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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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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优秀12篇)
2023-11-12 22:54:59    小编:ZTFB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审视自己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并对其进行调适和提升。写读后感时要注重文章的开头和结尾,开头吸引读者的注意力,结尾给人以思考和启示。以下是一些令人印象深刻的读后感范文,给大家提供参考和思路。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一

我读了一本书,叫作《神秘洞穴大冒险》,这本书很幽默也很惊险,还告诉了我一些知识和道理。

故事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毛毛一行人去洞穴探险,可是在观赏时地面突然塌陷,毛毛他们进入了一个未知的洞穴。他们一直都在找出口,就是要回去吃饭。可是他们找了很多都是死路,而且食物也没有多少了。在一次寻找中,毛毛和他的`哥哥进入了一个支洞穴,但出口突然被落下来的石头堵住了,毛毛和他的哥哥已经和外界隔离了,幸好毛毛发现了一个狗洞,他们爬了一个多小时才出来。最后,毛毛在一个瀑布里发现了一个洞,他们进去后发现水很浑浊,不能出去。这时水急速增加,他们差点就要淹死了,但是水又下降了。过了一天,毛毛的哥哥在洞里面找了两遍,发现了太阳光。他们都高兴极了,马上就游泳过去。最终他们从可怕的洞穴里出来了。

这本书让我懂得了遇到任何困难也不能害怕,放弃,只有用智慧,用勇敢解决才能走向成功。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二

这个假期我阅读了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引发了我对于法律问题的深思。

“五名洞穴探险者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这就是我所读的,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4月版《洞穴奇案》,书封上写的著名假想公案——洞穴奇案的简要案情。

立法至上原则极其重要,从该原则引申出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我非常怀疑谋杀是犯罪的法律条文是否确实有一种通常意义上的“目的”,最主要的是这样的法律规定反映了人们内心的确信,即谋杀是错误的,应惩罚犯有谋杀罪的人。人民不允许法官们适用自己的道德观点,法官的任务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语词,这些语词反映了立法机关的道德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观点。不能以正义之名,而置法律于不顾。

我认为虽然法律的完善可能更重要,但因为法律的局限性,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必定是合理的,否则让法律僵化且不具可操作性。我们不可能忽略以“转发”500次为例,此标准体现了可操作性,若无此种标准,则赋予裁决者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未免太宽泛。当然人们可以批评此标准是僵化的,正因为如此,制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而免受质疑。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不能限制法官仅使用平义解释。我也不同意最后一句话,因为没有一致的结论说明法官在本案的法律解释中,应当采用何种解释方法才是正确的。假如采用客观目的解释,又何谓客观目的呢?定然是谁也无法说服谁,此时自然会有人会去批判对方加入了自己道德上的观点,同时,绝对的、不抛弃情感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同理,我们无法说清楚何谓本案中的“正义“,因此上文所谓的“以正义之名”判无罪,不一定是置法律于不顾。

不同的人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些法官坚持法律的条文,认为属于故意杀人,觉得应该按照法律条文,受到该受的惩罚,有些法官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承认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他们在洞里,所处的环境与法律所适用的环境完全不同,因此,法律对他们是没有约束力的,还有法官认为应该跟随自己的内心,他们杀人也是处于迫不得已,这不同于现在生活中普遍的饥饿,因为在现在这样的生活中,人们可以去选择其他的方式,比如打工等,但是杀人是他们获得食物的唯一选择,但是,接着又有法官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可以等到有人无法承受而死去的时候再吃死掉的人,接着就有另一个法官提出了一个想法,便是最开始提出这个想法的人可能就是觉得自己会最先死掉的那个人,那个人后来的退出,是不想参与这个活动,最后来通过别人对他的同情而获得食物,但是只要一个人退出,每个人被杀掉的概率会增加很多,这对其他人来讲,都是绝对不可能同意的。

这本书很小,篇幅不长,但是你在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的人对这一个事件的众多看法,而且,你可以看到后面的法官对前面法官的一些看法的批判,我个人觉得这是一本很有意义值得去细细品读的一本书。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三

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啦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之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啦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二十五片作文最终让二十五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蜘丝马迹。

在最初写作文的时候,二十五个同学都没有预测到自己所写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变成破案的依据。达莱纳女士也完全没有想到,她布置的观察写作任务会演变成侦探任务,而派她到小镇各个角落的二十五个同学,实际上成啦二十五个小侦探。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我买啦那几本书时,我就想一直看这本书。这本书非常容易懂。书中的主要人物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四

当我看到这本书的时候,心想作文里会有奇案呢?我带着好奇心读完了这本书。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男孩埃尔万班上的法语老师,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25个同学在早上9点至10点之间,散布到小镇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回来后写下自己的所见所想。谁料就在这个时间段,一向和平的小镇居然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25篇作文最终让25个同学都化身为侦探!这最普通的学生作业里,每个人都暗藏着蛛丝马迹。

在最初谢作文的时候,这25个学生谁会想到自己的一篇作文,有一天会对破案有帮助呢.达莱纳老师也没想到,她布置的一次观察写作任务,会对谋杀案提供破案的证据。让25个学生变成了25个小侦探。

这本书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让我知道写作文就是要,多观察周围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仔细观察、多多思考是写好作文的基础,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五

这个将情、理、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学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该案例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富勒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法律虚构案,因其引发了数十年经久不衰的探讨而被誉为法理学史上永恒的“洞穴”,是西方法学院的必读文本。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对本案的罪与非罪作出了14种不同回答。目的不仅在于求得结论,更在于将各法理学派无比精妙却又相互对立的观点融入争论之中,在思辨中启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读者展现出一场华山论剑般的抗辩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来说,我们都知道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它的客观特征就是,当一种合法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一种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从无罪的角度,作者认为在水尽粮绝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况下,杀掉1人的替代选择就是5人全部饿死,这难道不是最强烈意义上的不得已吗?同时,人们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人从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就如同英国的法学家边沁所言“所谓正义就是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牺牲1人来挽救4人当然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

读到此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援引紧急避险的抗辩而被宣告无罪。但是,作者对该问题的思考并没有就此结束,而是从对立的角度寻求突破,进而犀利地指出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比如可以等待第一个饿死的人出现然后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轻于四命无疑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正当性的前提是牺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计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计算的吗?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什么样的对价能够让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实上,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这是文明社会不言而喻的真理。

听完上述辩驳,原本坚定的无罪判断开始动摇,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轻易地在三言两语之间就颠覆了我们的想法,我想这就是思辨的魅力。继续读下去,发现作者又从刑罚目的、法律解释、道德底线、受害人承诺、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头脑中的智慧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跟随作者的思路走下去发现自己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一次又一次被颠覆,于是惊叹于作者能够做到不断站在自己的对立面换位思考,在自我辩驳之中,完善观点,逐步接近无懈可击。

作为公诉人不正是需要这种思辨的素养吗?公诉业务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审现场是社会公众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生动的舞台,是检察机关教育群众、(展示形象的窗口。成为一名公诉人之后,我不断问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将正义用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做到“说得清、诉得准、辩得明、判得了”呢?本书的作者给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养自己的思辨思维,换位到辩方的角度自我审视,在反复思考中理清观点、夯实依据、做足准备、强化指控。

这本闪烁着思辨光芒的好书,启发我认识到与公诉结缘就意味着要与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断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履行好守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六

《作文里的奇案》一书由法国作家伊夫。格勒韦著,在我看来,这是一部很不错的适合中小学生的读物,在陪孩子读这部小说时,他很专心且热情高涨,我们一起读得很轻松。

这是一部视角独特的推理侦探小说,事情起于一堂中学生法语课,法语老师布置采风作文,范围在一个小镇上,时间是某一天的上午9:00至10:30,作文内容是通过各自的观察写一篇文章。主人公埃尔万和同班25位同学根据老师要求依时分布在小镇的每个角落,把自已的所见所思所感记录下来,没想到与此同时,往常平静的小镇正上演着一场离奇的谋杀案,小作者们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线索。主人公埃尔万组织几个同学围绕作文展开对本案的调查,最后为警方顺利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

孩子喜欢本书最大的原因是他热衷于侦探小说,()以前读《福尔摩斯探案集》就曾爱不释手,我喜欢本书原因就多了,其一是故事情节紧凑,推理缜密,环环相扣,能激发读者的思考;其二是故事中出现的人物大多是中小学生,天性烂漫天真,充满了对社会的好奇,调皮又不失社会责任感;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故事中的25篇中学生作文,角度不同,体裁不一,有散文、诗歌、小说、科幻,文笔流畅又不失天真,对学生作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老师的精彩点评也为故事增色不少。

谈到读完小说的启发,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要进一步培养小孩的观察能力,有良好的观察力和观察习惯,有利于小孩心智的成长;二是作文要思路开阔,不能拘泥于形式,不能千篇一律,要有作者对生活的理解,要天马行空,发挥想像力,思想有多丰富,想像有多大跨度,文章就会有多精彩,国内的学生作文指导,传统呆板,很难激发学生的想像力,这种走出课堂,走向生活,从生活中就地取材的作文思路很具有借鉴意义。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七

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法学家萨伯(peter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现就书中的话题仅举两例以说明几位大法官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中精妙的论证技巧:

第一个例子,首席法官表达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根据这一条,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其“不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为题,用两个新观点巧妙地绕过了首席法官的论点。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实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一旦失去了这个基础,实定法便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发时“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下”;其次,法律的规定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为了说明问题,他举了另外一个案例:在某一案中,根据把汽车停放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被告有罪,但由于当时街道被游行所占据而使得车辆无法移动,因此有罪判决最终被法庭撤消,因为在判案时要“明智地解读实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认为,综合两个观点,本案被告应该被判无罪。

第二个例子,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理由的唐丁法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被告沃尔金由于盗窃一个面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当时正处于接近饥饿的状态中,法庭没有接受他的答辩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而另一方,赞成构成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却认为沃尔金案与本案有着很多区别:首先,沃尔金可能并不是一直在挨饿,我们不知道其挨饿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尔金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的选择,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讨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这样的选择,杀人只能成为唯一选择。这样精彩的辩论让我拍案叫绝。

从以上列举的两例,我深刻地体会到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这样的例子书中还有很多。然而问题出现了:每个法官说的都有道理,而结论却千差万别,难道法律条文终将成为一场玩弄思维游戏的文字工具吗?经过思考,我想这是不会的,因为法律是具有其时代性的,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其所导致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融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处在某个时代的法律规定是具有严肃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书作者萨伯告诫我们不要“对号入座”,道理应该就在于此了。

读这本书,我认真思考了很多问题,例如法律与公众观点的协调,制度与真理之间的矛盾,同情心对法律的影响以及生命的绝对价值等;同时,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第二,在平时的学习与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讨论,这样会更使知识积累地更加扎实,研究技巧也同样会越来越高明。俗话说真理会越辩越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另外,生活中对各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思考问题时不随波逐流,不偏激固执,不被他人的观点蛊惑,而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常识进行推理判断,自主得出结论与评价,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我们在读书中不断积累知识,在思辨中不断升华内心。让我们在生活中常读书、读好书,在读书的过程中勤思考、多辩论,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愿读书和思考伴随我们的一生。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八

《作文里的奇案》一书由法国作家伊夫.格勒韦写的推理小说。这本书的主要人物是埃尔万和卡桑德拉。事情开始于一堂作文课。达莱纳女士给大家布置了一份特殊的作业,要求全班二十五个同学在早上九点至十点半之间,散布到小镇上的各个角落,去仔细观察和体会。往常平静的小镇正上演着一场离奇的谋杀案,小作者们的作文成了破案的重要线索。主人公埃尔万组织几个同学围绕作文展开对本案的调查,最后为警方顺利破案提供了关键线索。书中我最喜欢的人物是埃尔万和卡桑德拉。他们有很大的好奇心,以及留心观察、善于思考的优点,很值得我去学习,让我认识到写作文要学会观察,注重细节。找出事物的表面之下隐藏的联系。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将埃尔万和卡桑德拉那种坚持、勇敢的精神发扬起来。当你无助、彷徨时,坚持和勇敢是你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灯,照亮你前行的道路;当你失落、沮丧时,坚持和勇敢就会像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温暖你呵护你,带给你力量和希望!当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要退缩,而是应该迎头赶上,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到达胜利的顶峰!我们在学习中也应该保持着这份坚持和勇敢。当遇到难题时,不要想着我不会做,而是应该多读读题目、多翻翻书本、多查查资料。山穷水复疑无路之后,必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因为这个故事非常吸引人。《作文里的奇案》是一部独特的推理小说,故事情节紧凑,推理慎密,环环相扣,能激发读者的思考。而且作者在描写25篇学生作文时,角度不同,体裁不一,有散文、诗歌、小说、科幻,文笔流畅又不失天真,对学生作文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老师的精彩点评也为故事增色不少。

这么精彩的一本书,我也希望大家也多多的去看一下这本书,也都去学习。并像书中的主角一样拥有一颗好奇的心,善于思考的心!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九

”戴上墨镜,世界在你眼前就立即失去了光彩,个人的不幸往往是脆弱者观察生活的墨镜。”

在这本书中,那位有趣的法语老师达莱纳女士的想法——让班里的25位学生,散布在城镇的各个角落,观察街上的行人,展开想象,来写一篇作文。可谁都没有想到,这却与一个谋杀案有关,主人公矣尔万,展开行动,搜集到了全班同学的作文,做了一次奇异的“游历”。

“噼里啪啦,噼里啪啦。外面天暗的仿佛吞噬了星空,外面有事狂风暴雨,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打个寒颤。我打开阳台门,好冷啊,手冻得跟冰似的,忽然,我看到放在阳台上的几株多肉被风吹得东倒西歪。唯独梅花却傲然挺立。我把它们都抱回屋,盯着梅花出了神,脑子里思索着什么,于是我翻了翻资料:这种植物的春花温度点比普通的植物要低,所以在寒冷的季节开放。后来古人也用梅花这种精神来赞颂有着一样品德的人。

我恍然大悟,又把她重新送回"暴风雨之中”,看着他傲然挺立,我的心也不再害怕这暴风雨的夜晚了。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十

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1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十四位大法官代表着十四种对于案件的情况以及不同法学思维的认知。其中富勒笔下的五名大法官,两名认为应当维持原判支持有罪判决,两名反对,一名法官选择弃权;萨伯笔下的九名大法官,四名支持有罪判决,四名支持无罪判决,而另一人请求回避。

每一种想法细读下来都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十分流畅且有理有据,他们的观点之间有些却是互相对立的,而这本书最有意思的也就是这种思维之间的相互碰撞,细细品读其中观点,可以很好的增强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拓展自己对其他事情的认识方面,可以说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十一

一个法律、道德两难的思想实验。像在看一场辩论,充满激烈的思辨碰撞。

最终两位作者都给出了平局(逃避了责任),开放地留空间给读者。对我而言,和书中大多法官一样,清楚自己的偏向,但无法认定说这就是对或错。另外受益的是从前只看到听到道德上的讨论。这里可以多看到法律相关的逻辑。

读到故事背景就想到扳道工,一个自己已经有了偏好的题目:为救万人杀害一人,如果本人不同意,仍是犯罪。生命被量化会衍生出诸多问题:如书中提到的器官捐献(抢夺),暴君主义,各种形式的社会歧视等。但1)生命神圣更像道德认知。而没有美德未必是犯罪。如果有一半的法官或一半的人群认为此案无罪,那就更不敢说自己的道德优于别人。2)本案比扳道工更难的是,扳道工是旁观者,而探险者是在切实求生。

求生欲强过道德,是否也是人之常情。用设身处地的方式去想,我会迂腐地选择饿死不会参与抽签,可也不想指责探险者或法官12参与抽签。更进一步,和喜欢的人在一起我会选择主动牺牲。但如果只是和陌生人呢?我不希望牺牲的人是我,甚至会暗自希望有其他人乐于牺牲。所以“道德高尚”可能只是程度的区别。无法自负地去随意指摘。

另外也想到“救画还是救猫”那个辩题。我是个认为猫的生命比文物重要,近处的哭声比远方哭声重要的人。但确实也没法说爱文化的人有何过错。这个辩题很狡猾,如果把猫换成人,或换成蚊子,恐怕都没什么好辩了。但对猫,每人的好恶不一投入情感不同,就很难界定。像法律一样,固然可以画一条线定下规矩,但这条线能多精准,真不好说。

同时有赦免、陪审团、听证等方式保留特事特办的可能,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困境。不过再好的政策也会有漏洞。法官自身的道德和学识,合适的监督体系,也都是关键。

最后,我自己对本案的裁决,应该会是“定罪不处刑”吧。像“邓玉娇案”和“辱母案”一样,都认定了防卫过当造成了故意伤害。但从其他角度做了从轻处理。这有法律的进步,更有舆论监督的贡献。(不过鲍毓明案觉得还是轻了。)书中基本只提到一次舆论力量(民调)。但今天舆论监督可能地位更重要。当前社会发展更快,新生事物涌现更多,立法有着明显的滞后性,不少情况无法可依。对民众教育提高,给民众信息透明,对民众言论开放,能促进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进步。

里的奇案读后感怎么写篇十二

“洞穴探险者”一案的是富勒教授基于部分现实,精心构建的一个引发人们去思考的法律故事,这一模型集中的、深层次的反映了法律和道德在个案中的冲突和矛盾。关于“洞穴探险者”案件的讨论,一直是激烈且多元化的。从这个故事被发表到现在,不同法学流派对本案的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见解。每种见解都像一束光,从不同的方面照亮了案件,但又或多或少的存在不能触及和无法让人完全信服的部分。这一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支持判决有罪还是认为探险者无罪的人都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又无法使自己的意见在法学理论家(如果是全体公民都参与讨论,应该是可以形成多数意见的结论的)中间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认可。最终,无论是富勒教授还是续作者萨伯,都倾向于将本案存疑。

对于这么一个著名的,理论家广泛探讨的案件,虽然大家都想给出一个一锤定音的“最后判决”,但是可惜的是“第十五个判决”的做出并非易事。此处,我并不完全同意某位法官的意见,但是我所给出的意见又基本是基于几个法官主要理由的综合,所以也不能算是独立的“第十五个判决”,而应该算是某种意义上的折中。

我认为,作为法官,应当严格维持法的传统,遵循立法至上原则,根据条文“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都应该被处死”规定,在对法律正常的、一般语境下的理解范围内做出判决探险者有罪。同时,提出恳请行政赦免的司法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裁判。

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经过合法程序由合法主体所立,且并无明显的违背人性道德和常理的。也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去考量这个法律条文,条文本身是没有明显违背道德,不属于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恶法范畴。在本案中适用虽然可能会引发一部分人认为显失公平,有损正义,这也只能理解为法条的漏洞和立法者的考虑不周,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这一法条的效力。

其次,本案中适用法条虽然会引起不公,但是法官在裁判时还是应该严格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

在英美法国家,法官造法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但是在本案的假定中,联邦法律是禁止法官造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福斯特法官认为探险者所处的洞穴处于“自然社会状态”,并不适用联邦法律,而是应该适用原始的所谓的“自然法”,汉迪法官建议交由公众以“常识”来审理,这两种意见无疑都是对现行联邦法律的规避,变相的进行法官造法。这显然是有违联邦立法传统的,一旦开了先河,联邦法律的权威将会受到各种“个案”的挑战。这种破坏法制统一性和稳定性的做法,其可能的危害性要大于收益,应该不予采纳。

类似于本案中的情况,正如伯纳姆首席法官所说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到。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漏洞。立法者并非上帝,因此即便是再精准周全的法律,在不断流逝的时光和无奇不有的世界中,也会有未能涵盖的漏洞出现。如果能在案发前发现并堵住漏洞自然是最好的。然而现实情况却往往是漏洞伴随着案件的发生才被发现。这时如果却有必要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就不得不面临一个艰巨的选择:本案中直接变通适用法律,“本案弥补”;或者是严格的执行有瑕疵的法律,在本案审结后由立法者进行“案后弥补”。应该说,本案中持无罪判决意见的法官们,基本都是适用了“本案弥补”这一方式。然而,这一方式无可避免的掺入了很多法官个人的情感和道德因素,是法官对法律的一种再造。即便是所有的法官都是绝对的公平正义且道德价值观正确的“理想化法官”,这种行为也可能引发司法上的不稳定。如果再把“理想化的法官”这个假设去除,考虑到法官的个体化差异,这种不稳定所带来的危害就更显而易见了。因此,本案弥补的方式并不合适。

适用“案后弥补”的方式,显然会造成本案的不公。这种不公会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律道德性的指责。然而,这种不公和不满,是维持法律长久统一和法律权威性的必要成本。法律的道德性本身也只存在于立法活动中,这种指责只能指向立法活动,也只能由立法活动来弥补。对于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来说,就应该仅仅对法律本身负责,准确无误的适用法律。法官应该尽量避免被公众的呼声,甚至个人的感情好恶影响,毕竟法官的终身制和独立性就是为了保证法官的判断不受社会的左右,仅仅对法律本身负责。

在法律的范围内部分的消除法律僵化所带来的不公。直接的适用条文进行判决,毫不犹豫的将四名探险者处死,虽然在形式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性,但是会让法律本身的权威受到人们的质疑。对于这种僵化引发的不公,联邦法律本身就规定了行政赦免这一制度。福斯特法官认为行政赦免是法律外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的“耻辱”,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行政赦免这一制度本身就是由联邦法律所确立的并赋予效力的,因此,这一制度本身也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环节。有罪但赦免,这一看似矛盾荒唐的判决,其实恰恰是让法律的稳定性和正义性都能兼顾的最好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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