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精选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9:29:59 页码:11
最新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精选12篇)
2023-11-23 09:29:59    小编:ZTFB

只有用心去感受,才能寻找到生活中更多的宝藏和灵感。如何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并保持身心健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文献资料,供大家参考。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一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近几年刚刚开始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各监管主体为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不健全,还存在诸多问题。

1.监管理念过度保守。一是监管过于密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近几年刚刚发展起来,并且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制实质上是一种高强度的监管。但是,监管过度会导致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和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机构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效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模式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由于衍生品本身的设计信息披露较少。因此对于多数为跨市场、跨地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难以全方位覆盖。

2.监管主体不够高效。一是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分业监管,中国银行、三会两市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拥有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权力。多头监管可能出现同一部分由多个部门监管,相互掣肘,导致监管复杂且难以协调。二是监管主体缺乏科学的沟通机制。监管主体容易发生重叠,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协调制度至关重要。三是自律监管不足。由于缺少合理合法的授权,各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制不易实行,自律效果缺乏约束,加之过度的行政干预,造成协会自律效果无法展现。

3.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是各类规范效力层级低。我国监管体系多以部门章程、暂行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缺乏法律具备的强制性和稳固性。因此,监管体系无法适应跨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二是缺乏监管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针对性,无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也无法做到对风险的有效提示和规范,这与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监管漏洞依然繁多。

1.金融衍生品是部分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创造高利润率的同时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因此,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有效武器。因为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新事物的产生,所以监管部门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掌握金融衍生品的内容实质,之后才能进行流程规范,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极易留下监管漏洞。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之上,全球金融快速结合,金融创新更迭速度不断提升,致使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顾此失彼。

2.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当中,国内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压力。这推动了其投机行为的产生,金融衍生品是在此条件下形成的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因此,金融机构不得不在稳定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衍生品,竞相追逐高盈利的工具。同时,导致次贷危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的投机行为。

3.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能力,收益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更高,因此能够获得国际投资者的竞相追逐。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风险,投资巨鳄可能会隐藏其真实的投资想法,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利润。另外,如果资金流转于多国之间,那么投资者的意图更加难以察觉,进而获取额外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存在于多市甚至是多国之间。同时,这种跨市和跨国的交易特点对监管提出了严苛的挑战。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及高杠杆性。如果引发问题,将会对投资者、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科学全面监管刻不容缓。

1.树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思想。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史来看,金融监管一直在不断地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发展成熟。审慎的方式是金融管理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同样也应该成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金融衍生品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监管范围,减少其带来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是要开放金融衍生品的种类限制。合理有序地开放金融衍生品的'品种限制,优化其质量。在适当的时候,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让市场有充分的空间选择优秀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促进各类优秀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场内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差异性区分,区分不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实现合理科学的监督。三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转变为以赋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加强对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包括其设计条款并针对不同的特性面向社会给出专业权威的指导意见,逐渐取消金融市场的以准入机制代替监管机制的模式。

2.对监管权力进行科学分配。当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相对混乱,经常出现多头领导,同一领域多种管理制度的现象,多头负责、权责不清。因此,分配权力的不科学性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由同一部门进行主管协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级监管制度,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一相对过激的建议难以实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刚刚起步,应以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和保障,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为了确保划分权力的科学性,需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等级。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消息的实时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二是需要加强金融各协会的自律管理的权限,发挥自律管理的全面性和覆盖性,不断扩大自律组织对监管的话语权。三是需要引导社会媒体和其他机构加入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形成外部有效的社会监管方式。社会媒体力量的加入有助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实现快速直接的散播作用,有效地完善监管实时性和专业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力量。

3.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的制度性建设以及相关法规细节的处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等级比较低,多处于参考意见或通知等层面。在法律层面上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全面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一是在合适的条件下,对零散杂乱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改,清理不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全面区别不同金融衍生品,形成具有条例科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和监管主体。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二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三

摘要:

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总结国内文献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并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层面提出了构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引言。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构造、经济传统、市场水准、社会文化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带有特殊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共性[1]。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是这一共性的集中体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之选择,整体上应遵循普遍规律,选择这一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而具体到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有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主体扩大到所有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经营衍生品业务也由银监会监管。

我们认为,在未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上,对于场内交易,仍应由证监会下设的期货监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实施细则,审核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证监会更熟悉其基础工具如股票的运作程序,有利于风险的防范。而在未来外汇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时,证监会则应充分利用与银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我国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分属于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这也需要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应将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化,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进行修改,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细化相关制度如金融创新品种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制基础,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和行政监管协调的问题。而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构建的难点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同时强调行政监管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的重构,涉及法制理论、观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诸多因素,而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环节,下面作简要分析:

1、立法环节。

在立法环节,有关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的法律,应明确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属性和具体监管职能。从法理上看,交易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实施监督、管理和约束,是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标准。国家对这一基本权利,如同对于其他私法主体之权利,首先负有保护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认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但长期以来,无论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立法对其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实施的《证券法》是一部充满管制色彩的法律,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组织等方面,无实质性的管理权限;证券业协会虽被明确为自律组织,但由于行政监管几乎充斥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它也几无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证券法》修改,已开始关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的边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始受重视。其中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同时,其他具体条款中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也有相应调整,如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期限等。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证券交易所自治领域,显示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市场化理念。在未来《期货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也应秉承这一立法理念,构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尽管《证券法》已经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法制构建过程中,行政权力和自律管理权力之前的关系协调及具体落实,才刚刚开始。随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自律监管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使监管者能够跟上而非阻止创新的步伐。强制性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应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谨防落后于市场创新,阻碍竞争性市场职能的适当发挥。

2、法律实施环节。

在法律实施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自律监管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等。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政府监管应当在自律组织行使权限之前要求其满足必要的条件,而且,应当确信和保证自律行为乃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证有关证券的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和连贯性。监管的领域和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和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行政监督;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将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总体上符合政府监督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做法。但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证监会事实上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渐次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交易所规则制定为例,一般说来应当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决定是否制定规则,制定什么样的规则,证监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启动,而是由证监会统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后续修改也受证监会全过程的控制,交易所几乎没有独立意志和话语权而言,其自律监管的意图、方案和措施难以及时、顺畅地成为自律管理规则。这种模式下制定的规则实质上是证监会行政意志的体现,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结果。

实践中出现的证监会和自律组织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特殊市场环境、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何将之转化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进行观念改革,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基本前提,是两者人格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证监会应尊重自律组织的自治地位和独立人格。其次要将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可借鉴香港的做法,由两者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

参考文献: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四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必然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金融危机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再次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未来发展路径和监管政策问题。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日前,西方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衍生业务的经营、交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关注银行的行动,能对市场和交易头寸的变化作出敏捷的反映,其效果要比监管当局独立行动及时、有效。只要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就有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必然会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行。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因此,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应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完备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应先从简单的、基础的产品开始发展,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以便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通过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积累经验,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三、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五、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营造金融创新的体制和制度环境,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法律环境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对新产品、新服务采取灵活鼓励的方针,避免管得过死。在创新活动初期,可以由部门规章进行初步规范,待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法规。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法规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

六、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仍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国家,场外交易的规模甚至占整个衍生品市场份额的80%以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在推出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与外币互换等产品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依托银行间市场,以现有的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平台为基础,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应当谋求场内与场外市场并存、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功能互补的多层次、有竞有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格局。

结语。

综上说述金融衍生工具及衍生交易市场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使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加困难。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和正负效应,加强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工具,对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和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2]程赣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研究[a];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

[3]韩传模;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构建及模型风险的防范[a];估值:前沿与挑战——第七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五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领导者中的职权权形式,一是职位权力;二是领导者作为个体所具有的影响力,即个人权力。论文认为有效的管理应该把职权和个人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个人权力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本文还探讨了领导者个人权力的形成和内涵。

论文关键词:职位权力,个人权力,有效的管理。

现代管理由原来的“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传统的物质生产管理发展到现代的心理学管理,它的理论基础由“经济人”假设发展到“复杂人”假设,对“人”的思索,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其中的领导者权力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新思考。

“职位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维持秩序的手段和工具,是一种社会支配和协调的机制”。职位权力是因为在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获得的权力。它的主要特点有:

(1)合法权,就是组织中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正式权力。

(2)奖赏权,就是决定提供还是取消奖励、报酬的权力。

(3)惩罚权,就是指通过精神、感情或物质上的威胁,强迫下属服从的一种权力。

以上三种权力都与组织中的职位联系在一起,是从职位中派生出的权力,因此统称为职位权力。

对职工来说,职权是一种约束工具,而对于领导得来说,职权是上级赋予的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附加权利,包含着限制、惩罚、奖赏职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总是和一定的职位联系在一起的。职权的大小由职位的大小所决定,由职位领导者行使。

职权是职工难以抗拒的外部力量,因为职权控制了职工需要的满足。职位权力不但掌握着职工物质利益的分配,而且还控制着职工的名誉、地位的分配,它和职工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因此工人对职位权力的服从是被迫的、被动的,职工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服从职位权力。职位权力的特殊功能是使职工服从领导,领导得能以强制、引诱、驱使等方式,使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这样它就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推到一个相对立的`境地。如果领导者一味地依靠职权来组织管理职工,那么职工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工作潜能、创造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本管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现代人是强调注重自我实现、自我价值、自由发展的有个性的人。领导者只能改变管理方法,适应“人性”的发展,研究人和事综合的任何管理和目标管理。职位权力的力量来源于服从,不管它有多么不可抗拒,职工行为的改变最终还是掌握在职工自己手里。领导者职位权力的作用是通过职工的服从来实现的,在强调“人性”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职工用尽一切办法来逃避、反击和漠视不符合“人性”、并且强加于领导得身上的职位权力功能,所以职位权力的功能在下降。

领导者的个人权利不是上级赋予的法定权利,而是通过出色的成绩获得的,表现为领导者对职工的非权利影响力,是非被迫影响和改变他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力量。职工是否接受这种影响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不自觉的,不会受到职权人的惩罚和奖赏。这种非权利影响力主要来源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包括领导者的高尚品德、工作能力、精深的业务知识、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诚信等。

领导者的高尚品德指高尚的品行、人格、道德。这种品德对职工产生一种非权利影响,职工信任和尊敬这样的领导者,把他当成自己的榜样,从而产生一种内在的依附感和服从感,会不自觉的追随领导,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

领导者的工作能力,表现了一个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会巧妙地使用职权,灵活地运用管理艺术,针对性地解决组织中出现的矛盾。职工对有才能的管理者总是抱着一种尊重和羡慕的态度,进而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热情,这样领导者的个人权利就产生了积极的正面效果。

领导者精深的业务知识往往是吸引职工的魅力之一。一个组织如果缺乏人才,就不会是一个有前途的组织,职工自然受到牵连。所以职工对自己组织中的专家总怀着一种赞美和依赖的态度,当然对他们的合理命令也言听计从。

领导者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会使职工感到温暖、公正、民主,从而和领导者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感情关系。这种良好的感情关系可以保证管理者的影响力大大提高,职工会主动地、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领导者的诚信不欺,可增强组织中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管理者如果能对职工开诚布公、追求真诚,职工感到平等就会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工作热情。管理者若不守信用,就不会被职工认可和接纳,他们的威信在职工中就会下降,自然他的领导与管理就会被职工忽视和反对。

3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使职工愉快的、有创造性的完成任务,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管理。在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管理者可以行使职位权力和个人权利,但他们往往更多的考虑如何使用个人权利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让职工自我管理,更多地考虑职工的感受和情绪,注重营造一个职工能发挥自己潜能的工作环境、注重员工的高级需要的满足。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组织中形成后,职工就会形成一种团队精神,他们会朝着组织目标拼博、自强不息。日本松下员工的信条是:“只有通过公司的每个成员的协力合作才能实现进步与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有效的管理也是民主的管理,职位权力固然不可少,但领导者的个人权利的积极影响以及充分尊重员工的价值观念是组织充满活力、具有竞争力的根本源泉。

越是优秀的管理者,越善于运用自己的个人权利来管理职工、激励职工,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只领头雁。

参考文献。

1张忠仁.职权与服从[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3,(2)。

2周郭颐,通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

4俞文钊.管理心理学[m],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2000。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六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七

1998年我国市场化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在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房地产金融具有一定的金融抑制特征,其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房地产发展对推进房地产金融深化的要求日趋强烈,房地产金融从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转变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又一次将金融危机与房地产联系在了一起。川包括崇尚金融自由化的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出手干预金融市场,其中很多措施直接针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并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深化理论的反思。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理论演进脉络。

房地产金融创新源于金融发展与深化理论。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理论的不断演进与完善,为房地产金融发展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也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推进,对促进这些国家房地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看,对金融发展理论有突出贡献的是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s.肖。两位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对金融中介在促进投资方面的深人研究,验证了金融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说明这种促进作用发挥的程度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强。20世纪60年代,格利与肖的论著《金融理论中的货币》问世。他们在这本书中阐明了各种金融资产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间接融资市场的投资主体外,其他非货币金融中介在投资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整个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有利于将分散性储蓄转变为集中性投资,促进生产性投资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20世纪80年代,阿根廷、巴西等实行金融深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爆发了比较严重的金融危机或债务危机。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金融深化理论倡导者的重视,针对金融深化理论在这些国家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突出问题,长期从事金融深化理论研究的麦金农和马克威尔·弗莱等学者开始对以前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反思,并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了金融深化次序理论,对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引下,伴随着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起了不同特色的房地产金融,形成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抵押式房地产金融、互助储蓄式房地产金融及强制性储蓄的公积金房地产金融三种典型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突出特征。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大背景下加速推进的。同国外一些国家相比,由于体制转轨的阶段性特征、资源享赋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是有序、合理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短期内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但长期稳步推进的大趋势没有改变。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房地产互助储蓄都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经济受国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越来越大,加之金融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之中,还不是很成熟,房地产金融创新很容易受到国外金融动荡因素的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中出现了金融风险的苗头。

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市场条件与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也容易造成房地产的过度发展问题,并产生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如果得不到充分的释放,这种风险就会不断积累。不断积累的风险一旦爆发,便会迅速扩展,并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课题。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持续繁荣的背后所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忽视。

我国房地产资金来源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体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的简单创新上,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还没有形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国家对房贷实现了从紧的政策,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有所提高,但自筹资金增量部分多数以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等融资方式为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充分发展与居民投资意愿不强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出资人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价的整体提升,催动商业银行在房贷约束背景下通过信托和基金等渠道隐性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房地产金融创新实际仍没有打破商业银行主导房地产金融的局面。

三、房地产金融创新中必须关注与解决的几个问题。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起步于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实践,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的相关性较强,同金融体制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表现出一些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些个性化的特征,关注并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并重问题。

国外的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理论及实践表明,房地产金融创新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果不注意金融风险的防范,当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不但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外,由于我国金融约束较强,金融深化与金融监管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地是依靠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与演化,金融创新风险过于集中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实现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未雨绸缪,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给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的适度性问题。

国内外实践证明,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呈现出既支持又背离的非线性关系,有序、适度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分散局部集中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创新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与超出金融市场承载能力的过度房地产金融创新,将导致过多资金向房地产市场的集聚,催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适度性原则。

(三)结合国内实际科学构建房地产金融创新程度衡量指标体系问题。

房地产创新程度的科学计量是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的前提。国外房地产金融深化多年的实践过程建立了相关的指标体系,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程度测量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参考。但由于各国市场化水平、金融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别,不可能有一个一劳永逸、普适性的衡量方法。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八

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先是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概念,然后有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和对基金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最后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相关第一文库网理论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转向货币基金。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基金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宏观目标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的特点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筹资模式划分可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基金功能划分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社会救济基金;根据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个人基金、公共基金、机构基金;根据运营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财政性基金、市场信托基金、公共公积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1.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投资、监管和给付等过程,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2.储备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的时候,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将其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强行扣除,经过长期储存积累、投资、管理营运,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这部分己经储备的基金中为其提供补偿。而且,当劳动者出现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时,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着显而易见的储备性质。

3.基础保障性。

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成员提供基金的经济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生活保障,这一点与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根据缴费的不同,可以提供各种层次的经济保障。

4.互助共济性。

我们知道,在履行缴费义务时收入较高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少。但是,在享受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待遇时却是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性,因为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平等,而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形式,可以调节和缓解这种不公平。

5.非营利性。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和保障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与一般以盈利行为经营目标的投资基金不同。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投资管理过程及投资结果进行监督、评定,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符合一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储备性基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专项基金,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都应该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2.盈利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虽然不以盈利性为目的,但是为了使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能够稳定持续的进行下去,在以安全性为首要前提下,还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3.流动性原则。

由于一些突发状况,可能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及时性,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营运时必须注意适当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即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在需要支付时可以随时变现。以保证一旦急需,能够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分类。

监管)、社会舆论监督。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内容。

1.对基金运营准入标准的监管:

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投资机构本身具备的条件进行公平衡量。

2.对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管。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必须严格实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强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规则,注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总量控制和结构限制,限定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水平,注重一般规则监管和对管理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平。

3.对基金运营退出制度的监管。

除了对基金运营准入制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之外,对于运营机构的退出制度也应加强监督。如果基金运营机构本身没有办法履行委托管理的合同,达不到预期的要求或基金运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该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运营资格予以剥夺取消,以保证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切保障的基础,立法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职责权力不明确,影响监管效率,也使得道德风险因素增加。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审计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这种多头监管的管理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机构权责不明确或重叠,互相协调成本加大,监管效率不高。而有的机构既是监管者又是投资管理者,使得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

起来还是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没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监管信息化水平低。

我国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软硬件设施不健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导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数据无法及时传送,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资源无法共享,尤其是省级区域之间信息闭塞。而且也没有一套统一完善健全的信息操作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四、社保基金安全营运监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保基金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严。

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风险预测、防范意识比较差,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太规范,体系不健全可能会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而且即使有各种规范基金运营监管的条例、办法等执行也不是很严,缺乏刚性。

(二)社保基金运营的外部监管不力。

外部监管主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得以安全运行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对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如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基金的.运营就可能出现重大的纰漏,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仅仅靠行政部门还远远不够,社会上各个部门都可以对社保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对基金进行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当然,如果要很好地了解社保基金的运营走向,信息化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信息的交流,资源的共享,各个部门的协助,不仅可以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监管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五、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尽可能让其做到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确保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必须要严格依法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系统。

要加强体系内部的监管,体系内部要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基金的运营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不符的,要立即向相应的机构部门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当然,除了体系内部的监管,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管。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是必然的趋势,相关信息要强制地披露,给予群众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也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投资运营部门要进行高标准的核查,看他们的投资运营资格是否能得到保证,一旦不可以,要及时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必要时取消。

参考文献:

【1】李慧.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研究[d].辽宁大学,。

【2】刘文艳.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安全性监管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九

(一)自律性与政府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

自律监管制度的基本意义是指行业内从业人员共同制定规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并实现行业内部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本行业的发展。自律性监管需具备三个要素:首先,市场参与者制定自律规则;其次,自律组织不受财政的控制;再次,自律监管的动机来自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自律制度是在充分了解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意愿,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避免了政府的非理性的市场干预。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自律制度仍然被主要的经济国家法律所认可。这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独特性优势所决定的。

第一,自律制度有较强的道德约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的限制,衍生品监管总是落后于其创新。自律监管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推出新的规范并利用市场道德来维系市场的正常运转,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不可否认的是,道德、舆论的压力有些时候可以达到政府监管不能达到了良好结果。

第二,自律监管比政府监管更敏感。与政府监管不同,自律性监管的倡导者本身就是市场参与者,这使得监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更加高效,便于参与者理解接受市场规则。

第三,自律性监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就使得其具有预警、缓和甚至化解潜在危机的能力。第四,自律监管具有专业性。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是由专业市场人士来进行监管,其目的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第五,较少的监管成本。由于自律监管的'发起人往往是市场参与者本身,因此,存在减少监管成本的动机。此外,自律监管也不受程序上的诸多约束,比政府的监管制定更加高效。当然,自律制度并不比监管制度完美。

它并没有使市场有效的避免危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存在行业内的监管不公平现象。部分自律组织的倡导者可能会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自然垄断,阻碍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的发展。

第二,存在利益冲突使监管失效。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行业的整体利益的提升。然而,监管的费用会给自律组织带来大量费用,很难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而自愿承担监管的费用。

第三,监管范围的不全面。对组织的人员或机构没有约束力,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

(二)安全价值的回归。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化的加剧,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也由安全优先转变成了效率优先。然而,此次金融危机提醒人们效率优先的前提应该是安全优先。安全优先的监管理念其实早就有提出,但是缺少有效的执行。例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对消费者与投资者适度的安全保护。”对于创新速度越来越快、与经济实体越来越脱离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应当限制其种类的发展速度。鼓励投资者回归与经济实体联系紧密的衍生品市场,例如利率期货、股指期货等。

二、监管内容的重构。

(一)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来变革金融监管体系,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从金融危机后各国的应对措施和监管改革的对策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点还是集中在场外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然而,推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次贷危机后就强制其常务委员会在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体系审视报告。这次体系审视的重点是金融产品市场的本身特性、市场参与者和现有制度潜在的优缺点。国际证监会常务委员会在几个不同司法管辖区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了许多关于金融产业颇有价值的信息。报告指出市场参与者对于场外衍生品的透明度因其立场的不同而产生了很大分歧。一般来说,买方市场对于加强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更强的市场透明度可以改善其对市场产品的评估、更好的发现产品的价值、以及对产品流动性有理性的把握。与其相反,卖方认为对于该问题表示了十分担忧。其中他们认为最令人担心的是衍生品非标准化的、复杂的内在属性是很难让人们确定其价值,一味的规定其价值和公布其市场运营的细节很可能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使得投资者丧失市场信心、造成对未来低迷的市场预期。无可否认市场透明度的提高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长远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是利大于弊的。衍生品市场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全的市场规则、理性的市场体系、良好的市场效率。

(二)加强投资者保护。

(三)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不加强全球证券市场监管者间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全球建议的许多监管改革举措,对于完成设计的任务,将被证明是无效的。”这当然也适用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和协调已经逐渐成为全球主要国家的共识。因为监管套利的趋势将会影响各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带来监管标准的下降,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作为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iosco一直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发布的原则和规范被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视为当前全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最重要的国际标准。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十

股东会职能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十一

【6】郭俊玲.对社保资金审计监督方法的思考[j].中国审计,。

【7】巴曙松.社保基金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当代经济科学,。

【8】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老大社会保障出版社,。

【9】林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研究综述[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十二

现阶段,期货以及场外金融衍生品是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场内交易市场,由多家期货交易所构成;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分为金融机构间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以及银行柜台衍生品市场两部分,其真正的监管主体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一)期货市场的现状分析。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场内衍生品市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期货市场,经过了盲目发展、清理整顿以及规范协调三个发展时期,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衍生品市场不断完善。特别是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期货市场融入全球期货市场的脚步加快,一系列产品及相关业务陆续推出,国内期货市场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现阶段,我国拥有上海、郑州、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前几年,国内上市交易的期货种类就突破了30个,日益健全的期货体系基本构成。像铜、铝、豆油等期货品种,早就拥有了很大的国际影响力,某些商品期货交易额居于世界前列。将近30年的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的交易数量不断增加、交易规模逐渐扩大,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外,另外三家均排在世界前20名。这标志着我国的期货市场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市场功能不断完备,尤其是在服务国民经济以及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除此之外,经历了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后,国内的期货市场早已拥有了在更高层次发展的基础及制度保障。

(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分析。

当今,国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一般包括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和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两个市场组成部分。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即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交易通常在市场成员间开展;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指的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企业间展开的零售柜台交易市场。因管理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是国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领导者,各大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只能参与很少一部分的市场交易。

1.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

这一市场是现今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最为关键的部分。自成立之后,其慢慢发展为一个监管宽松、发展迅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融入多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它一般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交易平台、清算组织以及市场成员等构成。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包括远期、掉期、期权等基础类型,涵盖了信用、利率和汇率等诸多方面。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市场交易主体,其交易量达到市场总交易量的九成。像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占有的交易额非常少。去年,这一市场的交易量超过00亿元,同时市场规模继续扩大。当中,汇率衍生品的交易量超过总交易量的80%;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量及利率交换交易量分别为120000亿元和30000亿元人民币。上述均为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类型。

2.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

和前者相比,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具有交易场地分散、交易量小的特点。客户多以大型实体企业为主,其中大部分涉及航运、电力及煤炭等领域。现阶段,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通常用在利率控制、汇率波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由于实体公司和个人面临的各风险不断增加,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模也逐渐扩展。前几年,国内这一市场的交易量突破4000亿美元,占到同期总市场交易量的20%。

(一)现有的交易种类较少、限制多、风险高。

现在对国内商品期货种类的细化不够到位,尚未推出与各关键期货品种相对应的期货类型,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等功能无法涉及一切商品市场领域,公司对更大量产品的价格预测及分散市场风险的需求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现阶段,国内商品类衍生品的市场份额仅为10%,并且种类不够丰富,数量不多。此外,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参与主体较少,且没有向个人开放。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当中的交易类型通常以债券远期、人民币外汇远期、货币掉期、利率互换等为主,具有交易量小、市场流动性差的缺点。例如,年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总交易量仅为6.7万亿元美元。显而易见,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非常落后,当前,束缚衍生品市场进步的最关键因素就是种类的欠缺,和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严重不符。今后推出丰富多样的衍生品种类,是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市场工具较为单一、市场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对于国内各实体公司而言,它们的风险控制来源于采购、生产、销售等众多方面,应当选取适用的工具,并对纵向经营及横向经营业务线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但国内单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工具难以迎合公司的综合管控要求。较为单一的期货种类难以有效对冲各种非线性风险,因此,必须选取更加适当的期权类型来保护期货,更精确地匹配风险。同时,由于实体经济拥有多样化、个性化的风险控制需求,这些需求也需要借助场外衍生品市场支持。举例说明,像新加坡交易所铁矿石场外掉期合约只是年8月的交易数量就达到了1500万吨,持仓量将近1000万吨,亚洲钢厂及贸易商的比重只占到13%,由此可见,我国场内标准化市场难以迎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足够的国际影响力。

现阶段,中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仅认同国内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市场也只允许部分本国金融组织的参与,大多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对国际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影响不够,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影响不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以及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从而无法获得和自身经济实力完全匹配的话语权。

(一)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主体及设立主体相互分离的准则。

因种种历史原因,国内交易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监管主体、设立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部分:首先,各交易所在刚刚成立的时候都是盲目发展,加上想要尽可能避免风险,通常会选用“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市场谁设立,谁监管;其次,因为中国国情的影响,管住人才能管住事,所以管人管事不分家。在市场刚刚成立后,这种方针或许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也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然而,由于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主体混乱的现象逐渐凸显出来。因此,考虑到目前交易所体质的改革及市场监管的深化,应逐渐建立其监管主体、设立主体分离的体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主体必须统一,并且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依法对衍生品市场实行管理。例如,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商协会可作为市场设立方,对市场展开自律性控制、自主经营,央行则继续保持对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治理和指导,为交易所的产品创新、公平竞争和利润提升等营造更好的环境。

(二)加快场内衍生品序列的完善步伐。

从整体上来看,国内金融衍生品的种类依旧不多,也没有推出利率、汇率和期权等衍生品,束缚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主动构建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构筑以市场为主导的新上市体系,加快原油、稀土等对制造业、国民经济具有关键影响的原料类期货的上市,进一步降低产业链的风险。此外,加快股指期权、商品期权等商品的推出脚步。作为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期权交易推出能够对期货市场效率的提升、参与者风险减少、各主体使用衍生品工具热情的提高等起到保障作用。

(三)提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全球定价中的地位。

开放性、国际化是包括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伦敦金属交易所等在内的世界商品定价中心的基本特点,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本国的投资人,也包括境外投资人,其国际化程度是“国际定价中心”形成的先决条件。现阶段,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发展状态中,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参与,即便被允许投资海外期货市场的我国投资者也只是局限在大型实体企业上。借助境外期货市场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定价风险是大部分公司的迫切需求,然而,当今借助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依旧不容易。所以,必须减少对境外期货业务的限制,积极鼓励那些更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期货企业,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服务。另外,逐渐放开国内品种,并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的期货交易,树立中国在全球定价中的权威,也是十分关键的措施。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