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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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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通用19篇)
2023-11-13 05:28:17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技巧,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写总结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简洁,避免冗长和啰嗦。总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我们要善于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一

(一)演讲内容。

参赛选手要围绕“你我齐分类,资源共回收”演讲主题,结合日常生活,阐述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理解,彰显垃圾分类的益处和价值。演讲内容旨在呼吁人们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倡导资源回收利用,共同营造清洁、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演讲形式。

演讲比赛形式不限,可单独演讲也可双人演讲。题目可围绕演讲主题自拟,叙述、说理、论证兼可,可借用背景音乐、演示ppt、图片资料、播放短片等灵活多样的形式,鼓励创新,表现综合演讲艺术,提高演讲感染力。

二、参赛方式。

请市民填写资料,提交后自行准备演讲稿参加海选赛,海选时间于9月1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9月1日至9月10日。

海选赛时间:209月13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初赛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9月24日(待定)。

总决赛时间:2015年10月中旬。

四、奖项设置。

入围决赛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决赛设一等奖,奖励价值9000元的奖品;二等奖奖励价值6000元的`奖品;三等奖奖励价值3000元的奖品;优秀奖奖励价值1000元的奖品。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要求,扎实开展全省“党亲·暖村”大型网络互动活动,用独特的视角展现我市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扶贫开发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效、新进展、新变化,现面向全社会开展“年景·年味·年话”手机网络影像有奖征集活动。

一、活动时间。

1、作品征集:1月21日—203月15日。

2、作品评选:年4月初。

二、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甘肃省委网信办。

2、协办单位:平凉市网信办。

三、作品内容。

征集充满正能量的平凉地域内的图和景、人和事,可以是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城乡群众生产生活、各行各业精彩故事、身边最美人物等我市扶贫开发工作以来农村发生的巨变和群众物质精神生活的变化,也可以是春节期间浓郁的民俗文化、乡土人情、地方特色、自然景观及我市广大人民群众节日期间欢乐祥和、幸福安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四、投稿方式。

1、参与者可以将作品发送至邮箱plswlxc@。

2、图片作品也可通过手机扫描“平凉发布”微信微博二维码加关注后,直接向平凉发布微信发送图片或通过平凉发布微博私信、评论等功能发送图片投稿。

五、奖项设置。

省委网信办将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30名,优秀奖200名。凡在平凉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投稿的前200名网民给予5元话费奖励。

六、注意事项。

1、所有参赛作品必须是手机拍摄,图片和微视频均可参与。

2、投稿作品必须为原创的`最新作品,且未经发表,紧扣活动内容,严禁题材内容弄虚作假,谢绝摆拍、电脑创意和改变原始影像的作品。

3、图片作品可为单幅或组照,微视频作品时长一般不超过5分钟,可以配背景音乐或解说。作品黑白、彩色均可,不得加边框、水印、签名等修饰。

4、作品须附拍摄时间、地点、标题及简短文字说明(150字以内),并注明作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所在单位等相关信息,作者籍贯不限。

5、所有作品一律不退稿,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凡参与征集活动的作品,主办方可用于展览、画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非赢利性的相关宣传,不再另付稿酬。

6、征集活动结束后,市网信办将征集到的作品统一报送省委网信办,由省委网信办组织评选。

7、参与征集活动的作者本人对由作品所涉及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负法律责任,主办单位不承担责任。

8、凡投稿者,即视为已同意本征集启事的各项规定。

10、参与者可通过拨打联系电话,或通过“平凉发布”新浪、腾讯微博及微信公众平台咨询交流。

联系电话:0933—8237608。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三

为宣传消费维权理念、反映消费者诉求、凝聚社会力量、扩大维权影响力,中消协决定从11月3日起联合各地消协组织向全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年主题。中消协希望通过公开征集活动,更加广泛地听取广大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见和要求。期望通过各界人士的`热情参与,使年主题更加贴近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诉求,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深入发展的需要。

征集时间为11月3日至11月20日。中消协欢迎广大消费者踊跃投稿,并将从参选稿件中评选出一等奖3名,奖品价值1000元;二等奖10名,奖品价值500元;三等奖30名,奖品价值300元。获奖名单将于2016年年主题发布日同期公布。

应征稿件应包含年主题的内容表述,字数在10个字以内,并附500字以上的理由说明。稿件中应写明作者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可邮寄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邮寄请在信封上标明“2016年年主题”字样,地址:北京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邮编:100037,电子邮箱:ccanews@。

据悉,中消协自开始每年设立一个消费维权年主题,2016年将是第20次开展年主题活动。的年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四

作为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落实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之后,9月21日正式发布了。这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和发挥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与此同时,由于“责任”这一概念的选用,加之当下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意见》存在被误读和滥用的可能。为此,关乎该《意见》精神实质的几个核心概念必须进行区分。

第一,区分司法责任制与司法问责。《意见》所称司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与司法活动的三大要素“独立―专业―责任”这一完整体系中的“责任”不同,后者往往被替换为“问责”,是与“独立”“专业”并列的狭义概念。在“独立―专业―责任”这一体系中,“独立”包含司法权独立与相应保障,“专业”指独立行使权限并相应负责的职业能力,“责任”指与独立权限相匹配、以职业能力为基础、以职业保障为前提、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司法问责。与此相比,《意见》提出的“责任”,似乎已经包含了上述体系中的三大元素:通过《意见》第二部分“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第三部分“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从而重新配置和区分独任审判或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权限,亦即确定独立权限与相应责任的范围,最终旨在细化和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一改革目标。然而,《意见》第四部分“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中所称的“责任”,与“独立―专业―责任”体系中的狭义责任为同一概念,即为“问责”。

同一核心概念在同一文件中以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使用,不免容易造成误读。因此,在司法责任制被定位为“司法改革牛鼻子”的背景下,在《意见》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应该准确理解文件本身,避免将司法责任制这一广义概念狭义地解读为司法问责制。

第二,区分司法责任与司法救济、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意见》第四部分规定的审判责任系狭义的司法责任,亦即司法问责,这与司法制度为纠正审判错误而采取的司法救济不同。司法救济是国家司法制度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补救途径,实质上司法救济是国家作为一个“制度系统”向当事人和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为纠正错案而设立的上诉程序(正常救济途径)和再审程序(特别救济途径),为补偿错案造成的侵害而设立的国家赔偿责任等。司法问责是法官或其他审判人员作为一个“司法职业者个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国家对法官个人的惩戒。

由于责任的性质、主体、对象、功能、目标等等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适用条件明显不同。简言之,在责任范围上司法救济明显大于司法责任、国家责任明显大于个人责任,在适用条件上司法救济明显比司法责任宽松、国家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明显大于国家对法官个人的追究权。其实道理很简单,司法作为一个体系,形成一项司法结果对于当事人而言只有一个行为主体,那就是国家,因此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错误,国家就有义务提供救济;而只要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个人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体系内部,每一项司法结果也是由多个主体在多重制度中运行而形成的,既包括立法的欠缺、模糊或冲突等导致的法律适用困难,也包括法官选任、职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管理等制度缺陷导致的法官低能,还包括审判程序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管理及案件分流系统等存在的弊端而导致的问题。种种制度缺陷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超越现有法官个人普遍智识、能力或正常可控范围所致的司法错误,国家在向当事人提供救济或承担责任之后,不能向法官个人追究责任。只有当法官个人有故意违反法律和司法职业伦理的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时,国家才能追究法官个人的责任。这也正是《意见》第四部分提出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各地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不能将司法责任与司法救济、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错案救济与错案追究混为一谈,否则,不仅损害司法独立,而且很大程度上会增加错案救济的人为障碍、加剧错案救济的困难。

第三,区分司法职业操守缺陷与司法职业技术错误。《意见》第26条具体划定了审判责任范围,这是《意见》的核心内容。这一条将审判责任主要限定于“违法审判”,特别是作为职业操守缺陷的故意违法行为和属于职业技术错误的重大过失并导致错误的情形。但是第25条第一款的一般性规定又将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笼统地规定为“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第26条在执行中的解释,从而导致问责标准的模糊化和扩大化。为此,必须从概念上对两类不同错误进行区分,并分别采取“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加结果”的不同标准进行解释,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司法规律。

总而言之,推行司法责任制,不能偏离宪法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和整体目的。并且,这个过程中应当尽早落实《意见》第五部分提出的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的各种要求。只有责任而没有保障的审判权,是微弱的审判权。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由经济发展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都相继暴露在人们面前,其中最为严重,也是与群众关系最密切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问题。我国并没有像国外一些国家倡导环境保护优先,而是提倡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两手抓。这就导致了相应的环境司法制度发展缓慢,目前我国仍在积极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同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完善。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简述。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但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却杂乱无序,这种情况就导致公众遇到了环境问题不知道向谁去反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一边不断出现环境问题,另外一边却棘手于如何解决这种环境纠纷的现状,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如何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制,保证环境纠纷的有序解决。在此基础上,国内外都将目光转向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探索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和专门的程序规则来解决专门的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司法问题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环境友好型社会与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实施生态文明战略的需求而发展的。我国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经历了从理论需求到实务操作的转变,并正在经历从实务需求到理论支持需求的转变。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审判机构设置无序。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并设立了诸多环境法庭,但是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都是盲目跟风,杂乱设置,无序管理,不但在法庭设置上零乱,在级别上更是空白。法庭设置上的零乱主要体现在有的在一个省内不同的县域里分别设立了若干个基层环境法庭,有的一个省内只有一个环境法庭,只设立在基层,而有的又只设立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内部没有设立。级别上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有的环境法庭在基层法院设立但相应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环境法庭,有的仅在中级法院内部设有环境法庭,对应的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内部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环境法庭,这些设置不得不让人担忧哪个法院审理一审,哪个审理二审,是否遵循两审终审。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地方性,零散性和试点性,暴露了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中的诸多不足。

另外一方面,这些环境法庭的设置在每个地方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部分所达到的效果都不明显,更有些地方人云亦云,看其他地区设立环保法庭,自己也盲目设立,但是设立之后,不仅没有案源,而且偶尔有一个两个,又不知从何处下手去处理,最终导致无奈撤销环境法庭,违背的法律的严谨性。

(二)环境案件执行困难。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环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和合法环境权,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案件救济途径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当事人成功维护权利的期盼。而归根结底落实到最终的,就是案件的执行,经过法院的审判和法官的最后判决,只有判决被切实执行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保护公众的基本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环境案件的被执行情况整体上很不理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环境案件执法主体模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案件最后走的执法者,实践中也就没有依据,有的环境案件最后的执法者就是其所在的法院内部的普通法庭的执法者,有的则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还有的联合环境行政部门综合处理。这样毫无法律依据的处理方式,导致各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使得环境执法落实不到位,公民的环境权益也就很难切实的被保护。

第二,责任承担不确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疑难重重的,这是环境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环境问题的复杂导致了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艰巨,如何认定、如何调查取证,如何鉴定,如何分配法律责任,都是需要专业的解决途径。由于环境损害的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要经过复杂的鉴定过程,并且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耗费都比较多,同时时间的漫长难免会影响证据的存在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如果一味的追求办案效率,没有理清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规则,对于损害事实的认识也不够明确,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难协调。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国家政策即是要求在发展好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环境问题,并没有指出要优先保护环境。这就给司法机关和各行政部门出了难题,一方面处理环境要不影响当地经济,另一方面又要切实追究当事人环境责任,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其中的利益冲突,对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

(三)相关人员技能的不专业。

我国目前并没有相配套的专门负责环境案件的专业法官,实践中大部分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都是从其他专业调取过来临时负责的,这就给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环境案件出了难题。其次,环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的鉴定,取证等过程,都需要专门从事环境方面研究的技术专家来配合处理,而我国目前也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指定专门环境技术人员做环境法庭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措施。

(一)将审判机构的设置体系化。

国家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来将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法庭体系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可以设置以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为核心的环境审判机构,即各中级人民法院内部都设立环境案件审判机构,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审和上诉案件。基层法院并非每个都设立环境法庭,而是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环境状况频发的地区基层法院设立环境法庭。这样就节省了环境司法资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更是坚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步伐,从这一方面考虑,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环境法庭也有合理之处,一来对应各中级法院,负责上诉和本省内的重大环境案件,二来符合我国四级法院审制的要求。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指的是原案件承办人和有关人员负责的,在人民法院对刑、民、行政、经济等各类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对其社会效果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司法工作制度。在我国的很多省市都有了实践。而实行环境案件的回访制度,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到环境纠纷发生的现场回访,查看被告的履行情况,并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旦发现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切实保证判决执行得到彻底的实。能够增加环境法庭工作的透明度,也可以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起到震慑作用。实践中做的较好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环境案件回访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他省份可以参考。清镇环境法庭在回访中把切实履行裁判,严格监督当事人,注重执行的实际效果原则性要求来做。在回访人员上,既包括承办法官、也包括庭长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回访,采取不同的回访方式,在回访过程中详细了解环境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情况,还有当事人对于裁判的意见。清镇市环保法庭在与法律规定的审理、执行期限要求不冲突的基础上,采取符合环境审判自身规律和特点的追踪回访工作。

比如,对犯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判处徒刑和罚金以外,还负有附带性义务,比如在案发地补种树苗,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而对于判决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产生新的纠纷等问题时,清镇市环境法庭的做法是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意见,也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以监督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的落实。当环境案件中的被告是企业的时候,判决结果的执行就更引人关注一些。对于群众反映激烈或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环境法庭可以组成专案回访小组,采用电话、网络或面见当事人等形式进行回访。人数上应在2人以上,以确保回访的公正与公平,对于其中涉及回避的人员,切实保证回避,维护程序的正义。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对于案件的最终解决落实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避免法院的裁判和案件的执行分离的情况出现,给法院带去了威严,有利于司法的稳定,也有利于真正的保护环境。

(三)塑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考虑到环境案件特有的专业性,我们各法院内部的法官必须做到专业和精业,专业主要是指每个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都必须是环境法方面的专业人才,环境法理论知识基础扎实。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审判队伍能力、水平的问题,应着力从审判资源的优化和审判人员的充实入手。一方面,定期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的法官进行环境法专业知识培训,逐步增强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院的人才引进制度。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法官严重缺乏,急需补充。针对这一现状,最为快捷的方法是选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进入法院,如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或者在环保领域工作多年的人员。这样可以迅速充实我国环境司法的审判队伍,解决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精业主要是指这些专业的法官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能培训,有时间经验,这样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满足环境审判对法官的需求。此外,我们也可以邀请具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作法庭的顾问,负责对证据和鉴定问题进行指导和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审理环境案件的难度,遵循过去的纯法律专业人员的模式难以对复杂的污染机理和因果关系等技术问题做出判断、考虑到法官在环境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除了上述建立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制度的措施外,还应该考虑建立环境诉讼专家陪审或专家辅助人制度。环境司法中审判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机结合将更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公平公正、及时快速的解决。对于法律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当然有法官来进行。法官在整个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占据主导作用,可决定环境审理的进程和有关事宜。对于环境专业技术的理解和运用,当然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辅佐法官,在法官对专业技术知识存在疑问时提供专业解答。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六

(一)演讲内容。

参赛选手要围绕“你我齐分类,资源不浪费”演讲主题,结合日常生活,阐述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和理解,彰显垃圾分类的益处和价值。演讲内容旨在呼吁人们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倡导资源回收利用,共同营造清洁、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演讲形式。

演讲比赛形式不限,可单独演讲也可双人演讲。题目可围绕演讲主题自拟,叙述、说理、论证兼可,可借用背景音乐、演示ppt、图片资料、播放短片等灵活多样的形式,鼓励创新,表现综合演讲艺术,提高演讲感染力。

二、参赛方式。

请市民填写以下资料,提交后自行准备演讲稿参加海选赛,海选时间于9月1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时间安排。

海选赛优胜的选手将与各镇(街)报送的选手共同参加全市初赛,届时或将根据整体情况考虑分设少年组(18岁及以下)和成年组(18岁以上)初赛。

报名时间:2015年9月1日至9月10日。

海选赛时间:2015年9月13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初赛时间:2015年9月21日至9月24日(待定)。

总决赛时间:2015年10月中旬。

四、奖项设置。

入围决赛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决赛设一等奖,奖励价值9000元的奖品;二等奖奖励价值6000元的`奖品;三等奖奖励价值3000元的奖品;优秀奖奖励价值1000元的奖品。

五、联系方式。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七

“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是合肥市立足自身独特的资源禀赋、历史人文、优势特色及未来发展等,对城市品牌的高度凝炼,对城市形象的集中概括,引领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美好愿景,展示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为提高城市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丰富“大湖名城、创新高地”音乐作品库,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合肥发展、唱响“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凝聚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的智慧力量,决定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美好合肥”主题歌曲。热忱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来稿。

一、主办单位。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合肥市文广新局合肥文广集团。

二、承办单位。

合肥演艺集团。

三、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9月30日。歌词、曲谱征集截止时间分别为年7月31日、9月30日(以收到邮戳或者电子邮件时间为准)。

四、征集办法。

1.采取社会广泛征集的方式,全国专业与业余的词、曲作者均可参加。

2.在相关媒体上刊发(播)启事征集歌词,启动征集活动(7月底截止);评出入选歌词后在相同媒体上发布启事征集曲谱(8月中旬至9月底)。同时,欢迎词曲并报,提供完整作品。

五、作品要求。

1.体现“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城市定位,具有合肥特色,展示合肥人文精神;。

3.应征作品的形式、风格不限;。

4.同一作者提交的作品不超过两首。

六、作品提交。

应征者应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作者简介1份,作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歌词、曲谱(简谱、线谱均可)电子版或纸质8份,也可同时提交作品录音小样cd或mp3音频资料;创意说明(500字左右,简述作品构思及意义)。

来稿请寄(发)送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a区23层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信封请注明歌曲征集),邮编:230071。

七、评选方式。

本次活动邀请市外音乐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歌词、歌曲作品分别进行评选。

八、奖项设置。

1.歌词作品:入围奖10名,各奖元,颁发证书;。

2.歌曲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30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20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6000元;优秀奖10名,奖金3000元(词曲奖金按4:6比例分配);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各奖项如没有达标作品,可空缺。获奖作品将在媒体上公示。

九、相关说明。

1.应征作品应当是应征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原创作品;。

2.应征作品稿件和音响资料,主办方均不予退还,请应征者自留底稿和相关资料;。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八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为了推动改革的深化与措施的落实,《人民司法·应用》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以“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的论文征集活动。

一、征文选题提示。

1.如何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如主审法官的概念及条件。审理与裁判合二为一。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及工作方式。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2.如何体现和保障“让审理者裁判”原则。如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审理与裁判的环节。完整呈现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

3.如何体现和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如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内涵和有效衔接。

4.审判实践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论题。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观点鲜明,论述充分,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提倡“定小题目、作大文章”的写作风格。论文在5500字—9500字为宜。

2.具体写作格式,请见刊内“《人民司法·应用》投稿要求”。论文左上角注明“司法责任制征文”字样;论文尾部务必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3.征文截止日期为年8月15日,以收到论文电子版时间为准。

三、选登、奖项、研讨会及出版。

从征集日开始择优陆续刊发收到的论文。

本次征文设置奖项: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8名,奖金1000元。

征文结束后,召开相关研讨会(另行通知),并将论文编辑出版。

论文投送电子邮箱:

zeyuan210@。

征文活动联系人:

冯则元杨海燕陈莉。

联系电话:

17783258099。

《人民司法》杂志社。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7日。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九

为助力全市文明创建“四级联创”工作,提升全市人民群众的`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营造浓厚的创文活动氛围,市创文办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告别陋习。走向文明”网络主题活动,并向广大网民征集“身边的陋习”。

一、活动组织。

指导单位:揭阳市全面推进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单位:揭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团市委、揭阳日报社、揭阳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创文办。

支持单位:揭阳恒大绿洲。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4月20日。

三、评选时间。

4月下旬至5月中旬。

四、参与方式。

采用网络征集方式,广大网民可用简洁的语言描述“身边的陋习”,通过“揭阳发布”、揭阳新闻网、揭阳声屏网开设的“身边的陋习”专栏发表。

活动详情敬请留意揭阳日报、揭阳新闻网、揭阳声屏网,或直接关注“揭阳发布”政务微信,点击“微活动”菜单查看。

揭阳市全面开展文明创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

(一)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含义。

司法裁判是法院对当事人具体争议的判断和处理,其标志着法庭审判活动的终结。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是指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在社会民众之中的认可程度。当然这里的社会民众既包括法律人又包括普通民众。法官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表达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理性判断,并且法官作出的每一判断都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但是,一个完全依照法律作出的裁判在现实中却并不一定得到普通民众的接受。诸如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从法律人角度看,药家鑫的却有从轻情节,杀人手段也并不残忍,笔者当时也认为最多会判到死缓。可是当事情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网民情绪异常愤怒的情况下,“民意”将药家鑫送上了死亡之路。试想,在风口浪尖上的“药家鑫案”如果没有按所谓的“民意”处理,会不会产生诸如上访,闹事等恶劣的社会后果。总之,司法判决可接受性需要兼顾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

(二)研究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意义。

现代公权力的运作,不管司法、立法还是行政中,都应考虑可接受性,公权力运作中应充分建立在商谈理性的基础之上,司法审判也应朝这个方向发展,这适应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潮流。从现实来看,很多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满意并非处在合法性、公正性的问题,当事人多次上访或申诉,这也要求不得不研究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从理论上看,虽然合法性、公正性是司法重要的价值目标,但不是司法惟一的目标。良善司法应当具有多面向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要回应这种要求,必须研究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问题。合法性、公正性不能涵盖司法的所有价值,合法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事,更多的适应了法律形式正义的要求。法律本身是不完善的,立法的优点和缺点是联系在一起的,缺点是优点的延长。如果仅仅以合法性为标准很难使一个案件做到尽善尽美。公正性不能涵盖可接受性,公正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公正只是公众最大的公约数而已。

二、修辞在我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发展及其对判决可接受性的影响。

在我国,司法判决中修辞手法的使用可以追诉到古代。从汉代的司法实践上来看,司法者在进行判断时,不仅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更是引入儒家经典来进行断案,甚至经义与法律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儒家经义。同样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不一样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引经入律的形式也对后世的司法裁判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根据笔者的推断,这种风格影响者司法判决的说理手法,增加其可接受性。真正有史料记载的在司法判决中出现修辞的是在唐代时期,只是最初在司法判决中出现的种种说理性修辞是出于对上级汇报的目的。南宋之后的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修辞的受众开始面向普通民众。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件中,司法者在作出裁判时更加考虑普通民众对裁判的接受和服从程度。南宋时期是我国司法判决说理性修辞技巧发展的巅峰时期,在延续唐判的重分析、说理的技巧外,南宋判决在注重对案件基本情节和事实的描述前提下,注重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运用辅以推理论证以及强化对不同情节的说明,来增加其判决的可接受性。其次,南宋判决在法条援引上避免了生搬硬套的引用方式,将法条的援引与司法判决说理相结合,达到情理法三者结合。再者,南宋的司法判决注重寓教化于判决。其不仅使司法判决在文本表述上显得更合理,使民众更易接受,同时也在司法判决履行过程中教化民众。所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民众在理解和接受判决不仅仅是惧怕法律的强制力,而是认可法律,知晓自己的行为的不当之处,自愿服从法律的.处罚。

三、影响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修辞技巧。

修辞是关于“话语者”、“受众”和“话语方式”的问题。修辞方法已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在法律领域,“话语者”是固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所以在选择修辞方法的适用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话语的“受众”,也就是言辞的接收者;而后是言辞所处的“语境”,也即言辞在什么情形下表达。

(一)根据受众的差异选择不同的表达形式。

亚里士多德是古典修辞学的创立者,其修辞学说很注重根据听众的年龄、财富等不同情况的划分,对其采取不同的对话形式。这里我们所说的听众就相当于司法判决书中的受众。对于司法判决书来说,要提高司法判决书的可接受性必须从把握司法判决书的受众上做起。首先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看。在判决书中,法官需要通过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同时决定支持还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当事人出具的证据或者主张的事实是大量且复杂的,这些信息并不是都与案件争议密切联系,审判者必须经过分析和总结,将必要的信息挑选出来,将复杂的事实情节转化成简单的法律关系。这种化繁为简,化事实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对判决叙事的修辞。审判者在这种裁剪修辞中,可以通过控制裁剪的内容从而控制“受众”的信息获知,以影响受众对案件的判断,最终使受众更加容易接受审判者对案件的解读和裁判。但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分析和总结的裁剪修辞中必须以案件基本事实为准,不能故意将有利于一方的事实删去。在一些案件中,审判者片面地压制一方的有利证据的出示,只顾为自己的言论做说客,而丝毫不立足于案件的事实。这种企图利用裁剪修辞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必然会遭到当事人的强烈反对,自然不是有效的修辞方式,达不到使当事人服从和接受的目的。其次,案件的关注群体也是影响司法判决修辞的重要“受众”因素。“受众”可以依据年龄、智力、文化程度、职业和个人修养等等各个因素划分,对不同的“受众”应当选择不同的修辞技巧。信息时代的案件的关注群体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关注群体,一个重大案件的关注群体甚至涉及各个层级的“受众”,司法判决想要让每一类“受众”都接受认可是不可能达成的任务。所以裁判者必须判断不同“受众”对案件的影响能力,关注“受众”本身在社会中的话语权问题。意思很简单,裁判者在不能说服所以“受众”的情形下,挑选出那些关注案件且经常性表看法和意见的民众,特别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话语者,比如微博名人,著名评论家等等。所以在司法判决的行文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判决“受众”的分析,来获得法律和社会共同的接受,达到司法判决喻情于理法,集制裁与教育一体的目标。

(二)根据语境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修辞方式。

语境分析是修辞的重中之重,说服的有效性也主要体现为语境的价值关注。所谓说服就是在“话语者”与“受众”之间产生共鸣,并且这种共识可以在“受众”差异化的情形下依然存在。这种体现语境的修辞情景对司法实践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法律修辞领域,修辞情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语境,这种修辞情境可以表现为案件之中各种事实的变化情况,同样也可以表现为涉及听众的行为与决定的影响修辞者将特定观点展现于听众的那些特殊因素。由此可见,这种情境关注不代表无休止的对现实进行迁就,而是抛弃了既定的客观事实,进而将大部分的表达倾向于用语言描述可以解决的部分。就像是汉克斯曼和范爱莫伦提出的理论所描述的那样:“修辞论证是一种言辞的、社会的、理性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陈述来证成某一立场并使理性批判者相信这一立场的可接受性”。所以,要使用修辞来说服一方的时候,修辞虽然并不像直入主题的分析那样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但是在具体的论辩场合,要说服听众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使用修辞情境来加强自己的语境。好比在判决最终形成的时候,传统逻辑和经典逻辑仅仅通过分析推理与论证的结构形式,相比之下新修辞学主张的非形式逻辑更加倾向于实质要求中推理的语境等相关方面。在修辞学中,成功说服听众的标示就是使其都达到一个共识,是所有演说者的最终目的,当然修辞学的目的也是如此。尽管根据特点不同的依据会产生不同的分类,但当这些应用适用于司法过程中时,都必须在具体的情境中体现出证据、事实、标的等,所有主体达成的共识必须有一定的关联,可以是互相的理解、对知识的共享、或者双方完全达成一致。由此可见,在判决中若是希望清楚明了的对法律进行讲解,通过特定的情境来表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分析受众的情况而达成共识,再使用各种修辞论辩的方式,并且合理的衡量价值因素在司法中的体现。在哈贝马斯等学者的眼中,法律本身就与修辞学密不可分。法律是一种以说服为目的论辩手段,法律解释和推理等众多法律方法存在着一定的价值缺位,而法律修辞的方法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价值缺位的部分。这种认可法律修辞方法价值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肯定修辞对说服“受众”的重要作用,修辞说服本身就是一种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语用活动。

四、结语。

伴随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反映在司法活动上就是,诉讼当事人不仅仅要求司法判决严格依法裁判,同时也对司法判决说理提出了很高要求,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增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从修辞学角度来说,还有很多对司法判决可接受产生影响的修辞手法。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修辞学以及语用学的研究,从更深一层次把握增加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方式和手段,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同时以判决的可接受性为基础,强化法律对民众的教化和引导作用。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一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央、全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现决定面向社会广泛开展“永川城市建设金点子”有奖征集活动。

一、活动宗旨。

此次开展“永川城市建设金点子”有奖征集活动,旨在面向全社会关心永川发展的热心人士,通过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永川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使永川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更加民主、合理、科学。

二、征集内容。

对永川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好的想法、体会、意见和建议;。

如何兴业兴城、做大做强中心城区、确立渝西区域中心城市地位;如何推进老城区有机更新、新城区提质建设;对高速路环线内175平方公里区域规划建设提出宏观思路;对永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发展定位、方向和重点提出建议;某个具体的项目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三、主办单位。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宣传部、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征集方式。

1.参与对象: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以及关心支持永川城市发展的各界人士。

2.征集时间:年7月12日—2017年7月30日。

3.投稿方式:投稿可采取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投稿时务必在稿件上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4.联系方式: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电话:49687727;邮箱:108850198@;传真:49816440;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33号,邮编:402160。

五、优秀作品的评选及奖励。

由区城乡建委负责收集梳理具备可行性的作品,经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城乡建委审定后,评选出30个“金点子”。设立一等奖1个,奖金2000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00元;三等奖5个,奖金各300元;优秀奖22个,奖金各100元。

获奖者需凭本人身份证到区城乡建委705办公室领取奖金。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宣传部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二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毫无疑问,加强法院司法能力非常重要,是法制建设的需求。同样,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能力也迫在燃眉。近几年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以提高法警司法能力为目标,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牢固树立法警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创新法警规范管理机制,逐步强化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努力建设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警队伍,逐步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法警队伍管理模式,圆满完成了安全保卫、羁押、协助执行等审判服务工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被省高院评为省级达标先进单位,连续3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最高分,在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扎实、有效的工作,为全院连续三年在全市考核中取得第一名、被省高院授予“先进集体”、“集体二等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通过几年的.努力,垦利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建设成为现代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本文作者结合所在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具体工作,浅谈一下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能力。

一、找准切入点,全力提高队伍战斗力。

搞好审判服务,必须有一支善打硬仗、战斗力强的一流法警队伍。垦利县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全面提升法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为切入点,全方位构筑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了法警的政治、业务能力。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廉政教育,提高法警公正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以考促学”、庭审观摩等活动。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考试完成后,按分数多少统一排名通报,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在升国旗时,每个法警都严肃认真,以整洁的警服,矫健整齐的步伐,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的精神风貌,成为垦利县城一道亮丽的风景。

二、严把管理关,队伍整体创一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剧增,司法警察任务也越来越多。司法警察越来越多的任务与警力相对匮乏矛盾日益突出。而抓好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无疑成为缓解矛盾最可行、最实用、最有效的途径。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走出了一条管理制度完善化、管理措施严格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成功之路,有效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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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三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为了推动改革的深化与措施的落实,《人民司法·应用》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以“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的论文征集活动。

一、征文选题提示。

1.如何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如主审法官的概念及条件。审理与裁判合二为一。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及工作方式。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2.如何体现和保障“让审理者裁判”原则。如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审理与裁判的环节。完整呈现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

3.如何体现和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如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内涵和有效衔接。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观点鲜明,论述充分,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提倡“定小题目、作大文章”的写作风格。论文在5500字—9500字为宜。

2.具体写作格式,请见刊内“《人民司法·应用》投稿要求”。论文左上角注明“司法责任制征文”字样;论文尾部务必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3.征文截止日期为8月15日,以收到论文电子版时间为准。

三、选登、奖项、研讨会及出版。

从征集日开始择优陆续刊发收到的论文。

本次征文设置奖项: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元;三等奖8名,奖金1000元。

征文结束后,召开相关研讨会(另行通知),并将论文编辑出版。

论文投送电子邮箱:

zeyuan210@。

征文活动联系人:

冯则元杨海燕陈莉。

联系电话:

17783258099。

《人民司法》杂志社。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4月27日。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四

根据《全国总工会中央网信办关于联合开展“网聚职工正能量争做陇原好网民”主题活动的通知》(总工发36号)文件精神,弘扬工会网上正能量,提高工会网上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积极推进工会网上工作创新,着力弘扬工匠精神,积极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引领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学好网用好网络技术,提升网络文化素养;凝聚全省职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网络力量,甘肃省委网信办、甘肃省总工会、中国甘肃网动员甘肃全省职工积极参与“网聚职工正能量争做中国好网民”网络主题活动。活动所征集到作品将在择优在网上进行展示,10月底进行总结发布,并选取代表作品参加全国作品评选。

活动主题。

“网聚职工正能量争做陇原好网民”

活动时间。

203月——年9月。

活动组织。

甘肃省委网信办、甘肃省总工会、中国甘肃网、每日甘肃网。

活动内容。

1.“科技创新·劳模展示微视频”征集活动。

拍摄对象主要为劳动模范、陇原工匠及提名陇原工匠、技术能手的技能创新、绝活展示等,引导广大职工学习和争当技术能手,以实际行动建功“十三五”。

2.“网络好职工”读书征文活动。

开辟网络平台专栏,结合职工书屋及电子“职工书屋”建设,动员职工围绕“中国梦·劳动美”等主题,讲述读书对自己成长产生的影响、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变化、好书对人生的启迪等。

收集网友创意解读网络安全、网络文明、网络诚信、网络防护等方面的标语、寓言、警句、图文创意等多种形式的“网言网语”,展现工会网络文化建设的阶段性成效。

活动安排。

2017年3月,全面启动甘肃省“网聚职工正能量争做陇原好网民”主题活动,并在全省工会系统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者中全面推开。

4月——7月各组织单位围绕主题活动内容,分步骤分阶段开展主题活动。职工可在中国甘肃网、省总工会网站及当地工会网站等平台推送作品和参加活动。

8月,进行初步评优总结工作,各组织单位初步评选活动先进典型人物和优秀网络文化作品。

9月,组织单位向省总工会宣教部和省总工会网络中心报送成果。

10月,进行活动总结。

甘肃省总工会和甘肃省委网信办对报送的优秀个人和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出甘肃省“科技创新·劳模展示微视频”“网络好职工”读书好文章、优秀“网言网语”等优秀网络文化作品代表甘肃省参加全国作品评选。甘肃省将择机举办总结活动发布活动,对各项优秀作品作者进行表彰。

甘肃省总工会和省委网信办还将通报表彰2017年主题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中国甘肃网、每日甘肃网、省总工会网站等网站平台进行推广,充分展现我省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的品格,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

报送作品格式要求。

视频作品:视频时间3--5分钟;。

网络好职工读书征文:字数控制在300--800字以内;。

网言网语:30字以内。

作品成果。

“科技创新·劳模展示微视频”、“网络好职工”读书好文章、优秀“网言网语”征集各前三名。

报送方式。

报送邮箱:

(报送作品标题请以“中国好网民”——xxxxx为格式报送,并注明报送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面是最高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法发〔〕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四、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员额法官和案件数量情况,由院庭长按权限指定合议庭中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或者探索实行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五、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向院庭长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符合特定类型个案监督情形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公办案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

八、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意见自5月1日起试行。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六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7.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参加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承办案件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9.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三、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

11.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

12.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

13.检察官可以就承办的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依程序报检察长决定。

14.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15.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

四、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

16.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决定是否起诉;。

(六)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七)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八)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九)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17.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

(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18.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

(二)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19.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0.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21.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权力清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

22.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23.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处理或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在请示中应当载明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包括各种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检察长意见。

24.司法办案工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审核、审批,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

25.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26.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27.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28.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9.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0.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

3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七

是爱国诗人杨万里诞辰890周年为全面展示吉水新形象打造庐陵文化品牌我县将举办纪念系列主题活动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特举办“杨万里主题歌曲”征集活动。

征集要求。

歌名自行确定;。

词曲要求:应征作品要积极向上,旋律优美,易于传唱,歌词主题鲜明、寓意深刻、内涵丰富,要彰显本土文化和音乐元素;要突出主题,充分展示杨万里“为人、为官、为文”等方面的`高尚情操和人文情怀。

征集对象。

本次“杨万里主题歌曲”征集面向省内外。凡熟悉吉水,敬仰诗人,热爱创作的各界人士均可参加。

征集时间。

自启事发布之日起至208月16日止(信件以邮戳为准)。

征集方式。

应征歌曲作品采用a4纸打印,一式3份,其中一份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歌词创作时间和联系电话,并同时把电子版发送到邮箱fengyuke001@。

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并附创意说明,简述作品构思及意义,字数不少于200字。

信函邮寄及电子邮箱:江西省吉水县行政中心南楼349#县文联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杨万里主题歌曲”字样(邮编:331600),电子邮箱:fengyuke001@,咨询电话:0796—8689080,现场投稿地址:吉水县行政中心南楼三楼349#文联办公室,联系人:吴飞云,联系电话:13979689670。

评选办法。

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成立由省文联相关协会专家组成的专门评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最终按评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6件应征作品作为入围作品。

组织群众投票评选入围作品,根据大众投票结果,主办方再次邀请专家进行复审,评审出最终选定入围作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作品奖励。

入围6件作品中设:一等奖1个,奖金0元;二等奖1个,奖金10000元;三等奖1个,奖金5000元;优秀奖3个,奖金2000元。(注:多名作者的同一首作品不重复奖励)。

相关说明。

作品应用:将请专业音乐制作公司制作,聘请知名歌唱演员献唱,作为杨万里890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主题音乐在文艺演出中编排歌舞节目演出;作为“吉水形象歌曲”应用于我县参与省、市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中。

入围作品及群众投票情况届时将在“活力吉水”公众号公布,请大家关注。

吉水县地理、经济、人文概况可点击“吉水县政府网”(/)查询,杨万里的相关资料请上网查询收集。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一次性奖金报酬的权利。所有应征稿件概不退还,请作者自留底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杨万里主题歌曲”入围作品的所有权、修改权、制作传播权和解释权均归本次活动主办单位所有。获奖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第三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凡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的,均由投稿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参赛者,一经查实,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如已发放奖金将原额追回。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八

四川省上海商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9年10月16日正式揭牌仪式成立。六年来,在沪川两地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四川省上海商会已逐步发展为一个优秀的、规范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充满活力的商会,连续六年被主管部门四川省投资促进局评选为“投资促进先进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四川省上海商会的影响力,增强四川省上海商会美誉度和认知度,凝聚发扬沪商精神,现正式公开征集四川省上海商会主题口号,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四川省上海商会主题口号。

二、征集时间及范围。

活动征集时间:2016年1月11日–2016年3月15日。

(注明:本次活动原定结果展示时间于2016年1月22日,因活动受关注度高,征集稿件较多,现经讨论决定延迟征集时间)。

结果展示时间初步定于2016年4月上旬。

活动征集范围:全体会员单位及关心上海商会的各界人士。

三、征集要求。

宣传口号可以是中文或中英双语,需体现“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精神和“海纳百川携手同进共创辉煌”的.商会宗旨,文字精炼、寓意深刻、朗朗上口,能引起大众的共鸣,便于宣传和推广。字数20字以内。

四、投稿方式。

投稿邮箱:(351255187@)微信号:351255187。

五、评选方式。

(一)投稿截止后,将参选作品上传至官方微信平台,进行投票;。

六、特别声明。

(一)投稿作品须为未发表的原创作品,严禁剽窃他人作品;。

(二)所有应征作品请按征集内容及要求提供;。

(三)活动主办方保留对此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四)本活动的投稿人均被视认可上述声明内容。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司法责任制论文范本篇十九

《人民司法·应用》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联欢开展了“司法责任制”主题论文有奖征集活动,下面是“司法责任制”主题论文有奖征集活动启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为了推动改革的深化与措施的落实,《人民司法·应用》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以“司法责任制”为主题的论文征集活动。

一、征文选题提示。

1.如何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如主审法官的'概念及条件。审理与裁判合二为一。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及工作方式。审判质量评估体系。

2.如何体现和保障“让审理者裁判”原则。如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审理与裁判的环节。完整呈现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

3.如何体现和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如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内涵和有效衔接。

4.审判实践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论题。

二、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观点鲜明,论述充分,逻辑清晰,文笔流畅。提倡“定小题目、作大文章”的写作风格。论文在5500字—9500字为宜。

2.具体写作格式,请见刊内“《人民司法·应用》投稿要求”。论文左上角注明“司法责任制征文”字样;论文尾部务必注明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3.征文截止日期为8月15日,以收到论文电子版时间为准。

三、选登、奖项、研讨会及出版。

从征集日开始择优陆续刊发收到的论文。

本次征文设置奖项: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元;三等奖8名,奖金1000元。

征文结束后,召开相关研讨会(另行通知),并将论文编辑出版。

论文投送电子邮箱:

zeyuan210@。

征文活动联系人:

冯则元杨海燕陈莉。

联系电话:

17783258099。

《人民司法》杂志社。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2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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