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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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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汇总16篇)
2023-11-22 22:37:49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从而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突出重点,对自己的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精彩的总结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一

一、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开发房屋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

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四、集团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日常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及规程,以及社会上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先进的施工工艺等,经过消化,引入公司内部推广使用。

五、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在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框架下,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程质量的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为自己所分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自己所分管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监管自己所分管工程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机构应由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组成,分工负责,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组成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及规程,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双方工作合同等。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人员有权命令施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九、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质量管理工作。每天早晨召开班前工作会议,听取甲方代表的工作汇报,布置当天的质量管理要务,巡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将当天工作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地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十、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管工作。每天早晨参加班前会,向项目经理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听取项目经理对当天工作重点的布置,巡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监督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力度。总结当天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记录在自己的《施工日志》中;每周总结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工程部主任,由工程部主任进行汇总,形成本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周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一、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项目部(项目公司)的总结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参加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竣前检查。核查工程质量,核实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力度,查遗补漏。定期组织甲方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程现场观摩例会制度,工程现场观摩例会每周五下午2点召开,轮流在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举行,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召集,现场观摩会以相互参观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例会参加人员:项目部(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工程部经理、所在工地现场甲方代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重要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项目经理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做出会议记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提醒其他项目部注意。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甲方代表要检查自己所分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熟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检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布置等,审核整理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工程部主任汇总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资料后进行审查整合(尤其应注意现场施工平面的布置,注意各施工单位作业区域的划分),审查、整合完成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三、进行重要部位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甲方代表应组织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部主任、项目经理审核、批准。经审批通过后,报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施工时,甲方代表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过的施工方案执行。进行重要部位分项工程施工时,要严密监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理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十四、每一项目部(项目公司)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

十五、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在项目部(项目公司)评比中名列第一名的单体工程,对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甲方代表进行表彰,奖励1000元。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加10分,下次监理、施工招标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项目部经理奖金1000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500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扣除5分,依此累计。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十七、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项目经理奖金20xx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1000元,并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中规定,如发生以上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投标工程。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二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1、焊工(含电焊、气焊,下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防护品,不准裸露身体,以防止烫伤和触电。

2、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各种工具,如电焊钳握把与电缆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线皮是否有破损,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施焊。

3、焊接前,还应检查工作场地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应清除或隔离后才能进行焊接。必要时还应配备灭火器等相应的消防器具,要有专人监护。

4、地线连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将地线随便捆绑或缠绕在被焊工件上。

5、开启电焊机前,应检查电焊地线是否与工作导体或其他导体连接,以防短路或触电。

6、电焊机需改变触点导板、二次线或对电焊机进行检查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后再进行。

7、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品遮眼,以防弧光伤眼。

8、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进行焊接时,除采取措施防止触电外,还应采取排风等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有专人在外监护。

9、焊接时如采用行灯照明,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4伏的'行灯。

10、凡有压力或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容器,严禁焊接作业。如果必须施焊,应先排空管道、容器内的压力,彻底清洗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经有关部门检查测试,确认达到安全要求时,方可施焊。

11、焊接用电缆线接头必须接触良好,绑扎牢固,做到焊接时接头处“不冒烟”。

12、焊接用电缆的截面积应根据焊接电流和所露电缆长度选用,防止电缆超载过热而引起胶皮损坏、燃烧,造成事故。

13、焊工敲焊缝药皮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焊渣溅伤眼睛。

14、停放在露天的电焊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下雨天禁止进行焊接作业。

15、气割大型工件时,应将工件放稳、垫牢,防止滚动、翻倒。

16、不得擅自脱离实训岗位,不得围观其它实训场所。

17、氧—乙炔胶管与胶管接头处,氧—乙炔胶管与氧—乙炔表接头处,胶管与割炬、焊炬接头处,均不得漏气,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

18、施工现场的焊接地点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存放地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19、暂停气焊工作或下班时,严禁将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内,防止焊炬、割炬漏气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20、电气焊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工作场所有无火源隐患,并关闭电焊机或氧—乙炔瓶阀。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作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5、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6、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9、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11、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燃、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12、对监控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监控期间发生一般事故等,将通过监控回放的措施,以确定值班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观察到而未观察到、未及时提醒,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

1、非监控到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不,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一、学校的一切收费纳入镇(处)教委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镇(处)教委经费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小学300元以下,中学500元以下,由校长审批,小学300元以上(含300元),中学500元以上(含500元),需支审批表,报镇(处)教委副主任审批。

三、各项收入来源,要求合法,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票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存放资金。

四、各项收入的原始凭证,经主管人审核后,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不予报销。

五、会计、出纳要钱帐分开,分工明确,尽职尽责,保证资金安全,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六、各项专用资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单独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控制借款,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收回或结算,因出公差借款要在返回三日内结清。

八、学校实行帐务公开,按时公布经费收支情况,镇(处)教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一、教师课前检查机房,干净再上课。雨具、仪器、饮料、饮用水、零食等不得带入机房。

二、禁止在机房吃食物,不可乱扔果皮、纸屑等。避免弄脏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三、所有垃圾学生要自行带走,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由教师检查后才能离开。

四、上机时要求带上书本,保持机房安静,不准随意走动,严格对号入座。

五、上机前应先检查自己所用电脑的各种设备是否齐全,若有缺失要及时向老师报告。

六、严禁给电脑加密(所有密码)!

七、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电脑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

八、严禁上机时打游戏、上网聊天、浏览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禁止下载可执行文件或文件夹,必须确认是否有病毒,如安全软件禁止打开最好不要打开以免电脑中毒。

九、凡因操作不当或故意违规操作造成硬件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核收维修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

十、违犯上述规定且不听教育劝导者,取消上机资格,并按校规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项目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责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项目总经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项目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输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俗成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收要求。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实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文明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技术部负责输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1、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地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来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进,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现场代表、务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咨询,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改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合格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们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进,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方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四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五

第一条【条例目标】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具体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条例目标】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资质和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担保和保险】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义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 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 【监督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规定】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谁办理】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1、 承包方有资质

2、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3、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 【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设计不损人】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

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主体变动重新设计审查】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手续许可证】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款担保】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据和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符合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材料采购】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保险】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帽子】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 【履约担保】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 【照章办事】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检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材料来源合格】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检验不合格处理】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责任铭牌】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 【档案员】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合法。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 【抽查权利和处理】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发现违法违章与处理】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定义】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业务名义和不得转让】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不能挂靠】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 【守法工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 【签字负责】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检测过程责任】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 【分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验收程序】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质检机构】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

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 【合格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 【档案移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保修说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 【保修程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 【安全鉴定】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

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 【鉴定资质】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 【处理】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 【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处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处罚】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检测单位处罚】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过错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必须保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鉴定资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质检责任】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 【处罚部门】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 【部门违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其他】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

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

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六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七

一、资料员对项目部使用的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指令和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执行使(借)用审批程序。

二、图纸:在施工前应把所的修改变更在图纸上进行标明或更换新改的施工图,图纸使用人员在施工图纸出现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模糊的,必须及时向资料员申请更新。

三、施工前的各种技术、安全交底,经各班组签字确认后,由资料收集归档。

四、甲方、乙方、监理公司、设计公司来往文件,资料员经确认后,及时转送到相关的管理人员手中,并做好文件发放登记。

五、采购资料:每批材料进场,资料员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向监理公司申报,办理准许使用手续。质检员对进行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交由资料员保管。

六、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查记录,质检员严格按gbj301―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如实对质量情况进行记录,并交监理公司确认后,由资料员归档。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部门、公司及项目部的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应归时归档,并对存在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处理进行归档。安全员严格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并记录归档。

八、工程满足竣工要求时,由项目经理组织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最终评定,资料员对需归档的质量、安全文件进行整理,整理后送业主、质监站、监理公司核查。保证验收前所有工程归档资料符合归案要求,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八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九

我在xx年xx月xx日按照学校系办的安排、带着老师布置的任务来到了联系的实习单位——东北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习期间主要担任施工员有关工作,也参与了施工放线、抄平等现场工作以及图纸会审等内业工作。实习时间四个月,于xx年xx月10止。

(一)外业。

1.施工放线刚到工地,项目经理给我安排了一位年长的师傅,由于刚从学校出来,再加上在学校学的知识不够充足,我在现场也不敢说话,怕说错了。大约过了两个周,师傅发现我不爱说话、他担心我这样下去会学不到东西,所以就把我安排在了一个放线员的身边。就这样我在施工现场才真正开始学到实质性的东西。

我到项目部时,工程已经进入了标准层。我们放线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楼层的主线——就是纵横轴线给工人们放出来,线的多少、距离多大都要根据施工图纸确定。所以这也就是我放线的工作,说白了就是练习仪器。起初我想的很简单,以为在学校摸过仪器,做这些事情不在话下,谁知当师傅让xxx作时,我却慌了手脚,弄了二十多分钟也没有整平仪器,师傅看我紧张了,怕我耽误工人干活,对我说在下面没有事的时候一个人好好练习练习仪器。

我按照师傅的提醒,严格要求自己,一次一次的练习,终于也能像师傅一样给工人们放主体线。四个月的时间,我一直都在做着这样工作,也有许多感悟,放线在工程中时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工人们工作的依据就是工程线,所以对工程线的精度要求非常高。放线也不同于其他工作,放线的时间不固定,有时在寒冷的凌晨,有时在酷热的中午,有时也会在晚上,还可能在饭间。所以放线是辛苦的,这些时间段我都经历过,但是处在初学阶段的我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

2.施工抄平抄平是和放线同步的一项工作,也是我必须做的一项工作。抄平相对于放线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因为抄平所用的仪器主要是水准仪,和经纬仪、全站仪比起来,无论是操作和使用都简单很多。在学校的时候我也用过这个仪器,也知道原理和用途,所以在用水准仪进行抄平的时候也比较得心应手。起初刚开始做这个工作的时候为了缩短时间,经常把十字线看错,以至于读错了数。在抄平过程中,就是要精确传递标高,标高错了会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师傅见我出了差错,也没有严厉斥责我,只是让我慢慢来,认真做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听了师傅的教诲,我在以后的每次抄平中都当做刚开始的时候一样对待。

在这四个月的时间里我做的外业工作主要就这两个。这两工作是技术性工作,也是基础性工作,有了这个本领,我才有底气在工地上和别人交涉。同样,在做外业的同时,我的内业工作也没有放下。

(二)内业。

1.图纸会审大约两月的时间过去了,师傅看我的放线、抄平技术已经可以了,他为了能让我多学点知识,就凭着他在项目部的资质把我安排了工程技术部门,这里主要进行解决图纸问题和工程量预算等。在这里我很幸运的认识了技术负责李师傅。他教我最基本的识图顺序,拿到图纸,首先要看的就是图纸的目录,其次就仔细看图纸的总说明;教我建筑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的相应区别,在看图纸的过程中应结合图纸里面的说明进行观察,同时在图纸中看到有好多细节的东西需要注意,所以在识图过程中细心是很重要的!他说其实识图是靠自己去观察,利用空间想象结合实际你就会发现自己有所进步了。下面就浅谈一下我自己学到的一些东西吧!

第一、建筑图纸的几个看点:

1)、设计说明是设计图纸的纲领,看图先要认真阅读设计说明。设计说明中包括建筑工程概况(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耐火等级、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基本做法(墙体、防水、门窗、玻璃等)。把这些内容看明白了,对建筑的基本情况也就大体了解了。

2)、总平面图表达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建筑定位的关键。总平面图中除了建筑,还会标示道路、停车场、绿地、水面、广场等内容,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场地条件。重点xxx场地入口、建筑入口、各种间距(消防、日照、卫生)的控制、定位坐标。竖向设计是总平面图的另一重要内容,表达场地的地形变化及排除地面雨水的方式,而且容易被初学着忽视。

3)、平面图表达建筑的布局,看平面图应该抓住重点,否则会迷失在复杂的标注和图样中。一找指北针。虽然大多图纸是上北下南,但也有例外,看图先要“找到北”。二看出入口、楼梯、电梯、扶梯的位置及走廊的走向,了解建筑内部的交通xxx,在脑子里把建筑“走通”。三看轴网及柱子、剪力墙的布置,了解建筑结构体系。四看屋面天沟、雨水口及各平面雨水管的布置,了解雨水排放系统。五注意做法索引、详图索引、剖面剖断符号,以便把平面图和立面图、剖面图、详图贯穿起来。

4)、立面图、剖面图表达建筑的外观和层高变化。看图时,在认清与平面对应关系的前提xxx意建筑标高、层高的标注,与设计说明中的建筑高度等内容互相印证。外墙饰面的材料、颜色、规格、做法主要在在立面图中表示,应予xxx。

第二、建筑图纸的组成部分:

1)、建筑施工图的组成部分结构设计第一步就是看懂建筑施工图,建筑专业是整个建筑物设计的龙头,没有建筑设计其他专业也就谈不上设计了,所以看懂建筑施工图就显得格外重要。大体上建筑施工图包括以下部分:图纸目录,门窗表,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层~屋顶的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东立面图,西立面图,剖面图(视情况,有多个),节点大样图及门窗大样图,楼梯大样图(视功能可能有多个楼梯及电梯)。作为一个结构设计师必须认真严谨的把建筑图理一遍,不懂的地方需要向建筑及建筑图上涉及的其他专业请建,要做到绝对明了建筑的设计构思和意图。

2)、图纸目录及门窗表图纸目录是了解整个建筑设计整体情况的目录,从其中可以明了图纸数量及出图大小和工程号还有建筑单位及整个建筑物的主要功能,如果图纸目录与实际图纸有出入,必须与建筑核对情况。门窗表相信大家不会陌生,就是门窗编号以及门窗尺寸及做法,这对大家在结构中计算荷载是必不可少的。

3)、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设计总说明对结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建筑设计总说明中会提到很多做法及许多结构设计中要使用的数据,比如:建筑物所处位置(结构中用以确定设防列度及风载雪载),黄海标高(用以计算基础大小及埋深桩顶标高等,没有黄海标高,施工中根本无法施工),墙体做法地面做法楼面做法...等等做法(用以确定各部分荷载),总之看建筑设计说明时不能草率,这是结构设计正确与否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4)、建筑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就比较直观了,主要信息就是柱网布置及每层房间功能墙体布置门窗布置楼梯位置等。看建筑平面图,了解了各部分建筑功能,基本上结构上的活荷载取值心中就大致有值了,了解了柱网及墙体门窗的布置,柱截面大小梁高以及梁的布置也差不多有数了,反正有墙的下面一定有梁,除非是甲方自理的隔断,轻质墙也最好是立在梁上.值得一提的是,注意看屋面平面图,通常现代建筑为了外立面的效果,都有层面构架,通常都比较复杂,需要仔细的理解建筑的构思必要的时候咨询建筑或索要效果图,力求使自己明白整个构架的三维形成是什么样子的,这样才不会出错..另外,层面是结构找坡还是建筑找坡也需要了解清楚.

5)、建筑立面图建筑立面图,是对建筑立面的描述,主要是外观上的效果,提供给结构师的信息,主要就是门窗在立面上的标高布置及立面布置以及立面装饰材料及凹凸变化。通常有线的地方就是有面的变化,再就是层高等等信息,这也是对结构荷载的取定起作用的数据。

6)、建筑剖面图建筑部面图的作用是对无法在平面图及立面图表述清楚的局部剖切以表述清建筑设计师对建筑物内部的处理,结构工程师能够在剖面图中得到更为准确的层高信息及局部地方的高低变化,剖面信息直接决定了剖切处梁相对于楼面标高的下沉或抬起,又或是错层梁,或有夹层梁,短柱等。同时对窗顶是框架梁充当过梁还是需要另设过梁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7)、节点大样图及门窗大样建筑师为了更为清晰的表述建筑物的各部分做法,以便于施工人员了解自己的设计意图,需要对构造复杂的结点绘制大样以说明详细做法,不仅要通过结点图更一步了解建筑师的构思,更要分析结点画法是否合理,能否在结构上实现,然后通过计算验算各构件尺寸是否足够,配出钢筋。当然,有些结点是不需要结构师配筋的但结构师也需要确定该结点能否在整个结构中实现。门窗大样对于结构师作用不是太大,但个别特别的门窗,结构师须绘制立面上的过梁布置图,以便于施工人员对此种造形特殊的门窗过梁有一个确定的做法,避免发生施工人员理解上的错误。

8)、楼梯大样图楼梯是每一个多层建筑必不可少的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楼梯大样又分为楼梯各层平面及楼梯剖面图,结构师也需要仔细分析楼梯各部分的构成,是否能够构成一个整体,在进行楼梯计算的时候,楼梯大样图就是唯一的依据,所有的计算数据都是取得之楼梯大样图,所以在看楼梯大样图时也必须将梯梁,梯板厚度及楼梯结构形式考虑清晰。

第三、设备施工图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详图。表示上、下水及暖气管线布置,卫生设备及通风设备等的布置,电气线路的走向和xxx要求等。阅读建筑施工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具备用正投影原理读图的能力,掌握正投影基本规律,并会运用这种规律在头脑中将平面图形转变成立体实物。同时,还要掌握建筑物的.基本组成,熟悉房屋建筑基本构造及常用建筑构配件的几何形状及组合关系等。

2)按照建筑制图国家标准规定的图例符号表示的,因此,必须先熟悉各种图例符号。

3)、图纸上的线条、符号、数字应互相核对。要把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立面图、削面图和详图对照查看清楚,必要时还要与结构施工图中的所有相应部位核对一致。

4)、阅读建筑施工图,了解工程性质,不但要看图,还要查看相关的文字说明。通过这次的实习让我更加的了解了读图的实际作用,为了诶方便我以后再工作上的需要,我以后要坚持的读图和练习画图等基本技能。这样厕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建筑施工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的明天,要好好地学习和工作,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跟的上时代的步伐。

(一)工作感想此次的施工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师傅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施工实习让我学到好多实用的能力,为我即将走向工作岗位增添砝码,从这些实习中我们都从一窍不通到初步掌握各种技能,从这之中我发现我所知道建筑行业的知识太少了,很多东西都需要自己去虚心请教、认真学习。无论学习期间还是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都要养成一种认真的态度、缜密的思维、勤于动手的习惯,这样我们才会在竞争中有竞争力。

时间很短暂收获却很丰盛,不仅使我在理论上对建筑领域有了全新的认识,在实践能力上也得到了提高,明白了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高职技术人才一定要做到了xxx,更学到了其它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这些对我来说受益匪浅。除此以外,我还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别人沟通,如何更好地去陈述自己的观点,如何说服别人认同自己的观点。第一次亲身感受了所学知识与实际的应用,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让我大开眼界。也是对以前所学知识的一个初审吧。

(二)生活感想在工地呆了四个月的时间我感觉工地的人们是一群xxx派。尽管工作环境艰苦,但大家都习惯了苦中作乐。闲暇时与三两好友喝酒聊天,谈工作,谈事业,谈生活,谈时事,不亦乐乎。老职工有时会给我讲他们去过的工地,有的连厕所都没有??但讲起这些经历时,他们总是微笑着的,似乎那只是饭后的谈资罢了。我也渐渐开始读懂了他们的微笑,那是对困难的蔑视,是对幸福的憧憬。工地上是快乐的,这种快乐无处不在,质朴、简单、却是深入人心感动的快乐。工地上是单纯的,没有尔虞我诈,人们见了面总是笑嘻嘻的,喜欢把工作说成干活。工地上是充满xxx的,没有任何一个劳动场面能给你如此壮观宏伟的印象。工地的阳光是炙热的,它把人的皮肤变成健康的铜色。工地的月亮是最能抚慰人的,当你想家的时候,她总会洒下一片柔软的光,轻轻披在你的心上。工地生活虽然很辛苦,却锻炼了我们的意志;虽然很无聊,却增加了同事之间的友情;虽然很枯燥,却使我们更加懂得了珍惜生活中的快乐。哪怕只是一顿简单的聚餐、一个小小的庆祝,我们也会用心体会其中的甘甜。

(三)对实习的认识通过这次实习对我的感触很大。我将从专业的角度来审视自己以后的工作,努力改正自身缺点,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首先,加强学习,主动学习。必须时刻学习方能不落伍,所以我将把加强自身学习,作为一项日常重要工作来抓,从而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的工作积累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其次,改进工作作风,以严肃的态度,饱满的热情,严格的纪律,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最后,提高工作能力,勇于创新,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同时,我也将注重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xxx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不断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进取、在进取完善,以便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努力奋斗,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做的更好。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设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上级省、市等有关部门布置的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质量月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了各项目参见主体和相关人员资质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质和到岗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保温节能工程,工程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等进行了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

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配合公司领导小组进行自查。为有效的开展本次质量安全自查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要求,公司质量安全领导小组通过对各在建工程的实体检查,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找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分析原因,及时组织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公司对各项目自查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有效避免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总结3、由公司领导牵头,对各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等组织落实,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自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自查共检查了贺村顺和家园1-13#楼工程、香樟花苑·龙吟洲96~103#楼工程、香樟花苑·龙鼎居1~21#楼工程、恒亮蜂产品2~8#楼厂房工程、何家山生活设置改造项目、金山虎电工器材厂房工程、廉租房13#楼工程等7个在建工程共签发整改通知单5份,整改意见13条,通过认真细致地开展自检,结合公司质量科质量月查,我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在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实施管理,在公司与项目的共同努力下,质量管理自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资质和资格及配备数量均符合要求,但部。

分项目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情况,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要求需要,存在挂靠现象。

2、保温节能部分均有图纸节能设计专篇,且均经过图纸审查机构审查,能严格按图和节能规范施工,但部分也存在图审机构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变更联系单不及时。

3、工程技术资料均能与施工进度同步,检查情况基本符合要求,但也存在部分签章不及时现象。

4、工程实体质量方面,结合质量月查,所查项目均能达到合格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部分钢筋砼柱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要求;。

(2)部分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晒台及外墙挑出的线条墙体根部无砼翻沿;。

(3)部分柱存在偏位现象,接头较粗糙,不平整,存在漏浆、蜂窝、露筋等现场;。

(4)部分柱筋钢筋存在偏位现象;。

(5)部分门窗过梁搁置长度不足,配电箱洞口大于300mm未设置钢筋砼过梁;。

(6)部分构造柱、舌头未清理干净,马牙槎没统一进退;。

(7)填充墙梁底斜砌砖砂浆不饱满;。

(8)外墙底草抹灰,钢筋砼柱边出现垂直裂缝等。

三、下一步质量控制措施。

1、针对上述各项目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我公司将组织各项。

目部认真学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并按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的项目根据公司的奖罚规定进行重罚。

2、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要求,做好公司质量管理技术交底工作,督促各项目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规范规定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加大质量管理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各种影响施工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的发生,减少质量通病,消除质量隐患,建立工程质量的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二

今年市建设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建设局职能职责,高度重视建设领域质量工作,积极抓好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质量的管理,并取得了优异成绩。以下是今年的工作总结。

为加强对质量市兴工作领导力度,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质量兴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质监站、检测中心、建管科对质量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并签定了目标责任书;根据建设工作阶段、工作重点等情况,及时制定了质量兴市活动工作计划,做到质量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是加强对质监站、检测中心、安监站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为打造一支过得硬的质量安全、质量监督队伍,采用了多种形式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一是送出去学。派监督员参加新标准、新规范培训班多次;二是内部组织学习。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监督人员自学,落实人员组织讨论,然后由老的监督人员重新认真学习规范并向新招聘质量协管人员进行讲课,并定期举办全站的业务考核;三是请其它站的专家来我局传经送宝。

其次是加强对企业、施工人员教育。上半年多次组织各在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培训,重点学习新规范、新规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强化质量意识。对每一个建设工程,在管理上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在工程质量上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责任主体,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在监督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质量的同时,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所有原材料均做到详细记录,各种材料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对原材料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或堆放在施工现场,为工程建设出“精品”从源头上把好关。

全方位实行质量监督。从土建工程的基础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质量趋势分析,及时掌握和控制工程的质量状况,并及时反馈到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实行“一手抓工程质量,一手抓工程技术资料”的工作方针,加强工作前期环节、中间过程、产品结果的质量监督。抓好质量趋势分析。

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加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结构的验收、验评工作;注重工程检测中的实测实量工作;在抓好工程质量的同时抓好工程技术资料,对建设工程的原材料、砼试块、等测试材料在试拉、试压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数据和设备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

下半年我们会进一步抓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房地产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做好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整治工作。根据现有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地按国家相关规范,开展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整治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三

为贯彻落实总公司“以质求信、业主至上、遵守法规,持续改善”的总体方针,以“抓质量水平提升,促进展方式转变”为主题,以提高“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效劳质量”为重点,xx公司于20xx年全面开展了质量治理工作,从抓根底治理入手,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养,从而促进公司整体质量治理水平全面提高。以下是今年的工作总结。

今年体系文件换版,借着换版,将修改程序文件同标准公司内局部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划分结合在一起。使得质量体系更加贴近公司生产实际,为提高公司的质量治理和产品质量起到更大的做用。

进展内部质量审核及外审前的治理评审,迎接外审组对我公司进展质量治理体系复评审。内审组在治理者代表的组织下对各部门、生产现场进展了审核,不合格工程填写了内审不贴合报告单。组织了各有关职责部门针对不合格项进展了分析、讨论,并进展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按期确认和验证各部门的整改结果。治理评审认为公司自去年的评审以来,在今年年初推行新版质量检验表格,加强了质量治理,为质量体系的运行和改善奠定了根底。经过体系运行,进一步证明白建立的质量体系是可持续的,有效和充分的。

方针贴合公司制剂和市场进展方向要求,目标、指标及治理方案得到有效掌握和实施,均到达公司年度产品质量目标值。结论是公司质量体系运行是持续有效的,取得了必需的.绩效。平常体系员随机对各个部门进展质量体系相关记录抽查,对填写不标准、记录缺失的,下发不合格通知,并催促改正。领导组进展季度工作考核。在日常治理工作中通过培训以使理解和把握质量治理体系,通过考核和检查以使按质量治理体系运行,通过内部审核、治理评审、外部审核检验运行效果。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专心性,提高部门人员职责心,相应总公司的活动,我们连续开展了以“抓质量水平提升,促进展方式转变”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利用张贴标语,板报,学问竞赛等各种方式加大力度宣传“质量月”活动,普及质量学问,以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营造产品质量零缺陷的良好气氛,并准时报道活动中的典型事例。车间的质量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产品合格率较前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结合公司各个生产环节,完善专业治理与根底治理,为协作程序文件的有效执行,制定了更具体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工艺说明书等;为了真实记载质量活动的开展状况,制定了记录表格,用记录反映产品质量及质量体系运作状况,为满意质量要求的程序带给了客观依据,为质量治理带给了有力保障。

有时工作没有很好的条理性,不能很好的把握细节,可能是现场的工作很杂而不能抓到工作的重点,只有一步一步的把固定工作作好并对其他一些杂项工作做出很好的规划这样就不会有工作问题的遗漏。一些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处理不准时,包括外协不良的传达,现场不贴合的指正与确认等。详细的工作中由于消息传达的延迟性、时间差等一些因素的干扰,消失沟通不准时。一些相关工作的治理方法,治理方式的欠缺。需要对治理方法与方式进展反思,明确这些方式方法的目的与合理性,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来理解与完善进一步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标准化作业,才能提高生产潜力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连续运用科学治理方法,学习先进阅历,用于创新,培育骨干力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四

通过执行进场检验制做到:

1.杜绝小厂水泥、立窑水泥、无准用证水泥进场。

2.进口钢筋必须进行化学分析。

3.砌块、瓷砖、涂料、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合格证。

在抓质量分解目标落实中,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隐检制:根据进度安排预检、隐检计划,进行预检、隐检程序。办理预检、隐检手续,并及时履行签字归案。

2.三检制:按工序,分部、分项落实三级检查控制,重点抓住工序跟踪检查,把优质优价、奖优罚劣及时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

3.样板制:以样板指路,用样板交底,按样板验收,执行好样板工序、样板段、样板区的施工管理细则。

4.岗位责任制:按质量目标分解,将质量责任层层挂牌,层层落实到人头,形成优质精品竞赛气氛,质量管理工程师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罚权。

执行现场例会制度,明确专业的施工顺序和工序穿插的交接关系及质量责任,加强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工序交接管理,及时解决前后工种间的矛盾和问题,避免扯皮、返工现象,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在现场成立一个车辆、机械调度室,确保车辆、机械及时到位作业,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同时参与作业的车辆、机械数量满足施工需要。加强现场车辆的指挥调度,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场地内道路畅通无阻。

主动虚心接受地盘监理、业主、质检总站及设计院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意见,从严自我要求,实施超前预控,坚决及时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五

截止20xx年11月17日,我站服务工地约100余个,其中20xx年度新增工程项目27个,共完成钢筋样品检测9464组,试块抗压样品检测10195组,水泥样品检测283组,砂石样品检测264组,完成配合比379个,墙体材料样品检测537组。检测业务量较上年略有上升,各项检测业务顺利开展。

为保障设备性能,我站于20xx年3月邀请东华计量测试研究院对我站各主要仪器设备进行了检定校准,并出具检定证书。同时,为满足检测需求,我站购置了电子秤、量筒、角度尺、塞尺等所需仪器设备,对各类仪器设备摆放进行了局部调整,确保检测工作规范有序。

为更好的开展检测工作,我站积极参加省、市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加强与省、市、县各检测单位的工作交流,掌握行业动态,学习先进经验。20xx年8月派员参加了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举办的内审员培训并获得内审员证书。20xx年9月派员参加了江西省认证认可协会举办的授权签字人的培训并获得证书。20xx年10月我站2人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检测人员上岗证考核,获得见证取样检测上岗证。为传达上级文件、布置当前工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我站定期在每周一上午进行周例会,一是对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宣贯,二是对我站上周工作及本周工作进行讨论布置,三是全体检测人员轮流就检测标准条文、检测实际操作进行授课讲解,切实提高检测人员技术业务水平。

1、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我站通过微信群以及在业务受理窗口发布了电话预约业务的通知,并对急需报告的客户提供了邮寄服务,以尽可能的减少人员接触与流动。

2、为响应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文件精神,我站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采取送检受理一站式服务,送检样品及资料符合要求的,由我站收样人员统一受理,受理后在我站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检测报告即可。根据我站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为更好的服务工地,日常工作中,我站大大提高服务意识,本着“规范高效,廉洁担当,创新卓越”的质量方针,我站在节假日安排值班,双休日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切实保障了检测报告的时效性,确保广大客户能及时准确的获得送检材料的质量信息,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内部监督、标准查新、设备检定、期间核查等各项工作按照年初计划有序开展,质量体系运行正常。我站于20xx年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标准变更、法人变更、最高管理者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每季度按时完成了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上报。20xx年10月我站接受了赣州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查组查看了我站的办公场所、检测人员、检测流程、检测设备与设施、环境条件等,为我站体系建设运行提供了宝贵意见。

2、严格规范收入支出制度。为规范检测收费管理,我站检测收入接受县财政局及建设局统一管理。对涉及检测收费减免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律由建设局集体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各项财务支出严格遵照财经纪律,并经建设局财务股、财政局会计中心审核把关。

3、我站坚持抓机关效能建设,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端正工作态度,优化工作作风,严格禁止使用工作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县商混站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同时,配合质监站对我县在建项目的钢筋原材、混凝土进行抽查,对我县原材料进行严把关,有效的.保障了项目的工程质量。

5、按照建设局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扫黑除恶、学习强国、志愿者服务、精准扶贫等各项工作。

1、场所严重不足、不便,制约了我站的发展。近年来,省市专家在对我站的各项检查中均指出我站检测场所条件较差不符合要求,各送检单位在送检过程中也反映我站交通不便,通过对周边县市检测单位的学习走访,我站目前的检测场所确实处于我市中下水平,迫切需要进行改善,当前的试验场所和人员设备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紧张的现状日益突出。为了更好的服务城市发展,为建筑质量保驾护航,对此我们考虑,进行业务用房建设或申请划拨政府现有闲置的办公用房作为检测站检测办公场所。

2、技术力量不强,是影响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站想要做大做强,辐射周边,人才是核心竞争力。虽然近年来我站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培训,我站内部也会每周组织站内人员进行学习,但距实际需要还是有一定差距,人员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能做的多、会总结的少,能操作的多、懂理论的少。同时,随着国家对检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不断增多,相关检测人员短缺。对此我站除了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大引进和培训培养力度外,局里要多提供学习、深造、交流等机会,给予必要的政策和待遇保障,为人才建设奠定基础。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形式,组织站内人员学理论、写体会、谈心得、见行动。

(二)、继续做好建筑材料检测工作。

建筑材料检测是我站的中心工作,我站将继续做好建筑材料检测工作,以严谨的作风、热情的服务为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为我县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三)、确保管理体系适宜、有效运行。

按期开展质量体系运行的各项工作,确保我站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完成内审、管理评审、检测设备检定及校准、检测监督、能力验证等各项质量体系运行工作,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把客户意见和客户建议作为我站调整工作方法,整顿工作作风的主要依据,以追求客户满意度为工作目标,提升我站社会形象。

(四)、努力增强核心竞争实力。

按照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查缺补漏、巩固提高,不断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坚持执行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加强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全面提升我站核心竞争力。

(五)、抓好廉政建设。

坚持将廉洁检测、公正检测摆在首要位置,注重思想教育,对检测员和检测行为实行全方位监控和责任追究,坚决杜绝检测过程中存在的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维护政府所属检测机构的良好形象,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确保报告真实有效。

(六)、做好各项其他工作,完成县住建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总结简短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把企业的质量管理方针系统地转化为企业和每个部门、层次乃至每个员工主动追求的目标,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质量管理目标体系。

第三条制定质量管理目标的五项原则:

(1)可追求性原则。既要求质量管理目标具有先进性,满足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持续改进的要求,又要经过努力可以实现。

(2)以质量管理方针为框架的原则。紧紧围绕质量管理方针展开,既不要超出方针的范围,又要保证方针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实现顾客要求,确保顾客满意的宗旨不落空。

(3)全面性原则。应包含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全部内容。

(4)层次性原则。在各个职能部门及其专业线和各个层次上进行展开,直至操作层,下层保上层,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保公司。

(5)可测量性原则。质量管理目标要量化,切忌定性不定量。

第四条质量的概念

第五条质量管理方针:

优质施工,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国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建筑成果。以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拥有德才兼备、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第六条质量管理目标:

质量——交付建筑产品合格率达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100%。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100%。

第七条公司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图

第八条总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决议,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

2、负责全面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生产调度、进度、成本、财务状况、行政事务、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本公司发展规划的编制、拟定工作方案,监督、控制、指导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4、负责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5、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公司日常事务。

6、负责处理公司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事件。

7、负责审签公司各类文件。

第九条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2、协助总经理做好生产调度、进度管理、成本控制工作。

3、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协助总经理做好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5、督促检查各项目指挥部、各职能部门方案审核工作。

6、负责绩效考核小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维修部开展维修工作。

8、负责直接分管项目指挥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指挥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传达公司下发的文件精神。

3、代表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工作,并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各项工作。

4、负责对指挥部成员的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的培养、日常考勤的管理,对指挥部人员的岗位分配及工作安排部署。

5、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配合招标供应处进行招标工作。

6、依据招投标文件和会议纪要审核施工合同。

7、负责审核工程开、竣工报告,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作。

8、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审核技术变更、变更签证技术管理工作。

9、负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及专业施工队伍生产安排和施工进度的管控。

10、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参与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12、负责对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工作。

13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及公司各部门、涉外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协调工作。

14、定期组织及召开指挥部人员工作会议,布置检查项目工程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15、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备案,并配合核算中心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指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有关建筑安装的行政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文件指标。

3、负责对本专业工程和专业分包队伍进行生产安排和施工管理控制。

4、熟悉施工合同,熟悉设计图纸和规范,审核图纸设计的各项功能。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参与技术资料上报和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地基验槽、深基坑论证工作。

6、依据合同负责各参建单位之间工作关系协调、工作相互配合,及时向总指挥汇报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7、参与施工现场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参与重要材料、构配件的现场取样、验收、复查工作。

8、配合监理公司对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专业人员负责编制专业分包项目以及特殊要求工艺的技术交底。

10、参与每周监理例会,处理施工中协调组织工作。

1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归档。

12、认真审核工程签证单,合理签证。参与变更领导小组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确认过程。

13、协助核算中心办理工程款支付工作。

14、完成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5、负责文件的收发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部部长岗位职责

1、遵守集团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恒安公司经营管理部全盘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积极主动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部门之间信息畅通。

5、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付款程序。

6、负责分解部门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人力资源。

7、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经营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

3、负责依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负责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的核实。

5、负责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付款计划审批表的编制。

6、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款支付资料。

7、定期协助财务、审计核稽部核对往来账款。

第十四条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及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技术资料的领取、发放制度,并落实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部分投标文件,并办理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落实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情况,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时存入城建档案馆和集团档案室。

6、监督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7、负责组织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8、负责组织建委审图和防雷审图。

9、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的学习、培训。

10、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做好承建项目的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11、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2、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部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条文等文件。

2、负责技术文件的收发工作。

3、负责领到的技术文件齐全和有效,并及时收发。

4、负责将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统一分类、编码、整理并录成电子版后,并将竣工验收资料存入集团档案室。

5、负责图纸档案室的管理工作。

6、负责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7、负责整理备案所需资料,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8、协助并监督检查指挥部资料员对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的审核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建委审图工作。

10、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集团内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并提交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和业绩考评。

5、负责对公司的各大项目的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并对本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6、负责供水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验收工作。

7、负责用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预决算、协调进场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计量安装通电的工作。

8、负责供暖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碰接工作。

9、负责排污位置确定、项目申报、费用结算、碰接工作。

10、负责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备案、审核、验收工作。

11、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在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和开竣工手续。

12、负责项目天然气、弱电工作的图纸审查、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对外协调工作。

13、负责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量的签证、组织验收、预决算工作。

14、负责各公司工程在市政、环保、环卫方面的前期协调工作。

15、负责相关业务单位的对外管理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综合部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的工作流程。

2、负责水、电、暖、气、消防、市政、绿化、弱电项目的申报、图纸审核、合同签订、费用结算、施工协调、工程验收。

3、负责装饰装潢工程图纸的消防审核和开竣工手续的办理。

4、负责各公司对外业务的协调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部门的政策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全面主持办公室的各项事务,配合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负责制定合理有效的工作职责制度。

3、负责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合理分配任务指标。

4、根据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负责调配本公司车辆、办公设备。

5、负责执行内蒙古万正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管理办法,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6、配合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按月汇总公司各部门的出勤记录,报送集团企管处人力资源部。

2、负责车辆调派使用及相关信息档案,及时反馈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3、负责文件收发收签手续,负责档案管理。

4、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收签发放登记工作。

5、配合集团新闻中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6、负责建立被考核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各项会议组织安排工作。

8、协调后勤保障、接待服务工作。

9、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维修部部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

3、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组织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员工日常维修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5、参与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各类纠正、预防措施。

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7、负责协调维修中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制定维修的月计划和年计划工作。

8、负责与相关公司及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9、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和考评工作。

10、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维修工作季度总结和年度总结。

11、监督本部门员工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

12、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维修部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认真遵守现行保修条例。

2、遵守集团公司及恒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年限,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通病的诊断论证。

4、负责检查、落实各项目部存在的问题。

5、负责现场工作的检查记录、维修记录及相关影像记录。

6、完成公司领导、部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7、负责工作情况的汇报。

8、负责维修工程交验、回访工作与后评价工作。

质量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指承建工程的使用价值,是工程满足社会所必需具备的质量特征。它体现在工程的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五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工序质量:工序质量也称施工过程质量,指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操作方法和施工环境等五大因素对工程质量的综合作用过程,也称生产过程中五大要素的综合质量。

第二十四条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特征:

1、影响质量的因素多。

2、容易产生质量变异。

3、容易产生第一、二判断错误。

4、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

5、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质量管理的过程

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明确整个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所在,可将工项目的质量管理的过程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而言,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2、“以人为核心”。

3、“以预防为主”。

4、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

5、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由于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是最终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根据三阶段控制的原理进行质量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的工作质量依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集团公司原则上执行全年无死亡事故的发生,若出现死亡事故将执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损失以除不可抗力外的责任净损失为准)。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集团自身实际情况将事故划分为: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10万元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五、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或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故。

如遇到特别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如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发生需启用三级应急预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需启用二级应急预案,死亡事故发生需启用一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事故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法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事故的状况,积极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造成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

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第四十条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做处理。

6、报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据检查和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1、恒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iso9000:20xx)。

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xx]111号)。

4、有关工程质量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3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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