次。

e、作业时,应根据作业性质正确穿戴相应的手套和绝缘鞋等防护用品,违规者,扣5分/人次;引发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f、交叉作业、巡检人员、监护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品,违规者,扣5分/人次。

g、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穿戴救生衣,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扣10分/人次。

h、电气安全用具、绝缘护具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超过日期未试验的用具、护具禁止使用,违规者,扣3-5分/人次。

i、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效期内,因个人维护保养不当,而造成损坏者,视损坏程度,扣责任人5-10分/人次。

4.4.2.2.3 救援器材、设施

a、救援设备、设施、器材不清洁的,摆放不整齐,扣5分/台次。

b、个体防护器具上岗未随身携带或未拿出备用的,扣5分/人次。

c、备用的救援设备、器材、器具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达不到备用条件的,扣除责任人5分/项。

d、救援设备、设施、器材未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或发现问题未处理、未报告、未备案的,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5-10分/项。

4.4.2.2.4安全设施、安全附件

a、库区的安全设施主要有:防护罩、静电消除装置、警告牌等。

安全附件包括呼吸阀、阻火器、等。

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必须配备齐全、按时巡检、定期校验或检验、安全有效、记录齐全。

违规者,扣5分/项次。

b、其他有关违反安全设施、安全附件有关规定的,可酌情处理。

4.4.2.2.5安全标志、标识

a、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识要规范、齐全、整洁、清晰、固定牢固;不符合要求的,扣责任部门负责人2分。

b、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或标识的,造成安全标志、标识残缺不全的,扣责任人5分/块。

4.4.2.2.6其它

a、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扣5分/人次。

b、不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的,扣5分/人次。

c、未经批准乱拉临时线或临时线用后不及时通知电工拆除的,扣责任人10分。

d、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等,发现后,扣5分/人次。

e、无证或酒后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者,扣5分/人次。

f、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扣5分 /人次

g、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对直接责任人扣20分/人次;造成事故的,执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h、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违规者,扣10分/人次。

i、带小孩进入生产岗位的,扣直接责任人10分/次。

j、库区内严禁吸烟,发现库区内吸烟者,扣责任者20分/次。

k、带火种进入库区(气焊工除外),扣20分/人次。

4.4.3事故处罚

4.4.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4.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季度安全奖总额的30~50%。

4.4.3.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季度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季度安全奖的300%。

4.4.3.4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4.3.5发生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扣罚责任部门当季度安全责任奖总额的6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4.3.6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4.3.7其它各类事故的处罚由分管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查核准,或执行各专业管理中事故处罚的有关规定。

二、本责任书的考核时间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

三、本责任书的考核对象为本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单位、部门,机关所有科室作为一个部门进行考核。对本责任书的考核采取各生产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汇报及公司安委会按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在考核内发生《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应予以终止记录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安全记录自动终止;连续安全生产一百天的,记一个安全百日。

五、对百日安全生产考核责任书的奖惩措施;

1、对各单位、部门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惩罚。

(1)对各单位、部门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或累计扣分达100分,发生事故或累计扣分达100分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当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下一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止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2)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0%;自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下两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两个百日累计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生产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3)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至下两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两个百日累计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生产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2、对个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1)各生产单位上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5%;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2)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两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10%;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3)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三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员从百日完成之月奖励本岗位工资总额的15%;奖励至发生事故之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4)各生产单位均未发生事故时机关各部门的奖励参照生产单位执行,若有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则对机关各部门不作奖励。

六、公司安委会按时将考核结果通报企管办,企管办将奖惩意见汇同当月的其他考核结果一并通报行政办劳资部门阅现。

七、各单位、部门要互相监督,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遇到其他单位、部门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做好记录,以供公司安委会检查。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各生产单位、机关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由公司安委会及各生产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机关统一由主管行政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本责任书及细节由公司安委会及企管办负责解释。

九、本责任书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三

一、 总则:

1、 为明确规定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及管理目标,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是根据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和项目制定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依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而编制。

3、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能部门及人员。

二、 指导方针和安全目标:

1. 指导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管理目标:

(1) 伤亡事故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月平均负伤率低于1‰

(2) 安全管理达标:

合格率:100 %;优良率:98 %

(3) 文明施工目标:

合格率:100 %;优良率:98 %

三、安全责任及目标管理:

自信,自尊等,实行自我控制,努力实现目标。

其基本点是以被管理活动的责任、目标为中心,把安全的任务转换为具体的责任和目标加以实施和控制,通过责任和目标的实现来完成安全的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的精髓是以责任、目标指导活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组织系统功能的集中体现,故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系统整体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重视成果的管理,重视人的管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就是没有成果,没有管理好,就有责任,就要落实目标的责任主体。项目部对技术组,施工组,安质组,物资组,这四个部门和部门的责任人,在安全工作方面制定了目标,明确了责任。以下就各个部门的责任和目标加以明确。

1、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安全网络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目标管理的制定及实施。

达到公司下达的安全任务,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预定目标。如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按年度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技术组:总工是技术部门的责任人,也是技术部门的责任主体。技术部门应在编制施工方案时,编写安全方面的交底。技术性强的项目工程,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的严重性和损失大小,按年度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组:施工组长为施工组的负责人,也是施工组的责任主体。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以及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要求施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工人遵章守纪。严禁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处理好安全存在的问题,才能进行生产。

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文明工地的预定标准,如有以上情况发生,按年度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殊工种工人的持证上岗。安全交底卡签字齐全,内容真实,并造册登记。 做好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做好安全日记。督促各工班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组织项目有关人员配合项目经理做好每月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纠正违章。做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工作。

杜绝重伤和死亡的出现。达到安全的预定标准。如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按年度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物资组:物资组长为物资组的负责人,也是物资组的责任主体。物资组的主要责任是,采购安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在采购的范围内不出现不合格品,伪劣商品,以防止在生产中埋下

隐患。

如出现上述情况,按年度或月度的奖金比例进行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规定:

1、

2、 本制度考核对象为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责任人)及施工班组。 定于每月一日为项目部检查考核时间,由安全组长(项目经理)领队,定期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组员参加的检查考核小组进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

3、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文明施工问题,由安质部长按“三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 由安质部长统计本月的检查结果,对各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考核评定,并对结果进行公布,对业绩差的部门(责任人)进行教育培训,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且屡教不改的,报项目部批准后令其转岗。

5、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为积分制,按《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所列评分表评分。各管理部门、人员所负责的各项应得分值相加为基数,实得分数除以基数,再乘以100即为该管理人员考核得分。

6、 目标管理考核由经理、技术、安质、施工等部门对各施工班组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司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完成了责任制度体系。为督促责任制的落实、做到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抓有人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度。

2、办法实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3、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鉴定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生效。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负责人对工厂领导进行考核;工厂领导对各部门及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对班组长进行考核;班组长对本班人员进行考核。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用等级系数法。从“安全工作状况”和“工伤事故情况”两个方面考察和综合。“安全工作状况”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人、机、环境”等 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工伤事故情况”是安全情况的重要标志。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公司每年、部门每季度、班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依据按照评分表得分情况进行分级,安全性分为5个等级即:

7、考核结果是对厂领导,各部门、班组安全性的一个评价,但也对当事人

安全责任人的考核,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要追究到某个人的安全责任。当 分数小于50分时,企业、部门、班组全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考核 结果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 ,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 ,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9、奖罚

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及获得奖励。

第一次考核基本 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其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和个人进行惩罚(部门领导罚款300元,部门内每人1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10、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还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

4、文明工地达标。

二、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安全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凡在安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六、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七、凡在安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发现险情,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的,依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八、经济处罚规定

(一)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理200元,虽有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的处罚项目经理100元。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处罚项目经理100-200元;对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对《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消项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

(二)现场管理检查

1、职工进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除处罚本人10元外,处罚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项目经理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因停产整顿另处罚项目经理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塔吊、物料提升机、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无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且上述设备、设施使用前证件不全、无验收手续,处罚有关人员每人20-200元。

(三)工伤事故

(四)设备事故隐患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2、发生火灾事故,折款不足百元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折款100-500元者处罚责任者直接经济损失费的10%罚款;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3、消防设备、器材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为明确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一、 考核对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材料员、各班组长等。

二、 考核人:

1、

2、 公司负责考核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负责考核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项目安全员、项目材料员、各班组长等。

三、 考核期:

1、

2、 公司负责考核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 考核形式:采用考核表评分形式。

五、 考核评价: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为优良,考核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 考核奖罚:根据项目部制定的制度在工程项目结束或年度经济分配中进行奖罚兑现。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一、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二、 工人变化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三、 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不少于20小时)

四、 特殊工种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五、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保障安全生产。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七、 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 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前后时这五个环境必须抓紧教育。

八、 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办公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一、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二、 检查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的评定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评定标准打分。

三、 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四、 检查、评分、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报》或《简报》,公司分公司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

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考核促实效——梅李镇安监办开展年度行政村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工作#e#

12月2日,梅李镇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张雷带队对圩港村开展安全生产年终考核。

自11月27日以来,梅李镇安监、消防部门联合对全镇各行政村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年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听取全年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消防工作台账、检查村级消防警务设备设施、抽查村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等。考核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台帐未按要求汇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资料不详细、未按要求开展村级企业全员教育等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张雷副镇长对2015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梅李镇现有15个行政村,2015年,镇安监办进一步提高了对村级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行政村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个行政村均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村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镇-村”二级的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初步实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动态化、安全台账记录规范化、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在做好基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成功创建常熟市级“安全社区”1个,实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示范村的巩固、提高。

据了解,下一步,镇安监部门将依据本次年终考核结果,对全镇各行政村落实专人分片,对口管理。在2015年的工作中,根据“村级标准化巩固提高年”的要求,明确对行政村工作的奖惩标准,更新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村日常检查的督促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类检查记录,努力确保村级标准化日常运行和长效管理,提高村级安全管理水平,为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水利部门是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小水电管理协会应当协调水电站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水电站进行生产安全自查,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上网必须具备法律 、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电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扩大装机容量,或者对水工建筑物、引水方案、引水现状、机电设备有较大改变的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改造设计文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技改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 水电站应当建立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水工建筑物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挡水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定代表人;有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下游构成威胁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在每年汛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电站进行详细检查。

年度详查内容,由市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对水电站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

对下游可能构成威胁的,水电站业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建筑物进行安全状况分析,提出安全加固意见,形成定期检查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报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报当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其他报市水利部门。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或者其他威胁水电站安全的灾害,水电站业主应当迅速进行安全自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当地政府和水利、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有库容且对下游有威胁的水电站,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并按照防汛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具备可靠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料、器材。

防汛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可以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站采取强制腾空库容、暂停电站上网等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电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未经水利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有擅自建坝、擅自加高挡水坝或者溢洪口、擅自建设调节水库、擅自扩大装机容量、擅自改变引水方案或者引水现状、擅自增建挡水闸、擅自增设拦网等障碍物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水电站业主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水电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水电站业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电站业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水电站业主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严重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水电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的,应当在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其他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不得允许其上网,不得收购其电量。为没有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水电站提供上网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市水利部门实施。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由市水利部门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一总则

1. 为保证电站的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结合目前国家同类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经验和本站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站领导应带领、督促各项工作开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班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3. 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各班应无条件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拉、懒散的班组和个人,站内有权根据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4.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应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认真执行《安规(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白溪水电站运行规程》、《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之条款。

二安全生产

5. 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在轮休时间确需外出者,需报当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报上级处理。

6. 当值期间进行倒闸操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被损设备外,酌情扣减当月津贴;对操作错误造成设备损坏而又无理狡辩者,除由肇事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外,站内将给予50 —— 100元的重罚。对处罚不服或不按规程操作损坏设备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7. 交-班时除在记录上写清设备运行方式、卫生、工具等情况外,对当值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清楚。由于交接-班不清而在接-班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接-班人员负责,且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8. 接-班时发生的事故原则上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能进行交-班。接-班人员认为交接清楚,应立即签字认可,并在记录上注明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签字认可而交-班人员即行离班者,视为旷工。

9. 接-班后,当值人员应开好班前运行分析会,安排好本值内的工作。

10. 所有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 对记录上出现“全班“等模糊字样或在记录上代签字的班组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2. 微机监控系统上不得进行与本人权限无关的操作,更不得在站内微机上打游戏,违者每次扣罚100元,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13. 未经批准在计算机监控系统上删除或更改文件、格式化磁盘等损坏物理数据的操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4. 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事故预想、安全日活动或卫生清扫等公共活动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5. 凡属办理两票三制的不合格情况,每次对票面所列人员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6. 当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巡视设备的相关检查项目,充分发挥眼、耳、鼻、手的作用。遇特殊情况应加强检查。对巡视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在相关部分作好记录,以备存档查考。巡视者应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巡视检查不周导致事故或被接-班人员检查发现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17. 对发现设备缺陷,防止了严重事故者,站内将给予一定奖励。

18. 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本值内汇报当班领导,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应与市电力公司调度取得联系。

19. 当值期间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0. 当值期间应准确、及时地抄报负荷记录,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违反规定的衣物值班。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1.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上班时对各种报表漏抄、错抄、虚抄,对记录填写不清、漏记、错记、故意假记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50元,同时对当班值长罚款30元,值长和当班领导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并发100元。

22. 对当值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班组或个人,按旷工论处。

23. 当班负责人每日至少应对全站整体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有关情况应根据本规定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站内人员发现当班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时,可以检举揭发,情况属实者,对当班负责人和当班值班员分别给予100元、5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在站务会上向全站人员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对举报当班负责人违反规定情况属实的.职工,站内每人每次给予50元奖励。对于不称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当班负责人和当班班员,经站务会议研究,可扣减其职务津贴或给予就地免职。

三文明生产

24. 站内及生活区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美观,所有人员均应随时清扫。在站内(包括花台内)及生活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物污染坏境者,除每次罚款20元外,并处当事人将卫生打扫一次,有故意乱扔或不服处罚者,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25. 每周一所有当班人员应配合卫生清扫人员对全站卫生进行清扫,并打捞大坝进水口拦污栅前杂物。清扫范围包括:站内及大门前所有地面、站内墙壁及设备本体、周围水沟、微机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厕所大坝及闸门启闭机室等。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26. 交-班人员损坏或遗失公物,接-班人员未检查发现或虽发现但不在交接-班时言明者,由接-班人员负责赔偿。

27. 接-班人员检查发现有妨碍交接-班的情况,交-班人员应无条件排除后,方可进行交-班。否则,其罚则参照本规定之相关条款执行。

28. 站内日常值班制度按下述方法执行:

28.2 所有时段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接替当值人员休息;

28.3 除当值人员外,所有人员均可在站内或生活区自由活动,但不得外出;

29. 凡有违反本款第30条规定之一者,每人每次扣发津贴20元。

30. 生活区及站内所有物品使用后应放归原位,否则,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1. 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

32. 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33.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10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

34. 当值人员应随时保持主控室控制台的清洁、美观,记录应摆放整齐,并不得在上面放置专业书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书籍,违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5. 有意见不在会上提出,而私下攻击,谩骂他人者,一经查实,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或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6. 接受电话不使用供电文明用语者,每次罚款20元,造成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7. 上班期间携带猎-枪,马刀等违禁物品到站者,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给予没收,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8. 当值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罚款20元。对当值期间赌博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元,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9. 当值期间仪容不整或坐姿不端影响站内形象者,每次罚款50元。

40. 携带小孩上班者,每次罚款100元。

41. 客人到站不主动打招呼、让座或视而不见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四考勤考绩

42. 职工有事需请假的,首先应取得值长同意,3天以内(含3天)由运行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厂长批准,事假一天扣发津贴4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津贴;全所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取消年终奖,全年事假累计40天(含40天)者,其年终奖按日平均数扣减;未转正职式工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报请单位延长其转正期。

43. 职工因病需请假休息的,必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按请事假的批准权限报相应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归照发,但不享受津贴。连续病假在14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发津贴15元;连续病假超过14天(含14天),但在20天以内(含20天)的,扣发当月津贴;连续病假在20天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月平均数扣发年终奖;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全年年终奖。

44. 职工因病、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其规定参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已按管理制度发放工资津贴的,电站不再重复发放。

45. 直系亲属的丧假在5天之内(含5天)不予扣发,超于5天者,按事假处理。

46. 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47. 旷工一个小班即视为旷工一天,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两天及以上者报公司处理;事假一个小班者即视为请假1天,按本款第43条执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

48. 当值期间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49. 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班。确有调班必要时,值班员(副值)应征得值长同意,值班长(正值)应征得当班值长(或站长)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50. 上班时无故掉车而又不说明缘由者,按旷工论处。当日赶到电站并有一个小班未上者算旷工一天,否则报上级处理。

51. 上班之前严禁喝酒,酒后上班视为旷工。以喝酒为名,无视工作纪律,无理取闹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52. 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53. 无特殊情况提前离站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4.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虽参加但有意捣乱者,按旷工论处。

55. 对工作搞得较好的班组或个人,站内有权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认真,拖拉懒散,不积极主动的班组或个人,对班组成员或个人每人每次罚款50元后给予批评教育。对处罚不服或屡教屡犯者,报公司处理。

56. 无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有事请假应先征得值长同意,并写出请假条交由值长签字后上报领导。先走人,后请假,补写请假条或以电话等方式请霸王假者,按旷工论处。值长对本班人员补写请假条徇私者,一经查实,即罚款100元。

57. 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请假者,除按请假类别扣除其岗位津贴外,加班费一并扣发。

五劳动制度

58. 凡初到电站工作的人员,三个月见习期满后,应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享受岗位津贴。

59. 对全站人员,站内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考问。考问成绩和平时表现等一道作为班组个人年终奖金发放时再分配的依据。

60. 每月扣减的岗位津贴和罚款,将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1. 年终奖全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62. 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两次正式的现场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者,扣减当月津贴100元。

63. 在站内活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每年年终可进行如下评选:

63.1在站内每个大班各评选先进班组1个,在站内每个大班的职工中各评选先进个人1-2人。

63.2评选的标准主要是考勤、考绩、工作态度是否端正、与站内职工的关系是否融洽和平时表现等方面。

63.33在评选的过程中,大班负责人和值班长有权指定侯选的班组或个人。

六附则

64. 外来参观及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站相关规定。

65. 以上未尽事宜,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66. 以上各条如与公司规定相抵触,以公司规定为准。

67. 凡违反以上各条的罚款,作为站内活动经费或奖金。

68.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白溪水电站运行部。

69.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行业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汽车客运站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按照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由高到低划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4个等级。五星级代表星级服务的最高水平。

第四条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三优”、“三化”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树立行业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比应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结合开展,每两年组织评定一次。星级汽车客运站评比工作将在质量信誉考核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申报资格。

(一)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应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aa级以上单位;

(二)一级汽车客运站可视具体情况申报二星到五星的任意星级;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原则上只能申报四星级以下级别,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符合部颁相关标准并经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申报五星级。

第七条  拟申报上一星级汽车客运站的,取得本星级命名时间不得少于2年。

星级汽车客运站创评周期为2年,凡参加上一年度参加评定工作的汽车客运站,原则上需2年后方可再度参评。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评定的程序:

(二)各市县道路运输主管对申报的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厅运管局汇总。

(三)厅运管局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备案,并对申报的四星级汽车客运站提出初评意见。

(四)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厅运管局对申报的四星级和五星级汽车客运站进行考评,并对申报的二星级、三星级汽车客运站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考评结果报厅文明委最终审定。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材料包括:

1、《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申报表》;

2、《自查自评登记表》;

3、《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旅客满意度调查表》;

4、《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登记表》;

5、《汽车客运站基础设施、基础设备配置表》

6、创建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工作总结。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星级服务管理考核评比实行千分制。其中“服务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服务环境及站内秩序”三类内容为必达标项目,申报星级评定的汽车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得低于85%。

第十一条 星级汽车客运站自评得分与对应申报级别为:

(二)四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90%,总分应在900分(含)至950分之间。

(三)三星级汽车客运站:应为质量信誉考核aa级及以上客运站,必达标项目得分率不低于85%,总分应在850分(含)至900分之间。

第十二条  厅文明办、厅运管局应加强全省汽车客运站的管理、指导和督促,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明察暗访,定期检查得分和暗查得分可按70%、30%的权重进行计分,作为省交通运输厅最终评定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评比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运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命名、授牌。各汽车客运站应在站场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星级标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举报,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署名并附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的五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文明办会同厅运输处组织复核,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汽车客运站由厅运管局会同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复核。经复查符合条件的仍保持其荣誉称号;复核未达标的予以降级处理,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比。已被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撤销、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取得星级服务荣誉称号的汽车客运站,由本单位给予干部职工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年度评比资格;已命名的星级服务汽车客运站,星级称号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中央、省(部)、市(地)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由于经营或管理不当致使本单位考核周期内经营亏损的;

(七)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星级管理考核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汽车客运站场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依据部颁标准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以“三优”“三化”作为服务的基本标准。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汽车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的优质服务、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通过制定和落实各项服务工作质量标准,实现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主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化内容,细化标准,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服务标准

第五条  客运站场最基本的职能是运输组织管理,主要包括:

(一)生产组织管理。包括发售客票、办理行包托取、候车服务、问询、小件寄存、广播通讯、检验车票等为组织旅客上下车而提供的各种服务与管理工作;为参营车辆安排运营班次、制定发车班次时间、提供维修服务与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食宿服务等。

(二)客流组织管理。客运站通过生产组织与管理,收集客流信息和客流变化规律资料,根据旅客流量、流向、类别等,合理安排营运线路和班次,以良好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吸引客源。

(三)运行组织管理。包括办理参营客车到发手续,组织客车按班次时刻表准点正班发车;利用通讯手段掌握营运线路的通阻情况,向司乘人员提供线路通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行车事故,组织救援,疏散旅客等。

(四)市场秩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营运工作标准化,提高旅客运输质量的基础上,自觉维护客运秩序,协助运管部门加强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站场服务岗位设置

(一)等级客运站设置以下基本服务岗位:

值班站长、问讯员、“三品”安检员、导乘员、小件寄存员、售票员、检票员、广播员、调度员、行包托运员、车辆安检员、出站安检员、安全保卫员、环卫保洁员。

(二)简易(临时)客运站参照等级客运站标准,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单独或合并设置服务岗位。

(三)所有客运站场工作人员按照交通部要求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第七条  值班站长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车站经营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及时了解、掌握本站客车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办理交接,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值班站长袖标。认真检查站场安全及车辆驻站停发状况,做好发车前的各项准备。安排站场日常工作,按照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作业流程组织客运服务。

(三)监督检查员工岗位职责执行状况,实施服务质量现场考核。

(四)组织协调生产运行,针对客车可能发生的临时脱班、晚点等,及时指挥调度车辆顶班。解决站场运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认真听取旅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为旅客办理改乘、退票手续,帮助旅客解决错乘、漏乘、转乘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出行需求。

(六)处理当日发生的一般问题,及时向站长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

第八条  调度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车座、参营企业车辆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合理安排班次计划;熟悉和掌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关及车站有关客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微机调度的操作技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五证一牌两单” 及安检通知单内容进行报班查验,开据班次上位指令单、售票通知单;及时对误班车辆班次进行调整;随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公平、合理安排加班车辆。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安检合格,没有违章的车辆予以及时报班;对证照不齐、手续不全、违章未处理以及未安检的车辆坚决不予报班。

(五)对参营单位驾乘人员态度和蔼,一视同仁,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报班,不徇私情。

第九条  售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练掌握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及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

(二)熟练掌握微机售票的操作技能。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和蔼,口齿清楚。

(三)按时到岗,做好票据、零钱及其它各项准备工作。售票时精力集中,做到“一唱”(收款数),“四问”(时间、到达地点、票种、张数),票款交付旅客手中时“五交待”(到达地点、车票张数、乘坐班次、收款数、找补数)。

(四)对各类旅客、各参营单位车辆的线路、班次一视同仁,不售废票、白票,不强迫旅客购买保险。车票不错号、不重号、发售的客票票面班次、票价、日期、起止站名、发车时间、座号、检票口等字迹清楚、规范、售票差错率低于0.5%;按规定办理改乘、退票及废票的处理。

(五)售票窗口公布售票时间、售票员工号、发售线路、班次。维持售票秩序,引导旅客排队有序购票。

第十条  检票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刻、主要停靠站点,熟记自己所负责的值班检票口(岗位)的发车车次、发车时刻、终到站点、检票时间。

(二)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口语会话能力,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正确掌握验票微机(仪器)的操作技能。按时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

(三)提醒旅客检票时间,组织候车旅客排队,按先后顺序检票进站,使用微机检票的,经微机确认为该班次有效客票后,方能在票面指定位置打孔以示此票为已检客票,并当面交与旅客,指示所乘车辆位置,引导旅客乘车。

(四)严格执行禁止旅客携带“三品”、禁运、超限量物品上车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禁无票人员、小商小贩等进站;严禁参营单位雇佣人员进入候车室、车场拉客、喊客,保证站台和车场的良好秩序。

(五)发车时间未到,不得打印行车路单或者结算凭证;实行票根结算的应与调度人员作好衔接;循环发班按规定时间发车,不得延时;未经运管部门驻站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班次;检票时不发生错检、漏检、超检,避免造成旅客错乘、漏乘和车辆超乘。

第十一条  导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能熟练掌握“您好”“欢迎光临”“请跟我来”“请往这边(前面、后面、左面、右面)走”等日常引导用语及问候语。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统一规范的《导乘员》授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热情迎接,态度和蔼,使用普通话。主动向旅客指明售票处和站台区,引导旅客乘车。做好交接发车,提醒旅客旅途注意事项,祝旅客一路平安。

(三)全面服务,重点照顾。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孕、幼旅客解决疑难,扶老携幼,协助登车。主动对行动不便的旅客代购车票,护送上车,并向所乘车辆驾乘人员交代送达目的地及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三品”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配置的“三品”安全检查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各类禁运物品的种类和识别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实行双人双岗,一人操作安检仪,一人观察、疏导旅客将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通过安检后进入候车大厅;经安检后的行李物品应粘贴安检合格标识;对可疑人员所带行李物品和安检仪查出的可疑物品都应作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禁品应登记造册,妥善处理、保管,及时上交;对开包检查未发现危禁品的行李物品应帮助其重新装好或捆扎好,同时向旅客解释清楚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旅客的理解和支持。

(四)作好各项原始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车辆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熟悉掌握各类车辆基本构造及本站安检的内容、方法、程序、要求,掌握各类安检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有丰富的车辆维修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参营单位进站车辆的安全检查,逐一对每一辆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登记,不得漏项、漏检。

(四)作好安检的原始记录,按规定填写各种表格,保持记录字迹清楚,内容全面,签章完备,认真保管待查。

(五)不搞吃、拿、卡、压,秉公检验,不徇私情;对安检不合格的车辆责其进行维修复检,坚决不得出具安检通知单。出现问题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车载灭火器、防滑链、三角木等器具的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出站查验安检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安检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对出站的营运客车“五证一牌两单”进行核查,确保车辆 “五不出站”。

(四)核查清点出站乘车旅客人数;核查车载灭火器具摆放位置;填写出站登记表和出站行车路单;严禁超员、超载、超高带病车辆及酒后驾车或与报班驾驶员不符的车辆出站。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员服务标准

(一)熟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治安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熟悉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的各项规定、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二)按时到岗,做好执勤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具备保护国家财产、公民财物的基本素质,掌握保护站内旅客、站内人员、驾乘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本技能;牢记火、盗警和当地派出所的电话及有关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四)保持站内车场、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五)维护好站内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乘车秩序,做好售票候车大厅的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站长报告。

(六)做好值班登记,保持记录字迹清楚,详细全面,认真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问询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了解当地主要街区、旅游点及站外转乘的城市公交客车线路;具有能用英语回答外国旅客提问的一般会话能力。

(二)按时到岗,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和印有中英文欢迎词语的绶带,彬彬有礼,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接待旅客询问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对外国旅客询问使用英语或其他相应语种回答。对旅客询问有问必答,回答不完备时向旅客致歉。

(三)帮助旅客联系广播找人,及时公布失物招领,配备针线包、晕车药、捆扎绳、包装袋等,方便旅客乘车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  广播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刻、沿途主要站点、里程、行驶时间等基础资讯,了解掌握本站当日开行班次、线路及调整、变更情况;熟悉客运业务相关术语及一般业务知识;普通话标准规范、语音柔美、口齿清晰,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英语广播能力。

(二)遵守国家规定的播音纪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汽车客运规章制度,及时广报重要新闻、宣传表扬好人好事。

(三)围绕站场服务职能,有计划宣传本站业务、服务项目、旅客须知和安全乘车、卫生、旅行常识等,当好旅客出行向导。

(四)及时播报班车线路、车次、售票、检票、发车时刻,班次变更的播报要用致歉语。

(五)按时到岗,认真检查设备,试播监听,调好音量,备好播音稿,保证按时播音。播音使用普通话并用英语复述,确保音效良好,不出差错事故。

第十八条  行包托运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沿途主要站点、里程,熟练掌握计件物品体积重量折算公式、运费标准和托运物品打包、捆扎方法。

(二)按时到岗,做好托运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遵守库房管理规定,爱护托运物品,按线路、班次堆码整齐,标签清楚,保持清洁卫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托运物品,避免火灾、水损、错运、漏运等事故;行李、物品装卸轻拿轻放,避免损坏;做好托运时的交接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严禁托运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等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和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件寄存员服务标准

(一)熟记小件寄存价格规定,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具有结合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能用英语等外语回答外国旅客的简单提问。

(二)按时到岗,做好寄存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三)严格小件物品寄存库房管理,爱护寄存物品,轻拿轻放,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超期存放,无人认领的物品,并按物业管理规定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挪作他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防偷盗、遗失寄存物品,避免火灾、水损等事故发生;做好交接日志记录,双方清点签字。

(四)寄存物品要求寄存者开包检查。严禁寄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以及现钞、有价票证、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和未包装好的.行李、物品。

(五)小件物品寄存登记册必须逐栏填写。小件物品入库时应详细检查物品挂牌号码与取件号牌是否一致。

(六)旅客领取寄存物品时应做到"四查"(查寄存日期、件数、寄存人姓名、取件牌号码),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取件,防止冒领、错号误取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环卫保洁员服务标准

(一)按时到岗,做好保洁准备工作。上岗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

(二)勤擦洗、勤清扫、勤捡拾,保持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洁;保洁中不积水、不扬尘,及时清理;做到保洁区域无弃物、无脏痕、无污染、无异味、无杂尘。

(三)管护好站内树木、草坪、花卉等绿化植物和各种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参营单位驾驶员、乘务员、企业驻站人员服务标准

(一)驾驶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所驾客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开车;服从车站统一调度、指挥、安排;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所驾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行李仓旁站立迎候旅客,协助旅客装放行李;精力集中,操作得当,安全行车。

(二)乘务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进站下客后及时打扫清洗,保持车辆整洁;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不在站内拉客、喊客。禁止赤膊进出站、值乘。紧急情况协助车站和驾驶员做好疏运疏散旅客工作;待班时在待班区域或驾乘人员休息处活动。应班时当所服务客车进入发车站台后,不得远离客车,在车门旁站立迎候旅客;旅客验票上车时应讲“欢迎乘座本次班车”;协助旅客上车对号入座,安排好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

(三)参营企业驻站人员:着统一工作装,佩带工作证(牌),仪表端庄、态度和蔼、文明用语,遵守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车站的管理制度。主动与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做好开行班车的衔接准备工作,积极主动配合汽车客运站对本单位驾乘人员、服务工作和对安全行车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章  站容车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场站容标准

(一)站容净化标准

1、“六无”:无杂草、无垃圾、无污水、无痰迹、无蚊蝇、无异味。

2、“四净”:门窗玻璃净、墙壁地面净、桌椅板凳净、各种设施净。

(二)站容美化标准

车场标线明确、车辆进出有序,停车场、站台、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间隔有距;车站进出通道畅通、站前广场及周围300米以内,无非法、兜圈、绕行的违规客车运营;旅客进出站流程合理;光彩照明系统齐全有效;各种设施齐全、美观大方,摆放整齐,位置适当;开水保温桶加锁,厕所清洁卫生,方便旅客使用。

(三)站容绿化标准

站场绿化达到应绿化面积90%以上,环境空气、二次供水达到国家质检部门的检验要求;种植花草树木,布置花卉盆景;实现车站庭院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经费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经费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 (见附件)的要求,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第二十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 、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站内部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运营,向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报告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人员予以落实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七

为进一步搞好我公司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考核计划:

1、公司每月考核评比一次,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公司;

2、项目部每半月考核评比一次;

3、各成员应不定期地进行考核检查,对不合乎要求的工序、项目或工作、指挥方法,当场签发整改通知或勒令禁止,限期整改好,并且当月考核为不合格。

4、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对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和设施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历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必要的处罚。

“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一、工人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从事粉尘作业工人不戴防尘口罩,机械女工不戴女工帽,以及施工工人穿拖鞋才高跟鞋堵,一次罚款25元。

二、从事外墙装饰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人一次罚款25元。

三、脚手架首层必须设二米宽安全网,每隔四层有固定安全网,且必须按规定设45度角支杆,每交接口处网必须有重叠接密,网内无杂物。

四、楼梯口的.有防护栏杆,电梯口,予留洞口,坑井的有防护栏板或盖板,通道口要有防护栅。

五、阳台、楼板、屋面临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八

1、安全是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

2、安全是车间发展与保障家庭和谐的一个必要条件,每位职工都必须对此条件负责。

3、要求每位职工对其自身的安全负责,同时也必须对其他职工的安全负责。

4、每位职工应对伤害与事故的责任负责,也应对工伤的后果负责。

5、每位职工都必须参与公司、车间、班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都有责任对其所在作业区域、操作过程的安全负责。

6、车间不能容忍和放纵任何偏离安全制度和规范的行为,对不遵守安全责任制度有关“三违”行为,车间必须严格制止,并对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2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安全管理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安全奖励和工资挂钩,对于能够自觉遵守以下条款的个人,有车间给予奖励。

1、认真遵守公司和车间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积极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和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车间给予特殊奖励。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中无任何违纪现象。车间给予奖励。

4、开展号班前、班中、班后作业区域的安全检查,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确保安全生产。车间给予奖励。

第2条对于下列行为的个人,由车间及与经济处罚,造成重大。

事故或损失的上报公司处理。

1、由于违章造成企业和车间遭受损失的。

2、私自操作设备,干不具备开工票和没有接到车间指令的工作以及造xx全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解决和不进行整改的。

发生事故后,有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或谎报事故情况和原因的。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九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一、厂长(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是: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四、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2)组织制订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五、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人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六、车间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安全人员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7)每天要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七、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十

1、进入车间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防尘防毒口罩等安全防护用具。

2、严格按品质部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

3、严格按照《气粉车间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使原料混合粉碎达到最佳效果、确保质量。

4、所有设备严格按照《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带故障或违章操作。

5、生产过程中、气粉工、qa、车间主任相互配合、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6、保持车间整齐统一、干净卫生、严禁粉尘飞扬、轻拿轻放、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7、每班养成、下班做到事毕料净、不留余料、上班前检查是否有上班余料、发现余料及时向质检人员或车间主任汇报、解决处理。

8、下班时及时关闭车间电源(机器、抽风机、电灯等)、门窗。

9、各班长应尽职尽责、带领本班员工高效、优质、安全完成任务。

10、服从管理、服从安排、杜绝浪费、节约能源。

生产小组考核制度范本篇十一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1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在被监察单位兼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三)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六)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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