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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督查检查工作制度(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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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督查检查工作制度(优秀10篇)
2023-11-23 00:23:58    小编:ZTFB

总结可以促使我们保持学习和工作的持续进步和优化。在总结中,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例和案例,以增加可读性和说服力。这是一些培养孩子创造力和想象力的活动和方法,希望对家长有所帮助。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一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统一规范化管理,为了明确管理者下基层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使管理者在加盟店和直营店员工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公司针对管理者下基层检查工作时特制定以下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管理者和各部门员工

三、岗位职责内容:

3、1各部门负责各自分管岗位的监督、检查、指导、执行;

3、2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岗位的监督、检查。

四、下基层工检查工作相关规定:

4、2管理者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必须在不影响加盟门店和直营门店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

进行;

4、4管理者下基层检查工作要对基层员工保持

问和沟通;

之下出现此类现象;

4、10管理者每次下门店必须做好工作记录表,存档3个月备查,没有记录视同未检查,检查结果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五、检查:

5、1各部门经理负责每月检查本部门员工工作检查记录;

5、2总经理负责每月抽查各检查部门的工作记录;

5、3员工反馈管理者下基层检查的工作表现。

六、激励:

6、1管理者检查工作中的态度恶劣或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经查证属实罚款50元;

6、6违反上述规定其他规定罚款20元。

一、就业局每周要对所属辖区内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工作完成情况督促、检查。同时,对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定期下基层走访检查采取所在辖区内随机抽查方进行,不做事先通知和告知,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走访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针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岗、空岗、请假手续是否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勤部门每月汇总一次出勤情况并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病假、公出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误的地方,工作人员可在公示后3日内到考勤部门核对更正。

2、工作人员的出勤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奖励、评先和工资等挂钩,应认真遵守和正确对待。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如无事请假等、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针对劳动保障协理员请假手续不合规、擅自离岗、空岗达到三次以上辞退。

四、下基层走访检查活动后,对发现问题,责成相关负责人进行督促和及时整改积极改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对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诫勉;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屡教不改的工作人员按照协理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一、领导班子下基层走访调研。党组每位成员每月到挂点分局1次,走访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认真查找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环节和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并帮助基层组织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努力为基层干部解决生活困难,为基层××分局办实事。

二、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每季到挂点分局辖区内的大型企业走访1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努力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并认真倾听他们对××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走访,体现××部门注重以人为本,和谐共处的服务理念;体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的精神。

三、机关股、室负责人到基层。机关负责人每月到基层分局工作指导1次、要针对本股、室业务工作特点,加强与基层分局干部职工的沟通和交流、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基层业务工作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机关股、室服务基层、统筹安排全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转变机关干部作风,切实提高履职效能。

全生产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出现的小问题,当场进行提醒并指导。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要深入基层干部群众,深入监管服务对象。了解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状态、困难诉求,收集基层干部群众和监管服务对象遇到的问题和难题,严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坚决不搞特殊化,要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严守纪律,一律轻车简从,严禁迎来送往、大吃大喝,不得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学习培训制度

工作队要认真组织队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法律知识;学习全国“两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八届十三次全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宣传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大战略思想,使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深入民心;宣传全县“十一五”发展成果和“十二五”发展规划,宣传全镇当前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引导群众坚定加速崛起、富民强镇的信心;学习全县县乡干部下基层活动的有关文件,努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队员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参加县活动办举办的其他学习培训。

2、例会交流制度

每周一召开全体工作队员下基层活动工作例会,听取各队员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汇报为民排忧解难、促进和谐发展、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及配合重点工程建设方面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指导“民情日记”记录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召开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及镇活动办工作会议,研究分析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3、请销假制度

下基层活动期间,工作队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工作队员请、销假必须向各片队长汇报,工作队员请假三天以内的须经工作队长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的须经镇活动办领导批准;检查中,发现队员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一次通报批评,二次通报队员原单位,三次作为不合格队员,建议原单位调换。

4、新闻报道制度

各工作队队员要经常向各片队长、镇活动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要随时报告给工作队长;镇活动办统一向县活动办、宣传媒体及有关单位领导报送下基层活动资料;各队员要及时将开展的各类工作以电子版向镇活动办传送,再由镇活动办负责向上级机构及新闻媒体传送。

5、工作汇报制度

工作队要按照县活动办要求,及时、准确汇报工作队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各类计划与总结、简报与信息和统计报表与工作台帐;各工作分队本身及所在片和村如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工作分队队长、工作队队长的领导责任。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二

为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五)其他事项的查办。第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第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第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第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第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第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第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第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第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第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第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第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第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第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

2.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12月28日上午,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调研员郝书志、副处长龚军强一行,在市农牧局副局长耿文广、监督检查处副处长牛战峰的陪同下,对我县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政府办、粮食局等负责同志参加。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我县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后,认真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检查组对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认为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重视,基础工作规范扎实,工作有亮点、有创造性,实实在在体现了磁县创建创新示范单位的水平。

同时,希望我县继续努力,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创建工作要求,再系统规范各项资料、档案,力争顺利通过国家粮食局验收。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强化执行,严格时限、提高效能,以查促办、有办必果。

学院行政办公室代表学院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

(一)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要点;

(二)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学院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四)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督办事项,上级来文来电需限期办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及要求。

(一)任务分解。

学院行政办公室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分解任务,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责成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规定时间认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二)结果反馈。

1.凡是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及时返回办公室。反馈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2.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事项的院领导汇报原因,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时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3.对未按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办公室将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单”;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回复详细缘由。

4.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每月一梳理,及时向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反馈材料包括文字分析、汇总附表,并及时上网公开。

(三)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将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调查情况、来往文件、督办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督办通知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必须将结果作详细记录。

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在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粮食局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粮食局。

(三)审核公示。省粮食局负责对创建申报情况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国家粮食局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

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粮食局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积极培育,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省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创新示范单位要撤销其称号。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办案工作制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检查制度。凡属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初核案件和挂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结,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所属纪委、派出纪检组自办的大案要案一经立案,应及时将《初步核实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报市纪委案件联系室备案,以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凡立案后15日不报送“两表”的案件,不得作为加分案件参加当年的考核评比。

1、市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按照办案区域分工,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委、派出纪检组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2、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成立查办案件指导组,指导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分工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检查室主任组成。

3、指导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办案工作形势,经常到所属纪委(纪检组)检查了解办案情况,协调矛盾,解决问题。

4、下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在办案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时,指导组应及时帮助分析案情,必要时可派员指导和协助;对下级纪委、监察局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应及时给予解答,自身无法解释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不能含糊其辞或置之不理。

1、推行目标管理。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应将年度办案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及时给乡镇纪委及县(区)直纪委(纪检组)下达年度办案目标,并将完成办案目标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考核。

2、落实责任制。县(区)纪委、监察局由委局领导带队,职能室参加,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工包片,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协调办案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排除各种干扰,着重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等问题。

3、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会议,重点分析乡镇纪委办案形势,找出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对办案后进乡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后仍然无案件或无案源的乡镇,要逐个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市纪委、监察局要把抓乡镇纪委办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纪委办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5、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和办案先进的乡镇纪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出违纪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视情追究其领导责任。

1、强化办案时效观念。依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初核为2个月,立案审批为1个月,立案调查为3个月,一般案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属疑难复杂案件或大要案,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2、从事信访、检查、审理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如被查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故交,应主动申请回避。

3、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如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或发生查而不处,弄虚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初核案件报结时,经领导审查认为取证不到位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证;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证据不全的,调查人员应独立或与审理人员一道补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着不办。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四

为确保局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机关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原则》,制定本制度。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开展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3、坚持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

1、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落实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督促、检查本级局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4、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5、领导交办的其它督促检查事项。

1、局办公室是承担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与其它业务机构分工协作开展工作。

2、督查机构的职责:组织协调系统督促检查活动;通报有关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根据领导同志的意见处理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提出评议意见等。

3、其他各业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督查工作。实行谁办文办事谁督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讲求效率。

1、登记立项。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机构负责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局长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督查机构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立项并做好有关内容的登记,并由督查机构统一填发《督查通知单》。

2、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3、审核办理报告。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

4、办结反馈。

凡是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部门汇总形成《鞍山工商督查》,反馈给有关领导,由领导决定是否在全系统发布。对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与督查机构勾通后,向有关领导反馈。

5、立案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1、催办查办。对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督查。对重大督查事项,要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实地督查。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会同有关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有连续性特点的重大工作事项,应对各个工作环节实施阶段性督查,并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

六、督查工作要求。

1、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务求实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2、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并对督查结果负责。

3、严格督查工作奖惩。对督查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以《鞍山工商督查》形式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鞍山工商督查》上给予通报批评。

4、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大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做到保密秘密。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五

3、  宿舍管-理-员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

各部门主管监督宿舍管-理-员是否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

宿舍管-理-员未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

住宿安排

4、  对员工直属亲戚来厂探亲必须在门卫处凭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厂,询问是否住宿,住宿必须经宿管员和大堂客房登记住宿(按大堂制度办理),严禁未经登记擅自留宿。外来住宿必须是员工的直属亲戚,严禁来访者单独在集体宿舍房间逗留,探亲访友在宿舍逗留不得超过22:00点。

保安、宿管员对员工入住宿舍,不定期检查、监督,同一宿舍员工对来访住宿者是否办理住宿手续进行监督,对未办理住宿手续,住宿的',向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举报,被访员工对来访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被访员工擅自将来访人员留在宿舍住宿,被访员工乐捐100元/天。同一宿舍员工知情不报、故意包庇或隐瞒来访人员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与同宿舍员工共同承担责任,被访员工需承担双倍责任。

住宿制度

2、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4、  严禁将手机、现金、手饰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房间内;

人员离开房间必须锁好门窗,宿舍管-理-员对宿舍物品不定期检查;

如保管不当造成财物失窃,自行承担损失;

宿舍员工监督维修的及时性,维修员辩别是否人为损坏;

6、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宿舍内严禁使用、存放一切危险、易燃易爆等国家违禁物品,禁止吸毒。

宿管员检查擅自藏匿违禁物品,吸毒人员,同宿舍人员有权、有义务对藏匿违禁物品监督举报。

对故意损坏物品和存放违禁物品、吸毒的当事人进行举报,举报人给予奖励200元/次,发现违禁物品立即没收并对当事人乐捐100元/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由违规人员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卫生制度

3、 搞好宿舍卫生工作,检查标准:(1)地面无油腻,(2)无垃圾,(3)玻璃清透明亮,(4)马桶无黄色迹象,(5)台盆不脏乱,(6)日用品摆放整齐等,衣物堆放整齐。

同一宿舍员工相互监督,是否将垃圾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个人物品是否摆放整齐,整洁。

对房间卫生差的员工乐捐20元/人/次;对房间卫生好的员工奖励20元/人/次,并张贴公布。

水电使用制度

1、  住宿的员工除公司补贴,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同一宿舍住宿员工按登记入住的日期分摊。

公司补贴每个房间电费为10度;水费5月至10月每人2吨、11月至次年的4月每人1吨,超出部分按入住登记日期分摊。

每月1至5号公布上月使用水电费用,员工核对水电费用是否错误以便宿舍管-理-员更正,超出5号到次月调整,水电费核算错误,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宿舍。

稽核部发现以上事项弄虚作假或负责人未执行监督对负责人处以10/次乐捐,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赔偿管理制度》赔偿。

注:

2、本制度由稽核中心负责稽核、处理;

3、若在运行过程中遇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稽核部指导 ;

4、运行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

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重点要害部位,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学院的稳定和学生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点。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的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对学生宿舍的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组织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和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二条 防火是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重点。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宿舍工作人员和住宿的学生都有保护、爱护的责任,并会使用灭火器、会使用消防栓。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应及时报修,过期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发现起火时要立即报警,并立即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学生宿舍要按照学院规定建立以宿舍管理人员为骨干、学生为主体的义务消-防-队,担负学生宿舍火灾初发时的扑救工作。

第三条 在学生宿舍居住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和安全用火规定。在学生宿舍中布设电源线路,必须经学院后勤部门批准,并有专业电工施工,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生明火、焚烧物品、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生宿舍要建立门卫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纪律。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要进行登记。持物出宿舍时应查验身份证件,并对所持物件进行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要在学生宿舍临时住宿的,必须经学生所在系领导批准并出据文字证明,宿舍管理部门才能安排住宿,否则要令其离开,不听劝阻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凡发现工作人员或者学生有经商行为的,宿舍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听的,报告保卫部门处理。禁止外来人员到学生宿舍推销产品或买卖物品,一经发现,保卫部门要扣留产品或物品,严格查对其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齐的人员没收其物品,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 学生宿舍是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经常保持楼梯和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自行车,严防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学生宿舍建筑设计的紧急疏散通道要能随时打开,禁止将疏散通道隔断作其他用。

第七条 学生宿舍要设置安全可靠的晒衣架,凡有阳台的宿舍晒衣服只能在阳台内进行。禁止学生站在窗台上、站在晒衣架上、站在活动物体上去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第八条 学生的现金、有价证(卡)、贵重物品等,要加强保管,不得乱丢乱扔,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发现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发现有人现场作案时,应迅速向周围同学发出求助信息,将作案人员擒获,扭送保卫部门处理,或报告保卫部门来人现场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放置的计算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关于加强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的规定、制度使用计算机,禁止使用计算机收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黄色、影响学院稳定等信息。

第十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要按规定主动上交保卫部门,否则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其他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时,应及时劝阻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保卫部门要立即派人收缴,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燃放鞭炮、扔摔酒瓶、故意起哄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六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相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七

第一条依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意见》精神,为保障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副校长担任督导工作联络员,配合开展督导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积极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接受督导评估前,学校以自评为基础,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条接受督导评估时,校长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共同查摆问题。

第六条学校形成落实督导意见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机制,在督导评估结束后对督学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促进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八

为逐步实现部机关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部务会和部领导决定交各科室办理的重要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5、各科室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县和本部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1、立项。综合科根据市组考评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经会议研究后下发《任务分解表》。

2、督办。综合科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反溃综合科对各科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调度,并向部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重大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分解。综合科进行分解立项,拟定阶段督查工作要求,经部领导审定后交有关科室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综合科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综合科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部领导协调。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部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综合科每月、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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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建立学校督导制度。

第二条在督导的同时,抓好全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引导教师撰写论文、研究课题,并对各科课堂教学进行深入跟踪研究,推动课改,提高全体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三条督导室接受学校委托,进行专项督导并完成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督导室以“督教、督学、督管”为工作定位。以严格要求、细致认真、实事求是为原则,以把握现状,控制过程,反馈结果,咨询参谋为工作目的。

第五条勤沟通多交流是做好督导室工作的基础。督导室积极配合教务处、教科室、教育处、年级组,围绕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充分发挥督导室的检查、督促、帮助、指导的职能。

第六条督导室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熟悉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3.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4.身体状况良好,有工作时间保证。

第七条督导室成员有以下职责。

1.对教师贯彻执行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价和业务考核,随堂听课,并根据听课情况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参与学校对教师的课堂测评和综合评价。

3.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经常性的对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督导落实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监督和检查各年级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主要是工作计划落实,师生的日常管理,学风、班风建设,班主任培养与建设、学生的行为养成教育、安全教育以及住校生管理等。

6.监督和检查学校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8.参与完善和推动学校教学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督导落实学生成绩跟踪管理教学评价方案在各年级的实施。

9.负责开展落实学校的课题研究计划。

10.监督和检查各职能部门对学校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计划落实情况。

1.督导工作要做到学年有规划、学期有计划,每月有小结、学期有总结。

2.注重收集和整理有关的教学文件、教学档案和资料。努力完成各项督导任务,并按有关规定撰写督导报告,并定期发布。

4.召开有关人员的座谈会,进行调查、测试和个别专访。

5.建立督导工作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教育教学督导相关信息。

6.坚持“四个结合”的工作方法。即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专题汇报与经常汇报相结合、检查督促与参谋指导相结合。

第九条督导室享有下列权利。

3.有权对干扰和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4.有权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和教职工向各年级部和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行使督导室的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地总结督导情况和资料,提出建议,供学校党委和行政表彰先进或督促有关责任人整改。

督查检查工作制度篇十

3月份以来,督查考核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落实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督查考核工作组组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立足紧扣中心、突出重点、提高质效、促进落实,实行快节奏、高频率督查,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当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对督查督办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一些单位或个人对督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入,甚至认为督查督办抢了其他办公室的工作,是可有可无的岗位;认为督查督办是专门给人挑刺、找麻烦、专整人等等,导致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遇到一定困难。

二是督查督办的相关制度不很健全。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现用现抓”的现象,对督查督办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实际效果还不是很到位。

三是责任分工不明确。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又缺乏经验,对督查督办的责任分工还不明确,导致督查督办工作“挂空档”,胡子眉毛一起抓,没有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

四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在具体工作中,督查督办或是重点抓得不准、不及时;或是不能正确领会领导对其需要督查督办工作的真正要求;或是对其所督查督办的工作没有深入的调查研究,过于简单化、任务化,导致督办结果达不到领导或上级要求。

五是督查的深度不够,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平时在督查工作中,督查的事项较多,大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完成任务,而对于督查内容的深层次原因、根本解决办法考虑的较少、分析的不够、落实的不够到位。在督查方式上。现场督导、座谈了解比较多,调查研究、暗访回访比较少,持续跟踪督导的不够,有时对一项工作督导后,由于忙于其它工作便没有时间过问后续结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完全落实到位。

六是督查考核二合一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平时的督查与考核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调动被督查对象的积极性,增强督查的实效。但目前对于督查如何与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一)督查督办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不到位,没有在全面范围内引起足够的重视;二是主动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经验不多、有顾虑,使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三是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欠缺,不利于从更深层次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部分领导和部门对此项工作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存有督查不督查一个样,遇到工作随机安排就可以的思想,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对上通下联,内外协调,保障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的重要意义;二是存有督办不督办都得办,自己做好就行了要办的事你们不督查我同样办,我们不办的事督查我同样不办的意识,存在故意作对的现象,我到岗了但我不办实事,看你怎么办。没有认识到督查督办工作对领导决策,对预防工作纰漏,对单位形象所具有的重要影响意义;三是瞻前顾后,怕反映出真实问题挨领导批评、受其他单位责难,或者避重就轻,或者缺乏主动意识,或许干脆撒谎瞒得过就瞒,瞒不过就正算的行为。四是部分同志更是觉得我的工作只要上面查不出问题就行了,这样的侥幸心理,但是真正等上面查出问题就我晚了,为什么不把问题处理在我们的眼皮下呢?这是我们的认识不够清楚。

一是灵活地运用督查方式方法,促进工作落实。督查是采取多种手段推进工作落实的过程,因此将进一步注重督查与调研结合、与综合协调结合,与提质增效结合注重从表象的督查到深层次分析,及时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要提高督查的目的性和实效性,多进行暗访、回访、重复督办,达不到目的绝不收兵,做到督查工作更加有力,更加较真。二是建立督查考核合一机制,督查与考核实行资源信息共享,把平时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评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平时的督查结果与节点性的考核进行结合,避免一次性下结论的弊端。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督查人员素质,面对全镇重点工作越来越多,推进难度越来越大的新形势,需要强化督查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战斗力强、能打硬仗、能迅速贯彻领导意图的督查队伍。

(一)各站、办、所、股室每月月底必须上报当月工作情况给考核提供依据。

(二)对重要工作和重点工作及时汇报进展情况便于督查督办有序进行。

(三)各分管领导带领各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四)考核表、请假条、出差登记自己到考核办领取填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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