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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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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精选8篇)
2023-11-23 23:54:09    小编:ZTFB

建筑是一种通过设计和构造建筑物来满足人们居住和工作需求的活动。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通过列举具体的案例和实例来支持自己的陈述。这些总结范文展示了不同人在总结中的思考和成果,有助于我们提高写作的水平和质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basicpointorgeneralrule)”【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3】。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2][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但市场在宏观上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需要国家对国民经济、社会结构、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要理由进行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市场手段为主,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对国民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有利于取长补短,防止经济结构失衡,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四、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个人与各种组织的经济法律地位,调节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任何机构、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确立社会本位原则,积极发展生产力,推动经济效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通常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机关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对社会负责,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妨碍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不顾社会利益,甚至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经济法就是要利用社会本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经济公平原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并履行经济义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经济公平原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

由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竞争机制,竞争必定会产生优胜劣汰,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社会以及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因此,经济法必须坚持经济公平原则,积极营造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民主机制,在经济上当然也有坚持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指经济法主体拥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增强企业的活动,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经济权力并独立地承担各种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内部也要发扬民主,实行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地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接受企业职工意见和倡议。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经济法概括[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三

在我国,“风险管理”特别是“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新生事物。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国内大案要案频发,从安然、世通到中航油案件,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弓i发的一系列破产、欺诈案件,愈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法律风险防范、公共危机管理的重视。“管理风险,创造价值”已成为普遍共识,从国家到企业对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都在逐步提高。

二、研究的过程与方法。

(一)风险识别。

电网企业的公共危机,从某种角度来讲是企业行政法律风险爆发的后果之一,与行政法律风险管理密不可分。

(二)风斷稀。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电网企业的特点,对与电网企业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类”的风险进行了重点评估。

(三)风险应对。

在前述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人安排等因素,对风险进行分级、排序,从而进一步确定需要重点关注和优先应对的法律风险。

三、电网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与公共危机的成因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电网企业的行政法律风险要高于一般企业;相应的,因行政风险引发公共危机的风险也高于其他企业。

究其原因,是与电网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有关,如电力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牵涉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主体、每个环节,作为直接与这些主体打交道的单位,电网企业受到的关注高,出现问题的概率高等等。事实上,除了这些因素之外,还有很多内部和外部的原因。

(一)夕卜郎原因。

1.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企业承担的义务不断增加,n趋明确。2.电网企业所面对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处罚种类多。3.从实际执法情况看,电网企业是选择性执法的重灾区。4.赋予电网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定少,约束性、义务性规定多。5.电网企业缺乏执法主体的保护,在部门法规冲突时处于劣势。

(二)内部原因。

除了外部原因,电网企业自身的原因也同样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角色定位不准,法律意识不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网企业已经从执法者变成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这种身份的转变要求企业从平等主体的角度考虑民事关系的处理,更多地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

2.资源配置不尽合理。行政法律风险的快速膨胀已经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配置专门的资源去认真应对,但从电网企业的实际来看,相应的配置还不尽完善。

3.制度不够完善,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制度是应对风险的基本保障,但从企业的'现有制度来看,还不能满足风险应对的需要,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各相关部门在风险应对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也需要步明确。

4.执行者的法律素质、业务技能不能满足风险应对的需要。调查表明,大部分风险行为的发生都与执行者有关。因此,执行者尤其是风险行为易发岗位的员工、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律素质、业务技能的高低,就直接决定着风险的高低。但遗憾的是,现有人员的素质?满足风险应对的需要。

5.法律介入、法律审查不足。在应对行政法律风险方面,法律人员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实际工作中,法律人员的介人却明显不足’无论是在部门内法律审査方面还是专业法律审査方面的情况都不容乐观。

四、电网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与公共危机应对的意见与建议。

(一)一般性建议。

1.提高风险意识,全面认识行政法律離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危机风险。2深化研究成果,探索具有电网企业特色的行政法律风险管理模式。3.加强资源配置,提高企业防范顺的能力。

(二)对于重点问题的建议。

弥腑政手段的不足。

2.关于公共危机及新闻风险的应对问题。行政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弓丨发的公共危机,在现代社会中很容易引发新闻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新闻风险的管理。对于新闻风险的管理,应该遵循“四个一,,“八个不,,的基本原则。

“四个一”包括:一^系统:由专门的部门与媒介进r沟通,建立友好关系,觀是注意与权威媒体建立好关系,一旦发生风险,可以藉由权威媒体发布正面消息,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一个声音:对外统一口径,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言,其他人都不要发出声音,避免声音不一致造成尶尬〇—“态度对所有的媒細删待,硕厚此薄彼,刻意纖,觀娜細丙。一具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对外形象保证一致性。

“八个不”包括:一不要:自视清高,装聋作哑。二不要:态度傲慢,断然否认。三不要:嘴硬皮厚,拒绝认错。四不要:广告开路,摆平媒体。五不要:转移视线,收买人心。六不要:讨好卖乖,取巧政府。七不要道歉声明,姗姗来迟。八不要:迫于压力,承担责任。

3.关于与其他行业权利冲突的处理问题。对于电网企业与其他行业的权利冲突问题,如跨越麵、公路、河道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一些方面人手予以解决。

一是积极争取修改相应法律法规,争祕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请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处理类似的问题,争取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指导性文件;'是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在必要时可以牺牲一些利益与铁路、公路等部门做一些交换,争取用最小的代价来换取最大的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四

突发事件导致的公共危机,考验着政府的危机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其间的许多经验教训值得重视,也促使人们对一些新的行政现象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追踪观察思考,由此引起笔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中行政机关广泛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之特别关注。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之实证考察。

笔者在研究行政指导的过程中曾一直认为,由于行政指导是一种柔软灵活的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方式,行政相对人是否听从行政指导由其自主选择决定,行政指导行为的效果是不确定的,故行政指导措施比较适用于常规状态下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政府自当采用权力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措施(特别是行政强制措施)来强力应对危机,而不大适用行政指导措施。但反思己然过去的防治“非典”疫情的政府应对举措(尽管今年也有较小反复,却未构成重大危机,但同时又出现了禽流感等新的公共危机考验),可以看到,政府機关除采用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以外,实际上也采用了不少的行政指导措施。这出乎笔者的意料,也引起笔者的思考。

分析起来,在“非典”夕危机管理中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比较常见;另一类是与行政指令措施混合采用的行政指导措施,亦非仅见。这些行政指导措施中,有的是抽象行为,有的是具体行为。试举教科文卫方面若干事例略加考察:

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一:针对因公众普遍缺乏“非典”常识而出现群体恐慌的现象,国家卫生部曾于4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夕型肺炎指导原则》,以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帮助其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提高预防效果。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二:针对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官员的询问(问:“北京医疗水平较高,一旦澳大利亚在华京外使馆人员、商务人员患了“非典”是可否转移到北京医治?”,在204月29日于北京召开的防治“非典”知识介绍会上,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梁万年先生代表该局提出具体建议:如果京外驻华使馆人员在内的外籍人士(当然包括澳大利亚人士)患上“非典”,还是就地治疗、就地隔离为宜。单纯型行政指导事例之三:家住辽宁省的居民张健先生,2003年4月下旬在北京确诊为“非典”患者后于5月2日从医院出走,带着女友乘坐t11次列车又换乘出租车跑回辽阳灯塔市烨子镇矾盛村的家中。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在确认该病患身份并迅速采取防治“非典”的应急措施后,为准确掌握密切接触者线索,进一步做好隔离防治工作,专门写给该患者一封满怀关切、情真意诚的行政指导函,希望他积极配合政府找到一切和他接触过的人,以便控制疫情扩散,而没有采取强迫其开口的做法。张某读到该建议信后被深深感动,也深感懊悔,愿意接受指导者的建议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努力制止“非典”疫情在家乡进一步传播。这一具体行政指导措施收到了预期效果,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二、公共危机管理中运用行政指导是行政理性的表现。

防控“非典”疫情等公共危机的政府应急工作中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公共应急系统即危机管理系统(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来及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公共危机。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特指公共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紧急状况而亚需作出重要决断、付出高额成本方能摆脱困境的情形,通常是一种对公众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严重困难关头,也是广义上的紧急状态。这里所说的“公共危机管理”,也称为“突发事件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政府应对机制。它主要解决如下问题:如何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防御危机;如何化解、缓解和减少危机;如何准备、动员和调配资源;如何在危机过程中回应民众愿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公私利益;如何在危机过后恢复管理秩序、重建服务体系;等等。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来看,都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并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并与行政指令措施相配合,以丰富、改善和加强经济与社会管理,积极推动危机管理中预期行政目标的达成,从而保障个体利益、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下行政机关积极灵活地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显然是必要、合理和正当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在重视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对实质合法性的一种追求。简言之,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无论有无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包括危机管理的实际需求适当运用行政指导措施,不仅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而恰恰是“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的含义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而言,防控“非典”、禽流感等危机管理中采用行政指导措施,不仅具有有效性,而且具有合法性,是符合行政理性的一种行为选择。反之,以形而上学的态度来处理如此复杂的特殊情况,难免会陷入行政非理性与行政高成本的泥淖。显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公共危机的政府管理(例如突发自然灾害的行政应急管理),也可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其与行政指令措施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相配合,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三、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体现行政应急性原则。

由此可见,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公共危机的情况下,政府机关采取应对举措时,可在符合立法精神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危机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行政应急措施,而不必拘泥于常规措施,也不必顾虑于该行政应急措施有无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以致捆住手脚无法应对危机。笔者认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采用行政指导措施,其中一部分是作为弱行为前置程序而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和没有行政作用法上具体规定的行政指导措施,以积极回应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管理实际需求,这与现代依法行政的要求并不矛盾,其行政法理基础在于它也符合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中断部分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既可以对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也可以遵循较平常更为简易的紧急程序(当然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定授权和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行政应急性原则改变了一般法律规范确定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重心向国家机关倾斜,授权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处置手段,有助于及时迅速有效地控制公共危机事态的发展。它与法治原则二者并不冲突,在性质上属于法治原则在应付突发事件领域的个别化,这具体表现在行政应急性原则本身也为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提出了现实性、科学性、专属性、程序性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要求运用应急法律规范行政应急行为,公共危机安全管理措施须在行政法治的约束下展开。归根结底,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并侧重行政应急效率的实现,是法治原则指导下的规范应急,而并非突破法治原则的片面应急。行政应急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处理公共危机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考量着政府应急处理能力,应该加强对公共危机管理工作的重视度,制定好行政指导措施。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公共危机管理工作,就需要借鉴以往的公共危机管理事件处理方案,提前做好预案和防范措施,并通过大力实施行政指导来对各类措施进行规范,达到防患于未然,将各类公共危机扼杀在摇篮之中,同时,当突发公共危机时,也可以及时的控制并解决。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措施引出的行政法学思考[j].法律适用,10期.

[2].曹静晖.论公共危机管理中行政指导的实施[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02期.

[3].曹静晖.危机管理中行政指导的基本价值、行为方式与推行策略[j].长白学刊,2003期.

[4].梁永.论行政内部沟通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五

物资采购是电网企业经营的一个核心环节,而物资采购又往往是电网企业经营管理中薄弱的一环,也最容易造成积压浪费。

这就要求电网企业首先从内部管理上寻找一种防范物资采购风险的方法,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电网企业物资采购风险分析。

电网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通常是指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内因型风险和外因型风险,具体说来,如采购计划不准导致物资不能满足生产或造成积压、供应商交货不及时、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供应商与业务人员之间存在暗中勾结等。

1、电网企业物资采购内因型风险。

(1)计划风险。

因设计变更,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采购计划管理技术不适当或不科学,与目标发生较大偏离,导致采购中计划风险较大。

(2)合同风险:一是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等等。

二是合同行为不正当。

卖方为了改变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往往采取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如对采购人员贿赂,套取企业采购标底;给予虚假优惠;而有些采购人员则贪求蝇头小利,牺牲企业利益,不能严格按规定签约。

三是合同日常管理混乱。

(3)验收风险。

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合规定要求等等。

(4)存量风险。

一是采购量不能及时供应生产之需要,生产中断造成缺货损失而引发的风险。

二是物资过多,造成积压,使得大量资金沉淀于库存中。

(5)责任风险。

许多风险归根至底是一种人为风险。

主要体现为责任风险。

例如,合同签约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把好合同关,造成合同纠纷。

2、电网企业物资采购外因型风险。

(1)意外风险。

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意外风险。

(2)价格风险。

由于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

(3)采购质量风险。

若供应商提供的电网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线路或者台区故障等,给用户造成经济、技术、人身安全等方面损害,直接影响到供电可靠性,降低了电网企业信誉。

(4)合同欺诈风险。

1)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作为合同担保;2)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逃之夭夭。

3)供应商设置的合同陷阱,如供应商无故中止合同,违反合同规定等可能性及造成损失。

二、电网企业防范物资采购风险的主要对策。

为了避免因电网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不科学,依据不充分,造成物资采购积压,应该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建立电网物资采购计划分级审核体系,审查电网企业采购部门物料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科学;调查预测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等,避免出现积压浪费现象。

电网企业要降低质量、交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风险,最关键的是建立起供应商风险控制体系。

首先,应对供应商的品牌、信誉、规模、销售业绩、研发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做出整体评估。

其次,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根据运行情况,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物资采购过程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环节。

通过对各环节控制,特别是对物资采购招议标、合同签定、合同履行、质量验收等四个关键点的控制,强化监督,以保证不弄虚作假。

通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将有效地规范的采购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与签约监督。

一是检查物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是加强签约监督。

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避免合同因内容违法、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或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通过资信调查,切实掌握对方的履约能力。

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审计。

一是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做好物资到货验收工作和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二是审查物资验收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物资进货、入库、发放过程中,都要对物资进行严格控制。

三是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记录,并采取措施。

四是重视对合同履行违约纠纷的处理。

加强采购物资质量控制,避免采购物资质量风险。

按照采购物资使用安全进行分类,重点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因品质原因可能对生产和人身带来严重危害的物资,必须按照样品采购方式,组织货源;样品必须经过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货。

出库后,进入使用前还要进行相应的检测。

通过对控制物资质量风险来达到控制物资采购风险的目标。

建立物资采购过程绩效考核制度,避免采购风险发生。

电网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各个不同过程,建立各个环节的绩效考核制度,把采购任务和各项相关工作转化分解指标和责任,明确规定出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结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以尽量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

责任风险控制。

首先,应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随着企业采购模式的不断进步,物资供应部门需要大量的既懂招投标、合同、法律、市场调查,又懂材料、设备等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不断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从根本上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采购风险。

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在手册和程序上,关键是如何控制物资采购各个关键点,只有不断加强对物资采购各环节人员的管理,建立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制度、关键岗位轮岗和定期稽查制度,才能使内控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把企业物资采购风险降到最低,提高企业的物资采购效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六

在节约型社会下,节约型生态园林被提了出来,这一概念和节约型社会分不开。总的来看,节约型生态园林,包含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节约,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就是说,在节约景观设计的过程中,利用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生态和经济效益。从这一点上看,两者的思想应穿插在园林景观设计中,这样经济意义充分体现出来,让我们展开深入的分析,对生态园林景观设计和植物配置进行分析。节约型园林建设也成为人们重视的一方面。关于园林建设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逐渐建立了一些生态景观,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1.1生态园林设计中的物种多样性。

增强植物品种意识,加强区域生态区域特色与城市建设类型的多样性,构建城市个性绿地景观。在设计生态园林景观中,强化对植物的物种意识,注重植物生态多样性的选择和驯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景观。同时,引进国外特色品种时应谨慎,加以控制,重点利用本国原产地的改良植物种类。对植物进行合理科学配置,在引进植物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品种,然而种群规模不大,呈现逐渐消失的趋势。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绿化植物要求太高,片面追求完美。在同一时间,仔细和合理引用国外特色品种,产于我国,需经过改良。城市引入的植物非常多,然而植物群规模非常小,严重时,面临灭亡,主要原因是要求过高的绿化植物,追求完美,片面否定,如片面看重“常绿”,形成了较强的`适应性,没有重视季相多样和色彩丰富的落叶植物,受功利思想的影响,使得一些慢性植物缺乏大型苗木,有一些缺点的绿化植物也容易被否定。例如,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追求四季常青,要求景观成型周期短,使得一些加强适应性植物容易被忽视。植物本身,无论好还是坏,植物的四季变化是常见的自然现象和景观,主要在于植物的配置是否合理、科学和艺术。植物的枯荣是自然景观中的正常现象,要注意科学合理地配置,以实现绿色适应物种和种群的多样性。生态系统中自然群落多样,由于不同天气和生态环境造成,在漫长的群落发展过程中,不同群落、结构、层次、外貌不同。自然群落具有较高的维持能力和修复能力。在景观设计过程中,可以借鉴性使用合适的自然群落类型,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降低养护成本。所以,我们应该加大绿地的适应性和扩大品种种类,如在植物设计时,限制和调整好品种比例。

生态景观设计,适应当地条件,以确保城市环境具有多种特点,该系统十分薄弱,城市生态环境的设计要根据当地环境、土壤和其他因素,使植物环境符合城市环境的需要,不断提高立地条件,改善种植土壤(基于人工培养基),保持较高的绿色维持机制。此外,要注意植物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充分利用植物的改造功能,使城市建设和绿地景观有机整合。将基调树种种植在植物造景中,同时还要运用一些观赏花木和草坪,呈现多样的植物空间。结合植物的生长规律,维持季相植物的存在,不盲目地引入植物,因为可能因为天气的原因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不随意使用其他国家的植物景观设计模式,否则无法保障植物景观功能,要引起特别重视。

2节约型城市生态景观的植物配置。

生态园林植物配置的主要功能是塑造和维护城市的风貌和特色。因此,在植物配置的过程中,将自然生态条件和区域指标纳入城市绿地。城市园林的绿化还要融入多种因素,如历史、宗教和文化等因素,构建城市地域特色,凸显城市绿地的特殊性和可识别性,有效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满足市民的需要。

2.1植物配置应合理。

基于生态节约型视域,在植物配置过程中,要注意色彩季相的组合,把山石、水体巧妙地组合在一起。首先,要增强对本地区条件和植物特性的了解,遵循植物适中原则,选择适当的植物,改造植物生活的场地。其次,根据植物特性进行选择,合理配置植物,植物自身有许多特性,有些植物用作观赏,如月季花、广玉兰和夹竹桃等,有些植物具有奇特的性质,如飘带兰和旅人蕉等,有些植物在观赏时,不仅赏花,也用闻气味,如梅花和月季花,不同颜色的花可以组成颜色多样的图案,在植物配置时,这点非常重要。具体园林设计,可以根据不同的花卉组成不同的园圃,一些植物具有自身特性,如有些植物的叶子硕大,如巴西棕和鱼尾葵等。亚马逊的玉兰漂浮在水面上时,犹如一个巨大的圆盘,可以让儿童在上面游玩。一些植物的果实可用作观赏,如紫珠普通,果实颜色非常鲜艳,观赏价值极高,如眼睛豆腊肠树果实奇特。在园林设计时,一些植物如梅花的暗香和茉莉的清香都能为游客带来美的感受。园林设计要考虑高度的搭配,选择合适的色调,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园林景观的功能。

2.2大量乡土植物应用园林,创造了城市景观的地域特色。

构成园林局部的中心景物形成特殊景观,表现形体美或色彩美,如臭椿、香樟、桂花等。湖南乡土树种多样,可利用资源多,为园林景观的设计提供了便利。种在花园里可以用作景观树,景观局部中心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景观,表现了自然美和色彩美,如枫树、香樟、臭椿等。大冠,绿荫浓密,姿态优美的乡土树种在庭院种植中必不可少,如鹅掌楸、枫杨、桂花等。多数交通道路两侧均使用了乡土树种,如道路上常见的玉兰路、香樟等。无花果树在花园里用作色彩的点缀,为园林增添一点生气,吸引蜜蜂和蝴蝶飞,不时引来了小鸟驻足。乡土树种有石榴、南天竹和杨梅等。乡土树种还用作空间的分割,遮挡视线,陪衬景物,起到防范的功能,这些乡土树种,如棘篱、果篱等。湖南乡土树种中使用较多的有红槛木、枸橘、小蜡等。在特色园林建设中,本土植物是基本的手段。使用藤木、灌木和其他材料,运用艺术手法,对植物的形式,体现色感、线条等自然美,创造自然的植物群落景观,营造城市园林绿地景观的地域特色应与当地文化充分融合,充分发挥乡土树种的功能。

3结束语。

现代城市园林不断发展,节约型生态园林景观将成为未来园林设计的趋势。[2]总之,基于“节约型社会”构建园林,建设节约型城市生态园林景观为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条件,高度重视生态型园林景观的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节约型园林建设,空喊口号不现实,围绕战略全局发展,变化旧的传统观念,从现在开始,高度重视节约型园林建设的迫切性,切实落实工作,将节约型园林纳入法制建设中,为了后代子孙更好地生存,实现城市未来更好地发展。园林景观设计及植物配置还有许多方面要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七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对适用合同法具有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

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高速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信息等管理都是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的,合同管理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其他项目管理内容的管理质量。而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离不开合同法的理论支持的,只有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大方面,即“4m1e”,指: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

1.人的管理。

在使用人的问题上,应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形成人人重视质量的项目环境。

2.材料的管理。

材料管理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的控制,主要是严格检查验收,正确合理地使用,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3.机械的管理。

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控制。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用合适的机械设备,正确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为此要健全人机固定制度、设备运转记录制度、上岗证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保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最佳使用状态。

4.方法的管理。

这里所指的方法的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5.环境的管理。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又如前一工序往往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

总之,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尤其是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和文明生产的环境,保持材料工具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工作场所清洁整齐,施工程序井井有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八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本文主要归纳为五个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平等原则。

平等首先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还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同时存在。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

(4)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

(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6)当事人还可以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在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又有效避免了一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

这里的公平应该既有程序上的公平,也有实体上的公平。

程序上的公平指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提供同样的活动的可能性,至于当事人活动的结果则不加以评价;实体上的公平指当事人具体利益状态上的均衡。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这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课加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一般义务,同时也在事实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权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干预当事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主要表现为:

(2)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

该原则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将该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的定力、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而不得存在违法的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或宣告其无效,或追究其违法责任。

这一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共立法对私人自由的控制。

(二)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立法时,不可能完全遇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有针对地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用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是授权性规范,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该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约束力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隐形”的原则,它没有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但仍然贯穿于合同的制定、履行的全过程,那就是鼓励交易原则。

该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鼓励合法、正当、自愿的交易,在合同法的条文中也有对该原则的充分体现。

该原则的重要性是不可磨灭的,相信日后如果修改合同法,该原则也可能会出现于合同法的条文中,作为合同法一项实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不为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只是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也不预先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情景,而是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不确定的情形之中。

它体现立法指导思想,指导当事人活动,指导司法活动。

其重要作用与意义也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于整部合同法。

它作为《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主要发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项法规,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

其次是补充作用。

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着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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