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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垃圾分类方案(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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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垃圾分类方案(大全13篇)
2023-11-24 08:05:17    小编:ZTFB

方案的评估和调整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以便及时纠正问题和优化方案。方案的完美需要有合理的时间规划和资源管理,我们应该如何做到这一点?接下来是一些经过多次实践验证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方案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一

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太仓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委托,为其拟采购垃圾车,吸污车和扫路车(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tcrj20xx-tc-g-003号。

2.招标内容:

第一标段:3吨压缩垃圾车3辆,采购预算:84.00万元。

第二标段:8吨扫路洒水一体车1辆,采购预算:68.00万元。

第三标段:吸污车1辆,采购预算:28.00万元。

第四标段:5吨拉臂式垃圾车1辆,采购预算:29.00万元。

3.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发标时间:自上网公示日起至20xx年12月1日止9:30-17:00(北京时间、双休和节假日除外),发标地点:太仓市长春北路25号万和综合楼四楼。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标段不限),若需邮寄另加50元邮寄费。

6.招标文件答疑将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在20xx年12月5日16:00前发送至各投标单位。

7.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20xx年12月19日09:00~09:3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xx年12月19日09:30时。

开标时间:20xx年12月19日09:30时。

投、开标地点: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市长春北路25号万和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8.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9.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第一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

第二标段:壹万元整(?:10000.00)。

第三标段:伍仟元整(?:5000.00)。

第四标段:伍仟元整(?:5000.00)。

投标保证金办理帐号:

帐户名: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3050020110120100011512。

太仓浙商银行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达到指定帐号(除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1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

交货及安装地点:太仓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12.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13.采购单位:太仓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联系人:胡平联系电话。

14.招标代理人(机构):太仓润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仓市长春北路25号万和综合楼四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215400。

联系人:赵佳、邱小辉。

15.投标单位报名时须携带: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必须为投标单位员工,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

提供的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红色印章。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二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同时,明确北京市城管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

措施。

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厅、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最高可罚5万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文化。

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报告。

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等四大类。

垃圾分类,首先是明确分类标准。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垃圾分类容器怎么设置?会不会“撤桶”?修改后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三十六条具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源头减量。

党政机关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修改后的《条例》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市政府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约束机制。

个人多次不分类投放垃圾最高罚200。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

买卖合同。

中明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本市鼓励净菜上市,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餐厨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

(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

(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渣土消纳许可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资料中应当包含渣土消纳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餐厨垃圾或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第四十四条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废弃蔬菜、果品。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第四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第四十九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生活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本市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

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运餐厨垃圾车辆的执法检查。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五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彰、积分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市和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十六条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二)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路施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视为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四)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五)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六)餐饮服务单位,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

(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企业和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四

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会被罚款。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关键词有哪些。

分类:简化标准分厨余、可回收等四类。

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比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收集: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修改后的《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

对于一个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公等公共场所,《条例》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收集容器。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减量:北京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据介绍,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条例》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设立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垃圾分类。

修改后的《条例》延续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要求建立分段监督举报机制,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罚款:单位最多罚5万个人屡教不改可罚。

修改后的《条例》实施后,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

其中,单位未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条例》提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

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北京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条例》认为,北京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同时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五

垃圾分类是人们文明程度的表现,对城市进行垃圾分类有效处理,既可以改善环境,也可以将垃圾废品利用,不是一举两得的美事么!可是在我国垃圾分类并不是十分得明显,在日本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每个人的一种习惯,日本可以将垃圾变废为宝,重新利用。因此日本的环境有很大的提高,并且日本的垃圾分类有许多种样。因此在日本,他们的环境有很大的提高。

在我国垃圾分类有许多种样,例如: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可是,事实上我们并不是真正的这样做,造成我们环境污染的很严重。

只有混在一起的时候才叫做垃圾,一但回收就都是宝贝。垃圾分类创造了一个无污染的社会,一个资源循环再生的社会,耳这一切只需要我们的举手之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丽。

垃圾桶的用处。

我设计的垃圾桶可以分成两边,一边是放可以回收的垃圾,一边是放不可回收的垃圾。

垃圾桶的用处可大啦!它不仅可以减少许多垃圾,保护环境卫生,还可以告诉我们好多知识。比如说放在可回收的垃圾箱里的东西有电池、瓶子等,放在不可回收的垃圾箱里的东西有苹果核、香蕉皮等,只要大家都留心下身边的垃圾,这样就可以让环境更美了。

小朋友们,是不是听了我详细的介绍,觉得垃圾桶有很大用处啊!告诉你们,如果没有垃圾桶,你们家的垃圾就会熏死你,也会传播很多疾病。

小朋友们,你们一定要记住,垃圾桶是我们家居生活重要的用品之一,还请你务必牢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六

一、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垃圾与人类的关系,知道我们可以变废为宝。

2、学习如何进行垃圾分类,懂得垃圾分类的常识。

3、激发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4、学会在日常生活中保持乐观的情绪,逐渐养成乐观开朗的性格。

5、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明确五官的重要性。

二、活动准备:

电脑课件、不同色的塑料桶或唐瓷桶四个(红、绿、蓝、白)、分类标签(金属、玻璃、塑料,有机物)、一袋准备扔掉的垃圾(纸盒、玻璃瓶、塑料袋、果皮果壳、易拉罐等物)。图书、照片等。

三、活动过程:

1、出示垃圾筒,引导学生讨论:

这是什么?什么是垃圾?垃圾有没有用?如果我们的周围都是垃圾,生活会变得怎么样?那我们该怎么办?垃圾分类很重要,可以把有用的垃圾回收,还可以减轻垃圾场工作人员的劳动量,真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今天我们也来学一学垃圾分类吧。

2、出示一袋垃圾,通过提问引导学生分类。

(1)请小朋友按自己的想法把这袋垃圾里的物品进行分类,说说分类的理由。教师根据其分类情况给予肯有或建议。引导孩子们发现其中哪些是易燃的?(纸、果、壳、塑料)哪些是不易燃的?(玻璃瓶、易拉罐)易燃物中哪些是对土地无危害的?(纸、果壳)哪些是有危害的?(塑料),最后分出四种情况:有机物、金属、玻璃、塑料。

(3)请学生议论哪些颜色的桶适合放哪类东西?教师引导学生发现下面的对应关系:绿色dd有机物;白色dd塑料;蓝色dd玻璃;红色dd金属。然后将分类签贴于桶上。

3、检查学生对分类知识的掌握。

教师提供若干物品,请学生说出应扔到哪里。大家做判断。

4、把垃圾分类桶放置固定角,提示学生这样去做。

延伸活动。

教学反思:

“垃圾”是环保教育中首选的教育资源,教师抓住了垃圾的“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帮助学生体验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对培养学生初步的环保意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周围生活中的资源,我们加以巧妙利用都能成为学生园的教育资源,生活处处是教育。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七

按照上海市《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和闵行区《关于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____-2020年)》的文件要求,我区将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文明小区、文明村、文明单位应主动参与、积极行动,在推进垃圾全程分类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为此,我们倡议: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四分类标准。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垃圾分类活动,主动践行分类投放。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垃圾分类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率先垂范,做垃圾分类工作的先行者。

要充分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帮助广大市民熟悉《垃圾分类宣传手册》相关知识,社区家庭从厨房餐厨垃圾分类做起;单位办公室从回收废旧纸张和有害垃圾分类做起。各中小学要广泛开展“小手牵大手”行动,带动家庭的每一名成员,让垃圾分类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文明小区、文明村、文明单位要广泛听取民意,集聚民智,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决中来,发动群众献言献策、群策群力,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行之有效、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全力助推我区垃圾全程分类工作。

各基层党组织要督促所属党员切实从自身做起,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鼓励市民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监督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工作,汇聚起全区人民共同建设“德厚闵行文进万家”的强大正能量。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垃圾分类人人参与,垃圾分类人人受益。让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共同携手、从我做起,积极投身垃圾全程分类工作,为闵行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造品质卓越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城区作出积极贡献。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八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20____年4月22日是第42个世界地球日,这次世界地球日的主题是--“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

地球,是我们美丽的家园。校园,是我们播种希望的田野。

优美和谐的环境为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无限的乐趣。良好优质的校园环境为我们的成长、学习营造惬意的氛围。

校园需要爱护,环境需要保护,地球需要呵护。长期以来,我们习惯将各类废弃物和垃圾混装投放于垃圾收集点,这种方法便于垃圾的'集聚清理,但具有可利用价值的物品却难以回收。

目前,垃圾还是依赖填埋的方式处理,随着垃圾填埋场的逐渐饱和,垃圾围城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想象,而是迫在眉睫的压力。为减少资源的浪费和垃圾的减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垃圾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塑料、金属、玻璃、纸类、织物等,扔置于绿色的可回收垃圾筒内)、不可回收垃圾(食物残渣、瓜皮果壳、烟头、尘土、卫生废纸等,扔置于黄色的不可回收垃圾桶内)、有害垃圾(荧光灯管、油漆桶、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旧电池等)、其他垃圾(建筑垃圾、旧家具、旧家电以及除分类以外的垃圾)。

也许大家觉得垃圾分类有些麻烦,但是,可回收垃圾积少成多,在这个简单的过程中,我们的举手之劳,悄然为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垃圾的减量做出了很大贡献。本学期,我校少先队开展了“回收废旧书刊给学校添点绿”活动,不仅美化了办公室的环境,还创造出财富,给学校添彩。地球只有一个,她的生命看似强大,实质却很脆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我们相信,我们的天会更蓝,水会更清,金色的梦里旖旎无限!

当绿色在地球上一点点消失,当垃圾逐渐侵占我们的家园,别在声声叹息中让幸福走远,快快行动起来。你可知道,城市的命运并不取决于多少公里外的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而取决于我们把垃圾丢出去的那一刻,动手改变,参与垃圾分类,保护地球家园!

曾记得有人说过:“我们今天的祖国,不是从祖宗手里继承下来的,而是向我们的后代借来的。”是啊,一幅幅真实的景象摆在我们面前。一幕幕悲惨的现实在生活中上演。

为了地球的洁净,生命的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参与到垃圾分类活动中,保护环境,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垃圾分类,绿色家园,从我做起。在此我们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

行动起来,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做好垃圾分类。为了一份洁净,让我们合理投放垃圾。无论你是在校园,还是在家里,或在公共场所,让你们的举手之劳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素养,一种航标。

行动起来,手拉手,小手拉大手,用我们的行动感召你们的家人、友人、周围的人参与垃圾分类收集!

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共同缔造一个美好的明天!

倡议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九

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条例》在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同时,明确北京市城管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餐厅、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最高可罚5万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引导绿色消费出发,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首先是明确分类标准。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垃圾分类容器怎么设置?会不会“撤桶”?修改后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三十六条具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源头减量。

党政机关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修改后的《条例》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市政府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在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业务经营企业。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约束机制。

个人多次不分类投放垃圾最高罚200。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十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修改后的《条例》注重源头减量,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件包装材料,设定多项罚则,餐饮、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罚重点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多次违规或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混装混运也将被处罚。修改后的《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十一

对于北京市民来说,“垃圾分类”已成其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其实,除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外,北京的酒店、景区等旅游相关业态,也将面临垃圾分类这一新课题。

据悉,本市在旅游等行业将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其中,除了此前曾引发高度关注的酒店试点不主动提供“6小件”之外,北京的a级景区也将强化实施垃圾分类。

具体来说,市文旅局将加强对a级景区的宣传教育引导和培训,督促落实好垃圾分类。在新评a级景区,以及存量a级景区复核中,凡未能按规定做到垃圾分类的,实施“一票否决”,即:非a级景区不能评定为a级景区;存量a级景区,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低a级景区等级或取消景区a级资质。

“垃圾问题,从来都是让景区最头疼的问题。”某景区负责人如是说。据统计,目前北京共有a级景区244家。此前,每逢旅游高峰期,部分景区内出现大量塑料袋、空瓶、食物残渣堆积的情况,确实一直困扰着景区经营者和景区内的卫生清洁人员。

但另一方面,个别景区对于游客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一直备受各界诟病。就在今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日游”消费体验调查结果也显示,本市仍有一些景区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的问题,例如,故宫垃圾桶有过满现象;世园会景区内的卫生间与垃圾箱没来得及清理;长城垃圾桶太满,清理不及时;动物园内个别动物排泄物清理不及时等。此前,驴妈妈旅游网还披露了一份面向网友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81.8%的游客承认自己曾在景区随意丢弃过垃圾;超过一半的游客认为自己在景区乱丢垃圾的原因是景区垃圾箱布置太少或垃圾箱位置不明显。不过,在这份调查中,也有72.6%的游客赞成景区垃圾回收行为,其中近九成的人保证自己下次去景区游玩一定注意垃圾分类。

欢乐谷、天坛已实施。

“在景区内垃圾分类的问题上,共有两大类社会责任主体,一类是景区,一类是游客。”北京旅游学会会长安金明表示,景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垃圾分类政策,确实需要这两类主体形成合力才能顺利推行。

然而即便如此,在调查中,不少景区和游客均表示,景区内实施垃圾分类还需要跨过多道难关。据悉,目前本市已有a级景区开始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比如北京欢乐谷相关负责人就表示,7月园方就已初步确定了垃圾分类试行方案,并在逐步落实。北京天坛公园相关负责人也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按照现行规定,天坛已经实施了对绿化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的措施。

但与此同时,还有多个景区表示,垃圾分类落实在实操层面,仍然有不少难题待解。北京某a级景区负责人就表示,虽然园区内已实现一般化垃圾分类了,饮料瓶、纸壳、动植物产生的生物垃圾、厨余垃圾、游客的生活垃圾等,都能够实现基本的分类,但如果真的要严格实施垃圾分类的标准,还需要确定具体如何分类;配套垃圾桶、垃圾袋的投入成倍增加如何解决;游客错投分拣环节由谁来负责;后续垃圾清运、处理环节能否跟得上园区实施垃圾分类的进度等,“垃圾收集后的运送和处理环节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后方真正能做到分类处理,前端下大力气进行分类才有意义”。而上述天坛公园负责人也表示,对于景区来说,设置分类垃圾桶、对游客进行引导、教育等还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后方垃圾处理配套环节能否跟得上。

游客认知不同。

公开消息显示,目前,景区内的垃圾根据来源划分主要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其二是旅游经营开发单位和个人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建筑垃圾、“三废”垃圾等。

“不可否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景区内进行垃圾分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表示,虽然目前具体实施方案还未披露,但如果启动初期分类标准就非常严格的话,确实需要给景区和游客留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吴丽云直言,与居民实施日常生活垃圾分类不同,景区的游客来自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他们对于垃圾分类的认知基础各有不同,不少游客自身可能并没有垃圾分类的习惯和知识,在此过程中,景区运营方就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对游客进行引导、教育。安金明还提出,在北京垃圾分类实施初期,可能还需要景区方单独聘请清洁人员对游客未正确分类的垃圾进行再处理。

由此,吴丽云建议,新政实施应该设置一个过渡期,在逐步推行、宣传这项制度的同时,让后端的垃圾分类清运、处理等环节都能跟上前端的分类需求,这样才能让垃圾分类充分地发挥效果。

另一方面,从游客的角度来说,多位到访过北京a级景区的网友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园内找不到有明确分类的垃圾桶等投放设施,是自己无法及时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主要原因,还有消费者直言,如果个别游客不按照规定分类而随意乱扔也没人管的话,自己可能也就不那么注意垃圾分类了。在业内看来,包括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划垃圾分类设施、是否设置游客监督管理鼓励措施等,也都是北京景区在实施垃圾分类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十二

根据规定,北京市垃圾分类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其他垃圾: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的生活垃圾。

02。

如何分类投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放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此外,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农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03。

垃圾桶好找么?我们小区有什么分类垃圾桶?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条例指出,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垃圾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设置,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04。

扔错垃圾真的要被罚吗?怎么处罚?

条例明确,罚!具体来看——。

单位扔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个人扔错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05。

根据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此外,北京市支持各区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06。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是谁?

条例明确,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如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07。

还修订了哪些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北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北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

北京垃圾分类方案篇十三

“垃圾分类”这个词,想必大家现在已经耳熟能详了吧?垃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个东西,可它又脏又臭,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接触它。殊不知,如果大家能把垃圾合理的分类回收,它也能变废为宝哦!

在宁波,红、绿、蓝、黑4种颜色的垃圾桶比较常见,它们分别代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我们平时吃剩下的食物、瓜皮果壳等是属于厨余垃圾,它们被运送到专门的厨余垃圾处理厂,可以生产沼气和做肥料。我们用过的废纸和矿泉水瓶都要放入蓝色垃圾桶,它们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一吨废纸如果被有效的回收利用,就能生产出0.85吨再生纸,相当于少砍伐17棵大树呢!而废电池、灯管、过期药物等是属于有害垃圾,一定要放入红色垃圾桶。可能有人会说,一节废电池有什么大不了的,埋在土里,过几年不就成了土壤的养料了吗?这种想法可是大错特错的,废电池不仅不会变成养料,反而会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日积月累还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所以我们要大力倡导垃圾分类,让各种垃圾通过分类处置,回收再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垃圾箱前。

环保,是大家都需要的。垃圾,是不能随便乱扔的。

清晨,我手里拿着垃圾袋准备去倒垃圾,走了不久,看见远处有个垃圾箱。

出乎我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小姑娘看也没看自己的脏裙子。只看看垃圾箱旁地上的垃圾,她便蹲了下去把垃圾一个一个捡到垃圾箱里。她那小手忙上忙下。终于她站了起来,看见被她弄得干干净净的地面脸上路出了满意的笑容。这时她才把她手中的垃圾扔进垃圾箱里。爷爷问她:“小美,裙子脏了心疼吗?”“不心疼,裙子脏了可以洗,这只是我一个人的事情,而垃圾箱旁边乱七八糟,那可关系到许多人的事。你想想,这样就让清洁工多了一份劳累,让大家看不过去,也不会在这里扔垃圾了。”小姑娘用她那甜美的声音说着。看了小姑娘的一举一动,听了她的一言一行。我感到很惭愧,脸上直发热。低下了头。当我再回过头来时,爷孙两已经有说有笑地走远了。

让我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一名环保使者,一起保护环境,共创绿色家园。

今天下午,我兴冲冲地前往杭州图书馆参加杭州网组织的“垃圾分类大体验”活动。

今天的功课我可是早就准备得倒背如流,可谓:有备而无患且信心十足,你啊要是现在来考我,保证对答如流,因为来得早不如来得巧嘛!

首先我们进行了自我介绍,并告诉大家今天自己带了什么垃圾,属于哪一类,大家带的垃圾各不相同,应有尽有,琳琅满目,有塑料瓶;有塑料袋;有白纸;有果皮;还有电池,而我带了两张广告纸,两节电池和一张餐巾纸。

接着杭州网的黄老师把我们五人一组分成四组让我们合作化环保小报,这下子我们立刻沸腾了起来,开工后大家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我们并没有乱,而是井井有条十分顺利,只是我们小组的一个小朋友不肯把自己的彩笔借给大家用而耽误了一点时间,但最终还是把一张精美的小报完成了而且还得到了一个水杯呢!

但愉快的时间总是短暂的,转眼间这次活动就结束了,这次活动不仅让我了解了垃圾分类的知识,还让我知道了它的重要性,最后我希望大家都能积极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因为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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