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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系管理制度(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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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系管理制度(优质8篇)
2023-11-20 09:02:35    小编:ZTFB

这次的事情真的需要一个好的总结来梳理一下。如何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为保护地球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请大家阅读以下总结范文,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参考和借鉴。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有关政策,确保医院药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建立了十分严格的药品。

1、本院执行所有药品零售价格都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或物价部门定期公布的最高药品限价。

2、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工作中及时加强与物价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而使药品价格准确无误。

3、严格执行药品中标后的零售价格。

4、新的价格标准一经确定,立即通过全院计算机网络进行发布,确保在同一时间全院执行的药品价格一致,减少不必要的价格投诉。

5、严格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通过公开标示等形式,严格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价格的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

第一条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价格管理实行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四条xx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协调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工作;

(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供求状况、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建立价格信息网络;

(六)组织、指导价格信息咨询机构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或者委托,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建立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有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九条价格的制定形式分别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经营者定价。

政府定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直接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统一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负有价格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定价由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依法自主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属于资源稀缺、公用事业以及其他不适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或者行业平均成本,参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不适宜的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价格管理目录。

价格管理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经营者改善管理,实现技术进步和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其合法利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农产品及其他对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实行阶段性价格保护;建立主要食品、农业生产资料等的价格风险和调节基金制度;建立主要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物价总水平或者某类商品、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影响经济及社会发展以及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时,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规定期限内对经营者定价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采取以下平抑物价的行政措施:

(一)规定在提价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

(二)规定经营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低限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以上行政措施,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当公开。

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价格秘密和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内的价格管理、协调工作,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协商。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不得利用其所占据的`市场优势,实行价格垄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核等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者公务活动,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收费。

第二十条各类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定价时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实行诚实、公平、公正交易和信用服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建立定价调价、削价优惠、价格资料等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立价格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价格管理人员。

经营者应当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的采集、审验等管理工作,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认真听取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意见,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标识醒目。

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清晰地标明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以及其他与该商品的价格构成有重要影响的内容。

提供服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价目表,准确标明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范围,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经营者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不得有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降低质量,或者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用工用料等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或者极品等,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的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以不提供购货发票或者服务票据为条件降低价格。第二十四条市物价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本市实施反暴利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对本市公布实施反暴利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时,其标价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市物价局认定的这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收费水平的合理幅度。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得与其他经营者串通、商定并执行垄断价格或者哄抬市场价格,不得为他人规定商品价格水平。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销售鲜活、呆滞、季节性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除外。

第四章价格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戴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八条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或者价格歧视行为以及各类非法收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有权向价格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予受理,并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条新闻舆论单位应当运用舆论工具,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可以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委托,对本行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实行检查,督促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干预措施,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款所列,凡情节严重的,应当分别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不得作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伤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或者经营者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x年10月1日起施行。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根据《关于成立xx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供应商把供应xx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作为对准入商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对供应厂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应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资源库,不断加强对供应部门采购价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价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发布有关物资价格信息,接受集团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对集团公司内部供应的物资,包括代理的内部多经产品,统一实行计划价供应。

第十三条计划价制定的原则。

(一)通过招标比价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的招标比价结果作为计划价;

第十四条物资价格专业组根据计划价制定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把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报价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参考近一年的采购价格、招标价格、比价结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对市场认真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物资专业组提供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建议计划价进行公示,并组织企管、财务、内部结算中心、生产、审计部门及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在12月底前召开供应物资计划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后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经价委会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于次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九条因市场波动较大,个别品种规格物资的市场价与计划价相比悬殊较大时,由物资公司提出调整申请,或由价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调整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公示听证后,报价委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

第二十一条内部多经产品计划价制定的程序。

内部多经产品有多个厂家生产的,价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内部实行公开招标比价,把招标比价结果确定为建议计划价。

(三)多经主管部门将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于当年10月底前报价委会办公室,价委会办公室参照市场行情,一同与集中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听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多经产品若因生产能力或质量问题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需要时,由多经主管部门确认,经价委会办公室批准,物资公司可从市场上比价采购,并以计划价供应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价委会办公室利用各种价格信息渠道和手段,了解掌握各类物资的市场行情,每半年对物资公司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和其它单位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使用单位的监督作用,使用单位应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对物资公司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有异议的,及时向价委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对使用单位反映的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问题,通过广泛调研,逐项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向价委会汇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购同质、同规格、同厂家物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对采购人员按价格差异金额全额处罚,对业务科室或供应站领导进行差异金额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经价委会办公室确认,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物资,由审计、监察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付款金额1%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擅自调整计划价,不按集团公司统一计划价进行内部供应的,按差额的2倍对物资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真实反映价格问题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价委会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五

2.负责全市价格管理,起草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的作价原则,规范企业定价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与管理。

3.负责监测居民消费调控目标的实施及信息反馈。开展市场价格信息监测,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布价格信息公报。

4.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

5.组织药品价格管理与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审定工作。

6.协调工农业产品(商品)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价格纠纷和矛盾,协助处理有关价格违法案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价格领导小组,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批准。

第三条各产品业务主管负责制定统一的各类产品加工费低限标准,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讨论审定后,报价格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

第四条价格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贵金属原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粉末、贵金属催话网、贵金属热电偶和传感器等。

第六条基准价格构成。

基本的价格构成是:价格=原料价格+加工费;。

原料成本指贵金属成本;。

第七条报价过程计算贵金属成本使用的贵金属价格由财务部根据当日市场状况确定;。

第九条对于公司独断型的产品或战局很强技术有时的产品,实行需求导向进行定价,也需和常规产品一样,依据标准进行定价。

第十条对于铂网等市场竞争很强的产品,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实行竞争导向定价,即依据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由包括主观领导在内的各级经理进行讨论后制定合理价格。

第十一条报价按照统一标准,在标准之上销售人员可自行确定,低于加工标准的报价,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低于5%以内的报价有销售部经理签批,低于5~10%的由市场营销部经理签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总签批。签批后的《产品报价评审表》交客户服务部存档。

第十三条在交叉业务过程中,非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报价接受该产品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产品报价评审表》。

2、《报价单》。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七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程序,确保药品价格正确有效。

药品会计。

1.采购人员要时刻了解各药品的市场价格,对变化较大的药品,特别是用量较大及常用药品的`价格变动情况每月底向医院汇报一次。

2.接到各种调价文件后应及时交药剂科主任,重大调价要经过院领导审批。

3.科主任根据文件要求及时通知药品会计、各药房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盘点,并将盘点数据交药品会计及药品采购员。

4.药品会计在调价后3日内计算出药品调价盈亏。

5.药品采购根据调价盘点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进行冲减差价或退货。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篇八

一、设备采购名称:

二、报价内容要严格按照我公司的询价书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

三、承诺最终交货期为签约后天。

四、承诺付款条件为:

五、承诺最低总价为:含电脑:不含电脑:(须盖公章)。

于11月30日12:00之前密封邮寄至: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道xx号xx―x。

有限公司。

六、在最终报价书上注明此价格为最终报价字样。

本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

此致

敬礼!

承诺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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