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优质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7:35:24 页码:13
最新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优质15篇)
2023-11-23 17:35:24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思考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提升和进步。写总结时要尽量客观公正,对自己的优点和缺点都要有清醒的认识。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写作技巧和要点。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一

20xx年是全面推进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一年,我县在市局的正确指导下,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人居生活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理”的原则,扎实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污染防治,严控涉重金属行业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等新增污染。紧紧围绕市局要求严排严查,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一定成效,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

制定了《方正县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了环保、农业、粮食和教育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涉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防止污染耕地。系统梳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同时结合环保督查、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确定全县需开展排查的重点区域。20xx年开展了土地污染详查和企业用地初步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方正富硒大米、方正银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重点耕地及重点企业周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通过排查梳理未发现涉镉等重金属行业。

2、开展“一瓶四废”综合整治。

在强化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我县科学有效回收处置农药瓶、废油漆桶、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简称,一瓶四费)。促进资源有效利用,逐步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改善城乡人民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协调城管、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有效的宣传活动。组织学校学生以“小手拉大手”活动,从每个家庭做起,带动家长形成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学校落实“小手拉大手”活动,主要的废旧电池进行收集,保持废旧电池结构和外形完整。由城管局牵头,对收集的废弃物进行暂存。商务部门对废旧家电回收以及收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城乡回收体系,将废旧家电电器转运到有资质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废旧电子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提高再生利用水平。依托全县67个行政村已建成的垃圾分类收集站做为油漆桶、农药瓶和废灯管集中存放。共收集运输废弃电池6200节,废弃灯管180节。

3、加强危废监管。

突出抓好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垃圾的定点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20xx年新增7个乡镇医院,使医疗垃圾转运单位数量增至14个,实行严格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垃圾全部交由国环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全县30家加油站已有25家完成双层罐改造任务。

4、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建立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要求。我县建立了26个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到2020年底,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链,通过监测数据显示,我县无疑似污染地块。在黑龙江省环耕站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深入落实农业三检工作,制定了工作计划,20xx年全县落实“三减”任务面积33万亩,22个示范基地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达58万亩。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

二是部门工作职能不清晰,之间的相互衔接还有漏洞,未能数据共享;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对群众宣传的广度和政府部门需要掌握的深度,全民参与,扩大宣传范围。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二

摘要: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匮乏,近些年来还在加快减少速度,此外,我国土壤问题更加严峻,并且已经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制约,因此采取检测手段治理污染对于保证人民身体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关键词: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植物生长在陆地表面的疏松表层就是土壤,也是地球生命积极活动的前提条件。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土壤是分解物质的重要场所,是物质循环的重要部分。从环境污染角度分析,土壤不但是污染场所,也是减缓污染的场所,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积极治理具有战略性意义。

(一)土壤污染概念。土壤不仅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支撑能力,还将水、肥、气等肥力要素提供给植物促使其生长发育。近些年来,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惊人,工作发展迅猛,土壤表面不断被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废水迅速渗透到土壤中,汽车废气、大气有害气体和飘尘利用雨水在土壤中降落。逐渐提高的农业化学水平,在环境中散落了大量的化学肥料与农药,造成土壤越来越多的受到非点源污染,在水土流失与风蚀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大了污染面积。因此,只要是对污染正常功能进行了妨碍,减少了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利用粮食、蔬菜等对人体健康间接造成影响的物质都可以称为土壤污染物质。

当土壤中存在较多的有害物质,已经超越了土壤自净能力,造成土壤发生了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抑制了微生物活动,在土壤中有害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不断累积,利用一定的方式被人体间接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即是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危害。1土壤受到病原体污染之后能够传播多种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通过人与带菌者的粪便以及洗涤他们衣物用品的污水对土壤造成污染。经过雨水的渗透,病原体又会进入地下水中,进一步产生暴发流行这些疾病的水型。2土壤受到有机废气物污染之后,出现了大量繁殖传染病的媒介蚊蝇与鼠类。有机废气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之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土壤之后,间接对人们造成影响,具体是利用农作物、地面水或者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影响。在磷酸钙生产工厂附近,土壤迅速增加了砷与氟的含量。在土壤任意堆放的有毒废渣,经过雨水冲刷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引起人、畜中毒。4土壤被放射性物质进行污染以后,利用发射性衰变形成射线。这些射线对人体组织进行穿透,导致机体出现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不但致使机体形成外照射损伤,还利用呼吸或者饮食进入人体,形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晕、乏力、增加或减少白细胞等。

(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在土壤中污染物长时间积累的过程便是土壤污染,其后果主要是通过人体或者动物长时间摄入土壤污染生产的植物之后的健康情况体现出来。因此,土壤污染凸显出了隐蔽性与潜伏性,人们没有办法轻易感觉到。日本的痛痛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0年代在神通川流域出现这一疾病,直到70年代才找到原因,是当地居民食用了铬废水所污染的土壤生产的硌米,这一过程大概。

(二)不可逆性与长期性。当土壤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之后,其会自行发生迁移与转化,同时还会结合土壤形成物质产生相关的吸附、置换作用,这一过程大部分不可逆,最终污染物在土壤中产生难溶化合物。很多有机化学污染物的降解时间很长,因此,一旦污染了土壤,恢复工作十分困难。例如在沈阳发生的灌溉区污染,通过大概十年的努力,利用了很多方法,才实现了部分生产力的恢复。

(三)难治理性。假如大气与水体受到了污染,将污染源切断之后利用稀释与自净化也会造成污染问题持续逆转,难降解污染物在污染土壤中不断积累将很难利用稀释与自净化有效消除。一旦出现土壤污染,只是借助切断污染源的手段极难进行恢复,有时还需要采用换土、淋洗土壤才能对问题积极解决,其他治理技术收效很慢。因此,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通常需要极高成本,治理时间很长。

(一)气相色谱法。气象色谱法是一种采用冲洗法的'色谱分离技术,还可以称为气象层析法,它对于分离化工成品十分适合,工作主要原理是在色谱中气相和固定液之间不同的成分拥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成分被气化之后会在整个色谱柱中运行,经过气化处理的组分会被反复多次进行分配,由于各个组分溶解程度不同,我们可以科学分析它们在色谱柱中的不同运行速度。所以该技术可以对各种农药残留物进行采集与扫描,在检测农残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典型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高效液相色谱创新分离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在检测环境中逐渐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监测方法,具体是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进行分析,可以对有害种类进行监测,包含了残留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

(三)原子荧光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的技术优势综合了原子吸收与原子发射光谱的特点,是一种优秀的痕量分析技术。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的仪器、较高的灵敏性、检出限低、对气相干扰很少以及可以快速分析多元素等,当前广泛应用在环境检测中。

(四)其他方法。在对土地生态系统积极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境中的氧化还原也会影响各种污染物的存在情况、转化原理,进一步对处理效率带来直接影响、对氧化还原环境积极了解并且科学调控,能够有效提高去除污染物尤其是n及有机物的效率。热重分析法是通过热天平控制程序温度,对物质质量和温度关系有效测量的一种热分析技术,优点是操作简单、准确度高、迅速灵敏以及仅需微量样品等。研究环境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意义。tg-ms联用技术利用在线监测化学转换,可以积极对形成污染性气体的原理进行分析,进一步为它们避免与可控转化提供宝贵经验。

结语。

目前国内外已经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环境中土壤污染情况和检测手段,为我国环境检测提供重要参考,从检测开始,认真做好保护环境工作。

参考文献。

[1]房豪杰.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及检测手段的研究进展[j].上海电气技术,,(2).

[2]陈海英.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泥浆生物反应器处理技术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三

近日,河北省发布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工作推进方案,要求以“一遏制两减少三基本”(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得到遏制,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少,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为目标,以保护农业资源环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修复农业生态为手段,切实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确保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土壤污染及修复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尽管土壤污染防治法则已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相比,作为环保“三大战役”之一的土壤污染防治,人们知道的还不多,防治任务却更为艰巨。

河北省土壤环境主要是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大,地力下降等问题。

所谓土壤污染,是指工业和城市废物、化肥、农药、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有害微生物等物质进入土壤,超过土壤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组成结构及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土壤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壤质量下降,影响作物正常发育和产品质量的情况。污染物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危害人体健康,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

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透露,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总的来说,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更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国土资源部和河北省级政府合作项目《河北省农业地质调查报告》显示,河北省土壤综合环境质量良好。平原农田、城市土壤环境质量96.8%的区域满足国家一二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也存在区域性土壤养分缺乏、表层土壤重金属元素富集、局部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

据有关部门调查,河北省氮、磷、钾肥当季平均利用率分别为26%、15.7%和41.6%,均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化肥中剩余养分通过径流、淋溶、吸附等进入环境,增加了土壤中硝态氮、铵态氮含量,造成土壤酸化、板结,有机质减少和地力下降,尤其是设施农业,化肥农药施用强度更大,个别蔬菜产区土壤板结问题突出。

河北省是地膜应用大省,地膜回收利用严重滞后。据调查监测,河北省农田地膜年残留率达19.7%,每年地膜残留量新增达1.24万吨,严重影响土壤结构,降低耕地质量。

土壤污染隐蔽性和滞后性强,污染后十年八年才能直观显现。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与大气和水体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和滞后性,往往要通过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经系统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其性质,因此专家称:土地被污染后,要用十年八年才能直观地感受到。同时,由于土壤污染物更难迁移、扩散和稀释,所以在土壤中将不断积累,具有长期的隐蔽性、潜伏性。

专家介绍,土壤污染不仅不易被发现,治理起来还很难,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修复,有的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通过科学治理,用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城市原有土地利用功能转变,大量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或生活用地,加上产业结构的调整,原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企业转产,遗留了大量、复杂的污染场地,对这些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再开发已成为首要问题。从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化的趋势来看,未来土壤修复的重点领域将集中在城市污染开发及污染农田两大板块。

土壤修复手段各显神通,在河北省推行还需要强大科技支撑。

目前,我国城市污染土地土壤修复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农田污染土壤修复在国内还几乎是空白。

据了解,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过去的30多年间,美、日等纷纷制定了土壤修复计划,巨额投资研究土壤修复技术与设备,土壤修复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现有的土壤修复技术包括换土法、化学修复、生物修复、电修复和热修复等。

换土法是用新鲜未受污染的土壤替换或部分替换原污染土壤,以稀释原污染物浓度,增加土壤环境容量。换土法又可分为翻土、换土和客土三种方法。

化学修复是借助能促进土壤环境中污染物溶解或迁移的化学溶剂,在重力作用下或通过水头压力推动淋洗液注入到被污染的土层中,然后再把含有污染物的溶液从土壤中抽提出来,进行分离和污水处理的技术。

电修复是一种在20世纪90年代后才得到重视和发展的'新兴土壤修复技术,基本原理是在被污染土壤两端加上低压直流电场,利用电场的迁移力,将污染物迁移到一端电极室(一般为阴极室),从而使污染物得到分离。电修复适合于治理渗透系数低的密质土壤。

热修复是利用污染物的热挥发性,采用加热的方法将汞或蒸汽压大的有机物从土壤中解析出来的一种方法。例如,在南京栖霞燕子矶“小南化”(原南京化工厂等)地区的“病土”修复中,曾从美国引进gtr修复技术,首先在土壤适当深处埋入管道,然后进行加热至100℃以上,经一定时间后,使土壤中的苯、汞、二英等有害物质蒸发出来并配有真空抽离设施,将逸出的有害气体物质收集起来,进行再处理。

生物修复技术包括微生物修复、动物修复、植物修复等,其中微生物修复是治理污染土壤较为有效的方法。

20开始,上海市创造了“表土剥离-存放-利用”表土剥离修复技术。表土剥离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将建设占用耕地(包括临时性或永久性占用)所涉及的适合耕种的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原地或异地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及其他用途的剥离、存放、搬运、耕层构造与检测等一系列相关技术的总称。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违法违规使用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五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六

发展生态农业是农业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解决农业发展障碍性因素的主要途径。从立体生产技术、有机物多层次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等角度描述基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农业技术体系,指出生态农业的技术特点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政策等措施,实现生态农业与环境保护互促发展。

生态农业;环境保护;体系;问题;策略。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稳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追求粮食产量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制约农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如耕地面积减少、土壤质量下降、水污染问题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时刻威胁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和人类自身安全。发展基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农业,是解决农业发展障碍性因素的主要途径,也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一件大事。

生态农业技术是指根据生态学、生物学和农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及生产实践经验而发展起来的有关生态农业的各种方法和技能。生态农业与常规农业的区别就在于使用的是生态农业技术。

1.1立体生产技术。

立体生产技术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利用生物群落各层生物的不同生态位特性及互利共生关系,分层利用自然资源,以达到充分利用空间、提高生态系统光能利用率和土地生产力、增加物质生产的目的。在农林牧渔各领域,种植业中的间套种及稻蟹共生,林业生产中的乔灌草结合,水产养殖业中的池塘立体放养等,均呈现出空间上多层次、时间上多序列的产业结构立体化特征。

1.2有机物多层次利用技术。

有机物多层次利用技术是模拟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结构,在生态系统中形成物质良性循环多级利用的状态,即一个系统废弃物的产出是另一个系统的投入,废弃物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再次或多次利用,使系统内形成稳定的物质良性循环状态。这一技术有利于有限资源的充分利用,例如,养鸡(猪)场的粪便进入沼气池,沼气供用户使用,沼气池中废弃物用于制作农作物肥料,生产的农作物又成为鸡(猪)的饲料,形成良性循环,实现资源的循环再利用。

1.3节水技术。

节水技术是一切能够节省水资源或在相同用水量下获得更多回报的工艺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缺水比缺地更为严重。农业是用水大户,占全国总用水量的70%,其中农田灌溉用水量占农业用水量的90%以上。农业缺水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靠节水方式来解决,这就需要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如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节水农业技术,保护性耕作节水保墒技术,防治水土流失技术,以及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管理节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农业。

1.4微生态技术。

微生态技术包括利用微生物农药、农用抗生剂防治作物和畜禽、水产病虫害,利用微生物发酵水产蛋白饲料等。推广应用微生态技术有利于可从源头解决和控制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可以提高土壤肥力、改良结构,部分取代化肥农药,这是目前解决抗生素过度使用、降低养殖污染的重要手段。

1.5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

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进步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如用抑制雌性玉米螟产卵的化学物质杀灭欧洲玉米螟、植入苍蝇抗菌基因使作物抗病虫害、不杀益虫的人工生物大分子灭虫法、既灭虫又环保的绿色杀虫剂等生物技术,正在得到逐步应用。采用抗病虫品种,利用天敌昆虫防治某些病虫害,开展病虫害发生预测预报,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实行轮作倒茬等,都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农作物质量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1.6农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一是太阳能利用技术,包括太阳能-热能转换利用技术和太阳能-电能转换利用技术,其中太阳能-热能转换利用技术是太阳能利用技术中效率最高、技术最成熟、经济效益最好的一种,主要包括太阳热水器、太阳灶、太阳房、阳光温室大棚等,而太阳能-电能转换利用技术主要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二是生物质能源利用技术。生物质能是世界上最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它利用微生物将农业废弃物生成沼气或采用热解法制造液体和气体燃料或者生物炭,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再利用,解决能源紧缺问题,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生态农业是一种遵循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系统工程体系。它要求把发展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结合起来,把发展农业与二三产业结合起来,协调资源利用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生态农业并不是简单地回归旧有的农业生产模式,而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采用现代生态学原理和科学技术发展起来的环境友好型农业模式,其典型特点是:优美的农业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元素循环再生、生态平衡、多样性物种及减少抗生素、人工合成激素用量,降低农药化肥用量并使大部分化肥被作物吸收而不是污染环境。

3.1生态农业技术不过硬。

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滞后,在与常规技术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农业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化肥农药高效利用与污染防治技术、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等生态农业技术受到了政府部门和农业部门不同程度的重视,但距离大规模应用还有很长的距离,主要原因归结于市场因素的作用。对于生态农业,大家普遍认可和推崇,但投入较多、风险较大,经济性不明显,农民应用后无法见到明显的效益而难以推广应用。此外,生态农业技术产业化水平较低,制约了技术的扩散与应用。

3.2农业种植习惯影响生态农业的发展。

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固守农村的多为妇女和老人,他们的劳动生产能力十分有限。对于他们而言,能省事就省事,能省钱就省钱。喷施10元钱的除草剂就能解决一亩地的杂草问题,谁还会自己去头顶烈日去锄草?更不会顾忌什么环境保护问题。依靠化肥实现增产已成为广大农民普遍采用的习惯方式,因为化肥的足量施用确实有作物增产的效果,农民当然愿意继续施用。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转基因技术的隐形出现,将对农业生态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危害。发展基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全社会行动起来,重视生态农业发展,用实际行动参与到生态环境重建中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3区域生态农业产业技术不配套。

一些地区的生态农业发展证明,针对特定区域的猪—沼—果、林—鱼—鸭等生态农业技术模式,不仅可以充分体现生态农业技术集成的特点,显示生态农业独特的优势,而且展现出生态农业的发展方向。但这种集成技术模式一般是在先期巨大投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很难维系和发展,对普通农民而言更是无法复制,因此,即使有成功的先例,也难以大规模推广应用,无法实现区域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

3.4生态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

生态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更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确立长远可行的目标,但在生态农业发展中,受传统农业发展规划的影响,往往把生态农业看作是单纯的绿色农产品生产或涉及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综合规划,而没有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以生态农业为基础的无公害产品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体系。

4.1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彰显生态农业特色。

农业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农业产业链较长,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做好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目标,充分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扶持生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较强竞争力的生态农业经营主体。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培育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生态农业生产基地及农产品品牌。

4.2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统筹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查清农业污染源头,制定科学治理措施,减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破坏和生态失调。发展循环农业,推进农作物秸秆、人畜粪便、污水、生活垃圾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化处理,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清洁模式。推广节肥、节药、节水、节能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把农业面源污染降到最低程度。抓好人居环境整治,做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以及废弃果袋、塑料薄膜清理回收,改善人居环境。

4.3制定生态农业发展政策,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生态农业的生产成本较高,且所产商品的真正价值无法通过现有的市场体系完全体现,因此,生产者往往缺少发展这种模式的动力。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例如: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采用生态循环模式、改善产地生态环境、使用绿色农资等做法提供补贴,出台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生态农业保险制度。对生态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等,同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将逐步增加,在这种有利形势下,生态农业企业应主动适应市场要求,按照产品受众的不同需求打好绿色牌、安全牌、优质牌,瞄准中高端市场搞宣传搞营销,实现产品优质优价,提高生态农产品附加值,实现生态农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张壬午,计文瑛,张彤。我国生态农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性研究[j]。生态农业研究,1995(4):7-12.

[2]邱志国,史长久。生态农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性研究[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7(4):42-44.

[3]韩沙沙。生态农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性[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1(4):47-49.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七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八

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工作,也是我们推进党的事业的优势所在。20xx年,我们更是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做好退税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长抓不懈。年初,全处干部认真开展了以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为主题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干部结合本职工作,纷纷投入到学习教育行列之中,认真对照检查自身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写笔记、写心得,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促进了作风的转变。

一年来,结合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开展,我们从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层面,详细制定了每个季度的学习计划,指导干部对报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读本》、党章等的学习和领会。党的召开后,处领导主动召集全体干部集体收看开幕式,在开幕式上所作的报告,深深地吸引和鼓舞了干部。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又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处广大干部积极学习领会党的精神,学习报告以及对党章的修改意见、学习xx届三中全会所做的有关决议。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处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

今年,我们还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干部廉政教育,干部结合退税工作积极创作廉政诗歌作品,开展廉政专题演讲等文艺活动,还组织干部收听收看有关专题讲座,传达了国家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拜城县截留税款案件的通报,观看《赌之害》等警示教育片,召开20xx年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全面建设和谐退税机关。

税收工作说到底是人的工作,而人的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在于班子。朱局长在今年1月25日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并把“建强班子,进一步提高领导能力”作为今年要重点抓好的六个方面工作之首,揭示了班子建设对推进国税工作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局今年总体工作部署,适应思想作风建设需要,完成好繁重的出口退税工作任务,我们把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发挥班子对工作的保障作用作为首要任务和突破口进行重点攻关。

20xx年,我们以处室领导班子建设为中心,以科级领导班子建设为延伸,把建设好科、处两级领导班子作为头等要务,严格落实处长办公会和处务会议制度,认真召开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民主生活会和中层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间的沟通理解和协调配合,对副科以上中层领导干部开展全方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亲和力与领导力。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处领导班子战斗力得到极大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在思想认识上和实际行动上也与处领导保持一致,达到了高度统一,在两级班子的感召下,全处干部队伍也达到了空前团结,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效能明显提升。现在,我处从上到下,处长、科长、干部之间关系融洽,相互支持,团结协作之风成了主流,以前有所表露的那种人心不齐、相互扯皮的不正常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这为我处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这是我们抓各级班子建设抓出的好结果。

20xx年,处室班子更加重视以人为本,更加关心干部生活,更加务实,加大了人性化工作力度。7月份,处里邀请专家,从饮食、睡眠、运动、心情、生活态度等方面,为干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现场互动的形式,使大家明白了一些平时不太清楚的健康知识,深受干部欢迎。每逢干部或家属有了困难,如生病住院、遭遇车祸、生活困难等,处领导都会亲往慰问,问寒问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尽力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干部深受感动。尤其是,我处家属楼手续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本届班子将办理家属楼房产证作为今年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头戏,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督办和落实,在办公室有关同志的辛苦奔波下,终于有了结果,干部有望在年内拿到房产证。我们能够下大力气解决前几届班子多年来都没能解决的问题,本身就说明本届班子的务实和维护干部利益的决心。

三、以大力推进国税文化建设为纽带,不断张扬处室文化氛围,全力搭建退税工作平台。

总结去年的经验,今年我们更加重视国税文化对促进退税工作的巨大作用。一是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干部素质的新要求,号召开展“树典型、学先进”活动,倡导干部学习身边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号召干部多读书、读好书,不仅要读业务书籍,更要读开拓视野、反映时政、提升境界、净化心灵、鼓舞斗志的好书,在干部生日之际,我们为干部送上一本有意义的书籍,既是礼物,又是希望,希望通过努力,培养干部高尚的精神文化。二是积极推进制度建设,针对有关制度在上年工作中表现出的欠缺和不足,结合退税工作需要,我们对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新补充了一些制度和办法,对各科室各岗位的工作权限、责任和工作流程也做了规范。制度文化建设的加强,有助于干部依法治税、忠于职守、创造业绩、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三是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寓教于乐,促进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取得丰硕成果。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办公室干部亲自动手创作作品参加市局flash动漫大赛,既活跃了文化又促进了节约型机关建设;春天,组织干部到户外观赏樱花,举办第二届干部摄影展,既调节了生活,还增添了干部情趣;为了加强与外界的联系,我们应邀参加了省商务厅举办的首届“商务杯”羽毛球友谊赛,在赛出良好国税风貌的同时也加深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的感情;11月份,我局参加了市局系统羽毛球比赛,并获得了女子双打第五名的好成绩;为了减缓干部工作压力,我们组织干部双休日去郊外摄影,举办干部摄影作品展,既放松了干部心情,又提高了干部艺术欣赏水平。值得一提的是,我处干部自发组织捐钱捐物捐书,前往澄城县永丰村小学对贫困学生开展捐资助学活动,为学校捐赠了一批图书,救助了两名失学儿童,干部深受教益;为培养干部坚忍不拔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我们组织干部到驻陕某部开展拓展训练活动,体验军旅生活,打造健康体魄,培养顽强意志;七一前夕,党支部组织党员前往西航进出口公司,开展税企共建庆七一活动,进一步密切了税企关系。通过这些活动,调节了工作,活跃了机关,增强了团结,干部精神面貌和处室机关形象有了很大提高,文化氛围日益浓厚,给工作开展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出口退税工作作为我处中心工作,今年,我们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进出口处的大力指导下,大力推行“1+5”管理模式,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分析,严格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热情开展退税工作服务,加强绩效管理与考核工作,不断促进工作质量的提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截止12月,受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亿元,办理退库亿元,其中下发免抵调库金额亿元;新办出口企业资格认定xx户,办理电子口岸手续xx户,办理各类证明份,圆满完成了20xx年度我处承担的出口退税工作任务。

(一)重视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去年以来,国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调整,为了及时掌握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及业务变动情况,我们积极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成立了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吸收各个科室各个环节的业务骨干为分析成员,加强对原始资料的搜集提取,加强对来自海关、经贸、外管、以及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信息及数据的分析整合,出具分析研究报告。处室领导还亲自带队,深入多户企业进行工作调研,今年我们先后完成了4篇分析报告,尤其是7月份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及时形成的分析报告,不仅得到了市局的肯定,也受到商贸厅等有关单位的好评,并被多方转载参考。今年,我处还承担了省局关于出口退税对陕西省外贸经济影响分析这一课题调研任务,对此我处成立了课题小组,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要求完成了研究报告。同时作为承办单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省局这一课题研讨会的召开。我们的税收调研及分析工作,确确实实对促进全年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及决策作用。

(二)加强业务研究,促进工作落实。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退税接单、审核、审批、退库等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我们加强与外部单位的联系、协作、学习、借鉴等工作,一是主动到省商务厅、市外经贸局、海关、外管、财政、国库、银行、出口加工区等部门恳谈,增强协作力度,优化退税环境;二是派员到江苏、上海、南京等地的出口加工区进行工作考察,积极探索对西安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实施退税管理的模式,这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三是与深圳、湖南、云南等兄弟省市的退税部门进行联系座谈,学习了解他们在退税管理工作上的做法与经验,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借鉴;四是积极开展群众性学术调查研究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我们承担的各类调研课题,在报刊上发表宣传文章,在全处大兴学习与研究之风,形成了以工作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工作的良好风气。

(三)强化退税管理。对信誉好的a类企业和地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审核系统升级维护,做好退税率文库更新管理,做好电子数据上传、接收与应用,强化退税责任机制,强化税收管理员制度,将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渗透于严格管理之中,从退税指标的到达、管理、使用,到单证的审结、税款的退出,以及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对业务全过程进行链式跟踪和严密管理,推动了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与往年退税指标较为宽余不同,今年的退税指标从年初一开始就表现得比较紧张,在整个20xx年的退税工作中始终存在有退税指标不足的矛盾。为此,我处坚持了重点大户与零散小户通盘考虑,月、季退税与年度退税前后照应,既努力确保绿色退税通道的畅通,又力争使所有中小企业都能及时拿到该拿的退税款,照顾了面,保证了点,点面的有机兼顾,使我们今年的退税指标做到了合理使用,科学使用,退库工作实现了均衡退库,普遍退库,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确保了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了税企和谐,促进了经济发展。

在加强室内审核工作的同时,处室今年十分重视加强实地调查工作,检查科每月都主动选择几户企业下去检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出口退税业务真实状况;审核一科各管理员每月都至少深入管户一次,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审核二科也是经常走访各管理局和生产企业,为方方面面排忧解难。尤其在省局关于加强对流通企业购进出口业务管理通知下发后,我处加强了对流通企业供货业务的专项检查工作,并于九、十月间分三批共派出9个检查小组分赴浙江、广东、云南等地开展实地检查,以核查业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认真开展绩效管理及考核工作。作为市局一个职能处室,能按照市局的要求,深入各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了解实际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各局退(免)税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评定,并定期通报,促进了全市退(免)税工作顺利进行。作为一个基层业务单位,我们在处室内部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暨“创佳评差”竞赛工作,对上年的考核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多个环节重新提出了量化考核标准,坚持定期定时考核与随即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群众考核与考核组考核相结合,加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人性化考核过程,增强了绩效考核的公信力,也增进了全处干部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结合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我们加强了和谐机关建设,加强了节约型机关建设。需要指出的是,我处今年经费较为紧张。为了确保处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指导思想上,我们一方面是通过做工作,尽量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求严格经费管理,严控费用支出。可喜的是,我们办公室的有关同志不辱使命,一年来能严格管理日常费用开支,每周都做一次经费支出预算,认真为处室把好财务关,如办公用纸都是按张领取,车辆加油也是50元50元的加,正是这样一分钱一分钱的节俭,我处今年每月人均支出已由上年的4000元减少为现在的1000元,这个成绩,展现了我处干部在加强绩效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中的崭新风采。

(五)积极完成省局退税处布置和委托的一些工作,如参与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讨论和制定工作;草拟点面结合工作制度和推行点面结合工作试点;开展外贸企业税收管理员试点、通过试点不断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并在省局的组织下参与编写了《税收管理员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操作实务》一书;承办了4月份召开的全省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并在大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11月赴汉中参加了全省出口退税点面互动现场会,受大会邀请做了重点交流发言,我市出口退税工作在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中受到各地市的广泛好评。

五、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xx年的工作告诉我们,不和谐因素仍然是困扰我处工作的主要问题。干部之间总是存在隔阂,不能真诚相处,缺乏沟通互信,常常会把原本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工作中冷漠、散漫、意见不统一、行动不一致、难以协调配合,给工作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不是主流,但干扰极大。对此我们班子不回避,不隐瞒,也不放任,我们有信心有决心,通过耐心细致的积极举措,来逐步改善和彻底解决这一顽症,重树干部间健康和谐团结信任的人际关系。

另外,对处室内部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处室内部工作机构还要继续研究和完善,对新任中层干部领导能力的培养、对有关工作的督察落实、在国税文化建设投入上以及各项制度完善上也需要在来年重点加强。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九

为做好今年的土地日宣传活动,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成立了以梁栋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活动的工作。为使宣传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局提前制定了《x县国土资源局“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方案》,明确了宣传活动的指导思想、宣传形式和具体要求,专门下发到各国土所、股室,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此次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能够顺利、圆满的完成。

二、精心策划,立体化开展实效宣传。

此次宣传活动中,我局采用多种模式、平台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角度宣传“珍惜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家园”这一主题内容,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周活动。

1、6月25日,在本局不动产登记门前广场悬挂宣传条幅,布置宣传标语来营造节日氛围,收效良好。

2、全局出动20名干部,由局领导牵头,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手册以及土地利用方面宣传资料500余份。其中前来咨询的群众50余人次。

3、营造宣传氛围。6月29日之前,我局在全县范围内主要街道,以及各乡镇主干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在办公场所设置电子流动字幕,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总结经验,全方位提高宣传水平。

在这次“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活动中,通过我局全体人员上下联动,分工合作,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悬挂横幅、展示宣传广告牌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全方位地了解我国土地资源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对一些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给予了满意的答复,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为今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将国土宣传工作常态化,将国土宣传与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能为宣传而宣传。因为只有使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意识更加深入民心,我们的国土资源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向前推进。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有害成分的含量高于土壤原有含量,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土壤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规定。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每年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对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一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二

一、引言。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1]。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粮食产量将出现下滑趋势。因废气物的任意排放、放射性物质、有机化肥和农药的污染等使得土壤营养急剧下降,土壤的净化功能、储水功能等面临丧失的危险。近几年,人口数量猛增,生产业和工业迅猛发展,其产生的气体、液体和固体的废气物也随之增加,这些有害物质不断进入到土壤中,使土壤成分发生变化,影响土壤内部结构的正常运行。土壤是万物的根,我们不能再让它进一步的被恶化,因为最终受害的是人类,保护土壤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因此,对土壤的保护行动已是当务之急。

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致使大量农作物质量降低,甚至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化肥和农药不合理的使用。

据统计,我国每年化肥的使用量已经超过4100万吨,成为世界第一大化肥消费大国[2]。为了提高农产品的增收量,含磷、氮等化学肥料被大量运用,长期使用这些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扰乱土壤内部营养成分的平衡,造成土壤结块,土质变差,储水功能降低等一系列问题。农产品的数量是大大提高了,但其质量却令人担忧。因为过量使用化肥会使一些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吸收过多硝酸盐,动物或人体食进这些含硝酸盐的农作物后,将影响体内氧气的运输,使其患病,严重时甚至死亡。

同样,大量农药的使用对土壤也造成了很大危害。大部分的农药是有机农药,其含有很多有害化学物质,如苯氧基链烷酸酯类农药、多环芳烃、二恶英、邻苯二甲酸酯等等。这些有害化学物质将近1/2会残留在土壤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生物、非生物以及阳光等共同作用下,有害化学物就成了土壤中的组成成分,种植在土壤上的农作物又从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质,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人体和动物食用后就会引发各种疾病。

农用化学物质的过度使用,工业污染的加剧,使得重金属污染日益严重。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来源主要有三方面:随固体废弃物进入土壤的重金属,随着污水灌溉进入土壤的重金属和随着大气沉降进入土壤的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种类繁多,结构复杂,其中由工业和矿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最为严重。而固体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通过日晒雨淋等作用,重金属就会被土壤吸收并扩散。生活污水,石油化工污水,工矿企业污水和城市混合污水是污水的四大来源,污水中含有大量的铅、铬、汞、铜等重金属,污水的任意排放或处理不合理,都将导致污水中的重金属元素转移到土壤中,从而影响土质恶化。所有的这些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到土壤中后,因其移动性差,停滞的时间长,大部分的微生物难以对其分解,且其可以经过水、植物等介质最终危害到人类。

3、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牲畜和人的粪便,以及屠宰产的'废物常常没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其中的寄生虫和病毒就会引起土壤和水的污染,有时还会使土壤中毒,变化土壤原本的正常状态,有害土壤通过水和农作物最终又会危害到人类。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需要大量的水来对农作物进行灌溉。然而,水脉都是相连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一旦没经过科学的处理就排放,使得大量的污水流到农田,被污水灌溉过的农作物就会带有多种有害的物质,致使食用后的人类和动物生病。

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经过各种化学物理反应,形成酸雨,酸雨进入到土壤中,使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km范围的点状污染[3]。这将使土壤成分发生变化,影响土质性质,不利于植物的生长。

1、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生物或化学方式来改良受污染的土壤,增加土壤环境容量,提高土壤净化的能力和有机物含量。

2、制定相关的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方法,加强清洁生产。

3、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4]。

4、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的处理排放,合理使用农药和化学肥料,科学的进行污水灌溉,减少有害物质进入到土壤中,影响土质变化。

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改革耕作制度,实行翻土换土。控制生产和生活污染源,建立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点。

6、加强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力度,完善工作体系,加大土壤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增加保护环境活动,宣传拯救土壤教育活动。

四、总结。

因土壤污染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不容小视的。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明显,它的污染因其隐蔽性而被人们忽视。它需要通过复杂的化验检测才能确定其污染程度,而且土壤一旦被污染,要想其恢复正常就非常困难,因为土壤的更新周期相当漫长。所以要加大对土壤保护的力度,提高人们对土壤重要性的认识,保障土壤的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

参考文献。

[1]方常艳.土壤污染现状及其防治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10)54。

[2]吴云.浅谈土壤污染与防治[j].现代农业,(06)33。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三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攀升,各方面发展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如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为了能够使我国得到长足发展,必须在各个领域贯穿可持续发展理念。采暖建设中必然需要应用到大量的能源,燃气热水炉的应用恰恰可以很好的解决此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不会对采暖效果造成过多影响,然而即使如此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应用中依然会暴露出些许问题,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才可以更好的为人们提供服务。

1普通燃气热水炉的应用分析。

根据对采暖方面的研究和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如今末端散热装置已经成为了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其具有较高的热舒适度,且占用面积小,十分适合室内采暖应用。此种方式虽然兼容性较好,但在与热水炉结合应用时,需要做好相应的控制工作,如供回水温度等。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地热系统的供水温度为35-45℃,最大值应被控制在60℃以下,而供回水温差应处于5-10℃之间,即最高温度需要在60℃左右,但热水炉在常规情况下的温度值已经达到了80℃,这也就导致出现了两者不匹配的情况,若强行结合应用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导致相关材料使用年限减少、供暖效果差、能源消耗大以及对人体产生影响等。为了能够改善此种局面,需要对原本的采暖方式进行优化,如地热系统方面,可以在其中加入混水装置,其可以有效控制供水温度,也可以调节设备之间的不兼容问题,如今该方式已经成为了主要趋势之一。

2冷凝式燃气热水炉的应用分析。

如今冷凝式燃气热水炉正迅速席卷市场,然而若对此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其在市场宣传推广方面均在着误导、扩大嫌疑,即在人们心中营造一种错误观念,不管使用何种末端散热设备,只要应用冷凝式热水炉均可以实现高效、节能的目的。其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这一要求,但是具有条件的,即使用热效率达到106%以上,而不是随时随地均可以的。且将其与散热器结合应用一般是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最大热效率的,由此可见散热器的应用效果并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混水装置的应用是很有必要的,其可以改善该方式中的诸多弊端,特别是流量匹配方面,该方式今后的发展应做好市场规范工作。

3燃馊人炉在住宅采暖中应注意的问题。

3.1根据采暖方式来调整应用方案。

在住宅采暖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多种方式,如普通燃气热水炉,或是地板辐射方式,以及冷凝式燃气热水炉等,不同的方式所产生的效果不同,应用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采暖方式。若以普通燃气热水炉为主要供暖渠道时,应对散热设备进行优化,目前来看散热器的应用效果最佳,应用范围也最大;但若是地板辐射方式,则要对混水装置方面提起重视,若此方面未得到完善,则会在应用时出现供水温度高,供回水温差大,以地板辐射采暖温差大等问题。

3.2设备的选择。

当热源发生变化时,散热装备也应随之作出变化,如将普通燃气热水炉换做冷凝式后,则要放弃对散热器的应用,因为该设备的应用效果与供水温度有着直接关系,温度越高,散热效果越佳;在地板辐射方面,混水装置是十分重要的,其能够很好的解决流量问题,主要是热水炉流量、地板采暖流量两个方面。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热水炉持续很长时间的高效运转。

3.3控制回水温度。

虽然采暖方式不同、注意事项不同,但不同的'采暖方式之间也存在相似之处,即对回水温度的控制。无论实际上应用的是何种方式,若出现了热水炉额定热功率比室内负荷高的情况,就会导致热水炉回水温度比额定输出功率下的回水温度高得多。此种情况若不及时处理,长时间的运转会导致热水炉出现故障,并影响到采暖效率,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应做好热水炉的选择工作,不仅是类型的选择,也要衡量其各方面性能,尤其要保证输出功率与室内负荷相同,而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建筑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4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燃气热水炉在住宅采暖中的应用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燃气热水炉的应用,也关系到住宅采暖建设的发展与优化,甚至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北方地区四季分明,每当冬季来临时必须做好保暖措施,住宅采暖的出现使得人们摆脱了以往火炉子供暖时期,但鉴于近年来新建住宅较多,而有些小区因供热设施不足或其他原因的存在而导致供暖效果不佳的情况出现,因此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继续加强此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周宇,秦朝葵.燃气采暖热水炉在纯甲烷和上海地区天然气条件的性能测试比较[j].城市燃气,2016(08):4-8.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四

(第四号)。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一)设立明显标识物;(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五)调整土地用途;(六)其他必要措施。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第五章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

第一节农产品产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中轻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二)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三)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四)实施轮耕、休耕。对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二)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三)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四)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农产品产地外围划出一定范围的隔离带,采取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在隔离带内,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建设,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和项目。对本条例实施前在农产品产地及其隔离带范围内建设的影响土壤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农业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一)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二)减量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三)及时清除、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的措施,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缓释肥的企业以及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生产者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实施农产品产地和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第二节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报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计划、污染修复方案等与公众土壤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五十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行职责,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调查的;(二)未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和督查的;(四)违反产业政策批准项目建设、造成土壤污染的;(五)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停止审批的;(六)违法批准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的;(七)违法批准占用农产品产地的;(八)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九)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农药(含除草剂)、肥料、土壤改良剂、添加物、农用薄膜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二)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的;(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的;(四)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污水、污泥的。

第六十二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三方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环保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相关论文范本篇十五

摘要: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匮乏,近些年来还在加快减少速度,此外,我国土壤问题更加严峻,并且已经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制约,因此采取检测手段治理污染对于保证人民身体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关键词: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植物生长在陆地表面的疏松表层就是土壤,也是地球生命积极活动的前提条件。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土壤是分解物质的重要场所,是物质循环的重要部分。从环境污染角度分析,土壤不但是污染场所,也是减缓污染的场所,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积极治理具有战略性意义。

(一)土壤污染概念。土壤不仅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支撑能力,还将水、肥、气等肥力要素提供给植物促使其生长发育。近些年来,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惊人,工作发展迅猛,土壤表面不断被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废水迅速渗透到土壤中,汽车废气、大气有害气体和飘尘利用雨水在土壤中降落。逐渐提高的农业化学水平,在环境中散落了大量的化学肥料与农药,造成土壤越来越多的受到非点源污染,在水土流失与风蚀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大了污染面积。因此,只要是对污染正常功能进行了妨碍,减少了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利用粮食、蔬菜等对人体健康间接造成影响的物质都可以称为土壤污染物质。

当土壤中存在较多的有害物质,已经超越了土壤自净能力,造成土壤发生了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抑制了微生物活动,在土壤中有害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不断累积,利用一定的方式被人体间接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即是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危害。1土壤受到病原体污染之后能够传播多种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通过人与带菌者的粪便以及洗涤他们衣物用品的污水对土壤造成污染。经过雨水的渗透,病原体又会进入地下水中,进一步产生暴发流行这些疾病的水型。2土壤受到有机废气物污染之后,出现了大量繁殖传染病的媒介蚊蝇与鼠类。有机废气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之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土壤之后,间接对人们造成影响,具体是利用农作物、地面水或者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影响。在磷酸钙生产工厂附近,土壤迅速增加了砷与氟的含量。在土壤任意堆放的有毒废渣,经过雨水冲刷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引起人、畜中毒。4土壤被放射性物质进行污染以后,利用发射性衰变形成射线。这些射线对人体组织进行穿透,导致机体出现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不但致使机体形成外照射损伤,还利用呼吸或者饮食进入人体,形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晕、乏力、增加或减少白细胞等。

(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在土壤中污染物长时间积累的过程便是土壤污染,其后果主要是通过人体或者动物长时间摄入土壤污染生产的植物之后的健康情况体现出来。因此,土壤污染凸显出了隐蔽性与潜伏性,人们没有办法轻易感觉到。日本的痛痛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0年代在神通川流域出现这一疾病,直到70年代才找到原因,是当地居民食用了铬废水所污染的土壤生产的硌米,这一过程大概20年。

(二)不可逆性与长期性。当土壤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之后,其会自行发生迁移与转化,同时还会结合土壤形成物质产生相关的吸附、置换作用,这一过程大部分不可逆,最终污染物在土壤中产生难溶化合物。很多有机化学污染物的降解时间很长,因此,一旦污染了土壤,恢复工作十分困难。例如在沈阳发生的灌溉区污染,通过大概十年的努力,利用了很多方法,才实现了部分生产力的恢复。

(三)难治理性。假如大气与水体受到了污染,将污染源切断之后利用稀释与自净化也会造成污染问题持续逆转,难降解污染物在污染土壤中不断积累将很难利用稀释与自净化有效消除。一旦出现土壤污染,只是借助切断污染源的手段极难进行恢复,有时还需要采用换土、淋洗土壤才能对问题积极解决,其他治理技术收效很慢。因此,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通常需要极高成本,治理时间很长。

(一)气相色谱法。气象色谱法是一种采用冲洗法的'色谱分离技术,还可以称为气象层析法,它对于分离化工成品十分适合,工作主要原理是在色谱中气相和固定液之间不同的成分拥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成分被气化之后会在整个色谱柱中运行,经过气化处理的组分会被反复多次进行分配,由于各个组分溶解程度不同,我们可以科学分析它们在色谱柱中的不同运行速度。所以该技术可以对各种农药残留物进行采集与扫描,在检测农残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典型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高效液相色谱创新分离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在检测环境中逐渐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监测方法,具体是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进行分析,可以对有害种类进行监测,包含了残留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

(三)原子荧光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的技术优势综合了原子吸收与原子发射光谱的特点,是一种优秀的痕量分析技术。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的仪器、较高的灵敏性、检出限低、对气相干扰很少以及可以快速分析多元素等,当前广泛应用在环境检测中。

(四)其他方法。在对土地生态系统积极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境中的氧化还原也会影响各种污染物的存在情况、转化原理,进一步对处理效率带来直接影响、对氧化还原环境积极了解并且科学调控,能够有效提高去除污染物尤其是n及有机物的效率。热重分析法是通过热天平控制程序温度,对物质质量和温度关系有效测量的一种热分析技术,优点是操作简单、准确度高、迅速灵敏以及仅需微量样品等。研究环境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意义。tg-ms联用技术利用在线监测化学转换,可以积极对形成污染性气体的原理进行分析,进一步为它们避免与可控转化提供宝贵经验。

结语。

目前国内外已经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环境中土壤污染情况和检测手段,为我国环境检测提供重要参考,从检测开始,认真做好保护环境工作。

参考文献。

[1]房豪杰.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及检测手段的研究进展[j].上海电气技术,2010,(2).

[2]陈海英.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泥浆生物反应器处理技术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文档为doc格式。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