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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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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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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是审美和创造的产物,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内涵。在写总结之前,可以先列出主要的要点和思考问题,以确保全面的总结内容。以下是相关方面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参考。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厂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家属的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长风化工安全、稳定、快速地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定义

第二条 关键岗位系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超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第三条 要害部位系指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生活用水池、配电室、控制室、调度室、危险性大的储存场所、大型会议室、托儿所、学校和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等部位。

第四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见附件十八〉,应由保卫处、技安处共同认定,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核批准,设立警示牌,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凡列有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车间,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可防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和文化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对条件不具备者应调离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九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四纪”(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劳动纪律、环保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 企业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发现本岗位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或者向保卫、技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作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备者,有权拒绝入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 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必须经厂领导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该岗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将香烟、火种和其他违禁物品带进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等。

第十七条 凡发现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及周围有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十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 强化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安全防火责任制、人员出入登记制、交接-班等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建立档案,每年进行复查。保卫处消-防-队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2、熟练掌握gps设备的性能、规范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3、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以及制止,做好记录并确保原始记录完好,对不听警告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每日根据当天季节气候情况,及时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5、监控人员应时刻掌握车载gps设备和车辆运行状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天须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充沛精力。对有违法、违规行驶车辆及时提示,并做好记录和轨迹回放的信息保存,同时记录地图范围的信息盲区。

7、监控人员应将车辆运行监控情况每天列表统计存档,并把当天发现的问题告知所属车辆的责任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8、对超长客运车辆连续驾车达4小时的,自动拍照驾驶员进行比对,用短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驾驶员换班,防止疲劳驾驶并做好提醒记录。

停止行驶,对不听从劝阻的驾驶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对夜间出城运行的出租汽车进行监探,并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更不能让物管人员操作、查询。未经处室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做好保密工作。

11、执行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指令。

gps监控中心24小时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力保乘客生命财产不受损害。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部一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卫星定位系统24小时监控管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体管理人员轮流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规车辆。

五、对特殊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司安全科处理。

六、对临时代班驾驶员或新聘用驾驶员的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严禁班线客车在晚间22:00以后行车,如有违反,立即通知纠正违章行为且严肃处理。

七、发现监控车辆超速,超员,串线(驶出经营范围)等违章行为时,应立

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章行为。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等信息。

八、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监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上班和值班时间里,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开监控管理信息平台,爱护gps管理监控平台设备,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监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各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积极配合设备维护人员对gps软硬件进行维护,使gps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监控车辆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驾驶员、经营者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四、做好gps监管管理平台的使用及正常维护,确保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正常运转。发生重大故障及时排除或与设备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做好所属车辆gps设备的日常维护督促工作,主动与维修厂家进行联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的gps监控在线率达到规定要求,充分发挥gps车载设备在安全管理中的运用。

六、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按照道路运行条件和道路相关限速标准对本单位营运车辆的gps进行限速设置。

七、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警示和记录本单位违法违规车辆信息,并将所记录被监控车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

八、必须按照本单位有车辆在途中运行,监控人员就必须在线监控管理。

监控管理员必须监控驾驶员在三级(含)以下路段及夜

班车、超长途运输车驾驶员在夜间禁令时段的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其运行,并做好记录;驾驶员继续运行的,报告单位处理。

超长途运输单位的监控管理员除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管理外,还必须监控超长途运输途中驾驶员的换班记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每4小时电话提醒驾驶员换班,并记录换班驾驶员情况及通话情况),督促驾驶员杜绝疲劳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九、发现72小时以上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必须报告单位,由单位查找原因:属人为故障,必须进行处罚;属机械故障应立即向维修商进行技术查询及维修,以保证运行车辆处于被监控状态。

对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通知的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要彻底排查本单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或拟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情况回复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

十一、按月向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报送《gps监控系统运行考核月报表》。

十二、参加gps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的分析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接受上级主管监控管理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归 口管理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

第五条设立培训中心,应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逐级申请。各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 和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需要,利用社会或本部门、本企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教学条件,申请设立由其直接管理的综合性或专业(行业)性的培训中心,或申请赋予现 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以下统简称”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其它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能申请设立培训中心。

第六条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本地区(本企业)培训中心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标准的,方可报外经贸部申请核准。

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向培训中心颁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经外经贸部核 准,任何单位不具备外派劳务培训资格。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包括中央企业)的培训中心进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 证书》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颁布。

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中心,本地区年外派劳务 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000人次;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500人次。西部省区和距离现有培训中心较远、交通不便的地 区,若年外派劳务人数连续两年超过200人次,可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最多只核准一家培训中心,省会城市不超过两家,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不超过四家。如果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3000人次,省会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6000人次,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外派人数超过 10000人次,可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加。

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历年来外派劳务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又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源的原则,兼顾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规划全国培训中心的布局,并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培训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00人以上。

二、拥有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

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三、省级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

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括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第四章培训

第十条培训的内容

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安全保密、外事纪律、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出国常识。

三、派出单位与国外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的具体含义。

四、从事国(境)外劳务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及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提高服务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合同和正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五、派往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

六、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宗教、民俗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提高对带有反动性质的外国宗教势力和邪教组织的鉴别与抵制能力。

七、语言、专业技能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教材

一、培训教材包括公共课教材、语言培训教材和专业技能教材。

二、公共课、语言培训课的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承包商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专业技能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我国 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国外业主的要求编写。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外经贸部委托承包商会或其它单位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补充教材。

三、各培训中心应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在实施培训中,公共课必须使用统编教材,外派劳务人员要人手一册。非公共课教材,各培训中心可根据外派劳务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选编。

第十二条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熟练掌握拟派往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或相应技术,凭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或技术职称证书,可不进行外语培训或技能培训,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第十三条培训时间

一、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40个课时;

三、专业技能的培训时间,由外派单位根据劳务人员的技术情况和国外雇主的要求与培训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培训地点

为减轻劳务人员的经济负担,劳务人员应尽可能就地、就近培训。一般情况下,不得跨省(市)或中央企业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的师资和教学

一、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对于培训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较高的教师,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各培训中心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并根据外派劳务的特点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承包商会应不定期组织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经验交流会;并配合外经贸部对部分培训中心业务进行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较差的培训中心,外经贸部按本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培训中心可充分利用网络培训方式,大力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以适应外派劳务培训多专业、多层次的特点。

五、各培训中心应不断完善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考核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培训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考试

为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接受所有规定培训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培训中心须按考核大纲对劳务人员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各培训中心应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本地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他们的培训委托,并努力保证培训质量,严禁”走过场”。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其隶属关系由所属部门解决,也可采取自筹自支的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国家、地方的专项拨款及社会的捐助款。

第二十条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可由派出单位负担。各培训中心收取培训费的标准必须符合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六章培训合格证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合格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外经贸部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其所属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和本地方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委托北京市外经贸委审核、发放在京各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须在照片处加盖”中国外派劳务培训()号”钢印、并由外经贸部委托的审核部门在第4页盖章后生效。地方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中央企业培训中心的《合格证》加盖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四条各培训中心申请发放《合格证》时,须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与《合格证》一并送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审核。外经贸部委托审核部门须在收到《送审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合格证》的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制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价。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的有效期

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劳务合同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在《合格证》有效期内,如果劳务人员派往《合格证》规定以外的国家(地区),在接受相应的国别(地区)概况和语言培训后,可申请办理新的《合格证》。

三、有效期满后二年内派往同一国家(地区),可凭原《合格证》和派出单位证明办理新的《合格证》,超过二年需重新接受培训。

第二十七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必须妥善保存《合格证》,可视情况向国(境)外雇主和单位出示,不得出售、伪造或挪作它用。

如《合格证》遗失,应立即凭个人申请、派出单位证明及《送审表》向原培训中心申请补办,并在补办的《合格证》上注明遗失补办,有效期为原《合格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合格证》由承包商会代部发放。各培训中心可直接向承包商会购买,也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订购。

第七章培训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培训中心应以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培训过程中认真执行外经贸部审定的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在从事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不服从或逃避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

三、年培训人数过少(200人次以下);

四、无特殊理由,逾期6个月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暂停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损害;

二、不服从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的管理或协调,扰乱了培训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培训中心管理不善,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培训工作开展不力(连续两年培训不足200人);

五、逾期一年不办理申领或更换《资格证书》手续;

六、违反外派劳务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

第三十二条在从事外派劳务培训过程中,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外经贸部将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资格:

一、严重违反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给国家、企业或劳务人员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弄虚作假、倒卖或变相倒卖《合格证》;

四、受到警告、暂停培训资格处罚后,培训工作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应经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及时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意见和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报外经贸部。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对员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和政策

(1)公司培训按照“经济、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人员分层化、方法多样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政策。

(2)员工的专业化培训和脱产外出培训坚持“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员工通过突出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获得激励性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态度培训。

(1)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基本政策等,是员工掌握企业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

(3)态度培训

不断实施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社会学、价值观及政治觉悟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五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员工自我培训、员工内部培训、员工外派培训和员工交流论坛。

1、员工的自我培训。

员工的自我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方式。公司鼓励员工根据自身的愿望和条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学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公司会尽力提供员工自我培训的相关设施,如场地、联网电脑等。

原则上对员工自我培训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2、员工内部培训

员工的内部培训是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

(1)新员工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4)部门内部培训。部门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灵活实用的'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情况。

(5)继续教育培训。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培训。

3、员工外派培训。

员工外派培训是公司具有投资性的培训方式。公司针对员工工作需要,会安排员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员工个人希望在公司以外进行培训(进修),需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并附培训通知或招生简章。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名。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人力资源部决定。

4、员工交流论坛

员工交流论坛是员工从经验交流中获得启发的培训方式。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设立员工交流论坛。

(三)被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被培训者的权利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过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七条被培训者的义务

1、培训员工在受训期间一律不得归于规避或不到。对无故迟到和不到的员工,按本公司考勤制度处理。

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外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员工应将其学习资料整理成册,交由人力资源保管。并将其所学教给公司其他员工。

4、员工自我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需凭培训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做相应处理。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合同。

(1)外部脱产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

(2)公司支付培训费用3000以上的。

(四)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1、培训需求分析。

2、设立培训目标。

3、计划培训项目。

4、培训实施和评价。

第九条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价,同时也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培训。

第十条建立培训档案

1、建立公司的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范围、培训方式、培训教师、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等。

2、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效果自我评价、培训者对被培训者的评语等。

(五)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时间发放《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其汇总。并与规定时间内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和选择学员和老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部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内部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监督学员出勤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对学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象、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公司培训档案。

(七)培训评估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结束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的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做出总鉴定。可要求被培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方面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培训评估包括测验式评估、演练式评估等多种定量和定性评估形式。

(八)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培训,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相应数额。

第二十一条外派培训人员的工资待遇、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决定。对于公司予以报销的费用,原则上先由培训员工本人支付,待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回公司报销。培训人员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公司报销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九)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拟订或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中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护用具、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7、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科科长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员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员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七、年满65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对保洁员的日常工作进行分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为规范保洁员工作流程,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上级领导指挥,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专管人员,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7、妥善保管清洁工具和用品,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8、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9、除工作时间外,可在四楼多功能厅休息。

10、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固定区域:

1、负责董事长室、集团总经理、商务会馆总经理、北辰房开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扫保洁。

2、负责办公楼一楼(集团公司)、三、四楼走廊的清扫保洁。

3、负责办公楼三、四楼卫生间的清扫保洁。

4、负责四楼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的清扫保洁。

5、负责南侧一至五楼及北侧一至四楼,楼梯通道的清扫保洁。

(二)临时性区域。

1、负责5楼外审办公室清扫保洁。

2、负责李福泉总助、修民川总工、张寒总助办公室清扫保洁。

3、负责三楼空闲办公室(4间)清扫保洁。

4、负责多功能厅婚宴后走廊地面清扫保洁。

(三)分工负责。

1、一、三楼保洁员负责范围:北辰房开总经理办公室、一楼走廊、一楼接待处沙发、茶几、接待处花卉、荣誉证书柜、三楼走廊、三楼卫生间、三楼空闲办公室(4间)、北侧一至四楼及一、三楼临时性的清扫保洁工作。

2、四楼保洁员负责范围: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四楼走廊、四楼卫生间、负责南侧一至五楼及四楼临时性的清扫保洁工作。

3、保洁共同负责范围:商务会馆总经理办公室、董事长室、四楼花卉养护、四楼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和多功能厅。

4、分工负责实行月轮换制,共同负责范围在轮换时依然共同负责。

上午:

1、7:30―7:40清扫各自负责的领导办公室;。

2、7:40―7:5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3、7:50―8:00清扫共同负责的.区域(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和倒垃圾)。

4、8:00―8:30清扫三、四楼卫生间;。

5、8:30―9:00清扫南北两侧楼梯通道;。

6、9:00―10:0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下午:

1、13:00―14:00清扫一、三、四楼走廊;。

2、14:30―15:00清扫三、四楼卫生间;。

3、15:00―16:00清扫南北两侧楼梯通道。

4、下班前清扫各自负责的领导办公室。

注:以上各项清扫内容除定时、定点清扫外,要随时巡回检查,发现卫生不达标处随时清扫。

(一)办公室的清扫标准:

1、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烟缸、地面、窗台、窗框、门、文件柜、刊物架、沙发、茶几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等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翻看。

3、文件柜玻璃、窗框要擦拭得干净、明亮,无手印无尘土、无水迹;窗帘悬挂整齐。

4、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办公室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办公室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施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8、办公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9--11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董事长办公室随时擦拭)。

(二)走廊及大厅的清扫标准:

1、一楼大厅的前台、形象墙、荣誉证书柜、接待处沙发、茶几、正门玻璃,每日至少擦拭1次,荣誉证书柜内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2、走廊地面每日至少扫拖2次,随时保持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3、走廊内垃圾桶每日至少擦拭、倾倒1次。做到无手印,无杂物、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4、走廊内的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灭火器、配电箱门,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5、走廊内的花草植物要定期浇水,随时清理花盆内烟头等杂物,并保持花盆内无杂物,盆体无尘、无污渍。

6、走廊及大厅内的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消火栓、照明设备箱、灭火器、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走廊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3日--15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卫生间清扫标准:

1、卫生间内洗手台面、镜面、地面,应随时清扫,做到无污渍、无积水。

2、卫生间内便池应随时清扫、冲刷,做到无污渍、无异味。

3、卫生间内隔断板、墙面、干手器、开关插座、窗台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

4、卫生间内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5、在蚊蝇活动季节里,每周喷药一次,保证厕所内无蝇、无蚊虫。

6、每日不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减轻厕所内异味。

7、卫生间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8、卫生间室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17日--18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清扫标准:

1、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的桌、椅、地面、门、窗台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2、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设备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擦拭时注意对设备设施的保护,以免损坏。

3、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垃圾筒要保持干净无污、垃圾及时清倒、垃圾袋及时更换。

4、下班前清扫时,检查各类办公设备设施的电源是否关闭,最后将门、窗关闭、锁好。

5、会议室、贵宾室、多功能厅除日常定时清扫外,如遇会议、活动等,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对会议室、贵宾室、多功能厅进行全面清扫。

6、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内的踢脚线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7、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多功能厅窗户玻璃、天花板及灯具,每月20日--22日定期清扫擦拭,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楼梯通道清扫标准:

1、楼梯通道的地面每日至少清扫1次,每周至少拖1次,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渍、无痰迹、无水迹、光洁明亮。

2、楼梯通道内的扶手、窗台、楼道开关、消防栓、配电箱门等每日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灰尘、无污渍、无水迹。

3、楼梯通道内踢脚线、安全出口指示牌每周至少擦拭1次,做到无污渍、无灰尘、无水迹。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使用梯子,双脚需同时踏在梯子上,不得单脚踩踏,并保证梯子下方有人把扶,以免摔伤。

(三)在清理开、关设备设施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四)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五)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或关闭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保洁人员应注意自我保护,工作时戴好胶皮手套,预防细菌感染,防止损害皮肤。清洁完毕,应注意洗手。

(七)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八)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人事行政部每周进行两次(每月8次)卫生状况抽查,每次抽查10个点,检查地点详见附表1,抽查时发现卫生不达标处即扣除相应分数,具体处罚标准见《保洁员奖惩办法》。

(一)抽查中,每发现一处卫生不达标,扣1分。

(二)当月未扣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30元。

(三)当月累计扣5分以下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20元。

(四)当月累计扣6分至10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奖励10元。

(五)当月累计扣11分至15分者,当月工资实发。

(六)当月累计扣16至20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均扣10元。

(六)当月累计扣21至25分者,在当月工资中均扣20元。

(七)当月累计扣25分以上者,25分以下扣罚金额均按20元扣除;超出25分部份的扣罚金额,按实际金额按每分0.5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八)当月扣分最大值小于等于80分。

(九)连续3个月扣分在25分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5、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进行纠正及经济考核。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8、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作业,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9、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0、每周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1、要按时交接班,工作时间:白班早7:00至晚7:00。晚班晚7:00至次日早7:00。

2、工作时间以内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要经常巡回检查,管理和看护好所管辖区域的`各种设施,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3、学生离校后必须将教学楼内外全面检查一遍,关好大门和楼内门窗,关闭非使用电源。

4、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检查和记录,发现寻衅滋事、闹校人员立即劝其离校,并向领导汇报。对不听劝阻者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5、负责值日、值宿记录本保管,每月交学校。

6、值班期间不许喝酒,不许搞游艺活动,不许擅离岗位聚堆聊天和用校内电话聊天。

7、因更夫工作失职造成被盗或其他经济损失,视经济损失大小决定对更夫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辞退。

8、在岗期间不准因为任何原因离岗,尤其是在饭时不准离岗去吃饭。

9、擅离岗位一次予以罚款警告,两次以上予以辞退。

各区管理范围:

a楼区:东至铁艺栏,南至甬路,西至二宿,北至锅炉房。

b楼区:东至篮球场东侧,南至华龙苑,西至甬路,北至北墙。

c楼区:东至华龙苑,南至南墙,西至农场,北至实验楼。

后勤区:东至锅炉房,南至甬路,西至一宿,北至北墙。

实验楼区:东至甬路,南至实验楼南,西至农场,北至甬路。

艺体馆区:东至铁艺栏,南至华龙苑,西至篮球场东。

校门区:校门卫室南北铁艺栏和大门。

车场区:车场和车场大门的各项设施。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2、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代表企业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3、组织和调配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

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主持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5、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供应工作。

6、主持制订项目费用开支计划,审批项目财务开支并制订项目有关人员的收入分配方案。

7、深入施工现场,处理出现的重大施工事故,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及时处理债权、债务,搞好资产清算,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9、搞好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按有关规定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罚。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八条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反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一条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十四条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帮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营销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制定营销计划(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营销目标,并监督实施;

2.负责领导制定技术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营销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监督实施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方案;

5.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营销预算方案;

6.负责销售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管理目标

(一)销售目标;

(二)利润目标;

(三)市场占有率;

(四)销售网络发展

(六)销售成本控制;

(七)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管理原则

(一)区域性管理原则

将全国各销售地区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分别由不同的销售人员来管理。例如a销售员负责华北区、东北三省;b销售员负责华东区、华南区;b销售员负责华中区、西南区等。

(二)目标性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将负责各个销售区域的销售员制定不同的营销目标,然后再制定相对应的营销计划,进行监督实施和考核。

(三)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各区域销售员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进行过程跟踪、监督、指导,对每一阶段性(季度、半年、一年)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管理制度

(一)营销管理制度

(二)销售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销售员的行为标准、职业道德以及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也制定了《销售员工作手册》、《销售员培训管理制度》、《销售员劳动纪律》等。

第十八条销售员培训

在每年年初,营销主管负责组织销售员进行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主要培训内容:

(一)管理制度培训

主要是营销管理制度和销售员管理制度,详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营销管理制度》。

(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渠道网络管理

(一)渠道发展规划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渠道发展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二)代理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代理商发展计划和管理措施及对现有代理商等级评审建议。

(三)零售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培训计划等

2.销售员根据零售商发展规划、零售商管理制度要求,帮助或协助代理商制定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实施中给予指导。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四)销售市场管理

2.销售员在销售市场管理中负责监督各区域代理商的市场销售行为,严格执行营销政策和促销政策。

第二十条销售员时间成本管理

(一)时间成本投资效益分析

1.时间特征

时间具有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一个是时间的有限性,另一个是时间不可复制性。因而销售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合理规划时间,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单位工作时间的价值和收益。

2.时间投资收益

销售员对所负责的区域市场关心的程度不同、投入的时间不同而最终市场汇报率是不同的,这完全从每一个销售员年终的销售业绩中反映出来,所以,销售员应根据自己所负责的区域市场规模、代理商数量和年度销售目标的大小合.

一、总则:为了提高本公司经营运作,加强产品市场的开发及维护,公司决定确立经济责任制,采用重管重制政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各种业务管理公司营销策略,采取设立经销点的经销制,同时为加强经销网络的维护,致力开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及包干制业务,应定期走访各经销点,每月对所有经销商的业绩审评,对销售业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并随时做好所有客户的销前、后服务工作。

二、岗位职责:

2.1销售副总:

a.负责总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

b.组织并参与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要求。

c.会同销售部经理制定和完善销售承包责任制,制定年销售计划,各时期营销策略。

d.对营销网络的维护建立,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司总经理。

e.负责资金回笼工作,主持解决所有经济合同的.纠纷事务。

f.会同分公司总经理,技术部主管制订订货排产计划。

2.2销售部:

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

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工矿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

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3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a.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b.严格依销售制度及第十二条款之合同管理规定,贯彻并执行;

c.负责编制《销售合同》,《超市合同》、《订货排产情况汇总表》;

d.负责对驻外各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并对其经营负责;

e.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与考核。

f.负责资金回笼工作;g.负责联系储运业务;h.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工作。

2.4助销员岗位职责:

a.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

b.负责公司所有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服务、联系;及售后服务等销售内务工作;

c.负责销售部所有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管理;

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

2.5开单员岗位职责:

a.负责开具产品《出货单》、〈〈样板申领单〉〉、《样板发放单》;

b.负责销售台帐的登记,每月25日与财务对帐;

c.每日负责填报《销售日报表》及《销售月报表》,及销售电脑的操作管理工作;

d.并于每年12月28日会同成品仓库管员前往公司专卖店进行年终盘仓;

e.填报《质量日报表》;f.负责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打扫工作;

三.销售服务:销售部应保持8小时日常上班时间有人接听电话,公司各有关部门人员应文明礼貌待客,具体要求如下:

3.1、接听电话:

凡有客户来电首先应答:“您好,公司”然后应耐心解答客户问题,产品价格应以公司统一规定报价。如为外地经销商,应记住对方联系电话、地址,需要时请销售经理接听并做电话记录。讲完后应说:“谢谢!欢迎您随时到本公司来,再见!”等礼貌用语。

3.2、对于与公司往来密切的大宗经销客户注意不可怠慢,但不可使在场的其他客户有差别待遇感。

3.3、对于所有初次往来客户,无论大小,在初次见面后均应了解并记录对方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其外貌特征应尽快熟记,以便客人二次来公司后,有亲切感及重视感。

3.4、如客人询问与交易无直接关系的问题,应礼貌回避,不应明显表露出不悦或直接敷衍了事。且不可在自己不了解情况时,告诉客人错误答案。

3.5、工作秩序关系,使客人被怠慢或耽误客人时间,应向客人做出礼貌解释,并向客人表示歉意,请客人原谅,不可与客人发生争执及面有不悦冷落客人。

3.6、当客人离开时,应主动与之“再见,欢迎下次再来”等礼貌用语。

3.7、如客人委托保管任何物品,应乐意接受,并妥善处理,如发现客人遗留或忘记物品时,收好并通知该客户。

3.8、售部所有人员应尽量满足客户所提一切合理要求,不合理的应婉言拒绝。

3.9、凡公司销售人员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不得与客户串通勾结,一经查处,公司将依情节做严肃处理。

四.客户服务细则:

4.1.客户意见调查及处理:所有客户的经销情况、储运、财务、仓库均应做实际了解,如客户对公司销售营运提出任何意见,销售部均应记录备档,并及时解决处理,如有重大事件,应及时反馈至分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处,以便及时处理。

4.2.客户投诉:

a.客户质量投诉:公司销售部凡接到客户对产品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时,不论情节大小均应由销售副总或销售经理亲自安排处理,对客户投诉内容的相关票据、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色号、购买日期等予以登记备档,并必须通知有关部门立即查明原因。对客户的投诉理由进行确定,必要时销售副总或经理应协同相关部门主管一同前往客户处进行详细了解、调查并迅速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同时对所处理结果进行追踪服务并做记录备份留档。

b.客户对非质量的投诉:客户对销售人员或有关部门人员的销售服务提出意见或进行投诉时应向销售副总或经理报告,并据情节大小、向公司办公室提出上报及处理建议。销售部或办公室对此做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

五.对客户投诉的有关处理办法:

5.1、所有质量投诉无论大小、轻重,销售经理均应及时填写《客户投诉质量处理表》,并送至各相关部门,据实际情况对表内相关内容进行如实填报,并做出相关处理。处理结束后,将此表复印后送办公室留档,销售部保留原件备档。

5.2、所有服务投诉,由销售经理填入《客户投诉服务处理表》,投诉责任人的有关部门应对投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复印件报办公室一份留档,原件由销售部备档。

5.3、对客户投诉的有关内容的处罚规定:

a.凡属于服务质量引起投诉的,经查实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20—1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b.凡属于质量问题引起投诉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除予以通报批评并据情节根据《考核方案》予以处罚,如情节十分严重,所造成后果恶劣,并没有悔改表现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

六.要货发货要求:

6.1、各区域经销商需货时,由销售部根据客户需求直接开单发货.如为大宗订货需求,而公司无库存时,销售部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要求直接反馈至生产部,以便据情排产.

6.2、如经销商为需货量较大且所需品种为公司目前尚未生产之花色品种,销售部应向客户索取所需品种样板后送至技术部进行试制,技术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安排并完成试制,销售部交付至客户。

6.3、如经销商定板后,销售部与办公室、生产部及技术部门协商并由销售部拟订《订货排产计划表》交付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认,通知生产部门确认并制定《生产排产计划表》并按排生产。

6.4、当客户或经销商要求留货,必须预留订金.留货时效为3日,并不得跨月留货(注:每月25日为财务结帐日).如遇特殊情况客户无法预留订金时,由销售部出具经济担保经销售副总同意后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认,方可批准留货.如遇客户确需超期留货,需由销售部提出并出具担保,报销售副总及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方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留货,如经发现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50-1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并扣发一个月薪资。

6.5、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客户予以报价所有销售价格均按公司制订价格并由销售部人员报出,如遇擅自报价或开单员开价与规定不符,所造损矢及后果由部门主管及相关责任人直接负责,公司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6.6、销售部应于每月25日前对所有各点经销商进行盘仓,并做好盘仓记录进行备档并报至办公室。

6.7、所有要货、开单、发货、均按销售操做规程予以执行。

七.货款管理办法

:7.1、经销商每次进货销售部均应将进货额登记在《客户管理跟踪表》内,并保留相应票据,有效保存原始票据。

7.2、所有产品均按先款后货方式执行,对大宗经销商可先预留货款,而后根据所留货款进行分期分批提货,财务部做转帐处理。

7.3、往来密切与公司常年合作,并具有相当实力及良好信誉的客户,为便于销售及财务的操作运行,销售部可允许客户在签定书面保证后,保证所有转帐支票或电传汇票均无虚假或空头的情况下,在确保公司利益的基础上,销售部可在收到客户转帐支票或其它电汇单据传真件后,通知财务,财务以此传真件为准予以先提货。

7.4、对于一些往来密切的大宗客户,提货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完全支付提货款,允许销售部以本部门当月销售提成做为经济担保,经济担保由销售部申请,总经理批准签认,财务确认备档。直至客户将所欠货款完全支付此担保结束。

注:销售部出具的经济担保金额不得超出当月销售提成,否则总经理不予审批,财务不予确认。

八.样板发放管理办法:

统一领出;

(《样板申领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办公室,一联交成品仓,一联销售部存根)

8.2、所有样板,销售部在样板发放前均必须做好样板标识,以便发放。所有样板发放由销售部开出《样板发放单》,报财务部由财务确认后,准予发放。

(《样板发放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门卫,一联销售部存根。)

九.销售档案的管理:

9.1、所有与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及大宗客户均应建立其独立档案。

9.2、所有相关提货凭证,均应有复印件备份。

9.3、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各经销点电话联络做售后服务跟踪并对内容记录备档。

十.销售部操作程序:

10.1、为完善公司销售程序;整体操作运作规范,以实现公司统一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0.2、所有销售订单、合同在签订时,应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等级及客户对产品的其他要求。

10.3、开单员在接到订单后,须掌握仓库的存货情况,并在开单前将存货的情况通知客户,并在取得客户的认可后方可开单。同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

10.4、开单员在开具单据时作到准确及时、无误地开出提货清单,及时送到出纳员处,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现金或转帐,加盖收讫章及财务专用章。方可送之成品仓库发货员处组织发货。

10.5、库存产品不详时应由销售部开《装货通知单》,待装车完毕后,以装车实际数字由成品仓管-理-员签字并确认后,在开单员处开《出货单》交财务部审核确认收现金或转帐,加盖收讫章及财务专用章。

10.6、所有产品销售后,客户反馈任何质量问题,均由销售部首先口头通知至成品车间主任,同时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提交生产部,协同解决处理并填写收现金或转帐,加盖收讫章及财务专用章。收现金或转帐,加盖收讫章及财务专用章。《客户投诉反馈表》。

10.7、遇重大质量事故,则因由销售副总会同相关部门主管亲往解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总经理处。

10.8、所有大宗经销商销售部应接到对方现金或转帐支票、电汇单据之传真件后,由财务确认,销售部方可予以开单发货。

10.9、调货产品操作规程:

10.9.1、调往其他公司时,应由该公司销售部首先将每批产品填具《调货计划通知单》,及产品《质检报告》同时传真至需发公司销售部,并由销售部副总签认,销售部盖章后并回传后方可发货。10.9.2销售部安排好调货产品的储运后,将《货运单》及其他相关票据传真至调入方,并由对方财务及销售签认回传。10.9.3调入方收到产品后,应及时对所调入产品进行清点并检查破损情况,并将数量、等级、破损数填具收货清单后传真至调货方,对方销售及财务签认后回传。

十一.销售部内务管理办法:

11.1引销员必须热情接待所有客户,作到耐心有礼,服务周到不得与客户争吵;

11.2所有运做程序必须严格依照销售部操作程序运行;

11.3不得擅自提供公司有关产品质检标准;

11.4所有《销售合同》的签定均必须根据第十二条款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执行;

11.5未经公司财务许可不得私自欠款发货;

11.6对客户投诉必须做到百分之百的解决。

十二.销售合同管理:

12.1销售部在接受合同前应对每一份销售合同进行审核,旨在保证本企业产品能满足合同要求.

12.2所有销售合同的签定均由销售部经理及分公司总经理签字.

12.3销售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章方为有效。

12.4销售合同必须统一由电脑管理,电脑打印。

12.5所有《销售合同》必须以公司统一蓝本,任何人及部门不得私自改动.如确需做出修改,需经销售副总及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

12.6大宗工程合同的签定均由销售部经理会同总经理、销售副总、科研所主管、生产厂长作出合同评审填写《合同评审表》,并由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分公司总经理外出时由生产厂长代为执行。

12.7大宗工程合同的签定均以《工矿合同》为蓝本。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做出改动,需经销售副总及总公司批准,销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12.8所有处理产品包销合同的价格需经分公司总经理及销售副总批准,销售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12.9所有《销售合同》均须建立严格的销售档案并填写《客户跟踪管理表》:12.9.1营业执照复印件;12.9.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9.3需方公司住所和经营地址,需方公司主要负责人手提电话、住宅电话、办公电话,家庭住址;12.9.4《销售合同》复印件;12.9.5所有产品销售往来明细、本公司代办运输的发票、货票等财务有效凭证复印件。12.9.6有关产品库存经双方确认的库存盘点表及往来帐核对清单。

销售公司财务部岗位职责

1.销售公司财务部经理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税务协调,配合银行、税务、中介机构了解、检查和审计工作;

(4)负责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

(5)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6)负责审核、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杜绝浪费;

(7)负责编制每月会计报表,审核各类统计报表、工资表;

(8)及时做好帐套数据备份,保证数据安全;

(9)负责管理部门各项实物资产;

(10)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会计凭证的审核;

(11每周一向总经理提交上周管理费动态统计表、当月应收费明细表、资金周报表;

(12)每周五上午向总经理提交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2.销售公司会计

(1)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2)认真审核出纳传递的收付款单据,正确编制凭证,月末及时结账;

(3)及时准确的申报各项税款,购买发票;

(4)检查银行、库存现金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7)每月8日前向财务经理提交成本、费用类管理报表;

(8)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3.销售公司出纳

(2)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坚持见票付款、收款开票的原则;

(3)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日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帐实相符;

(5)及时更新汇签单动态统计表,并保管好汇签资料;

(6)及时更新押金登记表,并于每月末与会计核对押金结余数据;

(8)每周一向财务经理提交上周资金周报表;

(9)每月末与会计核对现金月末余额,做到帐实相符;

(10)每月8日前向财务经理提交经会计审核后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每月10日前向财务经理提交工资表;

(12)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 1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二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自控和他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三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防止数出多门,乱发报表,根据《中华人了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条对各种定期上报公司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要及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并负责报表的准备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对本单位的各类报表,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格式,各厂属各部门必须按时填报。

第五条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六条厂属各部门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八条本厂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综合统计人员负责保管,厂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条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部门主管批准、综合部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一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

第十二条本厂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台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碉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来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月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七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第十八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上级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统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提供统计资料,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及时、准确无误,不午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报,不得伪造、篡改,发现有违纪之一者,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分析,效果显著可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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