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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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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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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的一段时间进行回顾和反思,以便更好地规划和展望未来。表达是用适当的语言、手段或方式将思想、感情、意愿等展示出来的过程。一起来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四条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第七条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第九条接收备案材料后,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二)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第十一条《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4—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依照前款规定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通报的,应当报经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同意。

第十四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录入到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定期逐级上传《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的电子数据。上传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天。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备案材料按照等级进行严格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查询。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备案工作规范,并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备案。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的重要性、业务处理对系统的依赖性以及系统遭到破坏后对经济、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五)信息系统承载的信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运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为五级保护,由运营单位在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专门机构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九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自行选定其信息系统相应的保护等级。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经审定。

第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省、设区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省、市信息系统保护等级专家评审组,并分别组织对关系全省和关系全市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进行审定。申报与审定的具体细则,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包含多个子系统的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各子系统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测评,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信息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每年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测评,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响范围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按照省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网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省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法对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四)依法查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二)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备案;。

(三)依法查处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第十九条密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涉及密码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违反密码管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二)组织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

(三)组织专家审定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

(五)根据预案规定,组织落实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经营性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罚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审定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的保护等级。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三

分析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较少,因此保护耕地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重要内容。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就专设了一章“耕地保护”。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实行耕地问题不减少措施,为了确保各个地区耕地问题不减少,《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下令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业务量,进行异地开垦。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家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按照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有的是可以开发的,有的则不宜开发。不能为了增加农用地而去盲目地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因此,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必须特别强调“合理”开发。合理开发,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耕地保护不仅要确保耕地的数量,而且还要确保耕地的质量。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华丽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四

1.1平原公路建设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公路建设项目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其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都需要相关产业进行提供,例如建设公路会大量使用砂石、机械设备等必需品,建设水泥混凝土公路需要大量水泥,所需材料需要运输,这些都会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可以有效的解决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1.2公路建设对经济的间接作用。

公路建设会使原有的道路等级提高,改变当地的交通条件。新建公路会带动地方产业布局的变化。例如,农村公路建设会改善农村交通状况,为增进农村与外界交流提供便利,也促进了农副产品的运输,增加了农产品销路,而且有些农产品加工厂就建在公路附近,大大降低了其运输的成本。招商引资能够为地方经济增添活力,增加税收,同时又能为就业问题提供解决途径,而招商引资离不开交通环境的改善。公路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当地投资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吸引优秀企业到当地投资。公路建成还会带动沿线商业发展。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也离不开公路的发展。物流业的发展不仅源自消费需求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也与公路建设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交通条件的改善会大大降低运输成本,缩短运输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二、公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

2.1施工期的环境保护。

2.1.1生态环保。

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季节性和阶段性。如果在施工期降水集中,对公路建设影响较大,因此,开挖或者回填时都要避开雨季。在雨季来临之前要开挖回填;在雨水充沛的季节,需要及时设置排水沟,避免没建好的地面被冲刷;需在径流雨水的地面处开挖路基,及时设置临时的土沉淀池,拦截泥沙;路基建成后,应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作绿化或还耕之用;应有计划地取土,做到及时还耕或绿化,对生态系统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1.2噪声防治。

在施工期间,如果施工路段离居民区域很近,为了能够保证居民休息,夜间应禁止施工。如果施工路段附近有学校或单位,负责人需主动与其进行协调,及时调整施工时间或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噪声对其的干扰。同时,还要注意保养设备,使设备的噪音保持在最低声级,尽量减少高分贝噪声的持续时间。

2.1.3大气污染防治。

公路施工的堆料场及搅拌站需要建在空旷的地区,周边不应该有居民区、学校等。在需要使用沥青的施工路段,沥青混凝土拌和厂需要建在单位或学校等地的下风向处,这样做既方便生产又能达到卫生标准。施工便道需要定时洒水降尘,在运输粉状材料时要加以遮盖。

2.2营运期的环境保护。

2.2.1交通噪声防治。

对公路附近的学校、工厂和其他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例如修建高围墙、路两侧种树或者建筑物设计为双层窗或封闭走廊等。在附近有学校的地段两侧设禁止鸣笛标志,加强管理,在公路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噪声监控室,禁止通行车辆噪声过大。

2.2.2大气污染防治。

根据当地气候以及土壤的特点,需在公路两侧,特别是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种植乔木或灌木等,这样可以有效吸收汽车尾气,减少大气里的悬浮颗粒,还能够美化环境、减少噪声、改善公路两边的景观。收费站可对过往的车辆尾气进行抽查,以确定尾气污染是否超标。

2.2.3水污染防治。

禁止各种易泄漏污染物车辆上路,防止由于污染物泄露造成水体污染。在生活区附近设置污水处理站.将污水处理好达标后才可排放。

2.2.4潜在风险防范。

对于一些潜在的风险我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例如对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防止事故发生;洪涝季节要经常与气象水利部门联系,以保证洪水期间的行车安全。

三、结语。

平原地区的公路建设要以路网规划为基础,这样可以减少公路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与社会环境,尽可能以较低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获得较高的、良性的公路发展,目的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公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加大环保的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路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使我国的公路建设以及环境治理水平早日赶超发达国家。

作者:马学谦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五

认真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是增强信息安全、确保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途径和保障.200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金审”工程二期项目,从立项规划到系统建设的整体阶段,我们一直认真学习和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为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作者:周德铭作者单位:审计署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刊名:信息网络安全英文刊名:netinfosecurity年,卷(期):2009“”(5)分类号:关键词: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六

近些年来,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建筑及建筑污染是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应更加注重建筑规划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文阐述了建筑规划与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建筑规划的重要性,详细分析了建筑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既保证建筑行业稳步发展又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有效措施,使二者在相对对立的关系下协调共存。

(1)建筑规划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果要降低城市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必须要在对当地城市发展有客观准确认识的前提下,明确建筑过程对于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以及如何将此影响降至最低。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是有限的,在人类对于自然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如果无度的对自然环境进行开发改造,以至于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我们将面对资源枯竭的局面,承担自身造成的恶果。只有以环境承载力为制约,并在此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建筑规划,才能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将建筑规划和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概念将环境、经济、技术有机结合,对建筑体系加入环保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解读。(2)低碳建筑是打造绿色城市的关键一环。低碳建筑的实现,需要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期内,减少能源的使用,这涵盖了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等方面的内容。(3)建筑环境这种环境形式,是在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把建筑环境作为城市环境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着深远的意义。它能够保证人与自然有序的达成和谐统一,建筑作为为居民服务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城市建设中机械的存在。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七

此级别功能最全,除具备上述所有级别功能外,对系统加设了访问验证保护,以此不但记录访问者对系统的访问历史,还对访问者的访问权限进行设置,确保信息被安全使用,保障信息不外泄。

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和隔离的信息系统,如我国的、国家机关以及重点科研机构等特殊机构的信息系统,在进行信息安全保护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根据需被保护的信息的类别和价值的不同,通常其受到保护的安全等级也不同。此举目的为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同时降低运作成本。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分为技术和管理两大类。技术部分是要求在信息安全保护过程中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系统具备对抗外来威胁和受到破坏后自我修复的能力,主要涉及到物理、网络、主机、应用安全和数据恢复功能等技术的应用。管理部分是要求在信息系统的全部运行环节中对各运行环节采取控制措施。管理过程要求对制度、政策、人员和机构都提出要求,涉及到安全保护等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管理等管理环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完成。安全等级保护的环节大体上分为以下九步:(1)确定系统等级作为实现信息等级保护的前提,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必不可缺的步骤。用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给所使用的信息系统科学确定等级。(2)等级审批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进行审批调整,但调整时要按照规定,只能将等级调高。(3)确定安全需求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可反映出该等级的信息系统普遍存在的安全需求。信息系统在确定安全需求时要依赖该系统的安全等级,但因为信息系统普遍存在可变性,因此用户在确定安全需求时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系统的安全需求。(4)制定安保方案当信息系统的等级和安全需求确定后,针对已掌握情况制定出包括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在内的最佳安全保护方案。(5)安全产品选型安全产品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安全保护工作是否能够成功实现。因此在安全产品的选择过程中,不仅要对产品的可信度和功能进行认真审查,还要求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产品的使用情况。(6)安全测评测评的目的在于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的实现,以保证信息安全。若测评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要及时进行重新调整。(7)等级备案安全保护等级在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其用户和运营商需要向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的备案由其主管部门在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完成,分系统的备案由其用户和运营商完成。(8)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监督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对测评机构和信息系统的登记备案进行监管。(9)运行维护该环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运行确定系统的信息安全,还可以重新确定对产生变化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以上环节在实现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过程中极其重要,不可跨环节、漏环节操作。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为物理安全保护和网络系统安全保护两类。对于物理安全保护,又分为必要考虑和需要考虑两个安全层面。对于必要考虑的物理安全方面:对于主机房等场所设施来说,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做到室内监控、使用用户信息登记、以及自动报警系统等。记录用户及其访问情况,方便随时查看。对于需要考虑的物理安全方面:对于主机房以及重要信息存储设备来说,要通过采用多路电源同时接入的方式保障电源的可持续供给,谨防因断电给入侵者制造入侵的机会。根据安全保护对象的不同,有不同的保护方法。具体方法如下:(1)已确定安全等级系统的安全保护对于全系统中同一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对于任何部分、任何信息都要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统一安全保护方法给其设计完整的安全机制。对于不同安全等级的'分系统,对其上不同的部分及信息按照不同的安全要求设计安全保护。(2)网络病毒的防范方法计算机病毒严重威胁到计算机网络安全,所以防范病毒的入侵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步骤。运用防火墙机制阻挡病毒入侵,或者给程序加密、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设置访问权限,判断是否存在病毒入侵,及时发现入侵的病毒并予以清除,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3)漏洞扫描与修复方法系统存在漏洞是系统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常会利用系统中的漏洞对系统进行攻击破坏。因此要经常对计算机进行全面的漏洞扫描,找出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并及时修复漏洞,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入侵机会。漏洞的修复分为系统自动修复和人工手动修复两种,由于多种原因,绝对完善的系统几乎不存在,因此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

4、结束语。

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旨在为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建立起一个长久有效的安全机制,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的实施处于初步进行阶段,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这需要业内外人士的共同参与,为保障信息安全尽最大的努力。同时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和水平也要不断优化升级,确保能够及时解决安全保护中遇到的问题,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的实施畅行无阻。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八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全乡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县里精神,我乡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而解决农民吃饭问题,保护农民的命根子。

二、宣传发动。

我乡领导班子全年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进行了2次广泛宣传和组织干部集中学习。要求各村书写标语、横幅等,与村里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从而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我们聘请了村支书或村主任为信息员,专门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动态信息的报告,并发放动态巡查手册,要求如实填报巡查手册,每月负责向国土所报告一次本村基本农田利用现状的动态信息及保护情况。

三、组织实施。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为了确保我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地顺利开展,加大对乡、村动态巡查的力度,成立了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国土资源所,负责对该项工作督查和落实。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年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和领会新政策的深度还不够,缺乏难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部分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保障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需要我们在明年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着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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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九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通过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讲解,使大家了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知识、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信息安全,响应国家对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十

1完善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为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的产业结构需要进行有效的调整,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充分发挥林业的发展优势,寻找商机,进行林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国的领土面积宽阔,但是东西南北的地理条件差别较大。因此,要想有效调整林业的产业结构,则必须了解各地的地理特征,把林业的产品开发和发展与各地的条件优势结合起来,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把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文明统一起来,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

2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林业的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生态保护系统,要对此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要遵循自然规律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传统的.生态系统的管理都是进行问题的单独治理,比如水资源的保护、土壤的保护和利用、植被的还原等等,把环境的保护项目分离开来,没有做到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林业经济的发展。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再利用和再生,林业的发展建设必须立足于自然的发展规律。以此为指导思想,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治理措施。

1)抚育间伐。树木生长到一定的年龄和范畴,在保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就需要进行抚育间伐,这样才能更好调整林木的分布、改善生长空间,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林业生态系统的建设中抚育间伐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2)更新方式。从中国现存的政策可知,中国只承认卫生伐、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因此,这就更加凸显了林木的自然更新作用,然而森林的自我更新速度较慢,需要依靠人力进行人工的天然更新。

3)封禁保护。新树木在种植后要进行全面的保护,因为对于幼木来说,其生命力较脆弱,需要进行封禁管理。同时,要加强防护林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幼林保护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意识到“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除此之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可以派遣森林警察或者雇佣若干群众组成护林专队,保障森林不被乱砍滥伐、居民不纵火烧山,牧民不乱放牧,全面防护森林。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森林保护条列和政策,规定林地的砍伐期间,在不影响幼林的生长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对居民的伐木、放牧等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2探讨和完善补偿制度。

历史实践证明,中国林业的发展离不开林业补偿,而当前中国林业补偿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离完善机制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要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林业补偿所需资金大,而当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资金所占比例过大,难以在资金上给予林业补偿以充分的保障;第二是林业补偿在补偿依据、补偿来源、补偿数量等核心问题上仍未被社会所承认,这直接制约林业补偿制度的实施。

科技在不断进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经济实力的较量,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政府也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意识到了林业的发展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如果,想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还能看见青山绿水,那么森林的保护就变得刻不容缓。因此,国家应该号召人民群众关爱一草一木,各政府部门针对中国林业发展现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并且对林业经济的未来发展做出规划,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十一

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当我们以他者即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参照的时候,我们比较顺利地实现了经济增长的预期。然而,依凭这种“落后—进步”现代化的发展模式,我们不得不应对另外一个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问题:环境问题,甚至有时是风险问题。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在发展时段上的不同,也就出现了中国自身的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是没有他者经验可以借鉴的。西方发达国家是依次进入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然而,中国必须同时面临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之难题。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中国自1978年以来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进程,在制度和结构及其后果方面为当下的“世界结构”对中国发生影响提供了可能的“通道”:一是中国在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下一直在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以期进入“工业社会”;二是中国在西方价值的“裹挟”下正在进行着一场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的运动,尽管它的展开极其艰难;三是中国发展所形成的贫富差距结构导致了环境危险与科技——工业危险并存,而这一情形与近年来所建设的众多核电站叠加在一起,则标示着中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进入了第二现代世界的风险社会。”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在向前发展之际,要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悖论。工业社会的逻辑与风险社会的逻辑是不同的,正如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所指出的,在古典工业社会中,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就颠倒了过来。他又指出,“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焦虑的共性代替了需求的共性。”

中国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下中国对这两难问题的处理。由于作为后发的国家,同时又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中国在其发展道路上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试错”的方式前进的。同时又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等诸多问题又增添了这一两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亦或风险防控——问题的复杂性。

二、企业效益与农村环境保护。

在这一大背景之下,中国农村环境污染已不容忽视。正如前述,中国需要在世界格局之下,处理好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不同的挑战。而在应对这一挑战之中,政府、企业和民众的行为及其结果将会与每一位中国人的利益相关,也与企业的效益相关。一般来讲,处于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同城市居民比较而言,在这一挑战之中却处于弱势地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国家由于地域性差异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使得农村居民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而无疑的是,某些地区在发展工业经济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应的防治污染的技术手段、法规及相关制度,使得该地区的环境处于受破坏状态或是危险状态,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乃至生产环境质量变得越来越糟。农村居民这种弱势地位可能来自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用于农村环保建设的基金投入不够,工业生产的特点使得污染性企业集中于市郊或偏远乡村,民间缺乏非政府环保组织,等等;二是,源于农民自身的原因,环保维权意识不充实、农业生产劳动量大用于维权的时间和经历少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妨碍农村居民对于自身正当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加大力度对农村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

对农村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工业化发展方式的改变。在笔者看来,企业的效益不仅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也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长久获取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效益,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影响了当地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的话,那么企业的声誉很难被社会认可,企业也难以获得长期的经济效益。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的经济效益,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要提高技术含量,节约不可再生资源,积极开发可再生资源,减少排污量。同时,政府要给于大力支持,制定可行性办法和标准,为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良好的外部空间。简言之,改变工业化发展的方式,必将增进企业的长远效益并为有效地保护农村居民环境权提供了可能。

三、结语。

在清楚地认识中国社会于当下时段的特性——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的双重挑战的前提下,要想有效地保护农村环境和农村居民环境权,必须改变工业化发展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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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个人利益保护论文篇十二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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