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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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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大全13篇)
2023-11-23 15:59:5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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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一

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考验着政府的危机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其间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重视,也促使人们对一些新的行政现象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追踪观察思考,由此引起笔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中行政机关广泛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之特别关注。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之实证考察。

笔者在研究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曾一直认为,由于行政指导是一种柔软灵活的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行政相对人是否听从行政指导由其自主选择决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效果是不确定的,故行政指导措施比较适用于常规状态下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政府自当采用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来强力应对危机,而不大适用行政指导措施。但反思己然过去的防治“非典”疫情的政府应对举措(尽管今年也有较小反复,却未构成重大危机,但同时又出现了禽流感等新的公共危机考验),可以看到,政府機关除采用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以外,实际上也采用了不少的行政指导措施。这出乎笔者的意料,也引起笔者的思考。

分析起来,在“非典”夕危机管理中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比较常见;另一类是与行政指令措施混合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亦非仅见。这些行政指导措施中,有的是抽象行为,有的是具体行为。试举教科文卫方面若干事例略加考察:

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一:针对因公众普遍缺乏“非典”常识而出现群体恐慌的现象,国家卫生部曾于4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夕型肺炎指导原则》,以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帮助其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提高预防效果。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二:针对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官员的询问(问:“北京医疗水平较高,一旦澳大利亚在华京外使馆人员、商务人员患了“非典”是可否转移到北京医治?”,在204月29日于北京召开的防治“非典”知识介绍会上,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梁万年先生代表该局提出具体建议:如果京外驻华使馆人员在内的外籍人士(当然包括澳大利亚人士)患上“非典”,还是就地治疗、就地隔离为宜。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三:家住辽宁省的居民张健先生,2003年4月下旬在北京确诊为“非典”患者后于5月2日从医院出走,带着女友乘坐t11次列车又换乘出租车跑回辽阳灯塔市烨子镇矾盛村的家中。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在确认该病患身份并迅速采取防治“非典”的应急措施后,为准确掌握密切接触者线索,进一步做好隔离防治工作,专门写给该患者一封满怀关切、情真意诚的行政指导函,希望他积极配合政府找到一切和他接触过的人,以便控制疫情扩散,而没有采取强迫其开口的做法。张某读到该建议信后被深深感动,也深感懊悔,愿意接受指导者的建议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努力制止“非典”疫情在家乡进一步传播。这一具体行政指导措施收到了预期效果,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二、公共危机管理中运用行政指导是行政理性的表现。

防控“非典”疫情等公共危机的政府应急工作中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公共应急系统即危机管理系统(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来及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公共危机。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特指公共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紧急状况而亚需作出重要决断、付出高额成本方能摆脱困境的情形,通常是一种对公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严重困难关头,也是广义上的紧急状态。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管理”,也称为“突发事件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政府应对机制。它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如何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防御危机;如何化解、缓解和减少危机;如何准备、动员和调配资源;如何在危机过程中回应民众愿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公私利益;如何在危机过后恢复管理秩序、重建服务体系;等等。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来看,都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并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并与行政指令措施相配合,以丰富、改善和加强经济与社会管理,积极推动危机管理中预期行政目标的达成,从而保障个体利益、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下行政机关积极灵活地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显然是必要、合理和正当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在重视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对实质合法性的一种追求。简言之,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无论有无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包括危机管理的实际需求适当运用行政指导措施,不仅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而恰恰是“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的含义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而言,防控“非典”、禽流感等危机管理中采用行政指导措施,不仅具有有效性,而且具有合法性,是符合行政理性的一种行为选择。反之,以形而上学的态度来处理如此复杂的特殊情况,难免会陷入行政非理性与行政高成本的泥淖。显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公共危机的政府管理(例如突发自然灾害的行政应急管理),也可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其与行政指令措施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相配合,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三、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体现行政应急性原则。

由此可见,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的情况下,政府机关采取应对举措时,可在符合立法精神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危机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行政应急措施,而不必拘泥于常规措施,也不必顾虑于该行政应急措施有无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以致捆住手脚无法应对危机。笔者认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其中一部分是作为弱行为前置程序而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和没有行政作用法上具体规定的行政指导措施,以积极回应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管理实际需求,这与现代依法行政的要求并不矛盾,其行政法理基础在于它也符合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中断部分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既可以对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也可以遵循较平常更为简易的紧急程序(当然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定授权和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行政应急性原则改变了一般法律规范确定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重心向国家机关倾斜,授权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处置手段,有助于及时迅速有效地控制公共危机事态的发展。它与法治原则二者并不冲突,在性质上属于法治原则在应付突发事件领域的个别化,这具体表现在行政应急性原则本身也为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提出了现实性、科学性、专属性、程序性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要求运用应急法律规范行政应急行为,公共危机安全管理措施须在行政法治的约束下展开。归根结底,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并侧重行政应急效率的实现,是法治原则指导下的规范应急,而并非突破法治原则的片面应急。行政应急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处理公共危机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考量着政府应急处理能力,应该加强对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制定好行政指导措施。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就需要借鉴以往的公共危机管理事件处理方案,提前做好预案和防范措施,并通过大力实施行政指导来对各类措施进行规范,达到防患于未然,将各类公共危机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当突发公共危机时,也可以及时的控制并解决。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j].法律适用,10期.

[2].曹静晖.论公共危机管理中行政指导的实施[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02期.

[3].曹静晖.危机管理中行政指导的基本价值、行为方式与推行策略[j].长白学刊,2003期.

[4].梁永.论行政内部沟通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二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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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但市场在宏观上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结构、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要理由进行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市场手段为主,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有利于取长补短,防止经济结构失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个人与各种组织的经济法律地位,调节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任何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确立社会本位原则,积极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效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通常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机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对社会负责,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不顾社会利益,甚至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经济法就是要利用社会本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经济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并履行经济义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经济公平原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竞争机制,竞争必定会产生优胜劣汰,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因此,经济法必须坚持经济公平原则,积极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民主机制,在经济上当然也有坚持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指经济法主体拥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增强企业的活动,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经济权力并独立地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发扬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地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接受企业职工意见和倡议。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经济法概括[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四

(一)弱化我方命题,强化对方命题。

确立立场不仅应确立我方对辩题的理解,还须限定对方对辩题的理解,也就是必须明确指出对方应该论证的内容。尽可能扩大我方立论范围,从而给我方留下较大的加旋余地。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辩题中的主要概念作限制性解释。如在南大队对台大队“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论辩中,正方南大队一辩开头就指出:“人类和平共处”“是和战争相对而言”,消除了战争也就实现了人类和平共处。这样就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为本方以后论述打下了较好基础。另一个方法是对辩题加条作。如1986年亚洲大专辩论会北大队对香港中文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北大队是反方,正方中文大学队举出许多例子论证许多国家由于具备某些条件,发展旅游业获得了成功。北大队马上指出,正方的立场并不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所以中文大学队跑题了。这实际上是要正方证明“在任何情况下”发展旅游业都利大于弊,当然使正方无从论证,陷入被动。

(二)尽量选择逻辑性强、不易受攻击的立场。

其主要方法是“高立论”。在任何一个细节上都和对方纠缠不休往往会丧失本方的优势,到最后仍是“一笔糊涂帐”;不如干脆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众所周知的观点予以承认,接着立即指出:这些仅仅是问题中一个方面,但我们应该讨论的是更重要的东西,把争论上升到更高层次,使对方精心准备的材料无从发挥,在我方熟悉的阵地上与其交锋,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如在北大队和澳门东亚大学队的比赛中,辩题是“贸易保护主义可以抑制”,北大队是正方。具备一点经济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而新加坡更是饱尝贸易保护主义之苦。东亚大学队开始就大谈“贸易保护主义是否严重”这一层次上与对方纠缠,显然要占下风,而且很可能引起评委和观众的反感。所以北大队经过仔细斟酌,论辩伊始就明确说明,当今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确实相当严重,在这一点上我们非但不否认,而且还可以举出比你们多得多的例子。但是,我们应该讨论的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可以抑制,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是否存在或是否严重。这样就避开了对方拥有大量材料的事实,把论辩中心提高到对我方有利的“可以抑制”层次上来,避其锋芒,争取主动。

确立立场时还应该注意的是:立意要新奇,要能够“言人所未言,见人所未见”。从新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往往会起到很好的场上效果。同时,对手对此准备不足,也会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当然不能故作惊人之语,应当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这就要求教练和队员们对辩题仔细揣摩和思索,努力使自己的立场既无懈可击、固若金汤,又新意迭出,令对方猝不及防,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辩论赛总路线(由主席或主持人执行)。

1、开场白。

(1)比赛流程。

2、队员入场,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介绍参赛队员,介绍评委及其点评嘉宾。

3、比赛开始。

4、比赛结束。

(2)评审流程(比赛后)。

5、评判团交评分表后退席评议。

6、评判团入席,点评嘉宾评析赛事。

7、宣布比赛结果(包括最佳辨手)。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五

摘要:电网企业的电力物资采购风险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采购风险进行分类,识别出主要风险因素。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采购风险的总体对策和具体应对方法。

关键词:电网企业;采购风险;风险管理。

一、引言。

人力、财务、物质管理是电网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电力物资管理又是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力物资采购包括对企业发展所需的工具、备件、原料、设备、辅助材料的购买,这对企业的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革等影响甚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电力企业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了较大发展,如现在的一些电力企业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生产中,物资采购的花费占到了总投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电力物资的及时供应,为电网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我国的电网企业已经进入了超高压、交直流输电并存、大容量、远距离的发展阶段,企业在建设发展中,对电力物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二、电力物资采购风险识别。

1.电力物资采购风险概念。

电力物资采购是指为电力企业购进企业发展所需的工具、备件、原料、设备、辅助材料等物资的行为,采购方式包括购买、借货、交货、租赁等,是一种有形采购。

电力物资采购风险是指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的目标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的风险涉及到物资采购的每一个环节,这其中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物资运送、物资验收、物资订单核实、供应商选择等环节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2.电力物资采购风险的分类。

通常情况下,电网企业电力物资采购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内因型风险和外因型风险。

2.1内因型风险。

(1)决策风险。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六

哪些原则能够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取决于这些原则是否是基本控制行政权的原则。根据这一标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又是行政法的具体规范形成和展开的基本依据。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一样的,有两个基本要求:

(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五个条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全部具备,就是合法。缺少一个,就是不合法。在以后的多个地方还会介绍这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行政合理原则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不合法行为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合理的行为同样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合理性原则就产生了。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高的法律理性要求是: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在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裁量决定还应当符合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公开原则的功能,是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依据的公开和行政决策过程公开的规则,以及关于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公共住处和行政机关取得私人信息的规则。

考生必须掌握《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我国目前对行政公开原则最具体、最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很重要,比如,一个城市出现了某一问题,市长召开现场办公会,达成几项决定,形成了一个政府会议纪要。然后,行政机关根据这个会议纪要进行活动。会议纪要不可能向社会公布,那么,它就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表述基本相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七

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监管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该依照我国刑法的政策精神来,不断健全监管指标,使得监管人员有相应的监管指标作为工作考量标准。然后,监管部门应该依照刑法的具体指标来对食品采购、加工和生产等流程做综合考量,并对现行监管体系加以改革,以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一个与刑法精神相匹配的精细化的监管系统和统一的监管方案,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提升监管部门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2.2明确入罪规则。

2.2.1拓宽入刑范围。现阶段,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来完善食品在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基于此,食品安全犯罪也应拓宽范围,将运输、检疫与储存等相关环节的食品安全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中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所有行为都能受到与其相对应的刑罚,同时也会减少审判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疑惑。

2.2.2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相较看来,更加应该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为了凸显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性,有必要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将食品安全犯罪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使人民大众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犯罪的本质。

2.2.3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是与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联系的经营活动,只要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受害人承受的后果是一样的。如果因为是过失犯罪而免于对其的刑事处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现阶段,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同时对过失的程度进行界定。这里的过失应该是严重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轻微过失就不应该适用此类规定。这样,不至于将犯罪过分扩大,也能给那些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人群以恰当的刑罚。

2.3健全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体系。

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食品安全法》为补充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就实际情况而言,《食品安全法》对无资质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对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食品安全法》中增加的这些新内容、立法中的新理念却未在《刑法》的规定中得到相应的体现,《刑法》对《食品安全法》正确贯彻实施的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所以有关人员需要进一步考量两部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与现实的连接,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保证食品的质量与安全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下,我国已经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体食品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应该从从加强刑法的保护力度和监管力度入手,来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八

物资采购是电网企业经营的一个核心环节,而物资采购又往往是电网企业经营管理中薄弱的一环,也最容易造成积压浪费。

这就要求电网企业首先从内部管理上寻找一种防范物资采购风险的方法,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电网企业物资采购风险分析。

电网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通常是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内因型风险和外因型风险,具体说来,如采购计划不准导致物资不能满足生产或造成积压、供应商交货不及时、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供应商与业务人员之间存在暗中勾结等。

1、电网企业物资采购内因型风险。

(1)计划风险。

因设计变更,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采购计划管理技术不适当或不科学,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导致采购中计划风险较大。

(2)合同风险: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等等。

二是合同行为不正当。

卖方为了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往往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如对采购人员贿赂,套取企业采购标底;给予虚假优惠;而有些采购人员则贪求蝇头小利,牺牲企业利益,不能严格按规定签约。

三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

(3)验收风险。

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合规定要求等等。

(4)存量风险。

一是采购量不能及时供应生产之需要,生产中断造成缺货损失而引发的风险。

二是物资过多,造成积压,使得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

(5)责任风险。

许多风险归根至底是一种人为风险。

主要体现为责任风险。

例如,合同签约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把好合同关,造成合同纠纷。

2、电网企业物资采购外因型风险。

(1)意外风险。

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意外风险。

(2)价格风险。

由于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

(3)采购质量风险。

若供应商提供的电网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线路或者台区故障等,给用户造成经济、技术、人身安全等方面损害,直接影响到供电可靠性,降低了电网企业信誉。

(4)合同欺诈风险。

1)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作为合同担保;2)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逃之夭夭。

3)供应商设置的合同陷阱,如供应商无故中止合同,违反合同规定等可能性及造成损失。

二、电网企业防范物资采购风险的主要对策。

为了避免因电网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不科学,依据不充分,造成物资采购积压,应该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建立电网物资采购计划分级审核体系,审查电网企业采购部门物料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科学;调查预测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等,避免出现积压浪费现象。

电网企业要降低质量、交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风险,最关键的是建立起供应商风险控制体系。

首先,应对供应商的品牌、信誉、规模、销售业绩、研发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出整体评估。

其次,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根据运行情况,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物资采购过程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环节。

通过对各环节控制,特别是对物资采购招议标、合同签定、合同履行、质量验收等四个关键点的控制,强化监督,以保证不弄虚作假。

通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将有效地规范的采购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与签约监督。

一是检查物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签约监督。

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避免合同因内容违法、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或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通过资信调查,切实掌握对方的履约能力。

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审计。

一是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做好物资到货验收工作和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二是审查物资验收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物资进货、入库、发放过程中,都要对物资进行严格控制。

三是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记录,并采取措施。

四是重视对合同履行违约纠纷的处理。

加强采购物资质量控制,避免采购物资质量风险。

按照采购物资使用安全进行分类,重点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因品质原因可能对生产和人身带来严重危害的物资,必须按照样品采购方式,组织货源;样品必须经过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货。

出库后,进入使用前还要进行相应的检测。

通过对控制物资质量风险来达到控制物资采购风险的目标。

建立物资采购过程绩效考核制度,避免采购风险发生。

电网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各个不同过程,建立各个环节的绩效考核制度,把采购任务和各项相关工作转化分解指标和责任,明确规定出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结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以尽量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

责任风险控制。

首先,应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随着企业采购模式的不断进步,物资供应部门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材料、设备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不断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从根本上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采购风险。

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在手册和程序上,关键是如何控制物资采购各个关键点,只有不断加强对物资采购各环节人员的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制度、关键岗位轮岗和定期稽查制度,才能使内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把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降到最低,提高企业的物资采购效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九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本文主要归纳为五个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平等原则。

平等首先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同时存在。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

(4)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6)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又有效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

这里的公平应该既有程序上的公平,也有实体上的公平。

程序上的公平指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至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则不加以评价;实体上的公平指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这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课加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一般义务,同时也在事实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权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干预当事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主要表现为:

(2)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

该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将该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的定力、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其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

这一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共立法对私人自由的控制。

(二)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立法时,不可能完全遇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有针对地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是授权性规范,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该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约束力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隐形”的原则,它没有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但仍然贯穿于合同的制定、履行的全过程,那就是鼓励交易原则。

该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鼓励合法、正当、自愿的交易,在合同法的条文中也有对该原则的充分体现。

该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磨灭的,相信日后如果修改合同法,该原则也可能会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作为合同法一项实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不为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也不预先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景,而是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不确定的情形之中。

它体现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当事人活动,指导司法活动。

其重要作用与意义也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于整部合同法。

它作为《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主要发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项法规,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其次是补充作用。

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着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十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

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高速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

1.人的管理。

在使用人的问题上,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的项目环境。

2.材料的管理。

材料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主要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机械的管理。

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控制。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为此要健全人机固定制度、设备运转记录制度、上岗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4.方法的管理。

这里所指的方法的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5.环境的管理。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

总之,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工具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施工程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十一

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新时期,人们对于食品的追求逐渐从数量层面上升到质量层面,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了出来,如何利用刑法的保护机制来提升我国食品的整体质量与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为了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1食品安全与刑法保护现存的问题。

1.1食品安全现阶段的问题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当前《刑法》中牵涉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三种,《刑法》中将这些犯罪归类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当中。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理念下,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孰轻孰重自不待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毫无疑问地应优先于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值得商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建立了以a防为目的的'立法模式以适应风险社会背景下的立法需要,建立了较为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评估体系。而《刑法》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置于“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不相衔接之处,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2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现阶段,我国展开了一系列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工作,在惩治不法食品加工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没有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在实践中,由于部分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所以他们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不法企业和商户的惩罚力度也比较轻。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确定刑法分则不同章节的依据,而《刑法》中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很显然是认为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系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此外,大部分监管部门采用经济罚款的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总之,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因素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主要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施以全面惩治,那么很难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十二

孙子曰:“上兵伐谋”,高水平的论辩赛首先是认辩双方在论辩思路与立场上的较量。对于一个已经确定下来的命题,如果能找到一个最佳的思路,确立好自己的立场,那么就能为整个论辩的胜利奠定基础。

在论辩赛中,论辩命题一般可分为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和政策命题三种。价值命题一般是讨论某伯事是否较好,如“发展旅游业利大于弊”。这类命题要求论辩员有很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对辩题的背景知识有通盘、深入的了解。事实命题是讨论某件事是否真实,如“儒家思想是亚洲四小龙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因素”。这类命题注重举例实证,要求论辩者掌握大量材料:政策命题是讨论某事该不该做,如“亚太区国家应该成立经济联盟”。它要求理信论与实践的结合,既需逻辑推理,又应有大量材料佐证,所以论辩比赛中政策命题较为常见。对论辩命题分类的意义在于根据不同命题的特点和要法语来确定思路、建立框架、组织材料,最终的目的是要形成自己的立场。在确定思路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知已知彼。对一个辩题,围绕正、反方立场,可以有多种理解。这时候就不仅要找出自己论证辩题的各种思路,而且还要找出对方可能出现的各种思路,尽可能地把双方可能的思路都逐一考虑,并找出应付之策,这样对已对彼都心中有数,就为我方确立适当的立场找到了根据。

确立立场就是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思路,在我方可以选择的各种思路中找出对本方观点论证最有利、例证材料最丰富的思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范本篇十三

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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