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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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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通用9篇)
2023-11-24 01:09:20    小编:ZTFB

不同类型的作文要采用不同的写作方式和结构。写作的要素有哪些?一起来学习吧。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以下总结范文,掌握写作技巧和提高写作水平。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一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一、原材料、成品库房由保管员负责。

二、库房要求门锁齐全、进出方便,库房钥匙只能保管员掌握,闲人不得进入库房。

三、库房的衡器必须经常校准,保证进货、发料数量准确,防止错进错发。

四、要按照分类划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货物品名,设置卡片,按规定的区域和原料离地、离墙存放。

五、对直接进入车间加工的鲜活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并负责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计划、有安排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七、保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设防鼠、防虫蝇、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保持库内无虫蝇、无蟑螂、无蜘蛛网、顶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帐、建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凭据齐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亏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索证制度(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防伪标识、产地清真证明等证件),对不符合证件要求的产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有责任拒收入库。

十、根据库存数量、用量,及时向采购部上报采购计划,确保库存物资的充足供应。

十一、每月底对库房原材料进行一次盘点和结清各项帐务,若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十二、食品库房杜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二

为了节约用电,减少开支,既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难倒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所有电力设施电路均由学校电工负责安装、管理维修,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手,以免造成人身事故和国家财产的损坏。

二、各办公室、各班按标准配备的灯架、镇流器、继电器、灯管、插座等要妥善保管,属正常损坏的可以换新,如人为破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三、公用电路设施出现问题后,要请学校电工处理,未经许可私拆,私接改动线路的行为,视情节经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以偷电为目的行为,处于300元以上罚款。

四、教学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取暖、烧水、做饭(有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同意者除外),一经发现,则没收电器,并处于300元以上罚款,在学校通报批评。

五、教学区在日照良好的情况下,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为限电时间,由学校电工实施。

六、教室用电实行用电承包制,每学期初,由学校电工登记各班电表起始字,学期终了后,各班根据实际电表走字,计算电量,由电工登记造表,节电的班给予奖励,超支的班,由班级自己负担,电表损坏者一律由班级负责赔偿。

七、家属区楼道照明灯,灯炮一律不得大于25瓦。任何人不得照明电路上安装插座,使用公用电,一经发现按偷电严肃处理,严禁使用常明灯。家属区住户,要按时交纳电费,要按时交纳电费,凡超过2个月不交电费,学校可停止供电,并进行处罚。

八、凡学校勤工俭学网点和租房户,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电费。凡超过2个月不交电费的`,学校可进行处罚,如不接受处罚,则停止供电。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三

1、电子白板教室是学校信息化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师生之间进行教学的场所,设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师生必须倍加爱护,损坏设备要按照学校的赔偿制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2、电子白板教室建立两级管理责任制,即学校(主管部门)和班级。学校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和指导使用,班级由班主任主要负责,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保证设备安全,确保教学的正常开展。

3、师生要对设备精心使用,杜绝野蛮操作。不准随意搬运室内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率。要保持室内优美环境,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废纸脏物。

5、学生在教室内要遵守纪律,不准大声喧哗,出入教室要文明有礼,不能影响其他人学习、工作。

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拆卸设备。室内设备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得将设备外借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如确需外借的应得到学校领导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7、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能进入教室。

8、任何人不得利用电子白板教室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任何人不得利用电子白板教室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与不健康的信息。

10、任何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1、注意安全,防潮、防火、防盗,师生离开室内要认真检查各部分设备,特别是电源部分,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

12、使用完后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13、以上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管理部门研究酌定处理。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四

一、食堂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二、从业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定期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三、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口罩、发帽,坚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严禁在操作间内洗衣、物。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干净、无杂物、室内地面清洁、无油垢、无异味,垃圾桶盖盖及时清运。

五、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无蟑螂。

六、各种工具、容器、机械定位存放,用毕及时洗刷干净,达到物见本色;各种防尘布洁净并有正反标记。

七、不制作冷荤食品。要配有留样冰箱。每日每餐成品饭菜必须留样且保存24小时。

八、各种食品用具要生熟分开,设有明显标记。菜墩、砧板用毕洗刷干净,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洁净,物见本色。

九、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商店,并做好每日采购的登记台帐工作。

十、必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库房食品存放分类上架,隔墙离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确、卫生。严禁存放有毒物品和杂物。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五

为加强我园用电安全的管理,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用电安全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园用电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2、购置的电器发票必须复印留底,保存好合格证、保修卡,建立电器档案以备日后维修。

3、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4、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5、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6、每周对电器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督查,每月对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1、幼儿园与电路维修专业人员签订合同。

2、电路维修专业人员要持有上岗证。

3、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4、建立电路维修人员管理档案。

1、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自使用热得快、微波炉、电热毯等电器。

2、幼儿园各室、班级均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未经有关领导及电工批准,不准私自乱拉、乱扯电线,不准随意改动原有的供电线路及设施,否则发生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负完全责任。

3、班级教师要负责提高幼儿的安全用电常识,通过安全教育课教育幼儿不乱动灯口、开关、插座等供电设备。

4、每一位教职工及全体幼儿都要增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观念,不允许在教室内充电。照明灯、空调及其它教学用电设施不用时应及时关闭。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5、全体师生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电器及电路设备的日常检查。如发现室内外,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出现问题时,应主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1、总务处负责电器产品综合治理和电路维修人员管理,要求程序规范、操作安全、档案齐全。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六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坚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景。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坚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一样情景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景、事故处理等情景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七

为了规范幼儿管理,保护幼儿安全,增强家园双方对接环节的防范意识,研究决定幼儿园接送实行幼儿接送卡制度,以班为单位管理,请幼儿教师及家长遵照执行,特制定如下制度:

1、幼儿园与家长签订接送安全责任书,落实持卡人。

2、幼儿接送实行人接送卡将幼儿送入幼儿教师手中,不准让幼儿自己来园。离园时,家长凭接送卡在教师手中。接幼儿。

3、为方便家长的接送,家长可选择2-3名指定接送人凭卡接送幼儿,不准15岁以下的儿童接幼儿。

4、家长有事需非指定人来接孩子,一定要和本班教师交代清楚或提前电话联系。教师在遇到非指定人来接幼儿时,必须询问清楚,问孩子是否认识,并持接送卡方可接走幼儿,不得把孩子交给幼儿不认识的人。如果不履行以上手续,一律不准放人。

5、教师遇到未持卡的较熟悉的`亲戚或离异父母来接幼儿,带班教师应电话通知幼儿父母,得到允许后方可放人。

6、带班教师若遇到家长对接送制度有异议,要耐心说明,坚持原则。

7、幼儿接送卡是家长在接送孩子时的凭证,本卡意义重大,请家长持卡后要妥善保存,若遗失,请在第一时间通知幼儿园,并进行补办手续。

四查:有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学校还把接送卡的执行情况列入常规工作考核。对执行不力的班级进行通报扣分,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八

1.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支领手续,在支领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支领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支领手续。

3.实验室要有仪器支领及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有时间,仪器名称、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一般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6.教学仪器原则上不能借用给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以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0.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用:

(1)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本学期实验教学待用的演示仪器和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5)不宜搬动的较精密的仪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7)危险品。

幼儿园美工室使用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六条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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