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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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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汇总10篇)
2023-11-23 08:13:31    小编:ZTFB

想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脱颖而出,我们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以确保表达准确、清晰。鉴于总结对于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一

第二条职责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责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安静的网名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职责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职责: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理解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职责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理解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贴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构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职责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职责,同时追究承办人职责。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用心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推荐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职责。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职责。

第十七条职责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一样意见的,能够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职责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二

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

2、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教育____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______%。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6、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7、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三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及“一票否决”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责任追究要遵循上级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公正处理。

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规定,通知等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2、对上级安全检查及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正确对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传教育管理不到位,防范不力,疏忽大意,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进行非法活动的,部门领导排查不力或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赔偿经常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部门领导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防范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2)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门发生火警、火灾、盗窃、伤亡、投毒及罢餐、罢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有关规定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直接责任人责任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2)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警,火灾等治安灾害性事故的。

(3)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罢餐、罢课的。

(4)发生案件不向部门领导、保卫处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四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

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管理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泥城镇中心小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五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校实行安全。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和受访者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构筑物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德育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委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任课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不在必须执行一小时报告制度,若报告不及时或未报告而产生纠纷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十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教职工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人身、财物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五、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六

1、火灾:

(1)教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班主任责任。

(2)厨房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炊事员责任。

(3)办公室出现火灾,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各办公室组长的责任。

2、盗窃:

(1)各办公室、教室门锁好,窗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总务主任、保卫人员、更夫的责任。

(2)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各办公室、各教室组长及保卫人员的责任。

(3)各种物品如:微机、实验室等,如发现盗窃情况,追究校领导总务主任和保卫人员的责任。

(4)如门没锁、窗没关好出现盗窃情况,追究主管人员和保卫人员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工作责任追究所给予的处罚和损失赔偿,必须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周内上交财务,逾期不交可从工资或股权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董事会不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室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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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八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故防范机制,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渭南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渭南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考核等工作,发现各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过必究、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政府决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镇食品安全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三)统筹组织食品安全预算和监督检测计划;

(四)协调跨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问题;

(六)协调、联系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

第八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业行业办、水务、盐务、粮食等行政部门要根据渭南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下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决定事项明确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所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为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问责。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警示训诫、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暂停职务、调离工作岗位、撤销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资格。 政纪处分按照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问责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等。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所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责令该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分管负责人和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所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责令该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所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该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警示训诫。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职责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示训诫;情节较重的,取消该镇人民政府评选先进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损害或影响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职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示训诫;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商业行业办、水务、盐务、粮食等行政部门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七)项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八)、第(九)项职责并造成影响的,对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示训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暂停职务。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属的食品检验机构及其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违法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前款所列事实成立的,应对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警示训诫;情节严重属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实施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在做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办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潼关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引起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指发生在学校、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广、易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的食品事件)。

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村居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全镇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发布。

(二)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卫生的抽验检测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疾患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救治,确保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食品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对食品工商企业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注册和颁发证照工作;维护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食品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开展食品打假维权活动,查处食品广告中的违法行为。

(五)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六)商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各村居、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各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第五、六、七、八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疾患100-149人的,追究镇人民政府、镇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者疾患150人以上(含150人),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前款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发生地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镇食品办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部门自接到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镇食品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九

1.食堂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食堂物资的验收、出入、储存、保管等日常工作,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严禁采购腐败、变质、过期及标识不全的食品。

2.食堂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并按物资类别决定物资的储存方式及摆放位置。

3.食堂管理人员每周对食堂内的物资进行检查,对地面、货架、门窗、墙壁进行全面清洁。发现变质、破损、过期等物资要立即进行处理。

4.入库干杂调料要分类整理,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堆放的食品隔墙(大于30厘米)、离地(大于20厘米),整齐存放,并标明品名及入库的时间。检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按照“先进先出”发放原则予以发放。

5.食堂内所有的货架、货墩、货柜都必须贴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品名及规格,并在进出标签备注栏上注明进货批次、数量、日期及发货的数量、日期。

6.严格控制食堂内的温度,随时对食堂内的温度进行检查,保证通风良好,防止因温度过高或受潮而引起库存物质过早过期霉变。

7.食堂内严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及原材料。禁止在食堂内存放私人物品及从事与食堂贮藏无关的活动。

8.采购食品时必须向商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备案存档。

9.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标出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10.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车辆应专用清洁,不得与有毒物、污物混运,防止交叉污染食品。

11.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保管。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门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12.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温度范围的要求,冰箱(柜)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其内部温度的监测。

13.食品冷藏、冷冻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14.食品在冰箱(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15.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冰箱(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其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1.操作人员更衣、洗手后,方可进入操作间进行加工,防止二次污染。

2.加工前认真验收加工原料是否符合质量,严禁加工不合格原料。

3.待加工原料进行清洗后,分类存放,按存放时间进行先后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4.加工植物类原料,应根据菜品及烹调的具体来定。对蔬菜原料进行捡摘剥削等加工处理;对容易去皮氧化的蔬菜要及时浸入水中,沥干水分,存于相应盛器内。

5.水产品和肉类产品加工应除尽污秽杂质,按用途进行原料加工,加工后严禁落地存放。冷冻食品应解冻后进行粗加工,加工时避免损伤鲜活水产品肉质。

6.活禽类加工应放血完全、褪毛干净、取内脏彻底;肉禽类清洗后无血、无毛,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保持清洁卫生,不同原材料进行分开加工,防止污染。

7.配备有盖的污物桶、臊水桶,每日工作后垃圾日产日清,污物桶、臊水桶存放点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8..烹制前,必须对烹制材料进行检查,严禁烹制变质食品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

9.熟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的'经过消毒的用具、餐具中。

10.剩余熟食品放入熟食箱存放,存放超过四个小时的熟食品,回锅后应彻底加热煮透方可供应。

11.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调料瓶、炊具、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台面清洁整理干净,地面清扫拖净。

12.厨房管理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各功能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做好记录。

1.餐厅每日用完后的菜墩、菜刀必须放在适量的消毒液中进行浸泡,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不能进行浸泡的不锈钢桌、不锈钢架等用具必须定期用适量浓度消毒液进行擦拭。清洗餐具、用具时,应做到“四池分开”,并在水池的明显位置注明标识。

2.餐具、用具在清洗消毒过程中须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不得减少任何环节。

3.清洗时,在水池里放入5——10/1000的洗涤剂,注入热水,将洗洁剂搅拌均匀,水温控制在40c;在将餐具、用具内的杂物刮掉,放入水池浸泡5——10分钟后进行清洗。

4.洗净后,凡能用蒸汽消毒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均应放入蒸车内进行消毒,蒸汽温度大于或等于95c,蒸煮时间为15——30分钟;凡不能用蒸煮的塑料餐具、用具、器皿等,须用药物浸泡进行消毒(药物浓度参照说明书),浸泡时间为15—30分钟。

5.对每餐未使用的餐具,必须收回洗碗间用清水冲洗,进行消毒后,方可再用。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器皿等干燥后,应放入指定的位置,并加盖封闭,防止细菌浸入。

6.洗碗间及消毒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明亮,不得存放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污物、易爆物品等。

7.下班时,专职管理人员应锁好餐具间及洗碗间的门窗。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岗,停岗期间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卫生监督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8.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9.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10.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的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11.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1.卫生管理人员每天不定时的对食堂及餐厅的大厅、外厅、后堂、用具、设施设备进行抽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向食堂及餐厅负责人提出改进意见。

2.抽调相关卫生管理人员组成专项卫生检查考评小组,每周五对食堂、餐厅及部门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卫生检查记录。

3.食堂、餐厅及各部门卫生状况经多次通报仍未落实和完善的,卫生管理人员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卫生执行情况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4.所有检查资料须在部门主任签字确认后交与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查。

5.餐厅卫生由专人负责,定岗、定人、定区域。

6.餐厅每日清洁1—3次,每周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并用杀虫剂、消毒剂全面杀虫及消毒。杀虫剂要与消毒剂分开放置,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7.员工在工作时,着装要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得用双手接触或沾染所盛装食物的容器内部及食物成品,尽量使用专用的夹子、勺子等用具进行采用。

8.餐厅工作人员在上班前和入厕后,要彻底清洁、消毒双手,保持双手清洁卫生。

9.摆放在餐厅的保洁设施应清洁卫生,非食品用具不得与食品用具混放。

1.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每样食品必须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消毒的餐具中。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2.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便于检查。

3.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4.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5.经营场所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6.停止食物销售,保护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关闭有关通道,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出、接触。

7.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共同寻找中毒原因。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简短篇十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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