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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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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模板11篇)
2023-11-23 19:49:08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沉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的精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一

__年前的现在,一群满怀民族与国家梦想的中国人聚到了一起变成了xxx,他们在鲜艳的红旗下握住拳头立下响亮的誓言。

__年前的现在,我们的先辈用一双草鞋和单薄的军大衣过雪山过草地,他们用顽强和不屈闯荡出了一条二万五千里的革命之路。

他们都在革命精神的陶冶之下变得强大,而也是因为他们的强大,我们的祖国——中国,这个巨人才会在沉睡中醒来,渐渐地站起来恢复他往日的风采。

强国先强民,这是任何发展之路都要遵循的轨迹。

“xxx”——这四个字是每一个中国人心中最脆弱最痛苦的软肋,为什么这个耻辱的招牌曾经地会挂在中国人的头顶之上?是曾经中国人的无知,还是曾经中国人的懵懂,让他们在好奇心的驱使之下张口吸了xxx,从此泥足深陷。面无人色,骨瘦如柴,不工作,不劳动,意志打垮,精神崩溃,这就是当时多数中国人的真实写照也是文明科技重要性最有力的证词。国民在于xxx的较量中倒下了,同时中国的清政府也陷入了瘫痪。国外的侵略者趁虚而入,在中华民族的大地藐视中国人为“xxx”,十九世纪末,洋人更是在上海租界悬挂起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这是对中国人歧视性的侮辱。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铭记这样的一段历史,铭记没有文化科学中国所受的伤害。强国先强民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中国的无产阶级的文学巨匠——鲁迅,更是以身为例的说明了什么是强民。

鲁迅原本在日本学医,后来他毅然放弃了,也毅然地回来医治病入膏肓的祖国。他用笔杆子来传播新思想新主张,来为一代的中国人来思想上疗伤,他的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特别是不思民族之痛,麻木不仁的国人。他拯救了国民的精神意志,更救了中国。

我们是新一代中国的接力手,将要接过先辈的旗帜,更要接过他们手中的革命精神——不屈、坚韧、永不言弃。你不必埋怨自己的力量微薄,没有能力和资格来干一份大事业来为祖国争光出力。也许你不是刘翔,你不能让奥运赛场上奏响国歌;也许你不是费俊龙或是聂海胜,你不能在太空之上告诉世界中国已经腾飞了;也许你不是李宁,创造出属于中国的运动品牌与世界争锋……你不是他们,不要紧的。你只要做好自己就已足够。我们去学好自己的课本,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我们去运动场挥汗如雨,让体魄强壮起来;我们从生活的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习惯吧……只要我们将自己变成栋梁之材,成了“强民”,就是对强国最好的贡献了。

铭记着“强国先强民”。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二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进行慈善活动是很常见的。按照卡罗尔的“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公司的慈善责任是最高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1]但此时将导致公司社会责任和股东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一方面公司在履行的社会责任过程有可能出现实现自身利益的情形,甚至不排除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而另一方面,股东也可能以信义义务的违反而干预或阻止管理层履行正当的社会责任。司法作为最后的一道争议解决机制,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理论作为裁判依据,法官很容易陷入裁判困境,正如学者所言,“失去了可裁判性,法律规则与一部随时可以翻看和抛弃的文学作品并无二致。”[2]而英美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也许可以为我国原本贫乏的公司社会责任审判提供某些借鉴的资料。

二、英美法上公司慈善行为的裁判路径。

(一)商业判断理论。

英国法院最早适用商业判断原则解决公司捐赠问题的案例是taunton诉royalinsuranceco。[5]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小股东试图去阻止公司向80多个利物浦的房东支付补偿费用,原因是这些房东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他们的房子在火药爆炸中受损。此外,原告还要求法院宣布董事在向因爆炸受损的被保险人支付补偿费过程中负有个人责任。经查证,该保险公司的章程已经授权董事去解决投保人对公司索赔请求,同时也授权董事按照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付的公司事务。原告的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对房屋所有人的赔付逾越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范围。然而,被告的律师依据foss诉harbottle所确立的原则提出,保险公司对于爆炸受害人的赔付行为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法院对此无权干涉。其次,这种赔付对于管理人员而言也是属于“顾客友好型”,尽管这些赔付本身并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政策,但保险公司可以从这些“友好对待客户行为”中受益。负责审理此案的沃德法官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并不符合公司的利益,因为它不必要的阻碍了公司正常的商业运营。董事按照有利于公司的利益进行商业活动不应该受到束缚,公司资产的耗费本身也是符合追寻最大利益原则。由此,沃德大法官认为,董事做出这样的补偿决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必须谨慎行为。最终,本案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本案还派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作自愿性补偿,那么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在社区中的声誉又将出现什么问题。公司可能试图通过对相关当事人的补偿来避免诸如顾客按照严格责任原理对公司提起诉讼,以及顾客对其吝啬的指责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对其顾客进行这样的补偿,公司的“形象”将受损,同时顾客也会对其表达强烈的不满情绪。

(二)慷慨原则。

在evans诉brunnermond一案中,“慷慨原则”被第一次适用。公司章程内部细则第三章明确记载着“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以及有益于实现上述目标的活动。”公司的股东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公司的董事为了支持教育和科学研究对不同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捐献10万英镑。一个持异议的股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公司的捐赠行为发出禁令,其理由是这种行为属于越围行为。[7]原告的律师认为,捐赠超越了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而且对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然而,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捐赠对公司主业有合理的促进作用,因为公司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而向大学捐助则有利于公司这一方面的业务开展。通过董事宣誓方式提供的证据证明,公司进行这样的捐助确实是希望鼓励一批研究人员能够进行持续性的科学研究。那么,这恰恰符合原告律师所述的“捐助有利于公司”,由此这是合法的。eve法官认为,公司在为了推进科学研究和教育的思想下,公司的营业范围应该被解释可以进行捐赠。他对过去法院区分公司的权利能力(power)与营业范围(object)的做法表示充分的认可,但是认为现在没有必要再对二者进行区分,现在仅仅对公司经营的范围进行解释就足够了。

“慷慨原则”也曾被美国法院用于解决公司的捐赠案件。在apsmithmfg诉barlow一案中,公司的董事试图向普林斯顿大学捐赠1500美元以及其后续研究做进一步捐赠。[8]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制止公司的这种行为,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涵盖捐助行为,此外,公司业确实没有隐含的权力去这么做。但是公司的总裁认为这种捐赠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并且社会公众也会期望公司去资助慈善团体和机构。他还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当公司在资助自由艺术团体过程中,实际上是通过确保训练有素的行政性和商业性人才的自由流动而有利于公司的自身利益。负责审理本案的jacobs法官回顾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历史文献,发现早期的公司章程中都强调了其对公众的服务。他认为公司的捐赠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这有利于公司的目标,并且通过与当地教育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对提高公司的声誉也是收益菲浅。同时,法院也认为公司的捐献行为是公司对当地社区的广义的义务。jacobs法官陈述道:“新的形势要求公司学会感恩,要求它们作为它们所运行的社区的一个成员去履行私人和社会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慷慨原则”其实质就是运用公司对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来解释公司进行捐赠的合理性。

(三)限制性原则。

在英国法院中,hutton诉westcork铁路公司一案中就适用了“限制性原则”。[10]该案中,铁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在对公司高管补偿决议中投了反对票,后为此提起诉讼。法院需要裁决公司给予其董事和高管1050英镑以对其失业的补偿是否合法。铁路公司试图将其资产出让给其他公司,但是对其董事进行补偿在其章程中缺乏明确的依据,并且以前公司也没有进行过这种行为。根据当时关于公司营业转让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营业转让完毕时,公司就必须解散,除非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相关事务而继续存在。上诉法院认为,在公司停止营业后无法推断出公司还具有这样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仅在其行为有利于公司自身利益时才能被推定,但决不是在公司即将倒闭之时。

cotton男爵法官将本案与traunton和hampson案进行了对比,认为后者涉及到正常运营过程中的公司所作的捐赠问题,而本案公司已经停止了运营,提议支付给董事1050英镑是一种无偿行为,但法官却无法合理得出这种行为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的期望。公司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越围行为。

bowen法官对本案中的董事的处境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董事的利益和持异议股东利益之间应该一个平衡。“董事可以去花公司的钱,但这是建立在这种花费有利于公司商业运营的前提条件下。”[11]bowen法官同时强调,善意原则并不是唯一的准则,“否则你可以胡乱地处理公司的事务,同时在善意的幌子下但却是相当非理性地花光公司所有的钱。”这种原则就是,一个支付是否合理地有利于,并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公司的事务。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董事的任何支付事实上就等于是捐献。bowen法官认为公司拥有排他性的决定什么将是有利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然而,当公司停止运营时它就不会从其无偿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此时,公司仅仅能够从事特殊和有限的事务,即“主持其葬礼,进行资产清理和处理内部事务。”

(四)三个相关问题理论。

(一)对董事职责的框定是裁判公司慈善问题的核心所在。

(二)对越权理论和越围行为的重新解释是裁决公司慈善问题的具体路径。

在上述英美法的案例中,虽然出现过不同的裁判理论,但就其实质都是围绕“越权原则”和“越围原则”而展开的。“越权原则”是指公司的董事超越了公司对其授权,而“越围原则”是指公司超越了其经营范围。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见,即使是在英美法内部也曾经出现了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如果属于“越围行为”,该行为是当然无效的;“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在股东大会批准或追认时,可以是有效的。

1.对“越围行为”的重新解释。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三

3、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为企业运营提供服务。

4、审查财务收支项目、费用开支与报销等工作。

5、审查、凭证、账册、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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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四

管理知识。

和理论的传播和推广;促使员工,尤其是核心的中高层更新观念,实现“洗脑”,宣起学习高潮,营造薪酬改革氛围,为变革实施做准备;学习了解最佳管理实践和标杆企业模式借鉴,深刻认识薪酬改革的紧迫性和价值。

首先,详细梳理分析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特点、竞争格局和市场趋势,结合公司战略确立薪酬改革主题定位;分析企业的变革资源与能力、发展阶段和成功的关键要素,确立经营战略与薪酬改革的逻辑关系,把握好“大势与实地”的关系;依据现实确立薪资分配上的关键问题,确立薪酬改革的核心目标与任务。

这是一般薪酬改革的核心内容/实体部分,针对薪酬改革定位确立的方向和目标,详细设计薪酬方案,比如岗位价值评价方案、个人历史职级套入办法、未来职级动态调整和管理办法、工资总额工效挂钩方案(国资委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下属公司高管薪酬分配与激励办法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哪些方案。

这是薪酬改革一般被忽略的实施计划/程序部分,我们要根据核心方案实施难易程度,科学合理制定主方案贯彻实施的计划时间表、任务分解、人员配备、责任分担、变革预算、资源调配、风险防范和前提性基础性准备工作。其次是科学设计和合理安排在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个层面表决通过的程序和机制。这个环节其实是检验咨询顾问或hr人员落地。

经验。

与能力的关键。实践中,hr人员或顾问必须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沟通、协调、说服、影响薪酬改革的对象,据此,笔者开发出的聚类分析法,非常适宜于中国。

文化。

背景的薪酬组织变革,专门化解不同人群差异的变革态度带来的冲突。

变革想前进,配套要跟上。制定和完善薪酬改革方案所需要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包括薪酬改革需要流程和分权体系、组织职责调整、岗位。

说明书。

编写和绩效评价系统建设及其挂钩办法等。有时,为了鼓励人力资源部门克服困难,积极推动薪酬改革,公司要制定变革工作小组的奖励办法。

一般常见的有三种方式:全面模拟运行、局部试点正式运行、局部模拟运行。当然,也有部分客户要求必须全面正式运行,一次到位,这种困难更大。新的薪酬方案这样试行运作有三个目的:发现方案的缺陷与漏洞,及时补救解决;给大家一个学习、了解适应操作的过程和准备期;试探员工的心理底线和接受程度,降低薪酬改革的意外风险。

这时,针对局部试行的效果与员工意见,及时调整完善前期三类方案,还需要考虑新的形势和条件下,薪酬改革要素最近的变化带来的影响,是否又要做调整,这是要解决“计划没有如期实现,新问题又产生,怎么办?”。

最后,正式公布并全面实施新的薪酬管理方案。

这些步骤看起来系统规范,但是实际运行中是否要遵照执行,需要随机而动,因地制宜,僵化教条没有出路。另外,薪酬改革每个步骤所需要的时间,也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时间成本太高,可能大幅影响经营业绩,那样的薪酬改革时机就要调整。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五

在我国历史悠久的古代,在清明节来临之际,他们也有自己的风俗习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古代清明节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清明一开始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节气,清明一到,气温升高,正是春耕春种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种瓜种豆”。“植树造林,莫过清明”的农谚。后来,由于清明与寒食的日子接近,而寒食是民间禁火扫墓的日子,渐渐的,寒食与清明就合二为一了,而寒食既成为清明的别称,也变成为清明时节的一个习俗,清明之日不动烟火,只吃凉的食品。

相传,春秋战国期,晋国人介子推,有恩于遭难时的晋文公。晋文公当了国君后曾放火烧山,希望逼出带母亲上山隐居的介子推,领取俸禄。哪知介子推宁死不仕,结果被烧死在一棵柳树下。晋文公为此悔恨不已,此后每到放火烧山那日,宫中便禁止生火,以此纪念怀念介子推,慢慢形成了“寒食节”。寒食节后,晋文公又定下了祭祀介子推、为其扫墓的“清明节”,清明扫墓又成风俗。此传说可信与否暂且不说,不过介子推确有其人,《左传》上便有记载,但名叫“介之推”,仅称他是“隐而死”,并无晋文公放火烧山的情节。但不论怎么说,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寒食节和清明节由来已久。

寒食节其实是一个“。

励志。

节”。在隋唐之前,人们重寒食、轻清明。到李隆基(唐玄宗)做皇帝时,将清明节扫墓正式编入礼典,属当时的“五礼”之一,清明节的地位因此得到抬升,清明假期与寒食节连在一起,成为当年继元宵假期之后春天里的“小长假”(4天)。到李亨(唐肃宗)当皇帝时,或许觉得小长假不够长吧,又增加了寒食清明节的假期天数,将唐玄宗定下的寒食清明假期4天增加到7天——在中国节假日史上,清明节首次成为了真正意义的“黄金周”。“蹴鞠屡过飞鸟上,秋千竞出垂杨里。少年分日作遨游,不用清明兼上巳”。唐代大诗人王维的这首《寒食城东即事》,描绘了人们在清明节纷纷走出户外,踢球、荡秋千,十分热闹。王维还感慨说,年轻人应该每天出去游玩,何必要等到清明节呢?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则在清明节写下“留饧和冷粥,出火煮绿茶”。清明节生火品茶,佐以麦芽糖、冷粥,想必别有一番风味。

到了宋代,清明节也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宋代继续了唐代喜欢放假的做法,寒食与清明两节合在一起,假期也是7天。而且两个节日已完全融合为一体,并移植进了上古时“三月三”上巳节的某些娱乐功能,人们出游喜欢来到水边。清明节也是宋人重要的节日,甚至比唐人更看重,扫墓的风俗更浓,这从北宋人张择端绘于清明时节的《清明上河图》中便可以看出,首段就是时人从汴京(今开封)野外扫墓归来的情景。宋代清明节里,皇家和民间都会举办一系列活动,热闹程度不输元宵节。时开封人孟元老在后来撰写的《东京梦华录》中,记述当年京城过清明节的气氛:“京师清明日,四野如市,芳树园圃之间,罗列杯盘,互相酬劝,歌舞遍满,抵暮而归。”“清明弄柳”这一传统习俗,在宋代达到了极致。

据宋人吴自牧《梦粱录》记述,宋时清明节里,家家户户门上都插柳条,时称“明眼”。所谓“明眼”并不是祈盼眼睛明亮,而是民俗上的驱邪目的,意是辨明鬼邪,守护家门,此时的柳枝与桃枝功能相近。到了南宋,“清明弄柳”热度不减。周密在《武林旧事》中提到清明节日里的临安(今杭州)城时,用了这样文字:“都城人家,皆插柳满檐,虽小坊幽曲,亦青青可爱。”难怪宋人能写出“莫把青青都折尽,明朝更有出城人”的诗句。宋人在清明节长假里的活动很多,民间在这天还喜欢挖井,而皇家则会举行一项唐代皇家就有的“改火”活动。但宋代皇家更特别,让宫内小太监们在阁门前用榆木钻火,第一个取到火的会得到奖赏,奖品相当丰厚,是一只金碗、三匹绢。然后再用取到的新火种点燃火烛,赏赐近臣。清明节的法定功能,在宋代达到了顶点。由于时间比较长,活动内容也开始变味,寒食、清明二节本应停止娱乐的,但在宋代却异常活跃。一些路途遥远无法回原籍扫墓的官员,常会利用这难得的“黄金周”,把酒叙旧,找老乡、约同科成为一景。有的干脆相约赌博,想着法子找乐,打发假期。宋代著名词人柳永笔下的《抛球乐》显示出清明节的热闹,既有音乐助兴,又有踏青出游:“乍疏雨,洗清明。风暖繁弦脆管,万家竞奏新声。盈盈,斗草踏青。”此外,清明节插柳枝,赏杜鹃,也受到诗人歌咏,让今人感受到清明节的独特魅力。

随着唐宋的远行,清明节的繁华和热闹也不复存在。到了元代,唐宋的公务员多假制度被否定,节假日大为减少。但元时清明节与寒食节从功能和活动内容上看,在事实上合成了一个节日,仍与元正(旦)一样,是元代最重要的节假日之一。朝廷会放假3天——要知道,元代皇帝的生日天寿节(唐时称天长节)和冬至才放假2天。到了明、清两代,寒食、清明二节则完全退出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序列,政府仅保留元旦、元宵和冬至3大节假日。虽然不放假,时人仍喜欢过寒食节、清明节,要外出扫墓、春游。

由上可知,我国古代清明节的习俗是丰富有趣的,除祭奠亲人、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相传这是因为清明节要寒食禁火,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所以大家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以锻炼身体。因此,这个节日中既有祭扫新坟生别死离的悲酸泪,又有和朋友踏青游玩的欢笑声,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节日。直到今天,清明节祭拜祖先,悼念已逝的亲人的习俗仍很盛行。清明节祭拜祖先,并不是封建迷信,这是对故去的亲人的一种思念、想念,告戒后人不要忘记先人,故去的老人。这是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代代的接力传承!

1、清明扫墓时间在几号最好?

祭扫的日期,各地风俗不同,有的是在清明节的前十天后十天;有的称"前三后三";有的在清明前后逢“单”日举行;有些地方扫墓活动长达一个月。所以,并不是清明节当日扫墓最好。

还有,对于某些习俗来说,给去世一年内的亲人扫墓和给已经去世超过一年以亲人扫墓,时间上也有些差异。提醒朋友们,扫墓的时间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习俗去做。

2、扫墓当日几点出发最好?

需要根据自己情况。古代是在5-7点,即卯时,也即古代历法中,为一。

现在通常不会那么早,但是,最好在下午三点前完成清明拜山活动,因为阳气已逐渐消退,阴气逐渐增长,若是时运低的人,很容易会招惹阴灵缠身或骚扰。

3、清明节悼念逝者买什么花?

通常是菊花,因为我国古代把菊花当作寄托之花,有思念和怀念的含义。白色菊花是最适合的,也可以搭配一些绿草,如百合,绿叶,康乃馨等,会更漂亮。黄色菊花有长寿菊之称,比较适合看望病人。

4、清明节早上要看看自己的额头。

扫墓的当日早上,洗漱之前,先照镜看自己的额头,看看有没有乌黑的气色,如有则表示时运较低,尽量当日避开扫墓为宜;若一定要去,可随身配戴本命佛吊坠、桃木等,则可以化解煞气,避免将祭拜时招惹的阴气煞气带回家。

5、扫墓之前需禁食吗?

扫墓之前最好禁食,当你动身开始扫墓,就最好不吃食物,如果要吃可以食素,以表示对先人的礼貌和尊重。

6、扫墓时如何着装?

不可以。为尊重亡者,扫墓应庄重着装、念头和言行。通常来说扫墓时要着深色衣服,并衣着整齐,神情庄严肃穆为妥。

1、扫墓时不得嘻笑怒骂。

因为墓地是阴灵的安居之所,故不可跨过坟墓及供品,大声喧哗、嘻笑怒骂,污言秽语,乱跑乱碰,随处小便,这样做不单只对自己的先人不尊敬,更且对附近的灵体构成滋扰。

2、不可在先人墓地照相。

祭祖并不只是纪念祖先,而是明显得带着向亡灵敬拜,祈求的意思。特别提醒朋友们:谨慎在先人墓地照相,无论是扫墓者自身合影,还是扫墓者与墓地合影。更忌讳照相时将其他坟墓拍进镜头。否则,你的运势很可能下降,各个方面失衡。因此给亲人扫墓时要专心致志,不要东张西望,尤其不要在墓地照相。

3、修整坟头草。

必须修整!扫墓时如果发现墓碑破损,或坟墓上有植物长出,应立即修补和清理出土的植物,尤其不能让植物长成树木,否则,将对生者造成严重损害!

4、不能对他人坟墓评头论足。

路过他人坟墓应给予尊重,并谨慎脚下,切勿随便踩踏他人墓地或墓地里的花草,或对他人坟墓评头论足,否则会被视之为亵渎,遇到不好的气场,那便惹到一身麻烦回家。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六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一直面临着人口问题的挑战。然而,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策的积极引导下,人口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个人认为,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果,而这些成果又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我国的人口问题。

首先,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对于实现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过去,我国面临着人口过多的问题,这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繁荣的到来,人口增速开始逐渐减缓。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劳动力过剩问题,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选择。由此可见,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是实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人口红利逐渐减少。然而,我国政府及时采取措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并鼓励人们为养老做好准备。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还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生活保障。因此,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城乡发展的平衡。过去,我国的城乡发展存在严重的差距,这使得许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然而,由于城市人口膨胀带来的压力和问题也随之而来,如就业压力、环境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逐渐推动了新型城镇化进程,着重发展中小城市,并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不仅有效缓解了城市人口压力,还推动了农村地区的发展。因此,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城乡发展的平衡。

第四,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也为全球人口问题提供了借鉴。随着全球人口的迅速增长和各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和启示。许多国家开始思考如何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人口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我国人口政策的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全球人口问题的途径。因此,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对于全球人口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总之,我国人口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巨大成果。我国人口政策的成功对于实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乡发展的平衡以及为全球人口问题提供借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我国的人口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口调控措施,为我国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七

11月25日,xxx军事训练会议在京召开。xxxxxx强调,军事训练是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是生成和提高战斗力的基本途径,是最直接的军事斗争准备,对于确保部队能打仗、打胜仗,对于提高部队全面建设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蓝图绘就,使命催征,正因为如此,更要在“热血铸军魂”中矢志奋进,铸就“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的“星”坐标,倾情书写“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奇迹。

回应时代召唤,铸就“听党话跟党走”的忠诚之“星”。忠于事业就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就要争创一流,时代召唤奋进者,机遇也总是眷顾奋进者。我军军事训练在紧贴实战、服务实战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靠的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无限热爱和满腔热忱,靠的是将“爱国心、强国志”转化为“为民行、报国行”的持之以恒和强大韧劲,靠的是一分一秒不停滞、一丝一毫不懈怠的坚决执着和务实笃行。要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高昂对党绝对忠诚的“精神脊梁”,共塑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军人面孔”,全面培养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价值取向,让“一流定位、一流业绩”的“根本源”强起来。要坚持高定位、高标准、高要求,在知行合一、表里如一中自觉对标对表先进,提高抢抓机遇、创造机遇干事本领,在对“报效祖国、矢志复兴”的热爱坚守中诠释担当,在对“硬骨头、硬本领、硬作风”的崇尚和学习中激扬斗志,脚踏实地、久久为功。要在宣传好贯彻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坚守忠诚信仰,保持清醒头脑,在大战大考中“强筋壮骨”“丰盈血肉”,在公与私、荣与辱、对与错的抉择中坚持抵制“微利之诱、五色之惑”,始终做到慎权、慎独、慎微、慎初。

汇聚磅礴合力,铸就“能打仗打胜仗”的创新之“星”。艰苦奋斗是新时代的鲜明底色,勇于创新是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驱动引擎。从强国重器到演兵一线,从陆上平面到“上天入海”,从实战实训到科技强训……一分一秒中,一毫一厘间,无不积蓄着“勤于创造、勇于奋斗”的强劲动能,无不蕴藏着“以赢战圆梦,以强训起航”的制胜密码。要站稳艰苦奋斗主阵地,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敢接“烫手山芋”,能啃“最硬骨头”,无论上来历练还是下去“墩苗”,无论是实战演练还是应急处突,都能充分汲取经验教训和斗争伟力,在探索中增长才干,在突破中争先进位。要在强国强军进程中坚持革故鼎新、守正创新,把稳“战时武器”,巧借巧用“东风”,激活改革创新融合发展“动力源”,查缺补漏,实现“弯道超越”。要引领创新风气之先,引、育、用、管“高素质、专业化、精准化”新型军事人才队伍,力求技术革新、科技攻坚、发明创造从“制”到“智”的大联动大跨越,实现创新发展“两翼”齐飞。

开创强军未来,铸就“建新功立伟业”的奉献之“星”。“硬骨头连队”载誉归来,在为他们“点赞”的同时,弘扬好、转化好、拓展好丰硕军事成果,奋力开启“强国梦”的时代新篇章。党员干部要学习他们在各条战线上“收官”不“收劲”、退伍不“褪色”的赤子情怀,矢志扎根一线,敢担当讲奉献,讲团结促和谐,永葆“不抛弃不放弃”的积极心态,营造“建新功立伟业”的清朗风气。要紧紧依靠群众,夯实人民主体地位,始终“置顶”人民利益,怀揣“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的魄力决心和“甘于奉献、乐于奉献、默默奉献”的信念追求,在思想行动统一中用奉献铸就“静以修身,俭以养德”的时代丰碑,获取为民利民便民的力量源泉。同时要把准历史交汇点、任务衔接处的“时度效”,高起点高要求绘就“一张蓝图”,秉持不忘历史、把握现在、开创未来的精气神,在面向群众、面向未来的“赶考路上”矢志民族复兴,于使命更光荣中奋勇搏击,于境遇更艰险处勇立潮头,用心用情用力交上令人民满意的“合格答卷”。

强国必强军,强军必兴训。铸就强国强军“星”坐标,擦亮忠诚本色,激活创新引擎,赓续奉献基因,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中将“星”坐标融入精神血脉、化为自觉行动,始终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八

科技兴xxx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需要建设世界科技强国。”xxxxxx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再次强调了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为我们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指明了方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华为芯片遭遇的极限施压被称为“科技史上最悲壮的长征”,没有海思的芯片,不仅华为自身的手机、安防业务会受到影响,就连一众安防巨头的产品都将失去大脑。近几年来,海信研发出的麒麟系列处理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华为手机产品身上,性能能也在大幅追赶美国高通骁龙系列,并在高端旗舰领域得到了市场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xxx评论说:华为遭遇的“极限施压”再一次证明,中国不可能买来一个现代化,只有坚持科技自立,把关键技术、核心装备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科技强国任重道远,更需我辈青年负重前行。“江山代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每一个时代的出彩都离不开青年的奋进,青年总是以一种舍我其谁的慷慨付身家国,科技强国的路上我辈青年更要积极锤炼自我,努力承担强国的责任和使命。青年强则国强,青年要勇于承担,自立自强,不断完善自我。要把握好机遇,全面应对挑战,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勇于承担责任,强化自我,要在历练中不断完善自我。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是一代青年开拓前进的无悔信念。作为当代青年,我们承担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一定要承先辈之志,以科学知识武装自己,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来实现真正的科技强国梦。

青春的集结号经久不息,时代日新月异,青年生逢其时,我辈应博学笃志,延续先辈的炽热心绪,以不朽的担当,交出一份满意的时代答卷。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九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今后五年“十三五”时期要实现按现行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同时59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在这样的目标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正当其时。

我国的慈善事业对扶危济困作出很大贡献,但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将慈善事业演化为名利场,令人真假难辨,不仅损毁了慈善事业的声誉,而且挫伤了社会爱心。

自以来,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希望规范慈善事业,激活社会爱心。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的诉求和关切得以回应。

草案:“互联网募捐”写入法条焦点:如何有效监管?“微公益”合法吗?

今年5月底,“南京4岁女孩身患罕见疾病,其父母欲卖房救女”的消息,在南京网友的微信圈疯传,短短20天获捐485万元。不久,托管善款的南京市浦口区博爱之家声明解除善款托管协议,原因是女孩家长未能按托管协议,自行将款项拨付境外账户,等等。

“在这起网络募捐中,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最初仅是亲友间互助性的慈举。然而,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的扩散效果,远远超出了亲友间的互助范畴。”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有必要就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对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为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还有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网络、街头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开展募捐活动。

这种募捐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公开募捐,但允许其与有相应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

审议中,孙宝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疏堵结合,加强对互联网募捐和微募捐的监管。

草案中仅规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形式,但是,目前互联网已经不仅限于网站,还包括手机的应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陈喜庆委员建议对具体的传播方式进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门监管。

草案:对骗捐、诈捐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点:如何避免沽名钓誉?

一则“犬口救娃”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关注度极高。出乎意料的是,在募集80万元捐款之后,事情出现逆转,伤者男友承认其女友救人一事是编造的谎言。消息一出,网友不禁感叹“爱心再一次被愚弄”。

审议时,李安东委员谈及此事称,这类事件绝非个案。草案虽然对此类行为有所涉及,但是针对性不强。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捐赠者附带捐赠条件,其目的并非慈善捐赠,而是另有打算。如同长江流域的抗洪斗争中,全国各地为支援灾区纷纷捐款捐物,很多企业家在电视上承诺要捐多少亿,但是最终没有落实。

信春鹰委员表示,承诺了就要兑现,不能以假承诺沽名钓誉。草案规定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原因,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如何界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谁来界定?是捐赠人自己说了算还是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得出结论?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说,这些疑问都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谢旭人委员也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公开承诺捐赠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就此作出公开说明。”这样规定比较合理,而且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草案:设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规矩焦点:如何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

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是否应公开?

早在就有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在公益项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产建设,巨额善款被用于从事变相高利贷活动。这让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正如郑功成委员所言,慈善事业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草案设立专章,对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立下规矩,规定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保护隐私为名,隐瞒其财产来源,从而将慈善组织或者机构,以及慈善行为,作为其洗钱及藏污纳垢的场所。吴恒委员担心,草案目前仍难以防范不法分子借慈善之名洗钱的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保护隐私的权限与责任。

对于隐瞒财产来源的捐赠,王其江委员建议法律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汇报,再由民政部门启动监督程序。

贺一诚委员提出了有关慈善组织的`行政费用开支问题。行政费用是慈善机构的日常开支。究竟募捐的钱有多少用于行政支出,多少用在真正的慈善项目中了,是公众最关心的。

对这笔开支是否应当公开,草案尚未涉及。贺一诚委员建议增加“慈善组织公开行政费用开支”的规定。梁胜利委员进一步建议,对慈善组织成员的薪酬标准及范围,应由第三方监理提出,并报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草案:以税收优惠措施激励慈善活动焦点: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决于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有没有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对草案中有关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格外关注。可是,“有关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表述,又让她对这项激励措施能否落地打了个问号。

“‘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多大?如果这些不能够明确,难以落到实处。”何晔晖委员建议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增加激励措施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在慈善学界、业界有一个强烈呼吁,就是希望这部法能够解决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对此,郑功成委员表示“很难”。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减免税收的种类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

审议中,多数常委会委员提出,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在于其税收政策。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崇和特意查阅了相关资料,国发‘161号文明确: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2%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有30%的税前抵扣。而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

“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确实不够给力。”张崇和建议对目前的税收激励效果做进一步评估。

那么,是不是只要把税收激励措施规定好,我国的慈善事业就会有好的发展?

王胜明委员认为,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郑功成委员说,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而且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参与慈善者实行减免税收。再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守住遗产与财产转移关,很自然地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地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地处置。因此,我国发展慈善事业,仅靠一部慈善法远远不够,单靠慈善法中对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提些原则性规范也不行,还需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而且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十

关键词:

信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摘要: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搞好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本文作者从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信用体系现状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比较困难的原因。

(1)信用法律法规缺失。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就很难有效实现,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规,对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作出法律规定,这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领导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建设不到位。

(2)信用管理部门分散。目前,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没有制订一套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缺乏对各领域,各地区信用信息整合的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没有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的合力,存在着多头建设的问题。

(3)信用标准规范模糊。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对各地的信用评级的统一化本身就带有不公平性,怎样把握才能恰到好处,这更增加了统一标准的难度。

(4)信息发布共享障碍。政府信用信息封闭,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客观上要求微观经济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征信行业没有建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普遍缺乏自律机制,各个行业各行其是,行业自律程度松紧不一,中介业务标准程度不一。此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等等原因都导致了信息共享的障碍。

(5)失信惩戒机制薄弱。支撑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经济政策法规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2.信用体系缺乏会导致各个方面出现问题。

(1)从企业来说,信用缺失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与企业间诚信水平低甚至诚信失常,会使交易过程中契约的有效性时刻面临挑战,让快捷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受到限制,阻碍贸易的扩大,企业发展的路子越来越窄。企业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守诚信规范,损害的只能是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2)从金融环境来说,信用缺失加大了金融风险。

(3)从社会来说,信用缺失使道德失范,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还会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影响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4)信用缺失使经济秩序混乱。在信用机制不健全及相关法律缺位的环境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不遵守市场规则,不讲信用,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利益。此种现象一旦成风,则会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从而使社会信用整体水平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创伤。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道路。

(5)信用缺失导致相应制度的扭曲。信用缺失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政府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而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溯源至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话题。

二、着力建设我国的信用体系,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1)将道德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2)以产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就缺乏感召力。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

(3)以法律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保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奠定制度框架;抓紧研究,出台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法。

2.此外应注意政府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巨大作用。

(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与规则要靠政府。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与规则的核心形式是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法律法规起草的主体,是政府授权的有关政府机构和部门,通过大量的立法调研起草法律草案,并依据相关的规定进入立法程序。

(2)政府在促进并实施征信数据的开放,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做出努力。在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信用信息开放的同时,政府还需考虑旨在为社会提供相关信息的电子政务建设,信息集中的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质检局)应整合内部信息资源,实现公开开放的数据的上网,推动电子政务。

(4)加强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是很重要一个角色。

(5)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者的成本。

参考文献:

[1]梁卫军.浅议政府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7,(05).

[2]钟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3]徐瑞娥.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观点综述[j].经济纵横,2005,(03).

强我国防范文如何写篇十一

宋小卫。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以及弱势群体保护和某些社会自治团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护劳动者和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正当权益的需要,增进社会稳定与均衡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立法。

我国迄今已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工会法(1992年制定,修正)、矿山安全法(1992年)、红十字会法(1993年)、劳动法(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4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19)、职业病防治法(2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等社会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专设条款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接近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利益给予了强调和关照。

一、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

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1991年5月起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是由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以残疾人群体为保障对象的专门法律,是我国系统地规定残疾人权益和调整残疾人保障工作与活动的根本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该法第36至39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责任、(1)基本原则和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残疾人保障法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残疾人不仅有生理上的、物质生活的需要,还和健全人一样有文化、娱乐、交往、受到尊重、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残疾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会越来越广泛和强烈,对此,国家和社会应该设法予以保障。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既有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也有特殊的一面。“对其相同的一面,应当使其最大限度地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对其特殊的一面,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特别扶持,鼓励其参与和发展。”(2)。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采取的措施之一,就是要为残疾人接近和享用各种大众传播资源提供必要的机会与条件,比如通过广播影视、报刊、图书等大众媒体,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扶持各种面向残疾人的特殊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等等。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40条的规定,也与残疾人的媒介消费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该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以国内大部分居民现有的生活水准衡量,看电视、听广播等媒介消费,已经是普通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则国家和社会亦应将残疾人某些基本的媒介消费需求,列为福利救济与扶助的对象。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省、市在其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对残疾人安装有线电视和邮寄特殊读物等媒介消费需要,专门制定了照顾和优惠条款。(3)。

当然,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上规定,主要属于引导性规范的性质,其所要求于国家和社会的,是“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谓努力满足,就是在现实国力和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应采取积极行动,帮助残疾人文化事业向前发展,尽可能缩小残疾人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至于如何将“努力满足”的任务落实到各种层次的制度安排和行动方案,如何掌握“现实国力和社会条件能够允许”的裁量标准,则要靠国家行政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实施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更具操作性和约束力的规定,也需要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相关社会主体,按照既有规定及其业务范围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换句话说,残疾人保障法第36至39条的规定,并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的法定责效力,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国家和社会怠于“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时的处罚及救济程序。这些规定的主要意义,是通过明示国家和社会的应尽义务,在法律的层面确认了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基本需要的高度合理性,并且为后续法规、规章的制定设置了法律阶位的基准规范和根据。

从更严格的意义上分析,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国家和社会“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的规定,实际上对国家行政机关课赋了制定实施性法规、规章的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也可以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即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二是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国家行政机关就有责任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文件,以使该法确立的原则,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政策和制度,兑现为残疾人可以切实享有的精神文化利益。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19,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不多见的全票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是继《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有关特定人群权益保障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是老年人口最多、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的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0%,即为老龄化社会。我国60岁以上人口,到已达到1.26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600万,分别占总人口的10%和7%。预计到,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

2亿,约占总人口的14%。(4)。

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一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尤其是面对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老年人口如此巨大的现实,要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要有一部符合国情,能够系统地调整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的专门立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问世,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有关老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稳定下来;明确了保护老年人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主要措施及侵犯老年人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我国的老年保障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为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这一条文中所称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首先是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权利和利益老年人作为公民当然同样享有;其次是指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应给予特别关护的权利和利益。这些应予特别关护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人身、物质和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如接受赡养、婚姻自由、孤寡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应当得到的待遇保障等;也包括精神、文化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如继续受教育的权利、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群众性文体娱乐服务设施和优待制度、尊重老年人的优良品德并注意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等,其中一项不容忽视的权益就是大众传播资源的供给保障和媒介消费需要的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该条规定中提出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老龄维权宣传和敬老教育,报道和反映老年人的生活,介绍和表彰老龄事业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与事迹,增强全社会的敬老、养老、助老意识;二是应当办好面向老年人的报刊和专题栏目、节目,积极创作、提供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也可以这样理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的“为老年人服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任务:作为社会宣传、舆论工具,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要注意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舆论环境与社会氛围;作为精神文化资源的提供者,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应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媒介消费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这两个方面的任务,共同构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大众媒体的要求,忽视了其中任何一项任务,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为老年人服务。

目前国内有些省市在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性地方法规时,只提到大众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强调要重视老龄问题的舆论宣传工作,而没有明示大众媒体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偏废和疏漏。(5)对老年人来说,大众传播不仅是维护其利益的宣传、舆论工具,也应该是所有老年人可以直接享用和消费的精神文化资源。

人到老年,一方面是社会活动范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是自由闲暇时间增多,除了日常生活和身体需要照顾外,老年人在精神生活方面亦需要得到不断的填充,具有强烈的文化需求。正因如此,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明确地将“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设定为国家发展老龄事业的总体目标之一,并且把“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同时,注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一项指导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最普及的精神文化生活就是看电视、听广播和阅读报刊等媒介消费。由国家拨出专款,并以政府的名义于20至年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表明:“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后,老年人对精神生活有了更多的追求。老年人最多的闲暇活动是看电视,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为70%以上。老年人收听广播的,城市为近50%,农村为40%以上。在城市,老年人读书看报的达到45.1%。”(6)国内有关的受众调查结果也显示,老年受众听广播、看电视、读报纸的时间,在各年龄组的受众中都是最高的,同时,老年受众中的稳定受众比例也大于其他年龄段的受众。7这些数字说明,媒介消费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媒介消费需要的满足,无疑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正因如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不仅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老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同时也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重视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有关大众媒体与老龄事业发展关系的阐述,更全面、更具体地释义和表达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8条的立法意旨。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第38条的规定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11条、第31条、32条、33条、35条的规定,也都在不同方面关系到老年群体媒介消费利益的享有和实现。

比如,该法第4条规定: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所谓“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至少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权利要求。

首先是生存权意义上的物质帮助,即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方面获得离退休费、医疗费、生活费、接济费、抚恤费的权利,能够保证老年人吃得饱、穿得暖、具备基本的医疗条件,保障老年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再降低。

其次是发展权(8)意义上的物质帮助,即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在公平、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准和质量,使老年人得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社会发展的成果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增长,“发展是多元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与技术无疑都是各具特点的,但它们也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的。只有当它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的保证”。(9)所以,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通过媒介消费参与并不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要保障老年人能够参与并不断丰富包括媒介消费在内的文化、娱乐生活,一方面要靠大众媒体等文化产业提供优质的精神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参与文化、娱乐生活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比如,现在国内一些地区对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看电影等媒介消费给予各种优惠,并通过当地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规章将这种优惠待遇制度化。济南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就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老年人还可凭市老龄委员会核发的老年人优待证。

享受下列优待:

(一)到省属以外的医院就医,门诊挂号费实行半价;

(二)进入各类景区(点),免购门票;

(三)到影剧院看日场影片(不含分帐式发行影片),实行半价;

(四)浴池、理发店等商业服务部门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五)购买济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享受八折优惠;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待。

第十七条第四款:孤寡老年人凭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有线电视初装费享受半价优惠。

又如,太原市人大年通过的《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10)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市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老年优待证》。持证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二)就医免费普通门诊挂号费;

(四)单独居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五)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六)进入收费厕所免费。

再如,苏州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11)规定:

第九条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应优先安装,初装费半价收取。

上述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内,对老年人的某些媒介消费需要给予了特别的优遇和照顾。这种制度化的优遇和照顾,正是对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的一种地方法制层次上的细化和落实。

我们国家虽然在年达到了总体小康的目标,但毕竟还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老年人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与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的具体实现,必然存在着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方面的差异。经济较为发达、社会发展水平较为先进以及敬老意识较强地区的老年人,可能先行从当地的社会发展成果中受益,包括在媒介消费方面获得更多的福利性物质帮助,反之则受益较少。此外,“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也要以适度、合理为前提,一不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二不能伤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从总的趋势来看,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是从解决基本生存问题、消除物质生活的后顾之忧,向着不断提高和改善生存质量,促使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和丰富的方向发展。国家与社会对老年群体媒介消费的支持与保障,亦将随之增进和完善。(本文内容选摘自宋小卫所著:《媒介消费的法律保障》一书第1部分第6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年1月出版)。

注释:

1.现代汉语中的责任一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这时的责任也可称之为义务;二是指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过失和后果。通常说的法律责任,其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词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本文此处所说的责任,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的,即国家和社会对于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应承担的义务。应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法律规定了行为主体应尽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1卷),中国言实出版社年,2096页。

3.例如,《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1999年)第15条规定:“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第17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00年)第9条规定:“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票,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盲人乘车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在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第12条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市民政、残联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可享受以下特别照顾:(一)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为其免费供水5度;(二)免费乘坐市内1、2、21、22、25路公交汽车;(三)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四)本人在市属医院就医手术费、护理费优惠20%。”

《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2002年)第15条规定:“......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市区的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观看营利性体育比赛除外)、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免费使用市区公厕;可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可在邮政部门免费邮递盲人读物。残疾人在市区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以及具备游泳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第16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天线(安装地点必须与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一致),按50%减免初装费。电信、邮政部门设立的电话亭、书报亭,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经营,并减免50%的管理费。”

4.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载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2001年7月22日,国发(2001)26号。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6.“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是由国家民政部申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及其所属的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具体承办的一项调查。该项目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调查对象是2000年分布在我国大陆城乡各地的两万余名老年人;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老年人口基本情况、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区发展、基层组织和管理情况。调查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分层配额系统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问卷由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参见“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圆满完成”,载于老年服务网(/),5月13日浏览。

7.参见陈崇山:“老年受众接触传媒行为研究”,该文是作者提交给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2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传播学论坛的书面发言。

8.发展权是近三十多年来渐兴渐进的一项新型人权,最早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西・姆巴耶(kebam'baye)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发展权被视作“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发展权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着严重分歧和对立的焦点议题,但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发展权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尚未获得直接明了的确认,但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其宪法中或明或暗地对发展权理念、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呈不断强化与普遍化的推进趋势。(参见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发展权一项,但宪法的许多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的发展权有所确认和宣示。国内研究人权问题的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有了这些年社会主义建设所创造的强大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中国已有条件把人权建设的重点开始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见钟欣:“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南方日报》2002年11月23日,第1版。也有学者建议,在下次修宪中,应将发展权加入宪法的权利体系。参见“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中新社北京2002年12月月8日电。

9.(塞内加尔)阿马杜-马赫塔尔・姆博著:《人民的时代》,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6年,第96页。引文为该书作者对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新发展观的概括性表述。

10.《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同日起实施。

11.《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苏府2002104号),2002年10月9日苏州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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