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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保险论文(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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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保险论文(优质13篇)
2023-11-12 17:14:59    小编:ZTFB

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如何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人际关系技巧?多积累一些总结的素材和案例,可以为我们的总结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医疗保险论文篇一

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

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源。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与事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不和谐性是固有的,这是由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决定的。即使是“新出炉”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保证与当下的社会事实完全符合,也不能保证在实践中毫无障碍地适用,这种困境已经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显现,必须通过后天的矫正和完善予以解困。

(二)相关制度未进行细致规定是产生冲突的直接诱因。

笔者结合实践反馈,主要以以下三个制度的适用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法律规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实践中发现,不同的办案人员及办案风格,对于同样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量刑,从而导致该制度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法律对所附“条件”、考验期内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及撤销后程序设计等方面都未加以细化,给制度适用带来困难。

2.情况调查制度。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是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项新举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困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只是规定了调查主体和调查范围两方面的内容,而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诸多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会使情况调查工作存在重复调查和相互推诿等情况,另一方面基于各个调查主体角色本能的不同,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必将引起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使情况调查制度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基于“少年权益最大化”理念,但规范设计上的笼统必将给实践带来困惑:在侦查阶段遇到一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或通过鉴定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情形时,侦查机关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见,统一适用标准的缺失将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办”的现象,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大打折扣。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操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户籍、学籍、档案等多部门,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犯罪记录封存难以一蹴而就;二是未成年人前科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甚至社会非规范性评价,但该制度中设有但书条款,授权有关单位依法查询,有可能造成犯罪记录的外泄,使该制度无法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获得实质效力。

(三)机构专门化的不同步将减弱规范的适用效果。

为有效解决原有司法机构设置和工作模式制约未成年人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在机构模式上都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条件不具备的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虽然“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了机构专门化或人员专业化的规定,但从全国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法院至今没有单独设置少年刑事审判庭,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构。还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机构但并无独立的工作地位,如目前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只有公诉权而没有审查逮捕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其专属工作职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建设步伐的不同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羁押服刑和矫正帮教等阶段,不同参与方在工作理念、适用标准、执法方式上的差别很大,各部门各单位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平台,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

三、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四大指导原则。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保证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在社会观念中得到认可,这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价值冲突,应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

(一)严格依法原则。

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严格依法原则,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既是司法机关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落实程序制裁理念、确立刑事诉讼法权威的重要表现,也在根本上迎合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单列为篇的根本动因。

(二)细化区分原则。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点,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如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有限的定罪范围、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减弱的刑罚制裁、刑罚为辅的干预手段以及专门化的处理机制和程序。

(三)适度扩张原则。

适度扩张的对象专指未成年人的权益。无论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规定,均有一定可扩充的空间。例如,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上,针对启动程序、出庭范围、询问方式、保证机制等方面并无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作适当的制度尝试。但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的扩张及探索必须以严格依法原则为基础,在不损害法律规范权威的前提下进行。

(四)最佳效益原则。

一般地讲,一定效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和代价,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产生冲突时,有必要对各种选择进行成本权衡,选择最佳效益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至少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愿望或要求,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二是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生存、学习需要。如关于未成年人作证问题,既不能片面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拒绝全部作证要求,也不能为实现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应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在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参与庭审质证(该原则已经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四、对接体系的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策。

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是对抗性的,而应该是合作性的;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应是擅断性的,而应该是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对接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事务的必要途径。

(一)以司法解释为路径。

相较于法律规范严格且需时日的过程性操作,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灵活、务实、针对性强的特点,运用得当可以巧妙地化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及情况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曾引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探讨。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针上述三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对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推动制度规范顺利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开了一个好头,但完整、完善、高效的制度的建立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充分重视通过司法解释的管道来达到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寻求正义实现的科学路径。

(二)以改革探索为方向。

通常来讲,规范与实践的关系是先由立法机关出台法律规范,再由司法机关去适用法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务部门调研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主动进行一些改革探索,然后再推动成果的政策化、制度化。因此,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工作新途径,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是司法机关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努力方向。

(三)以辅助制度为补充。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情况调查、暂缓判决、法律后果二元化、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污点消除、社会观护及社区矫正等,其中一些制度已经被纳入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适时将另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充分吸收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去,如法庭教育、圆桌审判、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和简案快审等,通过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及教育惩治的实践需要,推动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四)以循序渐进为要求。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急不躁,使每一项改革之举都于法有据,使每一项完善之策都稳妥务实。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务实的工作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不断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审判、帮教工作长远发展。

医疗保险论文篇二

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重大。这一研究既利于加强我国1?:疗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统筹城乡二元结构,丰富完善城乡统等理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站金会通过了著名的《阿拉木图宣言》,明确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xx年人人享存卫生保健”,说明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气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广泛受到金融危机和财政支出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医疗保障需耍覆盖企民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就我|s|而言,目前设符城镇职工恶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作k疗t丨项民疗保险制度,从政策ff]度看来已经覆盖全民,但是多种制度本身就存在严?碎片化。我们对k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完善体制实际执行巾的漏洞,从而记好的实现企民医疗保险,而这对医疗保障制度足否公平公正也着要的影响。

1.2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如上所述,疗保障城乡统筹改革已经足n丨内广泛关注的焦点,研究数少,主要涉及政策而方面的整合。但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未充分认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展的规律和制度变迁逻辑,制度为什么要整合,为什么能整合,所需耍的条件;二是缺乏在城乡统筹巾,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关系互动和整合衔接发展的整体性的认识,各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权力未做明确分析。所以,研究推进城乡统簿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要从客观条件和主观职责两个方面来进行气以江苏将为例,江苏省已经具备了实施统筹医疗保险的经济实力、医疗保障的制度?础和实1?;运行巾积累的经验。将城乡分割的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的管理体制、分故的管理经办资源等整合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势在必待产。理应通过各种途径整合出完善的城乡统筹民疗保障体系,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巾所遇见的阻力犹在。何因何果,文中将微观剖析探讨,并设计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改革方案。

医疗保险论文篇三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些都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却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体现为(1)由于企业规模不同、效益不同、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和健康状况不同,医疗费用的负担很不均衡;(2)是这种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越来越多,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使国家、企业和职工都受到损害。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发布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当前我国的医改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外部问题是人口老龄化给统筹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和部分企业仍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内部问题是医保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基础管理比较落后;配套改革方面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尚未到位。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主要总结为五个方面:医疗机构改革难到位;资金筹措渠道难统一;社会统筹难操作;账户管理难分开;筹资比例难确定。

因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涉及到许多群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宜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负担不能过重,标准不能过高、推进速度不能过急,充分考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负担能力和医疗需求的差异,区别制定标准,改革的范围也要逐步拓宽。鉴于我国现在医疗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力水平不高,大众购买不起,所以必须参考国民经济状况,保持医疗投入的适度增长。我国现在的医疗消费水平还很低,全国医疗费占gdp比重只有3%左右(1990年),不仅与发达国家平均的9.2%难以比拟,在发展中国家也不算高,如印度为6%,亚洲平均为4.5%。改革实践中有效地控制医疗费中不合理的因素,可以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改效率。目前已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如行政干预、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等。今后还可以参考美国的作法(或设想),加强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医疗保险论文篇四

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各高校的招生规模正不断扩大。在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下,以及目前的应试教育过分注重升学率,导致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缺少体育锻炼的时间,造成了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大学生的健康状况存在极大的隐患。本文通过指出当前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运用社会政策的理论提出一些解决方法,而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并完善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产生及核心理念。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产生背景。

凯恩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人类的政治问题是要把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样东西结合起来。[1]”由于社会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各个国家的政策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由强调“公平”的普惠式福利政策到“效益”的福利私有化道路,但这一过程一直面临种种问题,受到各方的质疑与批评。到了最后的“市场调节”占据了主流思想,受到广大好评。但很快大家又会发现,市场并没有像政策制定者认为的那样能很好地解决福利问题。面对社会的发展和贫富差距加大等等严峻的问题,各国的学者在新的福利政策的基础上又重新对以往的福利政策进行了回顾和反思。并从中认识到片面最求其中一种东西都会达到与预想相反的结果。从中社会政策者决定突破以往的二元思维模式,以寻找一种适合自己国情的改革方案。

(二)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的核心理念。

发展型社会政策最核心的意思是如何将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结合,它是基于市场和政府共同产生作用的。在这一核心理念最具代表的观点有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建立的以自由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理论[2]、梅志里(jamesmidgley)提出的社会发展的制度理论[3]、吉登斯(anthonygid-dens)倡导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念[4]。

总而言之,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注重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发展的结合,关注社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社会投资,调动人们去积极地参加经济建设从而促进国家成为有活力的经济体。因此社会政策就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能够为发展型社会政策提供帮助,并且这二者是相互并存,相互促进的。第二,为了加强贫困人群的生存能力,加大了对人力资本的投资。高度重视建立如教育、医疗卫生和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支持就业的系统,从而能够让这一群体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有机会参加一些经济活动。第三,对一些社会问题的预防应重视中长期战略而不是短期的战略。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创新。因为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观念就是对社会问题进行提前干预,并主张运用事前预防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以建立增进家人、个人等经济活动能力的支持体系。总而言之,发展型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其人民生活基本条件的承诺,这也是国家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之一。

二、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一)公费医疗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1952年的高校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目前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政府承担80%,剩下的20%分别由学校和学生本人自己承担。同时学校根据学生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医疗费用是全额报销还是部分报销。所以学校就拥有了学生看病的绝对控制权力。一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学生一是对自身的病情不了解其次为了节约医药费用,到校医院不找医生看病就直接开一些比较廉价的药从而延误了病情。虽然规定较为复杂的病情可以转院,但这也要经过校医院的同意才可以,许多学校由于顾虑学校的支付能力而较少考虑学生疾病的严重性,一般都不会提出转院对于主动提出转院的学生或其家属都会遭到校方拒绝。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般校医院只会指定学生到一个固定的医疗机构看病才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学生完全没有自主的权利去选择看病的医院,否则学校不予报销。这样导致了许多学校低标准的医疗缺陷,使得很多大学生对这种状况感到很不满意。其次是医疗费用排除了公费生和自费生,而费用只是针对一些日常轻微的疾病面对重大疾病却束手无策,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体制是不存在,一些意外事故和伤亡就更没有保障。尤其是身居偏远郊区的大学生,若遇到突发性疾病,校医院是治疗不了的,大部分的时间都要花费在送到市区大医院的路途中,这样不仅延误了病情,对生命也构成了危害。因此学生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是非常薄弱的。尤其是许多学校规定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医疗报销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因此目前的公费医疗制度也没有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并且一些重大疾病的费用就成为了医疗空白。

(二)校医院医疗水平低下医疗工作人员态度不佳。

由于许多高校经费有限,在医疗设施方面的设备极其简陋,只能应对平常的一些小疾病。同时一些医疗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能力限制和医德滑坡等现象,对一些学生的病情敷衍对待。高校医疗水平的限制无法给予学生有效地医疗服务,所以大部分高校学生对高校的医疗情况和药品质量有很大的意见。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学生一般都不会选择去校医院看病。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学生面临着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了节约成本都不会选择去大医院看病,不考虑疾病的严重性而怀着校医院能报销的心态去校医院看病,这样有可能导致误诊漏诊的情况发生。

(三)商业保障存在问题。

商业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只是针对高校的研究生和二级学院,对其他的学生是没有保障的。然而商业保障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于学生医疗费用的赔偿不可能会像公费医疗那么高,这样就加重了学生个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贫苦家庭的学生。

三、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对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坚持用发展型社会政策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理念进行创新。

发展型社会政策认为,对社会的教育、医疗等投资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就目前的状况看来,高校的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极大的缺陷并没有有效地得到实施。笔者认为高校医疗保障制度有缺陷其政府在治理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应给予每位学生40-60元的医疗补助。一些高校的学生大学四年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补助,甚至去学校指定的医院花钱治病治疗费也一分都不能报销。因此,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资,可能他们认为是单方面的付出,看不到这种投资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鉴于此,要处理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地方政府治理方案必须要创新。比如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中以“预防为主”的医疗原则。

(二)强化政府的主体意识,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政府在社会福利中占主导作用是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只有政府承担起对社会成员提供福利的责任,才能使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不仅是由于政府在职责方面的缺失,还有高校自身对学生的健康问题不够重视。但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归咎于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所导致。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当前医疗保障制度:第一,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政府应将医疗保障对象覆盖到每一位大学生。第二,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应由政府、高校和大学生共同分担,但考虑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且无收入来源。因此笔者认为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主要应由政府承担,建议国家承担比例为80%,学生承担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第三,建立大学生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具体的资金筹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医疗保障机构每年划出一部分到医疗补助金中;政府财政拨款;个人、单位援助或者是学生自己出一点。

(三)培育多元化的行动主体,建立共同参与机制。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政策在运行的过程中遭到抵制或扭曲。虽然对高校医疗保障的一些政策已经存在,但是并不能说明它已经被广大学生们所认可并贯彻实施。中国一直是一个官本位意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府的全能导致社会公民组织不能成为推动社会政策进步发展的重要力量。一个善良的政府一定注重对社会风气、社会公德的培育,而如今大多数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与时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办法让广大民众接受社会政策显得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中国需要一场对社会政策的普及运动,不仅让政府高层官员,也要让广大民众认识社会政策对自己对他人对国家对社会的效用,明确政府在社会政策中的主导作用,以利于参与和推动政府选择对全体国民现在和未来负责的社会政策”[1]。近年来,针对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各级政府也都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政策实施的最终效果不理想。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政策只当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工具,缺乏“长远的”,“事先预防”的考虑。因此,就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而言,面对迅速发展变化的现实,在指定社会政策时,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预知未来的挑战如何,从而制定出长期的政策目标,这样才有可能将问题的严重程度缩减至最小。

注释:

[1]、凯恩斯:《凯恩斯文集》(下),王丽娜等译,北京:改革出版社,2000年,第343页。

[2]、[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3]、[英]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m].罗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4]、[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

[5]、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医疗保险论文篇五

:本文结合固原市医疗保险工作现状,重点分析了固原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发挥医疗保险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20xx年,我市在全区率先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扩大参保率、关注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协调推进各项管理措施,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保障功能,有效化解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一)改善干群关系,巩固执政地位。

医疗保险从本世纪初始阶段政策覆盖几千万城镇职工到实现覆盖超过13亿的全民医保,仅用了十余年时间,不但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而且报销水平不断提高,很好地实现了国人“病有所医”的心愿,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防止因病致贫,提高健康水平。

医疗保险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通过对重大疾病的集中治疗和慢性病的控制及病后恢复性、康复性治疗支付,解除了危害群众健康的祸患,“大病扛、小病托”的现象不复存在,为实现“健康中国”提供了坚强后盾。

(三)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结构调整。

全国近几年公共财政投向卫生健康事业的支出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远高于gdp的增速。医保制度的建立,释放了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刺激了医疗消费,带动了经济增长,助推了医疗、医药市场,同时,人们不再向以往那样“存钱防病”,将更多的流动资金投向生产领域,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四)提高治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对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有平抑作用,可助推医改目标的实现;通过“差别报销”促进分级诊疗,均衡医疗资源;协调平衡医患权益,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参保、就医信息和大数据的挖掘,采取云计算手段,有效利用附加在参保就医大数据成果,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

20xx年,新农合制度在隆德县试点,20xx年在全市实现制度全覆盖。20xx年2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我市试点,同年7月启动实施,率先在全区建立了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20xx年10月,我市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户籍界线,实行一制多档,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20xx年度全市共参保121.42万人,其中农村居民106.49万人,城市居民14.37万人,参保率为98%。

(1)门诊保障能力较弱。普通门诊受药品数量、设备设施、诊治能力的影响,群众就医的意愿不高。门诊大病虽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实施,但目前病种共28种,有部分病种发病原因明确,治疗手段和用药明晰,需长期依赖门诊治疗,如肺结核、尘肺病、血友病、关节病、包虫病等还未纳入门诊大病范围,患者负担重。住院前门诊费用未纳入医保监管,部分医疗机构为规避违规行为,将可纳入住院报销的费用转嫁到门诊费用中,加重了患者负担。(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资渠道单一。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增加了仅209个品种,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也基本不报销,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如器官移植、重型再障、白血病等发生的巨额医疗费用,多属高收费医疗技术和高值耗材,且大部分为自费项目,大病的防风险能力大打折扣。统一的起付线仍是部分困难人员就医难以逾越的门槛,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人员保障水平低于居民平均医疗费报销水平。(3)建档立卡户没有差异化政策。我市有建档立卡户26.7万人,除特殊人群和学生儿童外,一般人员约15.2万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和认识不足基本上为一档缴费,大部分个人自付难以达到大病起付线,也不属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影响脱贫和巩固。(4)部分因祸因灾的费用无解决渠道。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美容保健、不孕不育及有第三方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个别家庭因灾因祸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极易导致贫困,如个别罕见病治疗、农用车交通事故等引发的费用,能使一个家庭短期内陷入贫困状态。

(1)以建档立卡户为重点对象,解决医疗费报销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要争取自治区支持,将个人缴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户的所有人员,实行先缴后补,让他们都能享受二档及以上缴费医疗报销待遇。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承担。为解决异地就医“三项目录”差异及交通、食宿等就医连带费用造成的区外就医负担过重问题,还可继续争取保留我市保底报销政策。(2)以慢性病患者为重点对象,解决基层医疗保障不力问题。下沉药品供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合并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下沉医疗资源,畅通双向转诊渠道,推进分级诊疗和县乡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使原在城市就医的门诊患者能下得去,基层能接得住。沉监管重心,在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中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住院费用向门诊转移。建议自治区扩大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将肺结核、尘肺病、血友病、关节病、包虫病等纳入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3)以丧失劳动能力患者为对象,解决无力脱贫的问题。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卫生、民政、人社、扶贫四部门组织开展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调查,按照医疗方案要求,提供医保基金支持,做好复诊确诊、集中治疗和定期回访工作,打好攻坚战。(4)以重大疾病患者为对象,解决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建立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结余基金划拨、社会组织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改进基金运营方式,通过投资增值放大保险效应,提高保障能力。保险公司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借此出台补充保险,防止巨额医疗支出和极端情况出现。(5)以特大病患者为对象,解决医疗报销无门的问题。广开融资门路,多渠道筹集基金,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瞄准重特大病、罕见病和灾难性医疗支出,坚持保障能力和水平先易后难,由低到高,坚持个人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一事一议的工作程序,对难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疾病和费用予以保障,防止个别患者跌入因病致贫深渊,坚决兜住社会保障底线。

医疗保险论文篇六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也寄托着人类的期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大加快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近年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从1980年到,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3][4]。

医疗保险论文篇七

: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李亚子,虞昌亮,吴春艳,汪和平,凌道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xx(1):34-36.

[2]徐爱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xx.

[3]齐耀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研究[d].南昌大学,20xx.

[4]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1):48-50.

[5]王蕾,蒋中一,王禄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江苏省常熟市追踪调查之一[j].中国卫生经济,20xx(6):38-40.

医疗保险论文篇八

大学生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其医保制度发展和体系构建与国家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今,我国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范围已有近十年之久,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显然,仅将大学生纳入城居保之中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我们应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学生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大学生尚处于年富力强的人生阶段,身体素质良好,其医疗费用支出以普通门诊小病为主,大病和住院费用支出相对较少。而城居保中的统筹基金重点支付学生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并且对这两项设有起付线及支付限额。部分省、市大学生医保未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其门诊起付线的设定更使大学生很难在患小病之时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二)医疗待遇覆盖范围不足。

学生在生活中难免碰到意外,但大学生医保中意外伤害险和身故金方面存在盲点,这使大学生群体在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之时难以依靠大学生医保来减轻经济负担,从而不得不诉求于商业保险。

(三)医保接续问题。

医疗保险本身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其未实现全国统筹更使大学生医保转移接续问题复杂化。首先,是关于大学生医保生效时间问题。一些地区为方便医保基金的管理而采用次年生效的方法。这种方法便于计算并会为管理机构相关数据的录入争取更多时间,却使新参保者在本年度内存在几个月的“空档期”,而在此期间一旦患病,难免陷入医疗费用无处报销的困境。其次,是大学生毕业离校至入职前的医保接续问题。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目前大学生医保和原户口所在地医保冲突问题凸显,尤其对于农村生源的大学生而言。据了解,许多农村大学生重复参保,既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又参加了新农合。特别对于一些入大学前便在城镇上学的农村学生,他们在上大学之前,便又参加了城居保,重复参保问题更是错综复杂。究其原因,除了参保者自身原因外,还有医疗保险未实现全国统筹、城居保与新农合二者分头管理下信息不共享、医疗与户籍管理制度不匹配等制度层面原因。

1.建立医保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要在近年实现城居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三者的统一显然不合实际,但我国医保体系碎片化的确为大学生群体造成了很多困扰,比如大学生医保前后期接续问题、重复参保问题等。而提高大学生医保工作信息化程度,建立其与其他医保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将该区域内三种基本医保进行资源整合和统一经办管理,使三种医保之间各项信息共享。由此,大学生的重复参保问题便迎刃而解,避免了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

2.建立大学生医保门诊一站式结算。

大学生对门诊医疗需求较高,因此优化门诊医疗服务,实行大学生医保门诊结算一站式服务能够切实为大学生谋福利。“一站式服务”实现的前提是各利益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其中包括定点医院、社保部门、高校、保险公司等。而其一旦实现,大学生门诊报销程序便会简化,报销申请、材料证明等一系列环节便可省去,学生在就医后只需支付门诊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商业医保作为社会医保的补充形式,可以弥补大学生医保的部分缺口,为有特定需求的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另外,商业保险机构有丰富的相关管理经验,可减轻高校相关管理工作的负担,使之运行更加科学高效。商业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学校和政府应鼓励大学生在自身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保。

(三)社会医疗救助。

建立医疗互助基金会也是分散大学生疾病风险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学生患重大疾病就医报销后,个人支出部分仍难以负担之时。因此它可以作为医保体系中除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之外的第三层保障。医疗互助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学生个人缴费、企业或社会人士捐助、学校补贴以及医疗统筹基金中一定比例金额。为提高学生参保积极性,笔者认为,应采用返还缴费额的模式来运营。即在毕业之际将未享受过医疗互助基金者的保费返还,并靠吸收新入学者的保费来维持基金会的运营。

(四)其他补充形式。

第一,要大力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大学生医疗制度的有力补充。第二,探索建立无息助医贷款,以此保证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群体有能力参保。而在无息助医贷款的建设和运营方面,则可以参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模式。

医疗保险论文篇九

编者按:201*年,“江宁饿死女童”案引发全国关注。被告人乐燕作为两个幼女的唯一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将两个幼小的孩子留置在家中,在留下少量食物和水后,独自离家近两个月,造成了两幼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依然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这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思考。南京法官将专业视角对准未成年人救助机制,推进实施了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工作制度。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报编辑部将这一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刊载出来,以期构建更具可操作性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201*年发生的“江宁饿死女童案”,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救助机制的失灵,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保护和救助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确有必要。

一、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全面。

一是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规定不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该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监护权撤销是否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未出现过由相关部门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

二是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家庭作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细胞,父母与子女的稳定关系尤为重要。应尽可能维系父母子女关系,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恢复监护人的监护权,有利于未成年人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是法律规定的各参与部门分工不够明确。现行法律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均有职责参与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工作,但采概括列举方式,职责不明确。法律亦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工作成为柔性条文,不具有约束力。

四是缺乏监护监督制度。缺乏对未成年人福利工作的专职部门,对监护的监督非常弱。有必要将监护监督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规定,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保证监护制度得以贯彻实施。

五是未能充分调动和规制民间专业资源。未成年人不仅关乎到单个家庭,也影响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步,应更多地吸纳社会资源,让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此类组织的规制,防止发生鱼目混珠的情况,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二、监护权撤销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是明确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和具体情形。关于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建议除原先法律规定主体外,增加民政部门,或者专门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来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关于监护权可以转移的具体情形,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用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来概括,这一概括性规定造成具体情形的判断困境,建议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模式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具体界定。

二是明确监护权撤销与转移的具体程序。建议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护权撤销与转移流程,包括报告制度――临时救助――评估报告――监护权撤销之诉――法院裁决。

1.报告制度。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指导基层政府和社区等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家庭监护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及时发现报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的情形。

2.临时救助。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出警调查,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监护人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应将其带至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予以临时监护。

3.评估报告。应调查核实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建议由民政部门等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4.监护权撤销之诉。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报告评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监护人悔过改正等情况,作出是否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的决定。

5.法院裁决。人民法院作为监护权撤销之诉的裁判者,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结果。在不适格监护人被撤销后,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法院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内指定。在上述人员均不合适的情况下,启动国家监护制度,由民政部门或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担任监护人。

三是确立监护权恢复制度。在监护人不适格情形消失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或者,由法院在判决撤销监护权时设定一个考察期限,该期限内临时撤销监护人资格,考察期满,由法院审查被考察人的表现,在审查认为其确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具备有效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恢复其监护资格。

四是确立监护监督制度。由于监护人的道德、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滥用监护权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情时有发生,监护监督制度的确立确有必要。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成员组成监护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工作,并在立法中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在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其进行干预并向有关组织报告监护权怠于行使的状况,从而提起撤销之诉。

五是强化法院在监护权撤销之诉中的作用。明确法院为监护权撤销制度中的裁决主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监护人是否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监护权的判决。监护权撤销之诉属于家事审判的范畴,其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类纠纷,由于其强烈的身份关系、道德伦理色彩以及社会公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区别于普通民事审判,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着重修复家庭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在审判方式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尽可能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护的设立、变更、丧失、撤销、恢复、转移等需经法院的判决、宣告或者确认才能生效。

六是加强对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顶层设计,实行司法行政双轨制。应恰当地赋予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妇联、团委等机关一定的职责,除选任监护人、撤销监护人以及监护纠纷由法院处理外,其他须由公法介入的事项都可纳入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范畴,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双轨制。为避免各部门职责范围不清、工作相互推诿的情况,建议在监护权撤销制度设计上,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由中央国家机关统筹规划,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作明确、合理分配,避免各部门在自行制定规则中的相互冲突与推诿,促进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医疗保险论文篇十

2009年欧洲理事大力促进成员国罕见病计划的制定。根据建议,每个成员国都应该尽快地在适当的水平内建立和实施罕见病计划或战略,目标是保证欧洲所有的罕见病患者都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目前欧洲各国孤儿药的可获得性和居民可及性不尽相同。孤儿药指定、方案援助和上市批准这些程序集中由欧盟负责,但这些产品的定价和报销工作仍然由各成员国自己负责,罕见病治疗可及性方面主要取决于成员国医疗保险体系和相关疾病基金中的药品定价与报销系统。对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和荷兰4个典型国家的研究发现,孤儿药定价主要以价格管制为主;报销体系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主要基于预算决定是否报销,部分国家同时考虑成本效益指标,大多数药品全额报销;均存在孤儿药同情用药程序,部分国家拥有孤儿药标签外使用程序;孤儿药处方权主要由专科医生掌握,通过医院药房发放。

澳大利亚境内采取国家医疗保险模式,全体居民均享受全民健康保险,部分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健康保险。其全民健康保险包括医疗服务保险项目,药品收益计划,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提供全民健康保险项目上的责任合同和专项补助基金,并且在其国家医疗保险基础上配套建立了罕见病特殊药物计划,部分药物补偿比例高达95%-100%。澳大利亚的药品受益计划(pharmaceuticalbenefitsscheme,pbs)旨在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可负担的、有质量保证的处方药物。通过实施该计划,患者可以及时地获得其所需要的处方药物,并能够负担药品费用,政府对处方药物进行高达80%的费用补偿。对于药品受益计划未涵盖的药品,经澳大利亚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标准,可以将其纳入到救命药品项目(lifesavingdrugsprogram,lsdp)中,基本实现对处方药的全面覆盖。pbs采取的是共同支付机制,受益者在支付费用达到一年的共同支付限额后,每一份处方药政府补偿的比例为80%。对于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等符合评审标准的患者补偿比例更高。救命药计划不设置共同支付机制,该计划主要针对高度专业化的药物进行保障,只有专门认定过的医院才能使用,以保障治疗药物的高品质。而患者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医疗、非医疗的条件,才能获得该计划里面的药物支持。

加拿大的卫生保健计划(publicservicehealthcareplan,pshcp)是联邦政府的综合项目,保障对象主要是联邦政府雇员,包括国会议员、联邦法官、部队成员、指定机构和企业的雇员以及服务过这些部门的退休人员等。该计划较大幅度的保障了该部分人群的用药需求。对于没有覆盖在pshcp中的人群,加拿大有扩展健康服务(extendedhealthprovision)提供支持,该计划涵盖了一些特定的服务及产品(未覆盖在省或地区的医疗保险计划内),同时也为加拿大境外的居民提供。扩展健康服务中设有灾难性药物保险计划(cata-strophicdrugcoverage),为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患者提供帮助,一年内药品费用低于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可报销80%的费用,超过现款支付限额3000美元部分,符合条件的药品不用自己支付,政府全部覆盖该部分药品费用。

目前我国罕见病临床病情误诊,预防效率差,患者无药可医或者无法承担药物费用等情况十分突出,在现有非针对性的医保政策下,罕见病患者的医疗保障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从国家罕用药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缺乏对罕用药生产、税收、市场专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倾斜政策,罕用药的研发严重滞后。目前中国上市的罕用药中只有57种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2012年1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代表着罕用药的研发与生产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药品规划范畴。从卫生筹资角度来看,我国具备将罕见病纳入或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定义罕见病及其种类,直接造成了无法对罕见病开展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相关法律领域、医疗保险体系中要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十分艰难。因此,为了提高罕用药的可获得性,切实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统一罕见病合理定义,可以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放宽或调整罕见病界定标准,纳入合理的界定指标;其次应该推动罕用药研发,加强专利保护,驱动合理的价格竞争,降低罕用药价格;第三,应制定专门的罕用药目录或者将罕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提高其可获得性;第四,应紧密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保障现状及保障水平,合理制定罕见病的筹资及保障标准,建立长久可持续性发展的罕见病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一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国家对医保事业的重视,医疗费用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改革医疗体制,要求医保数据能全国互认,实现全国都能参保享受待遇。但目前本市医保系统并不能与其他地区的系统做有效衔接。

1打破局限性与各领域密切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应局限于在政府医保办应用,把这些数据和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的建设中,渗透到各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甚至医药、教育等相关的行业,地域范围更广,实现对信息的共享,综合运用。

2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

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必须专业化,使其具有集成性。系统的结构不够完善,兼容性不够好,系统应变性能差,数据之间交换困难,都是导致医疗信息不能有效对接的原因。因此,必须原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善医疗信息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利用专有工具攻破技术上存在的难题,进而将医保信息合理的利用。

3按照标准化接口扩大医疗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

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遵循国际、国内权威性强的标准流程。iso20001、cmmi、ital等标准,都有国际上公认的最佳实践。各地各行的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都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手册与准则。使得信息更加规范,处理的数据更加准确。在全国各地医保政策逐渐统一规范的大前提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的建立对外报送数据、共享数据的接口。使医保信息系统可以将各项基础数据进行整合,结合利用当前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更多的进行数据挖掘,并最终实现更大范围的共享。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突飞猛进,也被渗入到了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领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了政府医保办对参保企业、定点医院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处于发展当中,需要不断的完善。我们必须不断探索、运用新技术,使其有更大的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二

[]本文主要以在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出发点,分析了当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从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探讨了优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途径,以期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新医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发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全面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当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1.1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尚未建立。

城乡医保的筹资与资金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渠道畅通、筹资方式简便和筹资成本较低等,是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关键。从20xx年开始,每年政府提高的补助标准趋于稳定(每年增加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但每年提高幅度不一(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10元;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30元),使农民群众对年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难以理解,看法不一并存有意见。为了消除城乡居民群众疑虑,应当建立一个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

1.2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xx年进行试点,20xx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则从20xx年开始推行至今。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筹资缴费方式基本相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参保参合花名册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发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筹资收费、手工开具发票,再由村、镇工作人员整理、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发票,统计确认参保人数并批量开通缴费。筹资方式过于落后笨拙,而且由于工作量巨大,环节繁多,往往因数字不符而需要层层重新核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产生厌倦应付情绪,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和办理报销。

1.3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方面压力加大,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由刚开始的只开展住院补偿,扩展到住院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及大病补充补偿等业务,受益面扩大,工作量成倍增长。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经办日常工作业务繁重,在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医疗行业技术的特殊性及不对等性,对经办机构精细化管理及业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跨地区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依靠原来的监管方式,组织几支专家组对某些医疗机构抽取部分病历查阅分析、入户随访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全民医保情况下的监督与管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智能稽核信息系统,一个能够积极促使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运行指标管理制度,让医疗费用的控制方法更趋规范、更加公平合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大。

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1科学立法,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把筹资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将筹资规范、程序和操作手册等系统成文,从法律高度贯彻执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方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健康持续。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合理划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可以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建立参保档案,制定连续参保的优惠政策,逐步使城乡居民从自愿参保向自觉参保转变。第四,必须摆脱每年靠村干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政府应提前半年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或每3年确定一个个人缴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可逐年增加,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宜每年提高;然后建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信息平台,连接到各村(居)委会,每年下半年就可启动缴费信息平台让下一年度参保居民缴费,利用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票据和核对人数,确保金额数据的准确性;改变现在的手工登记造册、手工开具收款票据等笨拙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科学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政策,政府补助标准要一视同仁,但城乡居民的个人缴标准可设计两个不同档次供个人选择,有关补偿政策可根据个人缴费的不同档次适当改变补偿比例,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体现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保障水平,使人们真正受益。

2.2建立城乡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平台。

现行落后的筹资缴费机制制约着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多年的实践证明,城乡医保的实施,使广大城乡居民获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城乡居民的自主参保意愿和互助共济意识基本成熟,为建立城乡医保筹资缴费平台奠定了基础。

2.3加强信息系统智能稽核软件的开发,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以城乡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为契机,建立城乡基本医保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及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等;二是完善医保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制定监控基础指标,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发挥系统智能审核功能,对医保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入院条件符合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在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医保协会组织,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抽调协会专家成员,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多措并举,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四是建立医师档案库,建立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

2.4加强医保经办队伍专业化培训,实现精细化管理。

发展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制度,首先要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归属一个部门管理,构建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其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整合信息系统和经办队伍,做好三种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及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不仅便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更是实现新农合与其他医保制度相衔接并同步管理的基础。最后,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管,全面实现就诊数据的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通过制定临床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替审查,自动识别可疑和待核实结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参合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断提升医保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系统审核规则并公开,充分体现审核的公平与公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还有待完善,经办机构要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系,把医疗保障基金用在刀刃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合理、安全用好基金,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这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一套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支拥有专业水平、综合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管理队伍,才能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这一项目得民心,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

医疗保险论文篇十三

:本文在研究中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为核心,从管理制度、培训学习、整理流程等方面入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并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管理途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记录着保险基金的流向,属于职工参保就医、买药结算的一手资料,为保险管理部门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对此,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要以全局眼光看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和管理理念,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优化档案管理流程,进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综合质量水平。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做法的重构与思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水平,医疗保险机构高层领导要给予档案管理工作足够的重视,根据本地和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构建由主管领导的档案管理队伍,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机构,对内部管理结构进行优化,根据员工特点和工作能力,合理匹配管理岗位,制定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划分工作界限,防止重复性工作而降低档案管理效率。同时要对领导、专职人员、兼职人员等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将档案管理中的形成环节、移交环节、利用环节进行审核,及时发现管理中的不足支持,落实具体管理工作和利用业务,完善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高素质管理队伍直接影响档案管理水平和管理工作效率,这就要求医疗保险机构要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管理人员进行自主学习,了解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充实档案管理知识,并将其应用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以此为思路,一方面要引进管理专家到档案管理岗位上进行指导,带领现有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实践,丰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内容,除了强化基础管理能力之外,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数字通信技术培训,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提高对人才教育的培育投入力度,组建一批学历达标且热爱档案管理工作的员工,根据员工具体能力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根据培养计划对员工进行档案管理基础知识、业务知识、计算机知识、数字通信知识等方面的综合培训,培养档案管理储备人才,增加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工作责任意识,鼓励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创新,构建一批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质量水平。

在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遵循文件资料形成规律,维持各个文件资料间的关联性,为管理工作和档案利用提供便利性。对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形成文字资料,要根据文书立卷方式开展整理工作,会计档案则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文件整理,并结合各类文件的属性和功能进行分类整理,对每一个文件档案进行编号,科学合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结合档案特点与文件形成规律,档案号编制以案卷号编号法为主,各个业务部门中的经办员要在每年3月末整理好上年度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并在4月末提交到单位档案部门,而档案部门要在6月低前完成档案的整理与商家,重新整理历年来档案资料,遵循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工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的管理工作,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任务,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本文通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研究,得出:(1)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以制度为保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组织结构,划分工作内容和权责,使得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2)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加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从人员培训和学习交流等方面入手,制定档案管理人员培养方案,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水平,有针对性进行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先进管理技术的学习,引入到实际管理工作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3)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要创新管理方法,引入分类管理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文件进行归类、整理、编号,便于日后的查询工作,提高档案利用价值,完成管理任务。

[2]王惠娟.刍议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j].兰台内外,20xx,(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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