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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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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优质14篇)
2023-11-12 06:39:06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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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一

工程施工现场,用于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修缮工程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

职责: 

2 各单位要明确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负责部门。 

3 建立施工单位、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4 工程建设指挥部对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 

管理规定:

1开工准备阶段 

1.1建立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和组织机构,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并要正常开展工作。 

1.11 不具备安全及文明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2 施工阶段 

2.5 土方工程在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存放和弃土方案,不得随意堆放。 

2.6 工程项目的工序安排应合理,衔接紧密,各工程配合得当,做到均衡施工。 

2.13 施工区内各类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结构合理、牢固,经检查全格后挂牌,标明责任人,承载能力和使用期限。特殊类型脚手架应由专业人员提出设计,经批准后搭设。

2.14 施工用电源要集中布置统一接线,标志清楚,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维护。 

2.18 对机械驾驶与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审验与考核,持证上岗,杜绝无证操作。 

2.21开展各级安全与文明施工活动,有实效,内容充实,有详细齐全的活动记录。 

2.22 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 

2.23 高空建筑施工中应设有专用垃圾输送渠道,禁止向下抛掷垃圾和废料。 

3.7 各主、辅机设备、各种管路、箱罐及电气设备应消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水、漏油等不漏现象。

3.8 用于工程收尾或消缺的脚手架在工作结束之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干净。 

3.13 环境保机构健全,环保设备完好,正常开展工作。废液、废气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 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 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罚搭乘人员50 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 元。

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 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 元,罚指派人100 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 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 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 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 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 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 元,施工单位100 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 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 元,罚施工单位500 元。

34、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二

为了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结合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奖罚规定: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每人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及施工班长不戴安全帽罚100元。

2、发现不佩戴上岗证者,每人次罚款10元。

3、违章乘坐井架吊篮的,对乘坐者罚款200元,开卷扬机者罚款400元,对检举者给予奖励100元。

4、施工现场上班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每次罚款50元。

7、对职工宿舍的室内卫生,经检查不合格者,对当事人一次罚款100元,卫生工作做得特别好的,每季度每人奖励50元。

8、查获随地大小便,乱倒垃圾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检举揭发人员奖励50元。

9、在定期检查中,食堂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对饮食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卫生工作做的好,并能经常保持的,每人每季度奖励100元。

10、结伙打群架者,不论什么原因,双方每人罚款500元及其以上,对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重罚1000元及其以上,并根据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1、因私事两人打架斗殴,先动手打人者罚款500元,对于为首挑起事端者和打人情节恶劣者重罚1000元及其以上,并根据情节及后果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2、对于不服从各级监督人员的正确领导、管理、指挥决定的,并且恶意辱骂监督人员的,罚款200-500元,对殴打监督人员的罚款1000元及其以上,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3、对打架造成的医疗费、损坏财物赔偿费用,由公司保卫人员根据各方责任大小决定。

15、发现赌博要没收赌具和赌资,对参与者第一次抓获者每人罚款100元,第二次抓获时罚款500元。对检举揭发人员和抓赌人员(包括领导和保卫人员)都要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6、私自烧电炉、热的快、电饭煲、电水壶、电热杯者,查获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电器,对于揭发者给予100元的奖励。

以上涉及到罚款的内容以项目部安全管-理-员的罚款单为依据,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望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各班组长,联营单位,全体职工认真执行。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实施办法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工程》(jgj33-20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jgj50194-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配套使用,凡本实施办法中未提及的均见现行各有关标准、规范条文。

由建设单位(业主)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其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未达到现行各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施工现场各有关管理制度未落实者,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施工工地,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工(凡开挖动工就是开工),无施工许可证而开工即为违法施工工程。凡先开工,后补领的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市级文明工地。

1.3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1.4  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1.5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安全管理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1.2  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1.3  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并挂在墙的.醒目处,便于班前班后重温学习。

2.1.4  施工现场凡施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备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5  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并有书面记录。企业各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经理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2  目标管理

2.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预控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2.2  项目经理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的职责逐级分解。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人,每月严格考核并记录在册。

2.2.3  项目经理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的内容。

2.2.4  向上级部门办理安全备案登记手续。

2.3  施工组织设计

2.3.1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出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事故予控措施针对性强,落实有效等内容)。

2.3.2  工程专业较强的项目,例如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高处作业、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项均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3.3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2.3.5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2.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4.1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再上岗。

2.4.2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明扼要。

2.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5  安全检查

2.5.1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应在上班前、下班后自检,全面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5.2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天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2.5.3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2.6  安全教育

2.6.1  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的责任、教育人员和教育的内容。

2.6.2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20学时)、项目经理部(20学时)、班组(25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6.3  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针对性要强。

2.6.4  企业的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2.6.5  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可由企业注册地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

2.6.6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7  班前安全活动

2.7.1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7.2  生产班组每天应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检查、上岗安全教育)和班后下岗安全检查,每月末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2.7.3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安全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7.4  班组间开展文明竞赛活动,并定期开展总结评比。

2.8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2.8.1  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2.8.3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级、一级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二、三级企业应委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或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市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2.8.4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2.9  工伤事故处理

2.9.1  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上报市安全监督站。

2.9.2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9.3  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10  安全标志

2.10.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布置平面图。

2.10.2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图挂放,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须挂设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10.3  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2.11  安全保证体系

3 文明施工

3.1  现场围档

3.1.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施工,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围档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宜采用硬质材料。如用砖块或空心砖或彩钢板等,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采用砖块和空心砖作围挡材料(不得兼做挡土墙)的要求压顶,美化墙面。

3.1.2  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的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3.2  封闭管理

3.2.1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门卫值班室应设在进出大门一侧。

3.2.2  门头应有企业的“形象标志”,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易损、易破材料。

3.2.3  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的)工作卡,对入场人员建立劳务登记卡,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3.2.4  施工单位牌子要清晰规范,制作精细美观。

3.3  施工场地

3.3.1  施工现场应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120厚c20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3.3.2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无散落物、无泥浆。

3.3.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不积水。

3.3.4  严禁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入河道。

3.3.5  施工现场应在适当地方设置吸烟室,作业区内严禁吸烟。

3.3.6  积极美化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季节变化,适当进行绿化布置。

3.3.7  全市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其施工用砼必须是予拌砼(商品砼),不允许现场搅拌砼。

3.3.8  运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从施工现场运出的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严实,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行驶;坚决杜绝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任意抛洒、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不良行为;运垃圾车辆行驶出施工工地以前,必须对车帮、轮胎等易附着垃圾的部位进行清扫,经施工现场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3.4  材料堆放

3.4.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3.4.2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做到安全、分类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堆料分门别类,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楼面堆料不超标。

3.4.3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仓库、工具间材料堆放整齐,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储藏安全。

3.4.4  施工现场建立清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工完、场清、料净,车辆进出场应有防泥带出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不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应及时搬运出场。

3.5  现场办公、住宿

3.5.1  施工现场根据施工作业需要设置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3.5.2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如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5.3  办公、宿舍内应有保暖、消暑、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

3.5.4  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彩条帘、多层胶合板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并符合临建标准。

3.5.5  宿舍建立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宿舍内宜设置统一单人床铺(一人一床,面积不小于人/1.6m2,不得设通铺)和个人物品储放柜,室内保持通风、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禁止存放生产作业工具。

3.5.6  办公、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气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有条件的可以使用空调、风扇、暖气等设施。

3.5.7  办公场所和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采光、通风、照明应符合标准要求。

3.5.8  生活用电的安全问题,电褥、电炉、电扇等。

3.6  现场防火

3.6.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3.6.2  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6.3  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备,高层建筑(30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2寸立管,设加压泵,留消防水源接口),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3.6.4  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3.6.5  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足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3.7  治安综合治理

3.7.1  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并落实到人,采取措施严防盗窃、斗殴、赌博等事件发生。

3.7.2  施工现场因地制宜,积极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注重精神文明建设。

3.8  施工现场标牌

3.8.1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六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3.8.2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8.3  施工现场应合理地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营造健康安全生产气氛。娱乐室内有电视、报纸、杂志、书籍等功能齐全。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9  生活食堂设施

3.9.1  施工现场应设置食堂和茶水棚(亭)并应符合建筑标准。食堂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清洁卫生措施,保持卫生整洁,食堂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内应功能分隔,特别是灶前灶后、仓储间、生熟食品间生熟案板应分开。夏季应有保鲜措施。炊事机具要安全,有防止食物中毒措施。食堂应配备冷藏柜或冰箱。积极使用天燃气、液化气灶具,不宜用煤灶、柴灶。食堂管理制度健全。

3.9.2  施工现场应设固定的男、女简易淋浴室和厕所,选址合理,并保证结构稳定、牢固和防风雨并符合建筑标准。厕所天棚、墙面刷白,高1.5米墙裙,便槽贴面砖,地面抹水泥砂浆或铺地砖,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内有照明,蹲坑设隔离,并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清扫,保持整洁,要有灭蚊蝇和防止蚊蝇孳生措施卫生达标。高层建筑应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多层建筑应每二层设置,便溺设施尽量做到文明适用。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

3.9.3  建立现场卫生责任制,设卫生保洁员,生活垃圾必须盛放在容器内并做到及时清理。

3.9.4  浴室设施齐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洗浴位置达5个/100人标准,浴室管理制度齐全,能正常开放。

3.10  保健急救

3.10.1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医务室、保健急救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的药品)和急救器材,配置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茶水等均可)。

3.10.2  施工现场配备的医务室工作人员持有上岗证、急救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3.10.3  施工现场应经常性地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并做好记录。

3.11  社区服务

3.11.1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有关单位签订治安、防火、环保等协议并认真执行。

3.11.2  一般情况下,每天晚上11点至次日6点禁止施工;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有关许可手续,并制定落实治安措施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

3.11.3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11.4  开展做文明职工活动(文明职工公约),对职工进行文明教育和规范职工文明行为(现场不得赤脚、赤上身、穿拖鞋等)。

4 职  责

4.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对于外包工承担的工程,要做详细的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认真实施监督检查。所有的包工队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工队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2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光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4.3  建筑企业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则比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奖励:

1、 我部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得力,一年内无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邓得显著成绩的。

2、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火灾的有功人员。

3、 发生事故在抢救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更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4、  在劳动保护、消防保卫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成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 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条例、决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2、 忽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职工无章   可循,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3、  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操作合格证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和房屋,不采取措施,安全装备不装配或失灵发生伤亡事故。

5、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和采取防范措施,或违章指挥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有下列情形致意的,项目部将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2、发现事故险情或火警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或火灾的。

3、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1、 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刁难阻碍对事故的调查,甚至嫁祸于人的。

2、 生产事故或火灾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力量抢救或抢救措施恶劣,增加了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

3、 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4、 对事故处理,不坚持原则,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  对执行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  重大恶习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罚款处理:    

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2、  气焊工使用的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相距必须5米以上,离明火作业距离必须10米以上,若低于以上距离标准,又不听劝阻者,罚款50元。

3、  酒后上岗操作者,罚款50元。

4、 电工进行电器作业时不穿绝缘鞋,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又不听劝阻者,罚款50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

(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 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六)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伤亡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款数额在二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仟元以上的,罚款数额在伍仟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5%的比例计算。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视情况研究确定数额)。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处罚:

(一)负伤率超1%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率超2%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处罚。事故费率超1.5%0的单位,按所超部分的30%进行处罚。

(二)经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30%予以罚款,罚款在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同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被罚款单位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缴项目部,责任单位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交项目财务核算部。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元,工班长每次50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严禁擅自拆拿安全网上绳索,违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11、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元。

12、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13、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元。

二、施工机械

14、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15、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员5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16、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元,罚施工单位200元。

17、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元。

18、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元。

19、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元,罚搭乘人员50元。

20、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1、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元。

22、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违者罚款30元。

24、电路走线严格执行操作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源和电气设备,检查提出不改者,罚款50元。

25、严禁电工单独带电作业,违者罚当事人30元,罚指派人100元。

26、严禁保险丝以大代小或用其它物品代替,违者罚责任人30元。

27、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用橡胶电缆做拖线,其他固定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必须架空2m以上,电线与金属导体用绝缘材料隔离,违者罚责任人50元,罚违章指挥者100元。

28、偷拿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电气设备等,按价格的10倍罚款。

四、防爆、防火

29、施工现场各类材料库必须配备防火材料,任何人不得挪用,违者按价格的10倍罚款。

30、配备的防火器材,要定期更换防火材料,检查是否失效,违者罚当事人每件30元,施工单位100元。

31、氧气瓶、乙炔瓶,作业点三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如因场地狭小必须设隔离墙板,作业完毕后必须收库或放置远离人员的地方,违者罚款50元,施工单位100元。

3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及爆炸物品发放细则,违者罚款100元。

33、爆破工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及爆破程序进行爆破工作,违者罚款2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34、罚款实行连带责任,在执行民工违章违规处罚时,民工队负责人同时处以相同份额的罚款,施工员违章违规处罚时,工区长同时执行连带处罚。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四

为保证姚家沟社区正常居民秩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确保社区居民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是社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安全工作由社区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工作小组、居民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社区每月要对居民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居民组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居民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居民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三、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社区内居民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居民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中心学校,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当地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四、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值日、自愿者护院队制度,加强居民教育、安全活动的.管理,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负责社区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对社区干部教育,树立敬业爱民思想,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居民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燃。

六、社区要定期对各楼栋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镇政府。

七、社区要经常检查围墙、挡土墙、池塘、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体育器械、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区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三条社区坚持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社区每季度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形式可采用:安全活动日、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广播、黑板报、标语、简报、电视、播放录像等,结合社区开展安全生产经常性教育。

第四条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季节特征、自然条件(大风、大雪、暴雨、冰冻或雷雨季节)的变化和节假日前后,容易疏忽而放松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政府、公安等安全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签到制。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进行签到,签到情况纳入社区考勤管理规定。

第七条社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台帐。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五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建立设备档案,制定设备管理责任制,做好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工作;

8.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并组织员工定期培训和演练,防止事故的发生。

而,扪心自问,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一责任时刻在自己的耳畔“警钟长鸣”。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一项自己的责任,珍爱生命,保障企业,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

也许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有人会说‘我’会,那么为何又会出现接二连三的化工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一个个美满的家庭破碎。所有这些痛彻心肺的事故都深刻的说明了安全生产的职责绝不是一纸空谈。

那么安全生产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哪些人应该具备这样的责任?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才能更好的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于此,我将以一个化工企业职工的身份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产生以下论述。

首先,应该先说明一下,所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与化工生产的特点是分不开的,而这些特点存在很多的不安全因素。正因为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作为一名化工企业的职工才更应该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借鉴于《化工工人技术培训读本》一书,化工生产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化工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多属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目前世界上已有化学物品六百多万种,经常生产使用的约六、七万种,我国约有三万种。这些化学物品中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强。在生产、使用、贮运中管理不当,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烧伤等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的损失。

第二,高温、高压设备多。许多化工生产离不开高温、高压设备,这些设备能量集中,如果在设计制造中,不按规范进行,质量不合格;或在操作中失误,就将发生灾害性的事故。

第三,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一种化工产品的生产往往由几个工序组成,在每个工序又由多个化工单元操作和若干台特殊要求的设备和仪表联合组成生产系统,形成工艺流程长、技术复杂、工艺参数多、要求严格的生产线。因此,要求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时要注意巡回检查、认真记录、纠正偏差、严格交接-班、注意上下工序的联系,及时消除隐患。才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三废多,污染严重。化学工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液多,是国民经济中污染的大户。在排放的“三废”中,许多物质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及有害性,这都是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五,事故多,损失重大。据统计,化工行业每年发生几百起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事故中,约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因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的。可见,在职工队伍中开展技术学习,提高工人素质,进行安全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是很重要的工作。

化工生产中的每一个特点都危急到我们的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国家的财产。身边一次次血的教训无不与这些化工生产的特点有关,我们又怎能视而不见。面对社会与公众对这些事故的关注,作为化工厂的一名职工,肩负在我们身上的职责也就更为艰巨,责无旁贷。

那么我们怎样作好“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呢?接下来我将对生产在第一线的职工职责认识作如下阐述:

第一,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凡事要以安全第一为主。回顾几次重大事故,追根溯源,无不是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所至。应深刻意识到安全第一的重要性,时刻把安全摆在第一位,特别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绝不能存在侥幸心里,宁可停产也不能冒险作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生产在第一线的职工安全,避免给企业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

第二,认真学习化工安全知识。只有掌握了各项安全知识才能更有效的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好的针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特点作好个人防护及预防措施。才能纠正自身在操作中习惯性的违章违纪,为粗心大意鸣笛,从而提高了执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更好的履行职工的职责,更有力的推动了企业稳定、有效的安全生产。

第三,学习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学精、学透,杜绝“一瓶不满,还乱晃”的现象。业务不精心,业务水平上不来是缺乏责任心的`重要表现。因为在化工企业中,很多岗位的技术复杂,原料品种反应工艺流程长,要求的安全性极高,只有做到人人熟悉业务,个个业务精通,才能更好的做到安全生产。学习好业务知识是每个职工的重要职责所在。

第四,积极配合各级安全员的工作,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安全员组织的每次学习和活动都是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特点做出的实际实习活动,都是关系到职工利益的。因此每个职工都有责任积极配合安全员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从活动中,提高预防各类事故的能力,学习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会使用防护用具逃生,会使有消防器具,懂得防、灭火等基本常识。

第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法规。每一条规章制度,政策、法规都是用血的教训谱写的,不容忽视,它同样是每一个职工的职责所在。随着《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各项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可行性和适用性的不断提高,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的自身利益和安全。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才能更有效的作好各项安全工作。

再次,随着人类社会工业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壮大,就集团公司的各个企业的产品都有了创新和变化。所以,这些也都必然的对各个环节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所有的安全工作相应的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作为一个企业,一个管理者,也就相应的有了更多,更高的职责:

第一,安全管理要以人为本。因为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没有人就谈不上什么生产,更别说创造什么价值。作为一个企业,一个管理者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把劳动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说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危急于人身安全的状况发生时,无论生产的任务有多重,都应把保证劳动者的安全放在首位,查找隐患,在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安全时,再以求正常生产,无损失。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必要,更是一个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只有建立建全合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才能更好的杜绝因人为的疏忽所造成的各种事故的发生。只有把管理落实到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抓住每一个薄弱环节,层层落实才能更有效的作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步步到位,不留死角。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坚决杜绝各种违章违纪的现象的发生,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实行监控,查找隐患,控制危险源。夯实的作好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营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根据化工生产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这一特点,每一个企业都应不惜重金主动加强对老化设备的更新,对每个工序的设备都应加强自我保护功能,不能疏忽大意,从而保障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不受到伤害。对于化工危险地区要设立多级防护,建全报警设施,以确保第一时的安全警报,等等。只有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才能更好的提高职工的工作业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所以着眼于未来,这种先期的投资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四,加强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的作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活动。组织职工学习各类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使广大职工通过安全活动的学习能够更深刻的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切事物的前提,督促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防护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五,严格执行上级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以上级的指示工作为准绳,组织员工一同学习,并在已后的工作中要以公司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指导。一切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更好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争作一个安全无事故的优良企业。

随着工业技术的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各企业不断的更新品种,无论是领导者,还是生产在第一线的职工和技术人员都必须跟住时代的潮流,掌握更新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知识,时刻树立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为企业保平安,求发展,同样是一个不可懈怠的坚实责任。

最后,随着社会对安全问题的关注,面对接二连三的几起重大事故在社会中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安全生产不在是一句空话,我们身上肩负的责任也不在是一纸空谈。为了创建我们全社会的美好家园,它不在是我们某个人的需求,而是全社会的需求,它是一个全社会整体的责任。那么,就让我们每个人都坚定的扛起这份责任,在安全这条路上警钟长鸣!

总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就让它烙印在我们每个人的脑海里,时时刻刻牢记在我们心里,珍爱生命,为我们的家园勾画健康、美好的蓝图。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乡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奖惩办法:

一、政府分管负责人

1、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县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实施管理。

2、年终按全年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得分名列前茅的由乡政府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各村委会

1、年终政府委托乡安监办对各村、居委会按照《爱民乡村、居委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50分以下的(含50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集体评奖资格;对村委会负责人,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的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乡内通报。

2、对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村委会给予奖励。

三、各企事业单位

1、凡发生一起(含一起)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对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情节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年终乡政府委托乡安委会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爱民乡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打分,成绩在85分以下的(含85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评奖资格,同时取消企业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乡内通报。

3、对全乡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名列前茅的企事业单位奖励,负责人予以表彰。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按月考核五、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七

1.1 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 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 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 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 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 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 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 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 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 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奖惩工作,包括分包单位所属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以及各参建单位全体(主要负责)人员。

参考文件(无)

术语与定义

三级安全教育:“总包级、分包级、分包专业班组级共三级”

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职责

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公司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负责违章罚款及异常事件/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公司监审部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是安全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

奖惩细则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应给于奖励:

b)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e)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f)多次受到业主、监理方表扬、好评和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j)按照公司要求,现场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项目全过程未发生损失超过一万元的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公司应给予项目部全体人员一定的奖励。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应给予处罚:

a)未制订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不齐全或不落实,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3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

b)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不健全,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h)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

l)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三违”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无罚款台帐,并如实收缴罚款。每发生一起,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300元。

v)对项目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及接受相应处罚。

w)由于事故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公司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资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结合公司全年的绩效考核和项目奖的分配。

4公司及项目管理部应从每个项目造价中预留千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在项目中期以及项目结束的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账,经公司领导、分管生产的主管领导批准,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直接控制使用。

5公司应建立 “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实行 “项目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7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取消下次项目招投标资格。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违章现象和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及在公司从事作业、办理业务和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奖励的内容与标准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由集团采供部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报,经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有下列突出成绩的部门,公司将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奖励。

1、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不利因素,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2、安全培训教育效果显著,员工安全生产知识丰富并能够坚持实施的。

3、积极参加抢险救护,避免人身及设备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及时发现并有效的整改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

5、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发明创造,在安全生产中推广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将给予50—1000元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整改排除的。

2、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

3、在劳保和安全技术方面有技术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4、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应用的。

5、安管人员大胆管理,及时制止事故险情及避免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1、避免二级以上事故发生的。

2、在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改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3、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经集团采供部特别提报,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1、在安全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险情,避免了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及奖励标准。

2、本年度没有受到安全生产通报处理、没有违规违章事故发生、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且本单位各项制度健全的单位,经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集体奖励及奖励标准。

第三章处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下列经济处罚:

1、分支机构不重视安全工作,没有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的,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100元罚款。

2、分支机构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没有召开或没有记录的,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100元罚款。

3、分支机构对新进厂员工不进行安全培训就安排上岗的,给予分支机构人力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给予分支机构总经理罚款100元。

4、车间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没有记录的给予车间负责人50元罚款。

5、设备、设施使用单位书面通知保障中心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障中心没有进行培训的,给予保障中心负责人100元罚款;设备、设施使用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操作人员,又没有书面通知保障中心进行培训的,给予车间负责人100元罚款。

6、各分支机构保障中心和保卫科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检查、维修、记录档案的,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

7、对重要设备、设施,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维修,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保障中心负责人200元罚款。

8、外来施工单位没有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的,给予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执行。

9、需要专业部门定期进行鉴定的压力容器和设备设施,超过鉴定期的,给予设备、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10、特种作业人员如没有进行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给予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如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已经上报集团采供部,采供部没有及时进行办理,给予采供部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财务或人力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费用,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对违章人员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停职检查反省、离岗培训。

1、在明文标示禁止吸烟的场所或抽烟会导致潜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如煤气房、油库、物料仓库、制冷车间等场所吸烟的,罚款50元。

2、驾驶叉车载人者,对叉车驾驶员罚款50元。

3、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者,罚款10元。

4、宿舍内私接电源者,罚款50元。

5、宿舍内私自用酒精灯、酒精炉等易燃物品者,罚款50元。

6、乘坐禁止载人的提升机者,罚款200元。

7、登高作业(户内外作业超过3米,冷藏事业部库里码垛除外)未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

8、厂区内运行的车辆如拖拉机、叉车等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内的,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损失1000元以上的罚款300元以上。

9、酒后驾驶车辆或操作设备,除根据《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给予8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0、厂内运行机动车无证操作,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1、随便将机动车辆或其他设备交于无证人员操作,给予400元以上经济处罚,违章指挥将机动车辆或其他设备交于无证人员操作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2、设备改造、技术升级、基础建设中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对现场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因隐患酿成事故的对现场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3、大中型设备维修,改造过程中,不设立警示标识,对现场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4、水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穿救生衣,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5、设备操作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失误,未造成事故的,或者在日常工作中损坏设备,导致事故险情发生的,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予以处罚。

16、指挥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17、对设备制动、操纵系统保养不善,未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予以处罚。

18、施工作业未按照安全要求,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待或未下达书面工作通知单,给予组织者200元以上经济处罚。

19、工作场所私自乱拉电源临时用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0、未经批准,私自带电作业处以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1、生产过程中,事先无计划或通知的突然停水、停电、停气影响生产,事后确认是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如在《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处理标准范围之内按事故等级的标准处理;如低于事故等级的处理标准则给予相关责任人400元以上经济处罚。.

2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的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单位负责人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职能部门不及时整改或答复的,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

23、压缩机、煤气、锅炉特种作业人员。夜间睡岗、脱岗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违反者50元以上罚款。

24、设备没有张贴设备操作规程的,保障中心主任罚款10元,设备管理部门有负责设备管理的义务,同时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10元罚款。

25、设备操作规程张贴后,因清洁卫生或其他原因处理掉而又没有及时通知保障中心张贴的,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罚款10元。

26、设备没有张贴操作人员姓名或已经更换操作人员而张贴不及时的,给予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10元罚款。

27、故意破坏消防器材或其他设备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消防器材或其他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人2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发生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按照《事故等级的确定与处理》执行。

第十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凡没有及时报告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轻微事故罚100元;一般事故罚200元;一般以上的事故罚300元。隐瞒不报的加倍处罚,事故形成的费用由单位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十三条本条例公布后,原山东美佳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保障部、监察部具体实施,各分支机构保障中心、保卫科配合落实。

1、总则

1.1 为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 公司系统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4 公司系统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5 奖惩意见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表彰和奖励

2.1 公司系统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彰,表彰工作由其上一级单位实施: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

(2)连续三年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子公司。

(3)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发供电企业。

(4)连续三年无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调通中心、各省调度通信机构。

(5)实现安全施工目标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电力建设企业。

2.2 公司每年对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办法》兑现奖励。

2.3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所属单位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情况报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2.5 公司系统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

2.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3、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3.2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或电网事故,或性质恶劣、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重大设备事故,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主管领导要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3.3 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4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警告至降职处分。

(5)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5 对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对分公司、子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分公司、子公司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6 对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7 对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对负事故责任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分应加重。

3.8 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建设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

3.9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一年内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共2次,或1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行政正职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10 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为领导责任的,上述对车间级及以上领导的处分应加重。

3.1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3.1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在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3.13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由分公司、子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分公司、子公司责任。

3.14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15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16 对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除按本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18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领导班子中的党委(组)或支部书记等成员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4、附则

4.1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按安全目标分级控制的原则,对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的“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或惩罚。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九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环保监督,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于在本公司承担外包项目的单位或相关方。

3 职责

3.1 安技环保处、企业运营部等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3.2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4、管理内容

4.1 奖励

4.1.1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公司安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使用方案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所扣罚的金额,由各安全、环保专业归口部门作安全、环保的机动奖金。罚款、赔款应缴回财务部门。

4.1.2对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1.2.1 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考核指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要求,在年度或季度被评为先进、表扬的单位。

4.1.2.2 在特殊条件下,对安全、环保作出贡献或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4.1.2.3 在危急关头,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避免了人身、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4 及时查出重大隐患并设法排除,从而避免了人身、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5 在企业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确保工程、设备的安全质量,并对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各类安全措施有革新创造,成绩显著者。

4.1.2.6 对尘毒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有突出贡献者。

4.1.2.7 对于严重违章违制,违反安全、环保法规、法律的人和事,敢于检举揭发斗争,在事故中救护有功者。

4.1.2.8 在安全、环保或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1.2.9 在企业中,对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科研成果或写出有价值论文,可供推广运用者,应申报科技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如属专用项目,可申请专利权。

4.2 奖励方法

4.2.1 对单位和个人奖励,以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绵旗等)为主,结合物质奖励。

4.2.2 对单位奖励可按员工人数一次性奖励。

4.3.1 对违反上级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环保政策、法规制度,进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

4.3.2 年度内发生了重伤(含重大未遂)以上事故或轻伤事故超标,以及发生了环境污染、交通、动能、建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4.3.3 年度内发生了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4.3.4 凡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发包、承包、设备租赁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4.3.5 凡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及导致严重险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劳务)承包单位。

4.3.6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技、环保“三同时” 的单位。

4.3.7 对违规者,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伤害的严重程度,责任大小酌情予以经济处罚,罚款、赔款、下浮工资等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4.3.8 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由所在部门行政书面报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3.9 受违纪开除处分的`处理,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部门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职工代表组长签字,报送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报告公司工会讨论同意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4处罚实施细则

4.4.1 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因工死亡(每人次)和重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0 元罚款,其中包括对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的罚款,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4.2 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重伤(每人次)、职业病和一般较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污染和排放严重超标,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 4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4200 元的罚款。其中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超过考核指标每次重伤事故(每人次)加扣 2000 元。

4.4.3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及轻伤事故(每人次)和轻微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 2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 1400元和 400~800 元的罚款,其中包括对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的罚款。超过考核指标每次轻伤事故(每人次)加扣 500 元,其中发生小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

4.4.4 在现场安全、环保检查时,安全、环保、防火、交安、动能、建筑、设备等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的,按附表规定进行罚款,生产班长以上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按一倍金额罚款,领导干部按 2 倍罚款。

4.4.5 发生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按工伤事故规定对党、政领导罚款 300 元,主管领导 200 元,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 100 元。

4.4.6 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擅自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发包、承包、设备租赁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及其它后果概由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经办人自理,并对党、政领导和经办人各罚款 2000 元。

4.4.7 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导致严重险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劳务) 承包单位按本制度同等处罚。

4.4.8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全、消防、环保“三同时”和环境评价的单位罚款 2000 元,党政领导各罚款 400 元,主管领导罚款300 元,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罚款 150 元,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责任罚款 300—500 元。

4.4.9 职工未加入工伤保险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的治疗费、工伤致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1)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2)惩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5)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20元/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17)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

2、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oo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单位15-30元/人,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扣罚100-200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3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4条  其它未尽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十

各监理部应督促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在所监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监理机构所配备人员的专业分工和安全监理职责分解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落实和界定各专业责任人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项目总监应根据考核办法在次月5日前,就上月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

3、

考核应力求真实全面反映各专业人员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力戒考核合格而当月还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出现,也就是要力戒走过场。

4、

考核制式表应留置施工现场备查。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

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

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

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

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

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鼓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奖励分表扬、奖励、重奖。处罚分批评、处罚、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励分配应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分配。

第五条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

一般性安全奖励由风电场生产运行以及与点检提出申请,由风电场安全监管人员核实,风电场场长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二)。

特殊贡献奖由风电场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奖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领导审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

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风电场审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四)。

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实施。

(五)。

对严重违章或一般性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考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二)。

对事故责任人可视情况分别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下岗、待岗或停止工作。

第七条奖励:

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年度内实现责任状规定的安全目标,对各专业、班值第一责任人、安监负责人等,给予表扬并奖励。

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经安监人员书面推荐,风电场场长审核报公司批准,给于奖励。

(一)。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二)。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三)。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者。

(四)。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反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

第八条处罚:

发生轻伤的事故,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

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后,视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外,对事故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

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年度安全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突出结果,奖惩并重原则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修订一次,经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奖惩台帐,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绩效挂钩适应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市公司、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的`单位。

第三章 安全绩效挂钩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考核部门严格制定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制度,标准量化、岗责相联、奖罚分明。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及时公布,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奖惩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奖惩考核制度主要包括:

1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2 、“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3 、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4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

5 、员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

6 、各级人员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度;

7 、其它的有关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集团各级安监、纪委、工会部门负责对安全奖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1 总 则

1.1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运用经济杠杆有效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推动安全工作的落实,实现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奋斗目标,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坚持分级考核、标准量化、岗责相连、奖罚分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奖惩条例,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2 奖惩考核制度

2.1 建立健全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主要有:

2.1.1 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2.1.2 各级干部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2.1.3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

2.1.4 职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

2.1.5 各级人员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度;

2.1.6 安全管理示范矿井达标建设检查考核制度。

月底考核费用为总工资的 50% ,具体奖惩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2 各级考核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考核资料管理制度,做到考核原始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考核过程严肃认真,考核结果及时公布,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奖惩兑现,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的作用。

2.2.2 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2.2.3 安全奖励及处罚,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执行落实,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处理。

2.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追究考核。

2.4 各单位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追究考核。

2.5 鼓励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3 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3.1 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

3.1.1 公司负责对三级单位(矿井、地面生产、非生产单位)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奖惩。

3.1.2 各三级单位负责对所属基层单位(队组、车间、厂点)及个人进行考核奖惩。

3.1.3 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所属班组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3.1.4 安监部门负责对同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处、科)的业务保安进行考核奖惩。

3.2 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由安监部门出具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存在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标准按照每年公司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从各矿井提取的安全奖励基金全部纳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安全季度奖励、安全绩效奖励和安全抵押兑现。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篇十四

一个企业为使生产更加顺利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同样,为了制约和激励员工的工作,也会制定出一些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以下为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1目的

为了强化“谁管理,谁负责”的全员安全管理制度,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施工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奖惩工作。

3引用文件(无)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违章罚款及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5.3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5.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6具体内容

6.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奖励:

b)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e)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6.2对于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项目部和专业公司,公司应给予其领导班子一定的奖励。

6.3按照公司要求,分包单位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且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应给予一定奖励。

6.4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6.6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7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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